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唐代刑事法律

简论唐代刑事法律
简论唐代刑事法律

简论唐代的刑事法律

法英3班周丽媛

学号:0908074 《尚书-吕刑》中有一句话:“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这句话是说:犯罪有轻有重,刑罚在惩治犯罪时要根据犯罪的轻重处罚。此外,统治者在使用刑罚时,也要考虑国家各方面的发展因素。由此,我们可以推断,乱世的刑罚会比较严厉,而盛世的刑罚会相对宽缓。唐朝在当时的世界上是绝对的强国,而唐朝的刑罚制度也相对较为审慎与宽缓。下面就唐朝刑事法律中令我印象深刻的部分进行简论。

一、关于五刑和刑法原则

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与之前历代相比,已经发展到比较完备的程度。唐代的刑罚制度基本上继承隋制,以“五刑”为其法定刑种。唐代的五刑是:笞、杖、徒、流、死。

1.笞刑:笞刑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主要用于对轻微犯罪行为的“惩诫”,带有耻辱刑与教育刑的含义。笞刑分为五等:笞十、笞二十、笞三十、笞四十、笞五十。

2.杖刑:杖刑是仅重于笞刑的次轻刑种。唐代拷讯人犯的杖称“讯囚杖”,而决罚犯人则用“常行杖”,用常行杖击打犯人的背、腿或臀部。杖刑分为五等:杖六十、杖七十、杖八十、杖九十、杖一百。

3.徒刑:徒刑是较笞刑、杖刑更重的刑种,是在一定期间内剥夺犯人人身自由并强制其服劳役的一种刑罚。徒刑犯人劳作时必须身带钳或枷等刑具。徒刑也分为五等: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4.流刑:流刑是重于徒刑,而仅次于死刑的重刑,是将犯人遣送到一定距离之外的边远地区,并在一定期间内强迫其服劳役,期满后非经特赦不得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唐代流刑犯人也必须戴钳或盘枷,一方面束缚其自由以防止脱逃,另一方面也是示以“奴辱”,标明其身份。流刑分为三等: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流俱役一年。我认为流刑的确立其实相当程度上解决了汉晋以来刑罚制度的困境,就是在死刑和徒刑之间,找到了一种轻重较为适中的刑罚。流刑确立后,在刑罚制度上有很大的意义。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流刑自中唐开始反而趋于不稳定。

5.死刑:死刑是剥夺犯罪者生命的极刑。唐代死刑法定的方式有两种:绞刑与斩刑。与以前历代各种残酷的生命刑相比,唐代死刑的方式确实显得比较宽缓、文明。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唐朝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立法指导思想。

唐朝的刑罚用于政治性犯罪或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其适用原则有:

1.十恶重惩原则。

2.贵族官僚犯罪减免原则。我认为这其实就是一种不平等、保护贵族

权利的表现。由此可见唐朝并没有按照其制定的法制指导思想而依

法行事。其实不管是古代的社会还是现代的社会,我们都绝不缺乏

优秀的思想,优秀的体制,只是在实施的时候,出现了问题。而我

们当今的法治时代,究竟还要多久才能真正实行法治,还需要我们

每个人做出努力。

3.“累犯”加重原则。累犯是指被官府判决,构成三次以上犯罪的罪

犯,均、都要加重处罚。

4.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7岁以下90岁以上,即使犯

有死罪,也不判刑。10岁以下80岁以上以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

死者,上请,其他犯罪不加刑。15岁以下70岁以上及废疾,犯流罪

以下,可以收赎。同时还规定,犯罪时虽未老疾,事发时老疾者,

依老疾论;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

5.自首的原则。犯罪行为尚未被发觉之前,就主动到官府坦白认罪,

构成自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已被人告发才去自首,只

能减轻刑事处罚。对自首不实或不尽者,均有相应处罚。

6.共犯的原则。唐律规定,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称为共犯,“造意为首,

余并为从”,造意者依律处断,随从者减等处罚。但对于谋反、谋

大逆、谋叛(已行)及强盗等,则不分首从,一律严惩。

7.“数罪并罚”的原则

8.类推的原则。即法律上最相似的条款,比照使用。

9.“化外人”犯罪的原则。属同一个国家的外国人互相侵犯,依照该

国的法律处理;若是中国人与外国人或不同国家的外国人互相侵犯,

则适用唐朝的法律。

刑法适用的根本目的是为皇帝的意志和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服务的,所以在具体的执行操作中,不可能完全实现其刑法使用原则。

二、关于赎刑

五刑均可交铜收赎。笞十赎铜一斤,每加一等加铜一斤,至杖一百交铜十斤。徒、流共八等,徒一年赎铜二十斤,每加一等加铜十斤,流二千里赎铜八十斤,流三千里赎铜一百斤,死刑二等各赎铜一百二十斤。

作为一种替代刑,赎刑在唐朝已十分完备。除“十恶”以外,笞、杖、徒、流、死五种主刑都可以用赎刑替代。赎刑的使用也是有限制的:

1、有官爵,享受特权有些犯罪可赎。

2、因为年龄身体条件有些犯罪可赎。

3、因为犯罪主观方面的原因。

4、疑罪可用赎刑,但有些情况不准适用。例如:犯十恶,反逆连坐,违反

伦理纲常等。

这些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也体现了唐朝慎用死刑的原则。同时也体现了唐律礼法结合的突出特点,即集中体现了礼的仁义、德治精神。慎用死刑也提醒今天的我们不应该迷信死刑的效应。许多人一直迷信死刑的效应,这种局面,源于重刑主义思想和报复性思想的深刻影响。但我们应该认识到生命权的尊严和至高无上。死刑并非万能。这对我们今天的法制建设,也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纵观唐朝的刑罚制度,其中有值得我们肯定的地方,也有值得我们反思的地方。我们可以看到,唐朝的刑罚中关于死刑的规定比以往的朝代更加宽缓、仁慈。我相信这对我们现在社会“慎用死刑”的思想有一定的影响。我们也可以看到,在封建社会,统治者为维护自身利益而违反刑法中的规定,滥用职权,我们今天的社会中也有许多领导者为了私利而以权谋私,值得我们深思。但无论如何,唐朝的刑罚制度,都是我国刑法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

