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无【期刊名称】《财政监察》【年(卷),期】2002(000)011【摘要】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的审核管理,方便预算单位申请用款,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顺利进行,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员办办理下列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审核业务:(一)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二)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专项资金的支付;(三)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资金的支付。
本条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是指:(一)财政预算内资金;【总页数】2页(P49-50)【作者】无【作者单位】无【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5【相关文献】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通知 [J], ;2.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3.安徽省财政厅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核销和处置不良资产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J], 无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5.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山东省宗教事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福利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12.11•【文号】财党[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党[2007]38号)部内各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中国财税博物馆: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财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推动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能力,财政部党组制定了《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以下简称《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和财政部党组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财党[2005]28号),加强对财政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以及财政部各司局、部属事业单位、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国家会计学院、中国财税博物馆领导班子和处以上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提高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增强拒腐防变的意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财政部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为民理财,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发文字号】财办字〔1999〕58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8.27【实施日期】1999.08.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财办字〔1999〕58号1999年8月27日)部内各司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已经部领导批准,现印发执行。
附件: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附件: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的监督,保证预算的正确执行和资金的高效使用,根据《预算法》和财政部“三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中央财政预算内支出资金(包括债务支出)、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应当通过中央财政专户支用的预算外资金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从严治财;(二)责权明确,分工协作。
第四条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应当采取以下方式:(一)事前审核把关、事中跟踪监督和事后稽查相结合;(二)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三)审查资料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四)全面监督与重点检查相结合。
第五条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是财政部各职能机构的共同任务。
承担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分配和日常管理职责的司、办(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司),主要负责支出预算编制、资金拨付、资金管理使用、决算审批过程中的日常监督;财政监督司主要负责研究提出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年度专项检查计划,并组织和协调实施;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主要负责承担财政部交办的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地调查和检查核证事项,并履行规定职责。
不直接承担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分配和管理职能的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反中央财政支出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问题,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司通报情况,或直接向部领导报告。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7.18•【文号】财监[2005]86号•【施行日期】2005.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监〔2005〕86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加强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规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程序,现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各办可根据此规程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操作细则。
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二○○五年七月十八日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规范专员办对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程序,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完整与安全,根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央非税收入是指政府非税收入中属中央级收入部分。
其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第三条专员办对中央非税收入实施就地监督管理,实施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是:就地征收、就地监缴、专项检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6]1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规范和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财政部门包括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称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称专员办)。
第三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可直接组织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检查,也可将检查事项委托其派出机构或下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并对其检查行为负责。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依法行使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理处罚权。
第四条财政部门应本着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的目的,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专员办、省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实现监管信息共享,构建畅通有效的监管机制。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工交企业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具体规定-财工字287号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工交企业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具体规定正文:----------------------------------------------------------------------------------------------------------------------------------------------------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机构对中央工交企业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具体规定①(1995年8月5日财政部财工字287号发布)(注①:财政部在印发本规定的通知中明确:1991年4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工作范围(工业交通部分)的具体规定》〔(91)财工字第105号〕同时废止。
)为了便于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充分发挥对中央工交企事业单位的财政监督作用,严格按照国家各项财政,税收法规,帮助、督促中央企事业单位加强财务管理,现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和中编办〔1994〕195号《关于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就授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监督检查中央工交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等有关事项做以下具体规定。
一、对企业所得税解缴及返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财政部(94)财法字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4)财预字第9号《关于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有关预算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9号《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工字〔1995〕54号《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入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93)财预字第145号《中央预算收入对帐办法》规定,督促检查中央企业和中央企事业单位参与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所得税及时足额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定期检查企业所得税交库情况,摸清欠交原因,及时向财政部汇报,并提出解决企业欠税的措施。
