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档案查借阅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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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档案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档案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为了规范档案的管理,建立完善的档案体系,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保证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准确和及时归档,使之更好地为办事人员服务,现就加强档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公司档案是公司发展的真实记录,公司档案管理状况如何,直接反映一个公司管理水平的高低。

为此公司根据现有管理制度,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任何人不得把档案资料据为己有,由资料室统一保管,资料管理者不得泄露档案机密。

二、明确责任,规范管理
根据公司现有管理制度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公司档案借阅、查阅范围为公司内部各部门。

借阅查阅人员需办理相关手续,填写借、查阅申请单,重要档案及机密档案不借、查阅,特殊情况须总经理批准同意方可。

为了保障档案的数量及质量,根据档案管理特殊性,任何档案资料原件不得借出。

特殊情况下如需复印的,须经同意登记后,才能复印。

三、严格制度,遵章执行
1、档案管理者根据管理要求,定期对档案进行核查、整理。

2、档案管理员因工作失误丢失档案,视情况承担相关责任。

3、档案管理人员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将档案资料原件借出,如须发现,将根据公司管理制度严格处理。

4、档案管理人员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将档案资料原件借出,造成遗失,将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承担一切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理。

5、本通知自2012年8月开始执行。

办公室
2012年8月12日。

市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工作规定

市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工作规定

市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工作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市管干部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揭组部《关于印发〈市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工作规定〉的通知》(揭市组通[2008]114号)等规定,本着“严格管理、安全保密、规范程序、方便利用”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及组织部门,市直局级(含单列副局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党组及干部人事部门,市纪委(监察局)、市法院、市检察院等办案部门,因工作需要,按程序审批后可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

其他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查借阅的,按照隶属关系由上述单位代为查借阅(承办单位可派1名党员干部参加)。

二、有下列事由之一的,可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1、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出国(境)、退(离)休、工资待遇、治丧等;2、办理案件;3、办理社会保险、公证;4、经市委、市政府或市领导批准进行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或人物传记、举办展览或纪念活动等。

三、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须填写《市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样式附后),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因工作需要查借阅的,各乡镇(街道)需由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工)委委员签字,盖党(工)委印章;市直单位由分管领导签字,盖党组(或单位)印章。

因办理案件需要查借阅的,由办案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并盖本单位印章。

四、查借阅干部档案须报市委组织部分管领导审批。

五、各单位应对查借阅人员进行审查把关。

查借阅人员必须有两人以上,且系中共党员和查借阅单位的正式干部。

因办理案件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的,查借阅人员必须是案件主办单位的党员干部。

六、除办理案件外,原则上只能查借阅人事关系在本单位的市管干部档案。

特殊情况需要跨单位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的,由查借阅单位事先函商市委组织部同意。

七、查借阅单位须在《市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签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市委组织部干部档案室查借阅,查借阅人员须带上本人有效工作证件。

八、市管干部档案材料一般只能摘抄。

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和上海市委组织部《关于查阅干部档案的规定》(沪委组[92]字第8号)以及中组部《关于严格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的通知》(组通字[1996]22号精神,对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作如下规定:一、查阅干部人事档案者,必须是中共党员,并持有市委组织部统一印制且手续完备的《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方可查阅。

其它如持“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或“行政介绍信”要求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一律不予提供查阅。

二、干部人事档案是党和国家的机密,查阅者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不得转借他人。

档案内容应严格保密。

不得在案卷内涂抹、勾画及乱加批注。

卷内材料不得拆散,不得任意增删,未经同意不得复制。

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假公济私者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三、外省市欲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应事先联系,征得同意后,按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凭《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前来查阅。

如干部人事档案部分内容反映被了解人的情况,则提供有关部分。

四、公安、安全、检察部门、公证处等需查阅干部人事档案,也应持《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

因需要而摘录档案内容的,须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

对其摘录部分,由档案管理人员与原文核对无误后,写明材料出处及日期,加盖部门公章。

对摘录复制的材料除必须留作证据外,一律由查阅单位负责销毁。

五、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应在阅档室内或指定地方查阅。

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将档案借出使用,查阅单位应在审批表上说明理由,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方可借阅,限期(两周内)归还,逾期须办理续借手续。

