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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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办小学具体配置标准

深圳市民办小学具体配置标准
设有升旗台;
23个班以下至少有一条60m直线跑道的田径场,24个班以上须设200m以上环形跑道的田径场;
17个班以下至少有1个标准篮球场,18-30个班的至少2个,30个班以上的至少3个;
生均运动场地面积≥3.91m2;
体育器材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
4
教学教辅用房
设有普通教室,每班用1间教室,生均教室面积≥1.1m2;
配备专职的安全、卫生等人员,并持证上岗;
其他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人员;
每1000人(寄宿制学校800人)配备一名卫生保健人员;
职工人数能满足学校后勤需要。
12
开办经费
新办的学校,举办者在扣除用地、建筑、设备设施等投入外,开办时,还要有能保证学校一个学期正常运作的流动资金(不含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具体数额由审批部门根据学校的规模和一学期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租赁费、水电费等支出核定)
设有自然、音乐、美术、书法、语言、计算机、劳动、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专用教室;
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数量和面积符合《城市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的规定。
5
办公用房
设有教师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等管理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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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设备
设有藏书室(包括学生借书处)和阅览室,生均藏书≥15册,报刊种类≥40种,工具书教学参考书种类≥80种,挂图满足教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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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仪器
常规教学仪器按照原国家教委印发的《小学数学、自然教学仪器配备目录》及调整意见、音乐美术教学器材按照教育部印发的《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音乐教学器材配备目录》和《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不低于二类标准配备;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5.11.09•【字号】深教[2005]455号•【施行日期】2005.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5年11月9日深教[2005]455号)《深圳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4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1举办民办学校,设立中等职业学校2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3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重大变更4全市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01号许可事项:举办民办学校,设立中等职业学校一、行政许可内容在深圳筹设、设立民办普通高中;筹设、设立中等职业学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发布)第十七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筹设民办普通高中1.举办者和资金来源合法且材料齐备,即予许可;2.申请筹设民办普通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2)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二)设立民办普通高中1.有学校章程,并包括以下主要事项:(1)学校的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8)章程修改程序。

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

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

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随着深圳经济社会的发展,全市民办中小学教育事业发展势头迅猛,充分展示出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的发展趋势。

为了促进深圳市民办中小学的全面发展,根据深圳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现就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作出如下规定:一、办中小学设立条件(一)学校设立的权利来源深圳市民办中小学的设立,应当依照深圳市有关规定,向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二)学校设立的基本要求(1)设立者应具有适当的企业经营能力和财力实力,其企业经营资金来源须经审核合格。

(2)设立者应具有民办中小学办学的经验。

(3)学校的校址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满足教学和实验需要。

二、民办中小学设立标准(一)教学环境1、学校建筑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避免学生出现不安全因素,教学和实验条件要合乎国家有关标准。

2、学校包括教学楼、实验室、资料室、图书馆、食堂等建筑,这些建筑都要有效地完成教学经费、实验经费、图书经费、膳食经费的分配,有效地保障学生的收获和发展需要。

3、学校的配套设施应完善,保证教学和实验质量,如配有计算机室、互联网设备、影音文化设备等,还要加强营养素质的培养。

(二)教学质量1、学校要依照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教学要求,完善教育教学管理体制和质量监控。

2、学校要根据教育部相关要求,建立完善的教师队伍,招聘优质教师,培养更多具有国际视野、国际能力、国际竞争力的教师。

3、学校要不断完善校园文化,打造一个健康、快乐、科学的教育氛围,让学生能够在拥有理想目标的教育环境中得到全面的发展。

三、民办中小学现行标准(一)学校管理和考核1、学校应当依法注册,建立校园管理机构,定期学校管理研究并实施,落实学校建设、管理、教育、实验、科研、技能培训和其他工作;2、学校应当完善组织机构,建立有效的教学管理体系,加强考核、监控、促进学校的发展;3、学校应当完善课程体系,开设不同层次、不同学科的课程;4、学校应定期对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综合考核,建立严格的学校管理机制,以确保学校的发展。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0.05.19•【字号】深教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的通知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教育行政部门:现将新修定的《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2020年5月19日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为了促进深圳市民办中小学优质、特色发展,更好地打造与深圳城市发展相匹配的现代教育,根据国家、省、市民办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小学规划建设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参照公办学校设置标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在本市新设立的民办小学、民办九年制学校、民办初级中学、民办完全中学、民办普通高中、民办十二年制学校和现有民办中小学分立、合并及变更层次和名称。

