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籍调查规程》和《海域使用分类体系》的通知
海籍调查规程
海籍调查规程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海籍调查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我国内海和领海范围内的海籍调查作业。
2 引用标准GB 12763-91 海洋调查规范GB 12327-1998 海道测量规范CH 5003-1994 地籍测量规范GB 12319-1998 中国海图图式GB/T 17796-1999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规范GB/T 2260-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3 总则3.1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保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海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3.2 内容海籍是指国家为实行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海域使用统计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记载各项目用海的位置、界址、权属、面积、用途、使用期限、海域等级、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等基本情况的簿册和图件。
海籍调查是海域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要查清每一宗海的位置、界址、权属、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
海籍调查包括权属核查和海籍测量。
海籍调查分初始海籍调查和变更海籍调查。
初始海籍调查在海域使用申请批准前进行,变更海籍调查在海域使用权变更申请批准前进行。
3.3 调查成果的法律效力海籍调查成果经审核批准并依法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
3.4 调查单元海籍调查的单元是一宗海。
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一个用海单元称为一宗海。
同一权属不同用海类型的用海单元应独立分宗。
3.5 海籍编号3.5.1 海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年份、宗两级编号,具体格式为登记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字母代码(按照GB/T 2260-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加年份和四位数序号。
3.5.2 同年份的宗级编号按时间由"000l"号开始顺序编号。
3.5.3 同宗海被两幅以上海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海籍编号。
3.6 实施单位海籍调查的具体工作由负责受理海域使用申请或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的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公布日期】2023.11.22
•【文号】自然资发〔2023〕234号
•【施行日期】2023.11.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
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3〕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2020年11月,部印发了《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分类指南》)。
《分类指南》试行三年来,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建立健全统一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制度,推进“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全面规范自然资源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积极作用。
根据《分类指南》试行情况,结合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三区三线”划定、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耕地保护监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用地
用海审批和执法监管的实际需要,以及更好满足自然资源精细化管理需求,部决定对《分类指南》予以修订并正式施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
2023年11月22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分类体系》和《海籍调查规范》的通知(2008年修订)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分类体系》和《海籍调查规范》的通知(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8.05.06•【文号】国海管字[2008]273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分类体系》和《海籍调查规范》的通知(国海管字〔2008〕273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进一步完善海籍管理制度,我局编制了《海域使用分类体系》,修订了《海籍调查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2002年7月16日印发的《海籍调查规程》(国海管字[2002]222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五月六日海域使用分类体系1 范围本分类体系规定了海域使用的分类原则、类型和用海方式。
本分类体系适用于海域使用权取得、登记、发证、海域使用金征缴、海域使用执法监察以及海籍调查、统计分析、海域使用论证、海域评估、海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对海域使用类型和用海方式的界定。
2 术语和定义2.1海域使用指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
2.2海域使用分类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划分海域使用类型并界定其用海方式。
2.3用海方式指根据海域使用特征及对海域自然属性的影响程度划分的海域使用方式。
2.4有效岸线指通过填海造地活动形成的能被认定为海岸线的海陆分界线。
2.5填海造地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土地,并形成有效岸线的用海方式。
2.6非透水构筑物用海指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不形成围填海事实或有效岸线的码头、突堤、引堤、防波堤、路基等构筑物的用海方式。
2.7透水构筑物用海指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码头、海面栈桥、高脚屋、人工鱼礁等构筑物的用海方式。
2.8围海指通过筑堤或其它手段,以全部或部分闭合形式围割海域进行海洋开发活动的用海方式。
2.9开放式用海指不进行填海造地、围海或设置构筑物,直接利用海域进行开发活动的用海方式。
如何对海域使用权进行评估资料
如何对海域使用权进行评估一、海域估价的概念与意义(一)海域估价的概念海域估价(评估)是根据海域的质量、区位条件、利用潜力、利用效益,运用科学的估价方法,对海域资源的使用价值所作的评定和估算。
(二)海域估价的目的和意义1、海域评估是推动海域资产化管理,完善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的基础性工作。
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正式实施,确立了海域有偿使用制度,但在海域有偿使用的具体做法上,尚需制定一系列配套法规予以细化。
特别是在海域有偿使用的量化方面,在海域使用权交易的各环节等都需要通过海域评估予以规范。
2、海域评估可以揭示海域在质量、区位和使用效益上的差异性,从宏观上指导海域开发利用活动。
3、海域评估有助于建立有效的海域使用补偿机制,促进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
4、海域评估能够推动海域市场化,发挥市场在海洋资源利用配置中的作用。
二、海洋资源管理及海域估价的现状(一)海洋资源管理方面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现行海洋资源管理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件》、《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等等。
