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涉及公共卫生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1一、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按规定项目进行体检,不漏报,不搞冒名顶替。
若确诊为“五病”患者,要服从调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定期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和卫生法规教育,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卫生知识水平。
三、保持个人卫生。
要严格做到“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换工作服、围裙。
四、工作期间应做到(1)穿戴工作衣帽,工作衣帽应保持清洁卫生;决不能用工作服擦手、擦鼻涕。
(2)不得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3)不得戴戒指、手镯、手链、手表等饰物(4)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操作间。
五、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程,端饭菜时,手指不准接触饭菜;做饭、炒菜、处理食品时,不得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对着食品打喷嚏、不得大声说笑。
工作期间不用手挖鼻孔、掏耳朵、抓头、剔牙。
六、不能用炒菜勺直接入嘴品味,更不能把尝剩的食品再往锅里倒。
七、烹调好的菜,不得直接用手去抓。
八、有条件者应接受预防接种,尤其是注射乙型肝炎疫苗可有效地防止感染上乙型肝炎。
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2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食堂实际情况,特制定条例如下:一、食堂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二、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上岗前,必须先量体温,发现如有异常体温,必须离开岗位,待恢复正常后,方可上岗。
四、上岗前和便后,应洗手消毒,碰过生食、半成品,应再洗手消毒,方可接触熟食。
五、不得穿戴工作衣、帽进入厕所,工作前,穿戴清洁衣帽,并将头发置于帽内。
六、在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工作人员不得用手直接抓取食品,不得使用不清洁的售货工具,销售时货款分开。
七、操作时不吸烟,不对着食品打喷嚏、咳嗽,抓头发,挖耳朵和出现其它易污染食品的不卫生动作。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6月2日,卫生部注:1996年5月29日卫监发(1996)第33号文中指出本文中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改为“卫生行政部门”,文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监督管理,保证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质量,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第二章单位管理第四条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指定范围内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第五条健康检查单位应设置候诊室、化验室、档案室及卫生间等,并配备相应仪器设备;要有健全的临床检查、实验室检验、X光检查和档案管理等常规工作程序;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各项医护技术操作规范。
第六条健康检查单位应根据健康检查对象和内容确定相应的专业人员参加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主检人员应由主治(管)医(技)师以上或相应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七条健康检查单位不得随意增减健康检查项目和频次。
必须接受上级专业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卫生监督机构质量控制、技术考核等全面监督管理。
每年定期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情况,按规定做好疫情、职业病报告和卫生统计工作。
第八条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恪守医德、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第九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三章工作程序和内容第十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制定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受检单位应按规定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交受检人员名单,并由受检单位负责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23•【字号】闽卫监督函〔2024〕797号•【施行日期】202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闽卫监督函〔2024〕797号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疾控中心、省职控中心、省卫生健康监督所: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医疗卫生、中医药等监督执法工作,根据《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4〕83号),现将我省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内容(一)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二)用人单位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放射诊疗机构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三)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四)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情况;(五)医疗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及政策落实情况。
加强医药费用、医保结算、院外购药及送检、高值耗材使用、医疗美容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开具虚假医学证明、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问题,防范“医托”“号贩子”“电子黄牛”“黑护工”等影响公平就医秩序的行为;(六)采供血机构(含一般血站、特殊血站和单采血浆站)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依法执业情况。
二、组织实施(一)我省2024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详见附件1-6。
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1.27•【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施行日期】1995.11.2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8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贾庆林1995年11月27日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以下各类医疗机构:(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四)疗养院;(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七)村卫生所(室);(八)急救中心、急救站;(九)临床检验中心;(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一)护理院、护理站;(十二)其它诊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非法侵占、破坏医疗机构的房屋、场地、财产和设施,不得非法向医疗机构摊派和收费,不得侵犯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医疗机构应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和业务技术建设,强化医疗技术效益,简化诊疗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及时为伤病员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服务,维护伤病员的合法权益,防止片面追求经济效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医疗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涉。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修订)-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修订)正文:----------------------------------------------------------------------------------------------------------------------------------------------------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0•【字号】•【施行日期】2004.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福州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店(就餐场所、宴会厅)、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茶座、各种活动中心;(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公园内有围护结构的公共场所);(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室。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温度、湿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声;(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第四条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制度。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监督监测工作。
