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对从事档案工作满二十年和三十年的同志颁发荣誉证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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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开放鉴定工作实施细则

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开放鉴定工作实施细则

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开放鉴定工作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加强档案开放鉴定工作,在确保档案安全和保密的前提下,规范档案开放鉴定的程序和要求,促进公众使用档案、研究历史,特制定《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开放鉴定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鉴定资格和条件1.档案开放鉴定工作由经过国家综合档案馆资质认定的鉴定机构或个人承担。

鉴定机构或个人需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

2.鉴定机构或个人在申请开展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时,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个人或机构简介、专业领域和鉴定经验等。

3.鉴定机构或个人应按照《档案法》以及《档案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遵循原则客观、全面、独立、及时的原则进行鉴定工作。

三、档案鉴定程序1.档案开放鉴定包括审查档案是否具备开放条件和确定开放方式两个步骤。

鉴定机构或个人应遵循相关规定,确保鉴定工作的质量和公正性。

2.鉴定机构或个人在进行档案开放鉴定时,应参考档案开放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制定鉴定方案。

3.鉴定方案应包括鉴定的目的、范围、方法、时间进度和结果及意见等内容。

鉴定方案应经档案管理机构或档案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4.鉴定方案实施后,鉴定机构或个人应按照方案进行工作,并记录鉴定过程中的关键信息和取得的结果。

5.鉴定工作完成后,鉴定机构或个人应编制鉴定报告,并提出鉴定结论和建议。

四、档案开放条件1.档案开放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档案的保管期限是否到期、涉及国家秘密的是否已解密、涉及个人隐私的是否得到当事人的同意等。

2.鉴定机构或个人在进行档案开放鉴定时,应根据档案的实际情况,确定开放条件,并在鉴定报告中明确。

3.鉴定机构或个人在鉴定档案开放条件时,应充分考虑档案的历史价值和直接涉及人民切身利益的因素。

五、档案开放方式1.档案开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线下查阅、复制、线上查阅、提供电子文件等形式。

2.鉴定机构或个人在进行档案开放鉴定时,应根据档案的性质和需求,确定合适的开放方式,并在鉴定报告中明确。

3.鉴定机构或个人应注重开放方式的便利性和有效性,尽量满足公众使用档案的需求。

关于北京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京劳服社发〔2004〕7号

关于北京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京劳服社发〔2004〕7号

关于北京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京劳服社发〔200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规范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接收、转移、管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档案的安全,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根据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退休人员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下,由市、区(县)两级劳动服务管理部门(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类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街道(乡镇)社保所是负责对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具体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六条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因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出国不归者,在社会保险关系自然终止后,其档案材料继续由社保所存放于专柜集中保管,不得销毁或转移它处。

第七条社保所档案管理职责:(一)妥善保管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做好退休人员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二)收集、整理退休人员档案材料;(三)办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四)登记退休人员材料变动情况;(五)负责办理档案的接收、转移工作;(六)出具与档案材料有关的证明材料;(七)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档案的内容第八条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和分类:(一)履历材料;(二)自传材料;(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五)政审材料;(六)加入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七)奖励与评选先进、劳模材料,处分、劳教与刑罚材料;(八)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审批、退职审批等材料;(九)提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关于向从事档案工作满30年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工作的通知

关于向从事档案工作满30年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工作的通知

关于向从事档案工作满30年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工作的通知各市档案局,省各有关单位档案部门:国家档案局为了对长期从事档案工作的老同志给予鼓励和肯定,向从事档案工作满30年的人员统一颁发《荣誉证书》。

根据国家档案局要求,为做好2016年度的颁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颁发条件1.范围(1)在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档案工作满30年的在职在岗人员。

(2)已故人员、因犯罪而服刑的人员不再追授或授予。

(3)现受党纪、政纪处分者暂缓授予。

2.时间计算(1)档案专业时间,指从事档案馆(室)、档案处(科)各类档案业务工作,以及从事各级档案管理工作的时间。

(2)凡经组织批准离职学习,以后又调回档案工作岗位者,时间可连续计算。

(3)属于正常调动到其他部门,而后又回到档案工作岗位者,其前后从事档案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二、受理时间各市档案局和省各有关单位于11月30日前,将《从事档案工作满30年人员登记表》寄送省档案局办公室,过期将顺延至下一个年度。

