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力残疾运动员分级标准简介
残疾视力评定标准
残疾视力评定标准
残疾视力评定标准是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指南制定的。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常用的残疾视力评定标准:
1.标准视力:即裸眼视力达到或超过0.8(6/7.5)的视力。
2.低视力:指裸眼视力低于0.3(6/18)但高于或等于0.05
(6/120)的视力。
低视力还可根据残疾程度分为低度视力(视力≥0.3~0.1)、中度视力(视力>0.1~0.05)和重度视力(视力≤0.05)。
3.全盲:指无论何种矫正视力手段,包括眼镜、隐形眼镜或手术,均无法使裸眼视力超过0.05(6/120)。
4.色觉缺陷:指对红、黄、绿、蓝等主要色彩的识别能力明显低于正常人的情况。
5.视觉功能障碍:指因为视觉神经、大脑或其他器官的损伤,导致视觉功能下降,表现为视野缩小、眼球运动异常等症状。
具体的残疾视力评定标准可能会因国家、地区或评定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因此,在具体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评定标准进行评定,以确定个体是否符合残疾视力的认定标准。
残疾人医学功能分级2听力、视力、脊髓损伤
二、检查方法
1、根据骨性标志确定邻近肢体上的关节夹角的测量轴线及关节转动轴的位置。 2、令受试者做某一关节最大幅度的运动,检查者手持量角器远近两端置于该关节骨性标记处,记录两点之间的最大角度。
(固定臂
各关节活动度测量方法
关 节
运动
测 量 姿 势
中 心
近 端(固定臂)
远 端(活动臂)
0 点
正常 值
A1级
A2级
A3级
A4级
A5级
A6级
A8级
A7级
其他肢体残疾的分级标准
其他肢体残疾分级是指只考虑运动功能障碍情况,而不考虑致残的原因。在没有为截肢、脑瘫、小儿麻痹四肢瘫、截瘫等脊髓损伤运动员设置专门比赛时,这些运动员都可以按本分级系统(遵守最低残疾标准)进行分级。
其他肢体残疾的分级标准
L1级:严重四肢功能障碍。 L2级:严重三肢功能障碍或者四肢功能障碍但比L1级轻。 L3级:至少两肢功能障碍。 L4级:两肢或两肢以上功能障碍,但必须比L3级轻。 L5级:至少一肢功能受限或类似残疾。 L6级:功能轻度受限。
6
智力残疾
各级别表现
适应行为极差,面容明显呆滞;终生生活需全部由他人照料;运动感觉功能乐观极差,如通过训练,只在下肢、手及颌的运动方面有所反应。
训练也很难达到自理,仍需要他人照料;运动、语言发育差,与人交往能力也差。
理,能做简单的家务劳动,具有初步的卫生和安全常识,但阅读和计算能力很差;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往。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概念:是指人的智力活动能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的分级:
一级(极重度):IQ值在20或25以下。
二级(重度): IQ值在20~35或25~40。
视力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视力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视觉功能障碍,严重影响个体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能力的一种残疾。
为了对视力残疾患者进行科学、客观的评定,制定了一套视力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这一标准旨在根据患者的视力状况和功能障碍程度,将其分为不同的等级,以便为其提供相应的康复和帮助。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视力残疾等级评定的标准。
根据《视力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视力残疾等级分为六级,分别是一级至六级,其中一级为最轻,六级为最重。
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最佳矫正视力,另一个是视野缺损程度。
根据这两个指标,可以对视力残疾患者进行评定,并确定其等级。
其次,我们来了解一下各个等级的具体标准。
一级视力残疾是指最佳矫正视力在0.3以上,或者视野缺损在20度以下。
二级是最佳矫正视力在0.3-0.1之间,或者视野缺损在20-10度之间。
三级是最佳矫正视力在0.1-0.08之间,或者视野缺损在10-5度之间。
四级是最佳矫正视力在0.08-0.06之间,或者视野缺损在5-3度之间。
五级是最佳矫正视力在0.06-0.05之间,或者视野缺损在3-1度之间。
六级是最佳矫正视力在0.05以下,或者视野缺损在1度以下。
接下来,我们要了解的是视力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意义。
这一标准的制定,可以帮助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对视力残疾患者进行科学评定,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康复服务和帮助。
同时,这也有助于政府部门对视力残疾人群的统计和政策制定,为他们提供更好的福利和保障。
