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工伤保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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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医保局关于工伤保险相关事项的通知

齐齐哈尔医保局关于工伤保险相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工伤保险相关事项的通知【发文号】[2013]19号【颁布单位】齐医险发【颁布日期】2013-3-25【时效性】有效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是通过基金共济的方式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保障工伤患者的权益,使参保人员能够享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待遇,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随着齐齐哈尔市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逐年增加,业务量越来越大;同时,由于参保单位管理工伤保险人员工作调动频繁,给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如参保单位有伤残一至六级享受伤残津贴人员,且达到退休年龄、提前办理退休或者死亡的,参保单位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险局工伤科申报,停发伤残津贴待遇,防止基金流失;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应及时申报,否则由于未及时申报导致工伤保险基金不合理支出,由用人单位负责追缴返还费用。

二、参保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申报各项待遇。

参保单位如需减员,需在领取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后,再办理减员,否则待遇无法支付。

三、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黑政发[2011]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或停缴工伤保险费或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工伤、申请工伤认定和核准工伤保险待遇,致使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未能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造成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依据相应法规给予处罚。

四、根据黑政发[2011]8号文件规定,参保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在24小时内及时申报,外地7日内申报,未按规定时限报告工伤的,由参保单位负责工伤保险待遇。

五、建筑业农民工因工作流动性大,应及时办理人员增加,以便发生工伤事故后尽快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网上申报系统已正式开通的通知-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网上申报系统已正式开通的通知-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网上申报系统已正式开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网上申报系统已正式开通的通知全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劳社[2009]5号)的精神和要求,我局已正式开通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网上申报系统”,具体办理须知和操作流程详见附件。

附件:1、《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劳社[2009]5号)(略)2、深圳市建筑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须知3、深圳市建筑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说明(略)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二○一○年三月三十日附件2、深圳市建筑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须知一、法律依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9]5号)。

二、适用范围(一)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在本市内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二)注册地不在本市但在本市承接施工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未在异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

三、参保主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进行参保登记,由总承包企业统一负责向总承包企业所在地或工程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四、参保条件(一)深圳市户籍的员工按月缴交工伤保险费,不属于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的条件内;(二)非深圳市户籍的城镇员工按月缴交工伤保险费,不属于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的条件内;(三)月工资总额收入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员工按月缴交工伤保险费,不属于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的条件内;(四)属于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的条件是去除以上三种人群的非深圳市户籍的且在异地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

关于工伤鉴定的通知书

关于工伤鉴定的通知书

关于工伤鉴定的通知书尊敬的XXX先生/女士:根据您的工伤申报,我单位已经进行了相关工伤鉴定工作,并撰写了鉴定结论的通知书,现将鉴定结论通知如下:一、鉴定结论经过对您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详细调查和资料收集,我单位认定您的工伤鉴定结论如下:1. 工伤认定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您的工伤事故属于工伤事故,具备工伤保险认定条件。

2. 工伤发生时间和地点:您的工伤事故发生在XXXX年XX月XX日,事发地点为XXX工地。

3. 工伤伤害程度:经医疗鉴定,您的伤势为XXXX(确定伤残等级)。

4. 工伤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您将获得相应的医疗费用补偿、工伤津贴和伤残赔偿金。

二、赔偿事项说明1. 医疗费用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您在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补偿。

请您务必保留好相关医疗费用发票和取得的各项医疗资料,以备申请补偿时使用。

2. 工伤津贴:根据您的伤势程度,您将享受每月XX%的工伤津贴。

具体津贴标准请您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3. 伤残赔偿金:根据您的残疾程度,我单位将按照相关标准向您支付伤残赔偿金。

具体赔偿金额将根据具体鉴定结果进行结算。

请您务必与我单位联系,提供相关资料以便进行赔偿金的发放手续。

请您注意,工伤赔偿金发放前,还需要您提供以下相关资料:1. 银行账户信息:请您提供一个有效的个人银行账户,以便我单位将赔偿金转账给您,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障。

2. 相关证明材料:请您提供医院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以及其他与工伤鉴定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工资收入证明、工伤事故发生的相关证据等。

三、联系方式如果您对鉴定结果有任何异议或疑问,请及时与我单位联系。

联系方式如下: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联系地址:XXX请您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与我单位联系,如联系时间过晚可能会影响赔偿的及时处理,请您尽早与我们取得联系。