六、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其亲属的干部人事档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的通知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的通知各部门、龙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档案管理,巩固公司档案管理达省市县级标准,有效发挥档案在工作中的作用,现就加强档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指导公司档案室(综合管理部)具体落实指导各部门、龙亢公司做好有关档案管理工作。

档案管理纳入公司管理目标责任制年终考核内容,平时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按季度考核进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完整、齐全、规范、安全、有序。

二、明确责任,规范管理为提高档案管理质量,各部门、龙亢公司负责人为本单位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一名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文件的收集、整理、上交、造册工作,保证各类档案及时归档、立卷,以便随时查阅档案、借阅档案,利用档案。

各部门、龙亢公司各项业务工作原则上都必须按照档案管理有关制度进行立卷,形成台帐,要求及时、完整的反映档案管理情况。

三、严格制度,遵章执行各部门、龙亢公司要严格执行公司档案管理制度,遵照制度完善相关的工作手续。

根据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归档要求与期限,凡是归档材料不齐全或手续不完备的,有关责任人应予迅速补充或完善,及时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材料交公司档案室,不得借故推托或拖延;严格执行借阅、移交、查询、复制档案的相关规定,严格相关的工作流程、审批手续、审批意见;严格执行借阅期限;严格填写档案借阅审批单、档案材料复制审批单、档案查询登记表、档案交接登记表等各类表式;对在借阅过程中发生的损毁、遗失档案等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所借档案不得私自转借他人,更不得擅自借给外部人员传阅和复印。

四、加强检查,确保质量为提高档案管理质量,确保档案的完好,强化档案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

各部门、龙亢公司档案室应着力抓好档案、工作台帐的日常整理和保管工作。

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保障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提高档案利用效率,制定了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原则
1.保密原则:干部人事档案资料应严格保密,保护个人隐私。

2.审批原则:档案查阅应具备合法性,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3.责任原则: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依法责任明确,责任到人,实现责任追溯。

4.效率原则:尽快为用户提供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二、查阅对象
1.干部单位指定人员:干部单位可以指定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人员,具体人员由干部单位负责申请。

2.干部个人:本人需要查阅自己的干部档案,应当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干部单位审批后方可查阅。

3.法律规定查阅: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单位需要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可以根据法律程序提出申请。

三、档案查阅的方式
1.现场查阅:干部个人和单位指定人员应当到档案管理机构现场查阅。

2.复印查阅:经审批后可以复制部分档案资料。

3.电子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电子档案系统,实现电子档案查阅。

四、档案借阅管理
1.一般情况下,禁止借阅档案。

2.必要情况下,经过干部单位的授权和档案管理机构审批,可以借阅一定时间,借阅期限内不得离开本单位使用,借阅部门应当对借阅档案进行保密。

3.借阅归还资料清单,要求最后一次查阅人签字确认,如有遗漏,需要借阅部门履行借阅手续。

以上为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借阅制度,应当认真执行,做到严格管理、规范操作。

学校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学校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学校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一、查借阅事由:根据《干部人事工作条例》的精神,凡符合下列情况的可提供查借阅干部档案或查借阅有关材料:1、因对干部考察、任免、调动、聘任、审干、组织处理、入党入团、参军、出国、职级待遇、治丧等需要查阅本人档案的。

2、政法部门等单位因侦查、审理和公证,必需通过人事档案取得旁证材料的,可查阅有关材料。

二、查借阅人员范围:1、查借阅人事档案人员必须是二名—o2、任何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档案。

3、除组织、人事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阅同级、上级或本部门以外人员人事档案,4、为便于档案利用、管理和保证档案安全以及保护个人隐私,日常接触人事档案的人员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特殊情况除外)。

三、查借阅手续:1、学院内部人员查阅人事档案时,由查阅人填写查阅档案审批表,由人事处处长同意方可查阅。

2、外单位查阅人事档案的应填写《查(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派二名—按照查借阅干部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越级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

