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含义与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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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心得体会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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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心得体会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为。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也就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跨国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活动范围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及其相关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服务贸易;国际金融业务及间接投资活动,涉及货币、有价证券的跨国流通、交易;国际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由这些活动引起的跨国收费问题,和国际争议解决问题。

在以上活动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从而形成了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和制度:1、有关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3、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的法律制度;4、有关国际货币金融的法律制度;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6、有关国际争议解决法律制度;这法律规范和制度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和范围,他们构成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

以上是按照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活动的不同领域对这一法律制度的范围进行界定和分类;从法律规范自身的特点看,还可以把国际经济法分为2类: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实行意思自治,这类法律例如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属于私法或曰任意法。

第2类是宏观经济管理法,是政府对国际经济领域活动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

也就是纵向的关系。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体现国家对国际经济经济活动的干预。

这类法律例如,货物贸易领域中的世界贸易法律制度,各国国内贸易管理法,它们是公法,是强制法。

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实行意思自治--私法或曰任意法宏观经济管理法--纵向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平等--政府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干预--公法,是强制法。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概述
是指协调各国货币关系的法律规范;后者是指调整国家之间资金 融通关系的法律规范。 • 货币金融法的调整范围大致可以概括为,外汇交易关系、国际证 券交易关系、国际借贷关系、国际结算和支付关系和国际货币体 制。 。
(2)国际货币金融法的主要规范
• • • • 全球性国际货币金融条约: 全球性国际货币金融条约:IMF协定 协定 区域性货币同盟:《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国际金融惯例和国际金融监管文件 国内涉外立法
1、国际经济法的实用主义研究进路 、 2、对国际经济法的经济分析 、
国际经济法概述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 1、通说: 、通说: •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自然人、法人、非 法人组织、国家(或地区)、国际组织相互间在参与国 际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及其规 范的总称。 • 主体: • 调整对象: • 范围:
2、国际投资法 、
(1)概念: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其特点有二:一
是它属于外国人的私人投资,即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东道国的投 资行为,包括投资设厂、兴办企业或开发自然资源等投资活动, 但不包括政府间的投资行为或信贷关系;二是它属于私人的直接 投资,即投资者对所办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股权、直接参与经营 管理并有较大的控制权的投资。 • 国际投资法是包含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各种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 的综合体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 1. 主体的多元性——包括主权国家、国际经济组织、 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 2. 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国际经济关系。 • 跨国财产流转关系;国家对跨国财产流转关系的管理和 管制关系;国家在管理管制中进行的国际协调关系 3. 法律渊源的多样性——多方面、多层次的法律规范。 • 4. 调整方法的综合性——直接调整、间接调整或两者 相结合的调整方法。 • 三、国际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概念(concept):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广义上的国际关系,即个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由于从事跨越国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而不应限于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狭窄关系。

特征(features/characristics):1.国际经济法的主题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

2.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间以及国家与其他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国际民间商务惯例和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法规。

体系(system):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综合的法律部门,调整这一关系的法律规范具有多层次性,须综合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公法和私法规范。

国际经济法体系仅指涉及经济领域的跨国法律规范。

构成:国际经济法统一体系的分支部门主要有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

广义上还包括国际发展法、国际环境法等。

进一步细分还可以分为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海商法,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反托拉斯法等。

渊源(sources):1.国际经济条约:指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对缔约国有约束力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惯例:指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

包括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习惯和调整私人经济交往的国际经贸惯例。

3.联大规范性决议:联合国大会决议中包括旨在宣告国际法原则和规范的以及在国际实践中已被逐渐接受的均具有法律效力。

4.国内立法:指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国内立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包括涉外经济法和与涉外经济有关的民商法规范等。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概述国际经济法概述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具体包括哪些内容,下面一起和店铺来看看!一、概述(一)国际经济法的含义、范围及渊源国际经济法包括同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直接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和围际税法。

从目前的国际实践来看,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则可表现为(或产自)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等。

(二)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1)自然人。

(2)法人。

(3)国家。

(4)国际经济组织。

(三)国际经济法律行为1.国际经济法律行为的特征第一,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是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第二,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是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行为。

第三,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是可以产生国际经济法律后果的行为。

2.国际经济法律行为的分类(1)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

(2)单方行为和双方(多方)行为。

(3)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公约》的适用范围1.《公约》适用的当事人的范围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①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②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公约》适用的交易范围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但并非所有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都适用公约。

