国际经济法(1) - 副本
最新1国际经济法(第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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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人
(一) 法人的国籍
(二) 法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1、外国 2、在我国,只有那些经过审查批准,取得外 贸经营权的企业,才能成为国际经济法律关系 的主体
3、法人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能成为国际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一、国家
(一) 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1、平等的国际公法主体:国与国之间 的经济权利义务关系;
2、垂直的国内公法主体:东道国对外 国投资者的管理关系;
3、平等的私法主体:合同主体。
(一)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
1、 绝对豁免
2、限制豁免:对国家的公法行为予以 豁免,对国家的私法行为不予豁免。
(二)国家行为原则
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为的行为,外国法 院无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有效性,如对 外国投资企业的国有化及征收问题的决 定。
四、对跨国公司的管制 以东道国对跨国公司在本国设立的子公司
的管制为主,外国对跨国公司母公司或 子公司的管制不得延伸至其集团内的其 他公司。
五、《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
第三节 国际经济组织
一、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作为国际经济 法主体的资格 (一)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特征 (二)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 1、权利能力取决于国家的授权 2、行为能力取决于其特定的宗旨和职能
(三) 国际组织和非成员国的关系
(四)国际组织享有的豁免权
1、 豁免权来自于成员国的授、限制:各国际组织及其各工作人员的豁免权 限不同
4、豁免权的范围:财产和资产免受搜查、征用、 没收或其他形式的扣押,档案不受侵犯。
二、几种主要的国际经济组织 (一) 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 (二)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第二节 跨国公司
国际经济法案例(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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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侵权
1990年我国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 人出售一批机床。法商又将机床转售给美国 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 进口商被起诉,认定其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 利权。法院令被告向专利权人赔偿损失,随 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索取赔偿,而法 商又要求中方赔偿。 [问题]中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接受货物即应付款
美国A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与法国B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于 1992年3月4日订立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方自 卖方购买10万件电子产品,每件8美元,托收方式结算, 1992年8月交货。合同订立之后,买方发现该类电子产品销 售不畅,遂通过电话与卖方协商,将定货数量从10万件减少 到6万件,其他合同条款不变。但不知何故,卖方后来仍发货 10万件。买方在未付款的情况下,用提单副本将全部货物提 走,并全部售出,但以卖方违约(多发运货物)为由,长期拒绝 向卖方付款。卖方承认双方曾就货物数量另有约定,但要求买 方按实际收到的货物支付全部货款及其利息损失。 [问题]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1.买卖双方通过电话对合同所做的修改是否有效? 2.卖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3.卖方的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商订中要约何时生效与 失效
中国A公司于某年9月2日致函美国B公司,提出以 每公吨1 800美元CIF纽约的价格向B公司出售 400吨咖啡豆,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为14天。同 年9月14日A公司获悉国际市场上咖啡价格上涨了 30%,同日A公司收到B公司发来的表示接受的电 传,B公司表示其已作好履行合同的准备。15日, A公司向B公司提出将咖啡豆的售价由原来的每公 吨1 800美元加价至每公吨2 300美元,B公司未 同意。后A公司将该批咖啡豆以每公吨2 300美元 的价格销售给了另一家美国公司。B公司遂向中国 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 A公司则辩称,其与B公司间并不存在任何合同关 系,B公司的索赔主张缺乏依据。
国际经济法(第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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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GATS规定了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基本原则,
要求各成员在服务贸易领域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其
给予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与减让
01 02 03
具体承诺的概念
具体承诺是指各成员在GATS框架下,就特定服务部门或 分部门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等义务作出的具体承诺。这 些承诺列明了各成员在哪些服务部门或分部门愿意承担何 种程度的义务。