我国的海洋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与不断完善,为开办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海域估价的现状《海域使用管理法》自2002年1月1日实施以来,国家海洋局组织开展了海域估价制度研究和试点,山东、江苏、浙江、福建等省相继涉足到了此业务领域,但由于我国现行海洋资源管理类的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关于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方面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遇到诸多困难。
归结起来,主要有如下:1、缺乏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的规范(规程)房地产有《房地产估价规范》,土地有《土地估价规程》,而目前缺乏海域估价方面的规定,使海域估价无章可循。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10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我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发且以其他单位文号行文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后国家海洋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附件:国家海洋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备注海域管理类1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通知(国海发〔2010〕22号)2关于规范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改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10〕590号)3关于在广东省海域实施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告(国海管字〔2010〕480号)4关于印发《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海管字〔2010〕83号5关于全面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10〕6号)6关于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依申请公开有关问题的通知(海管字〔2010〕4号)7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10号)8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国海管字〔2009〕206号)9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00号)10关于印发分类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的通知(海办管字〔2009〕20号)11关于印发《海域使用分类体系》和《海籍调查规范》的通知(国海管字〔2008〕273号)12关于印发区域建设用海管理有关技术规范的通知(国海管字〔2008〕265号)13关于改进围填海造地工程平面设计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8〕37号)14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8〕24号)15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8〕4号)16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国海管字〔2007〕193号)17关于印发《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7〕16号)18关于加强海上人工岛建设用海管理的意见(国海管字〔2007〕91号)19关于印发《属地受理、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海管字〔2007〕22号)20关于印发《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7〕18号)21关于建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举报制度的通知(海办发〔2007〕15号)22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23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6〕28号)24关于加强区域建设用海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14号)25关于淤涨型高涂围垦养殖用海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国海管字〔2006〕245号)26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函〔2006〕3号)27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4〕21号)28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管字〔2004〕90号)29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国海管字〔2003〕110号)30关于印发《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3〕18号)31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2〕10号)32关于印发《全国县际间海域勘界工作规程》的通知(国海管字〔2002〕177号)33关于印发《海砂开采动态监测简明规范(试行)》的通知(国海发〔2000〕11号)海岛管理类34关于印发《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10〕25号)35关于印发《海岛名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10〕16号)36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岛字〔2010〕661号)37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岛字〔2010〕659号)38关于开展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办字〔2010〕649号)39关于尽快公布第一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6号)40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4号)41关于公布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单位推荐名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3号)42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等格式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548号)43关于公布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名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534号)44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3〕10号)正在修订,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一致之处,按新颁布的执行海洋环境保护类45关于印发《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国家级海洋公园评审标准》的通知(国海发〔2010〕21号)46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视工作有效应对海洋环境灾害与突发事件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10〕15号)47关于实施海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共享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10〕635号)48关于印发《海洋标准计划项目立项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10〕44号)49关于规范海洋环境公报(信息)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09〕511号)50