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实行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工商、建设、规划、公安等职能部门应尽职尽责,积极配合卫生部门的执法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工商行政部门先查验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二)建设、规划部门须先查验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三)公安部门应配合、支持卫生监督部门的执法工作。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9.11•【字号】闽卫基层函〔2020〕475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闽卫基层函〔2020〕475号各设区市卫健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0〕9 号)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资金和主要工作任务2020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为74元,其中新增5元经费全部落实到乡村和城市社区,统筹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支出,加强基层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和提高疫情防控能力,强化基层卫生防疫。
(一)12类原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
根据国家《“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及中央对我省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区域绩效目标要求,推进各地做好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等工作。
尤其是对薄弱项目,应从工作机制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推进。
在项目实施中要统筹做好相关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开展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加强预防接种管理,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要求,严格疫苗的管理和使用。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巡查工作方案(2024-2026年度)》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巡查工作方案(2024-2026年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07•【字号】闽卫基层〔2024〕39号•【施行日期】2024.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巡查工作方案(2024-2026年度)》的通知闽卫基层〔2024〕39号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为做好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巡查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医院巡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我委制定了《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巡查工作方案(2024-2026年度)》,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情况、重要问题请及时报我委。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7月7日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巡查工作方案(2024-2026年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治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行业监督管理和行风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控局等印发《医院巡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医急发〔2023〕39号)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巡查工作。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巡查范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第一名称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巡查重点(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党建1.围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党的领导情况,重点查看是否按要求成立党组织,发挥其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党组织书记是否履行抓基层党建第一责任人责任。
江西省涉及公共卫生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江西省涉及公共卫生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涉及公共卫生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的管理,统一规范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从事食品和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公共场所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和消毒产品生产的人员等所进行的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
以上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有毒有害作业、放射工作等从业人员所进行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另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从业人员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同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确定符合条件的健康检查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健康检查机构必须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开展的检查项目应与其获准的医疗执业范围(诊疗科目)相符。
第六条健康检查机构应设候诊室、抽血室、肠道检查室、化验室、档案室等,并配备相应仪器设备及有健全的临床检查、实验室检验、X光检查和档案管理等常规体检工作程序。
健康检查机构应根据预防性健康检查的项目和内容确定相应的医学临床专业人员,主检人员应由具有临床类别相应科目执业医师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七条健康检查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自觉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每年定期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情况,按规定做好疫情报告和统计工作。
健康检查收费应严格按我省有关医疗收费统一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自设收费项目。
