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对象

合集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为切实做好资源税改革工作,确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以下简称《改革通知》)有效实施,现就资源税(不包括水资源税,下同)改革具体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确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下同)、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改革通知》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相关规定执行。

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省级人民政府可对本地区主要矿产品按矿种设定税目,对其余矿产品按类别设定税目,并按其销售的主要形态(如原矿、精矿)确定征税对象。

(一)关于销售额的认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二)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9.07•【字号】皖自然资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皖自然资规〔2020〕5号),我省对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进行了较大调整。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矿业权转让行为,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规〔2017〕7号),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矿业权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让方式省、市、县发证的矿业权,可采用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依法转让,并按照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登记权限,由县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国有地勘单位、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以持有的探矿权和采矿权进行转让或合资合作勘查开发的,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依规定委托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公开确定受让主体或合资合作主体。

二、转让条件(一)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3.探矿权属无争议;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占用费(使用费)、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下同);5.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2.采矿权属无争议;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占用费、采矿权出让收益、资源税;4.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

附件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依法向矿业权人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第四条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6的比例分成,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地方管理海域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6的比例分成;其他我国管辖海域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全部缴入中央国库。

地方分成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之间的分配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管理,监缴由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负责。

第六条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上按照矿业权属地征收。

矿业权范围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具体征收机关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跨省级行政区域,以及同时跨省级行政区域与其他我国管辖海域的,具体征收机关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确定。

陆域油气矿业权、海域油气矿业权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按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钻井所在地、钻井平台所在海域确定具体征收机关。

海域油气矿业权范围同时跨省级行政区域与其他我国管辖海域的,其中按成交价征收的部分,按照海域管辖权确定具体征收机关,并按所占的海域面积比例分别计征;按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的部分,依据钻井平台所在海域确定具体征收机关。

第二章出让收益征收方式第七条矿业权出让方式包括竞争出让和协议出让。

资源税征收政策解读

资源税征收政策解读

资源税征收政策解读资源税作为一种特殊的税收,对于国家资源管理和税收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资源税征收政策是指国家针对资源税征收的一系列制度设计和管理措施。

本文将对资源税征收政策进行解读,并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背景与意义资源税是指对经济活动中使用和消耗的自然资源进行征税的一种税收形式。

其征收的目的在于调节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促进绿色发展。

资源税征收政策的实施,能够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率,减少资源的浪费,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资源税征收对象与税率资源税的征收对象主要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炭等自然资源及其开采、利用环节中产生的相关产品。

资源税的税率根据不同资源种类和开采程度而有所差异,一般以固定比例或单位价格计征。

税率的合理设置既能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又能够避免对企业经营造成过大的负担。

三、资源税征收方式与程序资源税的征收方式主要包括自行申报、核定征收和税务机关实地核查等。

对于资源开采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申报相关税款,并进行资料备案。

税务机关在征收过程中,会进行核查和核实,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会及时进行调整和处理。

四、资源税征收政策的创新与改革为了适应新形势下资源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要求,我国资源税征收政策在不断进行创新和改革。

例如,推出差别化资源税税率,通过对资源稀缺程度进行评估,对不同资源进行差别化税率调整,进一步激励资源的合理利用与节约。

五、资源税征收政策的影响与挑战资源税征收政策的实施对于资源开采企业、国家财政和环境保护等方面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对于企业而言,合理遵守资源税征收政策,能够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对于国家财政而言,资源税作为一种重要税收收入来源,能够提供财政支持。

然而,也面临着征收难度和税收管理等方面的挑战。

六、资源税征收政策的前景和建议资源税征收政策的推进,对于促进绿色发展、保护环境和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未来的发展中,应进一步加强资源税征收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税务管理的科学化和信息化水平。

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09.03•【文号】自然资发〔2024〕173号•【施行日期】2024.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依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以下简称财综10号文)有关规定,现就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时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矿业权人应按财综10号文所附《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中规定的矿种、计征对象,逐年计算并申报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原矿产品是指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加工直接销售的产品。

选矿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或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等。

