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试点意见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试点意见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试点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03•【字号】日政办字〔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护理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试点意见日政办字〔2015〕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加快形成“医养康护”相结合的新型服务模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字〔2014〕85号),现就我市试点建立实施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以下简称“护理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人口老龄化需要,以解决职工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医疗护理问题为重点,以基层医疗机构和老年护理机构为依托,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建立社会化的长期医疗护理保障制度,切实减轻参保患者家庭的事务性和经济负担,促进社会和谐安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因年老、疾病、伤残失去生活自理能力者的医疗护理问题,有效提高参保人员的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坚持筹资渠道多元化,通过政府、社会、个人等多方筹集护理保险基金,逐步完善筹资机制;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合理确定保障项目和支付标准;坚持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分级管理、分级经办;坚持试点先行、分步扩展、机制创新,在实践中逐步完善长期医疗护理保障机制,待条件成熟时再实行市级统筹。

二、覆盖范围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照试点推进步骤逐步纳入护理保险覆盖范围,城乡居民适时纳入覆盖范围。

三、基金筹集标准及管理方式职工护理保险基金主要通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补助资金、福彩公益金和个人缴费(可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等渠道解决,筹资标准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0.3%左右确定。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健康保险的一种,是指当被保险人由于年老患病、伤残或是身故,以及失去生活自理能力时,侧重于提供经济补偿和护理服务保障的制度。

长期护理保险主要是承担老年人家庭护理等护理费用的。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是有助于推进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和保障失能人员基本生活权益的。

长期护理保险的基本保险责任1、老年护理保险金:被保险人在60岁之后就能按照保险规定领取一定的保险金;2、长期护理保险金: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等损害后,如果因此失去了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就可以按照规定领取该项保险金;3、老年疾病保险金:只有被保险人的疾病是初次发作的,并且该疾病属于合同规定的疾病,被保险人才能得到该笔保险金;4、癌症保险金:要求被保险人的癌症是初次发作的,并且该癌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5、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

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国家和社会面对着巨大的养老负担。

截止2019年,中国60岁以上的失能老人已经超过4000万,如何解决失能老人的护理问题,是上千万个家庭正在面临的困境,也是国家需要亟待解决的难题。

伴随着国家医疗保障局2020年9月10日印发的《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被誉为“社保第六险”的长期护理保险成为一个社会热点,吸引大众的关注。

所谓“长期护理保险”,主要是当被保险人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年老患病或身故时,可以获得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方面的服务或经济补偿。

目前在国内,长期护理保险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各地医保局等政府相关部门经办的社会保障,例如北京石景山区长期护理保险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或社会互助共济,由政府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或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失能人员护理服务。

另一类是商业性质的长期护理保险,由个人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付费,当满足保险理赔责任时,用保险公司的理赔费用进行服务购买或者直接由保险公司合作养老机构提供护理服务。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深入实施引起社会热议的同时,作为新事物也会有人存在着各种疑问,存在不同的质疑。

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

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

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为了保证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的实施,根据《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保险年度本市实行长护险年度,第一类人员的长护险年度参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保”)的年度执行;第二类人员的长护险年度参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的年度执行。

二、登记缴费先行试点期间暂不执行长护险登记缴费,具体有关事项另行发文规定。

三、需求评估申请登记参保人员需进行长护险需求评估的,按规定到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受理机构进行申请。

四、需求评估符合申请条件的参保人员在申请受理后,需按规定接受长护险定点评估机构的评估(具体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长护险试点实施前,已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且在评估有效期内(2年)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长护险,根据评估等级,享受长护险规定的相应待遇。

五、待遇享受(一)第一类人员的待遇享受条件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已按规定办理申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手续,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达到规定等级且在评估有效期内的,可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

(二)第二类人员的待遇享受条件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在集中登记缴费期内完成缴费且享受城乡居保待遇的,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达到规定等级且在评估有效期内的,可在长护险参保年度内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

(三)社区居家照护待遇1.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后,社区居家照护服务时间根据相应的评估等级进行确定。

2.对于评估等级为五级或六级者,享受社区居家照护满1个月或连续接受社区居家照护服务半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选择每月增加相应的服务时间或领取现金补助,选定后,原则上在一个评估有效期内不得更改。