公司辩论赛活动方案

辩论赛活动方案 一、活动目的 开展此次活动,意在适应项目化管理在集团内推行的发展趋势,创建项目化氛围。提高员工对开展项目性工作的理解,满足企业快速发展对内部人才的项目应用能力的要求,促进内部项目管理经验的交流,提高全员项目化管理水平;同时为公司员工提供展示才艺的平台。 二、活动对象 公司所有员工(鼓励基地项目员工踊跃参加)。 三、辩题范围 1、“表单”使项目工作简化了(正方),“表单”使项目工作复杂了(反方)。 2、项目工作重要(正方),职能工作重要(反方)。 3、专职项目经理利大于弊(正方),兼职项目经理利大于弊(反方)。 4、先建制度后推行更利于项目管理(正方),边建制度边推行更利于项目管理(反方)。 5、管理人才更合适担任项目经理(正方),技术人才更适合担任项目经理(反方)。 四、活动时间 1、报名日期:2014年5月16日-2014年18日; 2、初赛时间:2014年5月30日早8:30-12:00; 3、决赛时间:2014年6月7日早8:30-12:00。 五、活动流程 1、为确保辩论赛顺利展开,各部门应提前做好辩论赛的宣传动员并填写“辩论赛报名表”。 2、每支参赛队伍由3名辩论队员组成,报名人员可在全公司范围内自由组队。 3、比赛前3天,由行政人事部通知参赛队伍相应的辩题,每个辩题由2支队

伍参加(即正方队伍和反方队伍),正反方由各队代表抽签决定。 4、比赛按照“辩论赛流程”进行,评委根据参赛人员表现进行评分。 5、本次比赛共有6支队伍参加,共计3个辩题,初赛淘汰整队评分排名最后两支队伍。 6、初赛排名为第三、第四的两支队伍在决赛中竞争整场比赛的季军;初赛排名为第一、第二的两支队伍在决赛中竞争整场比赛的冠军和亚军。 四、辩论赛流程 (一)立论阶段 由正反双方的一辩选手来完成,要求立论的框架明确,语言通畅,逻辑清晰,能够正确的阐述己方的立场。 1、正方一辩开篇立论,3分钟; 2、反方一辩开篇立论,3分钟。 (二)攻辩阶段 这个阶段的发言由双方的二辩和三辩来进行,旨在针对对方的立论环节的发言进行回驳和补充己方的立论的观点,也可以扩展本方的立论方向和巩固己方的立场。 1 、正方二辩向反方二辩提问,反方二辩向正方二辩提问。每一轮攻辩阶段为1分30秒,用时满时,计时员示意主席终止其发言,若攻辩双方尚未完成提问或回答,不作扣分处理。 2 、正方三辩向反方三辩提问,反方三辩向正方三辩提问。每一轮攻辩阶段为1分30秒,用时满时,计时员示意主席终止其发言,若攻辩双方尚未完成提问或回答,不作扣分处理。 注:提问、回答均简洁明确,回答方须正面回答提问方提出的问题,重复提问、回避问题均要被适当扣分。 3 、攻辩小结: 正方一辩进行攻辩小结:1 分 30 秒; 反方一辩进行攻辩小结:1 分 30 秒。

加拿大刑事法律制度略谈

加拿大刑事法律制度略谈 加拿大是英联邦国家,英语和法语是其国家语言。加拿大的法律以英国普通法和成文法为基础。法院制度主要仿效英国司法制度,省府和联邦政府共同参与办理法院司法系统。各省将法院体系按两个级别划分:省法院和高级法院,高级法院又分为审判级法院和上诉级法院。联邦法院也分为审判级法院和上诉法院,其管辖范围与省级法院不同,国家最高法院审理省及联邦上诉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其裁决是终局的。就刑事犯罪而言,犯罪被视做是对全社会的侵犯,因此启动刑事程序是国家而非个人。 加拿大的刑事犯罪分为简单判罪犯罪和可指控犯罪,属于哪种犯罪由皇家检控官来决定。一个被诉简单犯罪的人将由法院法官审理,审判程序一般简化,刑期较短。皇家检控官指控的案件是更严重的案件,绝大多数案件被告人可选择由省法院法官,高级法院法官或高级法院法官和陪审团来审理。如果是作为可指控犯罪起诉,首先要有一个预备庭审。这一期间,法官检查案件决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进行审理程序。如果法官认定没有足够证据,案件将被驳回,否则,将要安排一个完整的庭审。 一、司法独立性

加拿大刑事案件查处首先由警察进行,没有单独的检查系统,皇家检控官接受警察移送的案件,决定是否可以起诉。皇家检控官是女王的执行官,其办公室设在法院内。皇家检控官的职责是使法官100%相信被指控人有罪,无其他理由,举证标准是100%的,排除合理怀疑,在评判刑事案件时,法官对证据不能有任何怀疑。这与民事案件标准不同,民事案件中法官可以对证据有一定怀疑,只要证明有可能是即可。法官在听取皇家检控官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后,决定被指控人是否有罪。加拿大刑事案件有90%事先通过辩诉交易解决了,只有10%的案件经过庭审。而在这些案件中,绝大部分是由法官审判,只有少部分会有陪审团参加。陪审团一般由12人组成,随机选择,其作用是基于皇家检控官和辩护律师提出的事实、证据作出各自评判,给法官提出他们的看法和意见,法官无权推翻陪审团的有罪或无罪意见。加拿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何种情况可用或不用陪审团,被起诉人可以提出要求有陪审团,但大部分情况被起诉人不希望有陪审团,因为大多数情况陪审团会评判有罪。其原因是法官和陪审团的评判标准不同,法官是基于法律评判,陪审团则有感情等其他因素影响其评判,陪审团很多时候认为法律是错误的。 要想成为皇家检控官或辩护律师首先要拿到一个学位,