一、举办者(一)学校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未被列入企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其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外商投资企业办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二)已举办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其举办的学校近5年无违法违规办学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中小学校,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各自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等内容。

二、学校名称(一)营利性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的规定,非营利性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政部民发〔1999〕129号)的规定。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民办学校是指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其办学行为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指导下,依法独立办学、自主办学的学校。

在我国,民办学校的兴办和管理是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管的,其设置标准也是严格规定的。

下面就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民办学校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政策,办学方向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教育规划和发展方向。

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可以有所不同,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教育政策,服务于国家的教育事业,不能违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其次,民办学校的设置必须符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划和审批。

办学者在设立民办学校时,必须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递交申请,经过审查和评估后方可设立。

审批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会对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等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学校的设置符合当地的教育规划和发展需要。

再次,民办学校的设置必须符合相关的教育标准和条件。

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教学设施、教学质量等都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教育标准,确保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教学水平达到规定的要求。

此外,民办学校的设置还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办学者在设立民办学校时,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设立程序,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确保学校的合法合规。

最后,民办学校的设置还需要考虑社会的需求和学生的利益。

办学者在设立民办学校时,必须充分考虑当地社会的教育需求,确保学校的设置能够满足社会的需求,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促进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的提升。

综上所述,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是非常严格的,办学者在设立民办学校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确保学校的合法合规,办学质量和教学水平达到规定的要求,为社会和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希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办学者能够共同努力,促进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为我国的教育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由社会个人或组织依法设立,面向社会提供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文化教育培训等服务的机构。

为了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保障培训质量,维护学员权益,我国对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关于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法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必须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备案登记。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和运营应当符合《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培训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其次,民办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教学经验的教师,保障教学质量。

教师队伍的构成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职业技能水平。

此外,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和评价机制,不断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能力。

再次,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办学场所应当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相关标准,保障学员的人身安全。

教学设施和教学设备应当齐全,满足教学需要。

此外,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最后,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开。

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贫困学员,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制定相应的资助政策,帮助其顺利完成培训。

综上所述,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法律法规、师资队伍、办学场所和设施、收费标准等。

民办培训机构在设立和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培训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质量。

同时,教育行政部门也应当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管,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

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

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

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与规范民办教育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对社会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民办学校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规范标准、优化结构、严格管理、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是全市民办教育的主管部门,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区民办教育的主管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有关民办教育管理方法;(二)组织编制、实施本行政区民办教育进展规划和工作方案;(三)依法审批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四)负责本行政区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五)指导、监督和协调民办教育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区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财政、规划、国土房产、民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政府分别设立民办教育进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扶持民办教育进展,详细使用范围和管理方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准时向社会公开民办学校设立、撤销、终止、重要变更、师资状况、办学条件、收费标准、招生范围、安全事故和被追究法律责任诚信记录以及其他基本状况。

民办学校的设立、撤销、终止、重要变更,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资金风险防范制度和校内安全保障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质量、财务状况和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定期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履行职责状况进行督导,并将督导状况报同级政府。

深圳民办非学历设置标准

深圳民办非学历设置标准

深圳民办非学历设置标准深圳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是指通过培训、考试或其他形式获得的与学历教育相对应的非学历证书或资格的教育。

为规范深圳市民办非学历教育的设置,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要求。

以下是相关参考内容:一、设置机构标准1. 机构依法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在深圳市依法注册成立,取得合法的办学资格和经营许可证。

2. 教育资源:机构应具备提供相应非学历教育课程所需的师资、教材和教学设备等必备教育资源,并且能够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 教育场所:机构应具备合适的教育场所,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满足学生学习和生活所需。