财政部门关于印发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财监[2007]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检查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定,现将Ⅸ财政检查通知书规则》、《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规则》、《财政检查询问规则》、《财政检查报告规则》和《财政检查复核规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1999年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检查通知书具体规则》、《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具体规则》、《财政检查询问具体规则》、Ⅸ财政检查报告具体规则》、《财政检查审理工作具体规则》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反馈。
附件:1、财政检查通知书规则2、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规则3、财政检查询问规则4、财政检查报告规则5、财政检查复核规则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八日附件1:财政检查通知书规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检查通知行为,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财政检查通知书,是指财政部门在实施财政检查前,向被检查人告知检查事项的文书。
第三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目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财政部门认为实施财政检壹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这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
第四条财政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一)被检查入名称;(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三)对被检查人配台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四)检查组组长及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五)财政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
上进内容发生较大变动时,应告知被检查人。
第五条财政部门认为需要被检查人自查的,应当在财政检查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客、要求和期限。
第六条财政部门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时,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有关检查人员回避。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3.12•【文号】财监[2012]81号•【施行日期】2012.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监〔2012〕81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强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监管,提高财政管理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关于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09〕37号)、《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通知》(财监〔2012〕8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情况,财政部研究决定,自2012年起,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
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涉及面广、意义重大,各专员办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做好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及时反馈监管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附件: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附件: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强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监管,提高财政管理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09]37号)、《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通知》(财监[2012]8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情况,财政部研究决定,由各专员办全面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单位)综合财政监管。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财法字[1997]1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7年3月13日财法字[1997]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各地财政部门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
为了进一步推动各地财政部门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现将《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抄送:国务院法制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财政局。
附件: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行政处罚法》施行以来,各地财政部门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
为了进一步推动各地财政部门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在认真调研究的基础上,现就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行政处罚听证问题《行政处罚法》第42条中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财政部门的具体情况,财政部门组织听证的范围,应当包括暂停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业务和暂停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
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广东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广东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12.05.15•【字号】财驻粤监[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基金正文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广东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驻粤监〔2012〕38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顺德区财税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物价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各自备电厂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为了做好广东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征缴工作程序和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财监〔2005〕86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会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物价局共同制定了《广东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附件:广东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一、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征缴工作程序和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财监〔2005〕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本规程所表述的“征收”是指“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办[2013]42号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文字应当准确、规范、简洁。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与命令、财政部部门规章以及财政部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拟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不作重复规定;能够统一规定的内容,应当在同一规范性文件中进行规定。
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或者国务院批准,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事项。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以及财政部部门规章有明确规定以及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利益的除外。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公布、解释、评估、不定期清理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定期清理、汇编、定期报告由条法司负责或者组织。
第二章 立 项
第十条 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制定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计划送条法司备案。
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名称、制定目的、依据、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
第十一条 按照《财政部立法工作规则》的要求,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中的项目应当制定部门规章的,条法司可以建议将其列入财政部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第五章 签发与公布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由部领导签发。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重大财政政策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签发。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以财政部文件制发,不得使用部函的形式。
第二十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部网站上全文公开。
