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22•【字号】浙教办函〔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19〕18号各有关学校:为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度检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年度检查对象为由省教育厅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
二、时间安排每年1-3月;各有关民办学校要在每年2月底前提交相关资料。
三、资料准备(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检申请表(原件);(三)学校章程(章程如有修改,需提交董事会决议、新老章程并附修订对照表);(四)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五)校长聘任证明;(六)年度工作总结;(七)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四、组织实施省教育厅建立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检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计财处、法规处、人事处、高教处、基教处等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年检日常工作由省教育厅计财处负责。
联系人:黄飞。
联系电话:*************,邮箱:*****************。
五、工作要求(一)各民办学校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认真开展自查,全面、准确、真实地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如实提供有关材料,自觉、主动接受检查。
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整改。
逾期提交年检材料或当年未参加年检,当年一律评定为不合格。
(二)对年检通过的民办学校在办学许可证上加盖年检合格章,并向社会公布。
(三)对年检未通过的民办学校,将按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未通过的加盖年检不合格章,并视情况按规定给予削减次年招生计划或停止次年招生资格直至吊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公布昆明市2012-2013学年度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培训机构办学水平检审结果的通知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公布昆明市2012-2013学年度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培训机构办学水平检审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3.09.29•【字号】•【施行日期】2013.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公布昆明市2012-2013学年度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培训机构办学水平检审结果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教育局(管委会社会事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和《昆明市民办学校促进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市教育局下发了《关于对昆明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培训机构2012-2013学年度办学水平进行年检的通知》(昆教民[2013]7号)的文件。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民办学校(园)自查、县(市)区教育局逐校复查、市教育局重点抽查的办法和程序,对2012-2013学年度昆明市民办学校(幼儿园)从办学条件、办学水平、办学质量等方面进行了学年度检审,现将年检结果公布如下:2012-2013学年度昆明市共有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1521所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培训机构参加年检,其中,民办幼儿园787所;民办中小学142所;民办职业学校31所;民办培训机构561所。
年检优秀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培训机构225所;年检合格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培训机构1120所;年检基本合格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培训机构67所;年检不合格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培训机构13所;新增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培训学校57 所;限期整改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培训学校25所;暂停办学、停止办学和暂停招生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培训机构13所;缓检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培训学校1所。
另外,全市共撤销79所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培训机构,撤销的民办学校(园)不参加年检。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省管民办学校(培训机构)2013年度年检结果的通报-甘教民管函[2014]6号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省管民办学校(培训机构)2013年度年检结果的通报正文:----------------------------------------------------------------------------------------------------------------------------------------------------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省管民办学校(培训机构)2013年度年检结果的通报(甘教民管函〔2014〕6号)各省管民办学校(培训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教育厅成立“省管民办学校年检工作领导小组”,于2014年2月17日至3月25日对省管民办学校进行了年度检查和认证评估。
专家组采取“查阅档案资料、实地查看、教师座谈、观摩教育教学活动”等形式,从办学方向与依法办学、学校管理与组织活动、招生宣传及收费情况、资产与财务管理、师资建设和教学管理、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等六方面,按照细则标准对民办学校进行量化考核。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年检结果本次年检共有36所省管民办学校,其中高职1所,中专5所,非学历教育机构30所。
经民办学校自查和专家组审核材料、现场检查、综合评议,认证考核2013年的办学及管理情况,年检结果为:年检合格单位23所:兰州外语职业学院、甘肃东方工业中等专业学校、甘肃新科工业学校、甘肃恒利中等专业学校、兰州信息工程中等专业学校、甘肃金城理工中等专业学校、兰州新博雅外国语专修学院、甘肃金钟培训学院、天水计算机专修学院、甘肃会计专修学院、兰州国际经济专修学院、甘肃星火职业专修学院、兰州现代管理专修学院、甘肃华约传媒专修学院、甘肃经济技术进修学院、兰州安德外语专修学院、甘肃黄河文理进修学院、甘肃泽远教育专修学院、甘肃敦煌酒店管理专修学院、甘肃省书画研修学院、甘肃工商培训学院、甘肃尚书堂专修学院、天水新科技专修学院。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4.04•【字号】甘人社通〔2021〕123号•【施行日期】2021.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21〕123号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省属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切实规范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不断提高职业技能培训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将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2020年度年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年检对象2019年12月31日前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其中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省人社厅进行年检,其他由各市州、县区人社局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年检。
