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某猥亵儿童、强制猥亵案分析报告
李某猥亵儿童案评析
李某猥亵儿童案评析近日,一个以“李某猥亵儿童”为题的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关注。
对于这个案件,社会各界出现了不同的声音。
有人对被告人李某谴责,认为他犯下了无法原谅的罪行。
同时,也有人关注到了社会的文化和道德问题。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对这个案件进行评析,分析其中的道德和社会因素,以及我们应该从中学到什么。
案情回顾据报道,2018年12月19日,一名刚满5岁的女童在家中遭到李某猥亵。
当时这名女童的父母都不在家,而李某作为家庭的邻居利用机会猥亵了这位小女孩。
后来,事情被发现,并被报告给了警方。
经过侦查,李某被判犯下了猥亵儿童的罪行,并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
评析1.社会道德问题这个案件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讨论,许多人就此产生了对社会的道德和文化质量的怀疑。
尤其是针对猥亵儿童这件事情,人们对社会的文化和道德的素质产生了质疑。
这个案件的发生,让我们看到了社会上人们变得“不像话”的一面,也让我们意识到社会上道德水平的普遍低下。
2.性教育的问题在这个案件中,我们还可以看到性教育的重要性。
在现代社会中,性教育一直是被忽视的一个问题。
许多父母认为这方面的事情还不适合小孩子接受,这种观念无疑是很错误的。
我们应该早早地对孩子进行性教育,从小教育他们如何保护自己,如何向他人表达自己的感受,让他们具备保护自己和别人的能力。
3.对被害者的保护关于这个案件,还有一个需要我们思考的问题就是对被害者的保护。
在这个案件中,虽然犯罪者被定罪了,但是这名女孩的心灵上的创伤却很难弥补。
我们需要通过教育、宣传等手段,让人们更多地关注到保护儿童的重要性,并更多地去给予他们关爱和帮助。
4.对犯罪者的惩罚在这个案件中,犯罪者被定罪并被判处了7年的有期徒刑。
在当今社会,这种犯罪行为是完全不能容忍的。
他们犯下的罪行不仅破坏了家庭的和谐,而且也伤害了儿童的心灵和身体。
对于犯罪者,我们应该给予他们应有的惩罚,同时也要通过一些方式对他们进行教育和引导,以让他们更好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猥亵儿童调研报告
猥亵儿童调研报告猥亵儿童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它对儿童的身心健康以及社会秩序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为了更好地了解猥亵儿童的情况和原因,我们进行了相关的调研,并总结出以下报告。
调研范围:我们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调研,涵盖了城市和农村地区,调查对象主要为学校、家长、儿童保护机构和相关的法律、教育部门。
调研方法:我们采用了问卷调查、访谈等多种方法进行了调研。
问卷调查主要针对学校和家长进行,访谈主要为儿童保护机构、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
调研结果:从调查结果来看,猥亵儿童的情况确实存在。
据调查数据显示,在受访的学校中,有超过30%的学生在校园内曾经遭受到过猥亵。
并且,这一比例在农村地区更高。
调查还发现,大部分猥亵儿童案件都是由身边的亲朋好友或邻居等熟人进行的。
调查结果显示,猥亵儿童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文化因素:社会文化因素是导致猥亵儿童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些社会文化传统观念认为男性对于儿童的性欲望是正常现象,这导致了对于猥亵行为的容忍和无视。
另外,一些不良媒体内容以及互联网色情信息的泛滥,也增加了猥亵儿童的可能性。
2.家庭教育因素:家庭教育不到位是猥亵儿童的重要原因之一。
有些家庭在对待性教育问题上缺乏积极的态度,不给予孩子足够的关注和指导,容易造成儿童的自我保护能力较差,易受猥亵者的诱导。
3.制度缺失因素:调查还发现,一些儿童保护机构和学校在建立保护机制方面存在不足,缺乏切实有效的制度和政策来防范猥亵儿童。
同时,相关的法律在猥亵儿童方面的惩罚力度也不够严厉,导致猥亵犯罪行为难以受到有效的打击。
对策建议:针对以上调研结果,我们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加强社会教育宣传,提高公众对猥亵儿童问题的认识,形成舆论压力,构建儿童友好的社会环境。
2.加强家庭教育,提高家长对于儿童保护的重视和意识,加强对孩子的性教育,帮助儿童形成自我保护意识。
3.建立健全保护机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高对猥亵儿童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让犯罪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猥亵儿童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猥亵儿童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作者:周丰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0期摘要猥亵儿童罪象一只无形的黑手在严重残害着儿童的身心健康,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
如何预防和减少猥亵儿童犯罪的发生,还孩子一个纯净明朗,无忧无虑的成长天空,是全社会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猥亵儿童身心健康社会危害作者简介:周丰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082-02最近,儿童性侵案件时有曝光,从海南校长带女学生开房到江西教师猥亵女学生,性侵的魔爪伸向了天真烂漫、纯洁无暇的儿童,让无忧无虑的童年蒙上阴影,此类案件的频频发生挑战了全社会的底线,令社会各界心情沉重。
如何减少儿童性侵案件的发生,还孩子一片纯净明朗的成长天空,是全社会的共同心愿。
笔者以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以下简称花都区院)近三年经办的猥亵儿童罪为出发点,分析该类案件的特点和原因,并寻找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的对策。
