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临时仲裁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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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仲裁制度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临时仲裁制度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杨 琳
( 国海 洋 大 学 法 学 院 ,青 岛 2 6 7 ) 中 6 0 1

要 : 时 仲裁 制 度 是 解 决 商 事 纠纷 的一 项 非 常 重要 的 制 度 , 济 的发 展 、 构 仲 裁 的不 足 和 网 络 技 术 的 发 临 经 机
展 使 得 临时 仲 裁 得 到 世 界 上 多 数 国家 的认 同 。临 时 仲 裁 , 调 自然 公 正 、 由和 效 率 的兼 顾 。临 时 仲 裁 作 为 一 个 强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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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卷Leabharlann 5期 220 0 6年 1 0月
德 州 学 院 学 报
J u n lo z o ie st o r a fDe h u Un v r iy
V0 . 2, . I2 No 5
0c., 0 6 t 2 0
临 时仲 裁 制 度 的发 展 及 其对 我 国 的启 示
蓬勃发展 的法律领域 , 地位 越来 越重要 , 其 未来 的仲裁法应 当明确地予以确立 。
关 键 词 :临 时 仲裁 ;自然 公 正 ;自由 ; 率 效
中 图分 类 号 : 1 . D9 57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 0 4 9 4 (0 6 0 —0 4 0 1 0 — 4 4 2 0 ) 5 0 6— 4
或法 院 。
构 , 绝大 多数 国家并 不排斥 临 时仲裁 的适 用 , 但 尤其
是在 西方 国家临 时 仲裁 因其 灵 活性 、 自治 性 和便 捷
杨 良宜先 生在《 际商 务 仲 裁 》 书 中指 出 , 国 一 随 意仲 裁 ( 临时 仲裁 ) 不像 机构 仲裁 , 有规 则可 去 ( 也应
有人认 为 , 临时 仲裁是 根据 双方 当事人 的仲裁协 议 ,

论在我国建立临时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论在我国建立临时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fre c aeb tas a eb ema e tabta o — o a h cs u l m d yp r n n i l d o r r h
i i epri aesb t d ” 。临 时 仲 称各异 , 仲裁中心” “ e t whc t at shv u mie )… so hh e t 如“ 、仲裁 院” “ 、仲裁协会” , 等 并
的提请而作出的裁决( h r ria a ad sa 用“ T et m ab rl w rs hl e t l 仲裁委员会” 这一名称 , 一措词对我 国国内仲 这
icu en to l wa d a eb btao sa p itd n ld o ny a r sm d y a i t r p on e r r

案 件选 定 的仲裁 员 所作 出的裁决 ( 即临 时仲 裁

第一 , 要求 当事 人选定“ 仲裁委 员会 ” 的措 词太

笔者注)而且也包括 由常设仲裁机构经 当事人 过 狭 窄 。尽 管 由于我 国 各地 方 仲 裁 机 构 都 是统 一采 , 裁而言并无不妥 , 但对 于涉外 仲裁或 国际仲裁 而言 则有失准确。因为各国设 立的国际仲裁机构大都名
意思表示 ;二) ( 仲裁事项 ;三 ) ( 选定 的仲裁委员会 。 ”
第十八条还进一步规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 “ 当事 人 可 临时仲裁 是仲裁 的初始形态 , 当前常设仲裁机 仲 裁 委员会 没 有 约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确 的 ,
构虽已遍及全球 , 临时 仲裁在解决经 济纠纷 中仍 以补充协议 ; 但 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 仲裁协议无效 。这 ”
则 的否定 。
2 临时仲裁的阙如客观上给争议 当事人造 成不 . 临时仲裁的阙如将迫使当事人不得不放弃合 同

临时仲裁制度在中国实践的理论问题研究

临时仲裁制度在中国实践的理论问题研究

临时仲裁制度在中国实践的理论问题研究【摘要】临时仲裁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已经是一种通行的做法,而我国目前的仲裁法却排斥临时仲裁,事实上,在我国建立临时仲裁制度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临时仲裁必要性可行性一、国际范围临时仲裁盛行的原因第一,经济上的原因。

在经济全球化的总体趋势不可逆转的今天,国际经济贸易迅猛发展,伴随而来的是商事纠纷的不可避免和增多,而这一切都促进了临时仲裁制度的扩张,以及在商事活动中地位的不可或缺。

第二,机构仲裁自身的缺陷,促进了临时仲裁制度的应用。

机构仲裁逐渐发达,但是它自身也暴露出极大的缺陷。

比如,费用较贵,时间较长。

可以说,机构仲裁自身的不足是临时仲裁得以应用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第三,网络技术的发展。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上国际贸易也蓬勃发展,网上国际商事仲裁应运而生并且从其诞生的那天起就具有经济、高效的优点。

临时仲裁制度的优点此时得到凸显。

特别是随着网络信息的发展,互联网确实使人们进入了信息爆炸的社会,可以在互联网上看到大的商务贸易机会。

二、地位之失衡:中国仲裁形式的单一化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是仲裁的两种基本形式,两者相辅相成,在纠纷的解决中各自发挥着作用。

那么何为机构仲裁,何为临时仲裁?对此,各个学者的观点不一。

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看具体的仲裁程序是否受仲裁机构的管理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受仲裁机构的管理。

一般来讲,在机构仲裁中,仲裁机构对仲裁程序的管理是贯穿始终的。

接受当事人申请、审查确认仲裁申请、转交仲裁申请文件,确定并收取费用,发出仲裁通知、协助指定仲裁员、决定延长期间等活动都由仲裁机构进行。

而在临时仲裁程序中,仲裁机构并不全面管理仲裁程序,其所起的作用是很少的,至多在仲裁员的指定等个别问题上提供一些协助,在当事人双方就仲裁员选定等程序性问题较容易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其甚至于不管理任何程序性问题。

因此,在临时仲裁中,仲裁程序的每一个环节都由当事人保持较为完全的控制,当事人有更大的自主性。

探究临时仲裁在我国的合理发展路径

探究临时仲裁在我国的合理发展路径

探究临时仲裁在我国的合理发展路径作者:杨灵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8期摘要在现代商事仲裁发展的过程中,机构仲裁的出现并未将临时仲裁取代,临时仲裁仍为大多数国家立法及国际或区域性公约所青睐。

