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工作督导管理办法
2019年深圳市社会工作督导管理办法
深圳市社会工作督导管理办法来源: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发布时间:2019-11-06 11:15:3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深圳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方向,加强深圳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有深圳特色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的意见》(深圳社会工作“1+7”文件)等规定,结合深圳社会服务的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圳社会工作督导是经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本办法简称为:市社协)认证,具有丰富社会工作经验的人员,通过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将社会工作知识和技术传授给有需要的社会工作者,有权对受督导者的工作表现进行指导、协调、提高和评估,通过彼此的互动行使行政性、教育性和支持性功能的管理人员和社会服务人员。
深圳社会工作督导包括督导助理、初级督导、中级督导、高级督导四个层级。
督导助理的管理按照《深圳市社会工作督导助理选拔指引》执行,由督导助理用人单位自行组织选拔、考核、评估,市社协实行资格认证和管理培育。
初级督导、中级督导、高级督导的管理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深圳社工行业建立市民政局、市社协、督导用人单位三级管理体系。
深圳市民政局是深圳市社会工作督导的主管部门,根据“1+7”文件等规定资助督导发展并对督导管理进行监管。
市社协履行督导资格的认证、培训、考核评价等管理服务工作。
督导用人单位负责督导的聘用、业务、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社协设立督导顾问专家委员会作为督导管理的专业支持部门,为培育本土督导人才、督导发展提供制度及专业支持。
委员会由社工主管部门人员、深圳社工服务中心总顾问、深圳社会工作总督导、行业协会秘书长、知名公益人士,媒体代表等人员构成。
市社协通过行业规范制定各层级督导管理办法,供督导、督导用人单位在履行职责时参照执行。
同时,市社协将根据督导项目资助方的要求拟定《督导服务合同》,规定市社协、督导用人单位和督导的各方权责。
社工督导管理制度
社工督导管理制度社工督导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建立XXX中心社工督导人才管理体系,结合中心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督导是指由资深社会工作者通过定期持续的工作程序,向新入职社工传授专业服务知识与技能,促进其成长并确保服务质量的职业活动,具有行政、教育、疏导以及支持的功能。
我中心督导人员泛指助理督导、实督导、督导和督导导师四个级别的专业社会工作者,四个级别逐级晋升。
每年中心进行一次本土督导人才选拔。
社会工作督导体系原则上试行比例:1名督导:2名实督导:4名助理督导:14名社工。
各部门应配合中心高层积极搭建督导人才的培养和管理体系。
第二章助理督导管理制度助理督导需取得社工师以上职业资格(表现特别优秀的助理社工师,可于入选培养计划后次年取得资格),具有1年或以上社工工作经验。
助理督导指导一线社工,其职能范围只涉及自己所领导团队的成员。
助理督导原则上按照“三天一线工作+两天助理督导”的比例进行时间分配。
其在社工机构担负行政工作的时间每周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
助理督导的职责包括:1.完成督导为其制定的个人成长方案;2.定期向实督导进行工作汇报,接受实督导的督导,并积极将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解决和予以跟进落实;3.协助实督导完善各个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及其他操作或协调性工作;4.在实督导的指导下,对一线社工的工作进行初步分工,帮助社工对岗位分工、职责、工作范围等有清晰的了解,并对一线社工进行实务操作上的指导;5.在实督导的指导下,对一线社工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估;6.监督并确保一线社工所提交服务材料的真实性,并跟进一线社工转介的疑难个案、小组、活动;7.对一线社工进行情绪上的支持和压力缓解,引导新员工尽快适应工作等;8.收集、整理一线社工的服务记录及其他工作报告,按时递交给实督导,督促社工落实实督导的审批、反馈意见。
配合机构完成社工的考勤及督促、考核每日工作完成情况,及时提交给实督导审核;9.在完成助理督导岗位上的工作内容之外,还需承担其小组中一线社工平均指标量的70%以上。
社工督导管理制度
社工督导管理制度社工督导管理制度一、制度概述社工督导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社工督导工作、提高督导工作质量、保证督导成果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项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社工督导工作的人员。
二、督导工作职责1.对社会工作进行督导:对社会工作的开展情况、工作质量、工作效果进行监督和调查,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制定督导计划:根据工作计划和需要,制定本期督导计划,明确督导目标、对象、范围和方法。
3.督导报告:对社会工作的督导情况、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进行撰写、总结和分析,并及时进行反馈。
4.信息收集和分析:通过各种方式、途径,对督导对象的工作情况、资料、相关文件进行搜集、存档,并进行分析、整理和归纳。
5.组织调研:对社工服务对象、工作场所、工作环境、资源配置等情况进行深入了解,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6.督导培训:对社工督导工作人员进行督导培训,提高督导人员的工作素质和领导能力。
三、督导方法和流程1.督导方法:采用定期视察、不定期检查、专项督导、数据分析等方法进行督导。
2.督导流程:(1)确定督导目标和对象。
(2)制定好督导计划和程序。
(3)开展现场督导和数据分析。
