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管理,提高办公用房的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应当按照经济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满足单位工作需要,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管理水平,保障单位正常工作秩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所有办公用房。
第二章办公用房使用第四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办公用房,应当遵守国家土地利用政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租、招标或者协商租赁。
第五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办公用房使用规定,安排工作场所、设备及办公用品等,不得损坏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造房屋结构。
第六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参照相关办法对闲置、过剩、利用率低、破旧等情况的办公用房进行出租、转让或者其他处置方式。
第三章办公用房保洁第七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办公用房的卫生清洁工作,保持办公用房的整洁、清爽和舒适度。
第八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办公用房的保洁管理工作,制定保洁计划、保洁标准、保洁流程和保洁巡查记录等,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保洁要求配备必要的设备、工具和清洁用品,合理安排保洁人员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管理好保洁队伍。
第四章办公用房维修第十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办公用房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办公用房设施设备正常运转,不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秩序。
第十一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办公用房的维修请求,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维修人员,加强维修队伍管理和维修能力建设。
第十二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合理制定维修计划、维修预算和维修标准,开展维修管理工作,并落实维修责任、维修质量、维修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章安全防范第十三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加强办公用房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员工人身安全和物品安全。
第十四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及相关措施,在紧急事件和突发情况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闽政管综〔2012〕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或无偿方式提供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机关管理局)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省直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具体管理。
第二章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六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审批,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七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下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省机关1管理局负责审批。
(一)省直行政单位和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的土地、办公用房(含以办公用途为主的房产),以及年出租底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单位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的其他房产。
(二)省直行政单位和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除土地和房产外,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其他资产。
(三)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具有融资性质的资产出租。
第八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下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省直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省机关管理局备案。
(一)省直行政单位和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除土地、办公用房之外,年出租底价50万元以下且单位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房产。
(二)省直行政单位和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除土地和房产外,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
办公用房管理规章制度
办公用房管理规章制度办公用房管理规章制度篇一: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为了切实提高办公楼的使用管理效率,确保正常运转,根据中支精神和党政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使用办公楼一楼为营业室,二楼为机房和档案室,三楼为办公室、纪检监察室、会议室,四楼为行长室、副行长室。
各股室负责各自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全体职工要爱护公共设施,自觉维护楼内设施,保持公共卫生,节约用水用电。
闲置办公用房的调配和使用由使用股室向办公室申请,办公室经审核报请支行党组同意后方可实施,任何股室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报告用房的用途,不得对外出租和出借。
办公用房及办公设施设备因人为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二、安全管理为加强办公楼的防火、防盗、防灾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加强工作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值班期间对外来人员进行询问登记,做好来访记录,预防治安事件。
各办公室在下班后关闭源、门窗,管理好重要文件和财物,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责任自负。
节假日加班时要告知值班人员。
三、公共卫生办公楼内的公共卫生各科室排班轮流进行清扫保洁,包括楼道(窗台)、楼梯(扶手)、卫生间卫生清扫,并由专人进行清理垃圾,卫生打扫人员每天中午、下午下班各清扫一次,每周消毒一次,确保办公楼整洁卫生。
各办公室自行清扫各自室内卫生,同时要保持公共环境卫生,做到纸宵烟头放入垃圾箱,不得乱倒垃圾,不得随地吐痰。
院内由值班人员负责清扫保洁,车库由司机负责清扫保洁。
篇二: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为了规范电研院办公用房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参照《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5)1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电研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本办法适用于XXX各职能部门以及XXX有经费投入的事业部。
其他XXX可参照本办法另外制定相关标准。
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建立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制度,实现办公用房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区级机关各使用单位服务,共同创建安全、优美、整洁、有序的办公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区级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经费和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关系在政府系统的人民团体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政府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包括现有及在建、扩建、改建和新建的办公用房和其他非经营性房地产。
二、产权产籍管理(一)区级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实行权属统一管理,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事务局)负责。
房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统一归事务局管理。