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09〕163号)51关于印发《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8〕3号)52关于印发《海洋计量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8〕2号)53关于加强海洋倾废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525号)54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367号)55关于印发《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64号)56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645号)57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执行程序》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428号)58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426号)59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自然保护区内开发活动管理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26号)60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的通知(国海环字〔2004〕470号)61关于印发《海洋倾倒区选划大纲和选划报告编制格式及报批要求》的通知(国海环字〔2004〕89号)62关于印发《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3〕23号)63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3〕346号)64关于印发《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3〕214号)65关于倾废航行数据记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海办字〔2002〕30号)66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平台弃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2〕21号)67关于印发《海洋赤潮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2〕19号)68关于在自航式倾倒船上安装航行数据记录仪的通知(国海管发〔1996〕348)69关于在自航式倾倒船上安装航行数据记录仪的通知(国海管发〔1996〕347号)70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编报和审批程序》的通知(国海管发〔1995〕063号)71关于发布《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法发〔1996〕251号)72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化学消油剂使用规定》的通知(国海管发〔1992〕479号)海洋预报减灾类73关于印发《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监发〔1996〕101号)74关于颁发《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管发〔1993〕251号)海洋科技类75关于印发《海洋创新成果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海科字〔2007〕430号)76关于印发《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财字〔2007〕303号)77关于印发《海洋科技成果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1〕34号)78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科发〔1998〕006号)79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海科发〔1997〕111号)海洋法制及执法类80关于印发《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海办字〔2009〕22号)81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海法字〔2009〕834号)82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规字〔2008〕430号)83关于印发《海洋听证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7〕28号)84关于印发《海洋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示范文本样式的通知(国海发〔2007〕2号)85关于印发《海洋行政复议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5〕5号)86关于印发《海洋违法行为举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办字〔2006〕332号])87关于印发《海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规则》的通知(国海办字〔2003〕344号)——结束——。
海籍调查规范
海籍调查规范海籍调查是指对船舶的运行情况和船员的背景资料进行调查和核实的工作。
海籍调查的目的是为了确定船舶和船员是否符合国际海事组织(IMO)和相关国际法律法规的要求,以保障航行安全和海员权益。
以下是海籍调查的规范。
一、调查主体:海籍调查的主体通常是海事管理机构、船级社、船舶注册机构或私人调查机构等。
调查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知识,能够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工作。
二、调查内容:海籍调查应包括船舶的技术状况、安全管理体制、船舶文件和证书的完整性和合法性等方面的核查,以及船员的资质、经历、培训记录、健康状况、离岗记录等方面的调查。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船舶资料调查:包括船舶的船名、呼号、IMO编号、建造年份、载重吨位等技术信息的核查,以及所有权、抵押等权属信息的调查核实。
2.船舶安全状况调查:包括船舶设备和设施的完整性、船底、船体和船舶系统的检查等方面的调查。
3.船舶文件和证书调查:包括船舶国籍证书、船舶运营证书、船级社证书、船舶艏标簿等文件和证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核查。
4.船员资质和背景调查:包括船员的证书、培训记录、过往船舶工作经历、离岗记录等方面的调查核实,以及身体健康状况和心理素质等方面的评估。
5.船舶管理体系调查:包括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应急预案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调查核实。
三、调查程序:海籍调查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和受理: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向调查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件。
调查机构进行受理,并进行初步评估和安排调查时间。
2.现场调查:调查机构派出调查人员前往船舶实地进行调查,包括对船舶的检查和船员的面谈等环节。
调查人员应提前通知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并确保调查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3.资料核查:调查机构对船舶的文件和证书进行核查,核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与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进行确认。
4.结果评估和报告:调查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评估,形成调查报告。
国家海洋局关于实施《海洋调查规范》国家标准的通知-国海科发[1993]290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实施《海洋调查规范》国家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实施《海洋调查规范》国家标准的通知(国海科发(1993)290号1993年7月28日)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沿海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海洋局(处)、局属各单位:由我局组织制订的国家系列标准《海洋调查规范》,已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并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该系列标准包括《总则》、《海洋水文观测》、《海洋气象观测》、《海水化学要素观测》、《海洋声光要素调查》、《海洋生物调查》、《海洋地质物理调查》、《海洋调查资料处理》八个分标准,约120万字。
