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近年来,中国的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国有资产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这些国有资产,各省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作为经济大省的山东省也不例外,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在这个背景下应运而生。
一、背景介绍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山东省的经济情况。
山东是中国东部沿海地区的一省,在中国的经济地位也非常重要。
山东的经济以实体经济为主,拥有众多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其中国有企业的资产规模庞大。
面对庞大的国有资产,山东必须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提高资产效益。
二、主要内容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统一的管理体制山东省通过建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这样可以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的问题,实现国有资产的集约化管理。
同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加强对国有企业的日常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2. 完善监督制度为了更有效地监督国有资产的流动和使用情况,山东省还制定了一系列监督制度。
比如,国有资产出售或转让必须按照公开招标和竞争性选择的原则进行,确保国有资产的流转最大程度上符合市场规律。
此外,山东还要求国有企业每年都要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账目真实和合法。
3. 提高资产效益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还强调了提高国有资产效益的重要性。
在这个方面,山东省提出鼓励国有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同时,也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合并重组等方式提高资产效益,实现优胜劣汰。
4. 加强资产安全最后,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还强调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重要性。
为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山东要求国有企业对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并完善资产保险制度。
此外,山东还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事故损害国有资产。
三、实施效果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如何?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这个管理办法取得了一些成效。
《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版权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版权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文资〔2018〕59号)省直有关文化主管部门,省属文化企业(集团):为加强和规范省属文化企业版权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鲁文资发〔2015〕3号)及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文化企业版权资产较多的特点,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版权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18年12月14日附件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版权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属文化企业版权资产管理,提高文化企业核心资产的经营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鲁文资发〔201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文化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实际控制公司(以下简称“省属文化企业”)的版权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版权资产,是指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能够对企业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著作权的财产权益,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版权资产管理,是指将版权资产纳入企业管理范围,通过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对版权资产进行组织、协调、配置,促进提高企业生产经营能力管理过程。
版权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维护知识产权。
(二)权属清晰。
依法及时确认版权资产产权归属,明确版权资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全面反映版权资产占有使用的状况。
(三)规范管理。
建立健全企业版权资产管理的制度和规程,规范版权资产的形成、使用、交易、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准确、完整核算反映企业版权资产价值变动情况。
山东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新修订的《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8月26日省国资委第123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管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管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进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二)无形资产投资:购买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三)长期股权投资:投资设立权属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权属企业追加投资等;(四)金融投资: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衍生品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行为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二)负责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审批和投资项目决策、实施的监督管理;(三)对企业投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第五条企业是投资行为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订与实施;(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决策、实施和后评价,并承担投资风险;(三)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资管理;(四)对所出资企业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第六条企业监事会、财务总监应当加强对企业投资行为的监督,并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七条企业投资行为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不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利益;(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三)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五)投资规模与企业投资能力相适应;(六)进行充分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率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
山东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新修订的《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8月26日省国资委第123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管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管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进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二)无形资产投资:购买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三)长期股权投资:投资设立权属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权属企业追加投资等;(四)金融投资: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衍生品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行为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二)负责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审批和投资项目决策、实施的监督管理;(三)对企业投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第五条企业是投资行为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订与实施;(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决策、实施和后评价,并承担投资风险;(三)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资管理;(四)对所出资企业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第六条企业监事会、财务总监应当加强对企业投资行为的监督,并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七条企业投资行为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不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利益;(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三)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五)投资规模与企业投资能力相适应;(六)进行充分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率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
【管理制度)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壹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本条例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四条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运营的原则,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壹,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授权壹个部门或者机构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
前款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机构统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对文化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能够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方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本条例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四条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授权一个部门或者机构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