各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房地产证的户名统一为“镇海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事务局统一申办机关办公用房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
各单位享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与事务局签订《镇海区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并履行使用协议中所列的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各房产使用单位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房地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房地产使用档案,在核定的房地产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
(三)各单位经批准新建的办公用房,其房产和土地归属事务局,在新办公用房建成后,房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由事务局统一申办,户名为“镇海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新建办公用房的单位享受房产的使用权。
(四)各单位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处置由事务局负责,未经事务局同意,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
关于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参考)
关于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关于办公用房管理规定为规范和加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建立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制度,实现办公用房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区级机关各使用单位服务,共同创建安全、优美、整洁、有序的办公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区级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经费和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关系在政府系统的人民团体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政府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包括现有及在建、扩建、改建和新建的办公用房和其他非经营性房地产。
二、产权产籍管理区级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实行权属统一管理,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房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统一归事务局管理。
各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证的户名统一为镇海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事务局统一申办机关办公用房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
各单位享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与事务局签订《镇海区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并履行使用协议中所列的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各房产使用单位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房地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房地产使用档案,在核定的房地产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
各单位经批准新建的办公用房,其房产和土地归属事务局,在新办公用房建成后,房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由事务局统一申办,户名为镇海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新建办公用房的单位享受房产的使用权。
各单位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处置由事务局负责,未经事务局同意,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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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遵循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管理、合理调配、专业化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包括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由市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属于国有资产的下列房屋及其相应土地:(一)办公室用房;(二)为机关工作服务的业务用房;(三)招待所或培训中心等非住宅用房。
第四条福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权属登记管理第五条新建、改(扩)建和划拨(转让)办公用房应报市机关局审核同意,由市机关局负责管理产权。
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的或者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单位,应当将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局。
办公用房权属未作登记的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并将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局。
第六条由于历史原因等造成办理权属登记资料缺失或不全的,由所在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市机关局协助甄别分类报“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后,办理权属登记。
第七条特殊用途(指安全保密、司法、涉外、宗教、监狱、教育、医疗、科研、文体场馆等)办公用房,由使用单位申办权属登记,报市机关局备案。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享有列入统一管理的办公用房的使用权。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第四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排等,财政部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前款规定,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管理,提高办公用房的使用效益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办公用房管理。
第三条办公用房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原则;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合理利用原则;做到规范管理、科学决策、动态调整。
第二章办公用房的配备和配置第四条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办公用房配备标准和实际需要,合理配置办公用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办公用房。
第五条办公用房的配备标准按照人均配备面积、功能配置标准等相关标准制定,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主管部门在办公用房规划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办公用房的配置采取自有或租赁方式。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采取自有用房配置方式,必要时可采取租赁方式。
对于新建、翻建、扩建的办公用房,应当按照规定在地下室或楼层内设置安全防范设施。
第三章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管理第七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办公用房进行科学的分配、调配和动态管理,确保办公用房的合理利用。
第八条非专业化机构的办公用房可以实行共享式管理。
专业化机构的办公用房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九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办公用房的维修、保养、更新及标准化管理,保证办公用房的正常使用。
第十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办公用房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办公用房户型、面积、配备和使用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办公用房的保护和监督第十一条禁止将办公用房用于非本单位办公、经营、居住以及其他不符合用途的活动。
第十二条禁止滥用职权占用或指使他人占用办公用房。
第十三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办公用房实行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和保护安全设施。