下列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则不适用公约:①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②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③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⑥电力的销售。

3.《公约》适用的权利义务范围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卖方与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4.《公约》适用的任意性(1)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

5.我国对《公约》做出的保留(1)关于书面形式的保留。

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对此进行了保留,即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采用书面的形式,公约有关口头或书面以外的合同也有效的规定对中国不适用。

2023 《国际经济法》课程期末考试(网考)重点知识

2023 《国际经济法》课程期末考试(网考)重点知识

2023春国际经济法课程期末考试(网考)重点知识第一章绪论1.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范围【第一节,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包括:①国际贸易法律关系,包括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②国际投资的法律关系;③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关系;④国际税收的法律关系;⑤国际竞争与反垄断;⑥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及其交往的法律关系;⑦国际经济贸易争端的解决。

2. 国际经济法一般主体【第三节,一、】(一)自然人(个人)(二)法人(三)国际组织(四)国家3. 跨国公司的企业特征【第三节,二、】跨国公司具有以下特征:(1)经营活动具有跨国性。

跨国公司通常以一个国家为基地设立母公司,同时又在其他一个或多个国家设立不同的实体,接受母公司的管理、控制和指挥,从事各种经营活动。

(2)具有全球性经营战略。

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在制定经营方案时,通常从跨国公司的整体利益出发,制定其在全球范围内的生产、销售和经营策略。

(3)由不同实体(通常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组成。

母公司具有核心决策权,对跨国公司的其他实体拥有高度集中的管理权。

跨国公司的经营战略由母公司制定并实施。

(4)内部实体之间具有相互联系性。

跨国公司由设立于不同国家的若干实体组成,各实体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联系。

(5)跨国公司利益与跨国公司营业地所在国利益之间的冲突性。

跨国公司的营业所在地是指跨国公司的诸实体开展营业活动的母国及东道国。

母国是指母公司所在的国家,东道国是指母公司以外的其他实体所在的国家。

4.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第四节】(一)国际条约(二)国际商业惯例(三)国内立法(四)国际组织决议5.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一)可持续发展原则(二)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三)经济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四)公平互利原则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 CISG公约适用范围—(1)营业地(2)货物类型(3)合同不涉及的问题【第一节,二、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公约》适用于:(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国际经济法简答题.

国际经济法简答题.

1.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其调整范围包括哪些领域?答: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中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

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其调整范围包括:1、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和制度;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3、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4、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5、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及其交往的法律与制度。

2、如何理解国家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答: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言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然而国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表现为它享有不可被剥夺的主权豁免权。

未经国家同意,国家的主权行为和财产不受外国管辖和侵犯。

国家不能作为被告在外国法院出庭、应诉,国家财产不能作为诉讼标的以及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

然而,为了适应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国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宣布自愿放弃豁免权,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从事各种经济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由国家授权的负责人代表国家进行民事和经济活动。

除了直接从事各种经济活动之外,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还具有其他主体所不具有的特殊职能,即对经济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能,这些行政法律规范构成了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容。

3、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答:一、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

1、自然资源的勘查、开发、处置应符合各国自行认为在许可、限制或禁止方面应有的规则和条件;2、外国资本的输入及收益应受现行国内法与国际法管辖并使受助国对天然财富与资源之主权绝对不受损害;3、国有化、征收或选用应以公益事业、安全和国家利益为根据,并依照本国现行法及国际法给予适当的补偿;在发生争议时,首先由国内法管辖。

二、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三、公平互利原则;1、在国际经济合作的各个领域,国家应给发展中国家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2、发达国家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时,不应附加任何有损后者主权的条件;3、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施行、改进和扩大普遍的、非互惠的和非歧视的待遇;4、在促进发展中国家取得科学技术中,要有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和建立本国技术,并按照适合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方式进行。

国际经济法学(1.1.7)--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体系

国际经济法学(1.1.7)--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体系

国际经济法学(1.1.7)--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体系学习指南: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目前在国内外学术界,对于国际经济法基本概念的认识是不尽相同的。

学者们站在不同的角度,给国际经济法下过种种不同的定义。

不过,如果不考虑关于国际经济法各种不同定义之间的一些细微差别,可以大致地将关于国际经济法定义的不同观点分作两类,即关于国际经济法的狭义概念和广义概念。

按照国际经济法的狭义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代表学者是英国的施瓦增伯格、法国的卡欧等欧洲大陆学者,我国的王铁崖教授也持此观点。