4. 课程设置:机构应制定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市场需求的非学历教育课程,确保课程内容符合行业标准和要求,并保证课程持续更新与完善。

二、师资队伍标准1. 专业素质:机构招聘的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备一定的教学经验。

2. 教师数量:机构应根据教学规模和课程设置,拥有足够数量的合格教师,保证教学质量。

3. 师资培养:机构应定期组织教师培训和教育教学研讨,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教学管理标准1. 教学计划:机构应制定具体的教学计划,包括课程安排、教学目标和教学进度等,并向学员和监管机构公布。

2. 教学质量评估: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评估体系,对教学效果、师资队伍和教学资源等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

3. 学员管理:机构应做好学员的招生管理工作,包括招生宣传、学员档案管理和学员考核等。

四、招生及宣传标准1. 招生公平: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要求,公开、公正地招生,不得搞虚假宣传和招生欺诈。

2. 招生信息公示:机构应将招生信息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公示,包括招生计划、招生条件和学费标准等。

3. 学员权益保护: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学员权益保护机制,保护学员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深圳市民办非学历教育设置标准的一些相关参考内容,通过以上标准的要求与管理,能够规范深圳市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员的权益。

深圳设立民办高中标准

深圳设立民办高中标准

深圳设立民办高中标准
深圳市设立民办高中的标准是根据教育部和地方教育部门的相
关规定和政策来制定的。

以下是一些可能涉及的标准和要求:
1. 办学资质要求,民办高中需要具备相应的办学资质,包括注
册成立的法人资格、符合相关教育法规的条件等。

2. 基础设施和场地要求,民办高中需要提供适宜的教学场所和
基础设施,如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多媒体教室等,以满足学生
的学习需求。

3. 教师队伍要求,民办高中需要拥有一支合格的教师队伍,教
师应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知识,能够胜任相关教学工作。

4. 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民办高中需要制定合理的教学计划和
课程设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教育要求,保证学生获得全面的教育。

5. 招生政策和程序,民办高中的招生政策和程序应公平、公正,并符合相关的法规和规定,不得歧视学生。

6. 教育质量监督和评估,民办高中需要接受相关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评估,以确保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7. 学费和收费标准,民办高中的学费和收费标准应合理,不得超过相关政策规定的限额,保证学生和家庭的合理负担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深圳市设立民办高中的标准可能随时间变化而有所调整,以上仅是一些可能的方面。

如需了解最新的标准和要求,建议咨询深圳市教育局或相关部门。

宝安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

宝安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

宝安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
一、取得“四证”
1.产权证或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
2.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3.食堂卫生许可证及卫生保健合格意见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附件1:
幼儿园教学设施设备项目
1.行政办公室:办公桌、椅、电脑、书柜、幼儿园管理类书籍;
2.教师办公室:至少2人一套办公桌、椅、书柜、教学参考书、制作玩教具各类材料;
3.幼儿活动室:配备用于教学的钢琴或电子琴、黑板、录音机等电教设备;配备与幼儿年龄特点相符的桌、椅;配备放置幼儿玩具、图书的玩具柜、书架;配备幼儿学习用具(纸、笔、手工材料、颜料、图书等)。

4.音乐室:钢琴、音响、壁镜、与幼儿年龄特点相符练功把杆、打击乐设施等;
5.美术室:画架、桌、椅、各类画具;
6.图书室(或在活动室设置相关区域):书柜、桌、椅、靠垫等;
7.科学操作室(或在活动室设置相关区域)
附件2:
民办幼儿园教育玩具设备设施设置标准。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5个文件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5个文件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5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21•【字号】深教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理办法等5个文件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新区管委会:《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办法》《深圳市民办中小学教师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和资助项目实施细则》和《深圳市幼儿园保教人员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7年7月21日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主要由市财政预算和城市教育费附加构成,接受社会捐赠。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本市实施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民办幼儿园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遵循“促进发展、贯彻均衡、奖励先进、提高质量”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教育行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1.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2.按管理权限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并按规定进行核准或组织项目评审;3.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1.核准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拨付资金;2.参与项目评审;3.跟踪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

