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日照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日照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日照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护理保险”)制度,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日政办字…2017?8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确定的护理保险待遇适用于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护理保险资金的筹集标准、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制定管理规范和基本流程,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资金筹集、支付等日常经办服务工作。财政、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护理保险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权限,根据统一政策、市级统筹、统收统支、分级经办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护理保险业务经办服务管理。

第二章护理服务形式与内容

第五条参保人员因疾病、伤残等原因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病情基本稳定,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附件1)评定低于60分(不含60分),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护理保险待遇。

第六条根据参保人员护理需求,分别确定不同的护理服务

形式:

(一)医疗专护,是指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设臵医疗专用病房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

(二)机构护理,是指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员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护理服务。

(三)居家护理,是指定点护理机构派医护人员到参保人员家中提供护理服务。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申办上述一种护理服务形式。

第七条申请医疗专护待遇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因病情需长期保留气管套管、胆道等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臵管等管道(不包括鼻饲管及导尿管),需定期对创面进行处理;

(二)需长期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

(三)因神经系统疾病、骨关节疾病、外伤等导致昏迷、全身瘫痪、偏瘫、截瘫,双下肢肌力或单侧上下肢肌力均为0-Ⅱ级,需要医疗护理;

(四)髋部骨折未手术、下肢骨不连(腓骨除外)、慢性骨髓炎,需要医疗护理;

(五)其他术后仍需长期住院维持治疗的。

第八条申请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待遇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患有以下慢性疾病:脑卒中后遗症(至少一侧下肢肌

力为0-Ⅲ级)、帕金森氏病(重度)、重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晚期(多个关节严重变形)或其他严重慢性骨关节病影响持物和行走、植物人、终末期恶性肿瘤(呈恶病质状态)、痴呆症(中、重度);

(二)需长期保留胃管、尿管、气管套管、胆道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臵管等各种管道;

(三)高龄患者骨折长期不愈合,合并其他慢性严重疾病;

(四)患其他严重慢性疾病、外伤等导致全身瘫痪、偏瘫、截瘫或其他失能情形。

第九条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专护、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待遇期间,不得同时享受应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不得同时享受应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以及应由第三人依法承担的相关医疗待遇。

机构护理、居家护理人员符合门诊特殊疾病条件的,可以继续按规定在本人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第十条定点护理机构根据参保人员病情和实际需求,制定护理计划,提供必要、适度的医疗护理和生活照护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一)定期巡诊、观察病情、监测血压血糖,根据医嘱执行口服、注射及其它给药途径;

(二)根据护理等级进行基础护理、专科护理、特殊护理,严格规范消毒隔离措施;

(三)处臵和护理尿管、胃管、造瘘管等各种管道,指导并实施造瘘护理、吸痰护理、压疮预防和护理、换药、膀胱冲洗,

以及实施口腔护理、会阴冲洗等一般专项护理;

(四)采集并送检检验标本;

(五)指导吸氧机和呼吸机的使用;

(六)对病情发生重大变化病人及时处理,必要时协助转诊;

(七)在护理评估基础上,对病人进行营养指导、心理咨询、康复治疗照护及卫生宣教,对病人及家属进行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进行心理干预;

(八)睡眠照料、饮食照料、排泄照料、卧位与安全照料、及清洁消毒等项目;

(九)对终末期病人进行临终关怀,通过照护和对症处理,减轻病痛,维护生命尊严;

(十)其他根据病情需要照护的情形。

具体服务项目和标准,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下简称“医保三个目录”)规定及《日照市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护理服务项目》、《日照市长期护理保险基本生活照料服务项目》(附件2、附件3,以下简称“长护两个目录”)范围执行。

第三章护理保险待遇申办流程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需办理医疗专护、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的,携带相关病历材料、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向定点护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日照市长期护理保险申请表》(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十二条定点护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安排医保医师对申请人的病情和自理情况进行现场审核,并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评定标准进行初步评估。符合条件的,通过护理保险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第十三条经办机构自收到定点护理机构网上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情况复杂的需组织医疗专家安排现场审核。审核通过日期即为核准建床的起始日期,有效期为1年。

第十四条定点护理机构应严格按照申办条件和申办流程,规范护理保险申办管理。

存在以下情况的不进行申报:评分高于60分(含60分);病情不稳定急需诊治;医保医师、执业护士同期管理的在床病人,已达到限制人数。

对不符合护理保险办理条件的,定点护理机构应向参保人员及家属做好解释工作;定点护理机构应及时通过护理保险信息系统联网查询审核进度及意见,并将查询结果及时反馈参保人员及其家属。

第十五条定点护理机构或参保人员对经办机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在经办机构出具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请,由经办机构予以解释或复核,逾期不再受理。

第四章定点护理机构基础管理

第十六条具有本市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住院医疗机构或综合门诊部、具备相应医疗资质(含与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签订

医疗合作服务协议)的养老服务机构,均可申请为定点护理机构。其中,养老服务机构可提供机构护理或居家护理;定点住院医疗机构可提供医疗专护或居家护理,可指导其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或一体化卫生室提供居家护理,纳入其一体管理;综合门诊部可开展居家护理。申请承担居家护理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具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家庭病床”或“巡诊”服务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评估确认定点护理机构资格,纳入协议管理。

第十七条定点护理机构应配备相应的医护人员,实行定岗管理。护理机构在申报定点资格时应同时提供机构和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执业资格证件资料,申报事项发生变更或增减等情况时,应在30日内报协议管理的经办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申请承担医疗专护业务的,应设臵医疗专护病区,专护床位数不少于10张,配备1名以上第一执业地点在本机构的中级或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2名以上执业护士。专护床位数超过60张的,副高级或以上职称执业医师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60;执业医师(初级职称及以上)配备比例不低于1:20;执业护士配备比例不低于1:10。

第十九条申请承担机构护理业务的,应设立相对独立的医护型养老区域,并有明显标识,医护型床位数不少于10张,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申请机构护理、居家护理业务,应配备2名以上第一执业地点在本机构(或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的执

业医师, 其中至少1名应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医师执业范围应为全科、内科、中医科或康复医学科;医护型床位数60张以上的,执业医师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30,执业护士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15, 其中至少应具有1名中级或以上职称的执业护士,养老护理员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5。

第二十条承担护理保险的执业医师应具有在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经历,执业医师年龄70岁以下、执业护士年龄60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二十一条定点护理机构应当配备为失能、半失能人员进行治疗及康复的医疗仪器设备,并根据人员、医疗设备情况以及承办能力,合理安排和承接护理保险业务,提供护理服务项目,确保护理服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经办机构与定点护理机构之间实行协议管理,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违反服务协议的,应当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定点护理机构出现符合终止协议或取消定点资格的情形时,经办机构应及时终止协议。

定点护理机构因改建、扩建、迁建等各种原因,暂不能承接护理保险业务时,应提前1个月到协议经办机构备案,经办机构视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申办护理保险业务的护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发生严重违规行为,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

生、食品药品监管、物价等部门的处罚(处理)不满2年的;