第十四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租赁用房的管理,确保租赁用房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实用性。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正确履行办公用房管理职责。
对于未及时申请、配置、调整办公用房、乱占用或滥用办公用房、损坏办公用房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以及其他相应的处理措施。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精简版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管理,提高办公用房资源的有效利用率,促进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二、管辖范围本办公用房管理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管理,包括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市级各法人机构、市级直属事业单位等。
三、办公用房的分类与管理原则1. 办公用房根据使用性质,可分为专有办公用房和共享办公用房。
专有办公用房指为某个行政事业单位专门配备的办公场所,由该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共享办公用房指多个行政事业单位共同使用的办公场所。
2. 办公用房的管理原则包括:合理利用:充分利用现有的办公用房资源,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公平公正:根据各单位的实际需求,合理分配办公用房资源,确保公平公正。
管理科学:建立科学的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和考核,提高管理水平。
四、办公用房的分配与调整1. 办公用房的分配由市政府统一调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的规模、工作需求、经济实力等因素进行评估和分配。
2. 办公用房的调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行政事业单位实际需要发生变化;办公用房资源存在浪费或不合理利用的情况;受调整单位同意并配合调整。
五、办公用房的使用与维护1. 使用办公用房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使用用途使用,不得超范围、超标准使用,不得私自改动办公用房的结构和设施。
2. 使用办公用房的单位应自行承担办公用房的维修和保养责任,保持办公用房的良好状态。
六、办公用房的安全管理1. 办公用房的安全管理包括消防安全、网络安全、物品安全等方面。
2. 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措施。
七、办公用房的监督与考核1. 市政府设立办公用房管理部门,负责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2.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办公用房管理方面的资料和信息,接受监督和考核。
八、附则本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0•【字号】榕政办[2011]100号•【施行日期】2011.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1〕1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十日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一)将市委、市政府接待办公室的职责划给市委办公厅(市委、市政府接待办公室)。
(二)增加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机关事业单位节能工作职责。
(三)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拟订市直机关事务工作的规定、办法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直管单位行政经费预算、编审、报批和财务工作;负责全市公务活动中接受的礼品礼金集中收缴工作;按规定组织实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三)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节能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和能源审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管理,保障办公用房的安全、稳定和合理利用,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工作效能的提高,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区划范围内使用的办公用房的管理。
第二章办公用房的管理第三条办公用房的归属与划拨1.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归市政府所有,由市财政部门进行划拨。
2. 办公用房的划拨原则上以公共租赁的方式进行,符合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申请租赁该办公用房。
第四条办公用房的使用1. 办公用房的使用应当符合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需求,不得超过规定面积的使用范围。
2. 办公用房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办公用房的维护和保养1. 办公用房的维护和保养由使用单位负责,确保办公用房的安全、卫生和正常使用。
2. 办公用房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可以申请相应的经费支持。
第六条办公用房的调配和更换1. 办公用房的调配由市政府负责,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配。
2. 需要更换办公用房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进行更换。
第七条办公用房的监督1. 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办公用房的监督,做到定期巡查、检查和评估工作。
2.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行政事业单位,市政府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章附则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市政府所有。
以上是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内容,共1500字。
福建省国资委关于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规定
福建省国资委关于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管理,加强建设项目投资控制,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意见的通知》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单位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建设是指省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省财政核拨或拨补经费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以新建、改建(含改造装修)、扩建、购买、产权置换等方式,形成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等非经营性用房的行为。
第三条办公用房建设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机关管理局)统一管理。
第二章建设项目的确定第四条省机关管理局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办公用房存量情况及使用需求,遵循合理布局、完善功能、统筹兼顾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提交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议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五条办公用房建设由使用单位报送申请报告,省机关管理局统一受理。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建设的依据和必要性,拟建地点、规模,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初步方案(使用非省财政性资金的需附有效承诺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事项。
申请报告的编制一般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
省机关管理局收到申请报告后,应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财政厅,就申请建设办公用房的必要性、可行性、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及其它问题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六条省机关管理局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和对办公用房建设申请的审查意见,组织制订办公用房建设年度计划或专项计划,经联席会议审议后,报省政府审定批准。
须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按规定程序向省发改委申报;须由财政部门安排预算支出的,按规定程序向省财政厅申报预算;须向省建设厅办理施工审批手续的,按规定程序申报。