(4)撰写督导报告。
(5)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督导要求1.督导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保持工作尽职尽责的态度,发挥团队协作精神。
2.督导过程应严格保密。
3.督导工作应当客观、公正、真实。
4.督导人员应该尊重社工服务对象及其家庭的隐私权和人身权利。
五、督导工作效果评价1.社工督导工作人员应对所进行的督导工作效果进行验证和评价。
2.运用各种方式进行调查和评估,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3.对评价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下一步督导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
六、工作考核和奖惩制度1.社工督导人员将根据督导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被考核不及格者需进行整改。
2.督导工作出色者将给予表扬,涉及员工的奖惩将根据规章制度,认真处理。
七、工作日志和档案管理1.社工督导人员在进行督导工作时,应填写督导日志,记录整个督导过程中所获得的资料及督导结论。
社会工作的督导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社会工作督导管理工作,提高社会工作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健康成长,促进社会工作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2011-2020年)》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社会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2011-2020年)》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4.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7.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8.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9.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法》10. 国家、省、市有关社会工作管理的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三、督导管理制度内容(一)督导人员管理1. 督导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2)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实践经验;(3)熟悉社会工作专业理论、方法和技巧;(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5)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组织、管理和培训能力。
2. 督导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社会工作督导工作;(2)维护社会工作专业形象,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服务对象隐私;(3)定期参加社会工作督导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4)积极参与社会工作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社会工作事业发展;(5)协助政府部门开展社会工作相关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
(二)督导对象管理1. 督导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2)具备一定的社会工作实践经验;(3)愿意接受督导,提高自身专业水平。
2. 督导对象应遵守以下规定:(1)积极参加督导活动,按时完成督导任务;(2)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服务对象隐私;(3)接受督导过程中,如有疑问,应及时向督导人员咨询;(4)按时提交工作总结和案例分析报告。
社会工作督导原则与办法
社会工作督导原则与办法一、督导原则总原则:培养人才,服务人群,促进社区发展。
(-)督导职责1按照督导工作程序,及时给予一线社工业务指导,定期开展个别督导、团体督导、督导会议、现场督导及专业培训等,审阅及批复一线社工服务计划、总结等,并督促同工按时完成督导记录。
2.协助所负责督导团队整体服务的规划,建立并规范团队工作程序及指引,检视同工工作表现及专业操守,对团队在服务中遇到的问题给予及时的支持和回应,促进同工成长和专业发展,保障团队社工服务质素。
3.协助所负责督导团队发掘、整理社会资源,优化服务项目结构,发展新的服务项目。
(二)督导计划1督导在项目启动结合所督导机构的实际情况制订督导计划和安排。
2.督导需在当月月底或月初制订出当月的督导计划,方便社工做好接受督导与工作的协调安排。
(三)督导形式1.督导形式可采用个别督导、小组督导、朋辈督导多种形式进行。
个别督导:(1)个别化解决社工存在的困难,及时提供支持;(2)关注社工个体的成长与进步,提供职业生涯规划指引;(3)社工价值与理念澄清,培养专业认同感。
2.小组督导:(1)解决小组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提供支持;(2)透过小组督导促进小组成员的相互学习和共同成长;(3)社工价值与理念澄清,培养专业认同感。
(四)督导内容1督导内容的确定参考下章督导具体办法。
3.督导质量的保证(1)在实际督导过程中,为保证督导质量,在一次督导结束3天内之内向项目总负责人提交《督导记录表》;(2)针对实际督导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接受督导和提供督导的双方须及时沟通,正向处理与面对。
二、督导办法(一)项目管理1人事管理(1)项目执行方应按照项目书配备执行团队,有相应管理制度与社工信息档案,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2)项目人员稳定,中途未出现人员变更。
原则上不允许团队成员变更,尤其是项目负责人,若出现不可抗力因素,第一时间向委托方报备,并帮助受助机构尽快做好工作交接。