二、年检材料(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2020年工作总结(主要是培训情况、师资状况、办学条件、安全管理、财务管理、收费情况、招生宣传和上一年度年检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情况及下年度培训计划)。
(二)2020年度党建工作总结(主要是党组织建设和作用发挥情况,重点检查党组织建设有关内容是否纳入学校章程,党组织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等环节是否有效发挥作用)。
(三)填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报告书》(见附件1)。
(四)2020年发布的招生简章(广告)清样。
(五)《办学许可证》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结果运用(一)年检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2个等次。
全省各级人社部门要将年检结果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在办学期间,办学地址与注册地址不符、发布虚假广告、被投诉案件中学校负有主体责任、违规开展招生培训、出租转让办学资质、到期未及时办理延续办学等其他情形的,年检评定为不合格。
银川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3.04.14•【字号】•【施行日期】2023.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各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为规范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引导举办者依法依规办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通知》(宁教发办〔2020〕29号)文件精神,对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进行年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2023年4月23日—4月27日二、检查范围经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批复设立,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
三、检查内容重点对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依法办学、组织管理、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财务管理、办学行为、安全工作等内容进行检查。
四、检查组织实施(一)检查组成员组长:袁辉市教育党工委委员、市教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成员:自治区教育厅发展规划处、职业与成人教育处相关负责人、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教育局及培训机构所在地教育局有关工作人员。
联络员:秦立国6888723(二)检查方式1.学校自查。
2023年4月22日前,各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应当对照检查细则,完成2022年度办学情况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2.实地检查。
市教育局于2023年4月23日至4月27日,组织检查组进行实地检查工作(具体行程安排另行通知)。
听取汇报,由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负责人汇报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时间控制在15分钟以内)。
查阅资料,各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需按照《2022年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年检量化细则(试行)》要求,准备相关资料,供检查组查阅。
3.评定等次。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检查情况评定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等次。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幼儿园年检工作的通知-鄂教基[2012]24号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幼儿园年检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幼儿园年检工作的通知(鄂教基[2012]24号)各市(州)、县(市、区)、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办园行为,促进我省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现就做好幼儿园(含公、民办幼儿园,学前班,下同)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对象和内容检查对象: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资格的各级各类幼儿园。
年检内容、标准和办法:由各市、县根据国家、省有关标准、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检查的具体内容,应包含“依法办园(即执行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情况和依法取得办园资质等)”、“办园条件(即园舍条件、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教玩具配备等)”、“保育教育(即保教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促进幼儿健康成长等)”、“组织管理(即幼儿园管理机构设置、章程制定与实施等)”、“财务管理(即收支财务管理和资产使用管理等)”、“办园行为(即招生、办班、学习材料征订、安全管理及教职工聘任等)”等方面的情况。
民办幼儿园的年检,结合《湖北省民办学校年检办法(试行)》(鄂教规[2011]8号)一并开展。
二、责任主体和程序责任主体: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幼儿园年检工作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指导和督办。
年检的具体程序:第一步,幼儿园自查(每年2月底完成)。
年检材料按要求准备,报本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步,县级检查(每年4月底完成)。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整改结果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整改结果的
通知
正文: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整改结果的通知
根据《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5年度市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和办学能力评估结果的通告》,我局对不合格需整改的市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现将验收结果通告如下:
一、郑州高端职业学校整改后验收合格,准予继续办学。
二、郑州市新阳光烹饪职业培训学校、郑州市名仕职业培训学校等2所职业培训学校整改后经验收仍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0条之规定,决定不再延续其办学许可,终止办学资格,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自行失效。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7条、58条、59条、60条之规定,上述终止办学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要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做好债权债务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终止办学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定事项,将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和学校印章送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2016年9月13日