这是一部大型的综合性国家标准,它的实施,将在统一海洋调查方法、保证调查质量、便于信息交流和提高调查成果的社会经济效益等方面发挥巨大作用。
为了做好《海洋调查规范》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局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标准《海洋调查规范》,我局1975年制订的《海洋调查规范》同时废止。
二、今年下半年我局的三个分局将在青岛、上海、广州、分片召开《海洋调查规范》宣传会和培训班,欲参加的单位请直接与就近的分局联系。
三、因规范印刷份数较少,一般书店难以买到,欲购者可直接与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93号,邮编:300171)联系订购,也可委托我局技术监督处代购。
附:海洋调查规范一览表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定价(元)1GB12763.1-91海洋调查规范总则1.002GB12763.2-91海洋调查规范海洋水文观测2.503GB12763.3-91海洋调查规范海洋气象观测2.504GB12763.4-91海洋调查规范海水化学要素观测3.505GB12763.5-91海洋调查规范海洋声光要素调查3.006GB12763.6-91海洋调查规范海洋生物调查5.107GB12763.7-91海洋调查规范海洋调查资料处理6.008GB/T13909-92海洋调查规范海洋地质地球物理调查**:GB/T13909-92今年九月份可印完发行,预订价为7.70元。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全国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全国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9.09.15•【文号】海管字[2009]77号•【施行日期】2009.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全国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的通知(海管字〔2009〕77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北海分局、东海分局、南海分局,咨询中心,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2009年9月3日,我局组织召开全国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会议。
现将张宏声副局长、于青松司长、吕彩霞副司长的讲话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开创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新局面国家海洋局副局长张宏声同志们:我们今天在这里召开全国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会议。
首先,我代表国家海洋局向到会的各位专家、各位代表表示热烈的欢迎,并衷心感谢大家多年来对海洋管理工作的大力支持!这次会议是在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国家海洋局全面履行新“三定”方案、海洋管理工作面临新机遇的背景下召开的。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回顾总结海域使用论证工作,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全面推进海域使用论证工作。
海域使用论证是海域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其根本作用在于对项目用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估,为行政审批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支撑。
自论证工作开展以来,出台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技术体系,形成了一支业务素质较高、专业结构较合理的论证专业队伍,培养了一批责任心强、敬业奉献、工作水平高的专业技术骨干。
同时,国家和地方还组建了多层次、专业配备合理的评审专家队伍,制定了较为规范的评审办法,为保证论证报告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
多年的实践证明,海域使用论证已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配置海域资源,实现科学用海、科学管海的重要抓手。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籍调查规程》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籍调查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2.07.16•【文号】国海管字[2002]222号•【施行日期】2002.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分类体系》和《海籍调查规范》的通知(2008修订)(发布日期:2008年5月6日,实施日期:2008年7月1日)废止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籍调查规程》的通知(国海管字〔2002〕222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海籍管理制度,现将《海籍调查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二○○二年七月十六日海籍调查规程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海籍调查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我国内海和领海范围内的海籍调查作业。
2 引用标准GB 12763-91 海洋调查规范GB 12327-1998 海道测量规范CH 5003-1994 地籍测量规范GB 12319-1998 中国海图图式GB/T 17796-1999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规范GB/T 2260-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3 总则3.1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保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海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3.2内容海籍是指国家为实行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海域使用统计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记载各项目用海的位置、界址、权属、面积、用途、使用期限、海域等级、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等基本情况的簿册和图件。
海籍调查是海域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要查清每一宗海的位置、界址、权属、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
海籍调查包括权属核查和海籍测量。
海籍调查分初始海籍调查和变更海籍调查。
初始海籍调查在海域使用申请批准前进行,变更海籍调查在海域使用权变更申请批准前进行。
《海籍调查规范》(HYT124-2009)
《海籍调查规范》(HY/T124-2009)本规范规定了海籍调查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内海和领海范围内的海籍调查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HY 070-2003 海域使用面积测量规范HY/T 094-2006 沿海行政区域分类与代码3 术语和定义3.1 海籍指记载各项目用海的位置、界址、权属、面积、类型、用途、用海方式、使用期限、海域等级、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等基本情况的簿册和图件。
3.2 宗海指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同类型用海单元。
3.3 宗海内部单元指宗海内部按用海方式划分的海域。
3.4 界址点指用于界定宗海及其内部单元范围和界线的拐点。
3.5 界址线指由界址点连接而成的线。
3.6 标志点指具有明显标志并可通过对其坐标的测量推算界址点坐标的点。
3.7 标志线指由标志点连接而成的线。
