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情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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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患者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患者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确保患者的知情权利和自主选择权利,合理规范患者病情告知和知情同意行为,保障医患双方的权益和医院的医疗质量。

2.本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伦理规范以及医院的管理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学伦理学》等。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供应的各类医疗服务,包含门诊、住院、手术等。

2.本制度适用于患者和其法定代理人。

第三条基本原则1.敬重患者的知情权利和自主选择权利,为患者供应真实、客观、全面的病情告知。

2.严守医疗保密原则,确保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3.促进医患沟通,加强医患信任,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

第二章患者病情告知制度第四条病情告知义务1.医务人员有义务向患者或法定代理人如实告知病情、诊断、治疗方案等相关信息。

2.病情告知应依据患者的理解本领、教育程度和文化背景进行,以简明易懂的方式转达。

第五条病情告知内容1.病情告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患者的病情、诊断结果、治疗方案、手术风险、预后情况等。

2.病情告知应全面、客观、准确,不得隐瞒或歪曲真相。

3.病情告知应重视敬重患者的感受和意愿,充分考虑患者的心理和情绪状态。

第六条病情告知时间和方式1.病情告知应尽早进行,确保患者在作出治疗决策前了解病情。

2.病情告知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同时应向患者供应书面的病情告知料子。

3.对于需要特殊处理的病情告知,应当由主治医师或医院专家进行,并在告知前全面了解患者的情况和反应本领。

第七条病情告知记录1.医务人员应将病情告知的内容、时间、方式、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反应等记录在患者病历中。

2.病情告知记录应保管至少10年,确保医疗纪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八条特殊情况下的病情告知1.在特殊情况下,如患者精神、心理状态异常或紧急危重情况下,病情告知可以由医务人员与患者的法定代理人进行。

2.医务人员应妥当处理这些情况,尽最大可能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利。

医院知情告知制度

医院知情告知制度

医院知情告知制度认真履行知情同意手续既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也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正确处理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关系,是密切医患关系、防范医疗纠纷、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的必要条件。

一、告知原则: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直接告知患者的,应当告知患者近亲属或患者委托的被告知人。

医务人员应当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对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告知应当力求全面而准确,避免因告知不当而导致的医疗纠纷。

二、告知对象:1、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患者,应当直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2、神志清楚的18周岁及以上患者,可以直接告知患者本人,也可以告知患者委托(签署委托书)的其他被告知人。

3、前款患者因患恶性肿瘤等疾病,告知患者本人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可以告知患者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患者委托的其他被告知人。

4、因患病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患者,可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或其他近亲属,但对患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情况应当作记录,并由患者监护人或其他近亲属签字认可。

5、对于必须紧急采取高风险的抢救性医疗措施的患者,患者本人无法进行意愿表达或为未成年人,且无亲属或与亲属无法联系的,在采取抢救措施的同时应当汇报主管职能部门。

三、告知方式:有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和录音录像告知三种。

1、口头告知适用于医院诊疗程序等一般性情况的告知。

2、书面告知包括门诊告示、急诊告示、留观须知、住院须知、病历记录等医院单方面出具的书面告知内容及有患者及其亲属签字的各种医疗法律文书。

对医疗诊治措施及其风险以书面告知为主。

3、录音录像告知是指针对可能发生医疗纠纷或需要进行重大医疗活动的患者,在医院规定的专门办公室内进行录音录像,并履行相关告知义务。

四、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有义务告知患者的主要内容:1、患者入院时,床位医师应向患方告知其病情、诊断和可能的预后。

病情告知和签字同意制度

病情告知和签字同意制度

病情告知和签字同意制度一、医患双方享有平等法律地位,患者拥有知情权。

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避免医疗纠纷,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有将病情及其相关内容和知识向患者告知的责任和义务。

即让患者明白:自己的病情:自己做何种检查项目:如何选择看病医生;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和影响自己病情转化应注意的事项。

让患者知道:看病时应遵守医院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看病时应尊重医护人员诊治权;自己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该履行的签字手续;发生医疗纠纷应当依法解决的相关程序。

二、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责任和义务的同时,应注意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在特殊情况下(如患者精神极脆弱或身体情况极差时)应选择恰当的时机和方式暂缓或委婉告知并严格保护患者隐私,以免对其治疗和康复产生不良影响。

三、当患者本人失去行为能力或不具有行为能力时,医务人员应向其家属(或委托人)告知,视为患者个人独立自主决定能力的延伸。

四、在某种情况下,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责任和义务之后,还必须要求患者或家属在相关文件签字,以示确认。

如《病危通知书》、《死亡通知书》等。

五、患者在拥有知情权的同时,还拥有同意权。

医务人员在实施具有医疗风险,有可能给患者造成意外创伤和损害的医疗措施之前,在明确告知的前提下,必须征得患者或家属(或委托人)的同意并在有效医学文书上签字认可后方可执行。