(二)申办护理保险业务时提供虚假材料,自查实后不满1年的。

因违规暂停社会医疗保险业务的医疗机构,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负直接责任的医务人员在暂停业务期间,不得再次到其他机构从事护理保险服务。被解除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负直接责任的医务人员2年内不得再次到其他机构从事护理保险服务。

第二十四条定点护理机构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明显标识,按管理要求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应根据资质、人员、房屋、设施、设备等情况以及管理服务能力, 合理安排和承接护理保险业务,确保护理服务质量。

第二十五条经办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在床病人医疗及护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定点护理机构违反规定和服务协议所发生的费用,经查实后,在与定点护理机构月结算时予以扣除。

第二十六条定点护理机构通过伪造病历等手段,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患者纳入护理保险结算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相关约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进行处罚,处理结果与年度考核及基金结算费用挂钩。

第五章护理服务管理要求

第二十七条定点护理机构应加强护理保险参保人员管理,建立病历并保存相关记录,设立护理保险建床、撤床登记簿和

在床人员一览表。治疗结束后,应将参保人员的《申请表》、《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与在床期间的护理记录、病历、检查检验报告等材料一并保存建立个人档案,并按要求录入上传护理保险信息系统。

第二十八条定点护理机构对医疗专护的建床与登记,按照医疗机构住院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应在核准通过之日起,为参保人员建床并办理护理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登记,与参保人员签定护理服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提供护理服务。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建床的,报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办理联网登记;在有效期内,参保人员因中途结算或其他原因撤床后,仍需在原护理机构继续护理的,可直接办理建床和联网登记手续。

因参保人员原因未及时办理建床联网登记的,登记之前所发生的费用由本人负担;因定点护理机构原因未按时办理的,其费用由定点护理机构承担。

第二十九条定点护理机构应建立护理服务综合评估制度,制定个性化的护理服务计划,护理服务计划应包括参保人员需要护理的主要问题、采取的具体护理措施、护理服务时间频次、预期的护理目标等,并对护理服务计划执行情况适时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及时进行修订完善,不断调整优化护理服务内容,同时填写《护理服务计划与评价表》(附件5)。

对医疗专护的护理服务,应按照医疗机构住院管理有关要求执行。机构护理、居家护理须由医保医师和执业护士共同管

理,根据护理服务计划,合理安排护理服务项目, 并如实填写《日照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表》(附件6),由医护人员和参保人员(或家属)分别签字确认。对居家护理病人,医保医师巡诊每月至少3次,护理服务每月至少10次(执业护士服务不少于4次)。康复治疗师(士)和养老护理员根据病人病情和需要提供相应服务。

生活性照护服务由护理机构根据《日照市长期护理保险基本生活照料服务项目》范围,依据失能人员护理需求,按月设计服务内容,遵循市场化原则确定服务价格,与个人达成服务包协议,所需费用由护理保险照护补助资金支付;护理机构未达成服务包协议或未足量服务的,照护补贴余额发放给个人,服务总量超出照护补助资金标准的,超出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三十条定点护理机构应根据参保人员病情及失能情况合理提供护理服务,不得将费用标准分解到个人,或限制其合理的护理需求。应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医保三个目录”、“长护两个目录”范围内药品和治疗、护理项目,确需使用范围外药品和治疗护理项目的,须经参保人员或家属签字同意, 所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个人承担。未经参保人员或家属签字认可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定点护理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定点护理机构应加强失能人员用药管理,建立药品、医护耗材领取发放、护理设施租用登记制度,使用药品和医护耗材等, 要如实填写《日照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表》,由医护人员和参保人员(或家属)分别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医保医师应及时为患者建立病历,记录诊疗信息,合理诊治,每2个月进行一次自理能力评估;对需要转院治疗的,协助做好转诊服务。执业护士应根据病情和护理计划实施护理 ,每2个月进行一次护理效果评价,根据护理效果或病情变化及时调整完善护理方案。康复治疗师(士)根据病人病情提供身心康复治疗和训练。养老护理员协助医护人员观察和护理病人,在执业护士指导下,可进行口腔护理、会阴冲洗、床上洗发、擦浴、压疮预防与护理等专项护理,以及标本送检、药品耗材发放等工作;高级护理员和护理技师还可参与健康教育、营养指导、康复训练、心理疏导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医疗专护医疗文书管理参照住院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医疗文书包含门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护理记录等相关资料,病历书写应符合卫生计生部门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

病人的医疗文书应与《申请表》、《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护理服务协议书等一起保管,以备经办机构查验。定点护理机构对所有在床病人相关材料要集中管理,对撤床结算病人相关材料按卫生计生部门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并长期保存。

第三十四条定点护理机构应严格遵守诊疗护理安全规范,依法依规开展护理工作。开展居家护理的定点护理机构应遵守如下要求:

(一)原则上不开展静脉输液,确需在家中进行静脉输液或其他特殊治疗的患者,须告知参保人员(或法定监护人)有

关医疗风险,与参保人员(或法定监护人)签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进行相应治疗。

(二)生活不能自理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保人员,在医护人员开展服务时应有法定监护人陪同在场。

(三)医护人员发现建床参保人员病情加重,应告知参保人员(或法定监护人)及时转到医院就医。如拒绝转院,医师应在病历上记录并要求参保人员(或法定监护人)签字。

(四)发现传染病患者或疑似患者,及时协助转诊确诊,及时报告并做好疫情登记,指导法定监护人做好消毒隔离工作。医疗器械应按规范处理后带回定点护理机构,按照医院感染规范要求及消毒隔离制度进行处理,防止交叉感染。

(五)居家护理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应由医护人员按要求统一回收,并带回定点护理机构,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臵,不得将医疗废弃物留臵居民家中。

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需暂停或结束护理治疗的,可随时办理撤床手续,定点护理机构应当按护理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及时与参保人联网结算,并打印《日照市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结算单》(以下简称《护理保险结算单》),费用结算单须由参保人员或家属签字确认。

第三十六条办理撤床手续的参保人员,在核准的有效期内需再次进行护理的,可直接到原定点护理机构办理建床手续;有效期满的,应按上述流程重新提出申请和审核。

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出现以下情况时,定点护理机构应及

时办理撤床和结算手续,申报护理保险待遇终止。

(一)经护理后病情稳定或好转,自理情况改善,达不到护理保险办理条件或不再需要护理;

(二)专护病人病情加重需转普通住院治疗,或者病情好转、自理情况改善,已不符合医疗专护条件,但可以申请享受机构护理或居家护理待遇;

(三)需变更护理机构;

(四)参保人员变更居住地,或护理机构变更执业地址,超出护理机构服务路径范围,护理机构与参保人员未协商一致。

第三十八条护理机构提供居家护理服务,服务路径里程一般不超过5公里;超过5公里的,经护理机构与参保人员协商一致,可对超出服务路径里程适当加收服务费,加收的服务费由参保人员自费支付。

第六章护理费用结算管理

第三十九条参保人员到定点护理机构接受机构护理、医疗专护或居家护理,应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办理联网手续,护理终结后,参保人员与定点护理机构只结算应由个人自负部分,定点护理机构垫支的属于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的护理费用,按月与协议经办机构结算。