我国作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奉行条约必须信守原则,通常对其他缔约国的临时仲裁裁决予以承认执行。

然我国《仲裁法》第18条却对在我国作出的临时仲裁裁决持否定态度。

伦敦海事仲裁的实践表明临时仲裁可以借助机构仲裁克服其自身缺陷,且我国国内已经存在临时仲裁的实践,因此本文旨在探究临时仲裁在我国的合理发展路径。

关键词临时仲裁商事仲裁机构仲裁作者简介:杨灵霏,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学生,研究方向:民法。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256-02仲裁作为一种历史悠久的民间纠纷解决方式,萌芽于人类社会的原始阶段。

原始形态为临时仲裁,而后发展出了机构仲裁,两者在现代商事纠纷解决中通常处于并存的态势,却在中国出现了例外。

一、临时仲裁的起源与发展作为解纷机制之一的仲裁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相关记载可以见诸于著名的《十二铜表法》。

临时仲裁是其初始形态,而后演化出了机构仲裁。

临时仲裁意味着仲裁庭之组成非依相关仲裁规则而由当事人自由意志主导,或仲裁机构仅在程序中依当事人意愿发挥其服务功能。

各国的立法中,临时仲裁仍为大多数国家所青睐,通常与机构仲裁并存。

而在少数国家如葡萄牙,临时仲裁占据了主导,希腊甚至一度取消机构仲裁而普遍推行临时仲裁。

在国际或区域性公约中,临时仲裁同样受其保护,并与机构仲裁始终保持着相得益彰的关系:如《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以及《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均承认公约所指“仲裁”涵盖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颁布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则为当事人提供了非羁束性参考。

论我国构建临时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论我国构建临时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文_摘要:临时仲裁是仲裁的原始形态,在国际社会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对于解决民商事纠纷发挥了巨大作用。

它是和机构仲裁相对应的一种仲裁模式,两者相互结合,可以共同促进仲裁制度的发展。

但我国的《仲裁法》对临时仲裁未做明确规定,从更好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促进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的角度考虑,十分有必要构建这一制度,推动我国仲裁事业的长足发展。

关键词:临时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利益一、临时仲裁制度概述临时仲裁,是指无特定仲裁机构介入,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合意,将相关的纠纷提交给临时组建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作出相应裁决的制度。

临时仲裁历史悠久,在古罗马时期已经出现,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而逐步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受到了诉讼以及其他仲裁方式的冲击,但其依然在国际社会中得到广泛的运用,更有甚者成为一些国家仲裁的主流方式,之所以能够在激烈的冲击下顽强的发展,最终还是得益于自身的优越性。

临时仲裁制度最大的优势就在于自主性即可最大程度反映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志。

基于其自主性从而获得了很大的灵活性,针对争议事项的裁判形式、所适用的规则和具体程序的进展等等,双方都可根据自身的情况灵活协商,对于仲裁中的各个环节也都可以及时的采用协商的方式进行变更;从解决纠纷的成本看,临时仲裁无疑更具经济性。

首先,无常设仲裁机关,也就不会发生常设的机关所消耗日常开支,申请人员也就不需要向其缴纳固定的管理费。

其次,当事人可以就近选择仲裁员,降低了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基于临时仲裁的灵活性和自主性,与机构仲裁相比也更具效率优势。

二、临时仲裁制度在我国的现状1、临时仲裁的立法现状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在我国一个仲裁协议想要生效就必须选择特定的仲裁委员会,而进行了选择就是机构仲裁而不是临时仲裁。

我国的国内立法未给予临时仲裁法律上的认可,但所加入的许多国际条约和签订的双边协定中都对它予以认可,例如我国加入的《纽约公约》,其中所指的“仲裁”就包括了临时仲裁。

临时仲裁制度在中国的实践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临时仲裁制度在中国的实践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临时仲裁制度在中国的实践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随着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深入发展,仲裁的需求日益增长。

尤其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民间贸易、国际贸易等领域的纠纷日益增多,而仲裁程序相较于传统的诉讼制度,具有程序简便、公正快速、效率高等优势,因此越来越被广泛运用。

在中国,临时仲裁制度作为一种新的仲裁方式在试行,旨在更好地适应国内外纠纷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有效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然而,临时仲裁制度的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制度设计不够完善、操作过程不够规范、执行力度有待加强等。

因此,本文将研究中国临时仲裁制度的实践问题,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该制度,为解决当事人纠纷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

二、研究目的和内容本文旨在分析中国临时仲裁制度的实践问题,探讨其制度设计、操作过程及执行力度等方面存在的弊端,为其未来的完善提供参考建议。

具体研究内容包括:1. 临时仲裁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2. 临时仲裁制度的法律规定与实践情况。

3. 临时仲裁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4. 如何进一步完善临时仲裁制度。

三、研究方法和实施方案本文将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调查分析法等方法,分析临时仲裁制度的相关文献、实践案例,并对受调查的仲裁员、当事人等进行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搜集并分析实践问题的具体表现和根源。

具体实施步骤如下:1. 收集相关文献、统计数据、实践案例等材料,梳理临时仲裁制度的概念、实施过程及法律规定等方面的信息。

2. 通过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等方式,了解仲裁员、当事人等对临时仲裁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的认识和看法。

3. 根据收集的材料和分析结果,分析临时仲裁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

四、研究预期成果通过对临时仲裁制度在中国的实践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本文预期能够得出以下的成果:1. 对临时仲裁制度的概念、特点及实施过程等方面进行深入了解,并为进一步完善该制度提供理论参考。