如手术、麻醉、输血、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

(一)临床常用的此类医学文书有:1、手术同意书(1)概念:在手术前,经管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

(2)内容: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和医师签名。

2、麻醉同意书(1)概念:经管麻醉医师在医患双方共同签署《手术同意书》后,应与患者进行麻醉前谈话,告知实施麻醉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麻醉的医学文书。

(2)内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床号、住院号、术前诊断、麻醉方式、手术名称麻醉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意外及并发症、所用药物的不良反应、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

患者病情告知与交流管理制度

患者病情告知与交流管理制度

患者病情告知与沟通管理制度第一条:患者病情告知原则1.医院以患者的健康和利益为首要考虑,患者病情告知应遵从坦诚、真实、专业、谨慎的原则。

2.患者有权知晓本身的病情和治疗进程,并有权要求医务人员认真解释与沟通。

第二条:患者病情告知的内容1.医务人员应将患者的诊断结果、治疗方案、预后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地告知患者。

2.对于患有重点疾病或需进行重点手术的患者,医务人员应及时向患者家属进行相关病情告知。

3.医务人员应在向患者告知病情时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避开使用专业术语,以确保患者和家属能够充分理解。

第三条:患者病情告知的方式1.医务人员应敬重患者的个人意愿,尽可能按面对面沟通的方式进行病情告知。

2.假如患者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因素无法面对面沟通,则可以通过电话、书面形式等方式进行告知。

3.对于涉及敏感疾病或病情严重的患者,医务人员可以事先征得患者的同意后,邀请家属参加病情告知和沟通。

第四条:患者病情告知记录的管理1.医务人员应在患者病情告知后及时记录相关内容,包含告知时间、告知方式、内容概要等。

2.医务人员应妥当保管患者病情告知记录,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3.患者和家属有权要求医务人员供应本身的病情告知记录,医务人员应乐观搭配并尽快供应。

第五条:患者病情沟通的管理1.医务人员应保持良好的沟通技巧和职业素养,在与患者和家属的沟通中表现出真诚、耐性和关怀。

2.医务人员应重视倾听患者和家属的看法和需求,敬重他们的选择权,以共同订立最佳的治疗方案。

3.患者和家属对医疗过程中的疑虑、不满和问题有权提出,医务人员应耐性解答,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六条:患者病情告知与沟通的培训与评估1.医院将定期组织相关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病情告知和沟通本领。

2.医院将建立患者满意度评估机制,以评估医务人员的病情告知和沟通表现,并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连续改进。

第七条: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医务人员,医院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医患沟通与病情告知规范制度

医患沟通与病情告知规范制度

医患沟通与病情告知规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医患沟通和病情告知行为,保护患者知情权和医务人员权益,提高医患关系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伦理要求,订立本规范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医务人员在医患沟通和病情告知方面的行为,包含医生、护士和其他医务人员。

第三条沟通原则医患沟通应当基于敬重和平等的原则,倾听患者需求和关切,供应科学、准确、全面的病情告知和治疗信息,促进患者理解和搭配,共同作出决策。

第二章医患沟通规范第四条沟通环境医务人员在进行医患沟通时,应选择安静、私密的环境,保护患者隐私,避开与其他患者交叉干扰。

第五条语言沟通1.医务人员应用简洁明白的语言与患者沟通,避开使用过于专业或术语难懂的词语。

2.假如患者不懂得沟通所使用的语言,应尽量供应翻译或口译服务,确保有效沟通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沟通时间1.医务人员应尽量合理布置时间,予以患者充分的沟通时间,确保解答患者问题和解释病情。

2.假如因工作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供应充分的沟通时间,应自动向患者做出解释,并预约合适时间再进行沟通。

第七条医患沟通技巧1.医务人员应重视语言和非语言的沟通技巧,通过面部神色、姿态、肢体语言等方式表达关怀和同理心。

2.医务人员应敬重患者情绪和个人空间,不进行任何形式的恶意逼问或侵害患者尊严的言行。

第八条患者权益告知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告知其权益,包含但不限于: 1. 敬重和保护患者隐私; 2. 知情权,包含病情、治疗方案、预后等信息; 3. 决策权,包含选择医疗方案和拒绝治疗的权利。

第三章病情告知规范第九条病情告知原则1.医务人员应供应准确、全面、客观的病情告知,包含病因、病情、治疗计划、预后等方面的信息。

2.病情告知应尽量避开过于简化或过于恐吓,要因人而异,结合患者情绪和理解本领进行适当的沟通和解释。

第十条病情告知时间1.医务人员应依据病情和患者需求,及时告知患者病情。

2.对于严重或多而杂疾病的诊断结果,应考虑合适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病情告知,以避开对患者和家属造成过大的心理压力。