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8•【字号】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2008年7月2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18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遵循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管理、合理调配、专业化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包括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由市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属于国有资产的下列房屋及其相应土地:(一)办公室用房;(二)为机关工作服务的配套用房,包括档案室、计算机房、食堂、会议礼堂、配电房、车库等;(三)招待所或培训中心等非住宅用房。
第四条福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权属登记管理第五条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的或者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单位,应当将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局。
办公用房权属未作登记的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并将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局。
新建、改(扩)建和划拨(转让)办公用房应报市机关局审核同意,产权属市机关局。
第六条由于历史原因等造成办理权属登记资料缺失或不全的,由所在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市机关局协助甄别分类报“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后,办理权属登记。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6•【字号】闽政[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闽政〔2011〕1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近年来,随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的逐步加大,我省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但还难以全面满足广大群众的实际需求。
为更好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新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问题,并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十次全会提出的加快以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快我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一)总体要求“十二五”期间,通过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改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状况,并逐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二)2011年任务2011年,全省建设公共租赁住房7万套(间),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任务以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为准,其中各设区市市本级应占该市任务总量的40%以上。
福州、厦门、泉州市等三个中心城市和房价较高的城市应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总量。
二、规划建设(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选址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要求,尽量安排在交通较便捷、生活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区域。
可以选择在城市周边地区,集中成片建设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城市综合体,配套的城市基础设施同步完善,公共服务延伸覆盖,城市公交全天候到达。
(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总平面布局要满足城市规划的相关要求,配套商业用房、食堂、文化活动室等便民设施。
【免费下载】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闽政管综〔2012〕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机关管理局)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省直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诉讼的国有资产,担保和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
省机关管理局、省直主管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超标配置、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有权先行调剂使用,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和循环利用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章处置范围和方式第八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已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资产;(三)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因技术原因并经过技术鉴定或者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四)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撤销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五)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资产;(七)因组建临时工作机构、召开重大会议和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八)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第四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排等,财政部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关机构承担办公用房管理职责。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遵循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管理、合理调配、专业化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包括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由市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属于国有资产的下列房屋及其相应土地:(一)办公室用房;(二)为机关工作服务的业务用房;(三)招待所或培训中心等非住宅用房。
第四条福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
第四章调配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市机关局根据各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办公用房配备标准核定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
各单位申请办公用房使用权时,应当办理审批手续,与市机关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剂使用,凡超过配备标准面积、已对外出租、出借或被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用房以及其他闲余办公用房,均纳入统一调配范围。
第十五条新建办公用房在建成后,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按期上交旧办公用房,不得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
对机构和人员编制作了调整的单位应当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
被撤销的单位和对办公用房进行调整后的单位应当如期上交原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
上交的办公用房,由市机关局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需求情况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各单位现有办公用房尚未达到配备标准面积的,不足部分由市机关局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统筹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的,由市机关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解决。