二、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的矿产品均应计算矿产品销售收入。

视同销售是指矿业权人以自采或自产的原矿产品或选矿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等情形。

三、矿产品销售收入是指矿业权人销售矿产品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收入,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产品销售收入,具体按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据的时间确定。

视同矿产品销售的,按矿产品转移所有权的时间确定。

五、矿产品销售价格是指矿业权人出售矿产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有市场交易销售价格的,矿业权人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

若内部自用、视同销售矿产品行为而无实际销售价格,矿业权人应参照当地或相邻地区同类产品的公开交易销售价格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3.3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防范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现予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3月30日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应当依法向开采地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第三条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

计税销售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

原矿和精矿的销售额或者销售量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确定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四条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

视同销售包括以下情形:(一)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二)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精矿销售;(三)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

矿产资源管理法汇总

矿产资源管理法汇总

矿产资源管理法汇总矿产资源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矿产资源,我国有一系列相关的矿产资源管理法规。

本文将对这些法规进行汇总,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矿产资源管理相关知识。

一、《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基础法律。

该法规定了矿产资源的归属、获取、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具体包括了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区划定、矿产资源勘查与评审、矿业权管理、矿业权转让等等。

该法的实施旨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环境和生态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经济发展利益。

二、《矿产资源税法》《矿产资源税法》是我国矿产资源税收领域的主要法规。

该法针对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活动征收资源税。

该法规定了矿产资源税的计算、征收对象、纳税义务人、税率和节税优惠等方面的内容。

实施该法旨在通过资源税的征收,合理调节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关系,鼓励节约能源,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三、《矿业权管理条例》《矿业权管理条例》是针对矿业权的管理和行使进行规范的法规。

该条例主要规定了矿业权的获取和变更手续、矿业权的行使和保护、矿业权转让和终止、矿业权的出让和承包以及矿业权纠纷的处理等内容。

该条例的实施旨在建立健全矿业权管理制度,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资源的秩序和可持续利用。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是针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节进行管理的法规。

该条例主要规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计划的编制和实施、矿山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要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和检查等内容。

该条例的实施旨在规范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确保矿业生产的安全和环境的保护。

五、《矿产资源勘查管理条例》《矿产资源勘查管理条例》是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进行管理的法规。

该条例主要规定了矿产资源勘查申请和审批程序、矿产资源勘查权的取得和行使、矿产资源勘查资质的认定和评价、矿产资源勘查信息的报送和公开等内容。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4.13•【文号】国发〔2017〕29号•【施行日期】2017.04.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7年4月13日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地发挥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对维护国家权益、调节资源收益、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作用,推进生态文明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就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维护和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权益为重点,以营造公平的矿业市场竞争环境为目的,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新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完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合理调节矿产资源收入,有效遏制私挖乱采、贱卖资源行为。

二是坚持落实矿业企业责任,督促企业高效利用资源、治理恢复环境,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同时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是坚持稳定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兼顾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与矿产地利益,合理确定中央与地方矿产资源收入分配比例。

采矿业的矿产资源税收政策

采矿业的矿产资源税收政策

采矿业的矿产资源税收政策采矿业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行业,在许多国家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矿产资源税收政策。

本文将重点介绍采矿业的矿产资源税收政策。

一、税收目的采矿业的矿产资源税收政策旨在通过征收合理的税收,确保国家能够分享采矿业发展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这些税收收入可以用于国家的公共开支,如教育、医疗和基础设施建设等,进一步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增长。

二、税收对象采矿业的矿产资源税收政策通常针对的是直接参与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或个人。

这些企业或个人需要申请采矿许可证,并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

三、税收方式采矿业的矿产资源税收政策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征收。

一种常见的方式是按照采矿业的产值征收税款。

企业或个人需要根据实际产出的矿石数量和价格计算出产值,并按照一定比例向国家交纳税款。

另一种方式是按照采矿权出让的方式征收税款。

企业或个人在获得采矿权时需要缴纳一定的开发费用,并按照一定比例向国家交纳税款。

四、税收比例采矿业的矿产资源税收政策中,税收比例一般会根据矿产资源的种类和市场需求情况进行调整。

对于高价值的矿产资源,往往会征收较高比例的税款,以确保充分分享经济利益。

而对于一些低价值的矿产资源,税收比例可能会相对较低。

五、税收优惠在一些国家,为了鼓励采矿业的发展,政府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提供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新投资的采矿项目,政府可以减免一定比例的税款或者延长税款缴纳期限,以降低企业或个人的负担,并吸引更多资金投入到采矿业中。