国际经济法(第一篇)
目录
• 国际经济法概述 •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与客体 • 国际货物贸易法 • 国际服务贸易法 • 国际技术贸易法 • 国际投资法 •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律制度
01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 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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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国际经济法和国内法的区别在于调整对象、制定主体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经济关 系,由国际社会共同制定,适用于所有国家。而国内法主要调整国内的经济关系,由国内立法机关制定,仅适用 于本国境内。
02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与客体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家
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要主体,国 家享有主权权利,可以制定、实 施国际经济法律和政策,并承担
跨国公司与国际金融法
跨国公司的金融业务涉及国际金融市场的运作和国 际支付结算等,需遵守国际金融法规,如国际货币 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规则。
03
国际货物贸易法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经济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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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示范法:示范法通常是由国际组织起草的、供各国立法机关采纳 的行为规则。它不同于国际条约,是由于示范无需由若干国家共同签署, 不需要履行特定的审批程序,不具有强制拘束力。国际组织草拟示范法 的目的,是为了协调和统一各国有关法律,减少各国间的法律冲突。但 其实施都须由各主权国家通过立法程序,结合本国实际予以完全或修订 后采纳。例如,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制定 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已被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机关采纳为其 本国或本地区的国际商事仲裁法。该委员会于1992年制定了《国际贷 记划拨示范法》,1996年制定了《电子商务示范法》,1997年制定了 《跨国界破产示范法》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78年组织各国专家 起草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条款》等。这些示范法为一些国家和地区 的相关立法所吸纳、借鉴。此外,由国际私法协会主持制定的、供各有 关国家和当事人自愿采纳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具有示范性的性 质。由于示范法为国际组织主持制定,因而具有代表性。这些示范法虽 然不像国际条约那样对缔约国有拘束力,但它可以协调和统一各国的有 关立法和国际商事交易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在一定条件下,示范法既 可以转化为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也可以转化为国内法。
(二)国内立法和判例:各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 律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际经济法法律渊源的各国国 内立法包括经济立法和民商立法,前者主要指公法规范,后者指私法 规范。司法判例包括国内司法判例和国际司法判例。国际司法判例包 括国际法院的判例及各种形式的国际仲裁法庭的裁决,如国际法院、 欧盟法庭、国际海洋法庭、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WTO的专家组和 上诉机构的判决、裁决或意见。虽然根据《国际法院规约》以及国际 仲裁机构的章程,国际法院法院或其他准司法裁决机构的判决或裁决 只对本案和本案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是由于这些国际司法机构或 准司法机构在适用和解释国际法时对国际法原则、规则或规章制度加 以认证和确定,这些往往在一般国际实践中受到尊重。国内司法判例 能否成为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首先取决于它们在本国是否构成法 律,在英美法系国家,司法判例和成文法一样,是国际经济法的法律 渊源,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判例一般不能成为有约束力的先例被普遍 适用,不是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
国际经济法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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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明显,这些理论是为战后美国的跨国公司对外的国 际经济交往活动而服务的。
• 美国学者杰克逊教授则把对“跨国法”的研究和论述 收缩到经济领域以内,排除了纯政治性的以及其他非 经济性的跨国法律课题以及有关的法律规范,比较集 中地探讨了跨国经济关系中的各种法律问题,并且以 “国际经济法”一词取代了“跨国法”一词。
• 因此,国际经济法并非仅仅是国际公法 的一部分或一个分支,而是一个相对独立的 综合法律部门、法律门类或法律领域。
•
杰塞普在1956年的《现代国际法》一书中
率先提出调整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应采跨国法这
一概念,而不是传统的国际法的概念,以避免在
国际经济交易中选择适用法律方面的困难。
• 他认为,适用于个人、公司、国家、国际组 织以及其他团体的跨国法将提供“一个丰富的规 则宝藏。人们在处理案件时可以从中吸取适用的 法律,而不必担心是应该适用公法还是私法。” 其理论根据是,“实际上属于国际层面的问题, 即最终可导致不同国家的政府或民族关系紧张或 冲突的问题,事实上只是人类的问题。这些问题 在人类社会的任何层面,如私人之间、企业之间 、区域间或国家间均可能发生。”