3、档案管理工作人员验明阅档人介绍信及证件后,经人事处分管领导批准,工作人员按有关程序登记并将档案交其查阅。

四、查借阅要求:1、查阅人事档案一般须有二人同时在场,而且限在人事档案阅览室。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时,须经人事处分管领导批准,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借出。

借出档案应于一周内归还,不能按期归还者应向档案室说明原因并办理相关的续借手续。

2、阅档人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证档案的安全。

所阅档案内容不得向他人泄露。

阅档时如须摘录档案内容,必须摘录到保密本上,并由党总支在适当时候予以销毁。

3、未经人事档案部门批准,一律不得复制人事档案材料。

4、阅档人必须具有高度责任感,对待档案材料要认真负责。

阅档时对档案内容不得涂改、添注、勾划,不得随意抽出或增加档案材料。

查阅两份以上档案时,不要同时打开,以防装错或丢失。

如果发现档案中有问题,应及时向档案工作人员报告,由档案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阅档人不得擅自进行处理。

档案查借阅制度

档案查借阅制度

档案查借阅制度
一、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做好市管干部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做到:既便于工作,又确保档案安全保密。

二、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审核《市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和有关材料。

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是否确需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
2.查档事由和查档对象、查档内容是否一致;
3.查档人员身份是否符合要求;
4.复制档案材料的要求是否明确合理;
5.查档单位领导签字和盖章是否符合规定。

三、查档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应向查档人员作出说明,请查档单位重新办理查档手续。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主管领导在《市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干部档案主管部门意见栏”签署意见。

四、经主管领导批准查借阅的,档案管理员应向查借阅人员提供相关干部档案材料,并由查借阅人员对查档和摘抄、复制档案材料的情况进行登记。

五、借出档案逾期未归还的,档案管理员应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限期归还。

六、档案利用完毕后,档案管理员要认真检查,确认无误后
方可入库,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文书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借阅的操作程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文书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借阅的操作程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文书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借阅的操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9.06•【文号】法办[2003]285号•【施行日期】2003.09.06•【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文书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借阅的操作程序》的通知(法办〔2003〕285号)本院各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院领导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指示,并根据各单位的要求,我们制定了便于各单位内勤、书记员和其他人员在工作中比照操作的《行政文书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借阅的操作程序》,以规范立卷归档的质量和时间要求,加强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现将该操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组织本单位内勤、书记员和有关其他人员认真学习并参照执行。

附:行政文书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借阅的操作程序为了加强行政文书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完善立卷归档制度,不断提高档案的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服务,根据国家档案局《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制定本操作程序。

一、文书档案的归档范围。

行政文书档案,是指本单位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作为行政文书档案保存的各种纸质文件以及相对应的磁带、磁盘等载体的文件。

凡是反映本单位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书材料,均属必须归档范围。

包括:(一)中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召开的会议和制发的文件本院需要贯彻执行并在执行中形成的文件,领导人讲话、题词等;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需要本院办理并在办理中形成的文件。

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重要建议、提案、信件形成的文件。

(二)本院党组会议形成的党组文件、报送中央及中央各部委的文件、会议纪要等;院长办公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等;审判委员会形成的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等。

(三)本院召开的大型会议形成的文件和上报下发的各种正式文件。

人事档案查借阅转递制度

人事档案查借阅转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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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查(借)阅、转递制度
一、人事档案主要是为组织人事部门在进行干部考察、任免、政审、入党、职称评审、工资待遇、调动、出国等工作时使用,其他人员一般不予提供。

二、查(借)阅档案的人员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须办理审批手续,填写查(借)阅人事档案审批表,经人事处长审批后,方可提供。

欢迎光临人事处
三、档案借出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如超期须办理续借手续。

借阅者不准涂改、圈划、抽取、复印、撤换档案材料,不准泄漏档案内容,不得交由无关人员翻阅。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档案。

如因考研等原因必须查阅个人有关学习成绩等材料的,填写《查阅人事档案审批表》,经人事处长审批后,由人事档案管理人员予以提供,非档案管理人员不能进入档案室。

五、因工作需要转递档案时,经人事处长审批,由管理人员详细填写《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将档案密封后,经机要邮寄或专人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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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关于进一步规范档案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精品文档关于进一步规范档案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规范档案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集团公司转型提质发展,现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完成集团公司档案管理规范化工作任务,进一步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提升档案队伍素质,改善档案管理设施,加快电子档案建设,提升档案利用效果,为集团公司转型提质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