一、猥亵儿童犯罪的特点2011年1月至2013年7月,花都区院共审查起诉猥亵儿童案14件14人,每年的发案率大体相当,主要呈现以下特点:1.犯罪主体文化素质偏低,外来务工者且单身居多,年龄跨度大。
审查起诉的14名犯罪嫌疑人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11人,占总人数的79%,文化素质偏低;其中12人为外来务工者,占总人数的86%,12人系单身,或未婚或离异,占总人数的86%。
犯罪嫌疑人年龄跨度较大,最小19岁,最大63岁,各年龄阶段均有,均为男性。
2.被害人年龄偏小,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占的比例较大。
审查起诉的14宗猥亵儿童案的15名被害人中,年龄最小的2岁11个月,最大的12岁,10岁以上的仅2人,10岁以下的占了87%,年龄普遍偏小,尚处于不谙世事阶段,认知能力差,且均为女童,73%的被害儿童系外地来穗务工者的子女。
3.熟人作案居多,作案时间均为白天,作案地点熟悉。
审查起诉的14宗猥亵儿童案中,11宗系熟人作案,即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互为认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是邻居的有6例,是家庭成员的有1例,和被害人的父母是同事的有4例,熟人作案比例达79%;且作案时间均为白天,多发生在城乡结合部,作案地点基本局限在被害人住处、犯罪嫌疑人住处和工作处,仅2例发生在公众场合,即市场门口和小巷中。
对猥亵儿童罪的若干思考
对猥亵儿童罪的若干思考摘要近年来针对儿童的犯罪屡有发生,尤其是猥亵儿童犯罪,因其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和对儿童身心健康的严重危害性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拟就该类案件的特点、成因,从立法和司法角度就防控此类犯罪的发生阐述几点思考。
关键词猥亵儿童犯罪儿童身心健康相信前段时间上报道的某县政法委副书记猥亵儿童的新闻吸引了许多民众的眼球,同时也为更多的人们敲响了警钟。
儿童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希望,我们今天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儿童的健康成长,保护儿童是全社会应尽的义务和职责,作为法律人我们更是责无旁贷。
一、猥亵儿童犯罪案件的特点(一)熟人作案较多这类案件之所以多为熟人作案,一方面是因为儿童的社会交往圈子比较小,社会活动能力还比较差,所能够接触到的也多为熟人,熟人比陌生人更容易接近被害儿童。
另一方面是熟人作案有优势,被害儿童及其父母大多对熟人比较信任,父母也放松了对子女的监管,这就使得熟人有机可乘,使其犯罪得逞。
(二)作案手段比较隐蔽这类案件当中的犯罪分子作案手段都比较隐蔽,一般不易被人发现,且犯罪分子平时的表现基本上都中规中矩,给人的印象也比较老实,所以导致一部犯罪分子长期作案都无人察觉。
尤其是一些家庭成员和教师的犯罪,由于长期披着合法的外衣与被害人接触,作案地点都是在家里、教室,就更不容易暴露了。
且部分被害人由于年龄太小,不理解自己受到侵害的含义,受到恐吓或者利诱后不敢说、不主动说,导致长期反复受到侵害。
(三)作案方式以“骗、吓”为主犯罪分子利用儿童年龄小、认知能力有限,缺乏防范意识、双方力量悬殊等特点,采用“吓”和“骗”的手段实施犯罪。
有的是给被害儿童零花钱,有的是买好吃的,还有的是骗被害人玩游戏。
(四)案件取证难度大猥亵儿童案件一般只发生在犯罪人和被害人在场的情况下,没有其他证人,而被害人由于年龄小,也不知道自己受到了伤害,不懂得保留证据,且对事物的叙述表达能力欠缺,再加上一些案件由于距离案发时间较长,犯罪痕迹已经消灭,这些因素都增大了取证的难度。
刑法中的猥亵罪案例分析
刑法中的猥亵罪案例分析在刑法中,猥亵罪是一种侵害他人性自主权的犯罪行为。
它包含了对他人进行非法侵犯的性行为或者其它不当行为的情形。
猥亵罪的发生频率较高,给受害者带来了严重的身心伤害。
为了更好地了解猥亵罪案例,并对其进行分析,本文将以几个典型案例为基础,展开论述。
案例一:A先生被控猥亵儿童A先生是一名小学教师,他在学校中任教多年。
然而,没有人可以预料到他竟然是一位性侵害者。
有一次,一名年仅10岁的学生小明向校方举报,称A先生多次对他进行猥亵行为。
经过警方的调查,最终确认了A先生的罪行。
在这一案例中,可以看到,A先生以其特定的职务,滥用了自己的权力,实施了对儿童的猥亵行为。
这表明猥亵罪的犯罪行为并不限于陌生人之间的发生,工作场所以及学校等环境也可能成为犯罪行为的发生地点。
案例二:B女士被指控侵犯他人隐私B女士是一家媒体公司的前员工,她被指控在工作期间非法获取他人的私密照片,并散布给他人。
这些照片的主人对此举感到十分愤怒,并向警方报案。
经过调查,B女士最终被判处了侵犯他人隐私的犯罪罪名。
在这个案例中,B女士的行为涉及了对他人隐私的侵犯,尤其是通过获取私密的照片并进行散布,对被害人的尊严造成了严重伤害。
这也提醒我们,猥亵罪行不止局限于肉体上的侵害,对他人的心理侵害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案例三:C先生被控强奸罪C先生是一名充满正直形象的政府官员,然而,他却被指控多次实施强奸罪。
受害人是C先生当时的女朋友,她向警方报案,并提供了充足的证据。
这个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对性侵害罪行的讨论。
这一案例的特点在于,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关系,而不是随机发生的性侵害行为。
这种情况使得受害人更加难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使得对罪犯的起诉与审判变得更加复杂。
结语通过以上几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猥亵罪行的类型多种多样,无论是在学校、工作场所还是家庭等各个环境中,都可能发生这类犯罪行为。
这些案例也提醒我们,应当加强社会与家庭的教育,提高个人的法律意识和情绪自控能力,以更好地预防猥亵罪的发生。
猥琐案件分析报告
猥琐案件分析报告一、案件背景近年来,社会猥琐案件频发,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社会上的不安。
猥琐案件是指以言语、行为或肢体接触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或侵犯其人身权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违背了社会道德,还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创伤和身体伤害。