探析临时仲裁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探析临时仲裁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诉 讼法》 第十编 中 , 在第 1 0 3 4条 和 1 0 4 2条 中对 仲裁 庭 的组
成及仲裁程序做 出了规 定 , 承认 临 时仲裁 和机 构 仲裁 的效 力 。美 国有关 临 时仲裁 的法律 主 要体 现 在 《 联邦 仲 裁 法》 中, 该 法第 二 章 明确 指 出 : 美 国法 院将 依 照本 章 规 定 实施 《 纽 约公 约》 , 故在 美 国临 时 仲裁 也是 被 承认 的仲 裁 形式 。 荷兰现行仲 裁法 于 1 9 8 6年 通过 并 实施 , 其 中第 1 0 2 3条 规 定: 任何有法律行 为能力 的 自然人可被指定为仲裁员 。除非 当事人另有约 定 , 任何 人不 应 由于其 国籍 的原 因而妨 碍 指 定 。第 1 0 3 6条规定 : 在遵 守本 篇规定 的前提 下, 仲裁程 序应
等一些 国家 临时仲裁 甚至成了主要的仲裁形式 。
英 国现行有 效的仲裁 法是 1 9 9 6年 仲裁法 , 该 法遵 循 了 在英 国普通 法中得以确立和强调的 当事人意思 自治原 则 , 强 调“ 当事人将争议 提交 仲裁 的协议 是仲 裁 的基石 ” , 故 承认 临时仲裁的效力 。德 国关 于仲裁 制 度 的法律 规 定 在《民事
量, 都 需要 确 立我 国的 临时仲 裁制 度 。 关 键词 : 仲裁; 临时仲 裁 ; 机 构仲 裁 中 图分类号 : D F 7 5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1 6 7 2—2 6 6 3 ( 2 0 1 3 ) 0 3— 0 0 8 8~ 0 4
夺 ・ 夺 ・ 夺 . . 之 . 夺 ・ 夺 ・ ÷ ・ ・ 。 : ・ . = ・ ÷ ・ - 4 >・ ・ 夺 ・ 夺 ・ 夺 ・ ・ . § . 夺 . 夺 ・ 夺 ・ ÷ ・ ・ 夺 ・ ・ ・ ÷ ・ ・ 夺 ・ ÷ ・ 夺 ・ 夺 ・ . 夺 . ・ 。 ・ 夺 ・ 夺 ・ 夺 ・ 夺 ・ ・ ・ 夺 ・ {。 ・ ・ 夺 ・

临时仲裁在中国确立的法律思考 085020220

临时仲裁在中国确立的法律思考 085020220

临时仲裁在中国确立的法律思考姓名:周洋学号:080520220老师:李乾贵临时仲裁在中国确立的法律思考姓名:周洋学号:080520220通过一个学期对仲裁法的学习,时间并不长,李老师的讲解让我对仲裁法有了一定了解,下面我我想以“临时仲裁在中国确立的法律思考”为题目谈谈自己对临时仲裁的认识特别是在我国推行中的一些思考我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已十多年了,但至今在国内无明确以法律形式予以认可临时仲裁制度的法律文本。

作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我国应参照其他缔约国的有关立法与实践,但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参加的公约、外国法以及实践中出现的案例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只可作为临时仲裁的法律渊源,而法律渊源不同于法律形式的,两者的关系如同“半成品”与“成品”,需要过渡和转化的过程。

下面谈谈国内仲裁对临时仲裁的司法实践情况,尽管国内立法无相应法律规定,仲裁法、民诉法均规定机构仲裁,临时仲裁无法律地位,但在我国长期的发展中,有过临时仲裁先例,但相关的实践是极为有限的。

1.国内仲裁对临时仲裁的实践目前的案例是大连海事学院胡正良教授审结的租约纠纷,虽然此案例为国内仲裁,但其意义很大,是临时仲裁在我国从萌芽到成功的过渡。

至于涉外争议,如果双方认可临时仲裁裁决,自愿履行,没有问题;如一方不愿履行,则很难拿到境外执行,因为我国作为仲裁地,法院不予认可临时仲裁协议,也不承认临时仲裁的裁决的效力,而“对仲裁,当事人极为关心仲裁裁决的效力问题。

”[1]2.根据《纽约公约》以及相关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对临时仲裁的司法实践相关的案例是广州远洋运输公司V. Marships connection公司(美国)在英国伦敦临时仲裁,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在中国的财产,法院支持。

此案是在该公约对我国生效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施行期间,我国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件申请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2]因此,我国现状为根据《纽约公约》承认国外临时仲裁裁决的效力。

我国建立临时仲裁利弊分析和时机选择

我国建立临时仲裁利弊分析和时机选择

我国建立临时仲裁利弊分析和时机选择一、本文概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的深入推进,仲裁作为解决商业争议的重要手段,其地位日益凸显。

临时仲裁作为一种灵活、高效的仲裁方式,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的建立仍处于探索和讨论阶段。

本文旨在深入分析我国建立临时仲裁的利弊,并探讨其时机选择,以期为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的建立提供有益参考。

文章将首先概述临时仲裁的基本概念、特点及其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地位,然后分析我国建立临时仲裁的利与弊,包括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争议解决效率、增强国际竞争力等方面的积极影响,以及可能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如法律制度的完善、仲裁员的选任和管理、仲裁程序的规范等。

文章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探讨建立临时仲裁的时机选择,以期为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的建立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二、临时仲裁的利弊分析临时仲裁,作为一种非机构化的仲裁方式,其独特的灵活性和自主性为我国仲裁制度带来了新的活力和可能性。

正如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临时仲裁也不例外,其利弊并存。

灵活性高:临时仲裁不受特定仲裁机构的规则和程序的限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和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制定仲裁程序,大大提高了仲裁的效率和便捷性。

成本效益:与传统的机构仲裁相比,临时仲裁可以节省大量的管理费和仲裁员费用,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成本效益更高的纠纷解决方式。

专家仲裁员:临时仲裁允许当事人选择具有专业背景和丰富经验的仲裁员,这些仲裁员通常对特定行业或领域有深入的了解和独到的见解,有助于更准确地解决纠纷。

监管缺失:临时仲裁缺乏统一的监管和管理机制,可能导致仲裁过程中出现不公正或不合理的情况,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法律适用问题:由于临时仲裁不受特定仲裁机构的指导,当事人在选择适用的法律和规则时可能面临困难和挑战,增加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执行难题:在一些情况下,临时仲裁裁决的执行可能面临困难,因为缺乏统一的执行机制和保障措施。