4.制度建设(1)项目管理制度能够支撑项目运行。
深圳初级督导选拔办法
市社会工作者初级督导选拔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本市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不断适应市未来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需要,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深发〔2007〕18号)等文件要求,市需逐步建立本土督导人才体系,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人才选拔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初级督导,是指有丰富的社会工作经验的人员通过社会工作专业的传统方法,将社会工作知识和技术传授给有需要的社会工作者,具有行政功能、教育功能和支持功能,是属于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与社会工作服务人员。
第三条在市从事社会工作服务并符合本办法中的聘用标准的人员都可参加初级督导选拔,不受机构岗位配备限制。
参选人员所在机构不符合配备条件的,参选人员通过选拔的,市社会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市社协”)给予初级督导资格,当机构符合配备条件的,参选人员可向市社协申请上岗,不需重新参与选拔。
第二章聘用标准第四条职业操守1、拥党爱国,遵守法律法规;2、对社工理念有强烈的认同,具有社会责任感和爱心;3、理解和尊重他人,具扶弱帮困的助人精神。
4、对社会组织有归属感,致力于从事社会服务。
第五条基本要求1、市注册社会工作者2、社会工作专业及其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3、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以上职称;4、具有半年以上的见习督导、见习督导候补人员的工作经验;5、三年以上督导助理工作经验。
第六条能力要求1、个人特质:积极乐观、正面看待事物,敢于承担工作中的困难,能接纳及平等对待不同的文化及取向。
2、工作素质:具备沟通及说服技巧,懂如何提升激励团队,主动学习改善,会应急处理,有策划及管理能力,善于配合协调、承担责任,具有社会资源综合利用能力。
3、专业素质:认可社会工作价值观及社工发展模式,认同民间组织文化,对所在机构有归属感。
第七条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考虑因素1、获得过社会工作相关的奖励、表彰等;2、得到专业导师、督导的特别推荐,或者得到社工岗位领导嘉奖、同事好评或者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事迹突出的;3、已取得社会工作师以上职称的;4、从事见习督导工作时间长的。
社工社会组织的工作手册社会组织社工督导管理制度
社工社会组织的工作手册社会组织社工督导管理制度前言社工社会组织的职责是通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帮助弱势群体解决问题,实现社会公平与和谐。
而社工督导则是保障社工服务品质和推动社工服务创新的重要手段,是社工服务责任落实的关键保障。
为了加强社会组织社工督导管理,完善社会组织社工服务制度,本工作手册制定了一套规范的社工督导管理制度,希望对社工社会组织的工作提供有力的指导和支持。
一、督导制度1.督导周期社会组织社工服务督导周期为一年,按年度计划安排。
2.督导方式社会组织社工服务督导主要采用“定期督导 + 随机督导”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定期督导每季度开展一次,随机督导按照年度督导计划安排。
3.督导内容督导内容主要包括社会组织社工服务项目开展情况、服务质量评估、服务结果评价、服务机会及问题发现、整改落实情况等方面。
4.督导评估督导评估分为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采用5分制进行评定,定性评估主要依据社会组织社工服务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定量评估主要依据社合组织社工服务数据评估进行评估。
5.督导报告督导报告应当由督导组织负责起草,督导结果及时向督导对象通报。
督导报告应当具备如下要素:督导对象、督导时间、督导内容、督导结果、强制整改措施、落实效果等。
二、社工管理制度1.招聘管理社会组织社工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并有相关工作经验。
招聘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符合管理规定,严格执行程序逐一筛选、面试、考核等环节。
2.人员培训社会组织社工服务人员应根据服务对象需求及学习需要,及时开展专业技能培训课程,以提高专业素养、扩展工作思路和服务范围。
3.工作计划社会组织社工服务人员应当根据社会工作领域的热点问题和新增服务需求,结合社会组织服务特点,确定年度服务工作计划,定期修订和更新,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4.工作记录社会组织社工服务人员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作记录档案,记录服务过程、服务情况、服务效果和问题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深圳市社工督导人员工作职责规定
《深圳市社工督导人员工作职责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社会工作督导人才管理和培育机制,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督导是指由资深社会工作者通过定期持续的工作程序,向新入职社工传授专业服务知识与技能,促进其成长并确保服务质量的职业活动,具有行政、教育、疏导以及支持的功能。
我市督导人才队伍包括督导、见习督导和督导助理三个级别的社会工作者,三个级别逐级递进(详见附图1),其中督导又分为高级督导、中级督导和初级督导。
每年进行一次本土督导人才选拔进阶考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社会工作试点初期,受费用、督导来源等因素限制,深圳聘请的香港督导,原则上采取“1督导:2督导助理:20社工”的小组督导方式。
随着本土督导人才的成长,将逐步过渡到“1督导:2见习督导:4督导助理:40社工”的小组督导方式(详见附图2)。
第四条各社工机构应配合市社工主管部门和社工协会积极创造条件,重视对督导人才的培养和管理服务。