六、住院医疗护理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一)对于长护险第一类人员在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用,长护险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参照职保住院相应的标准,并与当年度发生的职保住院费用合并计算。

日照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日照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日照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护理保险”)制度,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日政办字〔2017〕8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确定的护理保险待遇适用于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护理保险资金的筹集标准、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制定管理规范和基本流程,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资金筹集、支付等日常经办服务工作。

财政、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护理保险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权限,根据统一政策、市级统筹、统收统支、分级经办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护理保险业务经办服务管理。

第二章护理服务形式与内容第五条参保人员因疾病、伤残等原因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病情基本稳定,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附件1)评定低于60分(不含60分),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护理保险待遇。

第六条根据参保人员护理需求,分别确定不同的护理服务形式:(一)医疗专护,是指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专用病房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

(二)机构护理,是指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员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护理服务。

(三)居家护理,是指定点护理机构派医护人员到参保人员家中提供护理服务。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申办上述一种护理服务形式。

第七条申请医疗专护待遇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因病情需长期保留气管套管、胆道等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管等管道(不包括鼻饲管及导尿管),需定期对创面进行处理;(二)需长期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三)因神经系统疾病、骨关节疾病、外伤等导致昏迷、全身瘫痪、偏瘫、截瘫,双下肢肌力或单侧上下肢肌力均为0-Ⅱ级,需要医疗护理;(四)髋部骨折未手术、下肢骨不连(腓骨除外)、慢性骨髓炎,需要医疗护理;(五)其他术后仍需长期住院维持治疗的。

日照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日照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日照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护理保险”)制度,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日政办字〔2017〕8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确定的护理保险待遇适用于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护理保险资金的筹集标准、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制定管理规范和基本流程,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资金筹集、支付等日常经办服务工作。

财政、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护理保险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权限,根据统一政策、市级统筹、统收统支、分级经办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护理保险业务经办服务管理。

第二章护理服务形式与内容第五条参保人员因疾病、伤残等原因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病情基本稳定,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附件1)评定低于60分(不含60分),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护理保险待遇。

第六条根据参保人员护理需求,分别确定不同的护理服务形式:(一)医疗专护,是指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专用病房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

(二)机构护理,是指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员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护理服务。

(三)居家护理,是指定点护理机构派医护人员到参保人员家中提供护理服务。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申办上述一种护理服务形式。

第七条申请医疗专护待遇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因病情需长期保留气管套管、胆道等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管等管道(不包括鼻饲管及导尿管),需定期对创面进行处理;(二)需长期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三)因神经系统疾病、骨关节疾病、外伤等导致昏迷、全身瘫痪、偏瘫、截瘫,双下肢肌力或单侧上下肢肌力均为0-Ⅱ级,需要医疗护理;(四)髋部骨折未手术、下肢骨不连(腓骨除外)、慢性骨髓炎,需要医疗护理;(五)其他术后仍需长期住院维持治疗的。

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

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

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长期护理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需要长期护理的人群提供经济支持,帮助他们获得高质量的护理服务。

在制定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时,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以确保该计划能够有效、可持续地运行,并为受益人提供实际的帮助。

首先,实施长期护理保险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评估机制,以确定谁有资格获得保险金。

这一评估机制应该考虑申请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居住情况等因素,以确保保险金能够最大程度地覆盖那些真正需要长期护理的人群。

同时,评估机制还应该定期进行复审,以确保受益人的情况符合保险要求。

其次,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需要建立一个健全的资金来源。

这项保险制度需要足够的财政支持,以保证受益人能够获得足够的护理服务。

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可持续的资金来源,可以是来自政府的资助、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或者其他形式的资金支持。

同时,还需要建立一个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以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合理。

此外,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还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服务网络。

这个网络应该包括各种类型的长期护理服务提供者,如养老院、护理机构、家庭护理服务等。

这样可以确保受益人能够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护理服务,并且能够获得高质量的护理。

同时,还需要建立监督机制,以确保这些服务提供者能够遵守相关的规定和标准,提供符合要求的护理服务。

最后,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还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系统。