六、监管和执法为了确保矿产资源税收政策的有效执行,各国会制定相关的监管和执法措施。

这包括加强对采矿企业的税务审核和监督,确保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并加强对采矿权的管理和控制,防止非法采矿活动的发生。

七、国际合作由于矿产资源往往具有跨国性质,各国在制定矿产资源税收政策时也需要进行国际合作。

这包括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信息交流和经验分享,共同制定标准和规则,避免矿产资源的不合理开采和偷漏税款等问题,以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管理。

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法理逻辑

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法理逻辑

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法理逻辑摘要:一、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概念及法理逻辑1.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定义2.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法理逻辑二、矿业权出让收益与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的关系1.三者的概念及区别2.矿业权出让收益对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的影响三、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立法问题1.立法原则2.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正文:一、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概念及法理逻辑矿业权出让收益,是指政府在出让矿业权过程中,根据矿业权的市场价值和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向矿业权人收取的一定比例的收益。

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法理逻辑主要基于两个方面:一是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二是矿业权的市场价值。

首先,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政府作为矿产资源的代表,有权对矿业权进行出让,并收取相应的收益。

这是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法律依据。

其次,矿业权出让收益与矿业权的市场价值密切相关。

矿业权的市场价值取决于矿产资源的丰富程度、品位、开采条件等因素。

政府在出让矿业权时,需要根据矿业权的市场价值确定出让收益的数额,以确保国家利益的实现。

二、矿业权出让收益与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的关系矿业权出让收益、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是矿产资源开发中的三种主要费用。

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下:1.矿业权出让收益和资源补偿费都是政府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向矿业权人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弥补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社会等方面的影响。

2.矿业权出让收益和资源税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征收对象、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上。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政府在出让矿业权时向矿业权人一次性收取的费用;而资源税是政府根据矿产资源的开采量、销售收入等因素向矿业权人征收的税收。

3.矿业权出让收益对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收取可能会影响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征收。

如果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数额过高,可能会加重矿业权人的负担,导致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征收难度增加。

三、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立法问题在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立法方面,目前存在以下问题:1.立法原则不清晰。

关于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的政策建议

关于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的政策建议

关于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的政策建议LI Gang;LI Yong【摘要】自《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以来,各地相继开展了相关研究,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对于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完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客观上也存在思想不统一、研究不充分、改革不平衡等问题.建议加快法律修订,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和资源税的性质和功能,处理好企业投资收益、国家投资收益和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收益三者的关系;坚持探矿权出让收益的所有者权益属性,鼓励探索多种收益实现形式;研究起草核定指南,规范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制定;进一步明确资金使用方向,提高使用效益.【期刊名称】《中国矿业》【年(卷),期】2019(028)001【总页数】4页(P27-30)【关键词】矿业权出让收益;资源税;征收管理【作者】LI Gang;LI Yong【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0矿业权出让收益是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重要保障。

自2017年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以来,各地相继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对于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完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客观上也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

例如,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相关规定不够细化、理解上存在争议[1-2],基准价制定过程中存在不平衡、不充分、不统一等问题[3],征收范围扩大导致一部分企业面临巨大资金压力[4],评价指标体系有待建立和完善[5]。

为深入推进和落实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有必要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总结和分析。

1 改革进展和成效1.1 改革进展制定征收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更好地发挥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对维护国家权益、调节资源收益、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作用,推进生态文明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研究制定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并于2016年12月30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

完善矿产资源国家权益收益与分配管理制度

完善矿产资源国家权益收益与分配管理制度

完善矿产资源国家权益收益与分配管理制度我国的法律规定,国家对其所有领土和管辖的海域范围内的矿产资源都享有主权权力,国家是我国全部矿产资源唯一的所有主体,国家拥有对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力。