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通知书

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通知书

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通知书
尊敬的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公司决
定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或患病的权益。

现就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事项通知如下:
1. 物业费用及缴纳方式:
(1)工伤保险费用将由员工本人承担。

(2)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方式为工资扣款方式。

每月从员工的
薪资中扣除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用。

2. 缴费标准:
根据员工的工资水平和岗位等级,工伤保险费用将按照国家相
关法规规定的比例计算。

3. 缴纳时间:
工伤保险费每月将于工资结算后进行缴纳。

4. 参保流程:
新入职员工将在入职手续办理期间进行工伤保险的投保手续,请配合人力资源部的相关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及填写相关表格。

请您务必注意,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员工在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时的医疗和经济权益。

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是您的法律义务,我们希望您按时缴纳,以确保自身的权益。

特此通知。

祝工作愉快!
人力资源部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沪人社规〔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进一步保障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应当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

从业人员在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生产经营地所在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生产经营地”是指用人单位具体生产、经营、办公所在地;从业人员存在相对固定工作场所的,该工作场所可视为生产经营地。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涉及本市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受理管辖有争议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管辖。

二、从业人员因病情变化被多次诊断、鉴定为同一职业病的,应以首次被诊断、鉴定之日作为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起算时点;该职业病已被认定为工伤后,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受理。

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因同一部位旧伤复发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受理。

四、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工伤人员负伤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收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02•【字号】扬府发[2006]179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扬府发〔2006〕1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二日扬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苏劳社医[2006]9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有雇工(以下称“职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雇主除依法与雇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外,还应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雇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内容等书面材料。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本级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和各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工会、人事、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字…2011‟143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用人单位申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不实而造成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其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予以补齐。

用人单位按照—1—规定补缴后,待遇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市企业分类行业基准费率按照国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规定的行业分类,一类行业按0.7%执行,二类行业按1.2%执行,三类行业按1.9%执行。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定期了解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及时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用人单位首次办理工伤保险申报登记的,确定费率时原则上以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所对应的行业差别费率档次确定;经营范围属于跨行业经营的,按照经营的最高风险行业的差别费率档次确定。

属派遣用工形式的,劳务派遣单位应持派遣协议及用工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按用工单位的实际行业风险确定。

五、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及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制定。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公安、铁路、交通、海事、民政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青政发【2003】89号 加强工伤保险工作通知

青政发【2003】89号 加强工伤保险工作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003】07号文件加强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03〕89 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3〕107号)已翻印给你们,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伤保险管理青岛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二、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一)自2004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均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二)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步实施。

市内四区实行市级统筹,五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暂实行本级统筹,适时纳入市级统筹。

三、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工伤保险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在国家公布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标准范围内,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经办机构首次确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时,原则上以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所对应行业的差别费率档次确定;经营范围属于跨行业经营的,按照经营的最高风险行业的差别费率档次确定。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属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每1至3年浮动一次。

浮动费率的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四、工伤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已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不再进行工伤保险登记;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30日内按规定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新建单位应在批准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规定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须知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须知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须知职工发生工伤后,单位30日内向工伤认定机构提交认定申请,经审核认定为工伤的,在工伤定点医院治疗终结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资料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时间每月1至10日(遇节假日不顺延)。

二、工伤保险待遇申报需提供的材料1.申报以下项目,均需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通知书》(首次申报提供原件)、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领取工伤保险待遇金授权委托书》(职工签名按手印、单位或企业盖章)。

同时,填写《昆明市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核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或企业公章。

2.申报工伤医疗费用:(1)门诊治疗:病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门诊用药(治疗)双处方其中一联、检查报告单及医疗费发票原件;(2)住院治疗:住院诊断证明、住院费用结算明细单、医疗费发票原件、医疗终结证明(或出院证明);(3)异地治疗的,提供就诊医院属于当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材料(由当地社保部门出具);(4)第三人侵权的,提供有政府部门(法院、公安、人民调解委员会)见证的第三人经济赔偿的相关证明资料;(5)门诊有CT、核磁共振等特殊检查的,门诊或住院有特殊治疗的,提供特殊检查治疗项目的申请审批材料;(6)转诊转院的,提供转诊转院的申请审批材料;(7)旧伤复发、长期门诊、康复治疗的,提供相应的申请审批材料;(8)在境外发生工伤的,提供出境备案证明材料、外文医疗材料原件和中文翻译件(中文翻译件须加盖具备资质的翻译机构印章)。

