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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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 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 工作。
适用范围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输血管理组织架构
卫生部: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 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 医疗机构:用(输)血管理委员会 输血科(血库)
明确其职责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保证运 行有效,全血、红细胞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 2-6℃,血小板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0-24℃。 储血保管人员应当做好血液储藏温度的24小时 监测记录。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原:第九条 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保证完好,全血、红细胞、代浆血冷藏温度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医疗机构
临床医生
输血科(血库)
采供血机构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 用血管理,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和工 作规范,并保证落实。
原:
第四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医疗机构开展的患者自身储 血、自体输血除外。
(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 合理用血水平; (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
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行政部门 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 医疗机构科研用血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 部门负责核准。 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血站建立血液库存动态 预警机制,保障临床用血需求和正常医疗秩序。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3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

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一、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用血的各级各 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 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和持续改进的重要内容, 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 落实相关规章制度。
一、 总则
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 理。
(五)参与疑难输血病例的会诊,配合临床用 血不良事件的调查,为临床合理用血提供咨询。
(六)根据临床治疗需要开展治疗性血液成分 去除、置换等相关技术。
二、组织与职责
第十二条 二级综合医院应当设立血库,血库主 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输血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二)制订临床用血储备计划。 (三)负责血液预订、入库、储存、发放工作。 (四)负责输血相容性检测,保证检测质量。
二、组织与职责
第十一条 三级综合医院应当设立输血科,输血 科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输血科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 运行。
(二)制订临床用血储备计划,根据血站供血 预警信息协调临床用血;开展和推广自体输血。
(三)负责血液预订、入库、储存、发放工作。
二、组织与职责
(四)负责输血相关免疫血液学检测,保证检 测质量。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 的,必须符合以下情况:
第六条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第一 责任人。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不合理用血责 任追究制度。
二、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卫生部成立国家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 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制订临床用血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指导全国临床用血工作,协助组织业务 培训。
(三)对全国临床用血现状进行分析和评价。 (四)参与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 (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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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将不符合国家规定 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对负有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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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第三十九条
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
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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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科学制订临床用血计 划,建立临床合理用血的评价制度,提高临床 合理用血水平。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血液预订、接收、入 库、储存、出库及库存预警等进行管理,保证 血液储存、运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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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接收血站发送的血液后,应当对血袋标 签进行核对。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的血液入库,做好登 记;并按不同品种、血型和采血日期(或有效期),分别有 序存放于专用储藏设施内。 血袋标签核对的主要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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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 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 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 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
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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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 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 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 作。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 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 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 组成。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 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 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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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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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 制中心,主要职责是
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 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安徽省血液管理中心承担省级临床用血 质量控制中心的职责。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 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内容
背景 规范有序输血 学习与初探
202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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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供求失衡与输血风险
1998年,全国无偿献血人次仅为5万, 2011年已达1232万;
1998年,全国无偿献血总量不足1000吨, 2011年已达4164吨。
202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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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刚性增长 医疗用血偏紧与不合理用血共存 经输血传播疾病风险不减
(总则)1-2 (组织与职责)3-6 (临床用血管理 )7-20 (法律责任)21 (附则)22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85号) 2012
第一章 总则,1-4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5-11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12-30 第四章 监督管理,31-34 第五章 法律责任,35-40 第六章 附则,41
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任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 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 完善组织建设,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 ,适用范围 2024/7/2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12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7条
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 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 委员会 (临床用血管理工 作组 )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和临床用血需求设置输 血科或者血库 (专(兼) 职人员负责临床用血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临床用血管理制度,包括用血申请、审批、发血、输血、血费结算、血液质量监测、不良反应监测、用血评价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指定部门负责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临床用血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临床用血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与血液供应机构的协调和合作,保障临床用血供应。

第二章用血申请和审批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用血申请制度,明确用血申请的程序和责任。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和治疗需要,合理申请用血。

第八条用血申请应当由医务人员填写,并经科室主任或者指定人员审批。

第九条用血申请应当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病情、治疗方案、用血量、用血时间等内容。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用血审批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和责任。

第十一条用血审批应当由科室主任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对用血申请进行审查和审批。

第十二条用血审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治疗方案和用血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保临床用血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发血和输血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发血制度,明确发血程序和责任。

第十四条发血应当由医务人员按照用血申请和审批结果进行,确保用血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输血制度,明确输血程序和责任。

第十六条输血应当由医务人员按照用血申请和审批结果进行,确保输血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七条输血前,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进行输血前评估,包括输血适应症、禁忌症、输血反应等。