针对猥琐案件的发生,本报告旨在分析案件的特点、原因和对策,以期为相关机构制定防范措施提供参考。
二、案件特点猥琐案件具有如下几个特点:1.隐蔽性:猥琐案件常常发生在人多的场所,如公交车、地铁等。
犯罪分子常以混在人群中的方式实施猥亵行为,很难被他人察觉。
2.多发性:猥琐案件发生频率高,涉及的场所广泛。
由于通常只有受害者个体能意识到并报案,因此实际发生的猥琐案件数量更为庞大。
3.受害者多为女性:尽管男性也可能成为猥琐案件的受害者,但女性在这类案件中更容易成为目标。
这主要是因为女性在公共场所更容易被犯罪分子盯上,并且在言语和行为上更容易受到侵犯。
4.心理创伤严重:猥琐案件对受害者的心理创伤是无法忽视的。
受害者常常会感到羞耻、愤怒、恐惧等强烈的情绪,甚至导致长期的心理问题。
三、案件原因分析猥琐案件的发生原因复杂多样,主要包括社会因素、个体因素和环境因素等:1.社会因素:社会道德观念的淡化是猥琐案件频发的一个社会因素。
部分人对性骚扰行为的认知模糊,甚至对此持有纵容和漠视的态度。
2.个体因素:猥琐案件的犯罪分子通常存在心理变态、恶劣生活习惯、个人素质低下等问题。
这些因素使得他们更容易产生猥亵他人的冲动。
3.环境因素:公共场所的监管不力也是猥琐案件频发的原因之一。
缺乏有效的安保措施和监控设备,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应对策略为了遏制猥琐案件的发生,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学校等渠道加强对性骚扰行为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对猥琐案件的认知和警惕性。
2.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加大对猥琐案件的打击力度,从法律角度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3.增强公共场所安全防范: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安保措施,增加监控设备的覆盖范围,提高犯罪分子被抓获的概率。
李某猥亵儿童案评析
李某猥亵儿童案评析近日,一名名叫李某的男子因涉嫌对多名儿童实施猥亵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李某猥亵儿童案再次引发社会对儿童保护的关注和思考,也提醒我们要不断完善我们的儿童保护机制,切实保护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猥亵罪。
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欺骗等手段强迫、引诱或勾引他人实施淫秽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和自主权,而且是对其人格尊严的侵犯。
而在李某猥亵儿童案中,李某利用教学工作之便,多次对受害儿童实施猥亵,其犯罪行为影响极其恶劣,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处理。
其次,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如何保护孩子们的安全与健康。
首先,教育部门和学校应该加强对教职工的管理和监督,防止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其次,家长要多关注孩子们的安全和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提高孩子们的自我保护意识;最后,在法律层面,相关立法部门应该继续加强对猥亵罪的打击力度,同时完善法律保护机制,以确保被害人的权益受到更好地保护。
此外,在社会层面中,我们应该将基础教育和教育对孩子们的性教育合理化,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和人身安全意识。
另外,也应该强调社会的法治意识和对于强烈反对猥亵犯罪,一旦发现相关犯罪行为需要第一时间进行举报和揭露。
只有全社会共同参与,才能促进更好的儿童保护工作。
总之,李某猥亵儿童案,让我们深刻认识到儿童保护工作和犯罪打击工作的重要性。
我们需要加强法制建设和完善社会保护机制,同时需要从教育、家长、社会等多方面入手,合力营造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切实保护儿童的权益和安全。
对于李某这样的犯罪行为,社会必须予以严惩,我们需要强调“零容忍”态度。
作为成年人,李某应该清楚自己的行为无异于侵害未成年人的权益,并且对其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会让受害者陷入长时期甚至终身的心理困扰中。
这种犯罪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以作为给其他犯罪分子警醒,并且可以起到儿童保护意识的作用。
不能以身试法者,都将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保证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法律案例强制猥亵(3篇)
第1篇一、引言强制猥亵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对性侵案件的关注,强制猥亵案件逐渐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强制猥亵案件为例,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以期提高公众对这一违法行为的认识,加强法律意识。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强制猥亵案件。
被告人张某,男,30岁,已婚,是一名私营企业老板。
被害人小丽,女,22岁,是一名普通职员。
张某与小丽在单位有过一段时间的业务往来,两人逐渐熟悉。
某日,张某以请小丽吃饭为由,将小丽约至一餐厅。
在用餐过程中,张某以言语挑逗小丽,小丽未予理会。
随后,张某趁小丽不备,强行触摸小丽的胸部和臀部,小丽感到极度恐惧和恶心。
事后,小丽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案件审理(一)案件审理过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将张某依法刑事拘留。
随后,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依法听取了被害人小丽的陈述,并传唤了被告人张某进行讯问。
