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土资房发【2014】656号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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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建设用地地表以下的空间。
具体包括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以下称“结建地下空间”)和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以下称“单建地下空间”)。
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第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工作。
第五条结建地下工程随地面建筑一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审批手续。
对已办理地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且方案设计批复已明确地下工程的,视同已办理地下工程用地审
批手续。
单建地下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单独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审批手续。
第六条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范围、用途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为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每一层地下建(构)筑物在水平面上垂直投影占地范围、竖向高程、层数、规划用途、建筑面积等规划条件。
第七条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可以采用有偿使用方式或划拨方式供应。
具体项目的供地方式,依据国家、省、市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着于地下交通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且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经营性地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除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外,其他各类经营性项目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第八条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应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地下一层土地出让金按地表同用途土地评估备案楼面地价的1/3收取;地下二层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下一层的标准的1/2收取;地下三层及以下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其中,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的地下空间,土地评估价格按照上述标准确定。
第九条对已办理地表建设工程用地审批手续,后经批准
由同一建设单位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地下工程,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房地产初始登记前,按规定报政府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工矿仓储项目使用地下空间仍然用于工矿仓储用途的,不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条鼓励用地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地下空间建设面向
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地下停车场(不包含住宅小区配套停车场),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如分割转让、销售的,应办理有偿使用手续,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一条按照批准的地下空间使用用途,依法确定相应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结建地下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终止年限不得超过其规划用途法定最高年限,也不得超过地上相同用途建设用地的终止年限。
第十二条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程序及类型,参照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程序和类型办理。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分层登记,即将地下每一层作为一个独立宗地进行登记。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包括四周外墙厚度,通过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确定,并在宗地图上注明每一层的层次和标高范围。
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未明确,但经规划部门批准实际建设中增加了地下建筑的,需按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属经营性用途的,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办理相关预售许可和房地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 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