定点护理机构护理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按照不高于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条定点护理机构应如实上传参保人员在床护理期间所有费用明细,不得伪造护理项目增加参保人员负担。结算

时,护理机构应出具规定格式和内容的发票,打印《护理保险结算单》和费用明细清单,结算单须由参保人员或家属签字确认。对于长期在床的参保人员,原则上每3个月办理中途结算;需中断或结束护理服务的,可随时办理结算及撤床手续。

第四十一条参保人员在床期间因急诊在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 转入住院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有关规定结算; 未转入住院治疗的,留观时间不足24小时的急诊医疗费,不超过500元部分经护理机构审核纳入护理保险结算,超出500元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费支付,留观时间超出24小时产生的急诊医疗费均由参保人员自费支付。

第四十二条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实行“定额拨付,超支不补”的结算管理办法。定额标准为定点护理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的总额计算标准,定点护理机构应根据参保人员病情合理提供医疗和护理,不得将费用标准包干到每个参保人员;发生基金支付额超过定额标准的,由定点护理机构承担。

第四十三条定点护理机构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与参保人员结算的护理保险费用结算单及汇总单报送至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对定点护理机构报送的上月结算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实际在床天数、定额额度和扣罚违规金额等因素计算护理保险基金实际拨付金额,于当月28日前予以拨付。

第四十四条定点护理机构对拨付的定额资金统筹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参保人员合理的护理需求。定点护理机构护理保险服务质量实行年度考核,并根据定点护理机构实际提供

医疗和护理项目的费用总额进行年度核算,统筹范围内实际护理费用总额未达到定额标准95%的,每低1个百分点,在年度总结算时扣减年度保证金的5%。

第四十五条参保人员护理费用应由第三方支付的,不得纳入护理保险基金支付。

第七章定点护理机构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定点护理机构应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规定,在“应收医疗款”下设“长期护理保险费”科目。参保人员撤床结算时,定点护理机构应以医疗费收据记账联和《护理保险结算单》中的统筹支付总额为记账依据,在“应收医疗款-长期护理保险费”科目借方核算;收到经办机构拨款时,以“日照市长期护理保险费用拨付单”为记账依据,在“应收医疗款-长期护理保险费”科目贷方核算。

第四十七条参保人员结算护理费时,定点护理机构应如实一次性开具护理费收据交参保人员,收据内容要详细注明所有费用总额以及项目明细,同时还应列明统筹支付额和个人自负额。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 日。

附件:

1、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

2、日照市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护理服务项目

3、日照市长期护理保险基本生活照料服务项目

4、日照市长期护理保险申请表

5、护理服务计划与评价表

6、日照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表

7、日照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申请表

附件1

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

定点护理机构(公章):护理机构结算编码:

医保医师签名:执业护士签名:评定时间:年月日参保人姓名社会保障卡号(身份证号)

人员身份在职( ) 退休( ) 居民( )

病情描述及诊断

项目评定标准

评分

分值标准护理机构评分经办机构评分

1、进食较大和完全依赖0 需部分帮助(夹菜、盛饭) 5 全面自理10

2、洗澡依赖0 自理 5

3、梳洗修饰依赖0 自理(能独立完成洗脸、梳头、刷牙、剃须) 5

4、穿衣依赖0 需一半帮助 5 自理(系开纽扣、开关拉链和穿鞋)10

5、控制大便昏迷或失禁0 偶尔失禁(每周﹤1次) 5 能控制10

6、控制小便失禁或昏迷或需他人导尿0 偶尔失禁(﹤1次/24小时;﹥1次/周) 5 能控制10

7、如厕依赖0 需部分帮助 5 自理10

8、床椅转移完全依赖别人0 需大量帮助(2人),能坐 5 需小量帮助(1人),或监护10 自理15

9、行走不能走0 在轮椅上独立行动 5 需1人帮助(体力或语言督导)10 独自步行(可用辅助器具)15

10、上下楼梯不能0 需帮助 5 自理10 合计100

经办机构复核意见经办机构

复核时间

经办机构

复核人员签名

附件2

日照市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护理服务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内涵基本要求计价

单位

说明

1 基础护理包括测量记录体温、脉搏、

呼吸、血压

专业人员准备测量仪器并记录检查数据。次

2 一般专项护理包括口腔护理、会阴及肛周

护理、床上擦浴等

1.协助漱口、刷牙、棉棒或棉球擦拭及假牙清洁保养;

2.保持会阴及肛周清洁,无异味;

3.床上擦浴防受凉、防烫伤,按需局部应用润肤露;

4.保护失能者隐私,尊重心理需要;

5.固定各种管道,保持通畅。

3 气管切开护理含吸痰、药物滴入、定时消

毒、更换套管及敷料,包括

气管插管护理

1.评估患者情况;

2.告知患者操作过程;

3.执行无菌操作;

4.保持呼吸道湿润通畅,可遵医嘱给予湿化、药物滴入、雾化等;

5.气管套管固定牢固,松紧以固定带和皮肤进一指为宜,切口敷料每天更换

一次,保持清洁,必要时随时更换;

6.切口无血迹,周围组织无皮下气肿、红肿,无痰液溢出。

居家护理按上门护理时

4 吸痰护理含叩背、吸痰,不含雾化吸

1.执行无菌操作;

2.吸痰使用一次性吸痰管;

3.调节负压(成人40-53.3kPa,小儿33-40kPa),插入深度适宜(经口插管

深度14-16cm,经鼻腔22-25cm,气管套管10-20cm,气管导管10-25cm),动

作轻柔,吸痰干净,每次吸痰时间不超过15秒;

4.有效促进痰液排出,保持呼吸通畅。

5 糖尿病足护理指导患者足部皮肤保养、足

部运动、预防足外伤

1.每日(次)对足部进行检查,保持足部卫生;

2.保持脚趾间的皮肤清洁和干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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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鼻饲管臵管1.插管过程中要注意动作轻柔,胃管应充分润滑,避免损伤食道黏膜;

2.为防止食管反流臵入深度延长8-10厘米;

3.臵管成功后妥善固定、防止打折,避免脱出。

7 管饲

(经鼻、经口、

胃造瘘注食)

1.操作者要经过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执行;

2.鼻饲前摇高老人床头30-45°或坐位;

3.按需经胃管注入营养物,并做好管饲饮食护理;

4.进食后保持坐姿或半卧位半小时;

5.无误吸发生。

次遵医嘱

8 造瘘口护理1.保持造瘘口周围皮肤清洁;

2.妥善固定、不渗漏;

3.观察造瘘口有无异常情况;

4.按需更换并清洁便袋。

1次/3-5日,如有渗漏

应随时更换

9 灌肠包括一般灌肠、保留灌肠1.掌握灌肠液的温度、浓度、流速、压力和液量;

2.灌肠过程中注意观察病人的反应,若出现面色苍白、出冷汗、剧烈腹痛、

脉速、心慌气急、应立即停止灌肠;

