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自由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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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憲第490號的主要內容 I
*服兵役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 ,也沒有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的效果 *宗教平等 , 國家與宗教分離的原則(政教 分離) *個人內在信仰的自由﹐國家不可侵犯,應 受到絕對的保障 *宗教行為與宗教結社之自由﹐ 應受國家 相關法律的約束﹐只能受到相對的保障
釋憲第490號的主要內容 II

是否有替代方案可以解決信仰 宗教自由與服兵役義務之衝突
大法官王和雄不同意見書 :尤應注意是否 有替代方案之可能性 所謂“替代方案之可能性”有替代役的意 涵 , 本案釋憲公佈前後﹐社會輿論正熱烈 討論替代役的可行性﹐政府行政部門也 初步有替代役的構想﹐本案釋憲主文沒 有提到替代役一詞 ,比較令人意外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服兵役--法律層次的義務還是 憲法層次的義務﹖

假如服兵役義務為法律上的義務, 憲法 層次的宗教信仰自由就優於法律層次的 服兵役義務, 但大法官的解釋文對此點 沒有加以辨識
有趣的問題﹗
募兵制與徵兵制的區別﹐我國目前適合募 兵制還是徵兵制 人民是否可以宗教理由拒絕子女接受國民 教育 (信仰宗教自由與國民義務教育衝突) 如果立法院通過募兵制的兵役法﹐人民就 沒有服兵役的義務了﹐如此一來﹐募兵制 的兵役法必然違反憲法第二十條﹕人民有 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
近二十年來的釋憲傾向 I
近二十年來﹐我國大法官釋憲有越來越自由化 的傾向 與大學生有關的是在一九九五年釋憲第三八0 號﹐從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的講學自由中推理 出大學自治,認為教育部的部定共同必修課程 干預了大學在課程內容決定上的自主權﹐違反 憲法講學自由﹐從此各大學成立通識教育中心 ﹐各自訂定各校的共同必修課程

比例原則
適當的原則﹕ 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方式與手段 必須與目的有關而且適當 必要的原則﹕ 如果有多種方式可以達到目的﹐ 則採用的方式必須是必要的而且是限制人民自 由權利最小的方式(最小侵害原則) 符合挾義比例﹕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方式或手 段不得與計劃中追求的目的不成比例

違反比例原則
拒絕服兵役的後果:“審判、入獄、 回役、審判、入獄”的循環為從十八 歲到四十五歲(即服役年齡) 我國兵役法與兵役法施行法對一再 拒絕服兵役者的處罰過於嚴厲﹐遠 超過當兵本身所負的代價, 有違“比 例原則”

有趣的問題﹗
如果基於宗教信仰或良心原因可免服兵 役, 如何認定個人的宗教信仰是不是真誠 還是只為了逃避兵役呢﹖ 某宗教是否為“正式宗教”的認定標準 何在﹖

平等原則與替代役

因宗教原因﹐某宗教信徒必須由政府安 排優先轉服替代役﹐此安排有優遇某宗 教信徒之嫌 , 似與我國憲法規定的平等 原則與政教分離原則有抵觸之處
宗教信仰自由

從憲法條文上看﹐宗教信仰自由是人民 的基本權利﹐白紙黑字﹐應無疑義
服兵役--法律層次的義務還是 憲法層次的義務﹖
憲法第二十條﹕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 義務 依法律服兵役--指的就是由國會立法決 定如何服兵役 服兵役義務為法律上的義務 ? 憲法沒有 直接課以人民服兵役的義務﹐而是國會 通過兵役法人民才產生服兵役的義務
兵役法施行法對妨害兵役者之處罰不構 成“重複處罰” --被判處徒刑而禁役者 , 如果實際執行徒刑期間不滿四年時﹐免 除禁役 (即仍需服兵役) 每次拒絕服兵役被判刑坐牢﹐都必須單 獨計算實際執行徒刑時間﹐不得累計計 算 以上未違反憲法

宗教信仰自由與服兵役義務﹐ 那一個優先﹖

其中一個是人民的自由權利﹐另一個是 人民對國家應盡的義務﹐權利與義務如 果有衝突﹐如何解決呢﹖

近二十年來的釋憲傾向 II
在一九九八年釋憲第四五O號與二OO三年 釋憲563號的解釋﹐更加確立大學自治原 則 同時在一九九八年釋憲四四五號中認為 ﹐集會遊行與言論自由是表現自由的形 式,平時主張共產主義或國土分裂之言論 ,對國家社會無明顯與立即的危險﹐受到 憲法的保障
拒服兵役與服刑目的
服刑有矯治犯罪行為之目的 , 就本案而 言矯治犯罪行為等於就是改變不當的宗 教行為與信仰﹐似非所宜 服刑也有隔離對社會大眾有潛在威脅者 的作用﹐本案只是拒絕服兵役﹐對社會 毫無威脅﹐隔離對社會而言也無意義 我們的社會真的要對因宗教原因拒絕服 兵役者報復嗎﹖

釋憲第49O號公佈後的發展
但社會各界與學者專家對釋憲第四九O號 多所批評 二OOO年一月﹐立法院三讀通過替代役實 施條例與兵役法施行法修正案 從令人失望的釋憲第四九O號公佈(一九 九九十月)到替代役條例正式公佈施行( 二OOO年二月)﹐也不過短短的五個月而 已

對本案的思考

由於司法部門的決定不符社會期待﹐行 政與立法部門反而扮演成救濟司法決定 的角色﹐這在憲政發展上是比較少見的 例子

一事不二罰原則
任何人不能因一次行為受二次以上之刑事處罰 依照釋憲第四九O號的解釋﹐認為原兵役法施 行法的規定﹐就算被判處徒刑﹐只要沒有被禁 役﹐就仍然有服兵役的義務﹐因此服刑期滿出 獄後﹐仍然符合服兵役的資格﹐再度拒絕服兵 役﹐就再依法處罰﹐純粹按照法律規定﹐沒有 “一事不二罰”的問題 (當不完的兵﹐坐不完的 牢 --合法)

另一看法﹕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因為吳宗賢基於良心而表現出一再持續反抗兵役的行 為﹐這種行為前後一貫﹐當然是同一行為 (大法官劉鐵 錚 ), 當吳宗賢第一次拒絕接受軍事訓練之行為出現時﹐犯 罪狀態(違反兵役法)即已成立而且存在 , 以後一再拒絕 兵役徵召, 沒有新的犯意﹐不應成立另一犯罪行為, 因 此也不應予以處罰 成年男子只有一次服兵役的義務﹐因此吳宗賢雖然多 次拒絕兵役﹐但只違反一次兵役義務﹐應只接受一次 處罰
憲法自由權案例分析 義守大學徐開基助理教授
我國憲法所保障的自由權 : * 人身自由 * 居住和遷徙的自由 * 言論、講學、著作、出版自由 * 秘密通訊自由 * 信仰宗教自由 * 集會結社自由
信仰宗教之自由
* 我國大法官釋憲案有關宗教自由的案例 甚少﹐釋憲49O號是最直接解釋宗教自由 的案例 * 案例簡介:我國國民吳宗賢因宗教原因﹐ 拒絕接受軍事訓練﹐致違反兵役法與兵役 法施行法 ﹐一再被判刑入獄 * 結果﹕ 大法官釋憲(490號)--因宗教原因 拒絕服兵役 ﹐一再被判刑入獄, 未違反憲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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