具体培训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督导职责第五条按照在深工作时间,香港督导分为全职督导、半职督导、1/4职督导。
原则上,全职督导在深工作时间为每月20天,半职督导为每月10天,1/4职督导为每月5天左右。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香港督导主要为半职督导和1/4职督导,对老社工和新社工在人数上进行区别督导,具体安排计划另行公布。
本土督导分为高级、中级、初级。
初级督导原则上从见习督导中经过考试差额淘汰产生,督导助理中的优异者经推荐及选拔后也可按一定比例越级参加初级督导考试。
初级督导原则上需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社工试点阶段可放宽至助理社会工作师)方可担任。
第六条督导对见习督导负有以下职责:(1)制定见习督导个人成长方案,并跟踪落实;(2)对见习督导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估;(3)指引见习督导介入督导助理个人成长方案的实现,协助其提升统筹管理、实务操作等能力;(4)指导见习督导具体完成对督导助理和一线社工服务纪录、总结的审阅、批复等;(5)对见习督导进行情绪上的支持和压力缓解等。
机构管理社工督导制度范本
机构管理社工督导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管理,提高社会工作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工督导制度,明确社工督导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社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遵循专业伦理,提高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社工督导制度应当包括社工的选拔、培训、考核、激励等方面的内容,以促进社工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二、社工的选拔和培训第四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社工选拔标准,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选拔。
第五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对社工进行定期培训,提高社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社会工作的理论、方法、技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
三、社工的考核和激励第六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社工考核制度,对社工的工作绩效、专业素质、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
第七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激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社工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社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社工的职责和权利第八条社工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服务对象的需要,制定服务计划,提供专业服务;(二)参与服务项目的策划、实施和评估;(三)参与社会工作的研究与实践;(四)遵守社会工作的职业伦理,保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五)完成服务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社工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培训和 resources;(二)获得合理的薪酬和福利待遇;(三)参与社工事务的决策和监督;(四)依法享有劳动权益;(五)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五、社工的监督和管理第十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设立社工督导岗位,由具备相应资质和专业素质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社工督导应当对社工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工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服务对象和社工的投诉,保障服务质量和社工的权益。
六、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社会组织社工督导管理制度
社会组织社工督导管理制度社会组织社工督导管理制度一、引言社工作为一种新兴的职业,在社会组织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进行社工工作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地通过督导管理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本文以社会组织社工督导管理制度为主题,旨在规范社工的行为,提升工作效率以及维护组织的正常运作。
二、概念和定义1. 社工:指从事社会工作的专业人员,主要负责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发展等工作。
2. 社会组织:指由普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3. 督导管理:指对社工工作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指导、评估和反馈,以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社工督导管理制度1. 设立社工督导员岗位社会组织应当设立专门的社工督导员岗位,由专业的社工人员担任。
督导员应具备较高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对社工的工作进行全面的督导管理。