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保护和合理利用有限的、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更是每个国家所面临的重要任务,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也不例外,对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资源人均占有量较少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完善矿产资源国家权益收益与分配管理制度,使之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一、矿产资源国家权益收益与分配管理制度的现状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的国家权益收益是指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收益和投资收益,权益管理是矿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国家财产权益、调节资源开发中各方利益的重要抓手。

目前,我国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权益的租税有: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矿业权价款、矿业权使用费、以及石油特别收益金(见表1),其征收与分配方式如表2所示。

二、当前矿产资源权益管理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矿产资源权益管理存在名目繁多、名实不符、国家利益严重流失、资源收益未惠及全民、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极度扭曲等问题,造成“国家微利、企业暴利、居民无利”。

本文认为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真正代表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收益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被边缘化,改革后的以从价计征的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事实上重叠。

二是地方区域性“收费”政策稀释了国家资源所有者权益,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费率和征收的实际入库率低,造成国家财产收益大量流失。

一方面,地方区域性“收费”如云南征收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新疆增收的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湖南等省征收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等稀释了国家资源所有者权益。

2007—2010年期间,云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额为4.27亿元、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为27.25亿元,后者比前者高6倍之多。

国家税收之资源税概述

国家税收之资源税概述

国家税收之资源税概述引言资源税是国家税收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是指国家对矿产资源、能源资源以及土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所征收的一种税收。

资源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调节资源供求关系、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国家税收之资源税进行概述,讨论资源税的定义、征收标准、征收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资源税的定义资源税是指国家对矿产资源、能源资源以及土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所征收的一种税收。

资源税的征收主体为国家税务机关,征收对象为从事资源开发和利用的企业、个人等。

通过资源税的征收,国家可以有效地管理和调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发展。

资源税的征收标准资源税的征收标准是根据资源的种类和数量来确定的。

不同的资源有不同的征收标准,通常以资源的产量、销售额或利润等为计税依据。

资源税的征收标准在制定时需要综合考虑资源的稀缺性、开采成本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以确保资源税的公平与合理性。

资源税的征收程序资源税的征收程序包括纳税申报、审批、缴纳等环节。

在资源开发利用者取得资源收入后,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将对纳税申报进行审核,并根据纳税申报的内容计算应纳资源税的额度。

纳税人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将应缴纳的资源税及时缴纳到指定的银行账户,以完成资源税的征收程序。

资源税的用途资源税的主要用途是用于支持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资源税征收所得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支持资源型产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促进各地区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加工转化。

2.资源税的一部分可以用于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推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开发,减少资源的浪费和污染。

3.资源税的一部分还可以用于改善民生,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加强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的投入。

资源税的现状与发展目前,我国资源税的征收存在一些问题和亟待解决的挑战。

首先,资源税的征收标准和税率不够科学和合理,无法充分反映资源的稀缺性和开采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发布根据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条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部门规章及文件〕1.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10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6号)第3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2016年5月9日财税〔2016〕 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现就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源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基本原则。

一是清费立税。

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

二是合理负担。

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借鉴煤炭等资源税费改革经验,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

三是适度分权。

结合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异较大等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全文及解读-V1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全文及解读-V1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全文及解读-V1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是中国政府为加强对矿产资源管理的举措之一。

该办法于2021年3月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其主要内容包括征收标准、征收范围、征收方式等方面。

接下来,我们将对该办法进行全文解读。

一、征收标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的标准是“矿业权出让价款或者交易对价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

该标准包含两个范围,分别是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和矿业权出让价款或者交易对价。

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指的是收益的征收比例,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矿业类型等因素的不同,征收比例在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之间浮动。