3.妊娠、急腹症、消化道出血和各严重疾病晚期病人严禁灌肠。

10 导尿包括一次性导尿和留臵导

尿

1.执行无菌操作;

2.动作轻柔,以免尿道损伤;

3.为尿潴留病人导尿时,第一次放尿不能超过1000ml;

4.观察病人反应,观察尿液颜色、性质。

11 留臵尿管护理1.保证尿管固定、通畅;

2.每日(次)进行尿道口及会阴部清洁;

3.妥善固定尿袋,定时放尿。

会阴部每日清洗不少于

1次

12 膀胱冲洗1.执行无菌操作;

2.冲洗液温度35℃-37℃,膀胱内出血时应使用4℃左右的冷冲洗液;

3.冲洗速度根据流出液颜色调节;

4.冲洗过程观察引流是否通畅、引流液颜色、性质;询问有无膀胱憋胀感、

痉挛痛或尿道痛等;

5.观察患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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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肛管排气1.协助患者取左侧卧位;

2.将肛管插入深度深度为15~18cm保留时间<20min;

3.观察患者腹胀减轻情况。

14 换药根据辅料面积,分为特大换

药(40cm2以上)、大换药

(30-40cm2)、中换药

(10-30cm2)、小换药

(10cm2以下)

1.执行无菌操作,评估患者伤口情况;

2.选择合适的敷料,先换清洁伤口,后换感染伤口;

3.敷料潮湿时,必须立即予更换。

次含面积上限

15 酒精擦浴降温1.评估患者情况,告知患者操作过程;

2.擦浴过程中,需密切观察病人的反应,若出现寒战、面色苍白、脉搏或呼

吸异常,应立即停止;

3.擦浴30分钟后复测体温;

4.胸前区、腹部、后颈、足心禁忌擦拭;

5.血液病患者禁忌使用酒精擦浴,对酒精过敏及皮肤有破损、糜烂不宜酒精

擦浴。

16 冰袋降温包括冰帽降温1.评估患者情况,告知患者操作过程;

2.在使用冰帽时要随时注意头皮情况,定时进行头皮按摩,促进血液循环,

防止头皮压疮发生;

3.臵于颈部外侧的冰块不易过重,以免影响呼吸和颈静脉回流;

4.若有苍白、青紫、灰白、颤抖、疼痛或有麻木感须立即停止使用;

5.禁忌:枕后、耳廓、阴囊处、心前区、腹部、足底放臵冰袋。

17 低流量给氧1.评估患者情况,告知患者操作过程;

2.使用单/双鼻导管吸氧,.调节氧流量1~2L/min;

3.指导家属勿随意调节氧流量,注意防火、防震、防热、防油;

4.按时更换湿化瓶;

5.观察氧疗效果。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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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360长期护理保险条款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健康360长期护理保险条款 目录 第一部分总则 (2) 第一条合同构成 (2) 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 (2) 第三条犹豫期 (2) 第四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 第五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2) 第二部分保障利益条款 (2) 第六条保险对象 (2) 第七条保险责任 (3) 第八条责任免除 (3) 第九条保险期间 (4) 第十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4) 第十一条保险费率调整 (4) 第十二条宽限期 (4) 第三部分保险服务条款 (4) 第十三条合同内容变更 (4) 第十四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4) 第十五条通讯地址变更 (5) 第十六条年龄性别错误 (5) 第十七条未还款项 (5) 第十八条合同中止与复效 (5) 第十九条合同解除 (5) 第四部分保险理赔条款 (6) 第二十条保险事故通知 (6) 第二十一条保险金申请 (6) 第二十二条保险金给付 (6) 第二十三条诉讼时效 (7) 第二十四条争议处理 (7) 第二十五条司法管辖 (7) 第五部分释义 (7)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360长期护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单月度、保险单年度和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合同生效日为计算基准。 第三条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本公司将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自投保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合同第四条和第十六条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部分保障利益条款 第六条保险对象 凡出生满30日至55周岁之间(含30日和55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共4篇)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共4篇)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共4篇) 第1篇: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评述推荐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评述(上)-08-04摘要:随着我国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失能、失智老人规模迅速增加,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为主要应对策略,意义重大。目前研究主要集中在制度必要性可行性、需求影响因素、在介绍国外经验基础上提出我国的政策选择三大方面。本文在回顾国内研究成果基础上,从研究视角、制度价值、制度选择及操作建议等方面,分析现有研究存在的局限并指出未来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的方向。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选择,研究局限 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概念界定(一)长期护理针对长期护理,各国学者和法律法规给予了很多不同称谓,如"长期照护"、"长期看护"、"长期护理"、"长期照顾"、"看护护理"、"长期健康护理"、"长期介护"、"长期照料"、"长期养护"、"养老护理"等,对长期护理的概念界定因研究视角、各国制度特征不同而有较大差异。但一般可从"长期"和"护理"两方面来界定其内涵。 对于"长期",主要观点是对护理延续时间的规定,有的学者认为时间至少为6个月(陈杰,),有的学者认为90天(Manton,),也有的学者认为长期护理的时间没有明确时限

(Cha,)。另一种观点则将"长期"概念设置了前提,例如江苏省南通市年实施的基本照护保险制度,将"经过6个月以上治疗,生活仍不能自理"作为享受基本照护的条件,这一界定方式与商业健康险中设置的观察期类似。 我们认为,由于未来发展情况的不确定性,长期护理的持续时间没有明确时限。由年老引发的身体机能萎缩、失智等导致的生活不能自理,一般不可逆,未来终止护理的可能性较低;由疾病和伤残引发的身体机能受损导致的生活不能自理,身体机能可能重新恢复从而生活能够自理或部分自理,未来终止护理的可能性较高。从长期护理制度操作性角度考虑,需要定期(例如1个月、3个月或6个月)对护理对象进行观察。 "护理"主要包括护理对象、护理内容两个方面。关于护理对象,各国学者表述存在差异,但一般采用通行的判断失能程度的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量表,在"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和洗澡"6项指标中,护理对象有12项"做不了"的被定义为"轻度失能",有34项"做不了"的被定义为"中度失能",有56项"做不了"的被定义为"重度失能"。 护理内容则主要包括日常生活护理和医疗护理。美国健康保险学会认为,长期护理是在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内,持续地为患有慢性疾病,如早老性痴呆等认知障碍或处于伤残状态下,即功能性损伤的人提供的护理。它包括医疗服务、社会服务、居家服务、运送服务或其他支持性的服务。世界卫生组织认为,长期护

长期护理保险巡查员巡查制度

长期护理保险护理质控小组的岗位职责 1、质量控制小组,要按照长护险服务项目清单和相关服务标准、规范等有关要求,结合护理服务人员执行服务计划的情况以及护理访护评价结果,对护理服务人员进行服务质量的监督。出现服务员违规操作的,服务机构应及时更换护理服务人员,加强服务技能等培训。 2、加强护理安全防范的监督,预估服务项目可能存在的有关安全风险、纠纷预防及相关处置方法、服务对象的疾病可能发生的后果等;护理服务过程中若发生意外事件,应立即启动护理意外事件应急预案。 3、对于居家护理个性化需求服务项目,质量控制小组应对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署的服务协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导。 4、根据护理项目、护理时间、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情况,每月形成《长期护理保险护理访护评价报告》,如发现问题,及时将情况汇总上报机构。 5、积极配合机构,迎接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质量管理监督及 检查。