按照国际经济法的狭义概念,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部分或一个分支;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作为国际公法调整对象的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的关系的一部分;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仅由包括条约和国际惯例在内的各种国际渊源构成。

代表学者是美国的杰塞普、杰克逊等,日本的金泽良雄等,我国的陈安教授为代表的主流学者持这种观点。

然而,按照广义的国际经济法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既存在于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公法主体之间,也存在于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公法主体与自然人、法人等国内法主体之间,还存在于自然人、法人等国内法主体本身之间。

按照广义的国际经济法概念,国际经济法并非仅仅是国际公法的一部分或一个分支,而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综合法律部门、法律门类或法律领域;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而并非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既包括国际渊源,也包括国内渊源。

目前在中国法学界,多数学者持广义的国际经济法观点。

本课程亦采取广义国际经济法观点。

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特征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即存在于各种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国际经济法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包括国际贸易关系、国际投资关系国际货币金融关系、国际税收关系等。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2、调整围〔1〕国际贸易法〔2〕国际投资法〔3〕国际货币和金融法〔4〕国际税收法〔5〕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经济法等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有哪些区别,存在哪些联系?◆主体不同国际经济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个人、法人国际公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国法主体:个人、法人国际私法主体:一般限于私人◆调整对象不同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经济关系,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之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经济关系国际公法调整对象: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经济等关系国际私法调整对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国法调整对象:国经济组织、个人间经济关系◆法律渊源不同国际经济法渊源: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惯例,国际民商事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规有关经济方面的国际公法规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国法中的涉外经济规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相互关系: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经济法之间具有不同的涵与外延,具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

虽然他们相互之间在*些方面互相联系并且相互穿插或者重叠,但他们均是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国际经济法不是经济的国际法,也不是国际私法或国涉外经济法。

三、国际经济法的根本原则1、可持续开展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2、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永久主权原则自由处置自然资源的权利自由勘探和开发恢复对自然资源有效控制权和损害赔偿的权利为民族开展而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按照国家环境政策来惯例自然资源的权利平等分享跨境自然资源的权利管理外国投资的权利对外国投资实行征收或国有化的权利3、国际合作以求开展原则4、公平互利原则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围 (选择题)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于*一缔约国法律3、货物买卖不适用于公约的货物买卖包括:〔1〕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它投资证券的交易;〔2〕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3〕电力买卖〔4〕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效劳的买卖〔5〕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6〕由拍卖方式进展的销售〔7〕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概述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the definition of IEL)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

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括狭义的国际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之间的个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也称为跨国经济关系。

(一)广义说(the board definition)国际经济法的范围不仅包括纵向的与管理相关的规则,这些是指主要存在于一国国内经济管理法体系中和国际公法规范的总和。

同时,还包括调整私人(自然人或者法人)横向经济流转关系中的法律,这些是指国内商法以及国际商法部分的法律规范。

(二)狭义说(the narrow definition)按照狭义说的观点,其范围仅仅包含调整私人(自然人或者法人)横向经济流转关系中的法律,这些是指国内商法以及国际商法部分的法律规范。

(三)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中国,大多数学者和教材采用的是广义说的观点。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国际法上的经济关系,又包括国内法上涉外经济关系;既有纵向的关系,又有横向的关系;既有公法的关系,又有私法的关系。

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the coverage of IEL)(一)中国国际经济法通说认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包含以下三个方面:1.自然人、法人进行国际经济活动产生的法律关系;2.国际经济规制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3.国家或国际组织因国际经济合作与全球治理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二)具体从法律关系的性质上考虑,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包括:1.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包括: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国际支付与结算、进出口法律管制有关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2.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包括:商业性服务、通讯服务、建筑服务、销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文化及体育服务、交通运输服务等有关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国际经济法笔记——完整

国际经济法笔记——完整

国际经济法笔记第一章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1、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3、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4、有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与制度;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6、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的各种法律与制度。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国家。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立法,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

四、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互利、合作与发展)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第一节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调整跨越国界的货物贸易关系以及与货物贸易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立法与惯例国内立法概述(民法通则,合同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立法概述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惯例概述(华沙-牛津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二)格式合同(合同的文本,签订以前不是真正的合同)(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应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如双方国籍不同,但营业地位于同一个国家,则不适用公约;如果只有一方的营业地位于缔约国也不适用公约。