前款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机构统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对文化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07•【字号】•【施行日期】202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国资委,各省属企业:现将《山东省省属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国资委2021年4月7日山东省省属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规范公司章程管理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和《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20〕86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出资并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的制订、修改、审核、批准等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属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管理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治企、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切实规范公司治理,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与经营自主权,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第四条省属企业公司章程一般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一)总则;(二)经营宗旨、范围、期限和注册资本;(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四)出资人机构或股东会(包括股东大会,下同);(五)党的组织;(六)董事会;(七)经理层;(八)监事会(监事);(九)董事、监事、经理层人员的资格、义务和法律责任;(十)财务、会计、审计和法律顾问制度;(十一)职工民主管理和劳动人事制度;(十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十三)附则。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
山东省财政厅
2 0 1 6 年l 1 月1 7日
山东 省 省 属 文 化 企 业 国有 资 产评 估
管理暂行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加强省属文化企业 国有 资 产监 管 ,规 范企 业 国有 文 化 资 产 评 估 行
5 3
薯 羹 墓 羹 蓦 芸
山东省 人 民政府 公报 2 0 1 7年第 3 期
权 、专利权 、专有技 术、商标专用权 、销
5 4
箭敢 孵 酃 艾 :
售 网络 、客户关 系 、特许 经营权 、合 同权 外 ,还应重点 考虑 以下因素 : ( 一 )严 格履 行法 定 职责 ,近 3年 内 无违法 、违规执业记 录 ;
围。
( 三 )具 有与评 估对 象 相适应 的专业 人员和专业特长 ;
( 四)未 向 同一 经 济行 为提供 审计 业
资产评估师应 当提醒 委托
务服务 ;
‘
第十一条
方根据会计 准则 的相关要求 ,合理确定评
( 五)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 若 因上市原 因进行 的资产评估 ,需聘
鲁 财文资  ̄ 2 0 1 6 3 2 7号
省直有关文化 主管部 门 ,省属有关 国有文化企业 ( 集 团) : 《 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 国有资产评 估 管理暂行 办法 》 已经 山东省 国有 文化 资产管理
理 事会第 四次会议 审议通 过 ,现予印发 ,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 中如有 问题 ,请及 时向
( 七) 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 ( 八 )确定 涉讼 资产价值 ; ( 九)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
( 十)接受非 国有 单位 以非 货 币资 产 出资 、抵债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01•【字号】鲁政办字〔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山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18日山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省属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防范投资风险,更好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经省国资委确认并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企业是投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职责主要包括:(一)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合理确定投资方向、策略和标准;(二)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定本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完善投资科学决策机制;(三)制定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四)强化投资项目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审查论证等前期工作,审慎决策投资项目,特别监管类项目履行决策程序后报省国资委审核;(五)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六)按规定报告投资管理制度、投资计划及执行、投资项目后评价等情况,配合监督检查。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6•【字号】•【施行日期】2020.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国资委,各省属企业,委机关各处室:《山东省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已经省国资委第311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资委2020年7月16日山东省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委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以下简称国资监管信息)公开工作,提升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增强国资监管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有关做法,结合省国资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相关国资监管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资监管信息,是指省国资委按照省政府授权对省属企业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委机关公开国资监管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捷的原则,积极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逐步拓展信息公开的深度和广度。
第四条委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国资监管信息。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广播电视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23•【字号】鲁财文〔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有关文化主管部门,各省属文化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文化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办法》(鲁文资发〔201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属文化企业实际,我们对《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山东省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2020年6月23日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文化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的通知》(财文〔2017〕140号)《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鲁文资发〔2015〕3号)《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办法》(鲁文资发〔201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省属文化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省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理事会监管范围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以下简称“省属文化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适用本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27•【字号】鲁国资综合[2013]4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资综合〔2013〕4号)各省管企业:《山东省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2013年9月22日第174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资委2013年9月27日山东省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省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管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职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省管企业,是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省管企业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接受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省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检查督促省管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二)督促省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
(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开展省管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山东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本条例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四条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授权一个部门或者机构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
前款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机构统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对文化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上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解读近日,省财政厅印发了《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鲁财文资〔2017〕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财务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加强省属文化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对于推动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加强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是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省属文化企业多是由事业单位改制而来,虽然经过近几年的发展,企业规模和市场竞争能力显著增强,但日常管理中仍存在事业单位痕迹,特别是财务核算和管理不规范、不系统的问题越来越突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规模化发展。