浅谈刑法立法解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刑法立法解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刑法立法解释是我国刑法解释体制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与刑法司法解释、学理解释一起,起着弥补刑事立法不足、指导刑事司法实践的作用。加强刑法立法解释的理论研究,发现这一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解决对策,对于完善刑法解释体制、指导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刑法立法解释必要性原则制约机制 我国的刑法立法解释发展至今,基本上可分为三个阶段:新中国成立以来至1979年刑法颁布实施前、1979年刑法颁布实施到1997年刑法典修订前、1997年刑法典修订至今。不同历史时期,我国的刑法立法解释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态势。刑法立法解释与刑法司法解释、刑法学理解释一起,构成了我国的刑法解释体制,而刑法解释活动又是应刑法立法尚不完善的现实需要而产生,是对立法的一种补充与完善。这就决定了刑法立法解释这一制度与刑法立法、刑法司法解释有着天然的联系。作为一种极具中国特色的制度,刑法立法解释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这一点在前面的论述中已加以说明。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没有成功的经验可循,刑法立法解释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会出现各种不如人意的问题也是必然的,这也正是引起学者们质疑的原因所在。面对刑法立法解释存在的不足之处,我们不是要否定它,而是要寻求解决办法,以达到刑法解释体制内部的和谐以及刑法解释体制与刑法立法间的和谐。 1 刑法立法解释存在的问题 1.1 刑法立法解释与立法界限不明。在一定程度上,我国立法机关正是通过解释权实现了立法权限的扩张,由于立法解释的程序较之立法更为简便,立法机关往往打着立法解释之名,行使立法之权。由于解释在理论上的扩张性以及界限的含糊性和不确定性,因而如何界定解释超越了立法规范的界限,而转变成为一种新的规范制度,更加成为一件人云亦云的事情。这样的特性决定了立法权和解释权在实践中的区分极为困难,这是两者区分在理论上的困境。这样的困境成就了立法机关的解释权,加剧了两者之间的混淆。 1.2 刑法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界限不明。同样地,刑法立法解释与刑法司法解释之间也存在着权力分配不明、界限不清的问题。由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界限不甚明确,司法解释制定程序简便这一优势又正好满足了司法实践中大量需要解释性规定的需要,于是司法解释以“解释”、“规定”、“批复”、“决定”等不同形式迅速增长。立法解释权长期虚置,司法解释越权的现象也就不足为怪了。刑法立法解释和刑法司法解释尽管存在差别,但两者都是“解释”,两者的目的都是对刑法规定的含义作具体的阐明,即都具有立法的从属性,会出现内容上的重叠也是无可避免。我们需要做的,是完善立法解释的相关制度,给刑法立法解释一个清晰、明确的定位,使之与立法司法解释最大程度的区分开来。 1.3 刑法立法解释制约机制不足。我国的刑法立法解释目前正处于一个发展

2018年04月自考00260刑事诉讼法学试题及答案

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刑事诉讼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0026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l分,共20分。 1.依照法律的规定,刑事诉讼是( C ) A.解决被追诉人违法责任的活动 B.解决被追诉人违纪责任的活动 C.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D. 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赔偿责任的活动 2.下列原则中,属于国际刑事诉讼通行原则的是( B ) A.有罪推定原则 B.无罪推定原则 C.依靠群众原则 D.控审一体原则 3.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 A ) A.依法行使刑事审判权 B.查明案件事实 C.惩罚犯罪分子 D.进行法制宣传 4.刑事案件地区管辖的一般原则是( C ) A.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B.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C.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D.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5.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辩护人法定责任的是( D ) A.从实体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B.从程序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C.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援助 D.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6.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最重要的意义是( C ) A.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B.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 C.有利于保障人权 D.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7.在刑事诉讼中,控方承担证明责任是( C ) A.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 B.控辩平衡的需要 C. 无罪推定的需要 D.准确适用法律的需要8.刑事诉讼中,拘传的适用对象是( D ) A.未到案的当事人 B.未到案的证人C未到庭的辩护人、代理人D.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9.下列人员或单位中,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是( D ) A.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 B.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C.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D.与刑事被告入有经济往来的人和单位 10.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判决书送达当事人的期限为( A ) A.5日 B.7日 C.10日 D.15日 11.控告人如果对公安、司法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 B ) A.再次提出控告 B.申请复议 C.提出上诉 D.申诉 12.下列对移送起诉的条件表述不正确的是( D ) A.犯罪事实清楚 B.证据确实充分 C.罪名认定正确 D.量刑建议恰当 13.在人民法院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它罪行,并适合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 B ) A.不起诉 B.追加、补充起诉 C.撤回起诉 D.变更起诉 14.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的审查期限为( B ) A.5日 B.7日 C.10日 D.15日 15.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 B ) A.5日 B.10日 C.15日 D.一个月 16.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由( B ) A.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 B.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C.中级人民法院行使 D.省级监狱管理部门行使17.下列主体中,无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 D ) A.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B.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C.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D.同级人民检察院和检察委员会 18.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机关中,无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是( D )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1.隋唐的法律制度在历史中的作用和重点? 答:隋唐法律制度特别是唐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承先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地位。它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最为辉煌的时期之一。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重点在于:唐律的制定、地位和影响;名例律中的五刑、八议、十恶等一些制度和区分公罪与私罪、自首、类推和化外人相犯等一些基本原则;中央的司法机构,刑讯和死刑复奏制度,出入人罪等一些规定。 2.隋唐立法概况? 答:隋朝的法律形式,由大臣苏威所定:律、令、格、式。隋律包括《开皇律》《大业律》《开皇律》——隋朝的第一部律,也是隋初重要的立法成果。是高颍等大臣参考魏晋以来立法,确定取适于时的指导思想,修定。 《大业律》——隋朝第二部律,也是隋炀帝的主要立法成果。是牛弘等大臣重定的律令。 区别:体例上:开皇律12篇,大业律18篇;内容上:用刑比开皇律更轻,其中从重减轻的律条有二百余条。实施上:大业律并未切实得到实施,只是在形式 上假借遵循礼乐之名。 3.开皇律体例与内容? 答:体例上:隋律共12篇,500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 内容上:一。关于刑罚制度:确定了死、流、徒、杖、笞五刑,而且还规定了刑等。 二.关于十恶制度:十恶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大赦时十恶仍不可赦免。 三.关于八议和官当制度:这两个是重要的司法特权制度。规定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等七以上犯罪,都可依照律文减一等量刑,还把官当作为定制,并 规范了其内容: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 一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 流者各加一等。 4.唐初的法律指导思想? 答:一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1)礼是治国的主要手段(2)法是治国不可缺少的工具。(3) 治国必须礼法结合。 二.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1)法律内容要统一;(2)法律内容要简约; (3)法律内容要稳定。如果肉容多变就会造成两个危害:一 个是会使百姓无所适从;另一个会使官吏难以掌握,以致在工 作上出差错,甚至使不法之吏借此行奸。 三.慎重行刑的思想:(1)严格依法办案:司法官应严格依法办案,防止滥刑,并把它作 为慎重用刑的一种表现; (2)慎重审理重案:对重刑者规定专门的程序加以审理,避免错案。 以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为指导,唐律处处体现礼的精神,还用法维护礼,君权、父权和 夫权得到了切实的保护,所以后人评说唐律是一准乎礼。 5.唐的立法概况?