经过审理,合议庭认为张某的行为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判决张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案件审理结果判决生效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分析(一)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以言语挑逗、触摸被害人身体的方式,强制猥亵他人,符合客观要件。
2. 客观要件:明知是他人不愿意的行为,仍然实施。
在本案中,张某明知小丽不愿意,仍然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符合客观要件。
3. 客观要件:情节严重。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给小丽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和身体伤害,符合情节严重的要求。
4. 主观要件:故意。
在本案中,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仍然故意实施,符合主观要件。
法律案例分析猥亵(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某市公安机关接到一起猥亵儿童案件的报案。
报案人系一名10岁女孩的母亲,称其女儿在上学途中被一名中年男子猥亵。
公安机关立即展开侦查,经过调查取证,犯罪嫌疑人刘某被抓获。
二、案件事实经调查,犯罪嫌疑人刘某,男,40岁,已婚,某市某公司员工。
2018年5月某日,刘某在下班途中,遇到10岁女孩小芳(化名)。
刘某以帮助小芳找家长为由,将小芳带到一偏僻处,对其实施了猥亵行为。
案发后,小芳的母亲发现女儿情绪低落,经过询问,小芳才道出实情。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侦查,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调取监控录像等手段,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身份。
三、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行为。
在本案中,刘某以帮助小芳找家长为由,将小芳带到偏僻处,对其实施了猥亵行为,符合猥亵儿童罪的犯罪构成。
2. 犯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刘某的行为属于情节恶劣,具体表现为:(1)犯罪手段恶劣:刘某以帮助小芳找家长为由,将小芳带到偏僻处,使小芳无法及时获得救助。
(2)犯罪对象特殊:刘某针对的是一名10岁儿童,属于猥亵儿童罪的犯罪对象。
(3)犯罪后果严重:刘某的行为对受害者小芳的心理、生理造成了严重伤害。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刘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刘某的行为属于情节恶劣,应当从重处罚。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情节恶劣,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五年。
五、案件启示1. 加强法制教育:学校、家庭、社会应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使他们在面对违法犯罪行为时,能够及时报警、维权。
法律猥亵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在打击性侵犯罪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仍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实施猥亵行为,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猥亵案例为切入点,深入剖析此类案件的特点、成因及法律应对措施。
二、案件经过2019年,某市一名15岁少女小芳(化名)在放学途中,被一名自称是法律咨询员的男子王某(化名)以提供法律帮助为诱饵,骗至一僻静处。
王某利用小芳对法律知识的匮乏,以解答疑问为由,趁机对其实施了猥亵行为。
事后,小芳感到身体不适,向家长诉说了此事。
家长得知情况后,立即报警。
经调查,王某是一名法律工作者,因工作需要,经常接触到未成年人。
然而,他心怀不轨,利用职业便利,多次对多名未成年人实施猥亵。
在案件曝光后,当地警方迅速展开侦查,将王某抓获归案。
三、案件特点1. 受害者多为未成年人。
本案中,小芳是一名正处于青春期的少女,这类案件往往针对未成年人,因为他们在心理和生理上相对脆弱,容易成为不法分子的目标。
2. 案件隐蔽性强。
法律猥亵案件往往发生在私密场所,受害者往往因羞耻心理而选择沉默,使得案件难以被发现。
3. 案件涉及法律工作者。
本案中,王某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利用职业便利,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暴露出法律工作者队伍中存在的问题。
四、案件成因1. 法律工作者职业道德缺失。
部分法律工作者法律素养不高,职业道德缺失,导致他们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侵害未成年人权益。
2. 家庭教育不足。
部分家长对子女缺乏正确的性教育,使得他们在面对性侵犯罪时,无法正确识别和应对。
3. 社会风气不良。
在一些地方,性侵犯罪事件频发,导致部分未成年人对性侵犯罪产生侥幸心理,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五、法律应对措施1. 加强法律工作者职业道德教育。
加大对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教育力度,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2. 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从源头上预防性侵犯罪的发生。
法律讲堂猥亵幼女案例(3篇)
第1篇导语:近年来,猥亵幼女案件频发,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篇法律讲堂将通过对一起猥亵幼女案例的剖析,揭示此类犯罪行为的危害,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一、案例背景某市发生了一起猥亵幼女案件。
被告人张某,男,32岁,已婚,无业。