——结束——。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和办学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和办学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3.30•【字号】•【施行日期】2016.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和办学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为进一步促进全市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高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水平,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现将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及办学能力评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评估对象2015年12月31日前由我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办学未满3年的接受年度检查,办学满3年的参加办学能力评估。
二、年检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机构资质、管理人员资质、师资队伍、场地设施设备、教学管理、办学规模与培训质量情况等。
三、年检评估步骤全市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评估工作采取先自查,再根据隶属关系由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社局对所辖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检查评估的方式进行,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自查阶段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对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能力评估表》(附件6),逐项逐条按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评,并于4月15日前将自查自评结果和总结以及需提交的材料按隶属关系报送至主管部门。
(二)评估阶段各县(市、区)人社局要在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组织人员对所辖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并评分,评定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
出现否决项(附件1)或评估得分低于60分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评估得分在60分及以上75分以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结果为合格;评估得分在75分及以上90分以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结果为良好;评估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结果为优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开展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2021年度检查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开展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2021年度检查工作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23•【字号】渝人社办〔2022〕67号•【施行日期】2022.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2021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22〕6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规范化办学水平,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2021年度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象范围2021年12月31日前,经我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二、检查内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2021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诚信办学以及培训项目开设、培训场地、办学设施、师资队伍、培训质量、招生宣传、就业创业、教材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党建工作等情况。
三、检查步骤(一)2022年3月下旬至4月10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自查,准备迎检资料,如实、准确、全面填写《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检查报告书》(见附件1),连同办学许可证副本,4月10日前提交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
并于4月10日至4月20日,登陆“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更新单位基本信息,通过“年度检查栏”上传相关资料(2021年及以后升为市级的培训学校,通过“年度检查[区县级]”栏目上传)。
(二)2022年4月11日至4月30日,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按照《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年检标准,采取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内所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含市级)进行检查,并通过“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年检结论,生成并下载《区县民办职业培训学校2021年度检查汇总表》(见附件2)。
民办学校迎接年检工作方案
民办学校迎接年检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民办学校是我国教育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了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营和教育质量,每年都需要进行年度检查和评估。
年检工作是学校管理者优化学校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也是提高学校教育质量的有效手段。
本方案旨在指导民办学校高效地迎接和完成年检工作,确保学校获得合格的年检结果。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 顺利完成年度检查和评估工作;- 获得合格的年检结果;- 提升学校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
2. 原则- 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全员参与,共同合作;- 结果导向,注重实效;- 系统原则,有计划、有步骤。
三、工作内容和流程1. 准备工作1. 成立年检工作专班,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任务;2. 收集并熟悉年检所需的材料和文件,明确准备时间节点;3. 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确保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的要求;4. 组织全员培训,提高教师和管理人员对年检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2. 材料准备1. 教育教学材料:备齐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及辅助教材等;2. 学生管理材料:备齐学生档案、成绩单、评语册等;3. 教师管理材料:备齐教师档案、教师评价表、教师培训记录等;4. 财务管理材料:备齐学校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5. 学校设施材料:备齐学校校舍、设备等的验收合格证明。
3. 内容审核1. 学校领导、年检工作专班成员分别审核各自管理范围内的相关内容;2. 审核标准: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3.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整改情况。
4. 建立档案1. 将年检相关材料整理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2. 档案要与实际情况相符,便于今后的查询和使用。
5. 现场检查和记录1. 学校领导、年检工作专班成员全程陪同,配合年检外审工作;2. 记录年检外审过程中的问题和意见,并及时提供解答和整改方案。