病情告知制度

病情告知制度

病情告知制度《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和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产生不利后果。

因此,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从特殊检查、诊断、治疗或手术到出院的每一个环节,医师都有义务向患者或其近亲家属告知,并争取患者及家属的理解;加强医患沟通,同时应注意落实保护性治疗。

根据医院及有关规定,特作如下规定:一、特殊检查的告知工作某些疾病需作特殊检查或有创检查,如:支气管镜检查、膀胱输尿管镜检查、经皮肺穿刺检查、胸腔穿刺检查、经食道胃镜检查等,在检查中有的可发生医疗意外,有的可发生并发症,有的检查后尚不能完全确诊。

因此,在选择这类检查前必须向患者或其近亲家属详细介绍选择此种检查的理由、目的及可能发生的医疗意外、并发症等,并在患者或其近亲家属理解的基础上签署检查同意书。

二、诊断和治疗方案的告知工作(一)大多数疾病经过检查即可明确诊断,并可使用较成熟的治疗方案。

对这类疾病,须向患者或近亲家属介绍患者的主要诊断、次要诊断、选择治疗方案的理由和利弊及可能产生的效果、影响治疗效果的因素等。

针对明确诊断的恶性肿瘤病患者,一般应首先向家属如实告知,在根据其家属的意见或本人要求,采取适当的方式告诉患者本人。

(二)对经检查已明确诊断,但目前国内外尚无特殊疗效的疾病,必需向患者或近亲家属介绍疾病的诊断,尤其要详细介绍该病的国内外主要治疗方法和效果及选择该方法的理由,以避免患者或近亲家属因对治疗效果期望值过高、但实际效果不理想,而引发的医疗纠纷。

(三)对经检查一时难以明确诊断,需要边治疗、边检查、边诊断的疑难疾病,必须向患者或近亲家属介绍目前医学科学发展水平对这类症状(疾病)认识的局限性。

因此,为不耽误治疗实际,需要采取一边治疗、一边检查、一边诊断的方法,以取得患者或家属的理解,增强其对医务人员的信心,防止因误解而引发医疗纠纷。

(四)对危重病人,必须向患者或近亲家属详细介绍患者疾病的严重性和医学科学目前对此类疾病的治疗水平,即使医务人员尽最大努力,患者仍随时可能发生生命危险甚至死亡等情况,同时以疾病重危通知书的形式书面传达其亲属。

病情和诊断治疗方案告知及签字制度

病情和诊断治疗方案告知及签字制度

病情和诊断治疗方案告知及签字制度一、告知义务临床各级医务人员有向患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家属,就病情和诊断治疗方案、医疗风险等实行告知的义务。

二、告知内容(一)入院须知患者在办理入院时,告知患者在住院期间的本卷须知。

要求:病区责任护士发放,由患者或委托代理人、家属签署。

(二)病员授权委托书患者在办理入院时,告知患者在住院期间能够授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及全权处理治疗期间的一切事务。

要求:经管医师发放,由患者签署。

(三)术前告知及手术知情同意书(包括创伤性检查)。

对手术病人应告知患者或委托代理人病情状况、手术目的、手术范围、手术风险、手术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手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等,并履行手术签字手续。

如术中出现与术前谈话内容不一致或意想不到的情况,需要改变手术方案,及其它特殊情况,也应向患者或委托代理人、家属告知。

重要或重大问题应再次请委托代理人或家属履行签字手续。

实行创伤性检查或治疗时(包括:胸穿、骨穿、腰穿、腹穿、淋巴结穿刺、深静脉穿刺、关节腔穿刺、DSA检查、气管镜检查、胸腔镜检查、膀胱镜检查、宫腔镜检查、喉镜检查、皮肤活检、激光治疗、射频消融等)要事先向患者或委托代理人、家属告知检查或治疗的目的、意义,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意外情况。

要求:经管医师发放,主刀、一助谈活、签字,患者或委托代理人、家属签字。

(四)使用血液制品知情同意书对使用血液制品病人,应事先向患者或委托代理人、家属告知风险,并签署”使用血液制品治疗知情同意书”。

要求:经管医师发放,患者或委托代理人、家属签字。

经管医师签字。

(五)接受化疗知情同意书病人使用化疗药物前、实施放疗计划前,应事先向患者或委托代理人、家属告知治疗作用、不良反应等,并签署接受化疗知情同意书。

要求:经管医师发放,患者或委托代理人、家属签字。

经管医师签字。

(六)临床试验受试者知情同意书。

在实施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实验性临床医疗时,应向患者或委托代理人、家属告知该种方法的理论依据、成熟水准、风险概率、可能出现的意外及并发症,在取得理解的基础上,签署该实验项目的知情同意书。