被害人小芳,女,8岁,系张某邻居。
2019年3月,张某趁小芳放学回家无人看管之际,以糖果、玩具为诱饵,将小芳骗至家中,对其实施了猥亵行为。
案发后,小芳的父母发现异常,立即报警。
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将张某抓获归案。
二、案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诱骗手段,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
三、案例分析1. 猥亵儿童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 猥亵儿童罪的危害(1)侵犯幼女的身心健康。
猥亵行为会对幼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使其产生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影响其正常成长。
(2)破坏家庭和谐。
猥亵儿童行为严重破坏了家庭和谐,给受害者家庭带来无尽的痛苦。
(3)影响社会风气。
猥亵儿童案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风气,损害了社会道德。
3. 预防猥亵儿童犯罪的措施(1)加强法制教育。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充分认识到猥亵儿童犯罪的危害性。
(2)加强家庭教育。
家长要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教育孩子提高警惕,避免受到侵害。
(3)加强社会监督。
鼓励群众举报猥亵儿童犯罪行为,共同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猥亵儿童案件的发生,让我们深刻认识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通过剖析这起案例,我们希望引起全社会对猥亵儿童犯罪的关注,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
蒋军华猥亵案(杭下公(朝)行罚决字[2021]02637号)
蒋军华猥亵案(杭下公(朝)行罚决字[2021]02637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杭下公(朝)行罚决字[2021]02637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40000
【处罚日期】2021.10.09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朝晖路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下城区
【处罚对象】蒋军华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24:51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8日11时许,蒋军华在杭州市拱墅区朝晖七区集市街某号世纪华联超市内以搂抱、手摸马某某身体的方式对其进行猥亵,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蒋军华猥亵智力残疾人,属于情节严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蒋军华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杭州市拘留所执行。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性侵儿童案件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
案说检察责任编辑陈冰42中詡栓脣酉THE CHINESE PR(M:I RATORS性侵儿童案件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郑蕾丿文摘要: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率呈上升趋势,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这类案件中被害人的低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
在性侵儿童案件中,儿童的心智发育水平不成熟及相关取证规则、采信规则的不完善,致使儿童被害人陈述的采信陷入困境.通过对五年来H市X区基层检察院受理该类案件的分析,构建以儿童陈述为核心证据的审查体系,完善被害儿童陈述的取证程序,以达到不放纵性侵儿童犯罪,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目的.关键词:性侵案件儿童被害人儿童陈述为核心证据审查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高度关注性侵未成年人问题,专门规定了反性侵、反性骚扰和强制报告制度。
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率呈上升趋势,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这类案件中被害人的低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
经统计,2015年8月至2020年7月H市X区检察院受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害人14岁以下的占42.3%,其中最小的被害人为4岁。
在这些案件的审查处理中.不得不承认儿童心智发育水平的不成熟及相关取证规则、采信规则的不完善,致使儿童被害人陈述的采信工作容易陷入困境。
因此完善性侵案件儿童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对严厉打击犯罪,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也能预防犯罪并且消除犯罪对儿童的消极影响,防止“恶逆变”。
⑴—、本文中儿童被害人的年龄范围要研究儿童被害人陈述,首先就要对儿童有一个清晰的定位和认识,这就需要对儿童年龄的范围进行「个准确的界定。
从法律层面看,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第1条规定了儿童的年龄界定为18周岁以下。
⑵而在我国,民法典规定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刑法规定了不满14周岁为无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为限制刑事责任年龄。