登记表可从“江苏档案信息网——资料下载”栏下载(http://***************/)。

三、具体要求1.填表(1)填写登记表一式两份(含两张近期2寸证件照),审核批准后一份由我局备案,一份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留存。

(2)填表字迹要清晰,档案工作简历部分要客观真实。

登记表可自行复印。

(3)在《从事档案工作满30年人员登记表》中的“从事档案工作简历”栏,只填从事档案工作的简历,不需要填本人全部工作简历。

2.审核(1)各设区市区域内的人员登记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填写,报设区市档案局审查,并在“主管部门意见”栏内签字盖章后,由设区市档案局汇总报省档案局办公室。

(2)省各有关单位人员,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填写,直接报省档案局办公室。

(3)省各有关单位的下属单位人员,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填写,报主管部门审查,并在“主管部门意见”栏内签字盖章后报省档案局办公室。

7.国家档案局关于向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的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

7.国家档案局关于向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的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关于向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的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国档发(198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档案:局,中央、国家机关档案部门,总参办公厅,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为了表彰对我国档案事业发展作出贡献的档案工作者,鼓励广大档案工作者热爱本职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总》有关规定,国家档案局决定,向从事档案工作满三十年以上〈含三十年,下同〉的同志,颁发“荣誉证书”。

一、颁发范围在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档案工作满三十年的人员,包括离、退休干部。

因犯罪而服刑的,不授予“荣持证书”;现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暂缓授予“荣誉证书勺已故人员不再追授。

二、档案专业时问的计算档案专业时间,指从事档卖馆、档案室〈科、处〉档卖业务主作、档案专业教育、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出版和档案外事工作,以及从事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的时间。

凡经组织批准离职学习,以后又调回档案工作岗位,以及在“文革”期间由于组织上的原因被错误决定下放、调离戎改做其它工作,现又继续做档案工作的,可以连续计算档案专业时间,属于正常调动到其他部门后又回到档案工作岗位,其前后从事档案工作的可以合并计算。

这种计算方法,只限于国家档案局颁发a荣誉证书’。

三、颁发办法“荣誉证书”由国家档案局统一印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驻地方的中央直属单位的授予工作,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办理,部队的授予工作委托总参办公厅办理。

凡符合授予“荣誉证书”的地方和部队的档案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填写“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以上人员登记表”,送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汇总,分别报送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总参办公厅审查批准授予,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中央、国家机关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中央级档案馆的授予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填写“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以上人员接记表”,其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审查批准,报国家档案局备案授予。

北京市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规定-京劳社就发[2001]263号

北京市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规定-京劳社就发[2001]263号

北京市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规定正文:---------------------------------------------------------------------------------------------------------------------------------------------------- 北京市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规定(京劳社就发(2001)263号2001年12月29日)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流动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维护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和存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职介中心)负责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委托职介中心存档的下列人员:(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委托职介中心存档的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本市及外埠城镇人员;(二)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及失业和下岗人员中申请自谋职业或实现弹性就业人员;(三)因其他原因自愿委托职介中心存档的人员。

第四条流动就业人员档案应当具有以下材料:(一)基本材料1.各种履历表;2.入党、入团材料;3.学历和专业技术、岗位技能材料;4.招工、录用、聘用、任免、调动、转正定级等材料;5.工龄认定或社会保险转移证明(其中养老保险材料包括原《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缴费台账);6.奖惩材料。

(二)相关材料1.行政工资关系介绍信;2.婚育状况及独生子女证明;3.工会关系证明。

第五条下列流动就业人员档案还应当具有以下材料:(一)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中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的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自谋职业人员及弹性就业人员档案,应当有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证明、《失业人员情况表》、《就业登记申请书》、《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卡》;(二)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委托存档的大龄下岗职工档案,应当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大龄下岗职工认定表》;(三)自谋职业的复退军人档案应当有《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移交、接收复退军人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失发〔2000〕92号)所规定的服役期间的材料;(四)大、中专毕业生档案应当有《大中专毕业生派遣通知书》;(五)占地农转工人员档案应当有《占地农转工招工审批表》;(六)外省市调京人员档案应当有《职工调京审批表》;(七)具有知青身份的人员的档案应当有插队工龄审批表;(八)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人员档案应当有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材料。