矿业权出让价款或者交易对价则是收益征收的基础,通俗来说,就是政府出让矿业权所拿到的钱。

二、征收范围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的对象是“矿业权出让人”。

此处的矿业权出让人指的是通过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等方式获取矿业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同时,该办法还规定了不适用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1. 从前期探矿、或矿区选址到核准矿业权期间投入的资金与劳动,以及建立设施、生产准备等费用;2. 如从公司并购重组、改制上市等非矿业资源出让活动中取得的矿业权;3. 处理破产清算、转让破产债权等矿业权的法院、管理机构等在矿业权处置中取得的矿业权。

三、征收方式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采用两种方式:一是“一次性征收”,即在矿业权交易价格中留下对应的征收额度,随着矿业权的转让一次性缴纳,并将征收款项划转至相关账户。

二是“分期征收”,对于交易金额较大的矿业权可分期交纳。

同时,该办法还规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应当遵循的程序:1. 矿业权出让人与矿业权受让人在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时,应当约定征收标准和征收方式;2. 矿业权出让人应当将矿业权出让的征收款项及时上缴,确保征收的及时性有效性准确性;3. 矿业权出让人应当向矿业权受让人出具征收票据。

四、经济社会效益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实行,对于促进矿产资源的高效管理、保护环境、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资源税 知识点总结

资源税 知识点总结

资源税知识点总结资源税的征收主体是国家税务部门,征税对象是依法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资源税征收的标准是按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情况及其对环境的影响来确定,资源税税率是按照不同的资源种类和开发方式来确定的。

资源税是一种间接税,由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资源税的征税对象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矿山、森林、水资源、渔业资源等自然资源,主要是对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活动进行征税。

资源税征收的税基主要是资源的开发量或者产量,也可以是资源的价值或者销售额。

征税的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和固定额税率,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和计税标准来确定资源税的应纳税额。

资源税是世界各国都采取的一种重要税种,对于保护环境、合理开发资源和提高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资源税的作用主要包括:调节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防止资源的过度开采和浪费,保护自然环境,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合理利用。

资源税可以通过征税的方式,对资源的开发量和产量进行限制,防止资源的过度开采,保护自然环境。

资源税可以通过征税的方式,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鼓励技术创新和节约型资源开发方式。

资源税可以通过征税的方式,提高资源的开采成本,减少资源的浪费和滥用,保护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加工利用,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的保护和修复等方面。

资源税的征收标准主要包括:资源的开发量和产量,资源的价值和销售额,资源的利润和收益等方面。

资源税的税率主要包括:比例税率和固定额税率,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和计税标准来确定资源税的应纳税额。

资源税的改革主要包括:税制改革,征税方式的改革,税收政策的改革等方面。

资源税的税制改革主要是调整资源税的税率和税基,完善资源税的征收标准和征收程序,提高资源税的征收效率和公平性。

资源税的征税方式的改革主要是探索资源税的差别化征收方式,采取不同政策措施,以适应资源税的特点和发展需要。

资源税的税收政策的改革主要是完善资源税的政策,促进资源税的征收和使用,推动资源税的制度建设和发展。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资源税收政策与征收指南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资源税收政策与征收指南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资源税收政策与征收指南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自然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自然资源部制定了资源税收政策与征收指南。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介绍该政策的相关内容,并提供征收指南,以帮助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更好地执行。

一、资源税收政策的背景与意义资源税收政策是国家为了管理和调控自然资源的使用而制定的经济手段。

资源税的征收可以引导企业和个人对资源的高效利用,减少浪费和过度开采。

这不仅有利于保护自然环境,还能提高资源利用的经济效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资源税收政策主要通过对矿产资源、水资源和森林资源等的征税来实现。

征收税款将用于环境保护、资源管理和公益事业等方面,以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公平分配。

二、矿产资源税收政策与征收指南1. 税收依据与计算公式根据矿产资源的种类、规模和产值等因素,自然资源部确定了矿产资源税的征收标准和计算公式。

征收标准包括基础税率和差别税率,计算公式为:矿产资源税额 = 矿产资源产出数量 ×税率。

2. 税收优惠与减免为鼓励和支持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税收政策提供了一系列的优惠与减免政策。

