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9个案例

[案情]1997年7月25日,香港大成公司作为卖方与厦门华海公司签订一份买卖“鳗鱼完全配合饲料”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数量I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付款条件为买方开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期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
因华海公司不具备开具信用证结算货款的条件,遂于7月28日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北方公司”)签订一份协议。
内容为:北方公司代理华海公司进口鳗鱼饲料,收货人为华海公司,北方公司根据华海公司的通知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具90天远期信用证。
8月I日,北方公司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出以大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1764而美元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批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并规定了所需单据。
8月30日、3I日,大成公司将I80吨鳗鱼饲料分批装船起运,并按信用证要求提供了所需单据;9月27日,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华海公司对饲料质量提出异议,双方协商达成降价协议,华海公司将货物提走。
华海公司将商检通知单交给北方公司后,北方公司提出该商检证出具的时间已超过信用证有效期,不同意延期,拒绝在商检证上签字。
大成公司发货后,于I997年9月8日向香港爱尔兰银行出口部提出押汇申请并揭示按信用证条款要求的除商检证以外的全部单据;9月13日香港爱尔兰银行将信用证押汇文件寄予开证行厦门国际银行。
9月17日厦门国际银行收押汇文件并通知北方公司承兑,北方公司则以押汇文件与信用证条款上要求的单据不符(即缺少商检证明)为由拒绝承兑。
大成公司在信用证不能承兑的情况下,为追索货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支付货款及银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大成公司有无违约行为?(2)信用证无法承兑的责任何在?(3)大成公司、华海公司、北方公司三者的法律关系如何?(4)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参考答案](1)大成公司在与华海公司签订买卖协议后,按时提交货物,并按要求提交单据并通知华海公司。
经济法法律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知名电子产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发现其竞争对手乙公司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
甲公司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甲公司主张,其研发的某款电子产品具有独特的核心技术,该技术为公司保密,属于商业秘密。
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复制、使用该技术,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乙公司则辩称,其获取该技术是通过合法途径,不构成侵权。
二、案件审理1. 证据审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甲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1)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证明该技术为公司保密,不属于公开信息;(2)研发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证明研发人员知晓并承诺保守该技术秘密;(3)产品宣传资料,证明该技术为公司独特核心技术;(4)乙公司员工曾任职于甲公司,离职后未经允许获取并使用该技术。
乙公司则提供了以下证据:(1)乙公司员工与甲公司员工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乙公司获取该技术是通过合法途径;(2)乙公司曾与甲公司进行过合作,但合作过程中并未获取该技术。
2.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
乙公司虽辩称获取该技术是通过合法途径,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
三、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本案中,甲公司通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等措施,成功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启示企业应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员工保密意识。
2. 商业秘密保护需多方协作商业秘密保护涉及企业内部管理、员工行为、外部竞争等多个方面。
企业应加强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合作,共同维护商业秘密安全。
3. 法律法规是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保障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企业提供了法律依据。
企业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3年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完整)

2023年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完整)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4篇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篇1《经济法》案例分析1、徐、朱、谢、吴均是A市小有名气的服装个体户。
四人欲联合成立万鹏制衣有限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
主要内容如下:(1)公司名称:××县万鹏制衣公司。
(2)注册资本:人民币80万元。
(3)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徐以厂房出资,作价30万元;谢以家传制衣技术出资,作价12万元;吴以设备出资,作价20万元;朱提供货币资金18万元。
(4)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不设股东会,以董事会为公司权力机关,徐任董事长,吴、朱任董事;公司不设监事会,设2名监事,分别由吴和公司聘请的销售人员王兼任。
(5)分公司:公司分别在A、B两市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公司债券:为了弥补资金不足,公司拟发行30万元公司债券。
请分析:上述内容哪些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2、甲、乙两家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
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方面的不合法之处。
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23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
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2023年5月,光中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为使公司资本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解决方案:由甲负责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23年10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
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学科。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是对经济法领域中的经典案例进行分析和研究,以探讨案例中的法律问题、法律适用和法律效果等方面的问题。
以下是一些经济法经典案例的分析:
1. 《华为诉三星专利侵权案》:该案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经典案例。
华为指控三星侵犯了其专利权,并要求三星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并支付赔偿金。
法院最终判决三星侵权,并要求其支付巨额赔偿金。
这个案例引发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广泛讨论,也对企业的研发和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 《Uber诉Didi专利侵权案》:该案是关于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经典案例。
Uber指控Didi侵犯了其在网约车领域的专利权,并要求法院判决Didi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金。
这个案例涉及到互联网平台的竞争和创新,以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
3. 《中国银行诉小明金融诈骗案》:该案是关于金融诈骗的经典案例。
小明冒充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和短信等方式骗取了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和资金。
法院最终判决小明犯有金融诈骗罪,并判处其刑罚。
这个案例涉及到金融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的问题,也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安全措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对于理解和应用经济法很有价值,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原理和规定,并能够运用经济法解决实际问题。
同时,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也有助于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能力,提高法律素养。
经济法法律案件真实事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某市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开发合作协议,约定A公司将位于该市某区域的一块土地出让给B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
合同约定,A公司应在2011年6月30日前将土地交付给B公司,B公司则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房地产开发并交付使用。
合同中还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由于A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导致土地开发进度严重滞后。
2011年12月,B 公司发现A公司尚未交付土地,遂多次与A公司协商,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
但A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始终未能履行交付土地的义务。
2012年3月,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A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B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的损失是否合理?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理阶段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双方签订的土地开发合作协议、相关证据材料,并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核实。
2. 调解阶段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合作基础,于是尝试进行调解。
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四、法院判决1. A公司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交付土地,已构成违约。
2. A公司赔偿B公司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A公司违约导致B公司无法按期完成房地产开发,给B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经法院调解,A公司同意赔偿B公司人民币100万元。
五、案件评析1. 经济法在案件中的作用本案中,经济法在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济法案例大全

经济法案例大全一、《合同法》相关案例1. 李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张某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李某遭受经济损失。
李某可以依法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2.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供应合同,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供货,给A公司造成了生产中断和市场损失。
A公司可以向B公司索赔。
3. C先生在网上购买商品,但商品与网店介绍的不符。
C先生可以依据《网络交易相关法规》的规定,要求退款或者赔偿损失。
二、《公司法》相关案例1. D公司董事长违法挪用公司资金,在未经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进行投资,受到了公司的损失。
公司可以依法向董事长追究法律责任。
2. E公司未依法履行会计报告义务,逃避了税收监管。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E公司进行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
3. F公司进行虚假宣传,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
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F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同时相关主管部门也可以依法对F公司进行处罚。
三、《劳动法》相关案例1. G公司未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员工加班工资,员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H先生在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所致受伤,但公司未及时支付医疗费用和工伤赔偿金,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H先生可以向劳动监督部门投诉并要求公司赔偿。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案例1. I女士购买了一款手机,但使用不到一个月就出现了质量问题,要求退款或换货,商家拒绝。
I女士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并要求维权。
2. J先生购买了一款假冒名牌商品,影响了J先生的合法权益。
J先生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要求制止假冒行为并获得赔偿。
以上案例仅为举例,实际的经济法案例还有很多,这些案例都突出了法律在经济领域中的保护作用,为公民、企业和社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为读者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一2012年7月18日,张士群和妻子一同到镇农贸市场上购物。
路过肉摊时,张士群发现个体户刘勇摊上的猪肉水汪汪,格外新鲜好看。
根据从报刊上学到的知识,张士群断定这批猪肉注了水。
但是很多顾客没有这些知识和经验,见这些猪肉颜色好就纷纷购买。
张士群觉得有责任将自己的怀疑告诉有关部门。
张士群和妻子匆匆赶到镇工商所,向值班所长报告了这一情况。
所长带着两位工作人员迅速至农贸市场。
经检验发现,刘勇所售猪肉果然是注水猪肉,而且所注之水相当肮脏。
镇工商所立即封存该批猪肉并予没收;同时没收刘勇的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250元;对卖出的注水猪肉,作退货处理。
问:张士群的做法对吗?答案:本案涉及到消费者的监督检举权。
