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处理和行政处理
组织处理影响期
组织处理1、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
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2、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
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下列三种:(一)停职,即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
(二)调整,即调离现工作岗位。
(三)免职,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
以上组织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党组织可以采取组织处理措施:(一)案件检查过程中,认为被调查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职务或者妨碍案件调查的,可予以停职。
(二)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被调查党员干部,根据情况可先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的,可予以调整;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予以免职。
根据本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党员干部,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并不得评优评先、给予奖励。
实施组织处理,要切实保障被处理人员的合法权益。
对受到组织处理需要重新安排工作的党员干部,要在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的基础上,及时合理安排岗位,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和待遇。
对受到调整、免职的党员干部,一年后,经组织考察,本人确实认识并已改正了错误,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提拔使用。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附暂行规定电子版)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附暂行规定电子版)亮点解析:中纪委国家监委发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附暂行规定电子版)近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该规定一共二十三条,内涵丰富,为方便理解,笔者将其亮点梳理如下:亮点一:正确处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若干规定之间的关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了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监察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均可以作为政务处分的依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施行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继续有效,前者并不取代后者。
亮点二:“纪挺法前”的要求,不仅适用于党纪处分,也适用于政务处分。
党员严重违纪,触犯刑律,纪检机关在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不允许带着党籍进看守所、蹲监狱。
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是否必须作出政务处分,一直存在困惑。
如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先由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需要《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电子版请加编辑微信GZaiwutang)亮点三:政务处分轻重程度要与党纪处分程度相匹配长期以来,关于党纪重处分后,是否必须作出政务重处分,没有明文规定,一般按惯例将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程度相适应。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明确作出规定,政务处分轻重程度要与党纪处分程度相匹配: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则政务处分,必须给予其撤职处分。
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组织处理的政策、法规、条例等依据
作出组织处理的政策、法规、条例等依据第一种组织处理是阶段性的,是为了确保案件调查工作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一种办案措施,即性质上属于调查措施。
主要包括停职、调整、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五种。
适用依据主要是党章第三十六条、《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暂停执行职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停职检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暂停履行职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暂停履行职责)、《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一条(免职)、《关于维护党的纪律严肃处理党风方面若干突出问题的意见》(免职)、《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免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等。
对调查过程中先予组织处理的,如结案时认为不需给予处分的,原已作出的组织处理决定可转化为终局性组织处理予以明确;对经调查核实不存在违纪事实或者不需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处分的被审查人,纪检监察机关应在撤销案件或者作出处分决定后及时解除停职措施;对调查期间被免职的,如经调查核实需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仍应按其原任党内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二种组织处理是终局性的,是一种可与纪律处分手段优势互补的结案方式,即性质上属于惩戒措施。
按照对被审查人的影响,可基本划分为教育警示、身份资格变化、职务变动或解除等三类。
教育警示类主要包括警示谈话、责令公开道歉、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等四种。
适用依据主要是《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责令公开道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警示谈话)、《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书党员会被怎么处理?