2. 制定督导计划和方案督导员应制定详细的督导计划和方案,包括督导内容、时间、频率等,确保督导工作的全面、系统和有针对性。
3. 实施督导管理社工督导员应当对社工的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的督导工作,包括对社工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对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效果进行评估等。
4. 提供反馈和建议督导员应当及时提供反馈和建议,指出社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社工的工作提供改进意见和建议。
同时,也要及时肯定社工的工作成绩和表现,激励社工思考和反思。
5. 实施考核评估社工督导员应当对社工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评估的内容包括社工的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工作效果、工作态度和职业素养等。
同时,也要及时为社工提供评估结果和相关建议,以便社工自我反思和提高。
四、督导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1. 提高工作效率通过督导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社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工作进行修正和调整,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2. 维护组织正常运作社工督导管理制度不仅可以规范社工的行为,提高工作质量,还可以维护组织的正常运作。
督导管理可以有效地避免社工的过度分散和单方面行动,保障组织的集中化领导和决策。
社工机构主任督导制度范本
社工机构主任督导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工机构主任督导工作,提高社会工作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工机构主任督导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促进社工机构健康发展。
第三条社工机构主任督导的对象为社工机构全体社会工作者。
第四条社工机构主任督导工作应定期进行,必要时可以进行临时督导。
二、督导职责第五条社工机构主任督导负责对社会工作者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第六条社工机构主任督导应定期组织社会工作培训,提高社会工作者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第七条社工机构主任督导应及时发现和解决社会工作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进行上报。
第八条社工机构主任督导应建立健全社会工作服务评价体系,对社会工作者的服务进行评价和反馈。
第九条社工机构主任督导应关注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三、督导流程第十条社工机构主任督导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制定督导计划,明确督导时间、地点、内容和要求;(二)开展督导工作,对社会工作者进行服务监督和指导;(三)收集和整理督导资料,对社会工作者的服务进行评价和反馈;(四)根据督导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对社会工作者进行培训和指导;(五)对督导工作进行总结,不断提升社会工作服务质量。
四、督导要求第十一条社工机构主任督导应具备社会工作专业背景和相关经验,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十二条社工机构主任督导应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尊重社会工作者,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十三条社工机构主任督导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保护社会工作者的个人隐私和权益。
第十四条社工机构主任督导应注重自我提升,不断学习新的社会工作理论和方法。
五、督导结果运用第十五条社工机构主任督导结果作为社会工作者绩效考核、晋升、培训等方面的依据。
第十六条对表现优秀的社会工作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问题的社会工作者,给予指导和帮助,必要时进行调整。
社会工作机构督导工作制度
社会工作机构督导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工作机构的督导工作,提高社会工作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社会工作机构督导工作,是指对社会工作者的工作过程、工作质量、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社会工作机构督导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工作机构的督导工作由社会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社会工作机构应当设立督导部门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督导工作。
第五条社会工作机构的督导工作应当包括对社会工作者的工作过程、工作质量、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对社会工作者进行的培训、考核和评价,以及对社会工作者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处理。
二、社会工作机构督导工作的具体内容第六条社会工作机构督导工作应当对社会工作者的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包括对社会工作者的工作计划、工作记录、工作报告等方面的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社会工作机构督导工作应当对社会工作者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包括对社会工作者的工作成果、服务对象满意度、社会评价等方面的评估和反馈。