6. 年检结果汇总和总结1. 根据年检外审工作的反馈意见,整理年检结果;2. 总结年检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秩序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进⼀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秩序的通知⽂号:教电[2002]350号颁布⽇期:2002-10-17执⾏⽇期:2002-10-17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近年来,我国民办教育在国家“积极⿎励、⼤⼒⽀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针的指导下,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持下,得到了较快发展。
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的组成部分。
民办教育的发展对于深化教育体制改⾰,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对于满⾜⼈民群众⽇益增长的教育需求,起到了积极作⽤。
但近期也出现了⼀些⽐较突出的问题,⼀些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教育机构)缺乏必要的办学条件,办学⾏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难以保证;少数民办教育机构在招⽣、⼴告宣传、证书发放等⽅⾯存在着虚假许诺甚⾄欺诈⾏为。
这些问题影响了民办教育的声誉,引起了社会各⽅⾯的关注,且已诱发了⼀些事端。
为确保民办教育健康、稳定、持续地发展,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进⼀步做好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要严格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各地在审批民办教育机构时,要严格执⾏设置标准,尤其要严格审查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资格、经费来源和办学条件。
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必须使⽤审批机关批准的名称。
各级教育⾏政部门要认真执⾏社会⼒量办学许可证制度,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颁发办学许可证。
对未经审批⽆证办学的,教育⾏政部门要依法责令停办。
??⼆、进⼀步改进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管理各级教育⾏政部门要⾼度重视民办教育机构的招⽣⼯作,认真审定民办教育机构的招⽣资格,严格审核招⽣⼴告(简章)。
要利⽤⽹络或其他媒体及印制宣传⼿册等多种⼿段,开展民办教育招⽣咨询服务活动。
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招⽣资格的民办教育机构名单及其他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的变动情况。
民办教育机构要依法治校,诚信办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主招⽣,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维护⾃⾝良好的社会形象。
民办教育机构的招⽣⼴告(简章)向社会公布前,须经审批机关审核批准;经核准的招⽣⼴告(简章)的内容不得擅⾃更改;招⽣⼴告(简章)要明确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办学类别、办学地点、考试类型、证书名称及收费标准等事宜,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有效,不得含糊其辞、弄虚作假,不得作不负责的许诺。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教成〔2018〕6号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教成〔2018〕6号各市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审批登记,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现就进一步规范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培训机构的设置参照山西省《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执行,其中场所面积方面,各市教育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保证在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并依法取得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师资条件方面,应有符合山西省《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与培训机构的规模、培训学生人数相适应,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类培训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培训机构聘用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管理条件方面,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2008-2009年度民办学校年检情况的通报-内教策字[2009]22号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2008-2009年度民办学校年检情况的通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2008-2009年度民办学校年检情况的通报(内教策字[2009]22号)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各民办学校:为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自治区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自治区教育厅于2008年下发了《关于做好民办学校年检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及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通知》精神,按照各自的审批管理权限对本部门批准设置的民办学校进行了年检。
一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自治区及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工作方针,一手抓鼓励支持,一手抓规范办学,加大对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力度,使全区民办教育得到稳步发展。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现将本次年检情况通报如下:一、领导重视,组织严密。
自治区及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对这次年检工作十分重视,做了周密的安排和专项部署。
自治区教育厅在年检工作中专门研制了年检指标体系,组成专家组一行14人,分2组对本厅审批的94所各类民办学校进行了年检,各盟市按照通知要求也对本辖区批准设置的各类民办学校进行了年检工作。
这次年检采取的主要方法是: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与师生座谈等形式,比较全面地了解了各校的情况,并进行了分类排列(见附件)。
全区年检工作共评出示范民办学校41所,其中,经我厅审批设置的民办示范学校17所;各盟市批准设置并经年检推荐的民办示范学校24所。
自治区教育厅在年检工作中,除年检评出的17所示范院校外,评为合格的民办学校有47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2021年度检查结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2021年度检查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02•【字号】渝人社办〔2022〕156号•【施行日期】2022.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2021年度检查结果的通知渝人社办〔2022〕156号各市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开展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2021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22〕67号),经机构申报、区县审核、专家组评审,现将138所市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2021年度检查结果公布如下:一、年检合格学校(120所)1.重庆市创富管理咨询职业培训学校2.重庆市鼎新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3.重庆市多彩职业培训学校4.重庆市高博职业培训学校5.重庆市华康职业培训学校6.重庆市家维电器职业培训学校7.重庆市金鹰职业培训学校8.重庆市六合职业培训学校9.重庆市欧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10.重庆市圣雅菲时尚美丽职业培训学校11.重庆市天一职业培训学校12.重庆市新职联职业培训学校13.重庆市兴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中心14.重庆市渝康职业培训学校15.