• 首先,它同样将统一的国际经济关系人为地割裂 开;而且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有的经济关系很难 说它是属于“经济管理关系”还是“经济流转关 系”。例如,国家与他国私人间为开发自然资源 或建设基础设施而订立的“特许协议”,就既有 公法因素,也有私法因素,难以将其归类。
• 1、按照“属地管辖权原则” ,A公司的上述投资
活动要受到投资东道国即乙国的涉外投资法、外汇管 理法、涉外税法等的保护、管理和约束;
• 2、投资者母国的法律保护: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双边投资条约等;
• 3、投资关系派生出一种国际贸易关系(投资的 厂需从境外购买技术、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 以及生产成品往往相当部分销往国际市场),受 到包括有关国家的国内法诸如合同法、买卖法、 专利法、关税法、对外贸易法等,而且有关的国 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如WTO规则、联合国国际 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的 约束。
国际经济法讲义(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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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讲义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伴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步形成的一门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法是所有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是指调整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具有主体多元性、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和法律规范的综合性等特征。
一、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多元性国际经济法主体具体包括国家、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
国家在国际经济主体中其特殊性,一方面国家可以制定和签署立法,组织实施立法,管制本国涉外经济活动,作为立法和行政主体。
另一方面国家可以直接参与国际经济投资贸易活动,作为民事主体。
在后种情况下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将涉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在当代国际经济领域,国与国之间的场合并不一定是指真正意义上的国家与国家之间。
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国家,广义上还包括不具有主权性质的特别行政区域,在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称之为单独关税区,即指一国范围内具有行政边界,享有行政、立法和独立的司法等权力,并能在一定范围内从事对外社会经济活动和签署条约,享有特别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行政区域。
二、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特殊性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包括横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和纵向的国际经济关系。
(一)横向国际经济关系横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强调的是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自愿、权利和平等性。
包括二类关系:一是国际经济法主体相互之间从事国际经济交易活动所产生的关系;二是国家间、国际经济组织及其相互之间促进国际经济发展进行合作与协调所产生的关系。
(二)纵向国际经济关系纵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强调是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责任、义务和不平等性。
包括二类关系:一是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制所产生的经济关系;二是国际经济组织依据国际条约对一国的涉外经济管制活动进行干预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三、国际经济法的多样性国际经济法的多样性是指国际经济法渊源或者说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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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际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一、国际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变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即国家的经济主权。
国家的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包括:⑴各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⑵所有国家主权平等;⑶互不侵犯;⑷互不干涉;⑸公平互利;⑹和平共处;⑺各民族平等权利和自决;⑻和平解决争端;⑼对以武力造成的、使得一个国家失去正常发展所必需的自然手段的不正义情况,应予补救;⑽真诚地履行国际义务;⑾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⑿不谋求霸权和势力范围;⒀促进国际社会正义;⒁国际合作以谋发展;⒂内陆国家在上诉原则范围内进出海洋的自由。
第二章国际货物贸易法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CISG适用的范围:CISG是1988年1月1日起生效,我国是成员国之一。
宗旨是: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规定了适用条款,第二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第三部分规定了货物买卖,第四部分规定了最后条款.****介绍CISG的适用范围,讨论其不涉及事项并分析其原因。
