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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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办法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办法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行政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语含义】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属地管理】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区县人防工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许可使用】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必须经过区县人防工程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取得《人防工程使用证》。

第五条【用途法定】平时使用人防工程,使用范围应当符合人防工程使用规划的要求,应当发挥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作用。

第六条【申请人资质】人防工程使用申请人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明确的单位组织。

区县人防工程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公用人防工程,属于委托管理单位自用的,由委托管理单位申请办理;不属于委托管理单位自用的,经委托管理单位同意,由使用单位申请办理。

单位人防工程属于管理单位自用的,由管理单位申请办理;不属于管理单位自用的,经管理单位同意,由使用单位申请办理。

第七条【办理程序】各区县人防工程使用行政许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使用单位向区县人防工程主管部门提交使用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1、《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申请表》;2、《人防工程使用场地确认书》(单位人防工程或委托管理的公用人防工程);3、申请单位合法证明文件(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申请单位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相关合法证明文件;4、地上楼座外观、楼牌号、出入口、内部环境、工程编号的彩色照片;5、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区县人防工程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情况进行审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佚名【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1(000)007【摘要】(1998年4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公布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第三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经济建设服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总页数】4页(P41-4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2【相关文献】1.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人民防空防护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无;;;;;2.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规划用途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J], 北京市民防局;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20号) [J],4.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J],5.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鲁防发[2020]6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北京市人防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人防设施的安全和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人防工程的建设、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人防工程应当以提高人民防空意识,加强城市防空设施建设,保障防空能力为宗旨,以服务国家战略需求,维护社会安定和谐为任务。

第四条人防工程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分类管理、综合运用、科技兴防的原则,合理布局,高效利用,提升人防能力。

第五条建设和管理人防工程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公正合理、便民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注重节约资源,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

第二章人防工程建设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城市防空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实施。

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需要提前编制建设方案,并依法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七条人防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

禁止廉价劣质建设,杜绝违法建设行为。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和工期进度。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并按照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人防工程管理第十条人防工程建成后,应当划定明确的管理边界,并配备符合要求的标识标牌,确保管理区域清晰可见。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管理应当由专门机构承担,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防办制定。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管理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并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城市人防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应当做到定期巡查、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保障设施安全。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维护、保养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的设施维护保养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确保设施的完好性和功能性。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民防发[2007]121号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民防发[2007]121号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民防发〔2007〕121号)各远郊区县民防局、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市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1986年北京市制定《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以来,我市的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工作始终坚持依法行政的宗旨,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各项人防工程建设政策。

特别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工作在程序、标准方面进一步得到了统一规范,为保障我市城市防护工程体系的同步配套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远郊区县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原有人防工程审批管理制度中的一些规定和作法逐渐与全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的规范要求不相适应,有些问题已经比较突出,甚至影响到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的顺利实施。

为保证我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工作继续沿着依法、便民、高效的轨迹前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制定下发《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

该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该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各远郊区县民防局应与同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协调、密切协作,确保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工作的有序开展。

附件: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二〇〇七年九月三日附件: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为落实国家和本市的各项人防工程建设政策,抓好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及审批工作,进一步理顺市和区、县民防局在人防工程建设上的职责关系,加强民防部门与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本着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结合我市现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对本市人防工程(不含中央国家机关、中央直属机关负责审批的人防工程,下同)建设审批作如下规定:一、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实施范围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地区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不含工业厂房中的生产车间及附属设备用房)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严格履行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手续:(一)中心城区(包括城八区、回龙观地区、北苑北地区);(二)新城规划区(包括十个远郊区县、亦庄开发区);(三)乡、镇规划区(政府所在地);(四)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的新农村项目中属商品房开发性质的部分。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建立规范、高效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秩序,根据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是指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防护性能、平战结合以及人防工程设计规范、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

第四条北京市民防局负责本市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取得国家人防办颁发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承接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并依法独立承担审查责任。

第六条审查机构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抗力等级5级(含)以下,且战时功能为专业队、人员掩蔽、物资库、汽车库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

北京市民防局负责机要工程、医疗卫生工程和重大特殊工程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所选择的审查机构不得与本单位、项目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

第八条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应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合同,明确审查内容,双方责任和义务等。