论计算机网络诈骗犯罪刑法对策

论计算机网络诈骗犯罪刑法对策 吴思博周丽君在计算机网络技术日趋成熟的今日,国际互联网的日益推进和迅猛发展,为全人类建构起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依托于网络的发展,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生活正经历一场史无前例的变革,但由于网络经济的安全保护和法律保障体系存在严重缺漏,使得网络经济领域成为犯罪滋生的温床,其中利用计算机实施网络诈骗的犯罪尤为严重。形形色色的网络犯罪给这场变革提出了全方位、不容忽视的挑战。本文针对计算机网络,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犯罪的新特征,种类,犯罪构成,未完成形态及危害结果等方面立足于刑法学的立场,提出自己的观点。 未来的世界,将是网络化的世界;未来的中国,也将是网络化的中国。然而,当人们为进入数字化生存而欢呼的同时,也日益感觉到一种前所未有的威胁正向我们逼近——这就是利用计算机所实施的网络犯罪。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加以探索。 一、计算机网络诈骗犯罪的概述 所谓计算机网络,就是两台以上的计算机以直接或者通过电话线的方式连接起来,以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的系统。计算机网络诈骗罪,就是普通的诈骗罪在这个虚拟世界中的变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计算机通过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计算机网络诈骗犯罪的种类

由于计算机网络诈骗犯罪可以不亲临现场的间接性特点,表现出形式多样的不同于传统诈骗罪的计算机网络诈骗犯罪。 1. 利用网上拍卖实施的诈骗犯罪 计算机网络诈骗犯罪中发生最多的是网络拍卖诈骗,受害人大多是付款后或收不到商品或收到的商品不如卖主所承诺的那样值钱,或者干脆一文不值。 2. 利用Modem拨叫国际长途的诈骗犯罪 犯罪行为人诱使上网者下载一个“浏览工具”或者“拨号器”,以便免费登陆成人网站。而所谓“拨号器”就会悄悄切断Modem的当前连接,转而通过拨通一个国际长途号码连接上互联网。这样,用户会在不知不觉中损失一大笔电话费。 3. 利用互联网骗取信用卡的诈骗犯罪 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指通过计算机系统,利用可网上支付信用卡的功能、特性,出于诈骗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获取经济利益,故意实施诈骗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这类犯罪与一般诈骗的主要差别在于它利用了计算机、网络和可网上支付信用卡的特性、功能,犯罪方法与传统犯罪迥然不同,新犯罪形式多种多样、层出不穷。网络信用卡诈骗的危害最严重带来的新的法律问题最多。 4. 利用互联网提供特许权的诈骗犯罪

智慧树知到《案说刑法》章节测试答案

智慧树知到《案说刑法》章节测试答案 第一章 1、在众多部门法中起保障法作用的是( ) A.宪法 B.民法 C.刑法 D.行政法 答案: 刑法 2、《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属于( ) A.狭义刑法 B.单行刑法 C.附属刑法 D.刑法典 答案: 单行刑法 3、我国现行刑法是() A.1979年刑法 B.1997年刑法 C.2015年刑法 D.1949年刑法 答案: 1997年刑法 4、根据()原则,对于江歌案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A.属地管辖

B.属人管辖 C.保护管辖 D.普遍管辖 答案: 属人管辖 5、面对司法实践中新问题新情况,目前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经常使用()的方式作为对刑法必要补充。 A.单行刑法 B.附属刑法 C.特别刑法 D.刑法修正案 答案: 刑法修正案 6、虽然某犯罪案件不是发生在中国领域,且该案犯罪人不是中国公民,侵害的也不是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但中国对此案仍能行使刑事管辖权,是基于()。 A.属地管辖原则 B.普遍管辖原则 C.保护管辖原则 D.属人管辖原则 答案: 普遍管辖原则 7、在下列描述刑法在法律体系中性质和地位的说法,正确的是()。 A.刑法是子法 B.刑法是强行法 C.刑法是私法 D.刑法是程序法

答案: 刑法是子法,刑法是强行法 8、下列关于刑法基本原则追求的价值目标的说法,正确的是() A.罪刑法定原则追求的是自由 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追求的是公正 C.罪刑法定原则追求的是安全 D.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追求的是平等 答案: 罪刑法定原则追求的是自由,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追求的是公正,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追求的是平等 9、下列哪些情况不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A.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某一外国 B.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分别发生在两个外国 C.行为和结果均发生在国际公共管理区 D.犯罪行为和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某一外国内,另一项发生在国际公共管理区 答案: 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某一外国,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分别发生在两个外国,行为和结果均发生在国际公共管理区,犯罪行为和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某一外国内,另一项发生在国际公共管理区 10、下列哪些可以根据属地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A.发生在我国领陆上的犯罪行为 B.发生在我国航空器内的犯罪行为 C.发生在我国驻美国大使馆内的犯罪行为 D.发生在我国船舶内的犯罪行为 答案: 发生在我国领陆上的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航空器内的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驻美国大使馆内的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船舶内的犯罪行为 11、对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