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财政部廉政预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财政部廉政预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12.11•【文号】财党[2007]41号•【施行日期】2007.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财政部廉政预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党[2007]41号)部内各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中国财税博物馆:为贯彻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增强财政部门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和实效性,有效防范和遏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财政部党组研究制定了《财政部廉政预警工作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廉政预警工作实施意见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财政部廉政预警工作实施意见为了加强财政部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贯彻反腐倡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根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精神,结合贯彻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新时期党的反腐倡廉各项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保证财政资金和财政干部的安全;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重的导向,及时了解和掌握腐败现象的动态,将其危害和影响清除在萌芽中,降低反腐成本;促进和提高财政干部的勤政廉政意识和综合素质,促进各项财政制度落实和改革的深化。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廉政预警工作是构建财政惩防腐败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实施纲要”的基础性工作。
廉政预警工作目标是通过构建廉政预警机制,及早发现和消除腐败隐患,有效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
通过内外部信息沟通,人机(电脑计算机)结合的多元化信息渠道,逐步建立上下互动、纵横贯通,全覆盖、全方位的廉政预警信息网络,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和干部成长安全(以下简称“两个安全”)。
财政部关于制发《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制发《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08.14•【文号】财预字[1998]267号•【施行日期】1998.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债,预算外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制发《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8]2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发国债并将一部分国债资金转贷给地方政府使用的决定,在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四日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扩大有效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1998年增发一定数量的国债由财政部转贷给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下同)政府,用于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项目。
为加强对转贷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人民政府要平衡全省的综合财力,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决定和落实还款资金的来源,在本省范围内统借、统筹、统还。
省级财政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债权、债务人的代表,负责对财政部的还本付息工作。
第三条转贷资金要直接落实到具体项目。
确定项目的原则,一是主要用于在建项目或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的项目,新上项目一般要2年左右能建成,防止出现重复建设;二是用于基础设施项目;三是项目的确定既要考虑到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到本地区综合还款能力。
第四条转贷资金应当用于以下方面的建设项目:(一)农林水利投资;(二)交通建设投资;(三)城市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建设投资;(四)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五)其他国家明确的建设项目。
转贷资金要考虑安排上述项目中利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建设的项目所需的国内配套资金。
二、项目的评审和转贷规模的确定第五条各地省级计划与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上述确定项目的原则、转贷资金的用途和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力可能,提出本地区利用转贷资金的建设规模、项目(由计划部门牵头选择),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或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抄报财政部。
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成立落实积极财政政策专项监督领导小组的通知
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成立落实积极财政政策专项监督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公布日期】2008.12.25
•【字号】
•【施行日期】2008.12.25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监督
正文
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成立落实积极财政政
策专项监督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处(室)、服务中心:
为加强对积极财政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中央政策在广东的贯彻落实,经办党组2008年12月24日会议研究确定,成立广东专员办落实积极财政政策专项监督领导小组,党组书记、监察专员江龙同志任组长,党组成员、副监察专员匡邀仁同志和党组成员、专员助理陈红雄同志任副组长,一、二、三、四处负责人和陈敏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陈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漆爱功、程蕴同志为办公室工作人员。
办公室工作职责包括:收集整理相关文件资料,负责政策宣传,建立工作台帐,负责外部协调,草拟检查计划安排,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对项目实施动态监管,向相关部门报送信息,等等。
陈敏、漆爱功、程蕴等三名同志将集中办公,原负责的日常工作由所在处重新安排人员交接,2009年元旦后正式办公。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监察【发文字号】财监字[1995]1号【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96修正)》(发布日期:1996年2月18日实施日期:1996年2月18日)【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1995.01.01【实施日期】1995.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字[1995]1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中关于强化财政监督的要求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为切实落实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各项工作职责,加强机构管理,我部制定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执行。
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有关规定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为切实履行中央财政监督职责,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财政监督运行机制,规范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工作行为,强化机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西藏)和计划单列市设立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全称为:财政部驻××省(自治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事处);专员办事处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在市(地)设立办事组,全称为:财政部驻××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组[以下简称市(地)办事组]。
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广东专员办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广东专员办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10.12.10•【字号】财驻粤监[2010]84号•【施行日期】2010.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广东专员办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驻粤监[2010]84号)有关驻粤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为配合做好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规范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的审核管理,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广东专员办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果碰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映。
附件:《广东专员办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二○一○年十二月十日附件:广东专员办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配合做好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规范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的审核管理,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5号)、《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24号)、《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4〕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驻粤中央基层预算单位(不含深圳,下同)及有中央直接支付项目的地方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申请财政直接支付(含拨付,下同)资金和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申请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审核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督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督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5.03.22•【文号】财监字[1995]24号•【施行日期】1995.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督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3月22日财监字〔1995〕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财政部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现将《财政监督机构工作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抓紧研究落实,认真贯彻执行。