第九条建设单位向审查机构报送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送审表;(二)《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核批准通知单》及附图(复印件);(三)《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核意见单》(复印件);(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五)符合设计深度要求的人防工程施工图纸及各专业计算书。

第十条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应分为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两个步骤,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审查机构收到人防工程施工图申报材料后,应先对建设项目进行程序性审查,程序性审查合格后,在信息监管系统中填写《人防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登记表》,填报事项准确的由市民防局当日通过信息监管系统分配登记号。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防工程合理开发利用,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使用及改造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应当在保证战备功能的前提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人防主管部门因战备或平时其它涉及公共安全原因的需要,可无偿征用已使用的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腾退。

第四条符合下列要求的人防工程平时可以使用:(一)已按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备案;(二)具有与平时功能相配套的给排水、供电、照明及通风措施;(三)出入口数量不少于2个,且必须具备室外主要出入口。

第五条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的设计功能,人防工程平时可用作旅馆(招待所)、宿舍等居住场所、办公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小型体育场所、汽车库、商场(店)、超市、医院、餐厅、展览厅及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禁止在人防工程内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

第六条人防工程使用人,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备有依法核准登记的有关文件,且应具备以下文件:(一)按有关规定取得的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文件;(二)按有关规定取得的卫生部门验收合格文件;(三)按有关规定制定的治安管理制度、防火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制度;(四)管理单位与使用人签订的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五)按规定制定的人防工程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六)按规定制定的人防工程防汛应急措施;(七)由人防主管部门核发的《人防工程使用证》。

第七条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应按规定设置人防工程使用标志牌。

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对标志牌的设置及内容更新负责。

第八条人防工程的出入口地面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与周围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民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北京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保障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自2014年7月1日起,新受理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本办法执行。

原北京市民防局发布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京民防发〔2009〕83号)有关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的部分废止。

北京市民防局2014年6月21日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保障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除中直机关、国家机关和驻京部队所属工程外)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民防局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同时承担市级人防指挥所、重大特殊项目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区县民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负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民防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08-24 来源: 北京日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7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中的“用于生产经营、居住、办公等人员聚集场所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修改为“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

二、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由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被许可使用人承担。

“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由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承担。

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

”三、第四条中的“产权人、管理人"修改为“被许可使用人、所有权人及受托管理人(以下统称‘安全使用责任人’)",第五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产权人、管理人”相应修改为“安全使用责任人”。

四、删去第八条,删去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调整为第十七条,删去第十五条。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应当符合本市有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规范、标准.“地下空间用于出租的,应当按照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

禁止将违法建设的地下空间出租,禁止将规划用途为非居住用途的地下空间出租居住。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巡查和考核制度。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总体规划,各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总体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区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需要,居住区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居住区配套服务和社区服务的需要。

北京人防工程明确“解禁”改造使用需注意的问题

北京人防工程明确“解禁”改造使用需注意的问题
可操 作 的指 导性 意见 , 导致 了 ‘ 位和 个 人利用 住宅 楼 宁 内 这就 些单
非常便 的价格租给民工 , 内部没有任何装修。
员工宿舍: 在人防工程的房间内加以简单分割 , 平均血_ 积只有 34 ~ 个平方米, 配置 些简单家电 , 居住群体多为 边的服务人员。
散客出租房 : ・ 般根据面积把人防T程房 间分割成苦干小空 间, 平均面积在 4 7 卜 ~ 、方米, 价格便宙 , 地理位簧优越 , 交通便利 , 居
不计八业主购房大的公摊面积 , 在这种情 况下, 开发商和物业公司 不得出售人防地下室的产权。
活 中, 大量外来流动人 员的进入 , 确实给小区带来了许多不安全因
素。 因出租住宅小区人防工程 , 而影响楼内业主正常生活的现象 , 在 北京住宅小区里也并不少见。 在大多数用]川徂的地下人防工程房 二
相应条款中规定 , 其应属于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的建筑面积, 并在 销售面积中进行 了分摊, 业主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
联的公共部位和配套设施 , 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 积承担义务。开发商手 物管服务公司不能擅自改变其有设计用途 , 口
更无 权对 普通 地下 室 进行 出租 或进行 商 业经营 活 动。但在 现实 生活
群体的利益 关系又该如何平衡 ?
目 , 前 北京市民防局印发了《 实施(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
定 ) 则》以 下简称《 细 ( 细则》 , )鼓励现 用于人 员 住 的人防工程 使用 单
位或个人转办为旅馆 、 招待所等 , 纳入旅店业管理, 这是北京市首次明 确对人防—程开旅店“ 解禁” 细则》 。《 中表明, 民防部门希望通过开放
住群 体包括 住 附近 工作 的公 司职 员 、学生和 一 外 来务 工 人员 , 租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人防工程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在北京这样的大都市,加强人防工程管理至关重要。

