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前扣除的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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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

一、财产损失-种子的依据:

1.《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其中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八、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的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得额时扣除……。”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章第二十一条“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一)、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下同)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四)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五)残值情况说明:(六)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调整成本、费用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的规定进行调整。

四、管理费用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年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的规定,

五、管理费用:《》

账面列支商标原值,摊销年限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

低于10年”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六、管理费用-招待费的依据:

账面列支招待费35784.40元,其他应计入招待费的金额为2583.60元,合计列支招待费金额为38368.00元,允许扣除业务招待费19441.77元(招待费合计38368.00*60%=23020.80元,收入总额3,888,354.33*0.5%=19441.77元,取二者小的数据为19441.77元),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18926.23元(38368.00-19441.7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日”的规定进行调整,调整增加应纳税年得额18926.23元(38368.00-19441.77)

七、管理费用

(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第四十二条规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账户及相关会计凭证,账面发放2007年度奖金16,065.6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6,065.67元。

九、管理费用—福利费的扣除依据:

账户及相关会计凭证,账面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136,104.80元(含在工资中发放的应在福利费列支的费用),允许扣除数81,320.41元(580,860.08×14%),超标准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54,784.3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4,784.39元。

十、营业外支出的扣除依据:

账户及相关会计凭证,账面列支税收罚款9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调整增加应纳税所额900.00元。

十一、无形资产摊销-土地的扣除依据:

帐户及相关会计凭证,账面无形资产(土地)总额为14,912,878.00元。使用年限为40年,每年摊销额为372,822.00元。2008年度实际摊销额为402,822.00元,多摊销30,000.00元在税前扣除,故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30,000.00元。

十二、营业费用—职工教育费的扣除的依据:

账面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272.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72.10元。

十三、营业费用—工会经费的扣除依据:

账面计提工会经费362.8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362.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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