例如,对新发现或新开采的矿产资源给予减免税政策,对生产矿产品用于清洁能源和节能环保等领域的企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三、水资源税收政策与征收指南1. 税收依据与计算公式水资源税的征收标准包括用水量、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水资源价值等因素。

水资源税计算公式为:水资源税额 = 用水量 ×计税单价。

2. 水资源税收率与征收周期根据不同用水行业和用水性质的特点,自然资源部制定了不同的水资源税收率,并规定了征收周期。

同时,对于过度超标排放和浪费水资源的行为,加重征税力度,以引导节约用水和环境友好型水资源管理。

四、森林资源税收政策与征收指南1. 税收依据与计算公式森林资源税的征收依据包括森林面积、森林资源类型和森林资源经济利用状况等因素。

征收标准与计算公式根据不同森林资源类型的特点进行综合考虑。

资源税法考试题库及答案

资源税法考试题库及答案

资源税法考试题库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是什么?A. 矿产资源B. 土地资源C. 水资源D. 森林资源答案:A2. 资源税的税率是如何确定的?A. 固定税率B. 浮动税率C. 由地方自行决定D. 由国家统一规定答案:D3.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何时?A. 资源开采前B. 资源开采后C. 资源销售时D. 资源使用时答案:C4. 资源税的纳税地点应如何确定?A. 资源开采地B. 资源销售地C. 纳税人注册地D. 资源使用地5. 以下哪项不是资源税的减免税情形?A. 国家重点项目使用资源B. 自然灾害导致资源损失C. 个人自用资源D. 资源开采过程中的浪费答案:D6.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由哪个部门负责?A. 税务机关B. 国土资源部门C. 环境保护部门D.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答案:A7. 资源税的纳税申报期限是多久?A. 每季度申报一次B. 每月申报一次C. 每半年申报一次D. 每年申报一次答案:B8. 资源税的征收标准是如何制定的?A. 根据资源的稀缺性B. 根据资源的开采成本C. 根据资源的市场价值D. 根据资源的地理位置答案:C9. 资源税的征收对环境保护有何影响?B. 促进资源合理利用C. 导致资源过度开采D. 增加资源浪费答案:B10. 资源税的征收对经济发展有何作用?A. 阻碍经济发展B. 促进经济发展C. 无关经济发展D. 导致经济衰退答案:B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以下哪些属于资源税的征收范围?A. 煤炭B. 石油C. 天然气D. 稀土答案:ABCD2. 资源税的征收可以采取哪些方式?A. 从量征收B. 从价征收C. 从量从价混合征收D. 固定征收答案:ABC3. 资源税的减免税情形包括哪些?A. 国家重点项目使用资源B. 自然灾害导致资源损失C. 个人自用资源D. 资源开采过程中的浪费答案:ABC4. 资源税的征收对以下哪些方面有影响?A. 资源的合理利用B. 环境保护C. 经济发展D. 社会稳定答案:ABC5.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涉及哪些部门?A. 税务机关B. 国土资源部门C. 环境保护部门D.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答案:ABC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 资源税的征收对象包括所有类型的资源。