一、人防工程的定义与分类人防工程,全称为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根据其用途和功能,北京的人防工程主要分为人员掩蔽工程、物资储备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等。

不同类型的人防工程在设计、建设和管理上有着不同的要求和标准。

二、北京人防工程管理的基本原则1、平战结合原则北京的人防工程管理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

即在确保战时防空效能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人防工程在平时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作用,实现资源的优化利用。

2、安全第一原则始终将安全放在首位,确保人防工程的结构安全、设备设施正常运行,以及人员在使用过程中的生命财产安全。

3、依法管理原则严格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进行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北京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1、规划与审批在城市建设规划中,合理布局人防工程。

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需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2、设计与施工人防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标准规范进行。

施工过程中,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3、竣工验收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竣工验收,并向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四、北京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1、使用许可使用人防工程需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许可手续,获得许可后方可使用。

2、使用用途使用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的性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例如,不得将人员掩蔽工程用于商业经营等。

3、安全管理使用单位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定期对人防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15•【字号】京人防发〔2021〕62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防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执法局,市人防办相关处和事业单位:现将《北京市人防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此办法于2021年7月15日施行,原《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防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民防发〔2013〕13号)于同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6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人员管理第三章行政执法管理第四章执法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北京市人防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北京市人防行政执法体系,综合实施人防行政执法,加强对人防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市人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防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人防办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与其相关的行政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市人防办作为法定行政机关,主管全市的人防行政执法工作。

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市人防办书面委托,承担市人防办本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业务培训,指导区人防部门开展执法工作。

法规处是市人防办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机构,负责全市人防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法制监督,负责对全市人防执法案卷的抽查和案卷质量的审查;负责组织执法办案过程中的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活动;负责行刑衔接工作中各单位间的协调组织以及重大案件的会商;负责法律法规方面的宣传教育培训。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征》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征》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管理,依据《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对竣工验收合格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是我市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合法的有效证明。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经工程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依照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本办法取得《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向工程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人民防空工程产权人、管理单位出具的允许使用人防工程场地证明; (二)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三)申请人合法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拟用于经营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及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相关合法证明文件。

(四)依据平时使用用途,消防、卫生、治安(旅店业)等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五)与人民防空工程产权人、管理单位签订的安全使用责任书。

第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工程不同的设计用途和实际情况,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可用作居住、旅馆(招待所)、办公、商场、娱乐活动场所、健身活动场所、车库、仓库、车间、餐饮、自行车库、社区活动站等。

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经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现场核查,符合《北京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及相关要求的人民防空工程准予使用,核发《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

第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由北京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发,有效期5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

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制定严格的发证登记制度,每半年将新发《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的存根交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标准审查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标准审查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标准审查办事指南一、新报项目办理说明1.事项类别:行政许可2.申报条件:需向规划部门申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项目,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后,建设单位可向民防部门申报办理“建设项目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标准审查”。

已经取得规划部门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查意见,不需再向规划部门申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项目,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后可申报办理。

3.事项内容:民防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申报的人防工程设计方案,结合该区域人防工程规划配置需求,批准人防工程设计方案。

本事项批准文件《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批准意见书》作为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申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的法定前置条件,并作为建设单位申报人防工程技术审查、备案等事项的依据。

4.后续事项: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申报办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申报办理“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

5.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第78号主席令)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九条;《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50号)第十六条;《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1号公布;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8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15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226号修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