第十七条办公用房处置由市机关局按财政部《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报批,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5.04•【字号】榕财综[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财综[2012]18号)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福建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办〔2010〕21号文印发),我们制定了《福州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福州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福州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办〔2010〕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馈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软件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2•【字号】榕政办[2008]187号•【施行日期】2008.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榕政办〔2008〕187号)市直各单位:为检查贯彻落实《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第40号令)情况,根据市政府领导的要求,决定于11月组织开展第一批专项检查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范围列入办公用房统一管理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市级公产和自管房产及其相应的土地。
二、检查的内容1、办公用房面积和“两权证”核对表填报和“两权证”移交的执行情况;2、核对单位编制和单位配备用房标准的执行情况;3、办公用房“两权证”办理情况和未办理的原因。
4、办公用房以及专业用房、配套用房、租赁(借用)用房的使用情况。
三、检查的方式1、听取各单位办公用房管理使用情况汇报并现场查看。
2、核对各单位编制和办公用房配备标准;3、核对办公楼面积、并查看各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审批资料和竣工资料。
四、检查的要求1、各单位要重视本次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积极做好迎检工作。
2、各单位须向检查组汇报本单位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第40号令工作的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3、各单位要提供本单位经市编办核定的人员编制情况。
如有出租(借用)房产的,应提供出租(借用)合同。
4、检查中如发现虚报、瞒报和不报的,将追究相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五、检查组组织机构由市政府督查室统一组织,从市发改委、监察局、效能办、机关局、财政局、国资委、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国土局、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分为四个组进行专项检查。
六、检查时间具体检查时间以电话通知为准。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有关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管理和使用,主要内容包括办公用房的分类、规划布局、调配使用、维护保养、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办公用房的分类第三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按照使用性质和归属划分为自有办公用房和外租办公用房两类。
第四条自有办公用房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自行购买或者建设的办公用房,包括独立建造、楼层和独立院落等。
第五条外租办公用房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向市政府或者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租赁的办公用房。
第三章办公用房的规划布局第六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规划布局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合理配置、科学布局。
第七条办公用房的规划布局应考虑建造面积、人员数量、工作职能等因素,合理确定办公区、会议区、接待区、办公设施等功能区域。
第八条办公用房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人性化、智能化、绿色环保的原则,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第四章办公用房的调配使用第九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调配使用应按照统一管理、公开透明、公平竞争、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十条办公用房的调配使用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委员会负责,委员会成员包括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代表。
第十一条办公用房的调配使用应根据单位实际需要、工作职能、人员数量等因素进行合理安排,坚决避免闲置、浪费。
第十二条办公用房调配使用的程序和要求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示。
第五章办公用房的维护保养第十三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维护保养应按照防治建筑老化、延长建造使用寿命的原则,做到及时、有效、科学。
第十四条办公用房的维护保养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维护保养计划,定期开展维修、检查、保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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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决定(附:修正本)(2011年10月9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0月18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决定对《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二)项的“为机关工作服务的业务用房”修改为:“为机关工作服务的配套用房,包括档案室、计算机房、食堂、会议礼堂、配电房、车库等”。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未经市机关局同意,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或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三、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办公用房已出租或正在经营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报告市机关局,由市机关局根据出租用房的使用功能、合同期限及全市办公用房调剂使用情况进行处置;对于合同到期的出租用房,由使用单位负责收回,交由市机关局根据办公用房使用功能进行处置,其中暂不使用的办公(配套)用房,经市机关局会同规划、国土等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机关局委托使用单位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出租。
”四、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不宜再作办公用房使用的闲置房屋,交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归口管理。
对于合同至期的房屋,尚未纳入本市房屋征收或者土地出让计划的,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拟重新出租时,应在出租合同中明确规定所出租房屋如遇政府征收情形,合同终止,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无偿收回房屋;对已纳入本市房屋征收或者土地出让计划的,不得重新出租或出售。
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出租或出售收回的闲置办公用房,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五、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改为第二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办公用房及其配套用房的安全监管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采取措施排查,确保使用安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2008年7月2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18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遵循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管理、合理调配、专业化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包括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由市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属于国有资产的下列房屋及其相应土地:(一)办公室用房;(二)为机关工作服务的配套用房,包括档案室、计算机房、食堂、会议礼堂、配电房、车库等;(三)招待所或培训中心等非住宅用房。
第四条福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权属登记管理第五条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的或者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单位,应当将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局。