第八条社会工作机构督导工作应当对社会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进行监督,包括对社会工作者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原则等方面的检查和指导。
第九条社会工作机构督导工作应当对社会工作者进行培训,包括对社会工作者进行社会工作理论、实务技能、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和提升。
第十条社会工作机构督导工作应当对社会工作者进行考核,包括对社会工作者的工作质量、工作态度、专业能力等方面的评估和反馈。
第十一条社会工作机构督导工作应当对社会工作者进行评价,包括对社会工作者的工作成果、服务对象满意度、社会评价等方面的评估和反馈。
第十二条社会工作机构督导工作应当对社会工作者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对社会工作者的批评教育、停职检查、解聘等处理措施。
三、社会工作机构督导工作的实施第十三条社会工作机构应当制定督导工作计划,明确督导工作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人员分工。
社工督导方案
社工督导方案简介社工督导是社会工作中重要的一项工作。
社工督导是指由社会工作者对实施社会服务工作的人员和组织进行管理与监督,以确保社会服务工作能够顺利开展的一种管理方式。
社工督导是社会工作质量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可以促进社会服务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高社会工作者从业水平。
本文将介绍社工督导的内容、方式和实施步骤。
内容社工督导主要是针对社会服务工作的内容进行管理和监督。
社会服务工作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社会援助工作,如针对低收入家庭、关爱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的援助工作;•社区工作,如社区运动、文化活动、环境整治、社区安全等;•心理服务,如心理疏导、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等;•社会创新服务,如创业服务、文创服务、科技创新服务等;•其他社会服务,如依法援助、婚姻家庭咨询、少年法庭庭外调解、环保公益等。
方式社工督导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其中比较常见的方式包括:•实地巡查:社工督导员会定期前往服务现场进行实地巡查,检查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集中报告:每个社会服务工作者或相关组织需要定期向社工督导员报告自己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进展。
•定期评估:社工督导员定期对服务工作者和相关组织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是服务工作质量管理的重要依据。
实施步骤社工督导的实施步骤如下:1.制定督导计划:社工督导员需要根据社会服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督导计划。
督导计划应该包括督导时期、督导方式、督导对象、督导内容等。
2.组织督导:社工督导员需要根据制定的督导计划,组织实施督导工作。
社工督导员可以选择多种方式进行督导,如实地巡查、集中报告、定期评估等。
3.反馈建议:在督导的过程中,社工督导员需要及时给服务工作者或相关组织提供反馈和建议。
反馈内容应该包括服务工作的质量、效果、态度等方面。
4.跟进检查:社工督导员需要对反馈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进检查,了解服务工作者或相关组织的改进情况。
结论社工督导是社会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工作。
社工督导可以促进社会服务工作的持续改进,提高社会工作者从业水平,保证社会服务工作的高质量和高效率。
社会工作督导工作方案
社会工作督导工作方案1. 背景社会工作督导是指对全社会各部门组织社会工作服务进行监督、督导和评估的工作,是保障社会工作服务质量和效果的重要手段。
社会工作督导工作可以促进社会工作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提升社会工作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加强社会工作服务的管理和监督。
2. 目的社会工作督导的目的在于:•规范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增强服务的针对性、适应性和有效性。
•提高社会工作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提高用户满意度。
•促进社区发展,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建立社会公平和和谐。
3. 工作内容针对社会工作服务,在开展督导工作时,需要关注以下内容:3.1 服务目标关注社会工作服务的目标和规划是否达成,目标是否合理、有效。
3.2 服务标准关注社会工作服务标准是否达标。
不同的服务需要制定不同的服务标准,根据不同服务对象、服务类型和服务方式,建立不同的服务标准。
3.3 服务实施关注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过程,包括服务对象的选择、服务方式的选择、服务环境的建立、服务效果的评估等方面。
3.4 服务质量关注社会工作服务的质量,包括服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服务效果是否能够满足用户的需求等方面。
3.5 服务机制关注社会工作服务的机制建设,包括服务管理和运作机制、社会工作服务人员培训机制、服务计划与统计机制等方面。
4. 工作流程社会工作督导按照以下流程进行:4.1 筹备工作明确督导对象和范围,确定督导任务的目标、内容和重点。
并确定督导人员,组织好督导团队。
4.2 实施工作开展社会工作现场督导,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实施、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4.3 数据统计对社会工作服务的流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和汇总,包括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录入、监测、评估和反馈等环节,以及用户的满意度调查等。