6.审批对象: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7.实施机关:(1)驻京部队、机要工程建设项目,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建设项目,及海淀区、远郊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上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在市民防局办理;地上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在北京市顺义区民防局办理。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防局•【公布日期】2015.07.20•【字号】京民防发〔2015〕56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民防发〔2015〕56号各相关处室,各相关直属事业单位:为规范本市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防局2015年7月20日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及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监理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民防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的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资质等级分甲级、乙级、丙级;未取得人防监理资质,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申请人防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当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人防工程审批档案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审批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的管理,规范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工作,充分发挥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在保障人民防空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三、管理职责(一)市民防局负责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各区(县)民防局负责所辖区域审批权限范围内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应按照本制度要求,做好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四、档案内容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文件、图纸、图表等原始资料;(二)人防工程建设审批过程中的会议纪要、汇报材料、审查意见等;(三)人防工程建设审批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声像、电子文件等;(四)人防工程建设审批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合同、协议、工程款支付凭证等。

五、档案管理要求(一)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应按照档案管理规范进行分类、整理、立卷、归档。

(二)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应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三)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的保管应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便于利用。

(四)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档案局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档案利用(一)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的利用应遵循合法、合理、及时、准确的原则。

(二)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的查阅、复制等利用,应经档案管理部门批准。

(三)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的利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七、监督检查(一)市民防局定期对各区(县)民防局及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二)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的保管、利用情况进行自查。

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

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

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部门: xxx时间: xxx制作人: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修改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京民防发〔2006〕16号>各区、县人防办、建委<房管局)、安全生产监督局:为安全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市民防局、市建委和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经首都地区地下空间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二00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条总则<一)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平时用于商业、旅馆业、文化娱乐业、餐饮、医疗、车库、仓库、租赁住人、办公、生产车间<丙、丁、戊类)等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

<三)地下空间的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地下空间的使用用途,坚持与其规划设计用途相一致的原则。

b5E2RGbCAP第二条使用地下空间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已按法定程序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

<二)具有与实际使用功能相配套的给排水、卫生间、用电、消防、通风等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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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15.01.12•【字号】京民防发〔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民防发〔2015〕1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归档范围及排列顺序2.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类别代号表3.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交接表4: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统计表5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借阅登记表6.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利用情况统计表7.原形成的四类档案归档范围及排列顺序8.原形成的四类档案类别代号表附图:1.案卷卷皮式样2.卷内文件目录式样3.卷内备考表式样4.案卷目录式样5.档案盒盒面式样6.档案盒盒脊式样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档案局2015年1月12日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在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全市民防系统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是指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结合修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纸、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市民防局负责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民防局负责所辖区域审批权限范围内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工作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市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全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数字化加工和提供利用工作。

各区(县)民防局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的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审批权限范围内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二章文件材料的收集与归档第六条本市民防系统各级人防建设管理业务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产生的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归档文件材料收集工作。

本市民防系统各级人防建设管理业务部门(单位)应当将归档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纳入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业务工作环节,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修建人防工程标准审查档案;(二)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档案;(三)人防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档案;(四)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档案;(五)人防工程监督登记档案;(六)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

归档范围详见附件1。

第八条归档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字迹清晰,图表整洁,格式标准统一,签字手续完备。

第九条归档的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以A4幅面(297mm×210mm)为宜。

第十条不同幅面的工程图纸应当按照《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10609.3-2009)的规定折叠成A4幅面,图标栏露在外面。

图纸字迹必须清晰,图幅必须完整。

第十一条归档文件材料必须进行分类、排列,并组成符合要求的案卷(册、盒)。

第十二条各类归档文件材料组成案卷后,统一由市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集中管理。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三章档案的整理第十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的整理工作包括分类、组卷、案卷排列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应当采用“工程项目—类别—文件”的分类方法进行整理(类别代号详见附件2)。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整理的工作程序(一)排列卷内文件材料各类别的卷内文件材料按照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归档范围及排列顺序(详见附件1)排列,依次组成案卷。

(二)标注卷内文件材料页号1.每个案卷统一采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用铅笔依次逐页标注在右下角,反面标注在左下角。

图纸折叠后,统一标注在图纸的正面右下角;2.无内容的页面不得标注页号。

(三)填写案卷卷皮(卷皮式样详见附图1)立卷人应当将案卷卷皮上的工程项目名称、建筑栋号、防护单元编号、案卷题名、编制日期、保管期限、密级、微缩号、类别代号、形成年度、发文号、卷号等逐一填写清楚。