临时仲裁在带来灵活性和成本效益的也存在监管缺失、法律适用和执行难题等问题。

论在我国建立临时仲裁制度的必要性——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及相关私权利为主线的探讨

论在我国建立临时仲裁制度的必要性——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及相关私权利为主线的探讨
李 爽 , 陈海涛2
( . 门 大学 法学 院 , 建 厦 门 3 10 ;. 东商学 院 , 东 广 州 50 2 ) 1厦 福 60 52 广 广 13 0
[ 摘 要] 以当事人的意愿为基础的仲裁制度 , 既包 括机 构仲裁 , 也包 括临时仲裁 , 中, 时仲裁 最能体现 当事 其 临 人 的意愿。但是 , 国虽然经历 了2 我 0多年 的改革开放 , 济的市场 化水平 总体来讲仍 然不是 很高 , 经 当事人 的意思 自 治仍 无法被 大力张扬。在这种大背景下 , 通过建立临时仲裁制度 , 允许 当事人在解决纠纷时拥有更 多的 自主权 , 无疑
权 的肯定并不充分 , 在某些方 面仍存 在着 缺失 , 如我 国现
[ 收稿 日期]0 6—1 -0 20 1 5 [ 作者简介] .李爽( 9 1 1 18 ~
)女 , , 河南省郑州- , 门大学法 学院民商法专业硕 士研 究生 ; 陈海涛 (9 2 qA.厦 2. 18 一
) 男 , 西省西安 市人 , , 陕
广 东商 学 院诉 讼 法 专业 硕 士 研 究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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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这并不多见。一般来 说 , 支撑 其观点 的理 由从宏 观 上来讲 主要是认 为 目前我 国经 济发 展水平 和 市场化 水
1 建立 临时仲裁 制度 是我 国仲裁法 自身发 展和 完 . 善的需要 。仲裁 法是 一部 以 当事人意 思 自治 为主线 的 偏重于保护 当事人私权利 的法 , 完善 仲裁 法就意 味着对 当事人 私权 利 以及意 思 自治权 的进 一 步保护 。我 国现 行《 仲裁法》 只规定 了机构 仲裁制度 , 机构仲裁一般来 说 都是按照仲裁 机构 的 仲裁 规则来 进行 仲裁 程序 的。对 于机构 仲裁来 说 , 序是 仲裁 的生命 线 , 程 所有 的 仲裁 案 件都 必须严 格遵 守仲裁 规则 , 除非 当事人 同意 , 般不 一 能改变 ] 。这样 , 对每一个仲裁 案件来 说就不 能根据其 本 身的实际情况采取灵 活的办法来处 理 , 其程 序规则 常

论临时仲裁在我国消费仲裁制度中的引入

论临时仲裁在我国消费仲裁制度中的引入

论临时仲裁在我国消费仲裁制度中的引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消费纠纷的增加,消费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非诉讼方式,越来越得到广泛应用。

然而,传统的消费仲裁过程中仍存在仲裁周期长、仲裁费用高、仲裁裁决需要严格程序等问题,这些问题给予了临时仲裁制度的引入。

本文就论临时仲裁在我国消费仲裁制度中的引入。

临时仲裁制度是指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当事人针对特殊情形提出的紧急仲裁申请,由最高人民法院或相关仲裁机构决定是否立即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

它为消费纠纷的快速解决提供了一种便捷有效的方式。

而在我国消费仲裁制度中,临时仲裁的引入为当事人提供了快速解决争议的途径,大大加快了解决纠纷的速度。

下面我们来介绍一些实际案例。

案例一:消费者李某购买了一款移动电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充电速度极慢,提起了消费仲裁案件。

当李某请求仲裁机构进行裁决时,考虑到该争议需要紧急解决,裁决机构立即组成专门的临时仲裁庭进行处理,最终成功解决了李某的投诉。

案例二:小张向某在线旅游平台投诉,称购买的旅游线路与事实不符。

在该旅游平台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小张选择提起消费仲裁,并请求尽快解决。

裁决机构考虑到小张需要马上解决问题,特别立即组成了临时仲裁庭对该案进行裁决,最终圆满解决了小张的问题。

案例三:张某与某家具厂商就一个家具质量问题发生争议。

张某提出了仲裁申请,并要求申请临时仲裁。

裁决机构考虑到该纠纷涉及到家庭日常,需要加快解决速度,因此立即组成临时仲裁庭,并在3天内出庭作出决定,有效解决了该纠纷。

综上所述,临时仲裁制度在我国消费仲裁制度中的引入,为解决消费纠纷提供了一个更加便利的方式。

虽然临时仲裁的范围还比较有限,但它的引入有利于缩短仲裁周期,降低仲裁费用,快速解决消费纠纷,体现了我国消费仲裁制度的进步。

同时,临时仲裁制度的引入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公正、透明、便捷的解决途径。

在临时仲裁过程中,裁决机构会选择专门的仲裁员来组成仲裁庭,确保仲裁庭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论临时仲裁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论临时仲裁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论临时仲裁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摘要:仲裁制度本身是市场经济、尤其是民商事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纠纷解决机制,审视仲裁制度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临时仲裁是仲裁的初始形态,在国际上得到普遍的尊重,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它与机构仲裁同为仲裁制度的纠纷解决方式,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但目前我国《仲裁法》却只规定了机构仲裁而没有规定临时仲裁,从促进和完善仲裁制度、与国际接轨的角度看,这种局面显然不利于我国仲裁事业的长足发展。

本文围绕临时仲裁制度,首先从临时仲裁制度的概念和特点入手,通过比对国内外立法现状,提出在我国确立临时仲裁的必要性,对在我国构建临时仲裁制度进行了可行性分析,权衡其中的利弊关系,综合考虑临时仲裁的时机选择,最后对我国构建临时仲裁提出若干构想,具体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临时仲裁应注意的问题。