公司辩论赛策划书

公司辩论赛策划书 【辩论赛策划书一】 活动背景: 随着企业发展的不断推进,企业文化建设成为提升企业高度、夯实企业基础和增强企业底蕴的必要步骤。为此,XX企业工会、企业党支部将加入共建企业文化的工作中来。 企业文化建设需要全体员工的广泛参与。江西中再生的企业文化建设将在传统的文化宣传方式的基础上,首次大胆采用辩论赛的方式推进文化建设。通过以辩明理、以论布道,让员工在言辞和智慧的交锋中深刻体会企业文化的内涵。一. 活动目的 本次辩论赛主要为丰富员工业余生活,活跃工作气氛,活跃思想,体现江西中再生员工积极向上,朝气蓬勃的精神面貌,培养发掘思维清晰,沟通能力强的人才,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员工语言表达能力,加强团队合作组织能力。此次辩论赛的评判标准根据企业辩论赛的特点进行调整,更侧重于专业性,而非辩论技巧;更侧重于团队合理分工、有效配合,而非突出个人表现;更侧重于运用理论思考企业实际问题,分析企业自身案例,而非泛泛地罗列一般性的数据和事例。 二. 活动宗旨 促进员工交流,拓展员工思维,提升员工语言组织逻辑性,追求进步,锻炼口才,发展自我。 三. 主办单位:XXX公司党支部 四. 承办部门:XXX办公室

五、活动主持:XX 六. 活动时间: 20xx.03.15-20xx.03.17(待定) 七. 活动安排: 八、参赛要求: 1、参赛分组:总计8组,每组4人。 2、参与方式:报名筛选分组比赛 3、参赛队于比赛前二十分钟到场准备,遵守比赛纪律及比赛规则,服从工作人员安排,尊重评委评判,在每场比赛前做好准备工作,熟悉有关赛程安排。 九、比赛主题:(赛前抽签决定) ①、正方:企业选人观:德重于才反方:企业选人观才重于德②、正方:全才更适应社会竞争反方:专才更适应社会竞争③、正方:对外交往的过程中应遵守道德和法律原则反方:对外交往的过程中应该顺应潜规则 ④、正方:企业必须先规范再求发展反方:企业可以先发展后规范十、赛制: 1.正方一辩陈词 2.反方一辩陈词 3.由正方二辩选择反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攻辩 4.由反方二辩选择正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攻辩 5.由正方三辩选择反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攻辩 6.由反方二辩选择正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攻辩 7.由正方一辩作攻辩小结 8.由反方一辩作攻辩小结 9.自由辩论 10.反方四辩总结陈词 11. 正方四辩总结陈词 12.点评 13.宣布结果 十一、评委:邀请园区工委会领导3人,企业分管副总:6人 十二、摄影摄像、宣传布置:企划部

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考试《中国刑事法律制度》部分模拟题及答案(一)

|贵州事业单位考试网 贵州事业单位考试辅导课程汇总: https://www.360docs.net/doc/1513349186.html,/guizhou/train/ 一、判断题 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和故意杀人、强*、放火、爆炸、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没收财产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分期缴纳。╳ 3.判处死缓的,在二年的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且有立功表现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4.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参加劳动的,应当酌量发给报酬。√ 5.对于犯罪分子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6.死缓是我国刑罚中主刑的一种。╳ 7.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未犯新罪,考验期满,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8.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和累犯不适用缓刑。√ 9.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比照共同犯罪论处。╳ 10.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发生了预期的犯罪结果。╳ 11.首要分子肯定是主犯,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12.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13.犯罪的追溯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4.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5.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16.假释考验期内没有犯罪,就认为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 17.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刑法的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及刑法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补充的规定。╳ 18.我国现行刑法是(本文来源于贵州学习网https://www.360docs.net/doc/1513349186.html,]在1997年修订的。√ 19减轻处罚是由司法机关根据刑法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20.犯罪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21.刑法是有关犯罪和刑事责任的法律。╳ 22.只有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才适用我国刑法。╳ 23.刑法的属人管辖是指外国人在外国对中国国家或中国公民犯罪,中国刑法有