施行中有什么具体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财政监督司,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财政监督机构工作暂行规定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监察部,高法院,高检院。
附件:财政监督机构工作暂行规定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财政监督体系,强化财政监督职能,规范财政监督工作,保证财政监督机构正确履行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财政监督机构,包括各级财政部门内设的财政监督(检查)职能机构、各级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事机构和财政部派驻各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工作职责一、代表本级财政部门监督本级和下级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并对预算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二、监督检查各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执行财政税收法令、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并对其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案件进行处理。
三、监督检查社会经济中介机构执行财税、财务法规及其贯彻社会监督公开性、合法性、公正性原则的情况,并对其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四、受理违反财政税收法令、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的举报事宜,办理对坚持执行财经纪律进行打击报复的重点案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库[2002]39号)
财库[2002]39号
2002-06-05
中央各试点部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的有关规定,取消试点单位小额现金账户,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规范试点单位会计核算,我部对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作了相应的补规定,特此通知。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的有关规定,取消了试点单位的小额现金账户。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规范试点单位会计核算,我部对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作如下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
贷:已结报支出----财政授权支付
(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和支用时,会计分录为:
事业单位: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现金
行政单位: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现金
(三)建设单位会计,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和支用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待摊投资等
贷:现金
三、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一、停止执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中有关小额现金账户会计核算内容。
财政部门关于印发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财监[2007]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检查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定,现将Ⅸ财政检查通知书规则》、《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规则》、《财政检查询问规则》、《财政检查报告规则》和《财政检查复核规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1999年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检查通知书具体规则》、《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具体规则》、《财政检查询问具体规则》、Ⅸ财政检查报告具体规则》、《财政检查审理工作具体规则》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反馈。
附件:1、财政检查通知书规则2、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规则3、财政检查询问规则4、财政检查报告规则5、财政检查复核规则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八日附件1:财政检查通知书规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检查通知行为,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财政检查通知书,是指财政部门在实施财政检查前,向被检查人告知检查事项的文书。
第三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目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财政部门认为实施财政检壹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这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
第四条?财政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一)被检查入名称;(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三)对被检查人配台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四)检查组组长及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五)财政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
上进内容发生较大变动时,应告知被检查人。
第五条财政部门认为需要被检查人自查的,应当在财政检查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客、要求和期限。
第六条财政部门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时,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有关检查人员回避。
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驻粤中央预算单位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驻粤中央预算单位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公布日期】2012.05.03
•【字号】财驻粤监函[2012]11号
•【施行日期】2012.05.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驻粤中央预算单
位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财驻粤监函〔2012〕11号)
各有关驻粤中央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通知》(财监〔2012〕80号)和《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财监〔2012〕81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了解和掌握驻粤中央预算单位的基本情况,切实做好驻粤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我办制发了《驻粤中央预算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请认真填报并盖章确认,于2012年5月11日前报送我办,同时将电子版数据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我办邮箱,邮箱地址:
**************。
联系人:漆爱功、李丹,联系电话:************、38762087。
附件:驻粤中央预算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附件:
驻粤中央预算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
填表说明:1、第4栏单位性质分为行政单位、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一般性事业单位、政(事)企合一的事业单位、其他类
2、第5栏所属行业按银行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上列示的行业口径填报
3、第6栏预算级次分二级、驻粤独立三级预算单位填写
4、第7、8、17、18栏“辖内”包含下属所有预算单位
5、第13-16栏中央财政资金保障程度按预算全口径填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征收
工作操作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布日期】2008.12.18
【实施日期】2008.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征收工作操作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广东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为加强广东省彩票公益金的监管工作,规范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中央级彩票公益金)的征收工作程序和省级彩票机构的申报缴纳行为,建立广东省(包括深圳市)中央级彩票公益金的监管机制,保障中央级彩票公益金安全与完整,根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财监[2005]86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我办制定了《财
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征收工作操作细则》,请你单位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馈。
附件: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征收工作操作细则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附件:
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关于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征收工作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广东专员办”)对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中央级彩票公益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明确广东专员办对中央级彩票公益金的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广东专员办对中央级彩票公益金的征收工作程序和省级彩票机构的申报缴纳行为,保障中央级彩票公益金完整与安全,根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财监[2005]86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央级彩票公益金”是指根据财政部授权对彩票公益金就地征收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部分。
其范围是按彩票公益金50%的比例征收上缴属于中央的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广东专员办负责对广东省境内(包括深圳市)的彩票机构执行相关政策的情况和申报中央级彩票公益金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管。
第四条省级彩票机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央级彩票公益金的收缴管理工作,并接受广东专员办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