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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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工作意见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医养融合”新型养老服务模式的发展,解决长期失能人员的护理难题,不断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X〕80号)、《X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X政发〔X〕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立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护理保险”)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把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激发市场活力,确保托底型养老、扩大普惠型养老、支持社会化养老,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X民生的重要举措,建立多元筹资、保障基本、待遇分级、鼓励居家、适合县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长期失能、失智、残疾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护理和生活护理服务保障,努力提高参保人员的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共享X经济社会发展成
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
2.坚持基本保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
3.坚持责任分担,遵循权责对等,多渠道筹资,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逐步建立长期缴费的激励机制。
4.坚持机制创新,探索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提升保障绩效,提高管理水平。
5.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衔接,协同推进健康产业和服务体系的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对独立、相互衔接,实行分类管理。
二、覆盖范围和资金筹集
(一)覆盖范围
长期护理保险参保对象为县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二)资金筹集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
集和使用。基金筹资标准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和基金收支情况,由县政府适时调整。
目前,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照我县上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左右确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初期,筹集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缴纳30元、医保统筹基金筹资30元、政府补助60元;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缴纳30元、政府补助90元。
(三)筹集方式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年度筹集,参加护理保险的人员按年度一次性缴纳。
个人缴纳部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由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从医疗保险当年个人账户中划转;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缴纳年度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其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残疾人员由政府全额补助,个人无需缴纳。
医保统筹基金筹集部分,每年年初按照参加护理保险的职工医保人数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中筹集。
政府财政补助部分,由县财政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划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