二、工作任务(一)加强档案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工作实际的档案管理办法,为规范档案管理工作提供可操作、可执行、可考核的制度依据。

(二)加强档案队伍建设。

建立一支懂业务、懂档案、责任意识较强的兼职档案管理员队伍,不定期开展档案管理培训,增强档案管理意识,提升档案管理水平。

(三)加强档案设施建设。

改善加固防火、防盗、防潮等安全设施,改造升级档案管理系统,提升档案管理安全水平和信息化水平。

(四)提升档案管理水平。

采取“新老划段”的做法,对2023年以前形成的档案,按照旧办法集中整理归档;对2023年以后形成的档案,按照新规定逐年规范入档。

(五)提升档案利用效果。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查借阅登记制度,积极汇编各类档案资料,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价值,不断提升档案服务效能。

三、组织领导为确保此次规范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建议成立规范档案管理领导小组,名单如下:组长:XX党委副书记成员:集团公司机关各部(室)、直属中心负责人领导组负责规范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

各成员部门职责分工详见附表。

同时,企业文化部负责提供影像资料,科技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工会办负责收集各类荣誉证书、奖牌。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办公室,主要负责起草方案、督促检查及验收等相关工作。

四、实施步骤第一阶段:安排部署(2023年7月底前)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档案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实施进度、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并通过召开动员会、部署会,对此次档案管理规范化工作进行动员、安排和部署,统一全员思想认识,凝聚规范档案管理的思想合力。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2014.06.12•【文号】中组发〔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6.12•【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组织建设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中组发〔2014〕9号干部档案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干部的重要依据,体现了干部的基本诚信,也反映了组织人事部门的管理水平。

一段时间以来,少数干部为了个人目的在档案上弄虚作假,有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把关不严,致使涂改伪造年龄、学历、身份等问题不时出现,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落实中央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档案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严明组织人事纪律,现就进一步加强干部档案从严管理通知如下。

一、严禁干部档案弄虚作假。

干部档案真实性是干部工作严肃性的基本保证,涂改伪造干部档案属于违法违纪行为。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严禁涂改干部档案,严禁在干部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和身份(以下简称“三龄二历一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

各级干部要自觉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严肃对待个人档案,如实填写有关材料,确保档案信息真实准确。

二、严格实行干部档案任前审核制度。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谁管理、谁把关,谁考察、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对拟选拔任用干部、交流任职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和新进干部队伍人员的档案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审核“三龄二历一身份”等内容。

发现档案涂改、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的,要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并停止任职、录用程序。

特别要严格执行《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组通字〔2006〕41号) ,在办理干部录用、任免等事项时,要对干部的出生日期进行认真核对、确保无误,凡已经组织认定而干部本人又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

组通字(1991)13号关于印发《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通知

组通字(1991)13号关于印发《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通知组通字[1991]13号现将《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知中央组织部。

经中央组织部和国家档案局研究决定,干部档案工作纳入全国档案工作管理体系。

今后,干部档案的具体管理和干部档案工作的领导与指导,仍以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为主,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宏观管理和协调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细则,并报上级组织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干部档案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服务,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根据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

第三条干部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

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选贤举能,知人善任,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