关于印发《北京市档案局对从事档案工作二十年以上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档案局对从事档案工作二十年以上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档案局对从事档案工作二十年以上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办法》的通知各区、县档案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集团)、人民团体、高等院校档案部门:为鼓励长期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对我市档案事业发展作出的贡献,弘扬档案工作者开拓进取、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精神,激发广大档案工作者更加积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我局对《北京市档案局关于从事档案工作满三十年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办法》(京档通[2002]第32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新修订的《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对从事档案工作二十年以上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档案局2009年3月31日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对从事档案工作二十年以上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办法第一条为表彰长期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对我市档案事业发展作出的贡献,鼓励广大档案工作者爱岗敬业、努力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专职档案工作者(含已离退休),凡从事档案工作专业工龄二十年以上者,均属颁发荣誉证书的范围。

在中央单位、本市以及其他省市已接受过此种证书的人员,不在颁发证书范围。

第三条档案专业工龄是指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和其他档案机构、岗位从事工作的时间。

第四条荣誉证书分为从事档案工作二十年以上(含二十年)和三十年以上(含三十年)两种类型。

第五条在职档案工作者,经组织批准选送到各类学校进修学习,毕业(结业)后继续从事档案工作的,其离职学习的时间,计算在档案专业工龄内。

第六条档案工作者因单位或本人原因调动到其他岗位后又重新回到档案工作岗位的,其前后从事档案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时间计算截至当年12月31日。

第七条档案工作者离现岗挂职锻炼的时间,计算在档案专业工龄内。

第八条档案工作者在被审查期间、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撤销期间,暂不发给荣誉证书。

第九条荣誉证书每年办理一次。

北京市顺义区档案馆召开建馆50周年庆祝会

北京市顺义区档案馆召开建馆50周年庆祝会

龙源期刊网
北京市顺义区档案馆召开建馆50周年庆祝会
作者:沈西宁
来源:《北京档案》2010年第07期
本刊讯7月2日,北京市顺义区档案局(馆)召开了建馆50周年庆祝大会,北京市档案局(馆)
局(馆)长陈乐人、顺义区副区长燕瑛等领导出席会议并讲话,顺义区有关方面负责人及档案工作者代表130余人出席了会议。

在此期间,中共顺义区委书记张延昆就全区档案工作作出如下批示:档案工作记载历史,服务全区中心、服务大局,应始终予以高度重视。

这几年,奥运会、花博会大事多、喜事多,要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同时分专题做好总结,经常组织展出,教育、激励广大干部群众,注重用新技术管理档案、展示档案。

会上,陈乐人对顺义区档案馆建馆50周年表示祝贺,对区委、区政府多年来给予档案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给予高度评价。

她在讲话中就科学编制好“十二五”规划,继续加强档案馆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三个体系”等方面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燕瑛在讲话中对区档案局(馆)工作提出四点意见:一是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区域经济
社会发展做好各项服务;二是要开拓创新、整合资源,全面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水平;三是要加大投入、打牢基础,大力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四要强化学习、提高素质,确实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更好服务于全区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

会议对从事档案工作满20年的档案工作者进行表彰并颁发了荣誉证书,区档案馆、卫生局、北小营镇等部门的代表在会上作了交流发言。

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共件

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共件

档办发〔2012〕4号
36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的通知
档发〔2012〕7号
37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档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指南》的通知
档办发〔2013〕5号
38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档案馆系统测试办法》的通知 档办发〔2014〕6号
39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档发〔2016〕13号
47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档案监督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 档发〔2016〕15号
48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 《国家重点档案文件级目录数据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档发〔2017〕2号
49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企业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指南》的通知
档办发〔2017〕2号
50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基本功能规定》的通知
国档发〔1992〕11号
10 关于向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人员颁发“荣誉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档办字〔1995〕5号
11
国家档案局关于对国有企业破产档案流向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档函字〔1998〕82号
12
国家档案局关于修改《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 档案处置暂行办法》行政处罚罚款额度的通知
档发〔1999〕2号
54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档发〔2017〕9号
55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 《区域性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档发〔2017〕10号
56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档案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档办发〔2018〕1号

《北京市档案科学技术优秀成果评审奖励办法》解读

《北京市档案科学技术优秀成果评审奖励办法》解读
《 北京市档案科学技术优秀成果 评审奖励办法》 解读
■ 北 京 市 档 案 局 科 教 处
2 1 年, 0 1 市档 案局 结 合档 案科 研 优 秀成 果奖 励 工 作 成 果 奖励 工 作 的基 础 上 , 原 有 的管理 办 法 进行 了修订 , 对

