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唐代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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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唐代的刑事法律
法英3班周丽媛
学号:0908074 《尚书-吕刑》中有一句话:“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

”这句话是说:犯罪有轻有重,刑罚在惩治犯罪时要根据犯罪的轻重处罚。

此外,统治者在使用刑罚时,也要考虑国家各方面的发展因素。

由此,我们可以推断,乱世的刑罚会比较严厉,而盛世的刑罚会相对宽缓。

唐朝在当时的世界上是绝对的强国,而唐朝的刑罚制度也相对较为审慎与宽缓。

下面就唐朝刑事法律中令我印象深刻的部分进行简论。

一、关于五刑和刑法原则
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与之前历代相比,已经发展到比较完备的程度。

唐代的刑罚制度基本上继承隋制,以“五刑”为其法定刑种。

唐代的五刑是:笞、杖、徒、流、死。

1.笞刑:笞刑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主要用于对轻微犯罪行为的“惩诫”,带有耻辱刑与教育刑的含义。

笞刑分为五等:笞十、笞二十、笞三十、笞四十、笞五十。

2.杖刑:杖刑是仅重于笞刑的次轻刑种。

唐代拷讯人犯的杖称“讯囚杖”,而决罚犯人则用“常行杖”,用常行杖击打犯人的背、腿或臀部。

杖刑分为五等:杖六十、杖七十、杖八十、杖九十、杖一百。

3.徒刑:徒刑是较笞刑、杖刑更重的刑种,是在一定期间内剥夺犯人人身自由并强制其服劳役的一种刑罚。

徒刑犯人劳作时必须身带钳或枷等刑具。

徒刑也分为五等: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4.流刑:流刑是重于徒刑,而仅次于死刑的重刑,是将犯人遣送到一定距离之外的边远地区,并在一定期间内强迫其服劳役,期满后非经特赦不得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

唐代流刑犯人也必须戴钳或盘枷,一方面束缚其自由以防止脱逃,另一方面也是示以“奴辱”,标明其身份。

流刑分为三等: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流俱役一年。

我认为流刑的确立其实相当程度上解决了汉晋以来刑罚制度的困境,就是在死刑和徒刑之间,找到了一种轻重较为适中的刑罚。

流刑确立后,在刑罚制度上有很大的意义。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流刑自中唐开始反而趋于不稳定。

5.死刑:死刑是剥夺犯罪者生命的极刑。

唐代死刑法定的方式有两种:绞刑与斩刑。

与以前历代各种残酷的生命刑相比,唐代死刑的方式确实显得比较宽缓、文明。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唐朝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立法指导思想。

唐朝的刑罚用于政治性犯罪或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

其适用原则有:
1.十恶重惩原则。

2.贵族官僚犯罪减免原则。

我认为这其实就是一种不平等、保护贵族
权利的表现。

由此可见唐朝并没有按照其制定的法制指导思想而依
法行事。

其实不管是古代的社会还是现代的社会,我们都绝不缺乏
优秀的思想,优秀的体制,只是在实施的时候,出现了问题。

而我
们当今的法治时代,究竟还要多久才能真正实行法治,还需要我们
每个人做出努力。

3.“累犯”加重原则。

累犯是指被官府判决,构成三次以上犯罪的罪
犯,均、都要加重处罚。

4.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

7岁以下90岁以上,即使犯
有死罪,也不判刑。

10岁以下80岁以上以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
死者,上请,其他犯罪不加刑。

15岁以下70岁以上及废疾,犯流罪
以下,可以收赎。

同时还规定,犯罪时虽未老疾,事发时老疾者,
依老疾论;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

5.自首的原则。

犯罪行为尚未被发觉之前,就主动到官府坦白认罪,
构成自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已被人告发才去自首,只
能减轻刑事处罚。

对自首不实或不尽者,均有相应处罚。

6.共犯的原则。

唐律规定,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称为共犯,“造意为首,
余并为从”,造意者依律处断,随从者减等处罚。

但对于谋反、谋
大逆、谋叛(已行)及强盗等,则不分首从,一律严惩。

7.“数罪并罚”的原则
8.类推的原则。

即法律上最相似的条款,比照使用。

9.“化外人”犯罪的原则。

属同一个国家的外国人互相侵犯,依照该
国的法律处理;若是中国人与外国人或不同国家的外国人互相侵犯,
则适用唐朝的法律。

刑法适用的根本目的是为皇帝的意志和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服务的,所以在具体的执行操作中,不可能完全实现其刑法使用原则。

二、关于赎刑
五刑均可交铜收赎。

笞十赎铜一斤,每加一等加铜一斤,至杖一百交铜十斤。

徒、流共八等,徒一年赎铜二十斤,每加一等加铜十斤,流二千里赎铜八十斤,流三千里赎铜一百斤,死刑二等各赎铜一百二十斤。

作为一种替代刑,赎刑在唐朝已十分完备。

除“十恶”以外,笞、杖、徒、流、死五种主刑都可以用赎刑替代。

赎刑的使用也是有限制的:
1、有官爵,享受特权有些犯罪可赎。

2、因为年龄身体条件有些犯罪可赎。

3、因为犯罪主观方面的原因。

4、疑罪可用赎刑,但有些情况不准适用。

例如:犯十恶,反逆连坐,违反
伦理纲常等。

这些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也体现了唐朝慎用死刑的原则。

同时也体现了唐律礼法结合的突出特点,即集中体现了礼的仁义、德治精神。

慎用死刑也提醒今天的我们不应该迷信死刑的效应。

许多人一直迷信死刑的效应,这种局面,源于重刑主义思想和报复性思想的深刻影响。

但我们应该认识到生命权的尊严和至高无上。

死刑并非万能。

这对我们今天的法制建设,也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纵观唐朝的刑罚制度,其中有值得我们肯定的地方,也有值得我们反思的地方。

我们可以看到,唐朝的刑罚中关于死刑的规定比以往的朝代更加宽缓、仁慈。

我相信这对我们现在社会“慎用死刑”的思想有一定的影响。

我们也可以看到,在封建社会,统治者为维护自身利益而违反刑法中的规定,滥用职权,我们今天的社会中也有许多领导者为了私利而以权谋私,值得我们深思。

但无论如何,唐朝的刑罚制度,都是我国刑法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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