我国的要求:不是所有的中国法人和经济组织都有缔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能力,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1.品质规格条款:不同种类的货物有不同的品质的表示方法:(1)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买卖;(3)凭商标或牌名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4)凭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涵盖广泛、复杂且深奥的法律领域,涉及国际贸易、投资、税收、知识产权等多个方面。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国际经济法名词及其解释:1、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调整不同国家之间商品和服务的交易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等多个方面,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世界贸易组织法:世界贸易组织法是指规范世界贸易组织的运作和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知识产权协议等多个方面,是国际贸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3、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是调整不同国家之间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涉及投资保护、投资促进、投资政策等多个方面。

4、国际税收法:国际税收法是调整不同国家之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税收管辖权、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等多个方面,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5、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调整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多个方面,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6、跨国公司法:跨国公司法是调整跨国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跨国公司的设立、经营、管理等多个方面,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7、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当事人通过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方式。

它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重要途径之一。

以上仅是一些常见的国际经济法名词及其解释,国际经济法的领域非常广泛且复杂,需要深入学习和研究才能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指调整不同国家之间商品交易关系及附随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涉及到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等各个方面,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世界贸易组织法世界贸易组织法是指规范世界贸易组织的运作,调整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规则和协议。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是指用于规范国际经济交往和解决国际经济争端的法律体系,通常涉及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领域。

它的调整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货币法、国际税法等多个子领域。

以下是对国际经济法概念和调整范围的详细说明。

国际经济法是基于国际法的一种法律体系,主要是为了规范国际经济活动而设立的。

国际经济法强调国际经济各个参与方之间的合作与互惠,同时也解决了国际经济活动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国际经济法由一系列的国际协议、条约和公约等法律文件组成,以保障国际经济交往的公平、公正和稳定。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经济法中最重要的一个领域,它主要涉及国际贸易活动的规则和原则。

国际贸易法通常以国际贸易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和多边贸易协定为基础,例如《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 Agreement)等。

2. 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主要涉及跨国投资活动的规范和保护。

国际投资法通过一系列的国际投资协定和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确保外国投资者在其他国家享有平等和公正对待,并提供投资争端解决的机制。

经典的国际投资协定包括《国际中心私营企业与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条例》(ICSID Convention)和《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等。

3. 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法是规范国际金融交往和监管金融机构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包括国际金融市场的监管、国际金融机构的组织和运作、国际金融合作和货币政策等方面的规则。

例如,国际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章程和国际银行间结算银行(BIS)的准则等。

4. 国际货币法:国际货币法主要涉及国际货币体系的规范和管理。

它包括国际货币的发行和流通、外汇管理和汇率制度等方面的规则。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论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体系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概念1:国际经济法调整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国际公法的一部分。

(狭义说)概念2:调整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范总和。

(广义说)“国际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概念,最早产生于“二战”之后。

伦敦大学教授施瓦增伯格(G. Schwarzenberger)是较早使用这一词语的学者。

“国际经济法(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已成为国际法学界广泛认同和采用的术语,用于指称一个独立的法律领域或法律学科。

但各国学者对这一词语的内涵与外延仍然有着不同的认识。

(1)欧陆、英国和日本学者的观点:秉承大陆法系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的部门划分传统,将国际经济法理解为调整国家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

(将调整跨国私人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称为“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国际交易法”。

)(2)美国学者的做法:“国际商事交易”(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调整国家间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和调整跨国私人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

(e.g. D.T.Wilso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s》),也有学者用“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Business)Law”,“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教材不多,一般指称调整国家间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

(3)我国学者的观点:史久镛等: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特殊部门,是调整国家间在经济领域关系的公法体系。