4 总则4.1 海籍调查的目的海籍调查的目的是通过调查与勘测工作获取并描述宗海的位置、界址、形状、权属、面积、用途和用海方式等有关信息。
4.2 海籍调查的内容海籍调查的内容包括权属核查、宗海界址界定、海籍测量、面积量算,以及宗海图和海籍图绘制等。
4.3 海籍调查的成果海籍调查的成果包括海籍测量数据、海籍调查报告(含宗海图)和海籍图。
4.4 海籍调查的单元海籍调查的单元是宗海。
同一权属项目用海中的填海造地用海应独立分宗。
5 宗海界址界定5.1 宗海界址界定的基本原则5.1.1 尊重用海事实原则根据用海事实,针对海域使用的排他性及安全用海需要,参照本规范所列宗海界址界定的一般流程和基本方法,界定宗海界址。
5.1.2 用海范围适度原则宗海界址界定应有利于维护国家的海域所有权,有利于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应确保国家海域的合理利用,防止海域空间资源的浪费。
5.1.3 节约岸线原则宗海界址界定应有利于岸线和近岸水域的节约利用。
在界定宗海范围时应将实际无需占用的岸线和近岸水域排除在外。
海域使用分类体系
海域使用分类体系1 范围本分类体系规定了海域使用的分类原则、类型和用海方式。
本分类体系适用于海域使用权取得、登记、发证、海域使用金征缴、海域使用执法监察以及海籍调查、统计分析、海域使用论证、海域评估、海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对海域使用类型和用海方式的界定。
2 术语和定义2.1 海域使用指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
2.2 海域使用分类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划分海域使用类型并界定其用海方式。
2.3 用海方式指根据海域使用特征及对海域自然属性的影响程度划分的海域使用方式。
2.4 有效岸线指通过填海造地活动形成的能被认定为海岸线的海陆分界线。
2.5 填海造地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土地,并形成有效岸线的用海方式。
2.6 非透水构筑物用海指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不形成围填海事实或有效岸线的码头、突堤、引堤、防波堤、路基等构筑物的用海方式。
2.7 透水构筑物用海指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码头、海面栈桥、高脚屋、人工鱼礁等构筑物的用海方式。
2.8 围海指通过筑堤或其它手段,以全部或部分闭合形式围割海域进行海洋开发活动的用海方式。
2.9 开放式用海指不进行填海造地、围海或设置构筑物,直接利用海域进行开发活动的用海方式。
3 分类原则3.1 依据海域用途以海域用途为主要分类依据,遵循对海域使用类型的一般认识,并与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及相关产业等的分类相协调。
3.2 考虑海域使用分类管理需要体现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在海域使用审批、海域使用期限确定、海域使用金征缴和减免等方面对海域使用的分类管理要求,明确界定法律法规提及的海域使用类型和用海方式。
3.3 区分用海方式区分海域使用的具体用海方式,反映用海活动特征及其对海域自然属性的影响程度,体现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特点。
3.4 保持项目用海完整性在海域使用类型划分上保持项目用海的完整性,反映其总体特征,方便海域使用行政管理及相关工作。
4 分类体系4.1 海域使用类型体系4.1.1 海域使用类型采用两级分类体系,共分为9个一级类和30个二级类。
海域使用分类体系
海域使用分类体系1 范围本分类体系规定了海域使用的分类原则、类型和用海方式。
本分类体系适用于海域使用权取得、登记、发证、海域使用金征缴、海域使用执法监察以及海籍调查、统计分析、海域使用论证、海域评估、海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对海域使用类型和用海方式的界定。
2 术语和定义2.1 海域使用指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
2.2 海域使用分类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划分海域使用类型并界定其用海方式。
2.3 用海方式指根据海域使用特征及对海域自然属性的影响程度划分的海域使用方式。
2.4 有效岸线指通过填海造地活动形成的能被认定为海岸线的海陆分界线。
2.5 填海造地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土地,并形成有效岸线的用海方式。
2.6 非透水构筑物用海指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不形成围填海事实或有效岸线的码头、突堤、引堤、防波堤、路基等构筑物的用海方式。
2.7 透水构筑物用海指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码头、海面栈桥、高脚屋、人工鱼礁等构筑物的用海方式。
2.8 围海指通过筑堤或其它手段,以全部或部分闭合形式围割海域进行海洋开发活动的用海方式。
2.9 开放式用海指不进行填海造地、围海或设置构筑物,直接利用海域进行开发活动的用海方式。
3 分类原则3.1 依据海域用途以海域用途为主要分类依据,遵循对海域使用类型的一般认识,并与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及相关产业等的分类相协调。
3.2 考虑海域使用分类管理需要体现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在海域使用审批、海域使用期限确定、海域使用金征缴和减免等方面对海域使用的分类管理要求,明确界定法律法规提及的海域使用类型和用海方式。
3.3 区分用海方式区分海域使用的具体用海方式,反映用海活动特征及其对海域自然属性的影响程度,体现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特点。
3.4 保持项目用海完整性在海域使用类型划分上保持项目用海的完整性,反映其总体特征,方便海域使用行政管理及相关工作。
4 分类体系4.1 海域使用类型体系4.1.1 海域使用类型采用两级分类体系,共分为9个一级类和30个二级类。
海籍调查规范
海籍调查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海籍调查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内海和领海范围内的海籍调查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GB 3097— 1997海水水质标准HY 070- 2003海域使用面积测量规范HY/T 094 —2006沿海行政区域分类与代码3术语和定义3.1海籍指记载各项目用海的位置、界址、权属、面积、类型、用途、用海方式、使用期限、海域等级、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等基本情况的簿册和图件。
3.2宗海指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同类型用海单元。
3.3宗海内部单元指宗海内部按用海方式划分的海域。
3.4界址点指用于界定宗海及其内部单元范围和界线的拐点。
3.5界址线指由界址点连接而成的线。
3.6标志点指具有明显标志并可通过对其坐标的测量推算界址点坐标的点。
3.7标志线指由标志点连接而成的线。
4总则4.1海籍调查的目的海籍调查的目的是通过调查与勘测工作获取并描述宗海的位置、界址、形状、权属、面积、用途和用海方式等有关信息。
4.2海籍调查的内容海籍调查的内容包括权属核查、宗海界址界定、海籍测量、面积量算,以及宗海图和海籍图绘制等。
4.3海籍调查的成果海籍调查的成果包括海籍测量数据、海籍调查报告(含宗海图)和海籍图。
4.4海籍调查的单元海籍调查的单元是宗海。
同一权属项目用海中的填海造地用海应独立分宗。
5宗海界址界定5.1宗海界址界定的基本原则5.1.1尊重用海事实原则根据用海事实,针对海域使用的排他性及安全用海需要,参照本规范所列宗海界址界定的一般流程和基本方法,界定宗海界址。
5.1.2用海范围适度原则宗海界址界定应有利于维护国家的海域所有权,有利于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应确保国家海域的合理利用,防止海域空间资源的浪费。
5.1.3节约岸线原则宗海界址界定应有利于岸线和近岸水域的节约利用。
在界定宗海范围时应将实际无需占用的岸线和近岸水域排除在外。
5.1.4避免权属争议原则宗海界址界定应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正常生产活动,避免毗连宗海之间的相互穿插和干扰,避免将宗海范围界定至公共使用的海域内,避免海域使用权属争议。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9.08.18•【文号】财建[2009]491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491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为了加强和规范海域使用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海域使用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我们研究制定了《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附件: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海域使用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收取的海域使用金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中央当年收取的海域使用金由财政部在下一年度支出预算中安排使用。