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其中开展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教师资格证。

3.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

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评估。

二、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交的材料1.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1)申办报告。

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

(3)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筹设培训机构在筹设期间不准招生。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

(到教育行政部门可领取)(2)筹设情况报告。

写明筹建基本情况,投资数额及目前达到的基本办学条件。

(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章程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

(4)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5)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聘任教师和职员应有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内设机构职责(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内设机构职责(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内设机构职责(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4.03.04•【字号】•【施行日期】2014.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内设机构职责(细则)》的通知各高校,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局直属各事业单位(学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机构设置、职责设定,更加遵循教育规律,更加突出对教育改革发展的统筹、规划、指导和服务职能,突出教育管理的重点,促进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相分离,不断提高管理的专业化、科学化水平,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我局对内设机构及其职责进行了调整,现设工委办公室、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师资管理处)、政策法规处、发展规划与财务管理处、高等教育处、基础教育处(学前教育处)、终身教育处、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处、德育与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学校安全管理处11个内设处室。

现将调整后的《深圳市教育局内设机构职责(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2014年3月4日深圳市教育局内设机构职责(细则)一、工委办公室负责市教育系统党建、纪检工作和市委教育工委、教育纪工委日常工作;负责市教育局直属机关党委日常工作;负责市教育系统统战、侨务工作,工、青、妇等群团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教育系统政治思想教育及理论学习、维稳和反邪教工作;负责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廉政建设、“民心桥”、“直通车”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负责全市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检查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对局直属事业单位(学校)实施内部审计;负责党务信息报送;负责教育系统对口支援工作;负责教育关工委工作。

二、办公室规范局机关公文运转,负责审核以市教育局和市教育局办公室名义行文的各类文件,负责各单位来文分办;规范会议管理,负责会务工作;负责全局性综合文字工作;负责会议事项、重点工作、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等分办和督查督办;负责局领导政务活动安排和接待安排;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和政府绩效考核工作;负责机要、保密、文书档案、办公自动化、行政服务大厅窗口管理、网上办事大厅管理、信访工作;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办公用房、安全保卫、值班安排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教育社团管理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双拥和征兵工作;配合普通话推广和文字规范工作。

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深教规[2008]1号第一条为加强对民办教育的审批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指的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民办小学、民办初中、民办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与民办成人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非职业技能类)。

第三条民办中小学、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纳入各区教育管理范围,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

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所从事的教育与教学活动,是社会公益性事业。

举办者必须按时足额投入办学经费。

第五条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类型与培训层次,应与当地的人口状况与产业升级相适应,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不得铺设过境架空高压线。

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不得与殡仪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

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

租赁场地办学的,须签订租赁期至少在一个办学周期(中小学6年,学前教育机构3年,成人教育办学机构与所开设项目的办学周期一致)以上,并提交经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有效租赁合同。

续签租赁合同的,不受办学周期的限制。

第七条举办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办:一、财务状况不良或负有较大数额的债务到期未还的;二、有违法办学记录的;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四、有精神类疾病的;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民办教育机构应按照现代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设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在章程中载明决策机构的人员组成、任期、权限和议事规则等。

第九条民办教育机构应按要求内设相应的管理部门,配齐管理人员。

校长应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并只能在一所民办教育机构任职。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教规[2013]3号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教规[2013]3号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教规〔2013〕3号)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各教育培训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2013年12月17日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促进教育培训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教育培训机构是指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教育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须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设立财务账户,领取机构代码证,刻制公章,方可办学。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审批设立教育培训机构后告知市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悬挂于办学场地明显位置,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成立董事会或理事会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机构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会或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六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党群组织。

深圳市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具体配置标准.doc

深圳市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具体配置标准.doc

附件一
深圳市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具体配置标准
序号
1
2 3 4 5 6
项目
校园校舍
教学仪器 行政人员
教师 教辅人员 法定代表