制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是引导企业提升内部管理规范化水平、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具体举措,对于增强省属文化企业财务控制意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等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其次,加强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是推动企业增强财经纪律意识、依法依规理财的需要。
从近几年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改革改制情况来看,遇到的一些棘手问题,其根源就在于相关管理制度缺失、企业管理人员财经纪律意识淡薄,在资产管理、财务核算等方面没有依法依规处理,影响了改革进程,增加了改革成本,甚至导致违法违纪问题发生。
通过制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一方面有利于文资监管部门对企业依法实施监管,另一方面能够督促企业依法加强内部监督,严肃财经纪律,防范问题发生。
第三,加强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是深化国有文化资产监管、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需要。
自2015年以来,省文资管理理事会和文资监管部门相继出台了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文件,初步形成了文资监管制度体系,对加强文资监管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这些制度主要是从监管部门的角度出发,从外部对企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如何引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缺乏系统的措施。
制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正是从微观层面规范企业的内部基础管理,对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具体系统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文资监管制度体系,推动文资监管工作不断深化,确保国有文化资产保值增值。
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办法
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真实反映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本运营状况,规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简称省属文化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文化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和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省属国有独资文化企业,国有资本是指该文化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省属国有控股及参股文化企业,国有资本是指该文化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家应当享有的份额。
第四条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是指依据经审计的省属文化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在全面分析评判影响经营期内国有资本增减变动因素的基础上,对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核实确认的工作。
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应由承担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条省属文化企业对本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承担主体责任。
省财政厅负责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并将结果确认汇总情况报山东省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理事会备案。
第二章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计算第六条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主要通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反映,并设置相应修正指标,充分考虑各种客观增减因素,以客观评判经营期内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本运营效益与安全状况。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省属文化企业经营期内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后的期末国有资本与期初国有资本的比率。
计算公式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的期末国有资本÷期初国有资本)×100%第八条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修正指标为不良资产比率。
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属文化企业财务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第41号令)、《山东省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理事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文资发〔2015〕3号)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简称省属文化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监督管理,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结合省属文化企业特点,对企业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其内容主要包括:(一)企业财务发展战略规划。
(二)企业经营目标与财务预算。
(三)企业投融资。
(四)企业资产营运。
(五)企业内控与风险管理。
(六)企业经营成果及评价。
(七)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管理。
(八)企业会计基础规范和财务人员管理。
第四条遵循原则:(一)坚持依法合规。
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制度办法,建立健全省属文化企业财务监督制度,推动企业财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出资人监督与企业自我约束相结合。
省财政厅依据国有文化资产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管理;企业依法享有财务自主权,对企业内部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有效的财务监督和控制。
(三)坚持资本保值增值。
加强财务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四)坚持突出文化特色。
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推动文化繁荣发展,保障文化和意识形态安全。
第五条省属文化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
资产财务单列的企业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按国有资产统一监管要求委托主管部门履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责的企业,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将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属文化企业集团负责对本部及所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本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督管理出资企业国有资产。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安排出资企业负责人:(一)聘任或者解聘国有独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委派或者更换国有独资企业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主席;(二) 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主席,并向该董事会提出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者解聘建议;(三) 按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董事会提出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者解聘建议;(四)按照公司章程,向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提出独立董事人选;(五)按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第五条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兼职。
经同意兼职的,不得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经批准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标准领取。
第六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人员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组成,并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企业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企业章程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要求纠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四)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厂长)办公会,并对有关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五)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文资[2016]27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文资[2016]27号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7(000)003
【摘要】省直有关文化主管部门,省属有关国有文化企业(集团):《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山东省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总页数】6页(P53-5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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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
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3(000)021
【摘要】<正>SDPR-2013-0280002鲁国资规划[2013]1号各省管企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依法、合理、精简、高效和权责统一、监管有效的原则,结合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实际,为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我委对《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鲁国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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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标 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省属文化单位【颁布单位】山东省财政厅【文 号】鲁文资发(2015)3号【发文日期】2015-11-06【实施时间】2015-12-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产权界定与产权登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属文化企业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管理,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与变动情况,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29号令)及省国资委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省省属文化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是指省财政厅对履行国有文化资产出资人职责的省属文化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省属国有独资文化企业、国有独资文化公司和省属文化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应纳入产权登记范围。