Don't think about creating the sea, you must first start with small river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行政处罚书党员会被怎么处理?行政处罚后党员会被追究党纪责任,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一、行政处罚后党员会被怎么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什么?1、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其法律效力仅次宪法。
法律可以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之外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就是法律。
中国许多现行法律都对行政处罚作了规定,成为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其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
由于行政管理工作的复杂性,行政法规涉及到各个方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
大多数行政法规成为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最广泛的法律依据。
3、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根据该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组织处理影响期
组织处理1、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
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2、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
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下列三种:(一)停职,即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
(二)调整,即调离现工作岗位。
(三)免职,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
以上组织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党组织可以采取组织处理措施:(一)案件检查过程中,认为被调查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职务或者妨碍案件调查的,可予以停职。
(二)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被调查党员干部,根据情况可先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的,可予以调整;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予以免职。
根据本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党员干部,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并不得评优评先、给予奖励。
实施组织处理,要切实保障被处理人员的合法权益。
对受到组织处理需要重新安排工作的党员干部,要在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的基础上,及时合理安排岗位,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和待遇。
对受到调整、免职的党员干部,一年后,经组织考察,本人确实认识并已改正了错误,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提拔使用。
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宁铁通监察〔2022〕X 号分公司属各地市分公司、工程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分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按照中移铁通公司要求,现将《xxxxxxx 失职溺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xxxxxxx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溺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失职溺职行为的责任追究,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股份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职责管辖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伤害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溺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辖范围内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导致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重大伤害的行为。
xxxxxxx 各级管理人员。
分公司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
总经理、党委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其职责为:(一)研究制定失职、溺职行为责任追究的有关制度、办法;(二)指导和监督失职溺职行为责任追究工作;(三)研究决定责任追究相关事项;(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部,其职责为:(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二)组织机关调查组开展失职溺职行为责任的调查核实;(三)评估失职溺职行为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出具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领导小组研究 ;(四)指导地市分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
追究的事项,办公室在 5 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情况,提出调查方案;领导小组批准允许后,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并上报结果,领导小组做出责任追究决定。
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做出的决定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构成违纪的交由纪检监察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发生安全质量事故;被媒体网络负面暴光造成重大影响;被政府和行管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发生经济纠纷诉讼造成较大损失;发生群体性事件影响恶劣; 发生责任损失和亏损影响公司整体经营;违反企业制度规定造成较大损失;机关业务部门检查、信访举报、上级机关或者领导批示要求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等。
组织处理影响期
组织处理1、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
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2、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
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下列三种:(一)停职,即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
(二)调整,即调离现工作岗位。
(三)免职,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
以上组织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党组织可以采取组织处理措施:(一)案件检查过程中,认为被调查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职务或者妨碍案件调查的,可予以停职。
(二)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被调查党员干部,根据情况可先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的,可予以调整;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予以免职。
根据本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党员干部,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并不得评优评先、给予奖励。
实施组织处理,要切实保障被处理人员的合法权益。
对受到组织处理需要重新安排工作的党员干部,要在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的基础上,及时合理安排岗位,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和待遇。
对受到调整、免职的党员干部,一年后,经组织考察,本人确实认识并已改正了错误,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提拔使用。
各类处分(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对应的考核等次
2016】60号)
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6 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1、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
12 18 24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 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 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暂行办法》
6
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 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 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 施细则》(中组发〔2015〕
12号) 《关于对违反群众工作纪律 和干部作风要求进行问责的
暂行办法》
1、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 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 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 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 分种类,分别按规定办理。 2、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 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 度考核等次。 3、企业、事业单位对受党纪处分人员确 定年度考核等次,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1、《公务员法》第五十条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第八十条第四款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2、《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湘组发〔2007〕11号)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 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关于结合绩效评估和为民办实事考核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意见》湘人社发〔2012〕31号 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可发给高于称职等次20%的绩效奖金;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绩效奖金按低于称职等次20%的比例发放;评为不称职的,不发给绩效奖金。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19•【文号】•【施行日期】2021.03.19•【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奖惩正文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2021年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1年3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第一条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组织处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组织处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从严管理监督要求,严肃处理对党不忠、从政不廉、为官不为、品行不端等问题,督促领导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第四条组织处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二)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三)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