总而言之,临时仲裁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势在必行,这不仅是我国经济制度发展的要求,也是对我国仲裁制度不断完善的必经之路。

关键词:临时仲裁机构仲裁制度构建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引言:仲裁作为一种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有着悠久的历史。

其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在现代社会纠纷解决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也是毋庸置疑的。

临时仲裁与常设仲裁机构共同承担着仲裁的职能,并且在国际商事纠纷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然而,我国的仲裁制度目前尚处于发展阶段,在 1994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只规定了常设机构仲裁,并没有规定临时仲裁这一仲裁方式,其诸多方面的规定还不完善,但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却是基本与世界同步的,所以我国在不久的将来确立临时仲裁制度以衔接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增强中国仲裁的吸引力、促进国内仲裁人才的国际流动则是很有意义的。

一、临时仲裁制度概述(一)、临时仲裁的基本概念目前学界对于临时仲裁的概念并没有统一的观点。

一些学者认为,临时仲裁是指不要常设仲裁机构的协助,直接由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自行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

临时仲裁的仲裁庭处理完毕案件即自动解散;另一些学者则认为,临时仲裁机构,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当事人依法选定的仲裁员临时组成的,负责当事人之间的有关争议,并在审理终结做出裁决后即行解散的临时性的仲裁机构。

《仲裁法》引入临时仲裁制度体系论

《仲裁法》引入临时仲裁制度体系论

【法学与法制建设】 社会科学家SOCIAL SCIENTIST 2022年4月(第4期,总第300期)Apr.,2022(No.4,General No.300)收稿日期:2021-12-30基金项目:2018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自贸区临时仲裁机制创新研究”(18SFB3019)作者简介:毋爱斌(1983-),河南焦作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西南政法大学人民法庭研究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仲裁法学。

《仲裁法》引入临时仲裁制度体系论毋爱斌1,2(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2.西南政法大学人民法庭研究中心,重庆401120)摘要:《仲裁法》引入临时仲裁制度已属必然。

《仲裁法》在修改时首先要明确临时仲裁的适用主体,不再局限于自贸区内注册的企业,而应将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纳入。

此外,《仲裁法》还需明确临时仲裁的客体范围与临时仲裁协议的生效条件,只有主体适格、客体正当、协议有效才能够适用临时仲裁。

虽然当事人可以自由选任仲裁员,但在选任不能时,《仲裁法》仍需提供解决路径。

由于临时仲裁裁决无法直接产生执行力,《仲裁法》有必要肯认仲裁裁决确认程序,通过法院审查确认,确保裁决结果及时实现。

为免临时仲裁程序陷入僵局,法院、仲裁机构可以适时介入临时仲裁程序。

关键词:《仲裁法》;临时仲裁;仲裁员;确认程序;机构介入中图分类号:D92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22)04-0104-09一、问题的提出2022年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将《仲裁法》修改列为“预备审议项目”。

目前,《仲裁法》修订工作正如火如荼地展开。

其中,《仲裁法》是否以及如何引入临时仲裁譹訛是关注的焦点。

从历史脉络看,临时仲裁发展成为一种较为固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后才产生了机构仲裁。

但由于仲裁规则不同而成为各国交流的障碍。

为此,1976年,联合国第31次大会通过《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为临时仲裁案件提供了可供参考的规则指引。

关于设立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的几点构想

关于设立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的几点构想

关于设立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的几点构想内容提要:仲裁制度中的临时仲裁,事实上已由我国加入的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一条第三款中确立〈1〉。

既然认可该条约中的约定,却在现行制度中并无体现,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的缺漏。

这不仅仅是在于我国加入WTO后,对“外国临时仲裁裁决”的“承认并执行”所造成的不对等,而且更重要的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加快所形成的大量民间争端,只依靠法院和现有数量有限的常设仲裁机构解决,已经和必……仲裁制度的建立和实现在于法律的确认,并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存在才能得以保障。

显然这不是社会个体之间的契约行为或意思自治所能实现的。

仲裁制度同样需要强制性,而这只能来自于法律的确认和保障。

哈特引用奧斯丁的话,称法律是“一个普遍的服从习惯”,但进一步说法律是“以威胁为后盾的被普遍的服从所支持的普遍命令”。

〈2〉对于选择服从仲裁规则的自由或意思自治被以契约的形式体现出来,使“普遍服从的普遍命令”应对这种选择的范围做出规定,否则“普遍的服从”会因“普遍的命令”的不清而不存在。

也就是说意思自治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临时仲裁是被现行仲裁法所确立的仲裁制度排除在外的,但它无疑体现了对仲裁选择所要追求的实质内容之一,因为对仲裁者(仲裁员或仲裁机构)的选择,是选择仲裁的最重要的理由,这是不言而喻的。

而法律对这种选择的排斥,即指定或变相指定(只能选择常设仲裁机构),将使这种对仲裁选择的理由难以存在,“普遍服从”也将失去依据。

因此,对为“审理一个具体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而特地组成”的“仲裁庭”,应做为普遍的规则被法律所确认,也就是被仲裁制度所规范。

这当然应考虑在我国现有法治条件下,这种将主要体现为民间性的自行解决争端形式会不会带来混乱,以及临时仲裁的质量会不会影响法津推行中的权威等问题,但事实上,这些或者某些未知的顾虑完全是一种假想。

让人颇感迷惑的是,现行仲裁制度没有理由只确立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

“仲裁委员会”只是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所在地市设立”(《仲裁法》第十条),使这种设置的“司法性”和“行政性”,因此而显露无遗。

中国确立临时仲裁制度之我见.doc

中国确立临时仲裁制度之我见.doc

中国确立临时仲裁制度之我见-中国加入WTO,使我国仲裁法律制度获得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随着中国经济国际化发展趋势的进一部加强,中国的仲裁制度必将和入世一样走向世界,面临着发展的机遇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随着国际间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通过仲裁来解决经济纠纷有着比民事诉讼更加优越的特点,它所具有的自主性、专业性、保密性、以及在执行上的国际性优势等特点致使人们在发生纠纷时越来越倾向于这种费用低、速度快的裁决方式。