此外,这一标准还可以帮助社会大众了解视力残疾的严重程度,增强对视力残疾人群的关爱和理解。
最后,我们要强调的是,视力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促进社会的包容和共融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科学、客观的评定,可以让视力残疾患者得到及时的康复和帮助,提高其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能力。
同时,也可以为社会各界提供更准确的数据和信息,为视力残疾人群争取更多的权益和福利。
因此,我们应该充分重视视力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积极支持和执行这一标准,为视力残疾患者创造更加宽松和包容的社会环境。
眼残疾证一二三级的标准
眼残疾证一二三级的标准
一、视力损伤程度
根据视力损伤程度,眼残疾证可以分为一到四级。
视力损伤程度标准如下:
1. 一级:无光感,且无矫正视力。
2. 二级:视力在0.02至0.05之间,或者视野半径小于50°。
3. 三级:视力在0.05至0.1之间,或者视野半径小于100°。
4. 四级:视力在0.1至0.3之间,或者视野半径小于200°。
二、视力残疾级别
根据视力残疾程度,眼残疾证可以分为一到四级。
视力残疾级别标准如下:
1. 一级:双眼无光感,或者仅有光感但无矫正视力。
2. 二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0°。
3. 三级:一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05,另一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1,或视野半径小于100°。
4. 四级:一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1,另一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3,或视野半径小于200°。
以上是眼残疾证一二三级的标准,根据不同的视力损伤程度和视力残疾级别,可以申请不同的眼残疾证等级。
残疾人田径竞赛项目分级规定
总之,运动顺势动作和手指伸展能力,都
是分级中要考虑的主要因素。
径赛——通过显示驱动轮椅的能力, 来区分3和4级会有一些困难,关键是要注 意驱动轮椅时躯干的运动情况和手的功能; 当驱动轮椅时躯干不能快速的运动,手也 不能节奏良好的快速握松,就是3级。如 果运动员只能用一上肢驱动轮椅,虽然手 能快速握松,长距离行进,也是3级。
称)四肢瘫或需乘坐轮椅严重的偏瘫,可在助
手或辅助用具的帮助下行走,可独立驱动轮椅。
驱动轮椅时躯干不能快速运动,且均匀的长距
离行进,手也不能快速松握;如果只能用一上
肢驱动轮椅,虽可长距离行进,健侧的手也能
快速的松握,仍定位CP3级。
三级:
中度(对称或非对称)四肢瘫痪或需 坐轮椅的严重偏瘫。健侧上肢的功能基本
八级: 此级是指功能障碍小的痉挛1到2级的 双肢瘫。痉挛1到2级的单瘫和轻微的手 足徐动。他们可自由的跑跳,没有跛行, 亦不需用矫形鞋。通常由于手部动作部 协调,可能有很小的功能丧失,下肢也 可有轻度的功能障碍和协调问题,或轻 度的跟腱短缩。
径赛——能自由跑动而无跛行。 田赛 —— 运动中有良好的平衡和对称 功能。
按受累的身体部位分型:双瘫、四
肢瘫、三瘫和偏瘫。
四、诊断 脑性瘫痪诊断时,必须遵守以下三大 原则: 1 、有引起脑损伤的原因,指高危因 素; 2 、有脑损伤时的发育神经异常,包 括姿势异常、反射异常、肌紧张异常及 Vojta反射异常; 3 、有脑损伤时的症状,包括早期症 状及临床表现。
二、脑瘫田径运动员分级标准
维持影响越大。
平衡-动态和静态平衡功能好。6级 痉挛很常见,不能以此为由划入5级。
下肢-功能变化比较大,主要取决于
视力残疾分类和分级
听力残疾: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听力残疾分级原则:按平均听力损失,及听觉系统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不配戴助听放大装置)。
注:3岁以内儿童,残疾程度一、二、三级的定为残疾人。
听力残疾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 dB HL,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交流等活动上极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言语残疾: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流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包括:失语、运动性构音障碍、器质性构音障碍、发声障碍、儿童言语发育迟滞、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口吃等。
(注:3岁以下不定残。
)言语残疾分级原则:按各种言语残疾不同类型的口语表现和程度,脑和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
言语残疾一级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极重度损伤,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小于等于10 %,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言语残疾二级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重度损伤,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