我国生态环境刑法保护的对策探析

我国生态环境刑法保护的对策探析 发表时间:2017-11-01T19:37:04.513Z 来源:《基层建设》2017年第21期作者:袁立华 [导读] 摘要:在今天,生态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了全世界普遍关注的重大课题。如何保护生态环境,并不是一项简单的技术性问题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江苏省江阴市 214431 摘要:在今天,生态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了全世界普遍关注的重大课题。如何保护生态环境,并不是一项简单的技术性问题,而已经或者说是必须上升为一种理念,即生态文明。生态文明,是指人类在改造自然以造福自身的过程中,不断克服其负面效应,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建设有序的生态运行机制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所取得的物质、精神、制度等方面成果的总和。 关键词:生态环境;生态法益;刑法保护 1导言 2014年4月2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生效。新《环境保护法》的颁布,是我国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的背景下生态文明建设的及时答卷。随着新《环境保护法》的施行,近两年围绕该法展开的研究深度不断拓展,质量明显提升,新著佳作纷纷发表,获得广泛重视。 2刑法介入环境保护的必要性 生态问题与环境问题的蔓延、加剧,已经对人类的基本安全形成了严重威胁,这也迫使人们不得不开始反思传统的自然观和旧式的生产方式,同时也开始采取一系列措施挽救和保护生态环境。就国家层面而言,环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立法来规定相应的民事、经济赔偿和行政、刑事处罚来实现的。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如果把其他部门法比作“第一道防线”,形法则是“第二道防线”,没有刑法做后盾、做保证,其他部门法往往难以得到彻底贯彻实施。因此,刑法介入生态环境领域具有其自在的必要性。 3完善生态环境刑法保护的有效措施 3.1确立生态法益在刑法中的独立地位 犯罪价值判断的重要标准就是法益,不同的法益选择会直接导致犯罪构成设计和罪状表述的差异,并最终决定某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欲发挥刑法对生态环境严格而有效的保护,就应在环境犯罪中首先确立优先保护生态利益的价值准则,即把对生态利益的损害作为定罪和量刑的标准。 我国刑法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是以生态利益为主要保护目标的,未将环境严重损害的情况包括在内。有关生态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定也多表现为对人身和财产利益的保护,这正是传统的人本主义价值观念导向的结果,更是我国刑法中生态法益缺失的客观表现。 3.2完善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犯罪形态及罪名的设置 3.2.1增设危险犯 由于生态环境污染的危害性不仅容易使众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遭受损害,而且经污染、破坏后欲消除危害、治理污染往往要花费巨大的财力、物力。因此,在对待环境问题上应树立“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全过程控制理念,这是与现行的环境犯罪结果犯所体现的“末端治理”相对应的一种环保理念。生态环境犯罪的危险犯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所实施的危害生态环境的行为,足以造成生态环境的污染或者破坏,而使自然和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处于危险状态。对于危险犯,我国的环境资源法仅规定了追究行政责任的条款,而无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这就使我国的法律制裁落后于实践的要求,不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环境。 3.2.2确立环境犯罪严格责任制 严格责任是指对于某些特殊的案件,只要检察官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且是由被告实施的,即使主观无罪过,被告也要被定罪。将这种责任应用在环境侵权领域,则是指对那些严重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不论主观罪过如何,一律加以刑事制裁。目前我国的环境犯罪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迫切需要采取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但是有学者指出,我国不应确立环境犯罪严格责任制。因为严格责任制违背了我国刑法学总则所规定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将无过错行为人定为罪犯处以刑罚,会造成“超犯罪化”的倾向,会给刑罚的威慑力带来极大的消极影响。 3.2.3完善环境犯罪罪名设置 我国的环境犯罪采用的专章(节)式,将其集中设置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一节中。但是由于环境犯罪行为的复杂性、多样性,以及环境犯罪危害所具有的影响的长期性、后果的灾难性、方式的隐蔽性、危害的潜伏性等特点,仅用一部稳定的法典将包罗万象、复杂多变的环境犯罪全部囊括其中是不切实际的。目前,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环境犯罪罪名仅限于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环境要素,仅倾向于对人类利益的保护,这已不能适应我国环境保护的现状。因此,在刑法中确立独立的生态法益之后,应增设客体为环境要素的罪名,如废物危害环境罪、非法从事核设施罪、非法处置核燃料罪、污染水域罪、污染空气和噪声罪等。 3.3改革现行环境犯罪的刑罚措施 3.3.1扩大罚金刑的适用 在环境犯罪中,国际上以罚金刑代替自由刑的立法趋势表现比较明显。一方面,是因为环境侵权犯罪中过失犯罪占绝大多数,而且单位犯罪比较突出,对于无生命实体的单位来讲,适用罚金刑更为适宜。另一方面,环境犯罪作为一种贪利型犯罪,与自由刑、生命刑相比较,罚金刑更具有惩罚的严厉性、经济性,也有利于弥补环境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 3.3.2增设资格刑 生态环境犯罪大部分都是单位犯罪,而适用资格刑对单位进行惩处较自由刑及罚金等现存的附加刑,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但我国刑法中对于资格刑的规定仅限于剥夺政治权利,这显然不够。为此我国刑法可以增设资格刑的规定,如禁止从事某种营业、解散犯罪法人、剥夺荣誉称号、禁止向公众募捐、暂时或永久剥夺从事某种职业的权利、禁止从事特定业务、剥夺荣誉称号等。 4结束语 总之,刑法,作为社会秩序维护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现代法治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承担构建生态文明重任上责无旁贷。生态文明视域下,环境刑法必须培养起生态法益的独立认知,这是刑法之于环境问题的当务之急,更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长远之计。同时,在具体保护路径上,刑法的内部构造与相关设计应当有所改良,如此才能有效地应对复杂多变而又前路艰难的生态环境问题。当然,正如培根所言,“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生态

刑法试题及答案

刑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狭义刑法是指( B ) A.单行刑法 B.刑法典 C.附属刑法 D.实质刑法 2.概括地说,我国刑法任务是( C ) A.惩罚犯罪 B.打击敌人 C.保护法益 D.保护人民 3.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思想基础是( C ) A.三权分立学说 B.心理强制学说 C.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 D.自然法思想 4.个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个人私分( A ) A.属于自然人犯罪 B.属于单位犯罪 C.自然人和单位成立共犯 D.适用双罚制 根据该特征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情形: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設立单位实施犯罪,按个人犯罪处理. (2)单位設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以单位犯罪处理. (3)个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按个人犯罪处理. (4)刑法393条,单位行贿后利益由个人私分,按个人犯罪处理. (5)涉嫌犯罪单位在审判之前或过程中被依法撤销、宣告破产等原因不复存在,追究直接责任者责任. 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D ) A.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减轻处罚 C.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任何损害),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一定不是既遂结果),应