(国际公法特殊部门说)姚梅镇:广义说。

(主流观点)目前也有学者主张把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区别开来。

(e.g.左海聪主编《国际经济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4)关于国际经济法概念的总结国际经济法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之间、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包括不同国家的平等当事人之间的经济交往关系、主权国家对此项交往进行管理和管制的关系,以及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就它们之间经济关系进行相互协调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
(三)国际经济法的转折更新阶段
1、二战后,布雷顿森林体系和GATT体系的建立;2、联合 国在创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中努力;3、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 约的发展;4、国际商务惯例的发展;5、各国涉外经济立 法的发展;6、WTO和区域经济组织的发展。
三、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指国际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 承担者。包括:私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一)私人 1、自然人 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主体资格:除具备民事权利能力 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外,还应当具有从事国际经 济活动的特殊权利能力和资格。(审批和备案制) 2、法人
法人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主体资格:不但要符合本 国法律所规定各种具体条件,还需按本国法定程序 得到政府的许可。 (审批和备案制)
3、非法人组织 指根据各国法律不具备法人资格但能够独立享有财产权利和 承担财产义务的社会组织。如:合伙企业、无限公司、其他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和组织。 各国法律和国际经济条约一般承认外国非法人组织从事国际 经济活动的资格。 (二)国家: 指以国家名义参与国际经济关系上的国家代表和政府机关。 有以下特征: 1、国家是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创制者和实施者 2、国家作为国际经济关系的当事人主要指:(1)作为国际 社会平等成员,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进行具有经济内容的 交往;(2)以民事主体的身份,直接参与对外经济活动,成 为国际经济关系的当事人。 (三)国际经济组织(放后讲解)
(三)国际合作以谋发展的原则
1、含义: 每个国家都有权利和责任来选
择本国发展的道路和目标,充分动员和利用本 国资源,实行进步的经济改革和社会改革,并 切实保证本国人能够充分参加发展的过程,充 分享有发展的利益,即发展权。发达国家和发 展中国家应当相互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 和技术等领域进行合作,以促进整个世界特别 是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进步和社会进步。

国际经济法经简答题

国际经济法经简答题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P6)、特征(P22)、调整对象(P22)、基本原则有哪些(P7)?(一)概念: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国家以及国际组织间在参与国际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国际经济关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特征:1、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多元性除了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

2、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特定性可以分为三个层次:(1)横向国际经济关系: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

(2)纵向国际经济关系: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的当事人及其有关活动实施管理或管制的关系。

(3)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或协定确立的国际经济关系。

3、国际经济法的规范的多重性国际经济法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国际经济条约、国内经济立法、国际经济惯例和重要国际组织规范性决议。

(三)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原则(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和全部财富享有永久的、完整的主权。

(2)国家有权决定自己的经济事务。

(3)国家有权参与解决国际经济问题。

2、公平、平等、互利原则(1)国家间的平等互利①一切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②国家间在经济关系中应当公平合理、权利义务相对应、各方均有利益(2)私人间的平等互利①当事人彼此尊重对方的意志、彼此间权利义务对等。

②经济利益互惠3、国际合作发展原则4、有约必守原则国家之间、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各种经济条约、经济合同必须遵守。

二、《1980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 P531、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合同(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国家的当事人货物买卖合同。

(2)由于国际私法规则适用其一缔约国的法律(3)货物买卖:所谓的的货物,各国法律有不同规定,通常指有形财产,包括尚待生产后生产与制造的合同2、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合同(1)公约排除法。

列举了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①股票、债券、票据及其他投资证券交易;②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买卖;③电力的买卖④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买卖;⑤以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⑥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2) 《公约》不适用于在供应货物的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提供劳力或其他服务合同。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及范围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及范围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一、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也就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跨国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国际经济法的狭义概念和广义概念。

1、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传统的国际公法,主要用于调整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政治关系。

国际经济法是专门用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新的法律分支。

它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是适用于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

2、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它是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

调整的对象,不仅限于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

它的内涵和外延,早已大大地突破了国际公法单一门类或单一学科的局限,而扩及于或涉及到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的民商法、经济法等。

持此类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杰塞普、斯泰纳、杰克逊、洛文费尔德以及日本的樱井雅夫等人。

3、对以上两大学派观点的分析持狭义说的学者,按照传统的法学分科的标准,严格地划清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的界限,认为国际经济法乃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

理论上说,这种主张具有界限分明、避免混淆的长处。

但在当今国际经济交往的客观情况下,却存在着不切实际的缺陷。

我们认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有以下几点重大区别:第一,权利与义务的主体大有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限于国家与各类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国家、各国政府之间的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籍的国民。

第二,客体的区别: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诸方面的关系,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则为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既突出了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又囊括了大量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异国国民之间、不同国籍的国民之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范围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范围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范围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范围包括了多项国际法律法规,如《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

这些法规为国家间经济合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范与保障。

同时,各国还可以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经济协定,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便更好地开展经济合作与交流。

在国际经济法调整的范围内,涉及到的问题较为复杂,需要各方共同协商和制定规则。

例如,贸易保护主义、贸易救济、知识产权保护、投资审批等问题都需要各国通过协商和协调来解决。

同时,各国还需要建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以便在经济争端产生时能够及时得到解决。

