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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征收

工作操作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布日期】2008.12.18

【实施日期】2008.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征收工作操作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广东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为加强广东省彩票公益金的监管工作,规范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中央级彩票公益金)的征收工作程序和省级彩票机构的申报缴纳行为,建立广东省(包括深圳市)中央级彩票公益金的监管机制,保障中央级彩票公益金安全与完整,根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财监[2005]86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我办制定了《财

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征收工作操作细则》,请你单位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馈。

附件: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征收工作操作细则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附件:

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关于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征收工作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广东专员办”)对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中央级彩票公益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明确广东专员办对中央级彩票公益金的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广东专员办对中央级彩票公益金的征收工作程序和省级彩票机构的申报缴纳行为,保障中央级彩票公益金完整与安全,根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财监[2005]86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央级彩票公益金”是指根据财政部授权对彩票公益金就地征收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部分。其范围是按彩票公益金50%的比例征收上缴属于中央的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广东专员办负责对广东省境内(包括深圳市)的彩票机构执行相关政策的情况和申报中央级彩票公益金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管。

第四条省级彩票机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央级彩票公益金的收缴管理工作,并接受广东专员办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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