这个信息系统应该能够及时、准确地记录受益人的情况、护理服务的提供情况、资金的使用情况等,以便监督和评估长期护理保险的实施效果。

同时,这个信息系统还可以为政府和保险机构提供决策支持,以便根据实际情况对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和改进。

综上所述,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需要考虑评估机制、资金来源、服务网络和信息系统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只有建立一个完善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才能够为需要长期护理的人群提供真正的帮助,实现社会保障的目标。

希望通过不懈的努力,可以建立一个公平、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福祉做出贡献。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保险公司为现代社会人们日益增长的长期护理需求和文化养老需求提供的一种长期护理保障方式。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步伐的逐渐加快,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阐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

一、立法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行了规定,明确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性质、范围、经费来源等内容,并给予了制度实施的明确法律基础。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也对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实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目标。

同时,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立法,加强条文的完善和修订,不断完善社会保障的立法体系,保障制度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二、经费来源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需要坚实的经费基础作为保障。

经费的来源应该来自于社会,且应该是多种渠道的集合,主要来源包括:全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拨款、社会捐赠、企业保险金和个人自付等多个渠道。

同时,为保障制度运营的合理性和稳定性,还需要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管,明确国家和地方财政在经费投入、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和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保障资金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三、保障对象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所覆盖的保障对象包括65岁以上的老年人和50-64岁的高龄或中重度残疾人,还包括因特殊原因而需要长期护理的人群,比如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罕见病等需要长期护理的患者。

保障对象在参保时应该经过身体检查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需要的长期护理服务和护理保障计划,充分保障对象的合理利益和权益。

四、保障内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内容包括基本医疗保障、基本长期护理服务、特殊护理服务和护理人员培训等方面。

其中,基本医疗保障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重点,包括医疗服务、医药费用、康复服务、康复设备等在内的医疗服务保障。

基本长期护理服务是指居家护理、社区服务、护理院服务等基本护理服务,特殊护理服务包括安宁疗护、特殊康复和特殊医疗护理等。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管理规定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管理规定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高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生活质量,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部员工和相关机构,旨在规范和管理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确保保险服务的安全、有效和合法。

第三条公司负责人应当充分认得长期护理保险的紧要性和必需性,重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设,并乐观推动其发展。

第二章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管理第四条长期护理保险业务范围长期护理保险业务范围包含对老年人和残疾人供应的照料、看护、病愈、护理等服务。

我公司通过与合作伙伴建立合作关系,供应长期护理保险服务。

第五条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管理1.保险费用应依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情形、保险类型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标注。

2.保险费用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收取,并进行妥当管理和使用。

3.保险费用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应符合相关财务制度和审计要求,确保资金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六条长期护理保险理赔管理1.被保险人符合理赔条件后,应及时向我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料子。

2.我公司应及时对理赔申请进行核实和审核,并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理赔支出。

3.理赔金额应依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和理赔政策进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标注。

第七条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管理1.我公司应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保险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安全。

2.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的手记、存储和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被保险人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3.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的使用应依法合规,不得用于违法违规活动或泄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第三章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监督与评估第八条长期护理保险监督机制1.我公司应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监督机制,定期对保险业务的开展进行监督和检查。

2.监督和检查的内容包含保险费用的收取、管理和使用、理赔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确保保险业务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第九条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评估机制1.我公司应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评估机制,定期对保险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统计分析。

长期护理保险管理规章制度

长期护理保险管理规章制度

长期护理保险管理规章制度一、长期护理保险的定义长期护理保险是一种为患有严重慢性疾病或残疾的参保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保险制度。

长期护理保险旨在帮助参保人获得长期护理服务,提高其生活质量,保障其基本权益。

二、长期护理保险的原则1. 公平原则:长期护理保险的分配应当公平合理,不偏袒任何一方。

2. 保障原则:长期护理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参保人的权益和利益。

3. 效益原则:长期护理保险的管理应当高效、合理,确保参保人能够及时获得需要的长期护理服务。

4. 稳定原则:长期护理保险管理制度应当稳定可靠,避免频繁变动,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5. 可持续原则:长期护理保险的管理应当考虑到长期发展,并确保制度的可持续性。