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实施猥亵儿童行为中“其他恶劣情节”的认定--蒋某某猥亵儿童罪案
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实施猥亵儿童行为中“其他恶劣情节”的认定--蒋某某猥亵儿童罪案关键词:刑事,猥亵儿童,网络,其他恶劣情节【裁判要旨】猥亵儿童罪中的猥亵行为既可以是强制的,也可以是非强制的;既包括行为人主动对儿童实施猥亵,也包括迫使或诱骗儿童作出淫秽动作;既包括在同一物理空间内直接接触被害人身体进行猥亵,也包括通过网络在虚拟空间内对被害人实施猥亵。
判断猥亵儿童行为是否构成“其他恶劣情节”,需要根据行为对象、行为次数、猥亵内容、侵害结果等多方面的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案件索引】一审: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2刑初114号(2018年5月28日)二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刑终455号(2018年9月25日)【基本案情】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蒋某某虚构身份,谎称自己代表“星晔童星发展工作室”“长城影视”“艺然童星工作室”等单位招聘童星,在QQ聊天软件上结识女童,以检查身材比例和发育情况等为由,要求被害人在线拍摄和发送裸照,并谎称需要面试,诱骗被害人通过QQ视频聊天并裸体作出淫秽动作,对部分女童还以公开裸照相威胁,逼迫对方与自己继续裸聊。
现已查明被猥亵儿童达31人。
2016年11月29日,公安机关在天津市某公司将被告人蒋某某抓获归案。
在被告人蒋某某使用的笔记本电脑中查获电子证据QQ聊天记录、裸聊视频等证据。
张某猥亵儿童案学校负责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被依法追责心得
张某猥亵儿童案学校负责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被依法
追责心得
张某,原系安徽合肥某小学数学教师。
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10月,张某在学校教室、办公室及家中补习班等场所,多次对班内女学生赵某某、刘某某、王某实施触摸胸部、臀部等隐私部位及亲嘴等猥亵行为。
后该小学上级管理部门、镇中心学校校长沈某听到关于张某猥亵学生的传言,遂与该小学副校长钟某向张某和被害人家长了解相关情况。
学校对张某作出停课处理,并要求张某自己与学生家长协商处理此事。
此后,在钟某见证下,张某向被害学生及家长承认错误,并赔偿三名被害人各10万元。
2020年11月,本案因群众举报案发。
2021年2月23日,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
学校是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具有保护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义务。
2021年6月,教育部颁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专门要求学校依法建立强制报告机制,规定学校和教职工发现学生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学校和教职工发现未成年学生被侵害的,不得有案不报,更不能私下组织学生家长和涉案人员“调解”。
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协同教育部门强化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推动落实学校安全、强制报告、入职查询等制度,提升学校和教职工依法强制报告的自觉,合力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防火墙”。
江某某强制猥亵案
江某某强制猥亵案文章属性•【案由】强制猥亵、侮辱罪裁判规则行为人利用其作为教师的特殊身份,在违背被害人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的,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
在校园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学校具有第一时间获得被害人遭受性侵害信息的客观条件,检察机关依托此条件,积极落实与多部门协同建立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对校园内侵害未成年人线索积极进行处理,依法履行立案监督职能。
正文江某某强制猥亵案一、基本案情2019年5月,江某某(男,某中学教师)以做实验的名义先后三次将学生小南(女,14周岁)叫到校实验室实施猥亵。
事后小南父亲向当地教育部门反映了有关情况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江某某也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投案。
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江某某并未对小南使用强制手段,未当即立案。
湖北省枣阳市教育局根据该省制定的强制报告制度工作办法,向检察机关进行了通报。
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核实具体案情后,认为江某某利用其作为教师的特殊身份,在违背被害人真实意愿的情况下采用搂抱、亲吻等方式对学生实施侵害,给被害学生形成了心理上的威慑和压迫,这种行为应当构成强制猥亵罪,遂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后公安机关以江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同时提出从业禁止建议。
法院依法判处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禁止其从事教师职业。
二、典型意义发生在校园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学校具有第一时间获得被害人遭受性侵害信息的客观条件,检察机关依托此条件,积极落实与多部门协同建立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对校园内侵害未成年人线索积极进行处理,依法履行立案监督职能,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为未成年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保护。