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要求中国的仲裁制度更加完善和国际化,而确立临时仲裁制度则是指日可待的事了。

因为临时仲裁制度是指在事先并不存在的仲裁组织的情况下,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争议交给他们临时组成的仲裁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仲裁。

仲裁结束,仲裁庭即告解散。

临时仲裁制度相对于机构仲裁而言有其自身的优点,它赋予当事人较大的自主权,仲裁程序也有相当的灵活性,仿佛量体裁衣,能最大限度的给予当事人以便利。

所以说,临时仲裁制度对于解决经济贸易纠纷发挥着机构仲裁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承认临时仲裁,但是临时仲裁在中国仲裁法律制度中仍然是一个禁区。

事实上,临时仲裁制度已由我国加入的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一条第三款中所确立。

既然认可该条约中的约定,却在现行制度中并无体现,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的缺漏。

因此,中国确立临时仲裁制度,必将全面促进我国仲裁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有效地改善我国现行争端解决机制,以效率的进步实现法治所要追求的社会效益的实现。

一、临时仲裁制度的现状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都有不同程度的人类交往存在。

有交往就有可能产生纠纷。

为了顺利进行交往,人们必须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

随着人们相互间的交往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纠纷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纠纷的解决及其方式因而日益受到重视。

从法律的角度看,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其中,仲裁是一种非常重要和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民商事领域,其作用尤为显著。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仲裁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仲裁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仲裁制度在我国的构建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商事纠纷的频繁发生,仲裁作为一种高效、灵活、公正的解决争议方式,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然而,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由于各方当事人的异地性和跨国性,常常会遇到一些紧急的问题需要得到及时解决。

为了满足这种需求,临时仲裁制度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临时仲裁制度是指在正式仲裁程序开始之前,当事人可以申请临时仲裁来解决紧急问题的制度。

这种制度的引入,可以帮助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解决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首先,我国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临时仲裁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向仲裁机构申请临时仲裁。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是否进行临时仲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临时仲裁裁决。

这样的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了临时仲裁制度的有效运行。

其次,我国的仲裁机构也积极推动临时仲裁制度的发展。

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中仲委”)在其仲裁规则中明确规定了临时仲裁的程序和要求。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申请临时仲裁,并根据中仲委的规定,选择临时仲裁员、提供证据等。

中仲委还在其规则中规定了临时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确保了裁决的及时执行。

这些规定和措施的出台,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引。

然而,我国的临时仲裁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当事人对临时仲裁制度的了解和运用还不够充分。

由于临时仲裁制度的相对新颖和复杂性,许多当事人对其了解不深,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一些困难。

其次,临时仲裁裁决的执行可能会受到一些限制,导致裁决的效力受损。

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执行制度和程序尚未完善,存在一些执行难题。

为了进一步构建我国的临时仲裁制度,应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对临时仲裁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当事人对该制度的了解和运用能力。

浅议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

浅议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

浅议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摘要:近些年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越来越快,相应地,我国的法律也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发展。

仲裁是我国法律体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是关于临时仲裁的相关制度我国还没有进行完善的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发展。

然而临时仲裁有其独特的灵活性、高效性、保密性等优势,许多商事主体在发生纠纷时也希望有更多选择去解决纠纷。

因此本文旨在对临时仲裁制度进行分析,并借鉴外国相关制度经验,使我国可以在当今社会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临时仲裁制度。

一、引言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以来,已经过去了将近30年的时间。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法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各界法律人愈发的希望可以构建临时仲裁的相关制度。

我国的司法仲裁中,主要是以机构仲裁为主,因为临时仲裁的相关制度在我国的立法中还属于缺失的状态。

这就使得我国在一些国际上的商事纠纷中没有可以用临时仲裁解决问题的途径。

极大地阻碍了我国仲裁领域之发展。

因此,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在临时仲裁方面也必须要进行改革与创新。

二、临时仲裁的概念及特点临时仲裁是一种满足个人或团体特定需要的仲裁形式。

临时仲裁的主要用途是解决民商事纠纷。

它不仅具有机构仲裁的基本特征,而且具有便捷性、隐私性等独特优势。

首先是便捷性。

当事人有纠纷需要解决时,根据双方的实际需要,临时设立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案件判决后,仲裁庭就可以关闭,非常方便。

其次是隐私性。

在临时仲裁的过程中,只有仲裁双方的仲裁员参与仲裁庭,没有其他机构或人员的加入,这就使得了解案情的人员范围极小,当事人同时也可以通过限制仲裁员,避免仲裁结果的泄露,使得纠纷当事人的隐私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通过以上分析,临时仲裁在仲裁领域有不可缺少的作用,当前我国在世界经济贸易中有极其重要的位置,如何充分发挥临时仲裁的优点然后充分的融入国际仲裁市场,是我国在仲裁领域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临时仲裁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在立法上,我国对临时仲裁制度没有持肯定态度,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这种态度已经有所改善。

论临时仲裁引入中国的时机选择

论临时仲裁引入中国的时机选择

【摘要】从2015年1月1日贸仲委和2015年4月1日北仲的仲裁新规则来看,其都增加“追加当事人”、“合并仲裁”、紧急仲裁员制度等条款,但是并没有将学界一直争论的临时仲裁纳入其新规则当中。

笔者认为,目前随着我国涉外纠纷的增多以及我国市场经济、法治环境的成熟,将临时仲裁纳入到《仲裁法》的时机已日渐成熟。

【关键词】临时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法》修订一、由“尊重当事人意愿、推动仲裁国际化”的典型案例看中国临时仲裁制度的缺失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发布的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与卢森堡英威达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效力一案(2014),反映出我国仲裁制度的一些问题,比如临时仲裁制度的缺失。

该案简介如下:逸盛石化与英威达公司于2003年签署协议约定:“有关争议、纠纷或诉求应当提交仲裁解决;仲裁应在中国北京中国经济贸易仲裁中心(“CIETAC ”)进行,并适用现行有效的《联合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2012年,英威达公司提出仲裁申请。