病情告知制度

病情告知制度

病情告知制度(一)一、患者的权利1、患者有知情权:这是基于人的生命健康权和权利处分自由原则所派生的一种权利。

这种权利包括三项基本内容:一是真实病情了解权,即患者有权了解自身所患疾病的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二是治疗措施知悉权,即患者为了避免或降低就医风险,有权选择医方拟将采取的治疗方案和治疗措施;三是医疗费用知晓权,即患者有权掌握自己就医所应当承担的各种医疗费用的数额、用途和支出进度等。

2、患者有选择权:要使知情权成为患者的可支配权利,患者就应具有选择权,即患者在接受手术、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过程中,以知悉自己病情和医疗风险为基础,有自主选择检查手段、治疗措施,同意或不同意手术、检查或治疗方案的权利。

二、告知的义务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在患病时应该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之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患者行使知情权及其选择权必须依赖于医方的告知,否则医患之间的平等主体关系就会成为空中楼阁,因而,患者的这种知情权及选择权与医方的告知义务是相对应的。

三、告知的内容1、病情告知。

如实告知患者所患疾病的名称、现状、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发生的危害健康的后果等诊断结论;但出于为防止病情急剧恶化、避免对患者可能或必然造成不利后果的善意考虑,也可对患者本人迟延告知,而告知其监护人或委托人。

2、治疗告知。

如实告知对患者所患疾病将采取的治疗方案和治疗措施,以及为避免危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

3、风险告知。

如实告知治疗措施可能或必然产生的危险,或因患者体质特异可能发生的过敏、排异、恶化和并发症等其它损害后果。

4、费用告知。

如实告知患者治疗疾病所应当承担的费用及其计费依据。

5、医术基本情况告知。

如采取一定形式,将医院的基本情况、技术设备状况、医务人员职称、医疗专业特长、管理规章制度、病人的权利、收费等公示或告知患者,以便患者行使就医选择权。

病人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病人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病人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1. 前言本制度旨在规范医院在病人就医过程中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的管理,确保病人在明确知情的基础上参加医疗决策,保障病人的权益与利益。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部病人就医过程中的病情告知和知情同意行为。

3. 病情告知原则3.1 全面真实原则医务人员应向病人及其家属全面、真实地告知病情,包含病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方案、风险等相关信息,以便病人能够做出理性的医疗决策。

3.2 及时沟通原则医务人员应在了解病情后及时与病人及其家属沟通,并供应充分的时间让其充分了解和考虑。

3.3 私密保密原则医务人员应保护病人个人隐私,遵守医疗秘密,除非得到病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向他人披露病情信息。

4. 知情同意原则4.1 自由意愿原则病人及其家属有权自主决议是否接受特定治疗或手术,医务人员应敬重病人的自由意愿,不得强制施行治疗或手术。

4.2 充分知情原则医务人员应向病人及其家属供应充分的治疗方案、预期效果、风险、可能的并发症等信息,以供其作出知情同意决策。

4.3 替代方案说明原则医务人员应告知病人及其家属当前诊断和治疗方案的替代选择,以便病人能够作出理性决策。

4.4 特殊情况知情同意原则对于未成年人、精神疾病患者、无意识的患者等特殊情况,医务人员应与相关法定代理人协商并取得知情同意。

5. 知情同意流程5.1 病情告知与解释医务人员应当与病人及其家属进行面对面的病情告知与解释,以确保信息转达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5.2 书面知情同意对于需要病人供应书面知情同意的重点手术或治疗行为,医务人员应当供应相应的知情同意书,并征患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签字。

5.3 征集第三方看法在特殊情况下,如病情多而杂、治疗方案争议较大等,医务人员应当征求其他专家的看法,以确保治疗方案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5.4 记录与归档医务人员应当认真记录病人的病情告知过程、知情同意过程及相关签字等信息,并及时将其归档保管。

医患病情告知管理制度

医患病情告知管理制度

医患病情告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了规范医务人员在医患病情告知中的行为,加强患者知情权保护,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订立本制度。

2.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患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全部医务人员在医患病情告知中的行为。

第三条紧要原则1.敬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保障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2.医务人员在医患病情告知中应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患者供应相关信息。

第二章医患病情告知的程序和要求第四条确定告知方式1.医务人员应依据患者的特点、病情、文化水平等因素,选择合适的告知方式,包含口头告知、书面告知等。

2.对于涉及重点手术、严重后果等情况,应采取书面告知方式,并征得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告知内容1.医务人员应向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告知病情、诊断结果、治疗方案、可能的风险和不良反应等相关信息。

