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推理与法律结论的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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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推理与法律结论的确定性
随着人类法律文明的进步和对法治国家理想的追求,法律结论确定性的问题、法律推理的作用问题从近代以来一直是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激烈讨论的话题。法学界对法律结论有无确定性、法律推理对法律结论的确定性有无作用等问题上有何认识法律推理怎样保证法律结论的确定性?这是本文将要讨论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结论有无确定性
法律结论有无正确的、确定的答案?法律推理能否保证司法实践中法律结论的确定性?这是法理学和法律推理理论中长期争论的一个基本问题,对于这一问题,西方近代以来在法学理论中主要有三种回答。
第一种是法律形式主义的回答。法律形式主义强调法律推理的作用,认为法律结论有确定的甚至唯一正确的答案。法律形式主义追求形式正义,主张一致地、无例外地适用普遍规则和机械地比照案例判决案件。法律形式主义坚持法律的“逻辑自足性”,认为法律推理即是“司法三段论”,法律推理是以完备的法律体系中的法律条文作为大前提,以法律事实为小前提,根据形式逻辑规则推出法律结论的过程。法治就是严格按照逻辑规则得出必然的法律结论,在法律推理中,法官要避免法律以外的主观因素对法律结论的影响,认为法官的头脑是一架自动售货机,上面输入法律条文和法律事实,下面就会自动出现法律判决的结论。以德沃金为代表的极端形式主义者认为,任何案件包括疑难案件都是有唯一正确答案的,法律推理能指引司法实践达到这一确定的结论。
第二种是法律怀疑主义的回答。法律怀疑主义者否定法律有正确答案,他们认为,法律结论是依据不确定的法律事实和模糊的法律规则作出的,法官个人的因素在法律判决中起作主要的作用,法律判决无所谓正确不正确之分。其主要代表是现实主义法学和批判法学。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大法官霍姆斯对主张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推理的作用的观点进行了尖锐的批判,他提出“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的着名命题。卢埃林和弗兰克等则分别从法律规则和法律事实的不确定性来批评形式主义的法律推理观。20世纪后期新出现的批判法学运动,认为法律推理并不是纯粹法律的,法律推理是政治性的,政治和法律意识形态在法律判决中起主要作用。由于每个人的观点不同,因此,法律判决具有不确定性。批判法学甚至认为法律推理不过是一种伪装和麻醉剂。
第三种是折中的回答。在近现代法理学和法律推理理论中,形式主义和怀疑主义之间有过无数次的论战,结果是谁也说服不了谁。波斯纳等法学家走第三条路线,即折中和调和的路线。他们认为,大多数案件是可以根据三段论的推理来求得正确答案的,但有少数疑难案件不能单纯依靠三段论推理的形式得出结论。综合法学派的博登海默在《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一书中认为,简易案件可以用形式逻辑的三段论就可以得出法律结论,而在复杂的疑难案件中通过实质法律推理,通过价值判断也可以得出结论。
许多法学家对法律确定性的重要性作过深刻论述。笔者以为,法律确定性不仅具有该当性,而且还具有现实的可能性。一方面,诉讼
法律的许多规定目的就在于要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结论的唯一性。从最基本的法律规则来看,一是审判制度中的实行终审制度,同一审级不能作出模棱两可的决定,都是为了保证结论的唯一性,也只有结论是唯一的才有执行的可能。按照证明责任原则,负担证明责任的一方承担证明不能的法律后果,而在刑事诉讼法中就是实行无罪推定。另一方面,法律推理的运用,还为实现法律结论的确定性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本文下面的部分将对这后一个方面作分析说明。
二、法律推理如何实现法律结论的确定性