公约适用于:⑴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⑵由国际司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⑶货物买卖;货物,通常是指有形财产,包括尚待生产与制造的货物。
公约用排除法,列举了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①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②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③电力的买卖;④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⑤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⑥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⑦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⑷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公约不适用于:①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②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③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国际经济法第一篇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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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一名遭到起诉的印度高管已经死亡,这家法院7日 以玩忽职守致他人死亡判决余下7名印度籍高管有罪, 但没有立即宣布量刑。这7名被告包括当时的印方主席 克沙布· 马欣德拉,很多人已经是70多岁,按照这项罪 名,他们最多将被判处两年监禁。 毒气泄漏事件的幸存者和家属以及当地的活动家7日早 早聚集到法院周围,举着横幅抗议对肇事者的惩罚太轻 太晚。由于做出有罪判决的是印度的一家地方法院,被 告还有权向高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博帕尔毒气泄漏受 害者抗争”组织的卡尔尼克无奈地说:“即使最后被判 定有罪,2年的监禁又能代表什么,再说他们还可以上 诉。”“只有当有罪的公司和个人得到足够的惩罚,才 能实现公平公正。” 美方被告赔钱了事 作为本案的主要负责人,公司的美国老板安德森没有出 庭受审。灾难发生后,安德森曾在印度遭警方拘捕,但 很快就离开印度回国,之后就再也没有在印度法院的审 理程序中露面,目前他生活在纽约。
最严重工业灾难 1969 年,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在印度中央邦博 帕尔市北郊建立了联合碳化物(印度)有限公司, 专门生产滴灭威、西维因等杀虫剂。这些产品的 化学原料是一种叫异氰酸甲酯(MIC)的剧毒气体。 1984年12月3日凌晨,这家工厂储存液态异氰酸 甲酯的钢罐发生爆炸,40吨毒气很快泄漏,引发 了20世纪最著名的一场灾难。 根据印度政府公布的数字,在毒气泄漏后的头3 天,当地有3500人死亡。不过,印度医学研究委 员会的独立数据显示,死亡人数在前3天其实已 经达到8000至1万之间,此后多年里又有2.5万人 因为毒气引发的后遗症死亡。还有10万当时生活 在爆炸工厂附近的居民患病,3万人生活在饮用 水被毒气污染的地区。
第三节
国际经济组织
一、国际经济组织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一)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 (二)国际经济组织的特权与豁免 二、几种主要的国际经济组织 (1)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 (2)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3)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二)世界银行集团 (三)世界贸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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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续)
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交货地点及风险划分同FOB。 2、卖方办理运输、保险,交付运、保费,但
属于代办性质。 3、保险险种需事先商定,运费属正常运费。 4、注意国外同名港问题。
包销协议
协议双方(买卖关系) 包销商品范围 包销地区 包销期限 专营权,指包销商专卖的权利和专买的义务 包销数量或金额 作价方法,包括固定作价和分批作价。 其他规定。市场情报、广告宣传和保护商标等
条款
经销和代理的区别
经销是一种买卖关系,代理是委托买卖 关系。
经销商是利用自有资金,代理通常运用 委托人的资金。
案例:CIF贸易合同延迟交货的责任
续:中国甲公司只能降价卖出,损失20万元人 民币。于是中国甲公司以对方违约延迟交货为 由向加拿大乙公司索赔。加拿大乙公司认为在 CIF合同下,作为卖方,其已经在合同规定的 期限内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船,即已经完成了 交货义务。至于货物何时抵达目的地,系船方 所为,并非加拿大乙公司所能控制的,拒绝了 中国甲公司的要求。中国甲公司将争议提交仲 裁庭进行仲裁。
护商标等条款
代理方式的优缺点
当前国际贸易约有40%是通过代理进行的。 主要优点
由于双方有代理协议的保证,有利于双方进行长期、 积极、稳定的合作。
由于代理商不承担交易的盈亏,无需垫付资金,其 获取佣金的多寡取决于推销商品的数量,有利于调 动代理商的积极性。
出口商可以获取市场信息,避免自相竞争,节省在 目标市场设立分支机构的费用,降低经营风险。
二、常用贸易术语
国际经济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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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讲义国际经济法学教学讲义函05法学(本)第一章概述一、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
对国际经济关系的理解有广狭的区别:广义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通过合同连结);2、国家对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进行管理和管制的关系;3、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国际公约连接起来的国家间的经济关系。
狭义的是指:国家与国家间的经济关系(国际公约)二、国际经济法的特点1、主体的多样性。