(四)编制卷内文件目录(目录式样详见附图2)1.依据卷内文件材料的排列顺序编制卷内文件目录;2.卷内文件目录设置序号、文件题名、文号、编制单位、编制日期、页次、备注等项目;3.在卷内文件目录中按照排列先后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依次标注序号;4.在卷内文件目录中填写每件文件材料在本案卷的起始页次。

最后一份文件填写起止页号。

(五)填写卷内备考表(备考表式样详见附图3)1.在“本卷情况说明”一栏中应当主要标明卷内各类文件材料的总页数,填写立卷时文件材料的完整程度和质量情况;2.立卷人、检查人必须签名确认。

(六)数字化加工1.数字化加工按照扫描文件、后期数据处理、数据质检、数据验收的程序进行;2.扫描图像文件顺序应当与归档文件材料的排列顺序一致,必须齐全完整、一一对应;3.A3及以下幅面的档案扫描采用彩色模式,A3以上幅面的档案(工程图纸)扫描采用灰度模式;4.扫描分辨率参数应当大于200dpi,扫描后的图像文件页面应当清晰、端正,不影响图像的利用。

(七)装订1.案卷装订采用“三孔一线”法,用棉白线于左侧装订。

装订必须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

装订后不得反页、倒页、压字、掉页;2.图纸装订时,视情在装订一侧加垫厚纸板衬平;3.案卷装订的排列顺序为:案卷卷皮、卷内文件目录、卷内文件材料、卷内备考表。

(八)编制案卷目录(目录式样详见附图4)1.归档文件材料应当依据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流程编制案卷目录;2.案卷目录设置案卷号、建设单位、建设地址、工程项目名称、建筑栋号、防护单元编号、类别代号、审批文件编号、编制单位、编制日期、卷数、备注等项目。

(九)装盒1.将装订好的案卷按卷号顺序装入档案盒,并填写档案盒盒面、盒脊的项目(盒面、盒脊式样详见附图5、6);2.档案盒规格及监制。

档案盒外形尺寸为312mm×223mm(长×宽),盒脊厚度为50mm。

档案盒采用无酸纸制作,封底下部印有“北京市民防局监制”字样。

第四章档案的接收和移交第十七条本市民防系统各级人防建设管理业务部门(单位)产生的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应当在业务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之内,向市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移交。

各区(县)民防局形成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应当在工程竣工备案后1年内,向市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移交。

第十八条交接双方应当严格履行交接手续,核对交接清单,填写《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交接表》(详见附件3),双方在交接表上签名盖章。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交接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移交单位保存,一份由接收单位保存。

第五章档案的保管第二十条档案库房应当配备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霉、防尘、防光、防有害气体、防有害生物的设施设备;配置满足需要的档案装具。

第二十一条档案库房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严格执行档案安全保管制度,经常检查和记录档案保管状况,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十二条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的管理情况进行统计调查、整理分析,为领导和业务部门提供统计数据和分析资料。

第二十三条市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应当定期填报《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统计表》(详见附件4)。

统计表的内容主要包括档案形成年度、各类别档案数量等。

第六章档案的利用第二十四条民防系统内部工作人员利用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时,应当优先使用《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系统》查询电子档案。

除特殊情况外,不再提供纸质档案借阅。

第二十五条本市民防系统内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将档案实体借出时,借阅人应当填写《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借阅登记表》(详见附件5)方可借出。

借阅人在使用过程中应当保证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实体的借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使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如需继续使用应当办理续借手续。

第二十七条社会公众查阅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时,应当按照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的利用规定,办理利用审批手续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八条市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应当定期填报《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利用情况统计表》。

统计表的内容包括查询数量、查询分类等(详见附件6)。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九条市、各区(县)民防局对在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根据监察部、人社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各区(县)民防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二)涂改、伪造档案的;(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八章附录第三十一条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的电子档案管理,按照《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原形成的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初步设计档案、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易地建设档案、人防工程备忘录档案、人防工程竣工认可档案卷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排列顺序详见附件7,类别代号详见附件8。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8年1月23日由北京市民防局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人民防空工程档案编制与组卷办法(试行)》(京民防发[2008]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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