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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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
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07.30
•【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00号
•【施行日期】2020.09.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资源税
正文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
事项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00号2020年7月30日重庆市第五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我市应税资源品位、开采条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我市工作实际等情况,对授权事项作如下决定:
一、《资源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税税目,其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具体适用税率按《重庆市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资源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资源税税目,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实行从价计征;地热、矿泉水
实行从量计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定后,税务机关按其损失金额的50%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50%;
(二)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30%减征资源税;
(三)纳税人综合利用尾矿库里的尾矿,免征资源税。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能源等部门依法治税的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实现信息共享,推进税收共治。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资源税税目税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