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外派项目组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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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外派人员行为,加强对企业外派项目组人员的管理,使外派人员各项工作有章可循,顺利如期完成企业赋予外派人员的的职责和任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外派人员。外派人员是指由企业统一派遣,驻合作企业或驻本企业参、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驻在企业”)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外派人员的管理,由企业人力资源部和企业管理部共同负责。
(一)企业人力资源部根据部门职责对外派人员的调配、档案、薪酬福利等实施管理, 负责组织对外派人员试用期的考核。
(二)企业企业管理部主要负责外派人员的业务管理和绩效考核组织,并协助外派人员与企业各职能管理部门、或与其他分子企业的业务联系,组织相应资源支持协助外派人员履行职责。
第四条企业向合作企业或外派单位外派的人员一律由企业统一任免,企业以正式文件发布上述人员的人事任免决定。派遣流程如下所示。
(一)由合作企业或直属、控股企业的提出外派需求、或企业认为需要向上述企业派遣人员。
(二)总经办会议研究确定人选,或由人力资源部在企业内部遴选、或向社会招聘。
(三)拟定外派人员,并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应的培训,与外派企业共同确定工作职责.
(四)制定拟任岗位的“职位说明书”,“职位说明书”一式两份,分别由企业和外派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保管。
(五)确认符合外派要求的人员,人力资源部填写“外派通知单",总经理签署“外派通知单"。
第五条外派人员中层级(含)以上人员的外派,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中层级以下人员的外派,由企业主管领导审核,企业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企业人力资源部根据企业的外派安排,将“外派通知单"以传真方式通知外派企业并通知外派人员.外派人员按通知单上规定的时间前往外派企业报到.
第六条外派至不同的企业,外派人员的工作职责有所不同。
(一)驻参、控股企业外派人员包括向子企业、参、控股企业选派的董事、监事以及派
出的管理、 技术人员等。 负责收集信息、 分析研究、 提出建议, 向企业提交所属子企业、 参、 控股企业运营情况分析报告、重大事项和突发性事件处理专项报告等工作。
(二) 驻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包括运营营理人员、 技术人员、 生产加工人员、 质检人员等. 负责合作项目的运营、加工、维护等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高效完成合作项目。 第七条 外派总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外派人员除接受企业职能部门管理外,还应服从合作企业或驻在企业相应管理体 制与制度的约束。外派人员应严于律己、注意个人言谈举止,不做损坏企业良好声誉和形象 的行为.
(二)外派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协调能力和对企业、对工作高度负责的基本素质,熟悉 企业的企业文化、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基本发展规划和专业技术特点,具备独立履行拟任 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八条 驻合作企业的外派人员出勤考核工作由外派项目组的行政人员管理,若无外派 行政人员, 由外派主管管理外派考勤,每月报给企业总部的人事行政部;驻在企业的外派人员 出勤考核工作由驻在企业的行政人事部代为管理。
第九条 外派人员的考勤管理按照外派项目或驻在企业的考勤管理规定执行,外派人员 应结合外派项目实际情况,及时的组织调整合理的考勤制度并执行。
指企业外派至合作企业项目组或驻在企业生产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和骨干工程技术人员及生产加工人员
根据外派项目组的需要合理制定人员、 设备、 工艺方面的需
求;负责日常生产管理工作;负责项目进度的跟进;负责生
产人员的管理
根据外派项目的质量要求合理制定质量标准及质量标准实
生产 \ 质量 \ 技术管 施过程中的监控和调整
理及基建管理人员
根据外派项目或驻在企业的生产工艺、 技术流程等, 形成正
的工作职责
式规范性操作手册发行文件,并逐步形成技术管理制度 ,组
织贯彻执行以及维护工作
根据项目工艺流程以及操作标准, 高效高质量的完成生产工
生产加工人员
作
质量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生产负责人
第十条外派人员的请假、休假、迟到、旷工处理根据“企业员工管理手册”或是“驻在企业员工管理手册"中规定处理;外派人员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休假期间用工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第十条外派人员在外派项目一般安排一至三个月的试用期限,对于不适应外派工作的,由企业研究决定调回、交流或解聘。
第十一条外派人员的岗位调整应依据企业总部和驻在企业的岗位调整管理办法, 由外派员工根据个人实际情况提出申请,交由企业总部人事部门和企业管理部分审批后决定。外派员工不得无申请私自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外派人员的工资,外派至合作企业的由原单位发放;外派至驻在企业的可根据地域的差异及标准的不同,原则上由驻在企业发放,因地域工资水平差异而导致的差额,驻在企业高于企业标准的,按驻在企业标准发放;低于企业标准的,由企业补足其差额部分。
第十三条为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外派项目工作,企业对外派人员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年终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补助标准,按照企业相应的发放办法一次或分次发放。
第十四条外派人员可以选择社会保险的参保地点,愿意将社会保险移至外派企业所在地的,由人事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外派人员因故在合同期未满离职的,需提前一个月打离职申请报告,经所在部门主管和项目经理签字,办理交接手续和帐务清理后,报企业备案,并承担合同规定的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外派人员除接受驻在企业组织的绩效考核外,同时接受企业的相应考核。考核形式包括日常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和每月统一组织的考核测评。各部门负责人提报个人绩效考核表,驻在企业总经理审核后报原企业人力资源部汇总, 由企业总经理室按照其岗位职责进行核准,考核结果与年度经济补助标准挂钩.
第十七条绩效考核目标分为两部分,即本职工作的绩效目标与企业增值活动绩效目标。本职工作绩效目标由其所在企业确定并进行考核,企业增值活动绩效目标由原企业总监室在与外派人员磋商的基础上确定。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工作不称职、失职或不接受企业监督管理的外派人员,将对其实施通报批评、扣发补助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按“企业员工管理手册”的有关管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