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工作督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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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工作督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深圳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方向,加强深圳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有深圳特色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的意见》(深圳社会工作“1+7”文件)等规定,结合深圳社会服务的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圳社会工作督导是经深圳市社会

工作者协会(本办法简称为:市社协)认证,具有丰富社会工作经验的人员,通过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将社会工作知识和技术传授给有需要的社会工作者,有权对受督导者的工作表现进行指导、协调、提高和评估,通过彼此的互动行使行政性、教育性和支持性功能的管理人员和社会服务人员。深圳社会工作督导包括督导助理、初级督导、中级督导、高级督导四个层级。督导助理的管理按照《深圳市社会工作督导助理选拔指引》执行,由督导助理用人单位自行组织选拔、考核、评估,市社协实行资格认证和管理培育。初级督导、中级督导、高级督导的管理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深圳社工行业建立市民政局、市社协、督导用人单位三级管理体系。深圳市民政局是深圳市社会工作督导的主管部门,根据“1+7”文件等规定资助督导发展并对督导管理进行监管。市社协履行督导资格的认证、培训、考核评价等管理服务工作。督导用人单位负责督导的聘用、业务、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社协设立督导顾问专家委员会作为督导管理的专业支持部门,为培育本土督导人才、督导发展提供制度及专业支持。委员会由社工主管部门人员、深圳社工服务中心总顾问、深圳社会工作总督导、行业协会秘书长、知名公益人士,媒体代表等人员构成。市社协通过行业规范制定各层级督导管理办法,供督导、督导用人单位在履行职责时参照执行。同时,市社协将根据督导项目资助方的要求拟定《督导服务合同》,规定市社协、督导用人单位和督导的各方权责。

第五条督导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市社协制定的督导管理规范,结合本机构情况,建立本机构督导人员的培育和督导日常业务管理制度,并保存好督导工作档案。

第二章督导资格认证

第六条深圳社工督导采用与国际接轨的督导认证制度,由市社协秘书处在督导顾问专家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全市

督导选拔工作。初级督导选拔按照《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初级督导选拔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中级督导和高级督导的选拔和考核标准另行拟定。

第七条督导认证实行公平公开的原则,所有合资格社

工均可平等参与督导认证。

第八条市社协对经过认证的督导发放《深圳社会工作督导资格证》,社会工作者应当以督导资格证载明的相应的督导资质从事督导服务。未取得《深圳社会工作督导资格证》的,不得擅自以“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认证督导”名义从事督导服务。

第三章督导聘用

第九条深圳社工督导实行督导评聘分离制度,市社协负

责督导资格认证,督导聘用则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及督导个人的德能勤绩等自行决定督导的聘用。督导聘用分为政府资助督导岗位的聘用和机构在政府资助督导岗位

外的自行聘用两种形式。

第十条市社协根据政府资助的要求,对政府资助督导岗

位进行统筹监管。市社协每年定期统一核定各机构的督导岗位数,具体的资助岗位数和资助标准等视政府资助计划确定。

第十一条政府资助的督导岗位委托市社协管理的,由

市社协与各督导用人单位签订资助督导服务合同,确定各机构资助督导岗位数和资助标准,最后核拨的款项以督导到岗和履职情况予以核发。

第十二条政府资助督导岗位必须聘用市社协统一认证

的合资格督导上岗。各督导用人单位可不受政府资助岗位数的限制,自行聘请经市社协认证具有督导资格的督导,但,该督导的薪酬福利和培训经费等均由督导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政府资助督导岗位如出现空缺,各督导用人

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聘用市社协认证具有社工督导资格的

督导补充上岗,如出现空岗情形,该岗位空岗的时间段不核拨资助款项。

第十四条督导用人单位应当优先将本单位具有督导资

格的督导安排到本单位政府资助的督导岗位。在没有满足本单位政府资助督导岗位配备的情况下,不得安排本单位具有督导资格的督导向其他单位提供督导服务。

第十五条市社协建立督导岗位变动的备案制度,政府资助督导岗位的督导发生离岗、调岗、一个月(含一个月)以上休假等情形,督导用人单位须及时向市社协备案。

第四章督导培育

第十六条市社协秘书处在督导顾问专家委员会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委员会的指导下,统筹全市督导培训工作,督导用人单位应当为督导参加培训提供时间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七条遵照“1+7”文件,为加强督导人才的社会建设宏观视野和专业实务能力,督导必须参加市社协统筹的总结会议、督导必修课。督导必修课时间限定在每年度5日(40学时)以内。必修课的内容包括督导岗位职责说明,督导必备知识、技能、态度等方面,具体课程由市社协另行通知。

第十八条市社协组织的督导专门培训项目中,督导享有特殊资助培训经费的,培训范围仅限于经市社协认证的政府资助督导岗位在职督导。如督导参与了市社协组织的督导专门培训项目,督导当年度年审不合格或者其服务期限未满督导合同规定期限的,督导需按劳动法和合同约定退回市社协该专项培训经费。督导用人单位负责督导聘用,则,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负责在督导离职时进行结算,如督导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结算,市社协将直接在拨付该单位督导专项经费时予以扣除后将该经费退回资助方。

第五章督导年审

第十九条市社协秘书处在督导顾问专家委员会的指导下实施督导资格实行年度考核的年审与督导服务抽查制度。督导顾问委员会制定督导考核的评估标准及细则,包括动态评估、实务考核、专业发展、工作成效等方面。市社协秘书处协助督导顾问专家委员会开展考核。

第二十条督导考核实行督导顾问专家委员会、市社协、第三方评估机构、督导用人及社工等多主体评估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督导资格年审及政府资助标准调整的重要依据。

考核成绩优秀的,将作为行业年度评优的重要参考。

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将限期整改或直接取消督导资格。

第二十一条督导用人单位是督导的直接管理单位,负责督导年审的初审,督导顾问专家委员会对督导年审具有最终的裁决权。

第二十二条督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督导资格:

(一)督导年度考核不合格,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二)离开深圳一年(含一年)以上的;

(三)未离开深圳,但不在社会服务组织从事社工服务一年(含一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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