之后,逸盛石化以双方约定的仲裁本质上属于临时仲裁为由,向宁波市中院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

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终审裁定,认为:本案所涉仲裁条款不违反我国仲裁法的规定,裁定驳回逸盛石化请求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的诉请。

该案首次认可当事人约定由中国的常设仲裁机构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管理仲裁程序的条款效力,并明确该条款约定的是机构仲裁,而非临时仲裁。

但是,我们可以由此看到,最高院在该案中是把当事人的仲裁决议看作机构仲裁,原因之一当然是我国不承认临时仲裁,可是,仔细分析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似乎当事人更有临时仲裁之意,最高院按目的解释的方法,认可了该仲裁协议,但其中的问题仍不容忽视,笔者大胆假设,是不是因为我国无临时仲裁制度,最高院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促进纠纷的解决而采取了机构仲裁的认定呢?由此,是不是可以再看学界关于临时仲裁引入我国的争论呢?二、临时仲裁制度的一般理论临时仲裁因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庭享有较大自由裁量权、更具灵活性等特征在仲裁中占有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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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临时仲裁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摘要:仲裁制度本身是市场经济、尤其是民商事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纠纷解决机制,审视仲裁制度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临时仲裁是仲裁的初始形态,在国际上得到普遍的尊重,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它与机构仲裁同为仲裁制度的纠纷解决方式,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但目前我国《仲裁法》却只规定了机构仲裁而没有规定临时仲裁,从促进和完善仲裁制度、与国际接轨的角度看,这种局面显然不利于我国仲裁事业的长足发展。

本文围绕临时仲裁制度,首先从临时仲裁制度的概念和特点入手,通过比对国内外立法现状,提出在我国确立临时仲裁的必要性,对在我国构建临时仲裁制度进行了可行性分析,权衡其中的利弊关系,综合考虑临时仲裁的时机选择,最后对我国构建临时仲裁提出若干构想,具体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临时仲裁应注意的问题。

总而言之,临时仲裁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势在必行,这不仅是我国经济制度发展的要求,也是对我国仲裁制度不断完善的必经之路。

关键词:临时仲裁机构仲裁制度构建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引言:仲裁作为一种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有着悠久的历史。

其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在现代社会纠纷解决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也是毋庸置疑的。

临时仲裁与常设仲裁机构共同承担着仲裁的职能,并且在国际商事纠纷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然而,我国的仲裁制度目前尚处于发展阶段,在 1994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只规定了常设机构仲裁,并没有规定临时仲裁这一仲裁方式,其诸多方面的规定还不完善,但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却是基本与世界同步的,所以我国在不久的将来确立临时仲裁制度以衔接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增强中国仲裁的吸引力、促进国内仲裁人才的国际流动则是很有意义的。

一、临时仲裁制度概述(一)、临时仲裁的基本概念目前学界对于临时仲裁的概念并没有统一的观点。

一些学者认为,临时仲裁是指不要常设仲裁机构的协助,直接由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自行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

临时仲裁的仲裁庭处理完毕案件即自动解散;另一些学者则认为,临时仲裁机构,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当事人依法选定的仲裁员临时组成的,负责当事人之间的有关争议,并在审理终结做出裁决后即行解散的临时性的仲裁机构。

临时仲裁机构进行审理裁决案件的过程就是临时仲裁。

依据学者下的定义并结合前文所述的仲裁发展历史和阶段,笔者将临时仲裁概括为:由当事人双方对他们之间的争议自行创设仲裁程序,共同推选一位或多位仲裁员进行裁决,没有固定的裁决地点和裁决依据,最终做出具有强制力的仲裁裁决后立即解散的仲裁方式。

当然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是仲裁的两种基本形式,两者相辅相成。

机构仲裁,简言之是由双方当事人合意选择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依据既定的仲裁规则解决其争议,是当今世界最主要的仲裁方式。

(二)、临时仲裁的突出特征作为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临时仲裁,除了具备仲裁的共同特征外,还具有一些自己的独有特点,如程序上的便捷性,组织上的灵活性等等。

这些特点使得临时仲裁独树一帜。

它的特点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首先,临时仲裁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性。

临时仲裁的程序可以按当事人的意愿和特定的争议事实进行,比机构仲裁更具灵活性和自主性,更能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仲裁的性质。

其次,仲裁进行的便捷性和仲裁耗费的经济性。

临时仲裁的仲裁庭因案而设,仲裁庭组成迅速,审理期限短,案件终结即自行解散;仲裁程序简单,可以省略不少手续,缩短时限,而机构仲裁要由常设组织审查仲裁庭的某些文件以及裁决书等,因此临时仲裁的效率相当高。

临时仲裁的仲裁庭是当事人临时约定组成的,无须加收某些行政性服务管理费用,而机构仲裁是常设的民间机构,一般都要收取行政性服务管理费用,这对于当事人来说就增加了仲裁成本。

而且临时仲裁可不实行仲裁费用的预缴制度,仲裁员可通过对裁决书的留置来保证仲裁费的收取。

第三,适于特定案件并创立程序原则。

临时仲裁的最大一个优点在于:它具有较大的弹性,形式上符合当事人的意愿和特定争议的实际情况。

第四,适应电子商务和网上仲裁的需要和发展。

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上介绍仲裁机构、仲裁员情况、仲裁程序已经是普通作法,网上立案也在某些仲裁机构得以实现。

如果电子交易、电子合同在技术上以至在法律上得到保障和确认,那么网上仲裁就会变成现实。

(三)、临时仲裁的显著优势A、意思自治性临时仲裁中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更利于尊重和体现。

在临时仲裁中,双方当事人几乎可以完全决定仲裁程序的每一个环节。

从临时仲裁的特点概述中就可见一斑,仲裁地点不固定、仲裁规则不固定、仲裁员不固定,这些“不固定”并不是指任意的意思,而是指这些因素全部都是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每一起案件均不相同,因此以上的因素均带有可变性与随机性,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了当事人对上述因素的选择。