一)法律推理对于法律结论的确定性这一法律基本价值目标的重要性逻辑是从不确定性中寻找确定性,思维的确定性是逻辑的基本价值目标。逻辑发展史和逻辑学的基本内容及基本规律都说明了这一点。亚里士多德逻辑产生的动机、莱布尼茨数理逻辑的构想:逻辑等于计算、弗雷格坚持外延论题的逻辑主义,坚持把逻辑的东西和心理的东西分开,都是在追求思维的确定性。逻辑学是研究推理有效性的科学,它研究推理的规则,就是为了保证推理结论的确定性。逻辑学的基本规律: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要求思维一致性、无矛盾性,最集中地体现了逻辑学科追求思维确定性的本质特征。
法律结论的确定性,法律推理的正确运用——为司法判决确立正当理由,是现代法治社会法律的基本特征。在司法实践中是否重视法律推理的作用是法治区别人治的一个标志。法律推理就是为判决提供正当理由,说明它具有说理的作用,是与长官意志相对的概念,它的产生是法律本身的要求o[21118前苏联法学教授库德里亚夫采夫在
《定罪通论》一书中说:“逻辑学对法学,特别是对于定罪的意义是不容置疑的。大概社会生活的任何领域都不会像在法的领域那样,由于违背逻辑规律,造成不正确的推理,导致虚假的结论而引起如此重大的危害。推理的逻辑性,在侦查和审理案件时严格遵守正确的思维规律——对于每一个法律工作者是基本的不可缺少的要求。”[3]s9法律推理对于实现法律的确定性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正确的法律推理不仅架起了法律通向法律结论确定性的桥梁,而且它还是对法官主观任意性的约束手段。
二)法律推理如何保证法律结论的确定性.形式法律推理是法律结论的确定性的基本保证一般认为形式法律推理是指在具体法律实践过程中运用的演绎推理和类比推理等形式逻辑的推理形式。比如伯顿在《法律与法律推理导论》中就将法律推理分为演绎法律推理和类比法律推理两种主要形式。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具体适用上有所侧重,大陆法法律家坚信三段论,普通法法律家则遵守先例。但在两大法系中,演绎法律推理和类比法律推理都是常用的形式。
演绎法律推理的逻辑特征是,作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反映了一类对象的共有属性的全称命题,演绎推理的结论在前提真的情况下不可能是假的,即演绎推理具有保真性。演绎推理的评价标准是有效性,如果一个推理,在所有前提都真的情况下,结论必然真,那就是有效的,否则就是无效的。关于演绎法律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作用,许多法学家都作了肯定的回答。比如奥地利的魏因贝格尔认为,演译法律推理是法律推理中法律家的基本思维模式,法律判决是法律依据
加上法律事实所进行推理的自然结果,判决过程是三段论推理。德国法学家普维庭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经典的三段论推理模式在今天仍然占据主导地位。,,[4J71在英、美法国家,法学家们也对演绎推理在司法适用中的作用进行了充分的肯定。关于演绎推理在法律推理中的作用问题,在分析法学和其他一些学派比如新实用主义那里得到充分的强调。他们从理性主义和形式主义出发,将法律规范体系看成一个完全的、封闭的逻辑体系。认为法官审判案件只不过是将现存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将法律事实作为小前提,严格按照形式逻辑的推理规则机械地推论出法律结论的过程。认为法律应平等地适用于有效适用范围的所有的人,类似案件同等的处理。概念法学甚至认为,法律判决不过是法官机械地将法律事实归摄到法律条文之中而也。
类比法律推理一般也被认为属于形式法律推理范畴。类比推理的基本要求的是类似案件类似处理,不同案件不同处理,这正是体现了普通法语境下法律确定性的观念。法律的确定性就是要相同事物同等对待,不同事物不同对待,防止法官的主观任意性。
罗尔斯说过:“类似情况类似处理的准则有效地限制了法官及其他当权者的权限。这个准则迫使他们对他们参照有关法律规则和原则在人与人之间所作出的区分给出证明。227类似案件类似处理作为一种法律适用平等性价值的具体体现,不仅是演绎推理的目标,也是类比推理的目标。
实质法律推理和非单调法律推理对保证法律结论确定性的补充作用形式法律推理对于保证法律的确定性是基本思维规范手段。但是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