是增加了一些需要增加 的条款。如增加了《 办法》 的适
科研工作也不例外。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 报程序和要求、 评审与审批程序、 附则等。
在 总则 中, 主要说 明了制定《 办法》 目的、 用的 的 适
术研 究 的 职 责 。 修订 过 程 中 , 主 要学 习 了国 家科 技部 范围及科研项 目的负责部 门。办法》 在 还 《 制定的 目的主要是, 及 国 家档 案局 制 发 的科 技 进步 奖 及优 秀 科研 成 果 相 关评 为推 动我 市 档案 科 学技 术 工作 发展 , 进 科技 成 果 在我 促 奖 条例 ,以及 一 些外 省 市档 案 部 门和 其 他行 业 的科 研 优 市 档 案 工作 中的推 广应 用 ,鼓 励在 推动 档 案科 技 发 展 中
(目 辑胡颖 栏 编 : )1 1
市档案科技优秀成果评奖工作进行管理 , 每年按照《 北京 的成 果 由评 审委 员 会进 行评 审 ,提 出拟 授 奖成 果 与 奖励 市档案科研项 目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组建我市档 等级 , 报市 档 案局 审 批。评 审 标准 为 : 果 属 国 内外 同 类 成 案科研项 目评审委员会 , 申报的优秀成果进行评议。 对 市 项 目的首创 或达 到 领 先水 平 ,对档 案科 技 进步 起 到特 别
秀成果评奖相 关文件 , 为此次修改奠定 了基础 。 二、 修订 的主 要 内容

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开展对从事档案工作二十年以上人员颁发荣誉证书活...

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开展对从事档案工作二十年以上人员颁发荣誉证书活...

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开展对从事档案工作二十年以上
人员颁发荣誉证书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档案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集团)、人民团体、高等院校档案部门:
为表彰长期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对我市档案事业发展作出的贡献,鼓励广大档案工作者爱岗敬业、努力工作,我局印发了《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对从事档案工作二十年以上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办法》(京档发[2009]3号,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自2009年开始,我局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从事档案工作二十年以上人员颁发荣誉证书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颁发证书范围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专职档案工作者(含已离退休),凡从事档案工作专业工龄二十年以上者,均属颁发荣誉证书的范围。

在中央单位、本市以及其他省市已接受过此类证书的人员,不在颁发证书范围。

二、颁发程序
市档案局颁发荣誉证书的程序按照《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进行。

三、申报时间
各单位需在2009年5月15日前将从事档案工作二十年以上人员登记表》及《从事档案工作二十年以上人员备案表》报送市档案局科教处。

联系人及电话:黄刚 85194533 李海英 85194581
北京市档案局
2009年3月31日。

北京市昌平区档案馆晋升国家一级综合档案馆

北京市昌平区档案馆晋升国家一级综合档案馆

北京市昌平区档案馆晋升国家一级综合档案馆作者:来源:《北京档案》2011年第12期本刊讯 2011年11月26日,北京市昌平区档案馆以优异成绩顺利通过国家档案局测评组的测评,晋升国家一级综合档案馆。

国家档案局副局长李明华为昌平区档案馆授予国家一级综合档案馆标牌并颁发了荣誉证书。

北京市档案局(馆)局(馆)长陈乐人、昌平区委书记侯君舒到会祝贺。

昌平区委常委孙启、副区长刘淑华,北京市档案局(馆)副局(馆)长马素萍和区属立档单位的负责同志参加了授牌仪式。

测评组由国家档案局馆(室)司和天津市档案局的人员组成。

测评组通过听取汇报、实地察看、现场咨询、审核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方式,对昌平区档案馆工作进行了综合测评。

测评组认为:昌平区委、区政府对档案工作高度重视,档案事业列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档案馆工作内容被列为区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档案事业经费随着档案数量的增长逐年增加;区档案馆积极开展档案收集工作,重新调整了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按计划完成应进馆档案的接收及区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工作;设立了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场所;制定了收集、保管、编目、利用等一系列档案管理制度,各项基础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实行了节假日预约查档制度,档案利用成果明显,编写多种档案编研资料为领导决策或为中心工作服务,得到区领导肯定和各部门关注;档案信息化建设列入了区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开发了档案管理系统,搭建了农村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立了馆藏资源数据库,设立了网站,实现了全部开放档案目录和部分全文、政府已公开信息的网上查询;通过举办固定陈列展、专题展,组织观摩、培训,以及开展大学生共建、实践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活动,受到了社会和广大群众的好评。