2.对于患有传染病的患者,医务人员应告知其传染性、防备措施等信息,保障他人的健康安全。

第六条语言和表达1.医务人员在告知中应采用简明、普通的语言,避开使用专业术语或难以理解的表达方式。

2.医务人员应耐性解答患者提出的问题,确保患者对所告知内容的理解。

第七条患者知情同意1.医务人员在告知中应征得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知情同意。

2.对于未成年、精神病患者等特殊群体,应征得其监护人或相关机构的知情同意。

第八条记录和归档1.医务人员应将医患病情告知过程做好记录,包含告知时间、方式、内容等。

2.相关告知记录应及时归档,确保备查和追溯。

第三章医患病情告知管理的责任与监督第九条医务人员的责任1.医务人员应认真履行告知义务,确保告知内容准确、完整及时。

2.医务人员要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严禁泄露、窜改或滥用患者的病情信息。

3.医务人员要不绝学习和提高医患沟通技巧,提升告知质量和效果。

第十条监督与投诉1.医院将建立医患病情告知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医务人员的告知行为进行评估和考核。

病患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管理制度

病患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管理制度

病患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管理制度1. 前言本制度旨在确保医院与病患之间的信息沟通与沟通透亮顺畅,保障病患知情权,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提升医院的服务质量与病患满意度。

2. 病情告知义务2.1 医生告知病情 2.1.1 医生在诊断明确后,应及时、准确地告知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相关病情信息。

2.1.2 医生应使用简明易懂的语言向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介绍病情、诊断结果、治疗方案以及可能的风险与收益。

2.1.3 医生应及时回答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相关问题,并乐观进行必需的解释与沟通。

2.2 病情告知记录 2.2.1 医生在告知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病情后,应书面记录相关内容,并由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签字确认。

2.2.2 病情告知记录应包含告知时间、告知内容、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拒绝等信息。

3. 知情同意程序3.1 医生应充分敬重病患的自主权和自主选择权,保障病患的知情权。

3.2 在明确诊断及治疗方案后,医生应向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认真介绍治疗措施、预期效果、可能风险与不良反应等信息,并供应其他可选择的治疗方案。

3.3 医生应帮助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了解治疗方案的内容,并回答其提出的疑问。

3.4 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充分了解治疗方案后,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同意接受治疗。

4. 知情同意书4.1 医生在知情同意程序完成后,应向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供应知情同意书。

4.2 知情同意书应包含以下内容:—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诊断结果和治疗方案—治疗方案的预期效果、可能风险与不良反应—治疗方案的费用情况—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签字确认—相关证明料子(如需要)4.3 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在理解并自己乐意接受治疗方案后,应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确认。

4.4 知情同意书应妥当保管,作为医患双方权益保障的紧要依据。

5. 特殊情况的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5.1 病情危重或紧急的情况下,医生可采取紧急治疗措施,但应在紧急后尽快告知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相关病情信息,并进行后续的知情同意程序。

病情告知签字制度

病情告知签字制度

病情告知签字制度
1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以口头说明、门诊告示、入院须知等
形式告知患者病情和检查项目、治疗措施和存在的医疗风险、医院
规章制度和诊疗秩序等。

2、进行告知时对于恶性肿瘤等疾病一般先如实告知家属并征求如何
告知患者本人的意见,在患者精神较脆弱或身体状况较差的情况下,可暂缓或委婉告知患者,避免发生不良后果;对于涉及患者生活方
式和个人信息等内容应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

3、入院时,由患者签署《病员告知委托书》,在医疗机构实施特殊
检查、手术治疗、病情通报、治疗措施时,或在患者无法直接被告知,或应对其采取保护性医疗措施时,由患者明确接受告知和承担
责任的委托对象。

4、损伤性检查治疗、输血和手术前,患者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必须履
行签字手续。

5、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
病无法签字时应由其近家属签字;没有近家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
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近家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6、《入院告知书》由护士在新病人入院时签署。

7、《病员授权委托书》:对各种告知需要签字,但患者本人又不便
签字时,由医生对病人及代理人解释、签署。

8、对住院病人的特殊病情,危、重、急病情,应在病程中体现,并
由患者或其代理人签字。

患者知情告知制度

患者知情告知制度

患者知情告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确保医生与患者之间的沟通顺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的规范,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医院全部医务人员都应严格遵守患者知情告知制度,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并确保告知内容真实、准确、全面。

第二章患者知情告知的原则第三条患者知情告知应遵从以下原则:1.自己乐意原则:患者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医疗服务,医务人员应敬重患者的意愿;2.平等原则:医务人员应以平等的态度与患者沟通,不得鄙视任何患者;3.充分信息原则:医务人员应向患者供应充分的相关信息,包含病情、诊断、治疗方案、预后等;4.真实准确原则:医务人员应向患者供应真实、准确的医疗信息,不得有意隐瞒或歪曲事实;5.全面性原则:医务人员应向患者供应全面的治疗方案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发症、费用等相关信息;6.理解同意原则:医务人员应确保患者能够充分理解告知内容,经过患者理解和同意后,方可进行后续医疗行为。