办公用房权属未作登记的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并将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局。
新建、改(扩)建和划拨(转让)办公用房应报市机关局审核同意,产权属市机关局。
第六条由于历史原因等造成办理权属登记资料缺失或不全的,由所在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市机关局协助甄别分类报“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后,办理权属登记。
第七条特殊用途(指安全保密、司法、涉外、宗教、监狱、教育、医疗、科研、文体场馆等)办公用房,由使用单位申办权属登记.报市机关局备案。
第八条未经市机关局同意,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或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九条市机关局应当加强办公用房产权管理,建立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健全档案资料。
第三章规划建设管理第十条办公用房的建设由市机关局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办公用房的使用现状及需求,按照优化整合、相对集中、完善功能、提高效率的原则,统一提出规划建设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根据需求向市机关局提出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申请,市机关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评估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有关部门核准后,由各单位按照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设备、设施等采购应当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四章调配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市机关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办公用房配备标准核定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
各单位申请办公用房使用权时,应当与市机关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剂使用,凡超过配备标准面积、已对外出租、出借或被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用房以及其他闲余办公用房,均纳入统一调配范围。
第十五条新建办公用房在建成后,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按期上交旧办公用房,不得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
对机构和人员编制作了调整的单位应当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
被撤销的单位和对办公用房进行调整后的单位应当如期上交原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
上交的办公用房,由市机关局根据各单位的需求情况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各单位现有办公用房尚未达到配备标准面积的,不足部分由市机关局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统筹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的,由市机关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解决。
第十七条办公用房处置由市机关局按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报批,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八条经核定的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由市机关局予以收回。
办公用房已出租或正在经营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报告市机关局,由市机关局根据出租用房的使用功能、合同期限及全市办公用房调剂使用情况进行处置;对于合同到期的出租用房,由使用单位负责收回,交由市机关局根据办公用房使用功能进行处置,其中暂不使用的办公(配套)用房,经市机关局会同规划、国土等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机关局委托使用单位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出租。
第十九条群众团体组织、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办公用房的,应予清退;因特殊情况无法清退的,应当报市机关局批准并按规定收取租金。
第二十条不宜再作办公用房使用的闲置房屋,交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归口管理。
对于合同到期的房屋,尚未纳入本市房屋征收或者土地出让计划的,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拟重新出租时,应在出租合同中明确规定所出租房屋如遇政府征收情形,合同终止,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无偿收回房屋;对已纳入本市房屋征收或者土地出让计划的,不得重新出租或出售。
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出租或出售收回的闲置办公用房,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办公用房的出租、出售处置收益,应当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维修养护管理第二十二条根据损坏程度和修缮工作量的大小,办公用房维修分为大修、中修和日常维修。
大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全面修复;中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局部修复;日常维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及时修复和日常维护、保养。
第二十三条大、中修以上维修项目预算价3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和专项维修工程,由各单位根据办公用房损坏程度提出维修养护方案,报市机关局核准后组织实施;日常维修养护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大、中修以上维修项目和专项维修工程应当按照检查鉴定、项目核准、资金安排、项目招标和竣工验收的程序逐步实施。
第二十四条办公用房的维修(包括旧办公用房装修),主要是恢复和完善其使用功能,应当坚持经济适用、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建、扩建或超标准装修。
第二十五条办公用房维修工程应当按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并加强工程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工程竣工后,由使用单位会同市机关局、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联合验收。
第二十六条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办公用房及其配套用房的安全监管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采取措施排查,确保使用安全。
市机关局应当定期会同各单位对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七条办公用房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并逐步向市场化过渡。
特殊用房或涉及安全保密等不宜实行物业管理的,可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应当按规定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
第六章经费管理第二十八条办公用房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市政府年度经费预算,基建、维修资金纳入市政府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其资金按照市政府有关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根据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状况和修缮的有关标准,统一编制大、中修及专项维修方案和经费预算,报市机关局核准,经市财政审批后纳入各部门预算。
各单位按照核定的面积和规定的标准,编制办公用房日常维修和物业管理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审核批准后,报市机关局备案,列入各部门预算。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对使用的办公用房负有保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因使用不当、不爱护公物或随意拆改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第十八条规定。
使用单位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的,除收回办公用房外,出租收入上缴市财政,造成经济损失和恢复办公用房原样所需费用由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办公用房建设、维护、调配和管理接受市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