猥亵儿童罪从重处罚情节设计的实证统计报告
猥亵儿童罪从重处罚情节设计的实证统计报告一、研究背景及思路近年来,我国猥亵、强奸儿童事件接连见诸报端:安徽某小学校长杨某性侵9名四年级以下女学生,海南某小学校长陈某带4名女学生开房等。
猥亵儿童罪这一罪名开始为公众所熟悉。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儿童的,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则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但是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的从重处罚情节的对比来看,猥亵儿童罪的“从重处罚”显得过于单薄和苍白无力。
这就导致了法官在作出判决时难以保持较为统一的量刑标准,从而出现“同案不同判”,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情况。
为了明确并完善猥亵儿童罪的从重处罚情节,笔者认为有必要通过对案件进行分析,找到这一类案件的所有量刑情节,并对这些量刑情节进行系统的提取与评判,以达到对猥亵儿童罪从重处罚情节设计的目标。
笔者以“北大法宝”上的298份已经宣判的猥亵儿童案件为分析样本①,对其中的量刑情节进行统计分析。
二、量刑情节分析量刑情节是指法律直接规定或授权审判机关决定的,量刑时应当考虑的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予刑罚处罚所依据的各种主客观事实②。
由于量刑情节对于犯罪分子所要接受的惩罚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两方面入手,对案例样本进行细致的整理分析。
通过对案例分析,笔者发现,猥亵儿童罪的量刑情节主要有案发地点、受害儿童人身损害、侵害事实以及是否取得被害人及家属谅解、是否为累犯与自首坦白6类。
前三类主要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后三类主要反映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
(一)案发地点在所分析的298份样本中,有44起案件是发生在公共场合的,但是这些公共场合在案发时都普遍存在人员流动性小的的特点,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这些案发地点是否属于公共场合而应从重处罚存在一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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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猥亵儿童、强制猥亵案分析报告
作者:海门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04期
摘要检察机关从网络舆情中发现线索开展立案监督,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特点,引导侦查机关从间接证据上寻找突破,追加认定犯罪事实,准确认定从重情节,严厉打击校园性侵犯罪,对类似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建议使用职业禁止规定,并制发检察建议、开展自我保护主题宣传,既彰显了司法机关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决心,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关键词立案监督猥亵儿童强制猥亵引导侦查指控犯罪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 92.2020.02.029
被告人蒋某某于2017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利用其先后担任海门市**初级中学初一(2)班、初二(2)班班主任的身份,以和学生谈心、讲解习题等为名,在教室、办公室、学生住所等场所对未成年女生金某某、吴某某、陆某某等人采取强行摸乳房、大腿、臀部、亲脸颊、亲嘴、搂抱等方式进行猥亵。
该案经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于2019年10月12日经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采纳检察院提出的宣告从业禁止建议,禁止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五年内从事教育、培训等相关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
该案系海门院在网络舆情中发现线索并开展立案监督。
蒋某某自到案至庭审一直拒不供述,海门院从证据入手,确保犯罪打准打实。
(一)通过网络舆情敏锐发现案件线索并成功立案监督
2019年3月13日傍晚开始,一份《关于蒋某某老师行为不检点一事的处理意见》在微信朋友圈疯传,内容系某初中班主任对所任教班级女生有触摸身体敏感部位的不检点行为,学校与家长签协议私了。
海门市检察院获悉后,敏锐意识到该案有可能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遂立即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了解情况。
由于被害人没有及时报案,公安机关未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海门院第一时间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于2019年3月14日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监督公安机关及时立案,海门市公安局于2019年3月14日当日即立案侦查。
(二)主动提前介入,夯实证据基础
鉴于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部分被害人因恐惧羞耻回避关键情节、部分家长对案件调查不配合等情况,案件推进面临重重困难。