总之,国际经济法调整的范围是一个重要的领域,它为国际经济合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与规范,也为各国之间的互动提供了重要的平台。

在不断推进全球化的今天,国际经济法调整的范围将继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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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含义与调整范围含义: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范围:2、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广义说3、为什么说国际经济法是交叉性、综合性的学科4、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5、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第二章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有约必守原则2、经济主权原则的含义含义:(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的、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2)各国对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收。

(5)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与决策权。

3、有约必守原则的含义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国善意履行。

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

否则其要就其国际侵权或不法行为承担国际责任。

301条款:是美国在经济方面的霸权立法。

以1974年美国《贸易法》第301条和几经修订和扩充的十条条款,统称“301条款”,主要内容是美国可单方确认外国的某立法或政策违反了其与美国签订的协议或被美国单方认为不公平不合理损害或限制了美国商业利益,其有权不顾国内法或国际法准则之规定,可采取单边性强制性报复措施,迫使其改正或赔偿,旨在保证美能充分占领其他国家国内市场。

(攻他国市场)201条款:美国贸易法第201条及修订扩充的四条条款。

主要内容是美国确认外国进口的某项物品数量增加到足以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同类产业,美总统有权采一切可行适当措施如限制进口数量加收额外关税帮助国内产业展开竞争。

(固本国壁垒)赫尔原则:非互惠的普惠制待遇:发达国家在国际经济合作领域内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的、不要求互惠的和不加以歧视的待遇”。

第三章1.公约的适用范围(1)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2)依据国际私法规则扩大适用。

即当双方或一方的营业地不在缔约国,也可因国际私法规则指引也可适用公约,2、公约不适用的情形的(1)供私人家庭家人使用得货物销售除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及之前不知道或没理由知道是这种使用的(2)经拍卖销售的(3)据法律执行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船只气垫船飞机的销售(6)电力销售(7)供货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合同。

3、公约未规定的内容(1)合同效力或任何条款惯例的效力(2)合同对所售获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3)卖方对货物对于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第二节名词:FOB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交货地点装运港买方派来的船上风险自交货时转移,卖方自费装船并通知买房装货。

CIF成本加保险加运费,指定目的港,交货地点装运港买方派来的船上风险自货物越过船舷时转移,卖方负责支付货物运到目的港的运费和为货物投保的费用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交货地点装运港买方派来的船上风险自货物越过船舷时转移,卖方负责支付货物运到目的港的运费简答1、FOB术语中卖方的主要义务有哪些(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及单证(2)办理出口手续(3)装运港装船并通知买方(4)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前的费用和风险2、CIF术语中卖方的主要义务有哪些(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及单证(2)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货物出口手续(3)订立出口运输合同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费(4)办理货物的保险并缴纳保险费(5)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前的费用和风险3、CFR术语中卖方的义务有哪些(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及单证(2)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货物出口手续(3)订立出口运输合同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费(4)装运港装船并通知买方(5)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前的费用和风险4、术语2010与术语2000相比有哪些变化。

(1)结构变化减少至11个术语,依适用水上运输还是任何运输方式分两组(2)适用范围扩大至国内(3)买卖双方义务不再一一对应而是分别描述(4)增加了买卖双方互负提供包括与安全有关的信息和文件的义务。

(5)新增DAT DAP两术语(6)取消了水上运输船舷风险转移的规定。

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

(6)提及链式销售并详细规定了卖方此种模式下的交货义务。

(7)赋予电子讯息与纸质讯息同等的效力。

(8)统一了承运人的概念,不再区分第一承运人缔约承运人等。

第三节简答:1、要约的条件(1)向一个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发出(2)内容十分确定(3)表明要约人在得到对方接受要约内容时,愿受该要约约束的有意思表示。

2、要约什么情况下失效(1)有效承诺未在邀约规定的时间作出。

(2)受要约人的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

(3)要约人合法地撤销了要约(4)承诺对要约内容做了实质性改变。

3、承诺的条件(1)承诺由受要约人作出(2)在规定的时间作出并到达要约人(3)承诺与要约内容一致ps未做实质性改变第四节名词:权利担保责任: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负有保证其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条件下接收货物。