第四条干部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干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在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干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体制、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县以上(含县)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中统一管理;县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实行由县委组织部集中管理,或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等单位相对集中管理。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一、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1、查借阅人员必须是2名中共党员,持有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和查阅干部档案介绍信,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和其它联系工作介绍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2、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借什么材料,并对提供查阅的档案进行登记.3、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干部人事档案.4、查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密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5、查阅人员要爱护干部人事档案,严禁在档案材料上圈画、批注、涂改、折叠,不得抽换、拆散档案材料.6、未经档案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复制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不允许把档案内容抄在笔记本上.摘录的材料要细致核对,经档案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公章后,方可使用.7、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借出.因特殊需要干部死亡、办理退休允许借一次须按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审批手续办理必须是正科级单位政工人员,并填写借出登记.借出的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交无关人员翻阅,不得转借,不得复制,限期归还.最多不超过15天二、干部人事档案计算机管理制度爱护机器设备,熟悉机器性能,按程序规范操作.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建立完整的档案信息数据库,利用该系统完成档案查借阅、转递、目录及零散材料的管理和“四统一”管理.3、以干部人事档案和干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正式文件为依据采集信息并及时维护,确保信息内容的准确、完整和新鲜.4、新进干部档案和零散材料的信息录入在三个月内完成;干部档案索引每半年打印一次;日常管理信息每年汇总一次,并做好有关资料的立卷工作.5、对新维护的档案管理信息要及时备份,并登记备份的时间和主要内容.6、不得随意使用外来磁盘,确需要使用时要进行病毒检查,防止机器故障造成信息的损坏或丢失.7、未经批准不得提供、复制干部信息,无关人员不得查看干部信息,贮有保密信息的载体严禁外传.软件应由专人保管.8、利用干档信息对干部队伍进行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三、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补充制度1、按照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收集归档规定,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干部任免、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工资、入党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干部材料,充实档案内容.2、收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必须是组织上形成的,或者是组织上审定认可的材料,未经组织同意,个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收集.3、凡新参加工作的国家干部、地方新安置的部队转业干部,都应填写“干部履历表”和“干部自传”,审核后,补充进干部人事档案.4、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形成部门,在材料形成后的一个月内,将材料主动送交主管干部人事档案的部门归档.5、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及时、主动地向有关部门索要应归档材料.6、注意做好材料收集中的安全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材料内容.7、认真办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登记和交接手续.四、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1、对收集的干部档案材料必须根据中组部的有关规定进行认真鉴别,不属归档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2、归档的材料必须真实、完整、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3、不属归档范围的材料,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4、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必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墨汁书写.凡圆珠笔、铅笔、红墨水、纯蓝墨水书写的材料,必须经过复制方可归档.5、归入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均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五、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1、转递干部人事档案或材料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2、县及相当于县经上的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直接转递干部人事档案.3、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4、干部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5、转递档案必须填写“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办理登记手续.6、接受单位收到档案后,应认真核对,并在“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的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未退回,转出单位要查询,以防丢失.7、干部人事档案应随着干部的工作调动或职务的变动及时转递,避免人档分离.8、凡是转出的干部人事档案或材料均应严密包封,并加盖机密章.六、干部人事档案检查核对制度1、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对所管理的档案要定期地进行检查核对,一般每半年核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2、凡提供利用的干部人事档案,在收回时,要严格检查,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入库.3、整理好的干部人事档案入库前,要逐人、逐卷、逐份、逐页进行检查核对,发现差错,及时纠正.4、转出和接受干部人事档案时,应将材料与目录检查核对一遍,防止张冠李戴或缺少材料.5、凡收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应检查是否属于归档材料,是否完整齐全,是否符合归档要求,是否手续完备.6、输入计算机的干部人事信息须与干部人事档案核对无误后方可使用.七、干部人事档案保管保密制度1、严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保管保密工作.2、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设立专用档案库房室,配置铁质档案柜,妥善保管干部人事档案.3、干部人事档案库房室必须备有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保持库房的清洁和适宜的温、湿度.4、干部人事档案库房室和档案柜,应明确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办理好交接手续.5、非管理及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档案库房室.6、严禁用电话、电报索取或提供有关干部的全面材料和涉及干部政治历史问题或其它重要问题的材料.7、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泄露有关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8、严禁任何人携带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和娱乐场所.9、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草稿、废纸等,不得乱扔、乱抛,一律按保密纸处理或销毁.八、送交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制度1、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教育培训、审计、统战等部门,应建立送交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归档的工作制度.2、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形成部门,应在材料形成的一个月内,主动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3、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滞留应归档的材料.4、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与各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保持收集材料的渠道畅通.5、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对未能按时递交档案材料的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6、发现递交归档的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补送或补办手续.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职责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保管应管干部的人事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2、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3、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的转递;4、登记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5、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的情况;6、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7、调查研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人事档案的业务建设和宏观业务指导;8、推广、应用干部人事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9、定期向档案管室移交死亡干部的档案;10、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中国科学院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1992.10.29•【文号】[92]人字364号•【施行日期】1992.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档案管理正文中国科学院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92]人字364号)院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干部档案工作会议精神,我院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一:关于贯彻执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附二:中国科学院人事档案材料分类表中国科学院人事局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九日附一:关于贯彻执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现制定以下实施办法:一、人事档案工作的性质人事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人事、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