语音清晰度在11 %~25 %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眼睛评残标准1-10级明细
眼睛评残标准1-10级明细
眼睛评残标准一般采用级别分级制,常见的标准为1-10级。
以下是每个级别的评定标准明细:
1级:完全失明,即没有任何视觉功能。
2级:视力仅能感知光源的存在,不能看到物体和颜色。
3级:视力仅能感知近距离物体的存在,距离超过10米的物体无法看清。
4级:视力能够辨认物体的模糊轮廓和颜色,但不能看清物体细节。
5级:视力能够辨认物体的大致形态和颜色,但不能看清物体的细节和距离。
6级:视力能够看清物体的模糊轮廓和大致大小,但不能看清物体的细节。
7级:视力能够看清物体的模糊轮廓和一些细节,但不能看清物体的细节和距离。
8级:视力能够看清物体的轮廓和细节,但不能看清物体的距离和大小。
9级:视力能够看清物体的轮廓、细节、大小和距离,但有轻
微缺陷。
10级:视力正常,无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残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残标准视力残疾标准1、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他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盲一级盲<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二级盲≥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低视力一级视力≥0.05-0.1二级次视力≥0.1-<0.3《注》:1、忙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校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一、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应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听力残疾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 dB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HL 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 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眼睛残疾证一二三级的标准
眼睛残疾证一二三级的标准摘要:1.眼睛残疾证的定义和分级2.一级眼睛残疾证的标准3.二级眼睛残疾证的标准4.三级眼睛残疾证的标准5.申请眼睛残疾证的流程和注意事项正文:眼睛残疾证是我国针对视力残疾人群颁发的一种证明,旨在保障视力残疾人群的合法权益。
根据视力损伤程度,眼睛残疾证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级眼睛残疾证的标准如下:1.双眼视力均低于0.05 或视野半径小于10 度;2.双眼视力均低于0.02,并且不能矫正;3.一眼视力低于0.02,另一眼视力低于0.05,并且不能矫正。
二级眼睛残疾证的标准如下:1.双眼视力均低于0.1 或视野半径小于20 度;2.双眼视力均低于0.05,并且不能矫正;3.一眼视力低于0.05,另一眼视力低于0.1,并且不能矫正。
三级眼睛残疾证的标准如下:1.双眼视力均低于0.3 或视野半径小于40 度;2.双眼视力均低于0.1,并且不能矫正;3.一眼视力低于0.1,另一眼视力低于0.3,并且不能矫正。
申请眼睛残疾证的流程如下:1.到当地残联领取申请表,并填写相关信息;2.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个人证件;3.提供近期免冠照片;4.到指定医院进行视力检测,获取视力检测报告;5.将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照片和视力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递交至当地残联;6.审核通过后,颁发眼睛残疾证。
注意事项:1.申请过程中,需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2.视力检测需在指定医院进行,以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3.在申请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当地残联。
总之,眼睛残疾证是保障视力残疾人群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残疾人竞赛分级说明
残疾人竞赛分级说明在残疾人体育比赛中,为了尽可能公平竞争,必须对参赛运动员的残疾类别、残疾程度以及运动能力进行评定、分级.将残疾程度或运动能力相近的运动员分在一起进行比赛。
为此,国际残奥会(IPC)医学委员会根据比赛项目的特点和对运动员能力的鉴定,分别制定了相应的分级标准。
近年来,残疾人运动员医学和功能分级的研究越来越受到国际组织的重视,其制定分级的标准也在发生变化。