当减轻处罚. 6.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应当按照它犯罪情节( D ) A.减轻处罚 B.免除处罚 C.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D.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属丁处断一罪是( B ) A.继续犯 B.连续犯 C.想象竞合犯 D.结果加重犯 实质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法定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惯犯、结合犯; 处断一罪(数行为处断为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8.在我国刑法中,下列各项中属于主刑是( C ) A.拘留 B.罚金 C.管制 D.劳动教养 9.我国刑法中规定驱逐出境是( D ) A.强迫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 B.请求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 C.强迫犯罪人离开中国国(边)境 D.强迫犯罪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 l0.依照我国刑法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人( D ) 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行为 B.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犯罪事实行为 C.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行为 D.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罪行及其所知道 它人罪行行为 11.我国刑法规定叛逃罪主体是( D ) A.一般主体 B.国家工作人员 C.司法工作人员 D.国家機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其它国家工作人员 1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劫持航空器罪行为对象是( B ) A.航空器 B.正在使用中或者飞行中航空器 C.正在使用中或者飞行中民用航空器 D.我国航空器

简论唐代刑事法律

简论唐代的刑事法律 法英3班周丽媛 学号:0908074 《尚书-吕刑》中有一句话:“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这句话是说:犯罪有轻有重,刑罚在惩治犯罪时要根据犯罪的轻重处罚。此外,统治者在使用刑罚时,也要考虑国家各方面的发展因素。由此,我们可以推断,乱世的刑罚会比较严厉,而盛世的刑罚会相对宽缓。唐朝在当时的世界上是绝对的强国,而唐朝的刑罚制度也相对较为审慎与宽缓。下面就唐朝刑事法律中令我印象深刻的部分进行简论。 一、关于五刑和刑法原则 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与之前历代相比,已经发展到比较完备的程度。唐代的刑罚制度基本上继承隋制,以“五刑”为其法定刑种。唐代的五刑是:笞、杖、徒、流、死。 1.笞刑:笞刑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主要用于对轻微犯罪行为的“惩诫”,带有耻辱刑与教育刑的含义。笞刑分为五等:笞十、笞二十、笞三十、笞四十、笞五十。 2.杖刑:杖刑是仅重于笞刑的次轻刑种。唐代拷讯人犯的杖称“讯囚杖”,而决罚犯人则用“常行杖”,用常行杖击打犯人的背、腿或臀部。杖刑分为五等:杖六十、杖七十、杖八十、杖九十、杖一百。 3.徒刑:徒刑是较笞刑、杖刑更重的刑种,是在一定期间内剥夺犯人人身自由并强制其服劳役的一种刑罚。徒刑犯人劳作时必须身带钳或枷等刑具。徒刑也分为五等: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4.流刑:流刑是重于徒刑,而仅次于死刑的重刑,是将犯人遣送到一定距离之外的边远地区,并在一定期间内强迫其服劳役,期满后非经特赦不得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唐代流刑犯人也必须戴钳或盘枷,一方面束缚其自由以防止脱逃,另一方面也是示以“奴辱”,标明其身份。流刑分为三等: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流俱役一年。我认为流刑的确立其实相当程度上解决了汉晋以来刑罚制度的困境,就是在死刑和徒刑之间,找到了一种轻重较为适中的刑罚。流刑确立后,在刑罚制度上有很大的意义。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流刑自中唐开始反而趋于不稳定。 5.死刑:死刑是剥夺犯罪者生命的极刑。唐代死刑法定的方式有两种:绞刑与斩刑。与以前历代各种残酷的生命刑相比,唐代死刑的方式确实显得比较宽缓、文明。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唐朝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立法指导思想。 唐朝的刑罚用于政治性犯罪或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其适用原则有: 1.十恶重惩原则。 2.贵族官僚犯罪减免原则。我认为这其实就是一种不平等、保护贵族 权利的表现。由此可见唐朝并没有按照其制定的法制指导思想而依 法行事。其实不管是古代的社会还是现代的社会,我们都绝不缺乏 优秀的思想,优秀的体制,只是在实施的时候,出现了问题。而我 们当今的法治时代,究竟还要多久才能真正实行法治,还需要我们 每个人做出努力。 3.“累犯”加重原则。累犯是指被官府判决,构成三次以上犯罪的罪 犯,均、都要加重处罚。

贴近生活的辩论赛辩题(400题)

贴近生活的辩论赛辩题(第一篇: 1、正方:社会发展主靠法制;反方:社会发展主靠德制 2、正方:感情在于天长地久;反方:感情在于以往拥有 3、正方:社会秩序的维系主靠法律;反方:社会秩序的维系主靠道德 4、正方:人性本善;反方:人性本恶 5、正方:网络使人际关系隔离;反方:网络能拉近人际关系 6、正方:收入的差别能体现人才价值;反方:收入的差别不能体现人才价值 7、正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避免拜金主义;反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避免拜金主义 8、正方:见义勇为奋不顾身;反方:见义勇为量力而为 9、正方:现代企业应当以诚信为先;反方:现代企业应当以盈利为先 10、正方:提倡购买国货有利于经济发展;反方:提倡购买国货不利于经济发展 11、正方:网络影响人际关系;反方:网络不影响人际关系 12、正方:大学生基础礼貌建设应以道德建设为主;反方:大学生基础礼貌建设应以纪律约束为主 13、正方:网络感情是真正的感情;反方:网络感情不是真正的感情 14、正方:做大河里的小鱼;反方:做小河里的大鱼 15、正方:个人需对于大学生择业更重;反方:社会需对于大学生择业更重 16、正方:超女现象是文化繁荣的表现;反方:超女现象不是文化繁荣的表现 17、正方:生态危机可能毁灭人类;反方:生态危机不可能毁灭人类 18、正方:外行能够管好内行;反方:外行不可能管好内行 19、正方:传播中国酒文化应当靠酒香;反方:传播中国酒文化应当靠吆喝 20、正方:市场经济有利于道德发展;反方:市场经济不利于道德发展