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及政策建议分析

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及政策建议分析

现代商贸工业2021年第3期123㊀作者简介:尚志辉(1987-),男,汉族,宁夏银川人,硕士研究生,工程师,主要从事地质矿产工作;王春春(1988-),女,满族,贵州纳雍人,本科,工程师,主要从事地质矿产工作.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及政策建议分析尚志辉1㊀王春春2(1.西南能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贵阳550004;2.贵州省地质调查院,贵州贵阳550004)摘㊀要: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是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重要方式,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的理念,是我国矿业管理的重要政策之一.但是,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却存在着的一些问题,尤其是在制度内涵㊁制度的延续性㊁制度作用效果方面存在的问题尤为突出.为了深入推动业权出让收益制度的完善和发展,真正落实矿业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目标,本文主要从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的发展㊁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的政策建议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关键词: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价款;资源税;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D 9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d o i :10.19311/j.c n k i .1672G3198.2021.03.056㊀㊀我国在构建法制社会体系进程中,为各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导意见,通过法律方式进一步完善和保护各利益者的合法权利.矿产资源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也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构建矿产资源管理法制体系,对社会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其中,涉及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与矿业权人投资收益分配制度的制定尤为重要.2017年国务院印发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7 29号),随后,财政部㊁原国土资源部印发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 2017 35号),以此为基础,各地方政府分别制订了矿业权出让收益配套实施办法,形成我国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体系,明确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各利益主体收益分配方案.为深入了解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内涵㊁作用效果,实现矿产资源帕累托最优,促进矿业和谐高效发展,有必要对相关内容进行深入总结和分析.1㊀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的发展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是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重要方式,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的理念.1984年以前,矿产资源无偿使用,并未向国家缴纳任何资源使用费用;1984年之后,我国逐步建立健全我国的资源税体系,开始征收资源税,征收范围逐步扩大至所有矿产资源,主要作用是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和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的理念.1986年颁布的«矿产资源法»明确国家对矿产资源施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进一步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的理念,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1998年颁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提出了探矿权价款㊁采矿权价款等概念,明确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需要向国家缴纳矿业权价款,体现了国家投资找矿的收益,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2017年以来,随着我国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发展,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改变税费重复㊁功能交叉状况,规范税费关系;同时,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矿业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归于国家,作为矿业权人依法取得国家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收入.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国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理念是从无到有到逐步完善的过程.制度的发展,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利益相关方面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属于国家资源的一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对于全面维护国家的合法权益有着积极意义.我国矿业发展过程中,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方式主要有资源税㊁矿业权价款㊁矿业权使用费㊁资源补偿费等,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将以上税费㊁价款进行了重构㊁组合㊁定义,首先,将矿业权价款调整为矿权出让收益,不仅包含了矿业权价款的国家投资收益,还包含了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为全面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奠定了基础.其次,矿业权市场基准定价制度,从市场经济的特点出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规范企业行为㊁创设公平㊁公正的市场环境的目标.同时,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执行过程中,在保护矿业权人利益方面却遭遇了不少的问题,矿业权出让收益实质上包含了矿业权价款㊁资源补偿费等内容,矿业权人需提前缴纳开采矿产资源需缴纳的税费,大幅度增加了勘查开发成本,增加了企业负担,增加了经营风险.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的设计打破了原有制度的平衡,实质上是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向国家倾斜,这种改变是否能达到矿产资源帕累托最优,仍需实践检验.2㊀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存在的问题2.1㊀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和矿业权价款制度存在的矛盾点矿业权价款制度和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是在不同时期扮演者不同角色的制度条款,都为我国矿产资源的开发奠定了基础.