即要求卖方保证对其所交付的货物享有合法的能依法转让的权利。

卖方的主要义务有哪些:(1)交付货物:包括实际交货和象征性交货(2)质量担保:卖方必须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的规定相符;(3)权利担保卖:(4)交付单据:卖方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单据;第五节名词: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达到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构成根本违约,此时受损害一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及要求损害赔偿。

预期违约:指在合同成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明示拒绝履行合同,或通过其他行为判断其将不履行的情形。

简答:卖方违约时买方可采取哪些救济方法A要求实际履行b交付替代物c修理d减价f宣告合同无效(根本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由于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或损失,给予金钱上的补偿的制度货物风险的移转制度:因风险即双方无责任的外部事件造成的损失应由承担风险的一方当事人来承担的制度。

主要包括风险转移的时间和后果等相关制度。

第七节名词:汇付卖方将货物直接交付给买方,买方径自通过银行将汇款汇交给卖方。

信托收据:托收押汇D/A承兑交单D/P付款交单第四章提单: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运输单证。

倒签提单:货物已实际装船完毕,船方应要求将装船日期填完日之前的某日的提单。

预借提单: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限即将届满而货物还未装船完毕时托运人为使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与信用证上规定装船日期相符,要求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

清洁提单:提单上未附加表明货物表面状况有缺陷的批注的提单。

指示提单:提单正面载明凭指示交付货物的提单,转让须经背书。

钩至钩原则:《海牙规则》规定在确定承运人责任期间时,以船上吊杆进行装卸作业的,从装运港吊钩开始受力时开始到卸货港货物卸下脱开吊钩为止喜马拉雅条款推定全损: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认为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情况。

委付:当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行为。

仓至仓责任提单的作用(1)证明海上运输合同(2)证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受或装船。

(3)货物所有权凭证,承运人在目的港需见单交货。

提单的分类:见课本!有关海上运输的国际规则对承运人责任期间有何规定海牙规则:装上船起至卸完船止。

实践中,船上吊杆钩至钩;岸上吊杆舷至舷。

汉堡规则:扩大至货物在装货港、运送途中和卸货港在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

有关海上运输的国际规则对承运人的归责原则有何规定?海牙规则:不完全过失(不完全表现为对航行过失免责)维斯比规则:过失原则汉堡规则:完全过失责任(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和推定过失责任(货损发生后先推定承运人有过失,主张无过失的有举证责任)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有哪些最低限度的责任?a适航义务适航开航前或开航时承运人应恪尽职守使船舶适航;适员适当配备船员装备和船舶供给;适货谨慎处理货仓冷藏仓和该船其他载货部分能适宜和安全的收受运输和保存货物。

b管货义务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的装卸搬运配载运送保管卸载所运货物,未尽到适当管货义务的对造成的货损要承担赔偿责任。

承运人的免责事项主要有哪几大类。

O(╯□╰)oA航行过失免责b火灾免责c承运人无过失免责包括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的免责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遇险人员或财产以及货方原因的免责第五章倾销: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因此给缔约一方某国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新建产业产生实质性阻碍的构成倾销。

非市场经济国家:又称国家控制经济国家或中央计划经济国家通常指那些实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企业的生产销售活动和产品的价格由政府决定货币不能自由兑换的国家。

进口国工业: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生产者总体或者类产品的合计总量展国内该新产品总产量的大多数国内生产者累积评估:在进行损害评定时,对倾销或者补贴的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切满足特定条件时可对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计评估的制度。

中止协议价格承担GATT994最惠国待遇:一成员国就任何一项进口产品给予另一成员国在关税或其他方面的优惠,必须立即无条件给予原产于其他成员国的相同或类似产品。

但如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规定或单方的优惠安排或历史遗留的特惠安排以及豁免条款取得的优惠除外。

GATT1994国民待遇:一缔约方输入到另一缔约方时。

进口方不应直接或间接地对该产品征收高于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税或国内费用。

正常价值应如何确定a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b没有可比价格的或不能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的可比价格或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的价格为正常价值。

累积评估的条件:A反倾销中:前提:倾销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上国家并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a来自每一国家的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不小于2%,并且其进口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b根据倾销进口产品之间以及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不低于3%但是低于3%的国家的总进口量超过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7%的除外。

B反补贴中:前提:补贴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上国家并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a来自每一国家的补贴进口产品的补贴金额不属于微量补贴,且进口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b根据补贴进口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以及其与国内同类进口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提起反倾销申诉的主体应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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