第十八条输血过程中,医务人员应当密切观察患者反应,及时处理输血相关问题。

第十九条输血后,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进行输血后评估,包括输血效果、不良反应等。

第四章血液质量监测和不良反应监测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血液质量监测制度,对血液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临床输血规范管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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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输血申请
• 1、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 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 交输血科(血库)备用。 • 2、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 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 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 同意书》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 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 3、根据陕西省卫生厅文件,即陕卫医发[2004]363号:《陕 西省医疗机构输血科基本标准》,要求对受血者输血前进行 “乙肝表面抗原、丙肝、HIV抗体、梅毒检测。用血同时采 两管血,一管用作以上病毒检测,一管用作交叉配血。 • 4、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 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 血点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 血液。


• 3、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贮血。输血前将血袋 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 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 • 4、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连续输 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 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血继续输注。
血小板保存及功效
■血小板在新鲜血中,特别是在4 ℃储存时,活性很 快下降,6小时后还有约40%的活性,12小时后活 性仅剩20%;< 2 0℃时,血小板会发生显著改变 并导致血小板治疗无效。(200ml全血中含有0.2 ~ 0.6×1011 血小板,是机采血小板的十分之一。) ■ 22 ℃持续振荡保存,能够维持血小板活力的稳定 性。保存24小时的血小板具有与新鲜血小板相同的 效果,保存120小时仍具有止血效果。 ■深低温冰冻保存血小板输注疗效与新鲜血小板基本 相同。除了含有即刻止血功能增强的血小板外,还 有效保存了等体积血浆的全部凝血因子。融化后直 接输注到受者外周循环血液中,可同时提供血小板 和全部凝血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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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第七章 输血
• 第三十四条 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 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 盐水维护静脉通路,及时报告上级医师, 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以下核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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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第七章 输血
• 1.核对用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试验记录; 2.核对受血者及供血者ABO血型、Rh(D)血型。用保存于冰箱中的 受血者与供血者血样、新采集的受血者血样、血袋中血样,重测ABO 血型、RH(D)血型、不规则抗体筛选及交叉配血试验(包括盐水相和 非盐水相试验); 3.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剂,分离血浆,观察血浆颜色, 测定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 4.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检测血清胆红素含量、血浆游离血红蛋白 含量、血浆结合珠蛋白测定、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并检测相关抗体效 价,如发现特殊抗体,应作进一步鉴定: 5.如怀疑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细菌学检验; 6.尽早检测血常规、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 7.必要时,溶血反应发生后5-7小时测血清胆红素含量。
液扩容,结合红细胞输注,也适用于大量输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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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输血
• ② 无器官器质性病变的患者,只要血容 量正常,红细胞压积达0.20(血红蛋白> 60g/L)的贫血不影响组织氧合.急性贫血患 者,动脉血氧含量的降低可以被心输出血的 增加及氧离曲线右移而代偿;当然,心肺 功能不好和代谢率增高的患者应保持血红 蛋白浓度>100g/L以保证足够的氧输送。
• 2.正确输注血浆:普通冰冻血浆要在融化后的24小时之内使用输血器 进行输注,不可以用输液器替代输血器。输注速度为每分钟5~10ml; 融化后的血浆应尽快输用,以避免血浆蛋白变性和不稳定的凝血因子 丧失活性;普通冰冻血浆不能在室温下放置使之自然融化。因故融化 后未能及时输用的新鲜冰冻血浆,可在4摄氏度冰箱暂时保存,不可 再冰冻保存。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2-06-12 11:59:20--------------------------------------------------------------------------------第85号《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3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

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医院《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院《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3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

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是用于指导医务人员在临床用血过程中进行规范操作的一系列管理细则。

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中,严格遵守血液管理办法,能够确保献血者和受血者的权益,提高用血合理性,减少用血风险,保障临床用血安全。

一、临床血液使用的基本原则1.临床血液应根据患者实际需要合理使用,术前及时评估患者的血液需求量,避免不必要的输血操作。

2.临床血液使用应严格按照血液适应症和禁忌症进行,不得滥用血液。

3.临床血液使用应尽量选择相同血型的血液制品,以减少输血后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和并发症。

4.临床血液使用应优先选择血浆代用品等替代品,减少对血液制品的需求。

5.临床血液使用应精确计算患者的输血量,避免过度的输血,减少输血相关的并发症。

二、临床血液使用的程序和要求1.临床医生应进行患者的临床评估,包括病情分级、检查结果、手术等级等,判断是否需要输血。

2.医生应及时向患者和家属解释输血的意义、风险及可能的并发症,与患者及家属取得书面同意。

3.医生应填写临床血液使用申请单,并注明输血的理由、血液制品的品种和数量等详细信息。

4.医生应将患者的输血需求通知临床用血科,并向其提供必要的临床资料作为评估依据。

5.临床用血科根据医生的申请,在严格控制的条件下进行血液配血,确保血液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6.医生应密切观察患者输血后的情况,并及时记录输血的过程和结果,包括输血量、输血速度、输血反应等。