第三章患者知情告知的内容第四条医院全部医务人员在进行患者知情告知时,应包含以下内容:1.病情解释:医务人员应向患者解释病情的原因、症状、危害程度等,让患者了解本身所患疾病的基本情况;2.诊断结果: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准确告知诊断结果,并解释诊断结果的意义;3.治疗方案:医务人员应向患者介绍针对该疾病的治疗方案,并解释每种方案的优劣和可能的风险;4.预期效果:医务人员应告知患者采取不同治疗方案可能带来的预期治疗效果及不良反应的可能性;5.风险等警示信息:医务人员应告知患者治疗过程中可能显现的风险、并发症、并可能造成的影响;6.护理服务:医务人员应告知患者相关的护理服务项目和护理费用;7.费用说明: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告知治疗费用、住院费用、检查费用等,并提示患者可能产生的费用范围;8.其他事项:医务人员应依据具体情况,向患者介绍其他相关事项,如病情察看、饮食注意等。

第四章患者知情告知的方式第五条医务人员可以依据患者的特殊情况和个人需求,采用以下方式进行患者知情告知:1.口头告知:医务人员可以通过面对面的方式,以口头方式向患者进行知情告知;2.书面告知:医务人员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患者供应相关医疗知情告知,确保患者能够准确理解;3.多媒体告知:医务人员可以利用多媒体技术向患者转达相关知情告知信息;4.同行见证:在特殊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以邀请患者的家属或其他第三方作为见证人,确保知情告知的真实性;5.其他方式:医务人员可以依据实际情况,采用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患者知情告知。

医患沟通与病情告知管理制度

医患沟通与病情告知管理制度

医患沟通与病情告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医患沟通和病情告知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科室、医务人员和患者。

第三条定义1.医患沟通:指医务人员和患者之间进行信息沟通、建立互信关系的过程。

2.病情告知:指医务人员将患者的病情、诊断结果和治疗方案等信息告知患者和其家属的过程。

第二章医患沟通管理第四条医患沟通原则1.以敬重患者权益为原则,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2.以真实、准确及时的信息沟通为基础,确保患者充分了解自身病情和治疗方案。

3.平等、友好、耐性的态度,倾听患者的看法和需求。

4.避开使用医学术语,应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沟通。

第五条医患沟通流程1.医生或其他医务人员应及时与患者建立联系,询问患者病情、病史,了解患者的需求和期望。

2.医生或其他医务人员应认真介绍诊疗计划、检查项目、用药及可能的副作用,并告知患者必需的注意事项。

3.医生或其他医务人员应耐性解答患者提出的问题,并乐观供应必需的帮助和支持。

4.医生或其他医务人员应定期与患者进行沟通,及时转达病情变动、治疗效果等信息。

第六条医患沟通记录1.医生或其他医务人员应及时记录医患沟通的内容、时间、方式等紧要信息,并加以保密。

2.医患沟通记录应与病历记录相对应,保管至少五年,并能供应给相关的治疗团队和评价机构。

第七条医患沟通培训1.医院将定期组织医患沟通培训,培养医务人员的沟通技巧和倾听本领。

2.新接收的医务人员应接受医患沟通培训,并通过考核方可上岗。

第三章病情告知管理第八条病情告知原则1.医生应依据患者的病情、意愿和本领,以真实、准确、全面的方式告知患者其病情。

2.未成年患者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本领的患者,医生应向其监护人进行病情告知。

第九条病情告知内容1.医生应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诊断结果、疾病性质、治疗方法、预后及可能的并发症等相关信息。

2.医生应依据患者需求供应可行的治疗方案,并认真说明每种方案的优缺点和风险。

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1. 前言为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明确医务人员在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方面的职责和义务,以建立良好的医患沟通和信任关系,本医院订立了本《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2. 定义•病情告知:医务人员向患者或患者家属明确、详尽、真实地告知病情、诊断结果、治疗方案、预后及可能显现的不良反应等相关信息。

•知情同意:患者或患者家属在充分理解病情告知后,自主决策是否接受治疗方案、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并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表达同意。

3. 医务人员责任3.1 病情告知责任•医务人员应在合适的时间和环境下对患者或患者家属进行病情告知,如对于紧急情况,应及时告知,并随后进一步认真说明。

•病情告知应采用简明扼要、易于理解的语言,以确保患者或患者家属充分理解。

•医务人员应依据患者的需求和本领,适时供应必需的支持和解释,除去患者或患者家属的困惑和焦虑。

3.2 知情同意责任•医务人员应详尽地向患者或患者家属介绍治疗方案、手术等医疗行为的目的、过程、风险和可能的后果。

•患者或患者家属对治疗方案、手术等医疗行为有权要求进一步解释和供应相关信息,并有权决议是否同意。

•医务人员应耐性倾听患者或患者家属的疑问和看法,并针对性地予以回应和解答。

3.3 决策本领评估•医务人员应评估患者的决策本领,若患者无法理解或表达本身的选择,应与其家属或法定代理人进行沟通和协商,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对于未成年患者或法定无行为本领的患者,应与他们的监护人进行充分沟通,并经其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关医疗行为。