3.申报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记账证明、出院证明(或出院小结)等复印件。

4.申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劳动能力鉴定费:(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因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的通知》;(2)鉴定费发票。

5.申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1)《死亡证明书》;(2)《火化证》。

6.申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待遇:(1)《交通事故认定书》;(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法院裁决书、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书;(3)依法购买强制性保险获得的赔付、第三人给予经济赔偿的相关资料;(4)门诊治疗或住院治疗的相关材料。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出发,现就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维护工作。

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为农民工办实事的重要内容。

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各地要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今年工伤保险扩面的重要工作,明确任务,抓好落实。

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

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

今年重点推进建筑、矿山等工伤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行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三、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

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

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上班通知函

工伤上班通知函

工伤上班通知函尊敬的XXX先生/女士:您好!我代表公司向您表示诚挚的问候,并对您近期在工作中不幸遭遇工伤表示深切的关心和同情。

我们深知这一事件给您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和困扰。

在此,我们衷心希望您能尽快康复,重返工作岗位。

为确保您在工伤期间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现将有关工伤上班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伤认定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为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请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以便尽快完成工伤认定工作。

工伤认定结果将直接影响到您的工伤待遇,请您务必予以重视。

二、工伤期间的待遇1. 工伤医疗待遇:您在工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予以报销。

请您保留好相关发票和病历资料,以便后续报销。

2. 工伤工资待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工伤期间您的工资待遇将予以保留,确保您的正常生活不受影响。

3. 陪护待遇:如需陪护,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为您安排陪护人员,并支付陪护费用。

三、工伤上班安排1. 您的工伤上班时间将根据您的康复情况及医生的建议来确定。

请您在康复期间密切关注身体状况,并与公司保持沟通。

2. 工伤上班期间,公司会根据您的实际情况调整工作内容和工作强度,确保您的身体不受二次伤害。

3. 如您的身体状况发生变化,请及时告知公司,以便我们为您提供相应的帮助。

四、关爱措施1. 公司将持续关注您的康复情况,为您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和生活关怀。

2. 公司将积极协助您解决工伤期间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 工伤上班期间,如需特殊关照,请随时与公司沟通,我们会竭诚为您服务。

五、联系方式如有任何疑问或需求,请随时通过以下方式与我们联系:联系电话:XXXXXXXXXX联系人:XXX电子邮箱:*************请您务必保持通讯畅通,以便我们及时为您提供帮助。

我们再次对您在此次工伤事件中受到的伤害表示歉意,并衷心祝愿您早日康复。

请您相信,公司始终关注着您的健康与成长,期待您早日回到工作岗位,为公司的发展继续贡献力量。

2024年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例文(五篇)

2024年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例文(五篇)

2024年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例文对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所雇用的劳动者,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情况,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负的工伤保险责任。

一、关于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立即在事故发生后的指定时间内(具体时间未明确,需依据相关法规填写),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社行政部门进行报告。

同时,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的法定天数内(具体天数未明确,需依据相关法规填写),向当地人社行政部门正式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作为申请人,在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则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费用,应由该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对于工伤职工,在伤情相对稳定后若存在残疾并影响劳动能力,应依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我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六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负责。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需按规定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应严格遵循《工伤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不断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确保工伤认定与鉴定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自受理之日起的法定天数内(具体天数未明确,需依据相关法规填写)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二、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已依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职工在参保登记次日起发生的工伤事故,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相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但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应继续保障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

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该职工将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部分,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职工意愿选择一次性支付。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七月一日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各级财政、民政、卫生、公安、交通、建设、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31•【字号】办字[2003]147号•【施行日期】200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03]14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为了确保《条例》在我省顺利实施,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在《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正式颁布实施前暂按本规定执行。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办理工伤保险登记,为与本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市实行全市统筹,具体办法由设区市政府制定。

驻我省的金融、邮政、电信、电力、石油、石化、烟草、铁路运输、省属煤矿等系统管理行业以及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企业的工伤保险,暂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管理。

三、工伤保险费率标准由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要求,依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危害程度,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由省直接管理单位的费率标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征缴,省直接管理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征缴。