张士群的做法是对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这是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监督权。
消费者监督权的主体,既可以是直接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也可以是其他与之无关的人,也就是说,非受害人也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权利。
本案中的张士群并非受害人,但是,他凭着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举了个体商贩刘勇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正确行使了自己享有的监督权,应当受到社会鼓励和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是哪一单位、哪一部门或者哪一个人的事,而是需要全社会参与其中的一个浩大的系统工程.每个消费者除了积极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外,还应当对整个社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予以关注,途径之一就是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国家有关部门、消费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应当积极配合、支持消费者进行的监督行为。
经济法案例二居住某市南区的唐某向本市电信局支付2000元初装费安装电话一部。
2个月后,唐某发现话费单上出现自己从未打过的长途电话,话费150余元,遂找电信局交涉,经查系电信局设备技术故障所致,唐某多次要求电信局作进一步的解释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此类事情,电信局未予确认。
经济法真实案例

经济法真实案例案例一:张某于展览会上向一皮衣厂购得2100元的皮衣一件,并看到:“当面检验,概不退货。
”八个字。
回来后发现皮衣脱皮,质量不合格。
张某要求退货,被拒绝。
张某于是向电视台公布,并对皮衣厂进行曝光,使得皮衣厂销售量大减。
皮衣厂告张某侵犯其名誉权,要求赔礼道赚,并赔偿经济损失1、皮衣厂八个字是否有效?2、皮衣厂告张某的侵犯是否成立?为什么?3、张某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4、皮衣厂是否承担产品责任?1.皮衣厂八个字是否有效?答:那8个字属于格式条款,也就是霸王条款,是肯定无效的,这条条款免除了商家的质量保证义务,排除消费者进行补救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2.皮衣厂告张某的侵犯是否成立?为什么?答:不成立。
张某的行为从表面上看造成了皮衣厂的销量减少,但是并不属于侵权行为,而是维护自己权益的合法行为,他有权利采取社会监督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从本质上来说,造成皮衣厂销量下降是因为其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张某的行为与皮衣厂销量下降并没有本质的因果关系。
而且张某主观上并没有过错,不存在侵害他人权益的故意或者过失,这种行为是值得鼓励的行为。
张某的行为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所以不成立侵权。
3.张某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答:张某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张某跟皮衣厂的买卖合同里,并没有规定张某不得向媒体公布这样的义务,也就不存在违约的问题。
4.皮衣厂是否承担产品责任?答:皮衣厂对其生产的产品负有质量保证责任,因此应当承担产品责任,当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案例二:8月28日,李华到当地一商场购买了一台新款冰箱。
运回家后,李华发现只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且受检单位、委托单位、生产单位均为同一厂家,并没有产品合格证,遂找到商场要求退货。
因协商未果,双方成讼。
[评析]审理中,就商场应否退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无论是质检报告还是产品合格证,其关键在于说明产品必须合格,而商场提供的质检报告中对此已有明确表示,李华要求退货无理,况且李华还没有使用,不能预见有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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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某县水泥厂和服装厂达成一份联营协议,约定由服装厂向水泥厂注入资金200万元,水泥厂每年支付给服装厂利润20万元,两年后归还服装厂的出资,并且服装厂的利润分配不受水泥厂盈亏的影响。
协议达成后,为保证水泥厂能正常履行协议,水泥厂请当地化肥厂以其自有厂房向服装厂提供抵押担保,并就抵押事宜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
问:1.抵押权是否已成立?为什么?2. 如果化肥厂明知联营协议有问题仍提供抵押担保,应承担什么责任?答:1.押权并未成立。
《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本案中,由于水泥厂与服装厂之间的协议明为联营,实际上是借贷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之间借贷是非法的,属无效行为,因此主合同实际上是无效合同,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自然也无效,抵押权不成立。
2.化肥厂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果化肥厂明知主合同是有理疵的仍提供担保,应认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并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案例2某林场在所驻地乡政府的保证下,与山东一林业专业户签订了树苗购销合同,并随之签定了保证合同,规定在林业专业户不能偿还贷款时,由乡政府代偿。
后林场供给林业专业户树苗 2000棵,价值 10000元。
但由于林业专业户经营不善,拒付货款,该林场要求乡政府偿还,但乡政府以“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为由拒不履行义务。
2002年3月,王某因经营需要,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订有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还款期为两年,丁某为王某还款的保证人。
2004年4月,王某还给胡某2万元。
2004年6月,王某因急需资金,又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通知丁某。
两年期满,王某无力偿还所欠6万元欠款。
因此,胡某请求丁某偿还借款。
问:(l)丁某是否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2)丁某应偿还多少借款?(3)丁某偿还借款后能否向王某追偿?1.丁某负有替王某偿还借款的责任。
依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承担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义务。
本案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债权人胡某有权要求担保人丁某承担还款责任。
2.丁某负有偿还2万元借款的责任。
本案中,丁某所担保债务的范围为第一次借款的4万元,当王某于1996年4月偿还胡某2万元后,丁某的保证责任也随之减少为2万元。
至于王某的第二次借款,因丁某并不知情,谈不上作保问题,因而不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丁某仅负有向胡某承担2万元借款的保证责任。
3、可以。
我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001年某市甲厂与某县乙厂签订一份吊车买卖合同,价款15万元,且如一方违约,应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期间甲厂要求乙厂提供担保,乙厂找到丙公司希望提供担保,丙公司与甲厂签定了一般保证的担保合问。
后来,甲厂按时发货,但乙厂以吊车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并全部退还。
于是甲厂起诉到人民法院。
被告为乙厂和丙公司。
法院经过调查,结果为吊车质量合格。
问:(1)乙厂如何承担违约责任?(2)把丙公司作为被告是否正确?(3)丙公司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答:1、乙厂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一万元的违约赔偿,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予以增加。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丙公司作为被告是不可以的。