三、长期护理保险的对象长期护理保险的对象主要是患有严重慢性疾病或残疾的老年人和慢性病患者。

参保人应当符合一定的经济条件和健康状况要求。

四、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内容1. 长期护理服务:长期护理保险主要为参保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包括日常生活照料、医疗服务、康复护理等。

2. 医疗保障:长期护理保险还包括一定范围的医疗保障,可以报销一部分医疗费用。

3. 康复护理:长期护理保险还可以提供一定范围的康复护理,帮助参保人恢复健康。

4. 管理服务:长期护理保险还包括管理服务,为参保人提供咨询和指导。

五、长期护理保险的管理机构长期护理保险的管理机构主要包括保险公司、卫生部门、社会福利机构等。

保险公司负责长期护理保险的承保和理赔工作,卫生部门负责长期护理服务的监管和评估工作,社会福利机构负责长期护理服务的提供。

六、长期护理保险的管理规章制度1. 参保条件: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人应当符合一定的年龄和健康状况要求,具体参保条件由管理机构规定。

2. 保险费用: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费用由保险公司根据参保人的风险等级确定,保险费用应当合理。

3. 理赔规定:长期护理保险的理赔规定包括理赔条件、理赔金额、理赔流程等,确保参保人能够及时获得理赔金。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日政办发〔2020〕9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日政办发〔2020〕9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现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及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开展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岚山区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为建立全市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摸索经验。

现对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在认真总结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经验的基础上,以解决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居民长期护理保障问题为重点,以基层医疗机构和老年护理机构为依托,建立并实施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减轻参保患者家庭的事务性和经济负担,增进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促进社会和谐安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基本保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坚持责任分担,权利义务对等,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坚持机制创新,逐步完善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提升保障绩效和管理水平;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衔接,协同推进健康产业和服务体系发展;坚持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经办,资金统收统支。

三、基本政策(一)试点范围。

在岚山区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将岚山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居民”)纳入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覆盖范围,以后根据试点运行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长护险管理实施细则

长护险管理实施细则

长护险管理实施细则一、引言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是为因年老、疾病或伤残而需要长期照顾的被保险人提供护理服务费用补偿的一种保险制度。

为了规范长护险的管理,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长护险的服务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参保对象与范围(一)参保对象本长护险的参保对象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参保范围1、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经过不少于 6 个月的治疗,病情基本稳定,需要长期护理的。

2、患有特定的慢性疾病,如帕金森病、阿尔茨海默病等,且影响日常生活能力,需要长期护理的。

三、申请与评定流程(一)申请参保人或其家属可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长护险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长期护理保险申请表》。

2、参保人的身份证明、医保卡。

3、相关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医疗资料。

4、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材料,如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报告等。

(二)评定医保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将组织专业评定人员进行评定。

评定内容包括参保人的生活自理能力、疾病状况等。

评定结果分为重度失能、中度失能和轻度失能三个等级。

四、护理服务形式与内容(一)护理服务形式1、居家护理:由专业护理人员上门为参保人提供护理服务。

2、机构护理:参保人入住定点护理机构接受护理服务。

(二)护理服务内容1、生活照料:包括饮食照料、排泄照料、清洁照料等。

2、医疗护理:如伤口护理、康复训练、药物管理等。

3、心理护理:关注参保人的心理健康,提供心理支持和疏导。

五、待遇支付标准(一)支付比例1、居家护理:重度失能人员支付比例为_____%,中度失能人员支付比例为_____%。

2、机构护理:重度失能人员支付比例为_____%,中度失能人员支付比例为_____%。

(二)支付限额1、居家护理:每月支付限额为_____元。

2、机构护理:每月支付限额为_____元。

六、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一)定点机构的确定符合一定条件的护理服务机构,可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成为定点机构。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9.23•【文号】医保办发〔2024〕22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医疗护理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为规范长期护理保险经办工作,提高经办管理服务效能,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3〕29号)、《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4〕13号)、《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办发〔2024〕21号),制定《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2024年9月23日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期护理保险经办工作,提高经办服务管理效能,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3〕29号)、《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4〕13号)、《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办发〔2024〕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经办业务需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地区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坚持依法规范,确保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有序开展;坚持政府主导,构建以政府经办为基础、社会力量为补充的经办体系;坚持以人为本,提供便民高效的经办服务;坚持统筹推进,各方联动,提升管理效能。