第四条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海域整治、保护和管理。
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一)海域使用管理政策、法规、制度、标准的研究和制定;(二)海域使用区划、规划、计划的编制;(三)海域使用调查、监视、监测与海籍管理;(四)海域使用管理执法能力装备及信息系统建设;(五)海域分类定级与海域资源价值评估;(六)海域、海岛、海岸带的整治修复及保护;(七)海域使用管理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八)海域使用金征管及海域使用权管理;(九)国务院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与海域保护和管理有关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海域使用金支出预算由国家海洋局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沿海地区)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规定程序申请。
其中:列入国家海洋局部门预算的海域使用金支出,由国家海洋局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一上”预算时,将海域使用金支出预算一并编入部门预算报送财政部。
海域使用分类体系
海域使用分类体系1 范围本分类体系规定了海域使用的分类原则、类型和用海方式。
本分类体系适用于海域使用权取得、登记、发证、海域使用金征缴、海域使用执法监察以及海籍调查、统计分析、海域使用论证、海域评估、海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对海域使用类型和用海方式的界定。
2 术语和定义2.1 海域使用指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
2.2 海域使用分类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划分海域使用类型并界定其用海方式。
2.3 用海方式指根据海域使用特征及对海域自然属性的影响程度划分的海域使用方式。
2.4 有效岸线指通过填海造地活动形成的能被认定为海岸线的海陆分界线。
2.5 填海造地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土地,并形成有效岸线的用海方式。
2.6 非透水构筑物用海指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不形成围填海事实或有效岸线的码头、突堤、引堤、防波堤、路基等构筑物的用海方式。
2.7 透水构筑物用海指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码头、海面栈桥、高脚屋、人工鱼礁等构筑物的用海方式。
2.8 围海指通过筑堤或其它手段,以全部或部分闭合形式围割海域进行海洋开发活动的用海方式。
2.9 开放式用海指不进行填海造地、围海或设置构筑物,直接利用海域进行开发活动的用海方式。
3 分类原则3.1 依据海域用途以海域用途为主要分类依据,遵循对海域使用类型的一般认识,并与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及相关产业等的分类相协调。
3.2 考虑海域使用分类管理需要体现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在海域使用审批、海域使用期限确定、海域使用金征缴和减免等方面对海域使用的分类管理要求,明确界定法律法规提及的海域使用类型和用海方式。
3.3 区分用海方式区分海域使用的具体用海方式,反映用海活动特征及其对海域自然属性的影响程度,体现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特点。
3.4 保持项目用海完整性在海域使用类型划分上保持项目用海的完整性,反映其总体特征,方便海域使用行政管理及相关工作。
4 分类体系4.1 海域使用类型体系4.1.1 海域使用类型采用两级分类体系,共分为9个一级类和30个二级类。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有关技术规程的通知(2008年修订)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有关技术规程的通知(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8.02.15•【文号】国海发[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中《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级标准》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2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9日)修订*注:本篇法规中“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试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8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2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废止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有关技术规程的通知(国海发[2008]7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为指导和规范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提高海域使用审批的科学性,我局依据《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编制了《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试行)》,修订了《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级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国海管字[2004]336号文件颁布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编写大纲》、国海发[2004]21号文件颁布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1.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试行)2.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3.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级标准二○○八年二月十五日附件1: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试行)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开展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废止《浙江省海域使用面积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废止《浙江省海域使用面积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10.08.02•【字号】浙海渔管[2010]52号•【施行日期】2010.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废止《浙江省海域使用面积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海渔管[2010]52号)沿海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浙江省海域使用面积界定暂行办法》(浙海渔管[2002]33号)发布后,对贯彻实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海域使用面积界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2008年国家海洋局以推荐性海洋行业标准发布了《海域使用分类体系》和《海籍调查规范》,作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该体系和规范基本涵盖了《浙江省海域使用面积界定暂行办法》的内容,较好地满足了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需要。