4. 患者权利和义务4.1 知情权•患者有权获得医务人员供应的病情告知和治疗方案等相关信息,包含诊断结果、治疗目的、方法、预后及可能的不良反应等。

•患者有权要求医务人员进一步解释和供应相关信息,以便做出知情同意决策。

4.2 自主选择权•患者有权自主选择是否接受治疗方案、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并有权在充分了解风险和利益的基础上进行知情同意或拒绝。

病人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管理制度

病人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管理制度

病人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医院对病人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管理,保护病人的知情权和自主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病情告知第一节病情告知的范围和内容1.医院对病人进行病情告知,应全面、准确及时地向病人及其家属说明病情。

2.病情告知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疾病名称、病情严重程度、治疗方法及效果、可能的不良反应和并发症、治疗费用及费用更改情况等。

第二节病情告知的程序和要求1.病情告知应由医院负责人布置专业医师或病例管理人员进行,确保告知内容符合医学知识和相关规定。

2.病情告知应以书面和口头形式相结合,通过书面告知书和面对面的沟通方式,确保病人及其家属充分理解告知内容。

3.在病情告知过程中,医师应倾听病人及其家属的疑虑和需求,耐性解答问题,供应必需的支持和帮忙。

4.病情告知应及时更新,随病情变动及时告知病人及其家属。

第三节病人知情同意1.病人在接受治疗前,应当向医院供应知情同意书。

2.医院在为病人供应治疗前,应当向病人进行认真而清楚的解释,确保其理解治疗的目的、方法、风险、利益和可能的后果。

3.无民事行为本领和限制民事行为本领的病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署知情同意书。

4.病人对于治疗方案有异议时,医生应当与其进行充分沟通,并敬重病人的意愿。

5.医院应建立知情同意书的档案,包含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签名、日期和医生的签名,作为治疗的法律依据。

第四节紧急情况下的病情告知和知情同意1.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病人生命安全或避开危害,医生可先进行必需的急救措施,并尽快告知病人及其家属病情和治疗方案。

2.紧急情况下,医生可依据病人的实际情况和急救需要,采取临时授权等措施,确保及时进行治疗。

第三章监督与评估第一节监督责任1.医院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病人病情告知及知情同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病人权益的保护。

2.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医院的病情告知和知情同意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并及时提出整改建议。

医院住院病情告知制度范本

医院住院病情告知制度范本

医院住院病情告知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医院住院病情告知工作,保障患者知情权、自主权等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病情告知的范围(一)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知晓的患者病情信息包括:1. 诊断结果;2. 治疗方案;3. 病情进展;4. 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风险;5. 预后情况;6. 其他影响患者治疗决策的信息。

(二)医院应当将病情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条病情告知的主体(一)病情告知由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机构应当指定具备资质的医务人员负责病情告知。

(二)病情告知应当尊重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意愿,耐心解释,避免使用专业术语,确保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能够理解。

第四条病情告知的方式(一)病情告知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进行,必要时,应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确认。

(二)病情告知应当制作病历记录,并由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病情告知的时间(一)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病情告知。

(二)对于病情发生变化或者治疗方案调整的情况,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

第六条特殊情况下的病情告知(一)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无法现场听取病情告知的,医疗机构可以采取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告知,并做好记录。