健康检查机构应将检查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第八条健康检查工作程序:(一)卫生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江西省涉及公共卫生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详见附件2)的规定确定相应职业的检查项目,并负责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告知内容包括规定的检查期限及检查项目、经批准的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及地址、参加健康检查相关注意事项等。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1号)——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6月2日卫生部令第4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监督管理,保证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质量,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第二章单位管理第四条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指定范围内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第五条健良检查单位应设置候诊室、化验室、档案室及卫生间等,并配备相应仪器设备;要有健全的临床检查、实验室检验、X光检查和档案管理等常规工作程序;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各项医护技术操作规范。
第六条健康检查单位应根据健康检查对象和内容确定相应的专业人员参加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主检人员应由主治(管)医(技)师以上或相应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七条健康检查单位不得随意增减健康检查项目和频次。
必须接受上级专业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卫生监督机构质量控制、技术考核等全面监督管理。
每年定期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情况,按规定做好疫情、职业病报告和统计工作。
第八条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恪守医德、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第九条各级政府行政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三章工作程序和内容第十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制定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受检单位应按规定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交受检人员名单,并由受检单位负责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第十二条承担健康检查的单位根据卫生监督机构确定的受检人员名单,按规定的应检项目安排健康检查。
江西省涉及公共卫生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江西省涉及公共卫生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涉及公共卫生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的管理,统一规范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从事食品和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公共场所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和消毒产品生产的人员等所进行的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
以上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有毒有害作业、放射工作等从业人员所进行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另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从业人员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同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确定符合条件的健康检查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健康检查机构必须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开展的检查项目应与其获准的医疗执业范围(诊疗科目)相符。
第六条健康检查机构应设候诊室、抽血室、肠道检查室、化验室、档案室等,并配备相应仪器设备及有健全的临床检查、实验室检验、X光检查和档案管理等常规体检工作程序。
健康检查机构应根据预防性健康检查的项目和内容确定相应的医学临床专业人员,主检人员应由具有临床类别相应科目执业医师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七条健康检查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自觉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每年定期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情况,按规定做好疫情报告和统计工作。
健康检查收费应严格按我省有关医疗收费统一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自设收费项目。
健康检查机构应将检查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第八条健康检查工作程序:(一)卫生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江西省涉及公共卫生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详见附件2)的规定确定相应职业的检查项目,并负责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告知内容包括规定的检查期限及检查项目、经批准的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及地址、参加健康检查相关注意事项等。
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厦卫法监[2007]261号
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厦卫法监〔2007〕261号)各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控中心:根据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县级疾病控制机构职业健康检查资质认可工作的通知》(闽卫〔2006〕函288号)要求,我市思明区疾控中心、湖里区疾控中心、集美区疾控中心、同安区疾控中心、翔安区疾控中心,积极申报职业健康检查资质。
经过半年多的努力,最近经省卫生厅批准上述五个区的疾控中心均已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证书》,从而缓解了我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严重不足的局面。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更好的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现就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卫生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管理,按照体检程序依法积极开展职业性健康检查。
二、市卫生监督所、市疾控中心要对各区疾控中心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市卫生局每年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区疾控中心和有关医院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进行考评。
三、各区疾控中心和合作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医院,要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按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调整《福建省卫生防疫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
不得乱收费、多收费。
附件:1、厦门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程序2、厦门市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略)厦门市卫生局二○○七年七月十三日附件1:厦门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程序1.体检任务来源:1.1 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在日常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有职业危害的工种,未按规定到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健康体检监管政策解读
健康体检监管政策解读福建省卫生计生监督所 缪伟2018年12月22日目 录一、概述二、监管政策三、监管方式四、日常监管五、寄语一、概述3、国务院政策(1)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国务院《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3)国务院《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福建省扶持政策以落实国家政策为主!)一、概述4、国家卫健委政策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1号)附件:《健康体检中心基本标准(试行)》;附件:《健康体检中心管理规范(试行)》;一、概述5、福建省健康体检现状(1)医院内体检机构200+家;(2)独立体检机构20+家;(3)国内健康体检巨头均已进入福建;(美年大健康、爱康国宾、慈铭体检等)一、概述6、行业特征(1)健康体检本质是诊疗活动-适用医疗法律; (2)健康体检资本是逐利行为-适用事中模式; (3)健康体检普遍用电子技术-适用电子监管; (4)健康体检规模化异地连锁-需要各地联动; (5)健康体检普遍存在控费减员-监管重点; (6)健康体检普遍存在服务外包-全流程监管。