为更好地贯彻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要求,决定废止《浙江省海域使用面积界定暂行办法》(浙海渔管[2002]33号)。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省的海域使用面积界定原则上按照国家海洋局的规范执行,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对下列用海类型提出面积界定意见:一、围填海用海根据《海域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在具体操作中,因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土地范围与填海确权范围不一致,造成填海部分不能完全换发成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便于实际操作,其填海内界址线以自然岸线或现代人工岸线为界,外界址线以围堰、堤坝的坡顶线为界。
围堰、堤坝的坡顶线至围堰、堤坝基床或回填物倾埋水下的外缘线部分作为透水构筑物。
《海籍调查规范》(HYT124-2009)
《海籍调查规范》(HY/T124-2009)本规范规定了海籍调查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内海和领海范围内的海籍调查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HY 070-2003 海域使用面积测量规范HY/T 094-2006 沿海行政区域分类与代码3 术语和定义3.1 海籍指记载各项目用海的位置、界址、权属、面积、类型、用途、用海方式、使用期限、海域等级、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等基本情况的簿册和图件。
3。
2 宗海指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同类型用海单元。
3.3 宗海内部单元指宗海内部按用海方式划分的海域.3。
4 界址点指用于界定宗海及其内部单元范围和界线的拐点.3.5 界址线指由界址点连接而成的线。
3.6 标志点指具有明显标志并可通过对其坐标的测量推算界址点坐标的点。
3。
7 标志线指由标志点连接而成的线。
4 总则4.1 海籍调查的目的海籍调查的目的是通过调查与勘测工作获取并描述宗海的位置、界址、形状、权属、面积、用途和用海方式等有关信息.4。
2 海籍调查的内容海籍调查的内容包括权属核查、宗海界址界定、海籍测量、面积量算,以及宗海图和海籍图绘制等.4。
3 海籍调查的成果海籍调查的成果包括海籍测量数据、海籍调查报告(含宗海图)和海籍图.4.4 海籍调查的单元海籍调查的单元是宗海。
同一权属项目用海中的填海造地用海应独立分宗。
5 宗海界址界定5。
1 宗海界址界定的基本原则5。
1.1 尊重用海事实原则根据用海事实,针对海域使用的排他性及安全用海需要,参照本规范所列宗海界址界定的一般流程和基本方法,界定宗海界址。
5。
1.2 用海范围适度原则宗海界址界定应有利于维护国家的海域所有权,有利于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应确保国家海域的合理利用,防止海域空间资源的浪费.5。
1.3 节约岸线原则宗海界址界定应有利于岸线和近岸水域的节约利用.在界定宗海范围时应将实际无需占用的岸线和近岸水域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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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分类体系1范围本分类体系规定了海域使用的分类原则、类型和用海方式。
本分类体系适用于海域使用权取得、登记、发证、海域使用金征缴、海域使用执法监察以及海籍调查、统计分析、海域使用论证、海域评估、海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对海域使用类型和用海方式的界定。
2术语和定义2.1海域使用指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
2.2海域使用分类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划分海域使用类型并界定其用海方式。
2.3用海方式指根据海域使用特征及对海域自然属性的影响程度划分的海域使用方式。
2.4有效岸线指通过填海造地活动形成的能被认定为海岸线的海陆分界线。
2.5填海造地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土地,并形成有效岸线的用海方式。
2.6非透水构筑物用海指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不形成围填海事实或有效岸线的码头、突堤、引堤、防波堤、路基等构筑物的用海方式。
2.7透水构筑物用海指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码头、海面栈桥、高脚屋、人工鱼礁等构筑物的用海方式。
2.8围海指通过筑堤或其它手段,以全部或部分闭合形式围割海域进行海洋开发活动的用海方式。
2.9开放式用海指不进行填海造地、围海或设置构筑物,直接利用海域进行开发活动的用海方式。
3分类原则3.1依据海域用途以海域用途为主要分类依据,遵循对海域使用类型的一般认识,并与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及相关产业等的分类相协调。
3.2考虑海域使用分类管理需要体现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在海域使用审批、海域使用期限确定、海域使用金征缴和减免等方面对海域使用的分类管理要求,明确界定法律法规提及的海域使用类型和用海方式。
3.3区分用海方式区分海域使用的具体用海方式,反映用海活动特征及其对海域自然属性的影响程度,体现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特点。
3.4保持项目用海完整性在海域使用类型划分上保持项目用海的完整性,反映其总体特征,方便海域使用行政管理及相关工作。
4分类体系4.1海域使用类型体系4.1.1海域使用类型采用两级分类体系,共分为9个一级类和30个二级类。
4.1.2海域使用类型采用阿拉伯数字编码,第一位数字表示一级类,第二位数字表示二级类。
4.1.3海域使用类型名称和编码见附录A。
4.2用海方式体系4.2.1用海方式采用两级层次体系,共分为5种一级方式和20种二级方式。
4.2.2用海方式采用阿拉伯数字编码,第一位数字表示一级方式,第二位数字表示二级方式。
4.2.3用海方式名称和编码见附录B。
5海域使用类型与用海方式5.1渔业用海指为开发利用渔业资源、开展海洋渔业生产所使用的海域。
5.1.1渔业基础设施用海指用于渔船停靠、进行装卸作业和避风,以及用以繁殖重要苗种的海域,包括渔业码头、引桥、堤坝、渔港港池(含开敞式码头前沿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渔港航道、附属的仓储地、重要苗种繁殖场所及陆上海水养殖场延伸入海的取排水口等所使用的海域。
其中:a)填成土地后用于建设顺岸渔业码头、渔港仓储设施和重要苗种繁殖场所等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
b)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的不形成围填海事实或有效岸线的渔业码头、堤坝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
c)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的渔业码头、引桥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
d)陆上海水养殖场延伸入海的取排水口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取、排水口。
e)有防浪设施圈围的渔港港池、开敞式渔业码头的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等。
f)渔港航道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专用航道、锚地及其它开放式。
5.1.2围海养殖用海指筑堤围割海域进行封闭或半封闭式养殖生产的海域。
用海方式为围海养殖。
5.1.3开放式养殖用海指无须筑堤围割海域,在开敞条件下进行养殖生产所使用的海域,包括筏式养殖、网箱养殖及无人工设施的人工投苗或自然增殖生产等所使用的海域。
用海方式为开放式养殖。
5.1.4人工鱼礁用海指通过构筑人工鱼礁进行增养殖生产的海域。
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
5.2工业用海指开展工业生产所使用的海域。
5.2.1盐业用海指用于盐业生产的海域,包括盐田、盐田取排水口、蓄水池、盐业码头、引桥及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等所使用的海域。
其中:a)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的不形成围填海事实或有效岸线的盐业码头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
b)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的盐业码头、引桥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
c)盐业生产用取排水口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取、排水口。
d)盐田、盐业生产用蓄水池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盐业。