(二)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不接受病情告知的,医疗机构应当记录在案,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七条违反本制度的处理(一)违反本制度,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的,由医疗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本制度,未按规定记录病情告知情况的,由医疗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由医院住院病情告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时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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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由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5、对于不能完全行使民事行为能力的昏迷、 精神病发作期、痴呆、 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患者,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员代为行使知情
同意权。
6、患者委托代理人时,应由患者本人和委托代理人共同签署《患 者授权委托书》。
五、具体的告知
1、病人入院时告知
(1)接诊或值班护士接待病人,负责将《病人住院须知》中的各 项规定向病人作详细的解释。
(12)特殊检查(治疗)告知。特殊检查(治疗),特别是创伤 性操作前、后,经管医师应向病人或其委托人作详细的告知,并签订
《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
3、自动出院或转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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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告知的对象
1、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委托代 理人按照患者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的先后顺序依次担 任。无直系或近亲属的患者,由其所属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 会指定人员担任。
2、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不违反保护性医疗制度的前 提下,将告知内容直接告知本人;需履行书面签字手续的,由其本人 签字。
将告知内容记入病历中,让患方签字为据。
(2)病情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病人在治疗过程中发生病情变化, 经管医生应及时把目前病人的状况告知病人或其委托人,同时将告知 内容记入病历中。
(3)输血前告知。输血前,经管医生应向病人或其委托人说明输 血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可能感染经血传播疾病等意外情况, 填写《输血同意书》,并签字为据。
(2)责任护士应及时向新入院病人作自我介绍, 说明自己的职责, 告知陪伴制度、饮食注意、宣传健康教育知识等。
(3)经管医生应及时向新入院病人作自我介绍,告知病人病情的 初步诊断、下一步检查、治疗方案、预期疗效、药物不良反应等。
2、治疗过程中告知
(1)治疗过程中常规告知。经管医生及时将病人入院后所作的各 项检查结果、进一步检查、治疗的方案、用药的情况及其副作用和注 意事项告诉病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入院72小时内由经管医师向病人谈 话,签订《医患沟通记录》。如果病人拒绝作进一步的检查或不同意 目前的治疗方案时,医生应将其可能发生的后果详细告诉病人,同时
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 险等如实告之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患者行使知情权及其选择权必 须依赖于医方的告知,否则医患之间的平等主体关系就会成为空中楼 阁,因而,患者的这种知情权及选择权与医方的告知义务是相对应的。
三、告知的内容
1、病情告知。如实告知患者所患疾病的名称、现状、程度、发展 趋势和可能发生的危害健康的后果等诊断结论;但出于为防止病情急 剧恶化、避免对患者可能或必然造成不利后果的善意考虑,也可对患 者本人迟延告知,而告知其监护人或委托人。
2、患者有选择权:要使知情权成为患者的可支配权利,患者就应 具有选择权,即患者在接受手术、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过程中,以知 悉自己病情和医疗风险为基础,有自主选择检查手段、治疗措施,同 意或不同意手术、检查或治疗方案的权利。
二、告知的义务
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在患病时应该享有知情 权和隐私权。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条规定:在医疗活
2、治疗告知。如实告知对患者所患疾病将米取的治疗方案和治疗 措施,以及为避免危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
3、风险告知。如实告知治疗措施可能或必然产生的危险,或因患 者体质特异可能发生的过敏、排异、恶化和并发症等其它损害后果。
4、费用告知。如实告知患者治疗疾病所应当承担的费用及其计费 依据。
5、医术基本情况告知。如米取一定形式,将医院的基本情况、技 术设备状况、医务人员职称、医疗专业特长、管理规章制度、病人的 权利、收费标准等公示或告知患者,以便患者行使就医选择权。
(4)改变治疗方案时及时告知。病人在治疗过程中改变原定的治 疗方案时,经管医生应及时把改变治疗方案的原因和目的告知病人或 其委托人,同时将告知内容记入病历中。
(5)疑难病情告知。体现在病程记录中,签订《病情告知书》。
(6)危重病情告知。解释并填写《病重、病危通知单》,让患方 签字为据,同时签订《医患沟通记录》。
3、患者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 医疗风险后可能造成患者不安,进而影响医务人员开展诊疗工作的, 由患者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患者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不能理解诊疗的内容和程序、 不能权衡它的利弊得失、不能对所有诊疗方案作出评价、不能根据自 己的知识和能力作出决定、不能理解自己所决定的行为将产生的后果
(10)改变手术治疗方案告知。病人在手术治疗过程中改变原定 的手术治疗方案时,经管医生应及时把改变手术方案的原因和目的告 知病人或其委托人,并再签订《知情同意书》。
(11)麻醉前后告知。手术麻醉前,麻醉师应向病人或其委托人 作详细的麻醉前谈话,并签订《麻醉知情同意书》。病人手术后,麻 醉师应根据具体情况将麻醉后的注意事项详细交代病人或其委托人。
制度名称:病情告知制度
制度编号:
制定时间:
制 度 内 容
一、患者的权利
1、患者有知情权:这是基于人的生命健康权和权利处分自由原则 所派生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三项基本内容:一是真实病情了解 权,即患者有权了解自身所患疾病的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二是治疗 措施知悉权,即患者为了避免或降低就医风险,有权选择医方拟将采 取的治疗方案和治疗措施;三是医疗费用知晓权,即患者有权掌握自 己就医所应当承担的各种医疗费用的数额、用途和支出进度等。
(7)公费病人使用自费检查及药品前告知。在治疗过程中对公费 病人使用自费检查及药品时应在病程记录中及时记录,并让患方签字 为据。
(8)贵重药品和麻醉药品使用前告知。体现在病程记录中,让患 方签字为据。
(9)手术前后告知。任何手术之前,均应征得病人或其委托人的 同意,由本医疗组主治医师以上(包括主治医师)医务人员向病人或其委 托人作详细的术前谈话,并签订《知情同意书》。手术后,经管医生 应将术中情况告知病人或其委托人,根据具体情况将术后的注意事项 详细告知病人或其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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