重庆市载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16.重庆市子漫营养健康职业培训学校17.重庆市何先泽形象艺术职业培训学校18.重庆市同呈职业培训学校19.重庆市龙人养生养老技术职业培训学校20.重庆市精英眼视光职业培训学校21.重庆市青鹏信息技术职业培训学校22.重庆市华新职业培训学校23.重庆市汇博教育职业培训学校24.重庆市教育职业培训学校25.重庆市乐泰职业培训学校26.重庆市联大职业培训学校27.重庆市齐生设计职业培训学校28.重庆市时代职业培训学校29.重庆市曙光职业培训学校30.重庆市西部开发职业培训学校31.重庆市新建设建筑职业培训学校32.重庆市新洁净职业培训学校33.重庆市新联合职业培训学校34.重庆市实用技能人才培训学校35.重庆市远景职业培训学校36.重庆市正道职业培训学校37.重庆市指南针职业培训学院38.重庆市励志创业职业培训学院39.重庆市创新职业培训学校40.重庆市春晖公共关系教育培训中心41.重庆市德帮职业培训学校42.重庆市合展职业培训学校43.重庆市弘一职业培训学校44.重庆市华清英才职业培训学校45.重庆市嘉禾职业培训学校46.重庆市建达职业培训学校47.重庆市捷尚轨道交通职业培训学校48.重庆市拓诚职业培训学院49.重庆市新鸥职业培训学校50.重庆市知明职业培训学校51.重庆市中典职业培训学院52.重庆市足下软件职业培训学院53.重庆市科讯职业培训学校54.重庆市博文计算机职业培训学校55.重庆燃气培训学院56.重庆市建安职业培训学校57.重庆市欧米奇西点西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58.重庆市完美动力动画职业培训学校59.重庆市信息工程职业培训学校60.重庆市阳光职业培训学校61.重庆市银河职业培训学校62.重庆市渝东职业培训中心63.重庆市大写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64.重庆市白鹭原茶艺职业培训学校65.重庆市成大职业培训学校66.重庆市大园职业培训学校67.重庆市方圆职业培训学校68.重庆市高科职业培训学校69.重庆市奇爽职业培训学校70.重庆市时代教育职业培训学校71.重庆市星妃维拉职业培训学校72.重庆市裕创职业培训学校73.重庆长航海员培训中心74.重庆市水务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中心75.重庆市巴江水职业培训学校76.重庆市公共消防职业培训学校77.重庆市九天职业培训学校78.重庆市三立职业培训学校79.重庆市高新计算机信息技术培训考试技术服务中心80.重庆市新华电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81.重庆市北大青鸟职业培训学校82.重庆市大西南职业培训学校83.重庆市华晨医药职业培训学校84.重庆市灵悦职业培训学校85.重庆市南方职业培训学校86.重庆市天杰管理职业培训学校87.重庆市仙桃大数据与物联网职业培训学院88.重庆市新东方烹饪职业培训学院89.重庆市壹加职业培训学校90.重庆市职工职业培训学校91.重庆市飞驶特职业培训学校92.重庆市金质职业培训学校93.重庆市新时空职业培训学校94.重庆市重报职业培训学校95.重庆市锦辉职业培训学校96.重庆市盛大职业培训学校97.重庆市实用烹调技术职业培训学校98.重庆五一技师学院远大职业培训学校99.重庆市江南人才职业培训学校100.重庆市开拓职业培训学校101.重庆市科达职业培训学校102.重庆市新技术职业培训学校103.重庆市交通行业职业培训学校104.重庆市零起点职业培训学校105.重庆市硕诚职业培训学校106.重庆市忠诚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107.重庆市川中职业学校108.重庆市华绣职业培训学校109.重庆市兴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110.重庆市长江职业培训学校111.重庆市渝涪职业培训学校112.重庆市华信智原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113.重庆市龙湖职业培训学校114.重庆市西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115.重庆市凤冠美容职业培训学院116.重庆市蒙妮坦时尚职业培训学校117.重庆市新起点职业培训学校118.重庆市智邦职业培训学校119.重庆市陶然居餐饮职业培训学校120.重庆市江州工艺职业培训学校二、基本合格学校(3所)1.重庆市标榜职业培训学校2.重庆市联英人才职业培训学校3.重庆市协创计算机职业培训学校三、不合格学校(15所)1.重庆市朗沃职业培训学校2.重庆市微跑互联网职业培训学校3.重庆歧黄职业培训学校4.重庆市骄阳商务人才职业培训学校5.重庆市骄阳汽车技术学院6.重庆市汇文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7.重庆市蓝星计算机职业培训学校8.重庆市中天科技职业培训学校9.重庆市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教育学校10.重庆市富侨职业培训学校11.重庆市两江职业培训学校12.重庆市如恩职业培训学校13.重庆市喜旋职业培训学校14.重庆市志远人力资源职业培训学校15.重庆市嘉州职业培训学院年度检查“合格”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坚持规范办学,完善培训体系,强化师资力量,不断提升培训能力。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制度的通知-黑人社办发[2011]16号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制度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制度的通知(黑人社办发[2011]16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学校:为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引导学校健康发展,提高学校整体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省厅决定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年检评估范围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已经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二、年检评估内容(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政府政策情况;(二)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办学规模、学校管理、办学信用等办学基本情况;(三)招生情况;(四)教师队伍建设情况;(五)财务管理情况;(六)招生广告、简章发布的备案以及学生收退费情况。
三、年检评估时间和方法步骤(一)每年12月15日前,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到审批机关提交年检评估申请并领取《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登记表》(附件1),每年12月31日前,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将年检评估时要求提交的材料上报审批机关。
(二)按照谁审批谁年检评估的原则,由审批机关组织人员进行年检评估,每年1月底前完成年检评估,年检评估结束后,各地要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上报本地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报告。
四、年检评估标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按照《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标准》(附件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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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xx年度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
构)
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民办幼儿园、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为加强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扬中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规定,现将20xx年度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本市范围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具有办学资质的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及其他各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下文统称民办教育机构)。
二、年检标准
民办幼儿园、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依据相应标准分类实施。
三、年检上交材料
1.《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
2.《年检表》(详见附件1);
3.教职工名册(详见附件2);
4.《积分等级考评表》自评部分(详见附件3)。
年检表、教职工名册、积分等级考评表同时上交纸质稿和电子稿。
纸质稿要加盖单位公章和负责人签名;电子稿发送至@.