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范本

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范本

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范本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品质,提高职工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

第三条职工长期护理保险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基本,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重点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二)责任共担,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三)机制创新,提升保障效能和管理服务水平;(四)系统协调,以长期护理保险为基础,积极引导发挥社会救助、商业保险、慈善事业等各类社会力量的作用,满足参保人员多元化、多层次的护理保障需求。

第四条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方式如下:(一)职工个人缴费:职工按月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缴费比例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一定比例;(二)用人单位缴费:用人单位按月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缴费比例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的一定比例;(三)政府补贴:政府对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第五条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的待遇保障范围包括:(一)日常生活照料服务:如饮食、起居、洗漱、排泄等;(二)医疗护理服务:如康复治疗、医疗观察、注射、换药等;(三)专业照护服务:如专业护理、心理咨询、社会工作服务等。

第六条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的待遇标准根据职工失能程度、护理等级和筹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七条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的申请、认定和待遇支付程序如下:(一)职工或其家属向用人单位提出长期护理保险申请;(二)用人单位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交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职工进行失能等级评估;(四)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职工的护理等级和待遇标准;(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确定的待遇标准,向职工支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第八条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企业承办。

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制度范本

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的相关政策,保障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需求,减轻家庭负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参加长护险的失能人员及其家庭成员。

第三条长护险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 统筹兼顾、保障适度原则;3. 需求导向、分类施策原则;4. 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原则。

二、长护险的覆盖范围第四条长护险的覆盖范围包括:1. 失能老年人;2. 因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失能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失能人员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三、长护险的筹资与管理第六条长护险的筹资渠道主要包括:1. 个人缴费;2. 财政补贴;3. 医保基金;4. 社会捐赠。

第七条长护险的筹资标准根据个人缴费、财政补贴和医保基金的比例确定。

第八条长护险的管理机构负责:1. 制定长护险政策;2. 组织实施长护险制度;3. 监督检查长护险基金的收支情况;4. 定期向社会公布长护险基金的使用情况。

四、长护险的服务提供第九条长护险的服务提供主要包括:1. 居家护理服务;2. 机构护理服务;3. 康复护理服务;4. 特殊护理服务。

第十条长护险的服务提供应满足以下要求:1. 服务质量符合国家标准;2. 服务机构具备相应资质;3. 服务费用合理;4. 服务流程规范。

五、长护险的申请与审核第十一条失能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申请长护险,应向长护险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1. 失能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2. 失能人员的医疗诊断证明;3. 失能人员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4. 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长护险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

六、长护险的待遇支付第十三条长护险待遇支付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长护险待遇支付方式包括:1. 直接支付给服务机构;2. 直接支付给失能人员或其家庭成员;3. 其他方式。

七、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XX省(市、自治区)长护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日照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

日照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

日照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一、总则1. 目的:为日照市居民提供长期医疗护理保障,减轻因长期疾病或残疾带来的经济负担。

2. 适用范围:日照市所有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居民。

3. 制度原则:公平、可持续、覆盖全面。

二、参保对象1. 参保资格:日照市户籍居民及长期居住日照市的非户籍居民。

2. 参保条件:满足日照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条件。

三、保险内容1. 护理服务:提供家庭护理、社区护理、机构护理等多种形式的护理服务。

2. 医疗支持: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康复治疗、特殊药品等。

3. 经济补助:根据护理等级和个人经济状况,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助。

四、保险基金1. 基金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个人缴费、社会捐助等。

2. 基金管理:设立专项基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接受社会监督。

五、申请与审批1. 申请流程:由个人或家属向所在社区或医院提出申请。

2. 审批程序:由日照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估。

六、服务提供1. 服务网络:建立覆盖全市的护理服务网络,确保服务可达性。

2. 服务质量:定期对护理服务提供者进行培训和考核,保证服务质量。

七、监督管理1. 监管机构:日照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制度的监督管理。

2. 违规处理: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八、附则1. 制度解释权:日照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制度的解释和修订。

2. 实施日期: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九、其他1. 制度更新:根据日照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居民需求,定期对制度进行评估和更新。