设置标准或要求
培训中心建筑面积在 300m2 以上,培训学校在 2000m2 以上, 培训学院在 4000m2 以上,应有与机构规模相适应并能进行正常 教学活动所需的固定办学场所;
附件二
深圳市文化教育培训机构教学点审批表
办学机构名称
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办公地址
办学地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电话
教 教学点地址
邮政编码
学 教学点 点 面积 m2 基
自有 租用
自有场地证明文件名称 租用场地证明文件名称
本办 情班 况内

(盖章)
办学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拟设 点所
在区
教育
或劳
动行
政部
学生宿舍(寄宿制)平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 5m2; 具有有效的产权证(租赁合同)、食品卫生许可证(如校内 设有食堂); 建筑质量检测合格、消防验收合格。 培训中心具有总值 10 万元以上的教学仪器设备,培训学校 20 万元以上,培训学院 30 万元以上; 具有与教学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外语教学必须有语音室 1 间,配备 20 个以上有关语音设备; 电脑教学的电脑室必须配备 30 台以上电脑。 培训中心配备 5 名以上管理人员,培训学校 10 名以上,培 训学院 20 名以上; 校长具有 5 年以上办学经验和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 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能坚持正常工作。 培训中心配备 5 名以上专任教师,培训学校 10 名以上,培 训学院 20 名以上; 配备与办学层次和开设专业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并具有大专 以上学历。 配备安全、卫生等人员,并持证上岗; 其他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具有相 应执业资格人员。 法定代表人无违法办学记录、无刑事犯罪记录,身体健康, 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清理整治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领域无证无照非法办学行为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清理整治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领域无证无照非法办学行为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清理整治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领域无证无照非法办学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5.08.18•【字号】深教[2005]344号•【施行日期】2005.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教育局关于清理整治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领域无证无照非法办学行为的通知(深教〔2005〕344号)根据市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部署,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决定》(深府〔2005〕121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对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规范管理,确保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对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领域无证无照非法办学行为开展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的现状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以来,我市始终高度重视对成人教育市场的规范管理,1994年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对我市成人教育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4年全市科技教育人才工作会议后,我市结合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工作,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了核查和整顿,现已为167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换发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但是,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领域的无证无照非法办学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

具体表现在:一些有证有照的合法办学机构超范围办学,乱收费,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教学点,或者把教学点转租、承包给他人经营,收取管理费;一些无证无照的机构非法办学,有的机构条件很差,安全隐患十分严重。

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市成人教育市场的正常秩序,侵害了合法办学机构和广大学员的权益。

另外,我市还有原领取《社会力量办班许可证》进行办学的培训班和成人教育机构设立的教学点共673个,其中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146个,经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共约527个。

这类机构所领取的办班许可证大多已过期,且办学条件良莠不齐。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1.25•【字号】深劳社[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2006年1月25日深劳社〔2006〕1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目次引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行政机关及主要职责5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6 民办职业培训班的设立7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8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变更和终止9 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处罚10 其他规定引言为加强并规范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下称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以确保提高深圳市开展民办职业培训的质量,促进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文本格式上按GB/T.1.1-2000的要求进行制订。

本规范由深圳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提出并起草。

本规范由深圳市质量保证中心提供咨询和技术保障。

本规范由深圳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马阳、陈叔诚、张增英。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本规范起草日期:2003年4月。

发布日期:2006年1月1日,生效日期:2006年2月1日。

1 范围本规范为有下列需求的组织和公民个人规定了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的基本要求。

a)需要证实具有能力承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置和运作。

b)通过本规范的实施,确保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和运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旨在增强参加职业培训人员的满意度。

深圳设立民办高中标准

深圳设立民办高中标准

深圳设立民办高中标准深圳市是我国经济特区之一,一直以来都在改革创新的前沿。

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深圳市近年来设立了一系列的民办高中,以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需求。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介绍深圳设立民办高中的标准,并探讨其对教育发展的影响。