对以上机关、单位中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以及国有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组织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处理职责。
有关机关、单位在执纪执法、日常管理监督等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情形,应当向党委(党组)报告,或者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建议。
第七条领导干部在政治表现、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遵守组织制度、道德品行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为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问题严重的,应当受到组织处理:(一)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有违背“四个意识”、“四个自信”、“两个维护”错误言行的;(二)理想信念动摇,马克思主义信仰缺失,搞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规参加宗教活动、信奉邪教的;(三)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四)面对大是大非问题、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五)工作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职或者疏于管理,出现重大失误错误或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严重事故、事件的;(六)工作不作为,敷衍塞责、庸懒散拖,长期完不成任务或者严重贻误工作的;(七)背弃党的初心使命,群众意识淡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推诿扯皮,在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问题上办事不公、作风不正,甚至损害、侵占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八)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脱离实际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盲目举债,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九)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不顾大局闹无原则纠纷、破坏团结,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十)在选人用人工作中跑风漏气、说情干预、任人唯亲、突击提拔、跑官要官、拉票贿选、违规用人、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十一)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破坏所在地方或者单位政治生态的;(十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作出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十三)不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产生不良后果,严重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领导干部出国(境)等管理制度,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十四)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制造或者散布谣言,阻挠、压制检举控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十五)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十六)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十七)其他应当受到组织处理的情形。
各类处分(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对应的考核等次
12 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18 24
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1、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2、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1、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2、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 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 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1、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 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 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 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 分种类,分别按规定办理。 2、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 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 度考核等次。 3、企业、事业单位对受党纪处分人员确 定年度考核等次,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务员,不进行考核; 2、公务员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 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 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 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中组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公 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通 知》(中组字[2007]2号)
24
行
政 处 分
事
警告
1、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2016】60号)
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6 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1、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
12 18 24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 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 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关 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 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 意见》(组通字[1998]19 号) 《中共中央纪委机关中共中 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国家公务员局 关于受党纪 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 题的答复意见》(组通字【
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处理)后需追究党纪责任案件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处理)后需追究党纪责任案件篇一:党纪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军队文职】《管理学》——行政纪律的知识点总结
【军队文职】《管理学》——行政纪律的知识点总结【大纲】第三章行政纪律一、行政纪律概述行政纪律的概念;行政纪律的特征;行政纪律的基本内容。
二、行政纪律的地位和作用纪律规范的概念;纪律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区别;纪律规范与组织规范的区别;纪律规范与制度规范的区别;行政纪律的作用。
三、行政人员的他律与自律行政人员他律的局限性;行政人员自律的必要性;自律与他律相结合。
第三章I行政纪律一、行政纪律概述(一)行政纪律的概念1【纪律的含义】纪律,是存在于一定组织中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2.【行政纪律的含义】行政纪律,就是指行政组织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组织整体利益而制定的一种要求行政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甚至个人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行政准则和行为规范。
1【从行政纪律的目的上看】政府为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制定并专门用于约束和限制行政人员行政行为的规范1【行政纪律的内容上看】它与行政管理各个方面的要求是一致的1【从行政纪律的性质上看】它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二)行政纪律的特征1【具体性】行政组织的基本目标总是可以分解为不同的具体目标,不同的发展阶段具有相应的具体目标1【强制性】行政纪律规范是政府行政管理制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行政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1【公共性】现代政府中的行政管理活动具有公共性,这一性质也体现在行政纪律之中1【社会性】行政纪律的社会性主要体现于它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三)行政纪律的基本内容1.【行政纪律含义】行政纪律的基本内容主要是根据行政人员履行职责、执行公务的性质和内容的需要而做出的规定,它需要以行政人员的基本行为准则为核心,并在法律的原则授权下开展。