海门市检察院迅速启动提前介入程序,派出均为女性的业务骨干引导公安机关进行相应侦查取证,并就案件取证方向、未成年人特殊执法保护、安置安抚工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1.以“零口供”标准补强案件证据。
要求公安机关确认各被害人及其家长与蒋某某之间在案发前有无矛盾,核实案发经过,有无其他介入因素,以排除诬告可能;搜查蒋某某办公室和住所,收集蒋某某品格证据,以补强未成年人陈述。
2.以“零瑕疵”标准规范侦查活动。
参与制定询问提纲,要求公安机关严格遵循对未成年被害人“一次询问”“全面询问”原则,落实询问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应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等各项特殊保护程序要求,以避免“二次伤害”,确保未成年被害人权益得到全面保护;要求对犯罪嫌疑人和重要证人的谈话全
程同步录音录像,及时提取固定证据。
3.以“零问题”标准做好善后事宜。
协助公安机关、教育部门妥善安置受害学生,对受害学生开展心理干预和疏导,做好受害学生及家长的心理安抚工作和涉案学校师生的稳控工作,并建议在全市中小学开展师德师风大整顿及学生性知识和性保护教育工作,尽量将案件不良影响降到最低。
(三)严格审查证据,追认犯罪事实
认真梳理案卷材料,以不同被害人为主体理清犯罪事实,在批准逮捕后提出6条意见继续引导侦查机关补充完善证据,包括:1.补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被害人辨认现场笔录。
2.进一步明确蒋某某在教室讲台、在空教室猥亵的具体时间,以核实被害人被侵害时是否年满14周岁。
3.部分询问未成年被害人笔录未先通知第一顺位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直接通知学校老师到场,证据存在瑕疵,待补正。
4.补充相关证人证言。
5.补充被害人案发前状况和现状相关材料,以证明本案的危害后果。
追加认定4节有旁观者目睹的猥亵事实和“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加重情节。
(四)强化出庭指控,打击嚣张气焰
在庭审现场,公诉人围绕起诉书指控事实,按照被害人分组举证,强化证据体系,并围绕证据证明力、跨越被害人14周岁前后的犯罪行为定一罪还是数罪、是否构成“当众猥亵”等争议焦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辩论,耐心释法说理,确保庭审效果。
1.针对是否属于刑法上的“猥亵”问题,公诉机关指出:从触碰的部位看,有脸部、乳房、腿部、臀部等性敏感部位,触碰方式为亲吻、抚摸、搂抱等性暧昧方式,触碰的对象系未成年少年或女童,而且对同一被害人触碰不止一次,前后持续时间较长,被告人作为一名从事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员,更应注重为人师表,却经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敏感部位,已完全可以排除教学中偶尔触碰的可能,因此其主观上有明显的追求性刺激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利用教师身份故意触碰性敏感区域的行为,给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巨大伤害,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猥亵,其中猥亵时被害人不满14周岁的,认定猥亵儿童罪,猥亵时被害人年满十四周岁的,定强制猥亵罪。
2.针对是否认定“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的问题,公诉机关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基于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需要,明确将“校园”这种除师生外,其他人不能随便进出的场所认定为公共场所。
教室、办公室一样属于校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相对涉众性、公开性,应当是公共场所。
本案在教室讲台上猥亵陆某某该节,当时是晚自习,全班同学在场,且确实有同学看见,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
最终法院采纳公诉人观点,认定跨越被害人14周岁前后的犯罪行为侵犯了不同法益,不能相互吸收,单独评价不能实现罚当其罪,应当数罪并罚,并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全部认定。
(五)参与社会治理,扩大办案成效
首次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宣告从业禁止,被法院采纳。
协助公安机关、教育部门持续对受害学生开展心理干预和疏导,做好受害学生及家长的心理安抚工作。
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全市中小学开展师德师风大整顿,并结合落实一号检察建议、送法进校园,53名员额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深入各中小学开展自我保护主题宣传,提升学生的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
向海门市教育局制发检察建议提出五点具体建议,海门市教育局积极回复并按照建议落实了相关措施。
一是善于发现案件线索,对于互联网时代信息进行获取、甄别,不漏掉有价值的案件线索。
该案没有被害人报案,检察机关仅能从网络上的信息进行判断,这需要案件承办人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敏锐度,否则无法判断案件线索真假及可能的侦查方向。
二是积极引导侦查,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认罪,证据随时可能灭失的案件,在立案监督后第一时间确定侦查方向、侦查重点,引导公安机关取证。
本案行为人对多个被害人进行多次侵犯,每次犯罪情况不同,被害人年龄小,证据灭失风险大,要在短时间内作出案件处理决定及补充侦查提纲。
三是充分准备,准确适用法律,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做好出庭预案,成功指控犯罪。
此类犯罪具有隐蔽性,被告人不认罪给指控带来困难,需要承办人充分准备,对法律理解透彻。
四是总结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相关部门发送检察建议,查缺补漏,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