不仅限于国家,更多的是国民(法人、自然人)还有其国际组织。
一个国家主体所起的作用及其活动领域也有不同。
国际组织包括政府的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2、客体的广泛性。
不仅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关系,也包括国家的管理等纵向关系,还包括国家的关系。
3、法律规范的统一性。
主要研究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则。
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跟单单证统一惯例》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国际立法。
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制订的国地公约,国际惯例、示范法际体现出来的立法。
包括:1、国际公约(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2、普遍适用的国际惯例(国际商事合同中的基本规则)3、示范法(国际组织制定的供各国立法机构采纳的规则,各国在采纳时可以做出修订。
《统一商法典》的优劣。
最为成功的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1958年商事仲裁示范法》,运输方面:汉堡规则。
示范法的目的在于动调和统一各国商事仲裁方面的法律。
1996年《电子商务示范法》。
还可包括一些重要组织的决议,如联合国《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二)国内立法。
四、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一)自然人和法人。
既取决于国籍所在地或住所地法是否允许,也取决于其经济交往的国空的法律。
取决于设立法人的国家的法律。
如何确立法人的国籍?通说:依照法人成立地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国籍以公司主营业地管理中心所在地(二)跨国公司。
多个经济主体的有机组合体。
Subsidiary子公司,是根据东道国法律设立的,有自己的名称、财产、组织机构,并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国际经济法讲义(一二三章)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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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加粗字体为得分点,简答泛指一切文字作答题。
国际经济法体系:一、二章:概述及原则三、四、五章:国际贸易法(货物、服务、技术)六章:国际投资法七、八章:国际货币金融税法九、十章:国际经济组织法及争端处理第一、二章1、国际经济法(简答):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联想:国际经济关系(多选):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
2、(1)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单选):地中海沿岸——主体:私人(2)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多选):双边国际商务条约、近现代国际惯例或习惯、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近现代国际商务惯例、近现代各国商事立法(3)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1)布雷顿森林体制(多选或简答):国际货币基金协定(IMF)、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IBRD)、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多边国际商务条约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阶段联想:加权表决制及采取加权表决制的经济组织(单选或多选):加权表决制——表决权的大小取决于各国认缴基金份额大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IBRD亦采用该表决制。
2)创立国际经济法新规范的斗争(多选或简答):第一次亚非会议(万隆会议),《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以及《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3)国际商务惯例包括(多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合约保函统一规则》4)国际商务惯例(及其)特点(简答):主要指由各种国际性的民间团体制订的用以调整国际私人(自然人、法人)经济关系的各种商务规则,是属于国际经济法的一部分。
特点:(1)它的确立,须经过国内立法或国际缔约等程序,(2)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来源于当事人各方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3)当事人既可以全盘采用,也可以有所删减,(4)约束力的实施或兑现,必须借助国家主权或其他强制权。
国际经济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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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全球经济危机
全球经济危机将导致国际 经济法的调整和改革。
国际经济法对经济全球化的影 响
国际经济法为全球经济提供了一个稳定的法律环境,促进了经济全球化、贸 易自由化和跨国投资的发展。
跨国投资法律框架
调整与跨国投资相关的合同、 知识产权和争端解决等,如 国际投资协定。
国际金融法律框架
规范跨国金融交易、货币政 策和金融机构监管等,如国 际金融法规。
WTO和国际经济法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球贸易提供了一 个平等和规则化的框架,促进了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发展。
国际贸易法规和国际协定
多边贸易法规
包括WTO的规则和协定,如《关 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和 《贸易协议, 如美国与加拿大的《北美自由贸 易协定》(NAFTA)。
区域贸易协定
涵盖特定地区多个国家的贸易协 定,如欧盟的《欧洲共同体法》。
跨国投资的法律框架
国际经济法PPT课件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涉及国际贸易、跨国投资和 国际金融等领域。本课件将介绍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容和对全球经济的影响。
