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协件、零部件、成品检验管理制度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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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部件、成品检验管理制度

一、目的本制度规定了燃气表基表、智能表车间原辅材料、零部件、成品的检验管理办法,以保证原辅材料、零部件、成品的质量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燃气表基表、智能表车间原辅材料、零部件、成品的检验。

三、职责

1、品管负责各项检验和试验工作的实施和管理,记录检验和试验结果,收集和分析检验、试验结果

的信息,编制各种检验及试验的报告和检验技术文件。负责生产过程检验流程的编排和过程检验点的设置。

2、生产部负责产品制造过程的自检互检工作的具体实施,并记录在制半成品及成品的检验结果。

3、研发部负责制定产品质量特性及功能、性能的技术要求和规格指导书。

4、技术员负责生产过程中关键工序人员的培训,工艺文件编制及组织工艺实施,生产现场质量问题的解决。

四、具体措施和方法

检验员在接到库房保管员开据的“送检单”后,一周内完成零部件检验,经检验后合格的零部件通知库房保管员进行入库,若经检验不合格的零部件,填写“不合格品评审处置单” 通知生产部和采购部等相关部门,对不合格品做相应处理。

1、样品及小批量验收

供方按照试制原材料、外协件、外购零部件协议或承诺书所规定的时限提供样品小件或小批量,送需方检测,如检测合格,供方留下部分样品封样,作为对比样品;如不合格,由需方负责通知供方,如产品质量有改进潜力,由设计部门确认,落实重新送样。

2、批量验收

经过样品及小批量认可合格后的原材料、外协件、外购件,由需方安排供方批量送货,由需方按照检验卡片进行原材料、外协件、外购零部件检验、对首批批量供货的原材料、外协件、外购零部件,工艺人员需跟踪投装试验并出具检测和投装报告。

3、对于送检的原材料零部件、外协件、外购件,检验员必须严格按照检验卡片规定的抽

样规则进行抽样检验,将实测结果根据判定规则进行判定,最终判定批质量是否合格。

3.1 抽样规则

3.1.1 抽样方案

首次生产新产品的零部件按100%检验。在经过六个周期的生产运行,统计零部件质量稳定且合格率大于99%,经评审确认质量稳定按下列方法进行抽检。

a) 采用模具注塑成型的塑料零件,一次进货:批量小于1000 时,按3%样本抽检;批

量大于1000至5000时,按1%抽检;批量5000以上按0.5 %抽样。

b) 金加工零件,加工后的检验:几何尺寸按10%样本抽检;罗纹按100%检验。

c) 电池、电子模块、卡座按100%检验。

d) 精加工件,需要配合的几何尺寸按5%抽检;罗纹按10%抽检。

e) 属于产品技术指标的按《膜式燃气表检定规程》的规定进行100%检验或按检验卡的要求检验。

3.1.2 检验测试和批质量判定规则

a) 根据检验卡片中规定的质量特性项目和检验测试频度逐项进行检验测试。

b) 对每一质量特性项目,只要有一个样本不符合,该项判作不合格,记录该项的不合格权值。

c) 将一个检验批中所检验测试各质量特性项目发生的不合格权值按样本大小累计,计算出该检验批的不合格权值总和Rx。

d) 当一个检验批的不合格权值总和Rx小于合格判定权值R时,判定该检验批合格;当不合格权值总和Rx大于等于合格判定权值R时,判定该检验批不合格。

3.1.3 新开模具零件的检验

凡老模具报废,新开模具零件的检验必须按每个模具号抽取1-2 个样本,对照图纸检验所有尺寸均合格后,方可按本卡片的要求进行逐批抽样检验。

3.1.4 检验记录

凡检验卡片中规定的检验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检验测试频度逐个记录实测值。有数据可测的项目,必须记录实测数据,并在数据后面用‘X’注明不合格;凡文字叙述的‘合格’可用‘/ 表示,’不合格’可用‘X'表示;止通规检验的项目除用‘/、‘X’表示’合格’、‘不合格'外,还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不合格状况,如‘止规通'或‘通规止'等。

3.1.5 材质和强度的检验

对于材料质量和强度的检验,检验员可不定期抽1-2 个产品进行破坏性试验,以确保材质。

4 零部件过程检验和产品出厂检验

4.1 零部件过程检验的控制

4.1.1 除符合一般过程检验工艺卡片的要求外,应对工艺有要求的控制点进行检验控制,落实责任制,做好控制点的质量信息反馈,及时分析处理异常质量波动,加强日常督促检查和考核,不断完善和改进控制办法。

4.1.2 产品出厂检验的控制

a) 必须符合一般过程检验的控制要求;

b) 研发部对产品出厂检验的参数、质量特性提出监控要求及技术参数,在工艺文件中明确产品出厂

检验的控制方法。生产部门按要求实施有效监控。并规定特殊过程特性参数的记录要求;并定期对检验过程进行抽查确认。

c) 检验人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后方可上岗;

d) 检验用的各项设备、方法和人员应鉴定全部合格后,该工序方可投入运行;

e) 按检验工艺文件要求进行记录,并对出厂产品数据确保一定期限内的可追溯性;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

•本条例的修改权归

•本条例发放日期:

不合格品评审处置单

年月检验员

计量抽检放行检验单

本记录一式两份,一份由抽检放行检查员留存,另一份置于被检表车上,作为是否转入包装的依据,由最终放行检查员留存•

计量抽检放行检验单

日期:年月日

本记录一式两份,一份由抽检放行检查员留存,另一份置于被检表车上,作为是否转入包装的依据,由最终放行检查员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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