隆重的授牌仪式在昌平财会之家举行,在热烈的掌声中,李明华副局长代表国家档案局为昌平区档案馆颁发了国家一级综合档案馆标牌和荣誉证书并讲话。

李明华在讲话中,首先向昌平区档案馆表示热烈祝贺,同时对关心支持档案事业发展的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表示感谢。

03档案法规知识

03档案法规知识

第三部分档案法规知识一, 填空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2.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3.严禁将档案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4.利用, 公布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爱护)的法律规定。

5.机关, 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7.机关, 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8.属于国家全部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9.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10.机关, 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需依据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11.电子公文参照国家有关(纸质)文件的归档范围进行归档并划定保管期限。

12.《会计档案管理方法》规定,我国境内全部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

13.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配备探讨人员,加强对档案的探讨整理,有安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在不同范围内发行。

14.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 二, 三级)管理,分级的详细标准和管理方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15.供应利用档案应以电子档案或复制件代替原件,档案复制件载有档案部门负责人签名或档案部门(印章标记)的,具有及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16.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

17.档案管理系统应设定利用(权限),严格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日志检查,并做好(检查)登记。

18.对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赐予警告,可以并惩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度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度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度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12.29•【字号】京人专技发[2013]305号•【施行日期】201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度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京人专技发〔2013〕305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保障我市职称评审工作顺利进行,现将 2014年度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要求(一)2014年度北京市各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备案等工作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承担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及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各评审服务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报送市人力社保局专技处验收。

二、专业实务考试要求(一)因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安排在每年第三季度实施,请相关专业参评人员在申报年度之前提早参加考试。

(二)申报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提交申报材料时,请提供2011年-2013年专业实务考试合格证书、2013年年底前取得的职称外语合格证书或2013年的外语成绩。

三、申报材料要求(一)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按原要求填写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其电子版可从市人力社保局网站下载(网址:/ download);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的人员,须在市人力社保局网站进行网上申报并经初审通过后,用申报系统生成并打印申报表(网址:/bjpta )。

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80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现将《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2.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证》样式3.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填写说明二О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此件依申请公开)附件1: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基本情况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等信息的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

第三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印制、监督和管理。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并建立专门台账,利用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和维护《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第二章 发放第四条《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包括:(一)在本市进行就业登记的人员;(二)在本市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其他劳动者。

第五条 街道(乡镇)社会和保障事务所向未持有本市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六条 劳动者在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按规定如实向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提供本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所记载的发放信息、个人信息、就业失业状况等内容,由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利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填写。

践行“三个走向”书写新时代北京公安档案事业新篇章

践行“三个走向”书写新时代北京公安档案事业新篇章

践行“三个走向”书写新时代北京公安档案事业新篇章作者:北京市公安局办公室档案处来源:《北京档案》2024年第05期伴随着北京市公安局70余年的建局史,北京公安档案工作走过了一条从无到有、真抓实干、开拓创新的道路,在见证、记录、服务、传承北京公安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回顾北京公安档案工作发展历程,北京市公安局坚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公安工作、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抓贯彻实施新《档案法》和《“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的重要机遇,始终牢记“档案工作存史资政育人”的重要使命,始终把做好档案工作作为利国利民、惠及千秋万代的崇高事业,不断推动档案工作走向依法管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努力实现新时代北京公安档案事业提档升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档案法,推动档案事业创新发展。

”“依法管理档案工作,由重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转变”。

多年来,北京市公安局坚持党管档案,充分发挥党委在档案工作中领导核心的作用,为不断提高档案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提供坚实保障。

持续推进制度体系建设,健全组织管理网络,强化系统监督检查,依法治档能力明显增强,全局档案法治意识不断提升。

坚持将党管档案落到实处。

市局主要领导主持召开党委扩大会,专题听取档案工作汇报,研究改进加强工作意见,主管局领导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研究审阅档案工作意见、史志编研成果、展线设计方案,将档案工作纳入全面从严管党治警责任考核,坚决把牢首都公安档案事业发展的正确方向。