四、年检备查材料
各年检单位须准备以下书面材料,供年检现场检查时备查。
要求按下列顺序排列,用A4纸打印或复印,分类装档备查。
1.校长(幼儿园园长、机构负责人)身份证、个人简历、学历证、教师资格证(或技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场地房产证明(含20xx年度租用合同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3.教职工花名册,教师身份证、户口本(暂住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健康证、用工聘任合同,每人一档(相关证件需交验原件);
4.学生花名册,含就读学校、班级、家长联系地址和电话等信息;
5.办学章程、民办教育机构的业务管理、安全、卫生、岗位工作职责等各项制度,课程设置备案表;
6.安全卫生记录台帐,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安全演练记录等;
7.为学生提供伙食的须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8.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备案)意见书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验原件交复印件);
9.民办幼儿园需提供截止20xx年12月底的财务报表、固定资产明细账、食堂财务账目(可按现金日记帐形式提供账目)、收费许可证(或备案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账务审计报告;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供截止20xx年12月底的财务报表、培训合同、银行存款证明,在民政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另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0.根据年检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年检方法与步骤
年检工作分阶段实施,具体包括:自查自评、集中年检、结果公示。
其中,集中年检采取听汇报、实地查看、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
(一)自查自评(2019年4月7日前)。
各民办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对照标准做好自查自评、问题整改工作,按照要求填写准备相关材料,并于4月7日前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逾期不报材料的,视为主动放弃年检。
(二)集中年检(2019年4月8日—20xx年5月15日)。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教育局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组织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年检工作,并进行积分等级考评认定。
(三)结果公示(2019年5月16日—5月31日)。
教育局分别对所属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年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含等级),所有被限期整改及注销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均向社会公布。
六、年检结果评定与运用
(一)年检结果评定
年检结果评定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其中合格单位按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按照积分等级考评标准,考评结果满分为100分。
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考评得分95分以上为A级;得分80-94分为B级;得分70-79分为C 级;得分60-69分为D级。
考评结果为初始积分,有效期为一年,全年动态监管,发生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扣分处理,积分扣除至下一等级的动态降低等级,情节严重者,取消考评等级资格,撤销其办学资格,并予以公告。
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将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取消其办学资格:
(1)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年检或考评得分低于60
分的;
(2)擅自设立教学点的;
(3)擅自改变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名称、地址、层次、类别、举办者、校长、法定代表人、决策机构成员和章程的;
(4)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未依照有关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5)非法颁发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6)群众举报较多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7)内部管理混乱,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超规模招生、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8)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9)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10)未履行承诺,产生责任投诉的;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行为的。
(二)结果运用
年检结束后,教育主管部门在办学许可证副本填写年检结果并加盖年检印章,年检结果(含等级)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年检合格且积分等级考评结果为A 级的单位,次年年检时可简化手续;积分等级为B、C级,
需要整改的单位,须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积分等级为D级单位,教育主管部门将每月对其进行复检,连续2次抽检不合格的,将取消考评等级资格,直至撤销其办学资格。
所有需限期整改单位,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年检合格单位要在公示栏中出示年检结果(含等级),作为本单位的信誉证明,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七、工作要求
(一)年检期间(工作日),民办幼儿园不得安排调休或放假,确保学生、教职工在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要确保教职工在校。
(二)各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应根据年检内容和要求做好年检相关准备工作,档案材料做到分类存档。
(三)各单位要确保报送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八、组织领导
为加强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领导,市教育局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综合教育科、人事科、组宣科、德育科、计划财务科、督导科、安保科、行风办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教育科,具体负责年检工作的组织实施。
年检工作小组名单
组长:印斌
副组长:王家新蒋陈超杨卫群冯丽娟冯义成
成员:杜国兵、宫建红、杨德洪、戴平、戎梅、肖松、徐晖、余长仁、周剑、瞿春红、李文韬、张琪、吴军红、孟凡荣、黄敏、孙亚军、佘明、仲蓓、邓佳、文婷、甘玲艳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