(长期护理保险)巡查员巡查制度 为了使长护险巡查过程中的工作更趋规范,做到公平合理、按规操作,特制定巡查人员巡查工作制度: 1、根据服务员对应服务时间上门巡查,遵守作息时间,不脱岗不离岗。每月做好巡查记录表,在28日之前上交。 2.巡查中检查长护险基本生活照料服务项目是否服务到位。检查中有不满意等情况需及时告知服务员,以便及时改正。 3、服务员与服务对象如有矛盾,巡查员必须第一时间上门并耐心倾听了解情况后及时上报,如需调换服务对象请及时告知,并同步在手机操作平台上调换。及时关注服务员手机考勤情况。 4、服务员在服务过程中有违反考勤制度请及时上报并根据服务员考核制度进行记录扣款。有扣款的,在扣款单上写明扣款原因并让服务员签名。 5、巡查中及时了解老人对服务员满意度,对新增老人服务一个月后做满意度调查表。 6、根据规定合理安排服务员代班并记录好代班时间、金额、服务员签名,在每月28日之前上交。 7、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受服务员及其服务对象的礼物,不得对服务员及服务对象的个人情况肆意传播,以讹传讹,制造矛盾。 8、定期参加工作例会,为服务社年终评优活动提供详细的信息材料。如有下发通知请及时通知到每位服务员。 9、巡查员每天上午为巡查时间,下午配合服务社做好相关工作。 10、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选择-文献综述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选择:一个研究综述(上) 2015-05-27 摘要:在中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失能、失智和高龄老人规模越来越大的背景下,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选择问题的研究意义重大。已有文献虽然在研究方法和侧重点上各不相同,但有关制度选择的观点基本可以分为以社会保险为主体和商业保险作为补充、采取商业保险模式、采取过渡型长期护理策略三类。文章在对国内研究成果进行回顾的基础上,借鉴美国长期护理商业保险规模有限的经验,对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选择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逆向选择,替代品 在国际上,较早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发达国家,大多采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化解老年人长期护理费用的风险,如美国、德国和日本等。随着中国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失能、失智等有长期护理需求的老年人口规模日益庞大,中国老年人、家庭和社会面临严重的长期护理风险。因此,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一、概念界定与研究内容 (一) 概念界定 美国是较早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国家之一,美国健康保险学会对长期护理给出了明确定义:“在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内,持续地为患有慢性疾病,如早老性痴呆等认知障碍或处于伤残状态下,即功能性损伤的人提供的护理。它包括医疗服务、社会服务、居家服务、运送服务或其他支持性的服务。”世界卫生组织认为,长期护理是指由非专业照料者(家人、朋友或邻居等)和专业照料者进行的照料活动,以保证自我照料能力不完全的人的生活质量、最高程度的独立生活能力和人格尊严。这两个定义都强调长期护理的目的是对患慢性疾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人进行修复和修补,并不是指治愈疾病或保全生命。与慢性疾病的治疗不同,长期护理旨在为失能、失智或半失能、半失智等失去或缺乏生活自理能力的人提供支持性服务,尽可能持久地维持和增进患者的生理机能,保证其生活质量。 长期护理通常是指老年人长期护理,周期通常较长,一般可长达半年、数年甚至十年以上,护理费用高昂。1988年有学者研究伤残老人护理的费用筹资和费用补偿问题(Alice等,1988)。较多是利用保险的大数法则机制分散老年人长期护理费用支付的风险。美国健康保险学会认为,长期护理保险是为消费者设计的,对其在发生长期护理时存在的潜在巨额护理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美国寿险管理协会和科隆通用再保险公司等也对长期护理保险进行了定义。纵观国内外机构与学者观点,长期护理保险是对因年老、慢性疾病等导致生活部分或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的护理费用进行的一种补偿。 (二)研究内容

《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政策 解读 解读人: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杨乔良年月日,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锡政办发〔〕号),以下简称《意见》。从年月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将进一步健全我市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目前,称其为社会保险制度的“第六险”),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实现发展改革成果共享。下面就制度的主要内容予以发布: 一、制度出台的背景及过程 年年初,市政府明确把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后,市人社局即会同市民政、财政、卫生计生和物价等部门以及部分商业保险公司分别赴南通、苏州、成都等国家试点城市,在学习借鉴各试点城市的做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制度草案并先后多次召集相关职能部门研讨论证,广泛征求了市人大、政协、各民主党派,各委、办、局,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又进行了论证和修改,对制度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予以充实和完善,最终形成了《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送审稿),年月日经市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了《意见》。

二、内容要点 (一)《意见》的适用范围 考虑“十三五”期间,国家、省对各项社会保障制度要求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化,为了减少今后整合的矛盾,统一全市范围内的保障水平,所以《意见》的适用范围包括江阴、宜兴,覆盖整个行政区域。 (二)长护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考虑制度应从地域上做到全覆盖,从人群上也做到全覆盖,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系统、统一管理,故《意见》的覆盖范围具体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具体的经办工作则由市区、江阴和宜兴各自组织开展。 (三)长护保险制度的筹资 .筹资标准。《意见》规定,在制度初期,筹资总体水平不高于上年本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目前暂定为每人每年元。 .筹资渠道和方式。长护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转等部分组成。目前暂定个人元、政府补助元、医保统筹基金元。其中,《意见》规定对“未成年人(含在校学生)以及符合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居民,试行期内个人缴费部分暂免征缴。”这一做法与省内苏州试点期间的做法相同,主要考虑既能确保这部分人群的待遇保障,又能扩大参保人群的总规模,同时也能减轻各级政府财政的投入负担。按《意见》明