什么是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涵盖了国际贸易、跨国投资和 国际金融等领域的法律规则和条约。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程
1
1
国际投资协定
保护和促进跨国投资,提供适当的法律保护和争端解决机制。
2
投资合同
规范投资行为和双方权益,确保投资者和接收国的法律关系稳定和透明。
3
知识产权保护
保障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鼓励技术创新和技术转让。
国际金融法律框架
国际经济法第一篇 导论-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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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两大学派观点的分析及我国的观点 2.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范围 ---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 ① 横向的关系:国际经济交往关系 ② 纵向的关系:国际经济管制关系
(三)两大学派观点的分析及我国的观点 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 惯例,而且包括国际商务惯例和一国调整 涉外经济关系的立法。
尔勒(德国)、金泽良雄(日本)等。
(一)狭义说 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与国际公法的主体, 完全一致,而且只限于国际公法的主体。
(一)狭义说
2.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范围
调整国家间的经济关系,也包括其他 国际公法主体之间及其与国家间的经济关
系。
(一)狭义说 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只限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国际 公约、条约、协定及属于公法性质的各种 国际惯例。
第一篇 导论
总 论
Description of the products
国际贸易(横向)
货物(买卖、运输、支付) 服务 技术
宏观(纵向)
竞争 投资 货币金融 税法
第一篇 总论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与体系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如何学?”--学习方法及安排
学情:大三金融本,完善知识体系。 教材选择:授课教材-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北大及高教出版社 出版;课外阅读:王传丽主编:《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全国高 等学校法学专业课程案例分析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年11月;《国际经济法论丛》-厦门大学法学院。 人大复印资 料-《国际法》。 教学安排:总课时34个,1-9周,每周2次课共4个学时,导论( 4课时);国贸法律制度及国金法律制度为重点讲解部分(共 20课时);国投、国税及争议解决(共10课时)。 教学方法:理论教学和案例教学相结合:前期回顾和课时总结相 结合;课堂互动(回顾及案例)和课后思考相结合。 考核方法:闭卷(60%),平时成绩(40%):考勤(40% ),作业(30%),课堂表现(20%),其它(10%)。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讲义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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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讲义完整版第⼀部分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经济法知识框架】总论概述⼀、国际贸易法的核⼼内容有五部分:国际买卖、运输、保险、⽀付和管理(包括中国与国际组织),其他的还有国际投资法的问题、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国际税法问题、国际⾦融法问题。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体、渊源(⼀)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能⾏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格者。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然⼈、法⼈、国家和国际组织。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国际贸易惯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3.联合国⼤会的规范性决议;4.国内⽴法,如《反倾销条例》和《反补贴条例》等;5.司法解释。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通则2010”)1.主要内容的分析和记忆——归类⽐较记忆(清关⼿续、风险、交货地点、运输、保险)提⽰:Ex works(⼯⼚) carrier(承运⼈) alongside(旁边) ship(船) free(⾃由) board(船的甲板) freight(运费)cost(成本) insurance(保险) Place(地点) At(在) Terminal(终点站) Delivered (交货) Duty(关税) Paid(⽀付)FCA:货交第⼀承运⼈,如果是在出卖⼈营业地交货,出卖⼈承担装货义务;如果是交到指定地点,则出卖⼈不必卸货,卸货费⽤由买受⼈承担。
F组的特点:买受⼈负责找承运⼈运输,买受⼈承担运费,风险都在装运地转移。
CIF项下的运输:默认为是投保的平安险,除⾮双⽅当事⼈另有约定;如果运输途中造成货物损失,由买受⼈索赔。
2.★★★主要修改:(1)新的分组⽅式:第⼀组:适⽤于任何运输⽅式的术语七种:EXW、FCA、CPT、CIP、DAT、DAP、D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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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复习题1、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国际经济法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之间、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