前款所称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省属文化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
第四条 省财政厅按照省国资委统一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规定,具体制定省属文化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组织产权登记管理、汇总和分析工作,核发《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和《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表”)。
省属文化企业产权登记汇总分析结果报送省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理事会,抄送省国资委、省社保基金理事会。
第五条 省财政厅向省属文化企业核发的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表,是省属文化企业办结产权登记的证明,是客观记载省属文化企业产权状况基本信息的文件。
第六条 省属文化企业在办理资产重组、产权转让、改制上市等审批手续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时,应当按规定向受理部门、单位出具产权登记证或产权登记表。
第二章 占有产权登记 第七条 省属文化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一)因投资、分立、合并、转制而新设企业的; (二)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八条 省属文化企业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应当向省财政厅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占有产权登记申请文件; (二)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三)企业章程; (四)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事业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备案表或者核准文件;或者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六)尚未办理工商注册的企业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办理工商注册的企业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事业单位转制新设立的文化企业,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注销证明文件、清产核资批复文件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 (八)省财政厅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 新设立省属文化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第十条 省属文化企业持省财政厅核准后的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20个工作日内,由所出资企业向省财政厅领取新设文化企业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新设文化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十一条 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文化企业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后,再申办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章 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省属文化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称、持股比例改变的; (二)企业注册资本改变的; (三)企业名称改变的; (四)企业组织形式改变的; (五)企业注册地改变的; (六)企业主营业务改变的; (七)其他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十三条 省属文化企业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变动产权登记申请文件; (二)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三)《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备案表或者核准文件; (七)出资人发生变动,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事业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 (八)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 (九)省财政厅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 省属文化企业仅涉及企业名称、注册地、主营业务等基础信息改变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发生其他变动事项的,应当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第四章 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 省属文化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解散、破产进行清算,并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 (二)因产权转让、减资、股权出资、出资人性质改变等导致企业出资人中不再存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 (三)因企业合并或变更为分支机构而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 (四)其他应当办理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
第十六条 省属文化企业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注销产权登记申请文件; (二)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三)工商注销证明; (四)《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者资产评估备案表、核准文件; (六)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 (七)省财政厅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七条 省属文化企业发生注销产权登记的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五章 产权登记程序 第十八条 省属文化企业及所属子企业产权登记,应按下列程序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审核,向省财政厅申请办理。
(一)资产财务关系单列的省属文化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负责本部及所属各级子企业的申请上报; (二)通过省文化主管部门(单位)直接管理的省属文化企业(包括所属子企业)由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上报。
第十九条 省属文化企业(集团)和省文化主管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申请、审核、检查等产权登记管理的相关工作,并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已办理产权登记的省属文化企业(集团),由省财政厅核发产权登记证;已办理产权登记的省属文化企业(集团)各级子企业,由省财政厅核发产权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 省属文化企业产权登记实行信息化管理,应当及时根据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情况更新产权登记管理信息数据、资料,对产权登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属文化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通过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企业基础信息、经济行为信息以及合规性资料目录。
企业基础信息是指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时点的基本情况和产权状况信息。
经济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所涉及经济行为的操作过程信息。
合规性资料目录是指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时需要准备的有关材料目录及其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省属文化企业、省文化主管部门(单位)和省财政厅应逐级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数据进行审核。
审核发现错误或资料不全的,将材料和电子数据逐级退回企业重新填报,修改无误后按要求重新申报。
第二十四条 省属文化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将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资料整理成卷,并生成目录清单。
未按要求提交规范性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的,省财政厅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有遗失或者损坏的,要及时在主要媒体公告或出具经主管部门认定的书面说明后,按照规定向省财政厅申请补领。
第六章 产权登记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制度和工作体系,落实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年度终了,省属文化企业主管部门和资产与财务关系单列的文化企业(集团)应当组织所属文化企业开展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并于每年3月31日前统一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产权登记管理检查情况。
第二十七条 省属文化企业进行年度产权登记管理检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省属文化企业年度产权登记管理自查报告; (二)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三)《产权登记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省财政厅认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八条 省属文化企业年度产权登记管理自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产权登记工作职能部门、人员配备及其变化情况; (二)办理占有、变动、注销等各类产权登记业务情况; (三)产权登记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四)自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对自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和整改措施; (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省属文化企业对年度产权登记管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省财政厅根据产权登记日常业务办理中所掌握的情况,结合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组织年度产权登记管理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有关部门和文化企业应当及时将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分户建立企业产权登记档案,并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规定保管。
第三十一条 省属文化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责令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领导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产权登记发现问题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产权登记证》或者《产权登记表》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6日。
原《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鲁财教〔2011〕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