矿业权价款制度是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出让时收取的费用,体现的是国家作为出资者的权益;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是有偿使用国家矿产资源收取的费用,体现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两种制度存在交叉或者重叠的部分,且存在一定矛盾,矿业政策与商法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21年第3期124㊀㊀权出让收益制度之前,对以申请在先方式获得空白地探矿权,矿业权人无需缴纳探矿权㊁采矿权价款,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缴纳资源税及资源补偿费.矿业出让收益制度之后,需要对所有矿业权进行有偿处置,按照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尤其是矿业权人使用自有资金在勘查开发过程中探获的新增资源储量和新增矿种仍需缴纳出让收益.2.2㊀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和资源税存在的矛盾点矿业权出让收益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与资源补偿费内涵重叠,而在资源税改革过程中,资源税税率按照税费平移原则已统筹考虑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金额,矿业权出让收益和资源税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税费重叠㊁功能交叉的问题.2.3㊀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各地执行差异较大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中各地征收时点与征收金额大小不一,客观上造成了区域行政壁垒,不利于公平竞争.如矿业权出让收益在出让时一次性确定,可以分期缴纳,各地在缴纳时点及各时点缴纳金额存在差异,形成了各地制度差异,各企业资金时间成本不同.矿业权市场基准价确定过程中,在各地存在对矿业权价款基准价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㊁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价理解出发点不同,考虑的影响因素不同,导致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差异化较大.2.4㊀矿业权出让收益内涵不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是有偿使用国家矿产资源收取的费用,体现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面对对象是矿产资源.矿业权是对矿产资源有时限㊁有范围㊁有专项用途的占有㊁使用和获取收益,属于用益物权.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业权属于矿业权人所有,矿业权出让收益实质是矿业权人获取矿业权而缴纳的费用,而不是使用矿产资源而缴纳的费用.而在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实施过程中,由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内涵不明确,导致各地理解差异,制定具体实施制度不同.3㊀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的政策建议3.1㊀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相关立法我国的法治建设开启了新篇章㊁迈入了新阶段.现阶段,随着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不断推进,其中暴露的问题也开始出现,这些问题催促了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已成为现代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矿业有着其特殊性,从过渡的方式和时间都是开展税收改革中的重要挑战.从矿业权价款制度过渡到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并不是简单的废止与执行的过程,而是需要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指引,尽可能全面㊁系统的实现两种管理制度的平稳过渡.对当前在执行过程中种种问题进行补充说明,尽可能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相关法案.当然,«矿产资源法»的修改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同的历史时期所遇到的问题也是不一样,采用的引导措施也是不一样的,这为当前法律法规的完善也提出了不同而需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便是针对当前发展过程中的种种问题的方向指引.3.2㊀处理好利益涉及方的合法权益在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过程中,矿产资源所有者和矿产资源使用者实现了分割,有利于刺激社会资本向矿产资源领域流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在整个矿产资源的开发中,便是涉及国家层面㊁企业开发者层面双方的利益协调.制度的不断发展,便是建立在此基础上双方博弈的过程.国家为了吸引大量的资源涌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便将最大利益出让;国家为了实现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便提升准入门槛,加速矿产企业的内部竞争.新制度的出台,便是新的一轮利益的调整,应从当前的形势出发,对利益涉及方进行分析,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矿业平稳发展.在矿业权出让收益确定过程中,应该了解企业投资收益㊁国家投资收益及国家所有者权益等方面情况,即要保护好国家的利益,维护好矿产资源开发的市场环境;也要为维护好企业的合法利益,降低企业在勘查开发矿产资源过程中的风险.但是,建议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宏观调控要以矿产资源为对象,以调整资源税为手段,优化矿产资源配置;而不是以矿业权为对象,通过调整矿业权出让收益,影响找矿积极性.3.3㊀保护矿业企业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有着高风险㊁高投资㊁高收益㊁长周期的特点,涉及各方面的专业知识㊁专业设备㊁专业人才,需要投入大量的人财物,存在着许多风险,给矿业企业经营带来很大压力.在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过程中,尤其要保护矿业企业合法权益,一方面要完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从当前制度出发,建立一系列保障矿业企业合法权益措施.建议几点:一是充分保障企业自有资金探获的资源或新增资源收益权,不再缴纳该部分矿产资源出让收益,体现企业投资收益.二是对前期以申请在先和协议出让方式获得的矿业权,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要以首次设立矿业权时点的状态为依据,而不是以矿业企业探获资源后进行探转采时点的状态,或者开采状态为依据进行确定.三是矿业权出让收益要严格执行在首次出让时一次性确定,主要通过竞争性出让方式进行确定,后期找矿㊁开采的风险和收益由矿业权人承担和享有,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是矿业权人获取矿业权而缴纳的费用,而不是使用矿产资源而缴纳的费用.4㊀总结矿业行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应管理制度的合理性对国民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在矿业出让收益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对国有资源的保护以及权益的维护都进行了调整,而其中涉及的问题也开始暴露,这为今后法规的完善提供了方向.制度的发展并不是简单的制定和修改,而是推动一个行业的规范和发展.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应该迅速制定弥补政策漏洞的方案,更好的维护行业的发展.另外,地方政府应该依据中央指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充分调动社会资源,认真筹划,推动矿业健康和谐发展,推动地方经济快速发展.参考文献[1]李刚,张化鹏.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探讨与建议[J ].中国矿业,2018,27(06):35G38.[2]王毅杰,赵瑞华.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的思考[J ].科技经济导刊,2018,26(26):241.。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