2. 信息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开制度实施情况和基金使用情况。

请注意,以上内容为模板示例,具体实施时需根据日照市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长护险日常管理制度文档

长护险日常管理制度文档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护险(长期护理保险)的管理工作,保障长护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长期护理保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参加长护险的用人单位、个人及其代理人、医疗机构、护理机构、保险公司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长护险日常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 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原则;3. 优质服务、高效运作原则;4. 保障权益、风险控制原则。

二、职责分工第四条用人单位职责:1. 负责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送本单位职工的参保信息;2. 负责宣传长护险政策,提高职工对长护险的认识;3. 负责督促职工按时缴纳长护险费用;4. 负责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保险公司做好长护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个人职责:1. 按时缴纳长护险费用;2. 主动了解长护险政策,掌握自身权益;3. 遵守长护险相关规定,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医疗机构、护理机构开展工作。

第六条代理人职责:1. 负责向参保人宣传长护险政策,解答参保人疑问;2. 协助参保人办理长护险相关手续;3. 负责收集、整理参保人资料,并及时报送保险公司。

第七条医疗机构职责:1. 负责对参保人进行健康评估,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2. 负责向保险公司报送参保人的护理费用及服务情况;3. 负责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保险公司开展长护险管理工作。

第八条护理机构职责:1. 负责为参保人提供专业的护理服务;2. 负责向保险公司报送参保人的护理费用及服务情况;3. 负责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保险公司开展长护险管理工作。

第九条保险公司职责:1. 负责长护险的投保、理赔、赔付等工作;2. 负责与医疗机构、护理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确保服务质量;3. 负责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送长护险工作情况;4. 负责对长护险制度进行持续改进。

三、参保与缴费第十条参保范围:1. 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2. 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

长护险护理各项规章制度

长护险护理各项规章制度

长护险护理各项规章制度长护险是一种针对老年人、残疾人或患有慢性疾病的人员提供护理和服务的保险制度。

为了保障长护险的质量和有效性,许多规章制度被制定和执行。

下面将介绍几个重要的长护险护理规章制度。

首先,长护险服务评估制度是整个长护险护理制度的核心。

通过评估,可以确定被保险人的护理需求和照顾程度,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服务和金钱支持。

评估过程由专业的评估员进行,他们会进行必要的问卷调查、身体检查和家庭访问,以了解被保险人的护理需求。

其次,长护险服务提供机构的准入规定是确保服务质量的重要规章。

只有符合规定和要求的服务机构才可以被纳入长护险服务网络,并提供护理服务。

这些规定包括机构的设施设备标准、人员素质要求、服务项目和报酬标准等。

服务机构必须符合这些规定,以保证提供的护理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第三,长护险护理服务内容的规定是确保被保险人能够获得准确和全面的护理服务的重要规章。

这些规定包括护理服务的范围、频率、时长和具体项目。

例如,护理服务可以包括日常生活照料、药物管理、康复训练、医疗监测和心理支持等。

这些规定可以确保被保险人在需要的时候获得相应的护理服务。

此外,长护险护理服务费用的支付规定是使护理服务负担得到合理分担的规章。

根据这些规定,被保险人需要支付一部分的护理费用,而剩余部分由保险公司支付。

护理费用的支付方式可以是按时长、按项目或按服务机构收费。

这些规定保证了被保险人获得护理服务的经济可行性。

最后,长护险护理服务监管制度是确保护理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的关键规章。

监管机构对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其符合服务标准和规定。

同时,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机制也是监管体系的一部分,确保被保险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总的来说,长护险护理各项规章制度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能够获得适当的和质量高的护理服务。

通过服务评估、服务机构准入规定、服务内容规定、费用支付规定和监管制度等,长护险护理制度能够提供高效、可靠和便捷的护理服务,满足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护理需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日照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护理保险”)制度,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日政办字〔2017〕8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确定的护理保险待遇适用于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护理保险资金的筹集标准、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制定管理规范和基本流程,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资金筹集、支付等日常经办服务工作。

财政、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护理保险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权限,根据统一政策、市级统筹、统收统支、分级经办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护理保险业务经办服务管理。