e)盐业码头的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等。
5.2.2固体矿产开采用海指开采海砂及其它固体矿产资源所使用的海域,包括海上以及通过陆地挖至海底进行固体矿产开采所使用的海域。
用海方式为海砂等矿产开采。
5.2.3油气开采用海指开采油气资源所使用的海域,包括石油平台、油气开采用栈桥、浮式储油装置、输油管道、油气开采用人工岛及其连陆或连岛道路等所使用的海域。
其中:a)石油平台及浮式生产储油装置(含立管和系泊系统)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平台式油气开采。
b)油气开采用栈桥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
c)输油管道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海底电缆管道。
d)油气开采用人工岛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人工岛式油气开采。
e)油气开采用人工岛的连陆或连岛道路(含涵洞式)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
5.2.4船舶工业用海指船舶(含渔船)制造、修理、拆解等所使用的海域,包括船厂的厂区、码头、引桥、平台、船坞、滑道、堤坝、港池(含开敞式码头前沿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船坞、滑道等的前沿水域)及其它设施等所使用的海域。
其中:a)填成土地后用于建设船舶工业厂区等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
b)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的不形成围填海事实或有效岸线的船厂码头、堤坝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
c)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的船厂码头、引桥、平台、船坞及滑道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
d)有防浪设施圈围的船厂港池、开敞式船厂码头的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船坞、滑道等的前沿水域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等。
5.2.5电力工业用海指电力生产所使用的海域,包括电厂、核电站、风电场、潮汐及波浪发电站等的厂区、码头、引桥、平台、港池(含开敞式码头前沿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堤坝、风机座墩和塔架、水下发电设施、取排水口、蓄水池、沉淀池及温排水区等所使用的海域。
其中:a)填成土地后用于建设电力工业厂区等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
b)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的不形成围填海事实或有效岸线的电厂(站)专用码头、堤坝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
c)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的电厂(站)专用码头、引桥、平台、风机座墩和塔架、水下发电设施及潜堤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
d)电厂(站)取排水口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取、排水口。
e)蓄水池、沉淀池、有防浪设施圈围的电厂(站)港池、开敞式电厂(站)专用码头的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等。
f)温排水区用海,用海方式为专用航道、锚地及其它开放式。
5.2.6海水综合利用用海指开展海水淡化和海水化学资源综合利用等所使用的海域。
包括海水淡化厂、制碱厂及其它海水综合利用工厂的厂区、取排水口、蓄水池及沉淀池等所使用的海域。
其中:a)填成土地后用于建设海水综合利用工业厂区等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
b)海水综合利用取排水口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取、排水口。
c)蓄水池、沉淀池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等。
5.2.7其它工业用海指上述工业用海以外的工业用海,包括水产品加工厂、化工厂、钢铁厂等的厂区、企业专用码头、引桥、平台、港池(含开敞式码头前沿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堤坝、取排水口、蓄水池及沉淀池等所使用的海域。
其中:a)填成土地后用于建设上述工业厂区等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
b)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的不形成围填海事实或有效岸线的企业专用码头、堤坝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
c)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的企业专用码头、引桥、平台及潜堤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
d)取排水口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取、排水口。
e)蓄水池、沉淀池、有防浪设施圈围的企业专用港池、开敞式企业专用码头的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等。
5.3交通运输用海指为满足港口、航运、路桥等交通需要所使用的海域。
5.3.1港口用海指供船舶停靠、进行装卸作业、避风和调动等所使用的海域,包括港口码头(含开敞式的货运和客运码头)、引桥、平台、港池(含开敞式码头前沿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堤坝及堆场等所使用的海域。
其中:a)填成土地后用于建设堆场、顺岸码头、大型突堤码头及其它港口设施等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
b)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的不形成围填海事实或有效岸线的码头、堤坝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
c)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的码头、引桥、平台及潜堤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
d)有防浪设施圈围的港池、开敞式码头的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等。
5.3.2航道用海指交通部门划定的供船只航行使用的海域(含灯桩、立标及浮式航标灯等海上航行标志所使用的海域),不包括渔港航道所使用的海域。
用海方式为专用航道、锚地及其它开放式。
5.3.3锚地用海指船舶候潮、待泊、联检、避风及进行水上过驳作业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专用航道、锚地及其它开放式。
5.3.4路桥用海指连陆、连岛等路桥工程所使用的海域,包括跨海桥梁、跨海和顺岸道路等及其附属设施所使用的海域,不包括油气开采用连陆、连岛道路和栈桥等所使用的海域。
其中:a)填成土地后用于建设顺岸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等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
b)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的不形成围填海事实或有效岸线的跨海道路(含涵洞式)及其附属设施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
c)跨海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等。
5.4旅游娱乐用海指开发利用滨海和海上旅游资源,开展海上娱乐活动所使用的海域。
5.4.1旅游基础设施用海指旅游区内为满足游人旅行、游览和开展娱乐活动需要而建设的配套工程设施所使用的海域,包括旅游码头、游艇码头、引桥、港池(含开敞式码头前沿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堤坝、游乐设施、景观建筑、旅游平台、高脚屋、旅游用人工岛及宾馆饭店等所使用的海域。
其中:a)填成土地后用于旅游开发和建设宾馆、饭店等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
b)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的不形成围填海事实或有效岸线的旅游码头、游艇码头、堤坝、游乐设施、景观建筑及旅游用人工岛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