人事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实行分级管理,由人事、干部主管部门领导;在档案的保护、保管方面接受同级档案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日常业务工作接受上级人事、干部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

二、人事档案物管理体制、机构和人员配备根据《条例》第二章第六条关于“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的原则精神,其具体办法是:(一)我院人事档案管理体制为院、分院、所三级管理;(二)人事档案不足50份(人)的单位,其档案按干部管理的隶属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代管(二部、台、站、机关下属单位);(三)为了加强人事档案的统一管理,凡是一个单位的档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分别进行管理的,都应集中到一个部门统一管理;(四)人事档案被纳入综合档案室管理的单位,其档案应明确专人管理,业务上接受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五)院、分院和各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人事档案工作人员,每管理一千份(人)档案需配备一名专职干部。

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干部档案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干部的重要依据,体现了干部的基本诚信,也反映了组织人事部门的管理水平。

一段时间以来,少数干部为了个人目的在档案上弄虚作假,有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把关不严,致使涂改伪造年龄、学历、身份等问题不时出现,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落实中央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档案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严明组织人事纪律,现就进一步加强干部档案从严管理通知如下。

一、严禁干部档案弄虚作假。

干部档案真实性是干部工作严肃性的基本保证,涂改伪造干部档案属于违法违纪行为。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严禁涂改干部档案,严禁在干部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和身份(以下简称“三龄二历一身份冶)等方面弄虚作假。

各级干部要自觉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严肃对待个人档案,如实填写有关材料,确保档案信息真实准确。

二、严格实行干部档案任前审核制度。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谁管理、谁把关,谁考察、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冶原则,对拟选拔任用干部、交流任职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和新进干部队伍人员的档案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审核“三龄二历一身份冶等内容。

发现档案涂改、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的,要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并停止任职、录用程序。

特别要严格执行《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也2006页41号),在办理干部录用、任免等事项时,要对干部的出生日期进行认真核对、确保无误,凡已经组织认定而干部本人又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

三、严格审核干部任前公示信息。

按照《关于严格审核干部任前公示信息的通知》(组厅字也2012页36号)要求,干部选任部门要认真审核干部任前公示信息,发现有疑义的要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不得公示;经查核没有问题但有特殊情况可能引起公众质疑的,公示时应作必要说明。

关于查阅、借用人事档案的规定及流程

关于查阅、借用人事档案的规定及流程

关于查阅、借用人事档案的规定及流程为了加强干部档案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人事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上级对人事档案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校外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人事档案时,要持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查阅档案介绍信,并经我校人事处或组织部同意后方可查阅。

二、校内各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人事档案的人员为:负责组织、人事、纪检、保卫工作的党员干部。

校内各党总支因组织发展等工作需要查阅人事档案,一般应由总支组织委员等两名党员查阅。

如总支委派所属支部查阅,需由支部两名党员(其中一名为支部书记)持经人事处领导签署意见的总支介绍信方可查阅。

三、因工作需要查阅处级干部档案时,需持党委组织部的介绍信。

校纪委、组织部的干部、人事处负责人和分管劳资、干部及离退休教职工管理工作的党员科级干部,保卫处负责政保工作的党员干部可不受此限制。

四、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

如需借出使用时,借用单位要说明理由,经人事处或组织部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借用手续,限期一周内归还,借出期间不得擅自转借他人,注意妥善保管。

五、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六、查档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公开档案内容,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属于假公济私者,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阅档人员要爱护档案,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八、借用、借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