B、便捷高效性临时仲裁最突出的特点就是高效率。

这是由临时仲裁的历史所决定的,也正是由于高效性,才使得临终仲裁能在面临法院诉讼和机构仲裁的双重压力和竞争下仍能延续和发展。

由于临时仲裁程序灵活,当事人自主性强,从而避免了案件在仲裁机构的内部经过程序的流转耗费的时间,因此案件的处理会更为快捷和高效。

C、经济价值性和机构仲裁比,临时仲裁的当事人只要支付仲裁员的费用,省下选择机构仲裁时原本要交给仲裁机构的费用,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件非常好的事。

同时,由于与临时仲裁在竞争时存在着价格劣势,为了争取顾客,仲裁机构只有进一步提高服务的质量,这对机构仲裁的发展在一定程度起到了促进的作用。

二、临时仲裁相关国际和国内立法状况(一)、国际立法现状临时仲裁在世界各国日益受到青睐,从各国商事的立法实践中看,大多数国家的仲裁法都承认和采纳临时仲裁。

奥地利、比利时、德国、美国、丹麦、芬兰、法国、英国、意大利、荷兰、挪威、瑞典、香港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仲裁制度中都规定了临时仲裁制度。

作此规定的国际公约有1958年《纽约公约》、1961年《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欧洲条约》和1975年《美洲国家国际商事仲裁公约》。

尤其是联合国1976年的《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它主要供临时仲裁使用。

1985年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亦是如此。

(二)、国内立法概况在中国贸促会的指导下,我国在 1956 年成立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1959年成立了海事仲裁委员会。

1994 年国际商会在巴黎的理事会会议上通过了议,将中国也纳入了国际商会的成员之一,并成立了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

我国1995 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明确规定了我国受理仲裁并进行裁决的机构是仲裁委员会,并没有出现“临时仲裁”的法律规定,在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中对“临时仲裁”也只字未提。

因此可以看出我国在仲裁的国内立法中,没有对“临时仲裁”予以法律上的承认。

不过在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上,我国通过加入《纽约公约》对在外国做出的临时仲裁裁决的效力给予了法律上的认可。

三、我国仲裁立法确立临时仲裁制度的根据在许多人眼中,仲裁与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二种方式,在应用上不相伯仲,解决争议既可以进行诉讼,也可以通过仲裁,仲裁的受重视程度应与诉讼平等。

目前我国的法治建设正处在良好的轨道上,每年都会修订一些法律法规及出台司法解释,修订的内容不仅仅是扩充了原有的法律条文,并且也会对原有的一些条款进行了修改。

凡是新事物、新概念、新制度在确定并应用之前,总会存有二种不同的声音,既有支持又有反对,正所谓“百家争鸣”,学术上就是要有这样的氛围才能推动人们去探索真正的“法”。

在临时仲裁制度是否应在我国施行的问题上,亦是如此。

有些学者建议我国亟待建立临时仲裁制度,与机构仲裁双轨并存。

有些学者认为临时仲裁制度应当缓行,我国现有仲裁体系还未成熟,不适宜施行。

对于临时仲裁制度的确立,笔者也作出自己的分析。

(一)、确立临时仲裁制度的必要性仲裁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出现的,在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高度发展的基础上,出于对私权和意思自治的尊重,当事人可以从救济解决纠纷的多种途径中任意选择,仲裁作为对诉讼制度的补充,需要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共存,相互补充。

A、为当事人解决涉外争议提供了一种途径。

国际上一般有司法诉讼、仲裁和诉讼外纠纷解决的替代方法(ADR)三种可供当事人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司法诉讼是带有一国公权力色彩的争议解决机构,ADR 又是纯粹的民间协商机构,仲裁的性质介于二者之间,不由公权力机关进行审判,但是其裁决又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排除司法管辖。

B、提高中国仲裁在世界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涉外仲裁资源是有限的,除固定要分摊给司法诉讼外,现今常设仲裁机构与临时仲裁都在努力的争取受理仲裁案件,外国当事人没有选择中国的机构进行仲裁,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国仲裁的影响力在世界范围内还不够大。

在我国对外贸易总量已上升为世界第二的同时,处理这些贸易纠纷的相关服务机构却不能得到与时俱进的发展,因此我国必须要通过完善现有的仲裁方式及制度,改变国际上原有的对中国仲裁质疑的态度,才能够让中国仲裁走向世界,提高我国仲裁的世界影响力。

C、让效率回归本位。

“灰脚法庭”是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一个重要的早期雏形,是中世纪商人处理国家间商事争议最具特色的司法机构之一。

这种所谓的“灰脚法庭”实际上并不是现代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机构,而类似于仲裁庭,专门调整国际性的商业事务。

笔者认为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也可以分别象征着一般效率与特殊效率,现今仲裁机构行政职能与审理职能分工协作,力保案件既做到实体公义也符合程序正当,在保证案件审理效率的情形下满足了程序公正的表面要件。

相反,中世纪的“灰脚法庭”审理案件程序简便,力争即刻解决争议。

因此,我国若是确立了临时仲裁,在效率上肯定是远超仲裁机构,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必然会得到改善。

至于是否会影响案件审理的程序公正,为了提升效率而忽略程序公正是否合理,事实上公正与效率这二个价值的对立在法学中的很多领域都有过无数讨论,到底是公正重要还是效率优先,实乃见仁见智,不同的时代彰显不同的价值,具体问题还需具体分析。

(二)、确立临时仲裁制度的可行性临时仲裁滋生的土壤在于自由的市场经济,以及国家对私权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等较为宽松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选择权是临时仲裁发展的法律前提。

现今我国已把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日益多元化,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也日益完善,我国正逐步建立适合临时仲裁发展的经济法律制度。

正如现今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临时仲裁制度是由机构仲裁发展初期的临时仲裁制度发展而来一样,中国临时仲裁制度的建立也会经历一个渐进的过程。

实践中的障碍并不构成否定这项制度的原因,以目前的社会意识以及仲裁的发展水平而言,一下子开放管制承认临时仲裁确实有一定的风险,但继续禁止临时仲裁也会使我国仲裁界,因此失去国际商事仲裁很大份额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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