由根据残疾类别和残疾程度确定分级,到逐步结合项目特点,以运动员能力或功能鉴定为主进行分级。
田径项目分级标准一、盲人田径运动员分级标准B1级(T11、F11):双眼无感光,或仅有光感但在任何距离、任何方向均不能辨认手的形状。
B2级(T12、F12):视力为从能识别手的形状到0.03和/或视野小于5度。
B3级(T13、F13):视力0.03以上到0.1和/或视野大于5度小于20度。
注意事项:分级时,测试的眼睛应为最佳已校正的视力。
凡使用隐形眼镜或其他视力校正镜的运动员,在比赛时不论是否配戴.在分级检查时均应配戴。
二、脑瘫田径运动员分级标准CP1级(T31、F31):严重的四肢瘫。
四肢和躯干功能性活动范围小,活动仅靠助手或电动轮椅的帮助,自己不能驱动轮椅。
CP2级(T32、F32):重至中度四肢瘫痪。
运动员常能抓住圆柱形或球形物体并能比较灵巧的活动和扔球,但手伸展力差;躯干静态控制力较好而动态控制力差;一侧或双侧下肢有一定功能。
虽四肢及躯干功能性肌力差,但可自行驱动轮椅(用上肢或用下肢)。
CP3级(T33、F33):中度四肢瘫或需乘坐轮椅的严重偏瘫(对称或非对称)。
可在助手或辅助用具的帮助下行走,可独立驱动轮椅。
驱动轮椅时躯干不能快速运动及长距离行进,手也不能快速松握;如果只能用一上肢驱动轮椅,虽可长距离行进.健侧的手也能快速第松握,仍定位在CP3级。
CP4级(T34、F34):中到重度两肢瘫。
上肢和躯干肌力好.其活动范围和控制能力有很小的问题,中到重度的双下肢受累,因而不用辅助器具不能长距离行走,运动时,通常使用轮椅。
视力残疾分类和分级
听力残疾: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听力残疾分级原则:按平均听力损失,及听觉系统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不配戴助听放大装置)。
注:3岁以内儿童,残疾程度一、二、三级的定为残疾人。
听力残疾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 dB HL,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交流等活动上极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言语残疾: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流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包括:失语、运动性构音障碍、器质性构音障碍、发声障碍、儿童言语发育迟滞、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口吃等。
(注:3岁以下不定残。
)言语残疾分级原则:按各种言语残疾不同类型的口语表现和程度,脑和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
言语残疾一级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极重度损伤,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小于等于10 %,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言语残疾二级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重度损伤,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
语音清晰度在11 %~25 %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残疾人运动会分级标准
残疾人运动会分级标准
残疾人运动会分级标准是根据残疾人运动员的功能和能力来确定的,不同类型的残疾会有不同的分级标准。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几种常见的残疾人运动会分级标准:
1. 视力残疾分级标准:根据残疾人的视力程度将运动员划分为不同的级别。
一般分为B1、B2和B3三个级别,B1为完全失明,B2为视力较差但能辨认物体,B3为视力相对较好。
2.听力残疾分级标准:根据残疾人的听力程度将运动员划分为
不同的级别。
一般分为D(听力障碍)、SD(严重听力障碍)和DI(助听器使用者)三个级别。
3. 运动功能残疾分级标准:根据残疾人运动功能的损伤程度将运动员划分为不同的级别。
一般分为下肢缺失或功能缺陷
(T/F),上肢缺失或功能缺陷(H/I)和躯干和平衡缺失或功
能缺陷(C)三个级别。
此外,还有许多特定类型的残疾人运动会存在特定的分级标准,例如运动性轮椅运动会、智力残疾人运动会等。
每种类型的残疾人运动会都有相应的分级标准,以保证比赛的公平性和竞技性。
视力残疾四级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四级残疾标准视力残疾四级残疾标准是我国针对视力障碍者的一项重要评定标准,它旨在对视力残疾者的残疾程度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以便于为残疾者提供合理的社会保障和康复服务。
本文将对视力残疾四级残疾评定标准进行详细解读,并探讨其在我国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一、视力残疾四级残疾标准简介视力残疾四级残疾标准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四级为最轻的视力残疾等级,适用于视力损害较轻,但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交往能力受到一定程度影响的人群。