2.1国外行政纪律的基本内容】1【政治中立】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活动时必须对政党政治采取公正、超然的态度1【忠于职守】公务员必须效忠国家,诚实正直1【严守秘密】保守国家秘密是公务员的神圣义务和义不容辞的责任1【廉洁奉公】公务员不得将个人利益置于职责之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1【财产公开】公务员在任职前后和期间,必须定期申报自己的财产及变化情况1【品行优良】世界各国都要求公务员诚实、守信,禁止欺诈行为3.我国行政纪律的基本内容1【政治纪律】对行政人员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政治性质以及涉及政治方面的行为的规定1【工作纪律】对行政人员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要求1【保密安全纪律】对行政管理活动中一些处于特殊岗位上的行政人员提出的纪律要求1【廉政纪律】廉政建设制度化的具体措施,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廉政建设的要求1【财经纪律】指一些与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秩序相关的纪律,是关于行政人员财务活动、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和规范1【道德纪律】其基本内容既包含了对行政人员作为普通公民的社会公德要求,也包含了对行政人员作为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二、行政纪律的地位和作用(一)纪律规范的概念1.【纪律规范的含义】纪律规范,主要是指机关、团体、政党等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要求其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党员组织处理程序党员的组织处理,包括给予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的
党员组织处理程序党员的组织处理,包括给予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的党员组织处理程序党员的组织处理,包括给予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的处分和以党员标准衡量、对已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进行处理。
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的处分,包括给党员以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5种党纪处分;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包括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限期改正、劝告退党、宣告除名、不予登记,以及特殊情况下取消党员资格、停止过组织生活、自行脱党和要求退党等的处理。
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对于清除异已分子、腐败分子以及不坚定分子,教育广大党员,纯洁党的组织,保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具有重大意义。
它是党的生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严肃的工作,必须依照党章和中纪委、中组部有关规定进行,凡是给予组织处理的,都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遵守规定的程序,履行组织处理手续。
其程序为:1、调查了解,写出拟进行组织处理的党员的情况材料对党员违反党的纪律所犯错误或不合格表现的事实,进行多方面的了解,认真地调查取证,反复核实,写出调查报告或材料。
2、同准备进行组织处理的党员谈话通过谈话,听取他交代问题和对错误事实的认识说明、申辩,并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对其进行教育和帮助。
谈话可以由党组织指派人员谈,亦可由党小组、党的委员会开会进行集体谈话。
3、向本支部其它党小组的同志介绍准备进行组织处理的党员问题的情况,请大家考虑处理意见,为参加支部大会作好思想准备4、支部委员会提出组织处理的初步意见,并草拟好处理意见比较重要问题的处理,应同时与上组党组织或有关部门协商。
5、支部大会作出处理决定?召开支部大会提出处理意见交大会讨论。
?除特殊情况外,支部大会应通知被处理的党员出席,听取大家的批评,接受教育。
?应允许其本人在会上说明情况和申辩,同时,允许党员为其辩护。
?如果本人对党组织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和处理意见有异议时,要认真进行复核,讨论研究,然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作出处理决定。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后在党内如何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后在党内如何处理?▲一、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后在党内如何处理?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后,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例如: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理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受到行政处罚会怎么处理?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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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后,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
党员与普通人不同的是党员在入党之前是经过党组织严格考察的,不仅仅要行动上入党,在思想上也要入党,如果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在党内也是会受到党纪处罚的,行政处罚不仅仅是针对普通人才有约束力,任何人违反了行政法规都应当受到处罚,党员受到行政处罚会怎么处理让小编来告诉大家。
一、党员受到行政处罚会怎么处理?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和处分的,一般都跟着相应的党纪处分,要轻都轻,要重都重。
只不过行政处分有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党纪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⑴警告;⑵罚款;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⑷责令停产停业;⑸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⑹行政拘留;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特征:1、决定并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为特定的行政主体。
行政处罚只能由拥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决定并实施,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能决定并实施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这里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3、行政处罚的对象一般为被认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即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外部相对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4、行政处罚是违法者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
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既包括行政主体因违法或不当行政而应承担的责任,也包括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因承担的责任。
党员赌博被行政处罚党纪如何处理?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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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公安机关已对其赌博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等规定,对其作出相应的党纪处理。
二是如公安机关未对其赌博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无论违法行为是否超过六个月的追究时效期限。
当党员参与赌博受到行政处罚时,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会受到党纪处分。
党员赌博被行政处罚后党纪该如何处理呢?给以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等处分。
严重破坏党的形象的给以开除党籍处分。
下面让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党员赌博该怎样处理?一是如公安机关已对其赌博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等规定,对其作出相应的党纪处理。
二是如公安机关未对其赌博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无论违法行为是否超过六个月的追究时效期限,纪检机关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不需要以公安机关对被审查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为前置条件。
三、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四、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条关于“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的规定,党纪处分不存在追究责任时效的问题,对违反党纪应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纪检机关都应依规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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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处理和行政处理、党纪处分、司法处理有何不同?
通报中7名省部级干部涉及立案审查调查、深刻检查和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方式。
组织处理和行政处理、党纪处分、司法处理是不同的概念,不能相互替换,但可以同时使用。
具体如下:
组织处理在不同文件中不同提法,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方式;《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责令辞职和免职等。
一般实际而言,组织处理主要方式有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由纪检机关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
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同时提出“政务处分”的概念,将适用对象范围扩展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党的纪律处分是党的组织对于违犯党纪的党员,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的轻重,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
党章规定的党纪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因为案件的性质不同,危害程序不同,有些案件不仅违反了党纪、政纪,而且触犯了刑律,还应当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是先移送司法机关,再适时作出党纪、政务处理。
二是先作出党纪、政纪处理,然后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或者是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同时移交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