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2005]83号
颁布时间:2005-12-31发文单位: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进城务工人员,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包括被征地农民)。
二、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招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具体缴费办法和标准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进城务工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外省注册在我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其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能力鉴定。
四、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其按时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本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伤残等级、待遇率及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具体标准为:满16周岁不满35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280个月;二级为250个月;三级为220个月;四级为190个月。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按对应的等级待遇减少4个月。
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因工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标准以供养亲属的年龄、待遇率及工亡进城务工人员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具体标准为:
(一)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领取期限按实际年龄到年满18周岁为止;
(二)供养亲属年龄在18周岁以上至35周岁以下的,领取期限为200个月;供养亲属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至7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岁,待遇减少4个月。
(三)供养亲属年龄在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的,领取期限
为60个月。
供养亲属有数人的,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工亡进城务工人员生前150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按照本通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本人(或供养亲属)应当在申请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时确定,并由本人(或供养亲属)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七、《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本通知下发前被认定为工伤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或供养亲属),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选择一次性或继续按时领取工伤保险待遇。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后,与用人单位终止工伤保险关系;选择按时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不得再按照本通知规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被认定为工伤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或供养亲属),可以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按照本通知规定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八、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他务工人员(或供养亲属),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