21、正方:实行学分制利大于弊;反方:实行学分制弊大于利 22、正方:构建和谐社会是依靠个人素质;反方:构建和谐社会是依靠社会制度 23、正方:生存更重;反方:尊严更重 24、正方:人为自我活着欢乐;反方:人为别人活着欢乐 25、正方:儒家思想能够抵御西方歪风;反方:儒家思想不能抵御西方歪风 26、正方:社会发展应重利轻义;反方:社会发展应重义轻利 27、正方:网恋能成为婚姻的有效途径;反方:网恋不能成为婚姻的有效途径 28、正方:外来文化对民族文化的发展利大于弊;反方:外来文化对民族文化的发展弊大于利 29、正方:学风建设应以人格提升为主目标;反方:学风建设应以成绩提高为主目标 贴近生活的辩论赛辩题(第二篇: 1、金钱的追求与道德能够并行 | 金钱的追求与道德能够并行 2、网络的娱乐性比实用性强 | 网络的实用性比娱乐性强 3、个人的命运是由个人掌握 | 个人的命运是由社会掌握 4、当代社会,“求博”更有利于个人发展 | 当代社会,“求专”更有利于个人发展 5、哭比笑难笑比哭难 6、电视征婚利大于弊 | 电视征婚弊大于利 7、青年成才的关键是自身本事 | 青年成才的关键是外部机遇 8、功能够补过 | 功不能够补过 9、代沟的主职责在父母代沟的主职责在子女 10、大学生就业实行“双项选择”利大于弊 | 大学生就业实行“双项造择”弊大于利 11、知难行易知易行难 12、提倡购买国货有利于经济发展 | 提倡购买国货不利于经济发展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 绪论 一、刑法学与刑事法学 最广义的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一切学科,研究对象包括实体的刑法规范,犯罪原因与对策、刑事诉讼程序、刑罚的执行内容等(即刑事法学)。 广义的刑法学是指解释现行刑法(刑法解释学)、研究刑法历史(刑法史学)、比较不同刑法(比较刑法学)的学科。 狭义的刑法学,仅指刑法解释学。 19世纪以前的刑法学是指刑事法学。 一、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的关系 刑法解释学以解释现行刑法为主要任务,刑法哲学以研究刑法关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的哲学基础为主要任务二者的关系是:离开哲学的解释学没有哲学基础,容易出现就事论事的解释,难以使刑法学深入发展,离开刑法解释学的刑法哲学,由于未涉及刑法的具体规定容易出现空泛的议论,难以适用于司法实践,诚所谓“没有诠释的议论是空泛的,没有分析的诠释是盲目的。” 三、学派之争与学术发展 (一)旧派与新派的产生 一)旧派分为前期旧派和后期旧派 前期旧派是18世纪中后期到19世纪前半期的旧派,这一时期的旧派刑法理论以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为基础,具体表现为否定封建刑法,封建刑法的特点有: 1、干涉性 2、恣意性 3、身份性 4、残酷性 上述四特点的成因在于国家权力的集中性、庞大性与绝对性。 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观点: 1、贝卡利亚:国家权力是市民在最小限度内提供的自由组成,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 成刑罚权,刑罚超过了保护集存的公共利益这一需要,他本质上就是不公正的。——排除恣意性,刑罚越公正,君主为臣民保留的安全就越神圣不可侵犯,留给臣民的自由就越多———排除干涉性,以死刑证明法律的严峻并无益处——排除严酷性。 2、费尔巴哈:限制国家刑罚权。1)、罪刑法定原则2)、科刑以行为为标准而非行为人标准费尔巴哈最大的功绩在于将罪刑法定主义、法律与伦理严格区别的思想纳入刑法理论体系之中。 3、边沁:国家权力具有无限性和不可分割性,但国家权力必须受其存在目的——保证臣民的福利的限制。为此,他主张四种其情况下不适用刑法1、不存在现实之罪时2、不会产生好效果时3、通过更温和的手段同样可行时, 4、刑罚之恶超过罪行之恶时 边沁反对肉刑,认为,死刑不是唯一能够抑制杀人欲望的刑罚,对轻微之罪不得适用死刑。 3、泷川幸辰:刑法存在的理由在于它是犯人的大宪章。 概言之,前期旧派基本上都主张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刑、一般预防。后期旧派:是在前期旧派反驳新派的基础上而形成的 二)新派 新派产生的原因: 1、二次工业革命带来的社会的、经济的变化,反映在犯罪领域,犯罪率上升,累犯特别是 常习犯、少年犯急剧增加,德国的当时的刑法对此现象未作考虑,从而在新的犯罪现

刑法答案

单选题 1.C 解析: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 本案中护士对婴儿的死亡是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因而选项A、B是错误的。由于题中并没有给出护士轻信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条件,因而不属于过于自信过失。护士甲作为一个专业人员,对其行为的危险性应该能够预见到,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所以其主观罪过应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2.D 解析:刑事责任年龄 根据《刑法》第17条,已满16周岁的人犯盗窃罪才负刑事责任,孙某对其于1997年、1999年实施的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所以这两部分盗窃数额不计。 3.B 解析:本题涉及不作为。有作为义务的人不作为才构成不作为犯罪,如本案甲因先前行为而有了作为义务;丙无作为义务,而又不与甲有共同犯罪意图,丙不构成犯罪。 4.D 解析:本题考核正当防卫。 A项中,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意味着不法侵害不可能继续侵害或威胁法益,此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如果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已经不存在防卫的时间条件,应成立故意犯罪。A项说法正确。 B项中,在财产性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B项说法正确。 C项中,不法侵害应是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在饲养人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的情况下,动物是饲养人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这种侵害属于不法侵害。如果是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因为没有行为人实施,所以并不存在不法侵害的问题。C项说法正确。 D项中,不法侵害不限于故意的不法侵害,也存在过失的不法侵害,此时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D项说法错误。 5.C 解析:甲是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人经管的单位财物,是职务侵占。利用了职务便利,排除侵占和盗窃。甲用欺骗手段应聘不等于直接骗取财物,不是诈骗罪。 6.B 解析:本题考核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的法益造成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法益。关于权衡权益的大小,一般来说,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中的生命权重于其他人身权利。本题中,甲的生命权重于丙的财产权以及身体权,甲为避免乙的追杀,不得已给丙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故排除ACD,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7.C 解析:参见刑法第17(刑事主体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规定。 8.B 解析:甲的行为属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错误中的事前故意,所谓事前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但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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