深圳市设立民办高中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招生范围广泛。

深圳市设立的民办高中通常不限制招生范围,可以吸收本地和外地学生。

这一政策有利于提供多元化的教育资源,使学生和家长有更多的选择权。

同时,这也为不同地区的学生提供了更多接触和交流的机会,促进了区域间的教育共享。

其次,多元化的办学模式。

深圳市鼓励民办高中采用多元化的办学模式,包括以各类教学特色为主导的学校、国际学校、艺术高中等。

这种多元化的办学模式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兴趣和创造力,培养他们的特长和自信心。

此外,多元化的办学模式也有助于提升学校的整体实力,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环境。

第三,规范的教育教学质量。

深圳市严格要求民办高中的教育教学质量,要求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的要求进行教学工作。

同时,深圳市还鼓励民办高中与有一定办学实力和经验的公办高中进行合作,共同提升教学水平。

这样一来,民办高中的教育教学质量能够得到有效保障,提高了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四,健全的管理机制。

深圳市为民办高中提供了健全的管理机制,包括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提供政策支持等。

这些措施有助于规范民办高中的办学行为,加强学校的自身管理,提高学校的整体运行效率。

同时,深圳市还鼓励民办高中与政府机构、社会组织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实现资源共享,共同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深圳市设立民办高中的标准对教育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这种办学模式丰富了教育资源,提供了多样化的学习环境和教育选择。

学生和家长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和兴趣选择适合自己的学校,这有助于培养学生的个性和特长。

其次,深圳市设立民办高中的标准促进了教育公平。

民办高中的设立使得有经济条件的家庭可以选择更优质的教育资源,而且这些学校通常对学生的选择并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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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深教规[2008]1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民办教育的审批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指的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民办小学、民办初中、民办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与民办成人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非职业技能类)。

第三条民办中小学、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纳入各区教育管理范围,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

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所从事的教育与教学活动,是社会公益性事业。

举办者必须按时足额投入办学经费。

第五条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类型与培训层次,应与当地的人口状况与产业升级相适应,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不得铺设过境架空高压线。

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不得与殡仪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

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

租赁场地办学的,须签订租赁期至少在一个办学周期(中小学6年,学前教育机构3年,成人教育办学机构与所开设项目的
办学周期一致)以上,并提交经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有效租赁合同。

续签租赁合同的,不受办学周期的限制。

第七条举办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办:
一、财务状况不良或负有较大数额的债务到期未还的;
二、有违法办学记录的;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四、有精神类疾病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民办教育机构应按照现代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设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在章程中载明决策机构的人员组成、任期、权限和议事规则等。

第九条民办教育机构应按要求内设相应的管理部门,配齐管理人员。

校长应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并只能在一所民办教育机构任职。

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兼)职财会人员。

第十条民办中小学的校舍建设,应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按规定配齐教育、教学、教辅和办公用房,学校布局合理,教学区、运动区及生活区相对独立; 寄宿制的,配有符合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

完全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其高中部、初中部、小学部的教学区域相对独立。

第十一条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按民办高中标准、
九年一贯制学校按民办初中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执行广东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本标准颁布半年内,对已正式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按照本标准的指标,重新核定其办学规模。

第十四条本标准实施前已正式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执行本标准。

未达到本标准的,在本标准颁布实施后两年内完成整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相应标准的,由审批部门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附件:1.深圳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具体配置标准
2.深圳市民办小学具体配置标准
3.深圳市民办初中具体配置标准
4.深圳市民办高中具体配置标准
5.深圳市民办成人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非职业技能
类)具体配置标准
附件1
深圳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具体配置标准
说明:本标准实施前已正式设立的、园舍为非教学用途建筑物改造的、规模在5个班以下的全日制幼儿园,其办学规模、生均户外活动面积和生均室内活动面积可适当降低,但办学规模至少3个班、生均户外活动面积至少2 m2,生均室内活动面积至少1.5 m2。

附件2
深圳市民办小学具体配置标准
附件3
深圳市民办初中具体配置标准
附件4
深圳市民办高中具体配置标准
附件5
深圳市民办成人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非职业
技能类)具体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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