4.4 结果评估对社会工作服务的效果进行评价、分析和总结。
汇总督导报告,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形成督导报告和证明材料,反馈给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督导对象。
5. 工作要求社会工作督导工作要求:•严格按照规程和流程进行,确保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高度重视服务对象的利益,确保社会工作服务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充分发挥督导作用,优化服务匹配,化解服务难题,提高服务质量和效果;•坚持结果导向,及时调整策略和方式,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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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工作督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深圳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方向,加强深圳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有深圳特色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的意见》(深圳社会工作“1+7”文件)等规定,结合深圳社会服务的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圳社会工作督导是经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本办法简称为:市社协)认证,具有丰富社会工作经验的人员,通过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将社会工作知识和技术传授给有需要的社会工作者,有权对受督导者的工作表现进行指导、协调、提高和评估,通过彼此的互动行使行政性、教育性和支持性功能的管理人员和社会服务人员。
深圳社会工作督导包括督导助理、初级督导、中级督导、高级督导四个层级。
督导助理的管理按照《深圳市社会工作督导助理选拔指引》执行,由督导助理用人单位自行组织选拔、考核、评估,市社协实行资格认证和管理培育。
初级督导、中级督导、高级督导的管理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深圳社工行业建立市民政局、市社协、督导用人单位三级管理体系。
深圳市民政局是深圳市社会工作督导的主管部门,根据“1+7”文件等规定资助督导发展并对督导管理进行监管。
市社协履行督导资格的认证、培训、考核评价等管理服务工作。
督导用人单位负责督导的聘用、业务、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社协设立督导顾问专家委员会作为督导管理的专业支持部门,为培育本土督导人才、督导发展提供制度及专业支持。
委员会由社工主管部门人员、深圳社工服务中心总顾问、深圳社会工作总督导、行业协会秘书长、知名公益人士,媒体代表等人员构成。
市社协通过行业规范制定各层级督导管理办法,供督导、督导用人单位在履行职责时参照执行。
同时,市社协将根据督导项目资助方的要求拟定《督导服务合同》,规定市社协、督导用人单位和督导的各方权责。
第五条督导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市社协制定的督导管理规范,结合本机构情况,建立本机构督导人员的培育和督导日常业务管理制度,并保存好督导工作档案。
第二章督导资格认证第六条深圳社工督导采用与国际接轨的督导认证制度,由市社协秘书处在督导顾问专家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全市督导选拔工作。
初级督导选拔按照《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初级督导选拔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中级督导和高级督导的选拔和考核标准另行拟定。
第七条督导认证实行公平公开的原则,所有合资格社工均可平等参与督导认证。
第八条市社协对经过认证的督导发放《深圳社会工作督导资格证》,社会工作者应当以督导资格证载明的相应的督导资质从事督导服务。
未取得《深圳社会工作督导资格证》的,不得擅自以“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认证督导”名义从事督导服务。
第三章督导聘用第九条深圳社工督导实行督导评聘分离制度,市社协负责督导资格认证,督导聘用则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及督导个人的德能勤绩等自行决定督导的聘用。
督导聘用分为政府资助督导岗位的聘用和机构在政府资助督导岗位外的自行聘用两种形式。
第十条市社协根据政府资助的要求,对政府资助督导岗位进行统筹监管。
市社协每年定期统一核定各机构的督导岗位数,具体的资助岗位数和资助标准等视政府资助计划确定。
第十一条政府资助的督导岗位委托市社协管理的,由市社协与各督导用人单位签订资助督导服务合同,确定各机构资助督导岗位数和资助标准,最后核拨的款项以督导到岗和履职情况予以核发。
第十二条政府资助督导岗位必须聘用市社协统一认证的合资格督导上岗。
各督导用人单位可不受政府资助岗位数的限制,自行聘请经市社协认证具有督导资格的督导,但,该督导的薪酬福利和培训经费等均由督导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政府资助督导岗位如出现空缺,各督导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聘用市社协认证具有社工督导资格的督导补充上岗,如出现空岗情形,该岗位空岗的时间段不核拨资助款项。
第十四条督导用人单位应当优先将本单位具有督导资格的督导安排到本单位政府资助的督导岗位。
在没有满足本单位政府资助督导岗位配备的情况下,不得安排本单位具有督导资格的督导向其他单位提供督导服务。
第十五条市社协建立督导岗位变动的备案制度,政府资助督导岗位的督导发生离岗、调岗、一个月(含一个月)以上休假等情形,督导用人单位须及时向市社协备案。
第四章督导培育第十六条市社协秘书处在督导顾问专家委员会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委员会的指导下,统筹全市督导培训工作,督导用人单位应当为督导参加培训提供时间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七条遵照“1+7”文件,为加强督导人才的社会建设宏观视野和专业实务能力,督导必须参加市社协统筹的总结会议、督导必修课。