2、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惯例、联合国大会决议、国内涉外经济法、示范法。
3、跨国公司的概念:跨国公司属于一种特殊的法人,通常是由位于不同国家的多个经济实体所组成,从事国际经营活动。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条件):(1)适用范围:通常是由位于不同国家的多个经济实体所组成,从事国际经营活动。
(2)适用效力: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5、我国与国际公约:(1)我国986年加入公约。
(2)两项保留:1)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公约第11条);2)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我国认为适用范围仅限于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
6、公约:适用范围:(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不适用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g)供应一方提供的绝大部分是劳务或提供其他服务合同。
(h)由买方提供制造货物的大部分原材料合同。
7、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买卖合同是转移或旨在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具有国际因素的买卖合同。
特征(1)买卖的货物一般很少由买卖双方直接交接,而多由负责运输的承运人转交(2)货物和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经由不同的程序分别处理,有时处分单据就是处分货物。
(3)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大、周期长、程序复杂,买卖双方一般应对货物进行保险。
(4)买卖双方对处于不同的国家,了解不深,直接付款的情况少,多利用银行收款或由银行直接承担付款责任。
(5)买卖双方或一方都面临适用外国法律的问题,法律选择成为合同中的重要问题。
(6)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争议的解决方式和地点。
8、什么是要约:要约是要约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受要约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要约应具备以下条件:内容确定,向特定人发出,表明如要约被承诺则要约人受其约束。
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9、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方式可以是声明或其他行为。
生效时间:必须在一段合理时间内作出或作出并发送要约人为有效。
10、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1)货物条款2)价格条款3)交货条件4)交货时间5)货物检验6)所有权保7)支付条件8)单据条款9、解约日期10)延迟交货的责任11)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责任限制12)买方保留与合同不符的货物时卖方的责任限制13)不可抗力14)诉讼时效15)适用法律16)争议解决11、违约类型: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一般违约);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预期违约: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通过声明或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可能是一般违约,也可能是根本违约。
12、双方的共同救济措施:1)损害赔偿:对任何违约,无论违约程度如何,受害方除可以采取其他救济措施外,都可以同时要求损害赔偿。
2)实际履行:实际履行受到各国法律制度的限制,不是普遍的救济形式。
3)分批交付:货物如果合同规定分批交付货物,当事人可据每批货物的违反合同的程度、与其他各批货物以及与整个合同货物之间的关系来采取相应的措施。
4.)宣告合同无效5.)利息13、卖方违约的救济:卖方的违约主要表现为延迟交货、不交货、交货不合格、交单不合格、违反担保义务。
买方的救济:(1)卖方的任何违约,如果构成了根本违约,买方都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同时,在买方给予卖方履约的宽限期内,卖方不交付货物或声明不交付货物,买方也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但如果卖方已交付货物,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则受到限制。
(2)在卖方不交货时,要求卖方履行义务。
在卖方没有按时或不能按时交付货物时买方可给予卖方一定的额外时间(宽限期),以便卖方履行其义务。
(3)如果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
(4)交货不合格时的救济包括交付替代物、修理、减价等。
买方违约的救济:对于买方违反合同,卖方可以采取要求实际履行、给予宽限期、要求赔偿、停止交货,留置货物,转售货物,宣告合同无效等救济。
总结: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包括: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减少价金,解除合同,损害赔偿等。
买方违约的救济方法有三种,即要求买方实际履行,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
14、广义租船合同:定期、航次、光船15、提单的分类:(1)根据签发提单时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将提单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2)按提单是否可以流通转让可以将提单分为不可转让提单和可转让提单,可转让提单按提单抬头又可分为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3)根据承运人是否在提单上进行批注,可以将提单分为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
