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用原料人参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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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用原料人参》编制说明
吉林人参研究院
一、背景说明
人参,是一种特殊的农产品,在我国已有几千年的食用、药用历史。由于人参具备了其它产品无法取代的药、食的双重作用,已在我国、韩国等形成了巨大的产业。我国的人参产量约为全世界的80%,但价格却明显低于韩国。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标准化水平低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2012年前,因受政策因素人参不能加入食品的限制,人参食品没有相应的标准,也谈不上人参食品标准体系的建立,人参进入食品以后,尽快制定人参食品的地方标准,加快吉林省人参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建设应属急需。监管部门执法过程中发现有的不法业户存在着糖水煮制红参、硫磺熏蒸人参、农残超标人参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上还出现人参提取有效成分后添加硫酸镁等进行再加工的制假售假新动向。人参食品标准体系的建设,直接关系到人参产业经济的健康发展、人参食品的质量安全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
全国参茸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国家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延吉),先后主导起草了《地理标志产品吉林长白山人参》、各种加工人参的鉴定及分等质量标准等12项国家标准,为吉林省人参产业规范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些标准与2009年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要求也有很多的不同,例如:《鲜园参分等质量》等国家推荐标准,不具有强制性,影响标准的有力执行,实施效果没有监管部门开展过跟踪评估;推荐性标准制定的安全指标,没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作依据,其科学性无从确定,虽然在当时的情况下,对保证人参质量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还需进一步研究论证。
发达国家已普遍使用了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系列标准,同时已有自己与国际接轨的完善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组织标准。在欧洲,与食品有关的标准体系有(OHSAS)标准(职业安全卫生评价系列标准),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
点标准(HACCO),欧洲“零售商联合组织/优食农产品标准(EUREP/GAP)。日本从2005年开始,实行了“肯定列表制度”,这是为了加强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管理而争取的一项新举措。在该制度下,对所有农业化学品在食品中的残留均制定了严格的物质限量要求,对没有具体规定的,则采取了不超过kg的强制性指标。2005年11月29日,日本政府公布了其残留限量标准的最终案(日本厚生劳动省公告497、498、499号)并于2006年5月29日起执行。由于标准化水平高,日本、韩国的人参农产品、食品国际市场竞争力很强,价格很高。
在制订食品用原料人参通用技术要求标准时,我们深入地调研了可用于食品的人参原料的各个人参产品。本标准中术语和定义部分,满足了卫生部批准人参进入新资源食品的要求;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和卫生学指标在满足相应国家标准的同时更要保证食品的安全性要求。标准制定的构思和设计完全符合人参进入食品的技术要求和我国目前的产业现状,同时又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工作简况
根据《吉林省卫生厅关于拨付人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及相关工作经费的函》(吉卫指标函〔2012〕35号)的要求,吉林人参研究院编制了工作计划,成立了标准编写组,会同通化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起草了《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原料用人参》。
1.调研和形成框架。标准编写组通过收集大量的调研资料和总结自己多年的工作实际经验,查阅了大量文献、相关标准、技术法规,参照“导则”形成了“食用人参通用技术要求”标准的基本框架。标准中的理化指标、卫生指标是根据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条例”、市场需求设立和确定的,标准雏形完成后,提交给吉林省人参标准编写专家协作组,组织权威专家进行标准审定和把关。
2.标准的完善整理。“食用人参通用技术要求标准”审稿会召开后,由标准编写组进行意见的分类整理,在充分考虑专家意见和法律法规的原则上对标准进行了完善和整理。吉林人参研究院曹志强研究员、蔡树群高级工程师负责起
草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组织管理工作。吉林人参研究院曹志强研究员负责起草该地方标准的调研执笔工作。吉林人参研究院的曹志强、蔡树群、娄子恒、杨文志、张引、潘晓鹏、杜跃中、高宇、李乃军;通化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姜自军高级工程师负责地方标准的实验分析、感官指标的核定工作。
3.形成文件、征求意见。标准征求意见稿形成后,由标准编写组分发到各标准相关的院校、科研单位、商业网点和生产、流通部门及标准参与单位,发送“征求意见稿”及收到“征求意见稿”的单位共计**家,反馈率100%,具体单位如下:吉林省参茸办公室,代表专家冯家研究员;吉林农业大学,代表专家李月茹研究员;吉林省疾病控制中心,代表专家李青研究员;集安市新开河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专家李学军高级工程师;抚松县人参产业办,代表专家侯玉兵研究员;集安市人参研究所,代表专家郑殿家研究员;通化吉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通化好运来食品有限公司;吉林省通化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吉林省白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吉林省人参检测中心。
4.汇总反馈意见:
以上各单位(包括标准参加单位)对此次征求意见非常重视,其中有*家单位对“标准”给予充分肯定,另外*家单位在对“标准”给予充分肯定的前提下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具体条数如下:(详细说明及处理意见见附件1)(1)收到征求意见的单位。*******
(2)收到征求意见***条。其中有部分相同或相似的意见,归纳为**条意见。
(3)采纳的意见**条。主要涉及标准的格式、条款内容的修改、检测项目的增加、理化指标的调整、标点符号的修改等。
(4)未采纳的意见*条。主要涉及部分检测指标的删改、标准起草单位的增加等。
5.通过审查、上报、批准和发布。在广泛征求意见之后标准起草人最终形成了“标准送审稿”。2013年12月**日,吉林省卫生厅在吉林省长春市召开了“食用人参通用技术要求”吉林省地方标准审定会。该标准得到了与会专家的一致好评,并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见会议纪要)。按照吉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会后对通过审定的“食用人参通用技术要求”地方标准由吉林省卫生厅最后批准并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