因为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所以丙公司是不可以作为被告,而且不承担保证责任3、丙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某城镇运输专业户王某想自办一个煤场卖煤,但资金不足.1995年11月6日王某找到同县城的另一运输专业户刘某.提出借款2万元。
刘某担心王某的煤场办不好,将来无法还债,要求王某以其一辆“黄河”牌卡车作抵押才能借款.王某答应,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借给王某2万元现金,月息0.8%,半年后连本带息归还,如到期后王某无法偿还,刘某可将王某的“黄河”牌卡车变卖后受偿.两人签订合同后在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刘某将2万元现金交给王某.王某经营的煤场因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不得不关闭,眼看还款期到,王某担心刘某将来廉价变卖其卡车,自己会遭受损失,便自行将卡车卖给外县一个体户李某,得款2.1万元。
双方办理了有关过户手续。
1996年5月4日,王某带着车款准备去还债,不料途中车款全部被盗。
刘某得知此事后,知道王某再无力还款,便向法院起诉,要求从个体户李某处追回变卖的卡车受偿。
2001年10月3日,某厂职工杨某停薪留职,要开办一家饮食店,因资金不足,向本厂职工徐某借款4000元.双方书面约定:1年还本付息,杨某将其一件高档进口电子琴交给徐某作担保.10天后,徐某要杨某带电子琴到徐某家取款,杨某称电子琴几天前被其弟借走,过几天才能还回来,现急需现款,请徐某先把钱借给他,如果到时不还,电子琴任徐某处理.于是徐某当场交给杨某4000元现金.不久,杨某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又将电子琴交给其邻居孙某作质押,借得现款2000元。
徐某得知此事后,认为杨某在戏弄自己,要求杨某马上将电子琴交给自己,否则就解除合同。
杨某请求宽限几日,徐某不允,表示要将电子琴折价抵偿。
杨某说电子琴在孙某处,如孙某同意,你随便处理。
于是徐某找到孙某索要电子琴,但遭到孙某拒绝,徐某认为自己设质在先,便强行搬走电子琴。
孙某遂告到法院,要求徐某返还电子琴。
A水泥厂与B建筑公司签订1000吨水泥销售合同,双方约定合同经过公证后方为有效。
合同中同时规定了定金条款,由B公司交付给A厂5%的货款作为定金。
但后来该合同未经公证,B公司即交付了定金,A厂也收受了定金。
A厂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无法交付1000吨水泥,B公司要求A厂双倍返还定金,而A厂不同意,它认为合同未经公证尚未生效,自然定金条款也尚未生效,不适用双倍返还规则。
请问:A厂的主张有法律依据吗?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需资金20万元。
冯向陈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
冯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
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
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千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
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
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要求支付运费,冯拒绝。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预计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
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修理。
朱无力交付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留置。
现问:1.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2.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3.对该音响设备陈要求行使抵押权,蒋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4.冯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为什么?甲、乙、丙、丁、戊、己六方商议共同投资设立宏意电磁灶有限责任公司,总投资额为500万元。
甲以旧的厂房、设备折价140万元,乙出资100万元,丙出资20万元,丁出资20万元,戊以其拥有的生产改进技术折价200万元,己以劳动力折价20万元出资。
六方约定,在6月1日前资金到位,由甲负责办理公司登记手续。
5月10日,甲、乙、丁、戊按照合同规定办理了出资手续和财产权转移手续。
丁因资金困难要求退出。
丁退出后,甲乙各自承担10万元出资,公司还是成立了。
公司成立1年以后,丙提出自己公司改选缺乏资金,要求抽回自己的出资。
条件是愿意赔偿其他股东的经济损失。
甲不同意,说:如果丙抽回自己的出资,甲将自己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华夏有限责任公司。
对甲的转让要求,乙、戊不同意。
他们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的股权。
有人提出:1.在宏意电磁灶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过程中,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的地方。
2.丁与丙因资金困难要求退出,不能够同意。
3.甲全部转让自己所有的股权给华夏有限责任公司,是不可以的。
请对此提出你自己的意见。
1、该公司的名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你觉得怎么命名好?2、根据各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你认为我国公司法应该属于何种资本制?阐述理由。
3、假设给你100万创办企业,你愿意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哪一种,说明你的理由,并解释这三种企业制度的优劣。
4、华融设立有何不符合法律的地方?5、对于甲、振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振兴家俱有限公司的行为如何处理?1998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
合伙协定约定:甲以现金5万人民币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赢利,分担亏损。
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
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
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1998年9月,丁入伙。
丁入伙后,因为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
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货款未予清偿。
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于是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货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
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
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
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还贷款义务。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如何分担清偿责任?♦4) 设甲欠合伙人以外的人戊10万元,甲个人财产只有8万,如果你是戊,你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5)乙自己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其行为法律效果如何?假设乙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向第三人借款8万,并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其行为法律效果又如何?刘某和张某是同事,二人平时关系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