(4)按运输方式分为:直达提单,海上联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16、倒签提单: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装船后签发提单时,应托运人的请求,将提单记载的装运日期提前,以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的提单,这种提单因装船日期倒签而得名.17、预借提单:指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虽已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已装船提单.此种提单通常是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和交单日期行将届满时,或托运人希望提前得到已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货款时,应托运人的要求而签发的.18、承保的风险(1)海上风险:海上风险又叫海难,是指船舶及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或附随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它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1)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是指由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
如暴风雨、雷电、海啸、地震、火山爆发、洪水等。
2)意外事故:意外事故是指有偶然的或非意的料中意外原因所造成的事故。
如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火、爆炸、海盗劫掠等(2)外来风险:外来风险是指除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风险,它不包括由货物自然属性或内在缺陷所造成的必然损失。
1)一般外来风险:由一般外来原因所导致的风险。
如偷窃、渗漏、短量、雨淋、提货不着、串味、受热受潮等。
2)特殊外来风险:由于社会政治原因造成的风险。
主要包括战争、罢工、交货不到和拒收等。
(3)全损1)实际全损:指被保险货物(保险标的物)全部灭失或指货物毁损后不能复原或完全丧失原有用途,已不具有任何使用价值;或指货物以无法挽回地全部被海盗劫走等。
2)推定全损: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按投保金额予以全部赔偿。
但残损的货物,必须交由保险人处理。
这种做法,称为“委付”。
19、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平安险:承保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意外事故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装卸或转运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水渍险:除承保平安险的责任外,还承保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包括了海上风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一切险:除承保水渍险的责任外,还承保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20、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可以承保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具体的险种包括以下11项:1.偷窃、提货不着险2.淡水雨淋险3.短量险4.混杂、沽污险5.渗漏险6.碰损、破碎险7.串味险8.受热、受潮险9.钩损险10.包装破裂11.锈损险21、特殊附加险:指承保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与损失的险别。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特殊附加险,目前主要包括以下8种:1.战争险2.罢工险3.交货不到险4.进口关税险5.舱面险6.拒收险7.黄曲素险8.出口货物到我国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地区的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22、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基本与信汇相同,只是汇出行通过加押电传方式或SWIFT(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一个国际银行间合作组织)将支付授权书通知汇入22、托收的概念:据国际商会的《托收统一规则》(URC522),指银行依据所受指示,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取得付款和/承兑,或凭付款和/或承兑交付单据,或按其他条件交付单据。
简言之,托收指银行受债权人(出口商)委托,凭有关单据(商业单据,也可能包括金融单据)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23、托收一般涉及四方当事人,即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都是委托代理关系,付款人与代收行之间则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付款人是根据买卖合同付款的。
24、托收的基本程序如下:1)委托人委托托收行办理托收,填写委托书,交付有关单据2)接受委托,托收行向其在债务人所在地的代理行传达托收指示,并寄交有关单据。
3)代收行按托收指示,向债务人提示有关单据,要求债务人承兑汇票或付款。
4)债务人验单,决定是否承兑汇票或付款。
5)如债务人承兑或付款,代收行向债务人交付有关单据;如债务人拒绝承兑或付款,代收行向托收行转述拒付理由,并返还有关单据。
6)代收行向托收行付款。
7)托收行向委托人付款;在债务人拒付时,向委托人返还有关单据。
25、知识产权的保护范畴:版权与邻接权(邻接权即与表演活动、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技术诀窍know-how-和商业秘密)26、技术许可: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当事人分别是许可方和受让方(被许可方)。
按受让方在特定区域内取得的使用权限,可以将许可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三类。
案列题:1.1999年4月,中国北海粮油公司与巴基斯坦某公司签订了向中国进口 12000吨(240000包)白糖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FR,每吨单价为437美元。
由中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海分公司投保了水渍险。
该批货物由巴拿马籍某轮承运。
在巴基斯坦某港装货的过程中,船长先后向托.运人发出书面声明和抗议,指出货物堆放于码头无任何遮盖物并发生了雨水的污染,宣布货物为不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