第二章护理服务形式与内容第五条参保人员因疾病、伤残等原因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病情基本稳定,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附件1)评定低于60分(不含60分),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护理保险待遇。

第六条根据参保人员护理需求,分别确定不同的护理服务形式:(一)医疗专护,是指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专用病房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

(二)机构护理,是指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员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护理服务。

(三)居家护理,是指定点护理机构派医护人员到参保人员家中提供护理服务。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申办上述一种护理服务形式。

第七条申请医疗专护待遇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因病情需长期保留气管套管、胆道等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管等管道(不包括鼻饲管及导尿管),需定期对创面进行处理;(二)需长期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三)因神经系统疾病、骨关节疾病、外伤等导致昏迷、全身瘫痪、偏瘫、截瘫,双下肢肌力或单侧上下肢肌力均为0-Ⅱ级,需要医疗护理;(四)髋部骨折未手术、下肢骨不连(腓骨除外)、慢性骨髓炎,需要医疗护理;(五)其他术后仍需长期住院维持治疗的。

第八条申请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待遇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患有以下慢性疾病:脑卒中后遗症(至少一侧下肢肌力为0-Ⅲ级)、帕金森氏病(重度)、重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晚期(多个关节严重变形)或其他严重慢性骨关节病影响持物和行走、植物人、终末期恶性肿瘤(呈恶病质状态)、痴呆症(中、重度);(二)需长期保留胃管、尿管、气管套管、胆道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管等各种管道;(三)高龄患者骨折长期不愈合,合并其他慢性严重疾病;(四)患其他严重慢性疾病、外伤等导致全身瘫痪、偏瘫、截瘫或其他失能情形。

第九条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专护、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待遇期间,不得同时享受应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不得同时享受应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以及应由第三人依法承担的相关医疗待遇。

机构护理、居家护理人员符合门诊特殊疾病条件的,可以继续按规定在本人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第十条定点护理机构根据参保人员病情和实际需求,制定护理计划,提供必要、适度的医疗护理和生活照护服务。

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一)定期巡诊、观察病情、监测血压血糖,根据医嘱执行口服、注射及其它给药途径;(二)根据护理等级进行基础护理、专科护理、特殊护理,严格规范消毒隔离措施;(三)处置和护理尿管、胃管、造瘘管等各种管道,指导并实施造瘘护理、吸痰护理、压疮预防和护理、换药、膀胱冲洗,以及实施口腔护理、会阴冲洗等一般专项护理;(四)采集并送检检验标本;(五)指导吸氧机和呼吸机的使用;(六)对病情发生重大变化病人及时处理,必要时协助转诊;(七)在护理评估基础上,对病人进行营养指导、心理咨询、康复治疗照护及卫生宣教,对病人及家属进行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进行心理干预;(八)睡眠照料、饮食照料、排泄照料、卧位与安全照料、及清洁消毒等项目;(九)对终末期病人进行临终关怀,通过照护和对症处理,减轻病痛,维护生命尊严;(十)其他根据病情需要照护的情形。

具体服务项目和标准,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下简称“医保三个目录”)规定及《日照市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护理服务项目》、《日照市长期护理保险基本生活照料服务项目》(附件2、附件3,以下简称“长护两个目录”)范围执行。

第三章护理保险待遇申办流程第十一条参保人员需办理医疗专护、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的,携带相关病历材料、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向定点护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日照市长期护理保险申请表》(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十二条定点护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安排医保医师对申请人的病情和自理情况进行现场审核,并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评定标准进行初步评估。

符合条件的,通过护理保险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第十三条经办机构自收到定点护理机构网上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情况复杂的需组织医疗专家安排现场审核。

审核通过日期即为核准建床的起始日期,有效期为1年。

第十四条定点护理机构应严格按照申办条件和申办流程,规范护理保险申办管理。

存在以下情况的不进行申报:评分高于60分(含60分);病情不稳定急需诊治;医保医师、执业护士同期管理的在床病人,已达到限制人数。

对不符合护理保险办理条件的,定点护理机构应向参保人员及家属做好解释工作;定点护理机构应及时通过护理保险信息系统联网查询审核进度及意见,并将查询结果及时反馈参保人员及其家属。