督导必修课时间限定在每年度5日(40学时)以内。
必修课的内容包括督导岗位职责说明,督导必备知识、技能、态度等方面,具体课程由市社协另行通知。
第十八条市社协组织的督导专门培训项目中,督导享有特殊资助培训经费的,培训范围仅限于经市社协认证的政府资助督导岗位在职督导。
如督导参与了市社协组织的督导专门培训项目,督导当年度年审不合格或者其服务期限未满督导合同规定期限的,督导需按劳动法和合同约定退回市社协该专项培训经费。
督导用人单位负责督导聘用,则,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负责在督导离职时进行结算,如督导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结算,市社协将直接在拨付该单位督导专项经费时予以扣除后将该经费退回资助方。
第五章督导年审第十九条市社协秘书处在督导顾问专家委员会的指导下实施督导资格实行年度考核的年审与督导服务抽查制度。
督导顾问委员会制定督导考核的评估标准及细则,包括动态评估、实务考核、专业发展、工作成效等方面。
市社协秘书处协助督导顾问专家委员会开展考核。
第二十条督导考核实行督导顾问专家委员会、市社协、第三方评估机构、督导用人及社工等多主体评估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督导资格年审及政府资助标准调整的重要依据。
考核成绩优秀的,将作为行业年度评优的重要参考。
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将限期整改或直接取消督导资格。
第二十一条督导用人单位是督导的直接管理单位,负责督导年审的初审,督导顾问专家委员会对督导年审具有最终的裁决权。
第二十二条督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督导资格:(一)督导年度考核不合格,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二)离开深圳一年(含一年)以上的;(三)未离开深圳,但不在社会服务组织从事社工服务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四)在深圳从社工服务,无故不接受市社协组织的深圳市督导年度考核的;(五)未续期注册和未通过续期注册的;(六)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七)违反行业规范和社工职业道德等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督导因下列情形离开深圳或离开深圳社工行业,可不受第二十二条(二)项规定的限制,保留其督导资格:(一)受市民政局、市社协委派到深圳以外的地区从事社会服务的;(二)考上全日制社会工作相关专业研究生,在脱产学习期间的。
第二十四条督导因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至(四)项规定被取消督导资格的,回到深圳从事社会工作的,需要重新按照督导选拔规定申请督导资格认证。
原深圳社工服务经历和深圳督导服务期限仍然可以作为晋升、评优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督导因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至(七)项规定,取消督导资格的,三年内不得申请参加深圳督导选拔。
第二十六条督导资格取消的决定,由深圳督导顾问专家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并由深圳市督导顾问专家委员会做出正式的取消督导资格决定,决定发该督导和督导用人单位,同时在市社协网站公示。
第二十七条在抽查监督中,发现督导履职不符合规定情形时,应当责令限期整改,两次整改仍不符合规定的,市社协将不核拨该岗位的政府资助督导款项,并取消该社工服务机构当年度的督导岗位设置。
第二十八条督导对市社协取消督导资格的决定不服的,可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诉。
第六章督导交流第二十九条为掌握督导流动动态,市社协建立督导交流的备案制度。
所有经市社协认证的深圳市社会工作督导,到其他单位和地区从事督导服务工作的,其所属用人单位必须将其督导服务事项向市社协备案。
第三十条为保证深圳社工督导服务质量,政府资助督导岗位的在岗督导必须全职在深圳提供督导服务。
第三十一条未进行督导服务交流备案,或接收政府资助督导岗位未依法全职提供督导服务的,将终止政府资助督导服务合同,并取消督导资格。
第七章行业管理第三十二条为保障深圳社会工作的专业性、公正性,督导顾问专家委员会是开展督导资质认证、督导工作监督、督导服务交流和督导年审等决策的最终评审组织。
第三十三条深圳督导顾问专家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与权力:(一)督导及行业专业问题研究;(二)督导发展行业制度与政策咨询;(三)督导资格认证;(四)督导工作抽查与监督;(五)督导年审;(六)督导资格取消;(七)督导资助合同终止;(八)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等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督导顾问专家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督导发展重大事项。
闭会期间,委托市社协秘书处开展具体督导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市社协根据相关行业规范、督导项目资助方要求和《督导服务合同》的规定,负责对政府资助督导服务的监督工作。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是深圳市社工行业对本土督导人才进行管理的基本行业规范,此前市社协已经实施的《深圳市社会工作者督导助理选拔指引》和《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初级督导选拔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为本办法的附件。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督导用人单位是指与社会工作督导建立劳动关系的社工服务机构等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与市社协公布的其他督导管理文件相抵触的,以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