国际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模式研究

国际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模式研究 发表时间:2019-06-04T10:03:53.410Z 来源:《中国医学人文》(学术版)2019年2月下第4期作者:侯仕樱1 徐怀伏1 [导读] 由于长期护理保险既具有医疗保险性质,需要近期风险横向分散,又如养老保险需要远期风险纵向分散,因此各国现行的长期护理保险模式都是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协作模式,社会保险便于资金统筹管理,扩大风险共济效果,保证制度公平性,同时商业保险在保障体系有不同程度的参与,以提高资源分配效率。 1.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江苏南京 211198 【摘要】由于长期护理保险既具有医疗保险性质,需要近期风险横向分散,又如养老保险需要远期风险纵向分散,因此各国现行的长期护理保险模式都是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协作模式,社会保险便于资金统筹管理,扩大风险共济效果,保证制度公平性,同时商业保险在保障体系有不同程度的参与,以提高资源分配效率。但是在商业保险的参与程度和具体的筹资给付方式、制度管理设计等方面仍有不同,以不同国家为代表主要分为美国、德国、新加坡、日本等长期护理保险模式。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模式;美国;德国;日本;新加坡 1美国代表的市场主导费用分担模式 美国长期护理保险秉持自愿参保原则,其费用支出60%左右由公共保障计划提供,通过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转移支付,29%个人自付,7%依靠商业保险,4%由退伍军人管理局和慈善计划等提供[1]。 公共保障针对不同人群和不同照护服务分为以下几种,医疗保险计划(Medicare)为65岁以上人群支付者住院费用、专业护理费用、家庭保健服务费用(主要包括急性医疗服务)以及晚期病人收容所护理费用等;医疗救助计划(Medicaid)为低收入个人或家庭向长期护理服务的运营者支付护理院护理和家庭护理服务的费用;长期护理合作计划(Long Term Care Partnership Program,LTCPP)由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合作开发,面向中等收入群体,可以在达到私人长期护理保险最大偿付额度后从Medicaid获得长期护理费用支持,服务项目包括专业护理院护理和家庭社区护理等;社会服务补助金计划(Social Services Block Grant,SSBG)针对接受子女补助金和补充保障收入人群,提供日间照护、替代照护、家庭基础服务、健康相关服务、转诊、咨询、送餐服务、法律服务等基础性养老服务项目;老年法案(Older Americans Act,OAA)为60岁以上贫困、孤独或身体健康状况较差的老人提供家庭援助和照料服务;退役军人福利计划(Department of Veterans Affairs,DV A)拥有和经营社区生活中心、退伍军人之家和合约社区护理院三种护理机构,为病情已稳定而具有身体功能障碍的退伍军人提供家庭健康、病床个人护理和临终关怀等系统照护,综合考量退伍军人疾病、服役、财务情况,灵活决定免费护理或是按比例分担费用。 在政府政策的鼓励和引导下,美国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发展较快,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个人商业长期护理保险(IP)占据市场80%份额,主要为混合型保险模式,长期护理保险常附加于死亡保险、万能险、年金险等产品,承包内容既有治疗性的专业护理服务又包括非治疗性的家庭护理服务,保费厘定、条款设计、补偿方式灵活,现金与服务给付相结合,既有按天支付的津贴补助也有每月支付固定保额,保险公司设定多档次的最高支付限额。联邦长期护理保险(Federal Long Term Care Insurance Program,FLTCIP)是由约翰汉考克人寿健康保险公司提供,共有四种方案,给付金额分别为150、200美元,给付期2-5年不等,终生最大保障限额各不相同。服务对象为联邦雇员福利计划、邮政服务体系和在军警部门工作的现役或国家护卫队全职服役人员,以及以上员工亲属。保费缴纳方式多样,可自行缴纳,也可通过工资、年金或养老金扣除,支付范围覆盖各类护理服务、照护人员和照护设备使用。雇主购买长期护理保险(PME)是由企业雇主购买,受益人为雇员以及其配偶、子女、父母,保险购买支出可使雇主享受税收优惠。团体购买降低了逆向选择风险,同时PME具有可转移性,跟随雇员情况可转为个人长期护理保险保单。 2德国代表的双轨运行收入分层模式 德国实行强制性长期护理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个人收入水平高低,分流入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和强制性商业保险。筹资方式直接按照雇员工资收入1.7%划入,雇员雇主共同承担;退休人员只支付保费的一半,另一半由其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没有收入的家庭和事业人员可以免交保费。该融资制度的设计有助于在高收入人群和低收入人群之间,有收入家庭与无收入家庭之间进行转移支付。支付方式主要是对家庭非正式护理人的现金支付,政策从法律层面对家庭成员给予支持,支付现金不限定用途也不需缴税;对专业家庭护理机构、非家庭照护机构的服务购买非现金支付;为鼓励社区照护,政府还实行“时间储蓄”计划,招募18岁以上志愿者利用业余时间到老年服务场所进行免费的服务,把服务的时间积累储存到个人的档案,等自己有护理需求时,就可以提取时间,享受照顾。 德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具有活力的市场化机制,引入大量盈利性组织参与竞争,保险基金可以通过与服务供应商协议谈判获取最低费率,控制成本增长;同时鼓励不同的健康基金进入,保险受益人每年可在不同的基金之间进行一次转换,保障偿付能力。 3新加坡代表的公私合作风险分担模式 新加坡乐龄健保计划利用全国医疗储蓄计划(Medisave)账户中的资金购买护理保险,个人会在40岁时国家强制参保自动注册加入该计划,但是居民可以选择退出,事后提高准入门槛,65岁以后再投保可能因健康问题被拒保。[2]每个人的保费由其加入该计划额年龄决定,不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加,以提高年轻人参保率。 依托于医疗保险的个人储蓄账户模式,新加坡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同样以“自我积累、自我保障”为原则,政府只通过乐龄残疾援助计划承担70岁以上残疾居民的保险津贴,为高风险人群提供社会长期护理保险与救助,按支付能力给予每月150新元或200新元的补助。个人缴纳40%,公共财政补贴42%,几乎与个人筹资比重持平,长期护理保险提供9%,慈善捐款不足10%。缴费方式为定期保费,政府规定保费以五年为固定周期,调整幅度控制在5%至20%之间[3]。 照护服务提供采用公私混合供给机制,私人护理机构高达80%,公立仅为20%,公立护理机构中66%由职员福利组织提供。基金管理亦交由保险公司进行运作,更偏重供给效率。除了居家护理服务、日间服务中心外,新加坡设有提供住宿的专业服务机构,其中有专门针对慢性病患者的护理机构。 4日本代表的全民社保需求分担模式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居住在市町村40岁以上居民强制参保,被保险人分为两类,第一类为65岁以上老年人群,在需求发生时即可

泰康附加吉祥重大疾病长期护理保险条款

泰康附加吉祥重大疾病长期护理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 ................附加 ..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1.4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8.3 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进行了明确定义,请您仔细阅读 (9)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5.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减保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效力终止 8.2 职业或者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8.3 适用主合同条款 9.重大疾病定义 10.释义 10.1 保单年度 10.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0.3 周岁 10.4 有效身份证件 10.5 医院 10.6 初次确诊 10.7 意外伤害 10.8 毒品 10.9 酒后驾驶 10.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11 无有效行驶证 10.12 机动车 10.1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10.14 遗传性疾病 10.15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10.16 现金价值 10.17 专科医生 10.18 与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 金价值 10.19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10.20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 失 10.21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0.22 永久不可逆