一、概述7、(表面上)常见问题(1)卫技人员配备不达标;(2)使用非卫技人员;(3)未经许可开展放射诊疗;(4)未定期检测放射设备与场所;(5)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健康监护不到位;(6)医疗废物处置不规范;(7)执业范围与许可条件不一致(门诊部);一、概述8、(深层次)典型问题(1)舆情动态。
今年7月,网络爆料《美年大健康:如果人死了,你就只能挣一次钱了!》。
“美年体检人员不具备从医资格,胁迫工作人员刷信用卡买体检卡”。
(2)业内爆料。
12月2日,爱康集团CEO爆料称,“一些同行通过护士假冒医生做超声、 抽了血做都不做,把血倒掉了,直接给结果”。
(相关部门舆情监测发现并积极指导应对)一、概述9、预警提示(1)不能不管,医疗机构表面上常见问题;(2)不得不管,健康体检深层次虚假医疗;(3)依法质控,形式监管与内涵监管并重;(4)全程监管,涉及诊疗内容的流程都应监管; 可以偷工减料的环节作为重点。
福建省涉及公共卫生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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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食品、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含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
(化妆品)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2.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必须加盖发证机构印章,并压盖照片下部分。
3.证件编号由各发证机构按照年度发证流水号在证件上编印。
阳性
戊型肝炎IgM测定
酶免疫法
阳性
X线胸透或胸部拍片
后前位
有结核病活动性病灶
附件3
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式样
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
相
片
姓名:性别:年龄:
有效期限:年月日
至年月日止
编 号:
发证机构:
注:本证适用于食品、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化妆品、消毒产品等行业从业人员。
备注说明:
1.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的规格为:长8.8cm×宽5.8cm。
附件1
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业从业人员
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表
所从事职业
必检项目
福建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
福建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弘扬高尚医德,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与水平,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依据原卫生部《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卫办发〔2012〕4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一)医师。
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二)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三)药学技术人员。
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四)医技人员。
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五)管理人员。
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决策、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办公室、医务、护理、人事、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审计、物资、设备、总务、保卫、膳食、医保、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六)其他人员.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包括保洁员、护理员、太平间管理员等工勤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细则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第二章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第四条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树立大医精诚理念,弘扬和践行医疗卫生职业精神和人道主义精神,以患者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遵纪守法,依法执业。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不擅自离岗、串岗,不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第六条尊重患者,关爱生命。
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医疗保险等区别而歧视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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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涉及公共卫生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附件1
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业从业人员
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表
备选体检间职业所从事职业必检项目项目隔时间禁忌症
,食品、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
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
染病,含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1,食品生产经营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
肤病员, 常规检查,含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2,直接从事供、管水外、
皮肤科的常的, 人员和涉水产品生产规检查,X线胸,化妆品,患有手癣、指甲癣、
人员, 透或胸部拍片,、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3,直接从事化妆品生检验,含谷丙转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 产人员, 一年氨酶、痢疾杆菌有痢
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4,直接从事消毒产品和沙门氏菌培养动性肺结核等传
染病的人员,不生产人员, 及鉴定、甲肝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5,公共场所
直接为顾IgM、戊肝IgM测,消毒产品,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客服务的人员, 定检查, 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6、其他公共场所服务炎、肠道传染病患者及病原
携带人员,二年, 者、化脓性或慢性渗出性皮肤病、
手部真菌感染性疾病的工作人
员,治愈前不得从事消毒产品的
生产、分装或质量检验。
注:如法律法规规章对检查项目和职业禁忌症作出调整~应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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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福建省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判定标准
检查项目检查方法不合格判定标准备注
询问病史、观察病皮肤可见脓包、脓痂、化脓性皮肤病有关灶溃疡、有痛感常规
询问病史、观察病多形态皮疹,伴明显渗检查渗出性皮肤病灶出、痂,有痒感
沙门氏菌培养法,SS平板阳性肠道
细菌
培养志贺氏菌培养法,SS平板阳性
谷丙转氨酶速率法,IFCC, 超过40IU
抗体捕捉酶联免疫甲型肝炎IgM测定阳性吸附法
戊型肝炎IgM测定酶免疫法阳性
X线胸透或胸部拍片后前位有结核病活动性病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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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式样
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
姓名: 性别: 年龄:
相有效期限: 年月日
片至年月日止
编号:
发证机构:
注:本证适用于食品、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化妆品、消毒产品等行业从业人员。
备注说明,
1. 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的规格为,长8.8cm×宽5.8cm。
2. 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必须加盖发证机构印章,并压盖照片下部分。
3. 证件编号由各发证机构按照年度发证流水号在证件上编印。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