7.医生应对输血反应进行及时处理,并报告临床用血科,以便进一步评估和处理。

三、临床血液管理的质量控制1.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临床用血符合规范操作和质量标准。

2.临床用血科应定期进行血液品质检验和内外部质量控制,保证血液制品的质量。

3.临床用血科应对血液配血过程进行记录和审核,确保配血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4.医疗机构应建立血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血液的采集、保存、输送和使用环节的安全可靠。

5.医疗机构应对医务人员进行血液管理知识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临床用血管理水平。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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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6.07•【文号】卫生部令第85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卫生部令(第85号)《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3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

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的管理,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提高血液资源的利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血液资源的管理第一节血液采集和储存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血液采集和储存管理制度,确保采血操作符合规范和操作流程,采用无菌技术进行采血。

2. 血液应当按照不同类型进行分类、标识和储存,确保血液资源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常规血液应当按照血型和配型分别储存,以满足患者的特殊需求。

第二节供血者的管理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供血者管理制度,明确供血者的资格条件和审核流程。

供血者应当经过身体健康检查,并满足相应的血液指标才能成为合格的供血者。

2. 接受输血的患者应当经过血型和配型的匹配,并进行适当的血液卫生检测,确保输血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三节用血的管理1.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合理选择和使用血液。

在应用血液时,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进行操作,确保用血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 对于输血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防止患者出现不良反应和并发症。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一节质量控制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血液质量管理制度,对血液采集、储存、配型、输血等环节进行监控和质量控制,确保整个过程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2.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血液质量的检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保障患者用血的安全。

第二节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制度,对于任何与用血相关的不良事件都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理。

2. 对于发生的不良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一节监督机构和职责1.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医疗机构的用血操作符合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2. 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的用血管理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医疗机构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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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 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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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应当 履行以下职责:
• (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 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 督实施;
• (二)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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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于2012年3月19日 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 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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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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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 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 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制定本办法。
• (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 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 (四)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
• (五)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
• (六)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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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临床用血需求设置输 血科或者血库,并根据自身功能、任务、规模,配备与输血 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
•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 责,健全管理制度。
•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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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 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 工作。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 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 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 门负责人组成。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 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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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
•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 发后,方可备血。
•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的,由具 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经上 级医师审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 血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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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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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 (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
• (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 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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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建立 并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并保证落实。
•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 站提供的血液。
• 医疗机构科研用血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 责核准。
• 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血站建立血液库存动态预警机 制,保障临床用血需求和正常医疗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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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保证运行有效, 全血、红细胞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6℃,血小 板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0-24℃。储血保管人员 应当做好血液储藏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储血 环境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 第十九条 医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 范,严格掌握临床输血适应证,根据患者病情和 实验室检测指标,对输血指证进行综合评估,制 订输血治疗方案。
• (四)负责输血相关免疫血液学检测;
• (五)参与推动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

• (六)参与特殊输血治疗病例的会诊,为临床合理用血提供 咨询;
• (七)参与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的调查;
• (八)根据临床治疗需要,学参习交与流PP开T 展血液治疗相关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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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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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 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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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 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 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 技术操作规程。
• 不具备条件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的医疗机构,应当安排专 (兼)职人员负责临床用血工作。
• 第十一条 输血科及血库的主要职责是:
• (一)建立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体系,推动临床合理用血;
• (二)负责制订临床用血储备计划,根据血站供血的预警信 息和医院的血液库存情况协调临床用血;
• (三)负责血液预订、入库、储存、发放工作;
• (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 意见;
• (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 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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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 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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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科学制订临床用血计划, 建立临床合理用血的评价制度,提高临床合理用 血水平。
•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血液预订、接收、入库、 储存、出库及库存预警等进行管理,保证血液储 存、运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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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接收血站发送的血液后,应当对血袋标 签进行核对。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的血液入库,做好 登记;并按不同品种、血型和采血日期(或有效期),分 别有序存放于专用储藏设施内。
• 血袋标签核对的主要内容是: • (一)血站的名称; • (二)献血编号或者条形码、血型; • (三)血液品种; • (四)采血日期及时间或者制备日期及时间; • (五)有效期及时间; • (六)储存条件。 • 禁止将血袋标签不合格的血液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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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血液发放和输血时进行 核对,并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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