关于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关于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发表时间:2019-05-14T10:10:20.877Z 来源:《信息技术时代》2018年9期作者:宰亚男 [导读]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家庭人口结构小型化和核心化、家庭长期护理负担能力不足、财政支付的压力与社会治理中民生保障的功能,构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山西太原 030000) 摘要: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家庭人口结构小型化和核心化、家庭长期护理负担能力不足、财政支付的压力与社会治理中民生保障的功能,构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显得尤为重要。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我国许多省市纷纷开展老年护理保险制度的试点,比如青岛市、长春市、等,这些城市均取得了不错的成绩。本文介绍了长期护理保险概念、建立必要性以及我国现存现状和发展路径。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人口老龄化;老年护理 一、长期护理保险概念界定 戴卫东(2012)认为是一种要依赖他人的帮助才能完成日常生活的人所发生的护理费用以及非正规护理者的补助进行分担给付的一种制度安排。曹信邦(2018)认为作为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直接目标功能是财务损失的赔付,而不是服务的直接供给。长期护理保险是被保险人因长期失能而产生的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费用由所有投保人共担的财务损失化解机制。 二、建立发展长期护理保险的必要性 戴卫东(2015)通过分析发达国家的实践可知长期护理保险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利于体现了人本主义关怀,老年人权益保障;是应对老年服务保障社会风险的一种积极尝试;解放了大量劳力,增加了社会财富的创造;缓解了就业压力,推动了老年服务职业化和产业化的发展。此外,还有利于提高老年人的生命质量、促进家庭代际的良性互动、缓解老年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贫困维系老年人的社会关系网络以及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等。伴随国民平均寿命的延长和健康长寿消费需求的增加,公共卫生、健康管理、基本医疗和老年护理的支出和产值的增加,老年护理作为独立项目开始发展并单独统计。曹信邦(2018)认为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家庭人口结构小型化和核心化、家庭长期护理负担能力不足、财政支付的压力与社会治理中民生保障的功能,应积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长期护理财务风险的广泛性、不确定性和社会共同风险的特征,表明保险是化解长期护理财务风险的理性选择,但私人长期护理保险的市场失灵决定了强制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具有优势。 三、关于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 1.政策制定 200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文)明确提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制度”。201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60 号文),其中号召“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实施老年护理补贴、护理保险,增强老年人对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文),其中指出“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9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文)又更明确地指出“积极开发长期护理商业险”。2016 年 6月 27日,人社部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青岛等15城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以期为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全面推广做好前期探索。截至 2018年3月,上述15个地区前后出台了相关指导性文件,试点工作全部得以落实。至此,我国正式从国家层面提出探索在医疗保障体系下,面向所有城乡居民和不区分年龄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尝试。 2.覆盖范围 覆盖范围要实现制度、区域、人口的全覆盖。戴卫东(2017)在此基础上认为应以65岁及以上重度失能老年人为主,针对城乡低保户和“失独”家庭、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等符合条件的交不起保险费的特困者和特定人群,应该实行减免政策,实现全民覆盖。曹信邦、张小凤(2018)认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该覆盖全体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参保者(张文博,2017)。卢婷通过对15个试点城市分析认为在我国各项具体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寻求整合、统一的当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不应再制造新的“碎片化”,应扩大覆盖对象范围,将全体国民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体系。 3.保费缴纳 戴卫东(2017)认为试点阶段,可以从医保基金的个人账户中划拨一定比例或全部划转,再加上地方政府财政补贴,形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试点结束后全面推广时,城镇职工参保者由企业、职工共同缴费,财政适度补贴;城乡居民实行个人缴费,中央和地方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助。考虑考虑到医疗服务的专业性,入住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可以稍高于入住定点养老机构的待遇。为了与“新医改”相衔接,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入住定点社区医疗机构的保险待遇应高于定点医院。 4.制度类型 从当前已经实施的地区看,制度类型大致可分为四种:一是关注与急性期后医疗护理的护理保险制度,提供涵盖短期医疗护理和长期医疗护理待遇,典型城市为长春的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二是提供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待遇,依托基本医疗保险划转资金和有限财政支持的青岛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模式,如山东省内东营、潍坊、日照、聊城;三是以长期医疗护理服务为主,兼顾部分生活护理服务、针对高龄老人的上海高龄老人医疗护理保障制度模式;四是提供长期医疗护理服务和生活护理服务待遇的,政府、个人、医保基金三方筹资的南通模式。 四、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现实路径 有些学者认为我国目前的人均收入不能满足购买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能力,因此应该建立保障范围广泛的社会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戴卫东,2011;曹信邦,2014)。戴卫东(2017)认为在“十三五”末或“十四五”初,如果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定型,应当继续沿着“跟从医疗保险”的原则,实现全民覆盖,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保持一致。目前,我国现在试点的长期护理保险属于社会保险性质。曹信邦、张小凤(2018)认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目标定位可以采取分步推进战略,以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制度创

日照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日照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护理保险”)制度,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日政办字…2017?8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确定的护理保险待遇适用于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护理保险资金的筹集标准、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制定管理规范和基本流程,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资金筹集、支付等日常经办服务工作。财政、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护理保险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权限,根据统一政策、市级统筹、统收统支、分级经办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护理保险业务经办服务管理。 第二章护理服务形式与内容 第五条参保人员因疾病、伤残等原因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病情基本稳定,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附件1)评定低于60分(不含60分),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护理保险待遇。 第六条根据参保人员护理需求,分别确定不同的护理服务

形式: (一)医疗专护,是指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设臵医疗专用病房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 (二)机构护理,是指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员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护理服务。 (三)居家护理,是指定点护理机构派医护人员到参保人员家中提供护理服务。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申办上述一种护理服务形式。 第七条申请医疗专护待遇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因病情需长期保留气管套管、胆道等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臵管等管道(不包括鼻饲管及导尿管),需定期对创面进行处理; (二)需长期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 (三)因神经系统疾病、骨关节疾病、外伤等导致昏迷、全身瘫痪、偏瘫、截瘫,双下肢肌力或单侧上下肢肌力均为0-Ⅱ级,需要医疗护理; (四)髋部骨折未手术、下肢骨不连(腓骨除外)、慢性骨髓炎,需要医疗护理; (五)其他术后仍需长期住院维持治疗的。 第八条申请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待遇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患有以下慢性疾病:脑卒中后遗症(至少一侧下肢肌

长期护理保险.

保险学(finn08820t)课程论文 院系经济学院 专业金融学 班级132113001 学生姓名王霞 学号1321120026 任课教师杨玲 2015年 06 月 12 日

长期护理保险研究 金融学专业学生王霞学号1321120026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老龄化;现状;德国;日本;应用 一、长期护理保险概念和背景 (一)长期护理保险的概念 长期护理(Long-term care,LTC)也称长期照料,是主要针对老年群体提出的概念。根据美国健康保险协会(HLAA)定义,长期护理是指“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持续地为患有慢性疾病,譬如早老性痴呆等认知障碍或处于伤残状态下,即功能性损伤的人提供的护理。这种护理包括:医疗服务、社会服务、运送服务、居家服务和其他支持性服务”。 通常长期护理指的是老年人长期护理,但长期护理亦可针对任何年龄层次的人群,比如年轻残障人员使用长期照料设施,以及事故受伤或疾病治愈的人们也需要康复期照料。普遍意义上实施长期护理的目的是提高由于病理性衰老,或由于正常衰老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给精神和体力不能独立照料自己的人们提供广泛的医疗和非医疗服务。这种服务囊括了此类人群不同健康层次需求,包括日常生活活动帮助、偶尔的护理照料、专业护理服务,成人日托照料、家庭健康照料、护理院、临终关怀照料等都属于长期护理的范畴。普遍意义上讲,长期护理保险是指对被保险人因年老、严重或慢性疾病、意外伤残等导致身体上的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入住养老院接受长期的康复和支持护理或在家中接受他人护理时支付的各种费用给予补偿的一种健康保险。长期护理通常周期较长,一般可长达半年、数年甚至十几年,其重点在于尽最大可能长久地维持和增进患者身体机能,提高其生存质量,而不是以完全康复为目标,更多的情况是使病人的情况稍有好转,或仅维持现状。 (二)长期护理保险的背景 当今世界人口老龄化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密切关注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各国都积极地寻找应对措施,制定相应政策。20世纪70年代首先在美国出现长期护理保险产品,80年代在德国和法国相继出现。2000年4月日本正式开始实施全民长期护理保险计划。我国在2000年就已进入老年化社会,截至2008年,我国老年化已经达到11.3%。老年人群在退休之后收入有所下降,而且由于