二、视力残疾四级残疾评定标准的具体内容1.视力损害程度:四级视力残疾者的视力损害程度相对较轻,但仍需佩戴眼镜或隐形眼镜等辅助器具进行矫正。
视力损害程度主要包括裸眼视力、最佳矫正视力和视野半径等指标。
2.日常生活能力:四级视力残疾者在日常生活能力方面有一定限制,如阅读、写字、穿脱衣服、使用交通工具等。
但在家人和朋友的帮助下,能够基本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3.工作学习能力:四级视力残疾者在工作学习方面有一定困难,但在适当的环境调整和辅助设备支持下,可以进行简单的工作和学习。
4.社会交往能力:四级视力残疾者在社会交往方面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但在他人协助下,能够进行正常的人际交往和沟通。
三、视力残疾四级残疾评定方法的探讨视力残疾四级评定方法主要采用临床检查、功能评估和问卷调查等方式。
临床检查包括眼科检查、视力检测等,以确定视力损害程度;功能评估通过对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的观察和评估,了解视力残疾者的生活能力和需求;问卷调查则主要收集视力残疾者及其家属的主观感受,以便更全面地了解其社会交往能力。
四、视力残疾四级残疾评定在我国的现状与发展趋势我国视力残疾四级评定标准在实际应用中不断得到完善和优化,为视力残疾者提供了合理的保障。
当前,我国视力残疾四级评定工作已逐步规范化,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评定标准在不同地区和部门之间的执行力度不一、评定过程仍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等。
未来,我国视力残疾四级评定标准将朝着更加科学、客观、公正的方向发展,同时加强对视力残疾者的康复服务和关爱。
残疾人运动员医学和功能分级[1]
分级工作通常实在竞赛活动开始之前 进行。
分级的目的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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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人运动员的医学和功能分级
的意义:维护体育的公平竞争原
则,提高残疾人运动的竞技性和 竞争性。
分级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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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残疾者的功能障碍必须达到各项目最低 参赛标准,才能参加正式的残疾人比赛。 • 2、残疾必须是永久性功能障碍。 • 3、以运动功能障碍为基础依据。 • 4、各项目的分级由每项运动所需的功能来 确定。
脊髓损伤田赛级别(F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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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5级 上肢肌力正常,躯干可有部分或完全正常的肌力,可有不稳定的屈 髋动作,总的功能类似T8-L1完全性脊髓损伤; F56级 上肢和躯干肌力正常,有主动的髋关节屈曲、内收活动,膝关节能 主动伸直,膝关节内侧屈曲肌力可达3级,总的功能类似L2-L4完全 性脊髓损伤;双膝上高位截肢; F57级 上肢和躯干肌力正常,有主动的髋关节屈曲、内收、外展活动,膝 关节能主动伸、屈,踝关节有部份跖屈和背伸肌力,总的功能类似 L5完全性脊髓损伤或仅一侧下肢髋关节离断。双膝上低位截肢。 F58级 符合下列最低残疾 下肢肌力最低减少10分;一侧前半足截肢;关节活动范围降低所致功 能缺失类似前述功能障碍。
残疾人体育运动组织
• • • • • 国际盲人体育协会(IBSA); 国际聋人体育联合会( CISS ); 国际轮椅体育运动联合会(ISMWSF); 国际残疾人体育组织(ISOD); 国际脑瘫人体育和休闲运动协会(CP-ISRA);
LOGO
•
国际智力残疾人体育联合会(INAS-FID)。
盲人运动员的分级
脑瘫坐姿(T/F31-34)
LOGO
• CP1级(T/F31):严重四肢瘫。四肢和躯干功能性活动范围小,活动 需靠助手或电动轮椅的帮助, 自己不能驱动轮椅。 • CP2级(T/F32) :中重度四肢瘫。常能抓住圆柱形或球形物体,但手 伸展力差;躯干静态控制力较好而动态控制力差;一侧或双侧下肢 有一定功能。可自行驱动轮椅(用上肢或下肢)。 • CP3级(T/F33) :中度四肢瘫或需乘坐轮椅严重的偏瘫。可在助手或 辅助用具的帮助下行走,可独立驱动轮椅;驱动轮椅时躯干不能快 速运动,且长距离行进手也不能快速松握;如果只能用一上肢驱动 轮椅,虽可长距离行进,健侧的手也能快速的松握,仍定位CP3级。 • CP4级(T/F34) :中重度双肢瘫。上肢和躯干活动范围和控制能力有 很小的问题;中重度的双下肢受累,不用辅助器具不能长距离行走, 运动时,通常使用轮椅。(使用轮椅的偏瘫运动员,一上肢功能正 常则划为田赛项目的4级)
视力残疾鉴定标准
