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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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提供资料
一、货币资金损失
(一)现金损失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现金损失。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结案证明;
5、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
(二)银行存款损失
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确认为存款损失。存款损失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据:
1、企业存款的原始凭据;
2、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3、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文件等外部证据;
4、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的文件。
二、债权损失
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发生坏账损失,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以下证据:
(一)一般资料:
1、债权发生时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发票、出库单、对方收货收据等)的复印件;
2、企业与对方债务人的催收记录(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书面的催款证明或协商证明);
3、三年内与对方债务人无业务往来的证明(与债务人往来有关的账簿,三年以上无变化);
4、相关人员对以上情况的详细说明(包括债权形成的情况、到期不能收回的原因);
5、企业内部关于债权无法收回,拟进行核销的核批文件;
6、债权核销的记账凭证和账簿复印件。
(二)根据损失原因提供的资料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提供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败诉的应提供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应提供法院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3、债务人已注销或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应提供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证明;
4、债务人被撤销、责令关闭的,应提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5、债务人已死亡、失踪的,应提供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6、企业发生债务重组的,应提供债务重组协议、法院裁定书、国有企业债
转股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现金或经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定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
7、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能够确认逾期三年以上时间内债权人与债务人无任何业务往来,并能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认定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1)能够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在债权人应收款项逾期的三年以上时间内,债务人已资不抵债的证明;
(2)能够提供债务人所在地县(区)级及以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在债权人应收款项逾期的三年以上时间内连续亏损的证明;
(3)能够提供债务人所在地县(区)级及以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在债权人应收款项逾期的三年以上时间内已停业的证明;
(4)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中,同一债务人的应收款项在3000元及其以下的,并且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能够提供企业作出的专项说明。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中的“三年以上”是指从应收款项到期的下一纳税年度算起的连续三年以上时间。“依法催收磋商记录”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书面的催款证明或协商证明。
8、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证明。
三、存货损失
(一)一般证据:
1、存货盘点表(保管人、监盘人签字);
2、存货保管人对存货损失情况的说明;
3、货的价值确认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和记载存货账目的复印件或其他确定依据;没有以上证据的,提供三年内盘亏存货的收、发、存记录和账簿复印件;
(二)损失原因不同需准备的资料:
1、盘亏损失,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
定为损失:
(1)存货盘点表(保管人、监盘人签字);
(2)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包括盘亏原因、责任认定情况等内容);
(3)盘亏存货的价值确认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和记载存货账目的复印件或其他确定依据;没有以上证据的,提供三年内盘亏存货的收、发、存记录和账簿复印件;
(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2、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1)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的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2)报废、毁损和变质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和记载存货账目的复印件或其他确定依据;
(3)残值处理发票或残值处理情况说明;
(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的情况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6)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00元及其以下的,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7)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8)与报损存货有关的照片
3、存货被盗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1)企业内部关于存货被盗的情况说明;
(2)被盗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和记载存货账目的复印件或其他确定依据;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的情况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