我国启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我国启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近日,人社部印发了《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启动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试点。将会用1到2年的时间,探索为长期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提供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首批包括上海、广州、山东青岛、河北承德、吉林长春等15个试点城市,试点期间,该制度主要覆盖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群。 据媒体报道,截至2015年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超2.2亿,其中失能和半失能人数超过4000万,需要被长期照料看护。这些老人及其家庭难以支付长期护理服务所需的高额费用,政府的补助力度有限,远无法满足不断增长的长期护理服务需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能否满足这部分人长期照护的需要、适当减轻家庭负担呢?人社部副部长游钧曾表示,探索“长期护理保险”,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措施之一。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介绍,老年人卧床不起需要照料,投入的人力物力成本高昂,养老金无法解决,医疗又不能涵盖,为了规避失能人员生活照料风险,我国建立了这一相应的险种。 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认为,应将长期护理保险发展为我国现有“五险”之外的第六项社会保险制度。当前,应尽快实现失能等级鉴定和护理服务等级评定标准的全国统一,消除对推广长期护理保险的障碍。 《指导意见》规定,长期护理保险主要覆盖职工基本医保的参保人群,以长期失能的参保人群为主,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所需的费用。如老龄化程度已达26%的日本,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由政府和个人各承担一半。 此次对于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的筹资渠道,《指导意见》明确,试点阶段,试点城市可通过优化职工医保统账结构、划转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调剂职工医保费率等途径筹集资金,并逐步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长期护理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

日本和韩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比较研究_高春兰

2013年第3期 (总第198期)人口与经济POPULATION &ECONOMICS No.3,2013(Tot.No.198) 日本和韩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比较研究 高春兰,班娟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 要:在老年长期护理服务中,日本和韩国都选择了社会护理保险制度。从日韩两国护理 保险制度实施背景来看,因老龄化的加速、家庭护理功能的弱化、既有制度的局限性、老年医疗费用的增加,两国都引入了护理保险制度,但两国的老龄化程度、基础设施等存在差 异。从制度内容方面来看,虽然框架结构有些相似,但在具体表现形式上有些差异。两国的 扩充护理机构、培养护理人员、扩大服务对象、加强预防事业等对中国开展老年长期护理服 务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日韩;长期护理;护理服务;护理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0.6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49(2013)03-0104-07 收稿日期:2012-11-19;修订日期:2013-02-25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日韩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政策环境比较研究”(11BSH0630)。 作者简介:高春兰(1964- ),女,吉林汪清人,社会福利学博士,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社会福利制度比 较、社会政策。A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Elderly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System of Japan and Korea GAO Chun-lan ,BAN Juan (School of Humanities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Changchun 130012,China ) Abstract :In long-term care service for the elderly people ,both Japan and Korea choose social care insurance system.The background of the care insurance system in these two countries is quiet similar ,which are the acceleration of aging tendency ,the weakening of care function of the family and the limitation of current system and the increase of medical costs for the elderly people. However ,there are some differences in the level of aging tendency and the facilities for the aged between two countries.Although the framework of the content systems is similar ,there still exist differences on the specific form.The increase of care institutions ,the training of nursing staff ,the expansion of service objects and the enhancement of prevent business in Japan and Korea have

2020年(金融保险)健康长期护理保险条款

(金融保险)健康长期护理 保险条款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X公司 (以下简称本X公司) 健康360长期护理保险条款 目录 第壹部分总则2 第壹条合同构成2 第二条合同成立和生效2 第三条犹豫期2 第四条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2 第五条本X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2 第二部分保障利益条款2 第六条保险对象2 第七条保险责任3 第八条责任免除3 第九条保险期间4 第十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4 第十壹条保险费率调整4 第十二条宽限期4 第三部分保险服务条款4 第十三条合同内容变更4 第十四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4 第十五条通讯地址变更5

第十六条年龄性别错误5 第十七条未仍款项5 第十八条合同中止和复效5 第十九条合同解除5 第四部分保险理赔条款6 第二十条保险事故通知6 第二十壹条保险金申请6 第二十二条保险金给付6 第二十三条诉讼时效7 第二十四条争议处理7 第二十五条司法管辖7 第五部分释义7

第壹部分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X公司健康360长期护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合同成立和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X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本X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且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单月度、保险单年度和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合同生效日为计算基准。 第三条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且提供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本X公司将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仍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自投保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本X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X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X公司责任的条款,本X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且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X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X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X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相关政策问答

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相关政策问答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本市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有关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金山区先行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简称“长护险”)试点工作。 一、问:试点期间哪些人可以享受长护险待遇? 答:同时符合以下5项条件的人员,可申请享受长护险待遇: 1、年满60周岁及以上; 2、参加本市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人员; 3、参加本市职工医保人员必须为领取养老金人员; 4、老人居住地或入住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属于金山区范围; 5、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后,评估等级达到二至六级。 二、问:符合条件的老人申请享受长护险待遇流程是怎样的? 答:本人或家属凭身份证及代办人身份证,向居住地所在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或者委托村(居)老龄干部凭老人身份证复印件及长期护理保险申请表代为办理。经初审通过后,由评估机构派评估人员上门进行评估,评估后等级达到二至六级的,再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制定服务计划,并经老人或家属确认后提供服务。发生的符合长护险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按规定结算。

三、问: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绿色通道”评估? 答:符合长护险规定条件的老人,处于骨折、脑血管意外或帕金森病等疾病稳定期,生命体征平稳,需要继续治疗或专业护理但家庭无法满足其护理需求,最近6个月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的,由其本人或家属到居住地所在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可以进入“绿色通道”评估,以达到快速评估的目的。 四、问: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有效期多长? 答: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暂定为2年,“绿色通道”的有效期暂定为3个月。老人在评估有效期内可以申请享受长护险待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享受的,可在有效期满前20个工作日内,再次申请评估。 五、问: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如何收费? 答:评估收费标准为240元/人次。属于初次评估的,个人承担60元/人次,其中,低保家庭老人承担10元/人次,低收入家庭老人承担40元/人次;属于持续评估(第二次及以上)的,个人承担120元/人次,其中低保家庭老人承担40元/人次,低收入家庭老人承担80元/人次。“绿色通道”评估收费标准为120元/人次,个人承担20元/人次。 复核评估与终核评估费用采取责任方付费的原则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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