视力残疾鉴定标准篇一: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一、视力残疾标准1.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残疾标准1.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辩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列表如下:级别平均听力损失(dBspL)言语识别率(%)一级>90(好耳) <15二级71—90(好耳) 15—30三级61—70(好耳) 31—60四级51—60(好耳) 61—70《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三、言语残疾标准1.言语残疾的定义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言语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优秀运动员运动伤残等级标准
优秀运动员运动伤残等级标准(体人字[2004]525号附件3)特级死亡或者成为植物人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1.因脑部创伤而致极重度智能减退。
2.重度面部毁容,同时伴有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因脑、脊髓损伤致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1.因脑部创伤而致重度智能减退。
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02或视野小于等于8%(或半径小于等于5度)。
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4.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5.双下肢高位缺失。
6.双下肢瘢痕形成,功能完全丧失。
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或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因脑、脊髓损伤而致截瘫及双下肢功能完全丧失。
10.因过度训练或其他运动性疾病而致心功能不全三级。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面部重度毁容。
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小于0.05或视野小于等于16%(或半径小于等于10度)。
3.双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05或视野小于等于16%(或半径小于等于10度)。
4.截瘫肌力3级或偏瘫肌力3级。
5.因过度训练或其他运动性疾病而致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6.因外伤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1.因脑、脊髓损伤致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或中度智能减退。
2.因脑外伤而致外伤性癫痫重度。
3.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
视力残疾鉴定标准
视力残疾鉴定标准篇一: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一、视力残疾标准1.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残疾标准1.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辩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列表如下:级别平均听力损失(dBspL)言语识别率(%)一级>90(好耳)<15二级71―90(好耳)15―30三级61―70(好耳)31―60四级51―60(好耳)61―70《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三、言语残疾标准1.言语残疾的定义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言语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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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残疾运动员分级标准简介(2013年版)
本分级标准适用于国际残奥委会、国际盲人体育联合会和中国残奥委员会设立的所有视力残疾项目的参赛运动员。
B1级:视力小于LogMAR2.60;
B2级:视力从LogMAR2.6到LogMAR1.5,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B3级:视力从LogMAR1.4到LogMAR1,或视野半径小于20度。
注:1. LogMAR为对数视力,检查时使用对数视力表。
2. 分级结果以双眼最佳校正视力为准。
凡使用隐形眼镜、框架眼镜或其它视力校正器的运动员,比赛中不论是否佩戴,分级时均应佩戴。
本分级标准中文解释权属中国残奥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