第十五条定点护理机构或参保人员对经办机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在经办机构出具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请,由经办机构予以解释或复核,逾期不再受理。

第四章定点护理机构基础管理第十六条具有本市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住院医疗机构或综合门诊部、具备相应医疗资质(含与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合作服务协议)的养老服务机构,均可申请为定点护理机构。

其中,养老服务机构可提供机构护理或居家护理;定点住院医疗机构可提供医疗专护或居家护理,可指导其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或一体化卫生室提供居家护理,纳入其一体管理;综合门诊部可开展居家护理。

申请承担居家护理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具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家庭病床”或“巡诊”服务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评估确认定点护理机构资格,纳入协议管理。

第十七条定点护理机构应配备相应的医护人员,实行定岗管理。

护理机构在申报定点资格时应同时提供机构和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执业资格证件资料,申报事项发生变更或增减等情况时,应在30日内报协议管理的经办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申请承担医疗专护业务的,应设置医疗专护病区,专护床位数不少于10张,配备1名以上第一执业地点在本机构的中级或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2名以上执业护士。

专护床位数超过60张的,副高级或以上职称执业医师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60;执业医师(初级职称及以上)配备比例不低于1:20;执业护士配备比例不低于1:10。

第十九条申请承担机构护理业务的,应设立相对独立的医护型养老区域,并有明显标识,医护型床位数不少于10张,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申请机构护理、居家护理业务,应配备2名以上第一执业地点在本机构(或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 其中至少1名应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医师执业范围应为全科、内科、中医科或康复医学科;医护型床位数60张以上的,执业医师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30,执业护士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15, 其中至少应具有1名中级或以上职称的执业护士,养老护理员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5。

第二十条承担护理保险的执业医师应具有在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经历,执业医师年龄70岁以下、执业护士年龄60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二十一条定点护理机构应当配备为失能、半失能人员进行治疗及康复的医疗仪器设备,并根据人员、医疗设备情况以及承办能力,合理安排和承接护理保险业务,提供护理服务项目,确保护理服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经办机构与定点护理机构之间实行协议管理,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

违反服务协议的,应当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定点护理机构出现符合终止协议或取消定点资格的情形时,经办机构应及时终止协议。

定点护理机构因改建、扩建、迁建等各种原因,暂不能承接护理保险业务时,应提前1个月到协议经办机构备案,经办机构视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申办护理保险业务的护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发生严重违规行为,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物价等部门的处罚(处理)不满2年的;(二)申办护理保险业务时提供虚假材料,自查实后不满1年的。

因违规暂停社会医疗保险业务的医疗机构,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负直接责任的医务人员在暂停业务期间,不得再次到其他机构从事护理保险服务。

被解除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负直接责任的医务人员2年内不得再次到其他机构从事护理保险服务。

第二十四条定点护理机构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明显标识,按管理要求建立各项规章制度。

应根据资质、人员、房屋、设施、设备等情况以及管理服务能力, 合理安排和承接护理保险业务,确保护理服务质量。

第二十五条经办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在床病人医疗及护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定点护理机构违反规定和服务协议所发生的费用,经查实后,在与定点护理机构月结算时予以扣除。

第二十六条定点护理机构通过伪造病历等手段,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患者纳入护理保险结算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相关约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进行处罚,处理结果与年度考核及基金结算费用挂钩。

第五章护理服务管理要求第二十七条定点护理机构应加强护理保险参保人员管理,建立病历并保存相关记录,设立护理保险建床、撤床登记簿和在床人员一览表。

治疗结束后,应将参保人员的《申请表》、《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与在床期间的护理记录、病历、检查检验报告等材料一并保存建立个人档案,并按要求录入上传护理保险信息系统。

第二十八条定点护理机构对医疗专护的建床与登记,按照医疗机构住院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应在核准通过之日起,为参保人员建床并办理护理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登记,与参保人员签定护理服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提供护理服务。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建床的,报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办理联网登记;在有效期内,参保人员因中途结算或其他原因撤床后,仍需在原护理机构继续护理的,可直接办理建床和联网登记手续。

因参保人员原因未及时办理建床联网登记的,登记之前所发生的费用由本人负担;因定点护理机构原因未按时办理的,其费用由定点护理机构承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