立足保障到位、做专做精,建成总面积1.8万平方米,全国公安系统面积最大、功能最全的档案新馆,设立档案修复、仿真复制、实物翻拍和声像编辑等专业工作室。

不断加强档案用房、经费等各方面保障,为推动档案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建立规范的档案制度体系。

贯彻落实新修订《档案法》,着眼新发展阶段,对标国家、全市档案事业发展蓝图,认真謀划制定北京公安档案工作的“方法论”“航线标”,先后印发了《“十四五”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公安机关档案工作基本规范实施细则》《“八五”法治宣传教育方案》。

科普成果奖励制度

科普成果奖励制度

科普成果奖励制度科普成果奖励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公民。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省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自主创新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

加速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原则。

第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受理、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奖励设置及奖励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是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府奖励。

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为市科技奖)分为三类:(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二)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

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中取得了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科研成果或专利技术,第五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是指在市行政区域内。

对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和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的科技工作者个人进行的奖励。

(一)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次评选1-2名。

(二)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由市人民政府签署。

(三)对获得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将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是指对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科技研究成果和成果推广应用进行的奖励。

(一)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组织由市人民政府发给奖状。

对获奖项目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发给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和奖金:1一等奖奖金每项10000元;项数78项2二等奖奖金每项6000元;项数1720项3三等奖奖金每项3000元;项数3033项第七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是对在本市注册且属中小型规模的坚持推动本企业的科学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

(一)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每次评选6-8家;(二)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由市人民政府给获奖企业颁发奖牌及奖金。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修正)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修正)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8.03•【字号】•【施行日期】2001.08.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档案工作由本市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以及公民,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视档案宣传教育,根据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完善各类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保障档案事业经费并将其列入财政预算,逐年增加对档案事业的投入。

计划、财政、机构编制、人事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档案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根据需要设置档案机构或者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各单位应当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重视档案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本市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档案事业,依法对本市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组织档案行政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区、县的档案事业,依法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发[1997]60号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发[1997]60号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发[1997]60号)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委、办,各区、县委组织部,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现将《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单位、各部门应对本单位本部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凡不符合本“暂行办法”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将对《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管理的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根据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审批,并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市、区、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服务机构)。

其他任何单位未经授权均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档案或本人档案。

浙江省水闸技术管理规定

浙江省水闸技术管理规定

浙江省水闸技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浙江省水利厅2014年8月根据国家现行水闸技术管理要求,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对原《浙江省大中型水闸工程技术管理规定》(1990年)进行修订,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浙江省水闸工程技术管理。

本规定共6章8节77条和3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控制运用检查观测维修养护资料整编与档案管理安全管理1 总则 (1)2 控制运用 (3)2.1 一般规定 (3)2.2 各类水闸控制运用要求 (4)2.3 闸门操作运用 (6)3 检查观测 (9)3.1 一般规定 (9)3.2 检查 (9)3.3 观测 (15)4 维修养护 (19)5 资料整编与档案管理 (22)5.1 资料整编 (22)5.2 档案管理 (23)6 安全管理 (25)附录A 经常检查记录表 (27)附录B-1 定期检查记录(一) 土建工程 (28)附录B-2 定期检查记录(二) 闸门 (29)附录B-3 定期检查记录(三) 启闭机 (30)附录B-4 定期检查记录(四) 电气设备及自动监控系统 (31)附录B-5 定期检查记录(五) 工程安全设施 (32)附录B-6 定期检查记录(六) 其他 (33)附录C 工程大事记 (34)1 总则1.0.1为对水闸进行科学管理、合理运用,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浙江情况,制订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大、中型水闸;小型水闸和水利部门管理船闸可参照执行。

1.0.3水闸管理单位全面负责水闸日常运行管理及维修养护工作,依照本规定,加强水闸技术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1.0.4 水闸管理单位依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提出水闸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置界桩和公告牌。

1.0.5 管理单位应按《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及时进行注册登记、变更、复验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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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对从事档案工作满二十年和三十年的同志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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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档案》
【年(卷),期】2009(000)008
【摘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国家档案局的监督指导下,北京市的档案事业全面发展;档案依法行政不断加强,档案资源日益丰富,档案管理水平显著提高,档案服务能力稳步增强干部队伍建设扎实推进。

【总页数】2页(P5-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7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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