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经人事处或组织部同意后方可办理。

九、查阅档案人员必须履行登记手续,严格在阅档室内阅档,阅档时严禁吸烟。

进一步加强档案有关管理通知

进一步加强档案有关管理通知

对于进一步增强档案管理的通知各部门、龙亢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档案管理,稳固企业档案管理达省市县级标准,有效发挥档案在工作中的作用,现就增强档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以下:一、高度重视,增强指导企业档案室(综合管理部)详细落实指导各部门、龙亢企业做好有关档案管理工作。

档案管理归入企业管理目标责任制年关查核内容,平常不按期展开敦促检查,按季度查核进行检查查收,发现问题,实时敦促整顿,保证档案资料采集、整理、归档、保留完好、齐备、规范、安全、有序。

二、明确责任,规范管理为提升档案管理质量,各部门、龙亢企业负责人为本单位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一名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文件的采集、整理、上交、造册工作,保证各种档案实时归档、立卷,以便随时查阅档案、借阅档案,利用档案。

各部门、龙亢企业各项业务工作原则上都一定依据档案管理有关制度进行立卷,形成台帐,要求实时、完好的反应档案管理状况。

三、严格制度,遵章履行各部门、龙亢企业要严格履行企业档案管理制度,依照制度完美有关的工作手续。

依据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归档要求与限期,凡是归档资料不齐备或手续不齐备的,有关责任人应予快速增补或完美,实时在规按限期内将有关资料交企业档案室,不得拖故推托或迟延;严格履行借阅、移交、查问、复制档案的有关规定,严格有关的工作流程、审批手续、审批建议;严格履行借阅限期;严格填写档案借阅审批单、档案资料复制审批单、档案查问登记表、档案交接登记表等各种表式;对在借阅过程中发生的损毁、丢失档案等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办理;所借档案不得私自转借别人,更不得私自借给外面人员传阅和复印。

四、增强检查,保证质量为提升档案管理质量,保证档案的完满,增强档案的平常管理和检查工作。

各部门、龙亢企业档案室应着力抓好档案、工作台帐的平常整理和保留工作。

综合管理部每半年按期盘点档案数目,检查档案保留状况。

各部门、龙亢企业按照档案归档立卷的要求,一定将整年的工作台帐、文件资料,按年、按类进行归档整理,在每年 3 月尾从前,将上一年整理完成的目录和模卷以及应该存档交企业档案室(综合管理部)一致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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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档案查借阅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农林场党(工)委(党组)、总支、支部:
为充分发挥人事档案的信息资源库作用,使人事档案工作更好地服务干部人事工作、人才工作,本着“严格管理、安全保密、规范程序、方便利用”的原则,根据《公务员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工作通知:
一、查借阅范围
1、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直接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查借阅档案申请;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借阅外单位或本人的干部人事档案。

因工作需要确需查阅的,按照隶属关系或人事关系由所属单位代为查借阅。

二、查借阅事由
有下列用途之一的,经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职能科室批准后方可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
1、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出国(境)、退(离)休、工资待遇、治丧、制作档案副本等组织人事工作;
2、办理案件;
3、办理社会保险、公证;
4、经市委或市政府批准进行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或人物传记、举办展览或纪念活动等。

三、查借阅要求
1、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详见附件,各单位可按样式翻印),查档对象在3人及以上时另附名单,并在所附名单上加盖公章;
2、查借阅档案必须安排两人以上,且系中共党员和查借阅单位在编在岗的正式干部;
3、查阅人员须持主要负责人(或单位分管领导)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
4、除办理案件外,查借阅单位只能查借阅人事关系在本部门的干部档案;
5、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和复制。

因特殊情况确需借阅,或需复制档案材料的,须
在“查档事由”、“查档内容”栏详细说明,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所借档案5个工作日内必须归还。

四、查借阅纪律
1、任何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与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档案;
2、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干部档案内容;
3、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污损、撤换、抽取、增添档案材料,未经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职能科室批准不得复制档案材料;
4、借出使用的档案和摘抄的档案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准无关人员和干部本人翻阅。

如有违反上述相关规定和纪律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并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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