用人单位应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当月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工人通知函

工伤工人通知函

工伤工人通知函尊敬的XXX先生/女士:您好!我代表公司向您表示诚挚的问候,并对您在工作中所付出的辛勤努力表示衷心的感谢。

遗憾地得知您在近日的工作中不幸发生了工伤,我们深感关切。

以下是关于此次工伤事宜的通知函,请您予以关注。

一、工伤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及时为您申报了工伤认定。

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对您的工伤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在此期间,请您积极配合公司及有关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工伤保险待遇1. 医疗待遇:您在工伤治疗期间,公司将按照国家规定为您支付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品费等。

2. 误工费:根据您的工伤情况,公司将依法支付您工伤期间的误工费。

3. 残疾赔偿:如您的工伤被认定为残疾,公司将按照国家规定向您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 其他待遇: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公司还将为您提供必要的护理、康复等费用。

三、工伤期间注意事项1. 请您严格按照医生的建议进行治疗,确保身体尽快康复。

2. 保持与公司的沟通,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 在工伤期间,请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切勿从事与工伤康复无关的活动。

四、复工安排在您康复后,公司将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和意愿,为您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

如您在复工过程中遇到任何困难,请及时与我们沟通,公司将竭诚为您提供帮助。

五、温馨提示请您在工伤期间保持良好的心态,积极面对生活和工作。

公司始终关注您的身心健康,愿与您共同度过这段困难时期。

再次向您表示诚挚的问候,祝您早日康复!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拨打联系电话:XXXXXXXXXXX,或直接与我们联系。

顺祝商祺!敬上(公司名称)(日期)。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9•【字号】豫政[2003]54号•【施行日期】2003.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2003]5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12月11日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促进工伤预防,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缴费金额等情况和生产事故发生情况在本单位内定期公示。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单位费率定期调整制度。

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费率问题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10.13•【字号】•【施行日期】2005.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的通知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后,工伤认定权限、范围、时效、文书式样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给我们工伤认定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同时也给我们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和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认定程序,严格依法办事。

去年三月份,省厅印发了《河北省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试用)》(以下简称《规程》)我局也及时根据这个规程印制有关文书表格,并从去年7月份,也就是《行政许可法》实施之日起,正式启用了省厅新的规范性文书式样,严格按照《规程》规定的程序去受理、认定。

但至今仍有些县在受理、举证、调查核实、上报认定等环节存在一些问题,这给市局下达认定结论带来了很大困难。

今年四月份,省厅又一次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和文书的通知》,下面结合《管理规程》和《通知》强调一下今后在认定工作中应该的注意问题。

一、受伤职工或家属提出工伤认定时,首先让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强调申请表必须写明工作单位全名称;在受伤经过及原因栏一定要写明受伤时间、地点和原因,受伤部位和受伤程度;其次要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医院初始诊断书。

二、接到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后,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资料齐全,可以当天受理,并向用人单位下达受理和举证通知书;如果材料不齐,要向申请人下达补正材料通知,根据事故的类型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提供什么材料。

申请人补正材料齐全后,再决定是否受理。

三、关于补正材料,要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区分事故类型,提供不同的材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2012修订)(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2012修订)(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2012修订)(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2.02.06•【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的法规和配套政策,进一步规范、统一工伤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我们对《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劳社厅发〔2004〕6号)进行了重新修订,形成了《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施《规程》过程中,可结合本地实际需要,按照精确化管理和信息化手段的要求,因地制宜补充、完善有关内容。

请各地注意跟踪、了解《规程》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和办法,有关情况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反馈。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三节注销登记第四节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第三章工伤保险费征缴第一节基数核定第二节费率核定第三节缴费核定第四节缴费结算第五节欠费管理第四章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第一节协议管理第二节工伤医疗管理第三节工伤康复管理第四节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第五章工伤待遇审核第一节工伤登记第二节医疗(康复)待遇审核第三节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审核第四节伤残待遇审核第五节工亡待遇审核第六节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审核第七节先行支付审核第六章工伤待遇和专项费用支付第一节工伤待遇支付第二节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支付第三节工伤待遇调整第七章财务管理第一节收入管理第二节支出管理第三节会计核算第四节预算第五节决算第八章信息管理第一节统计第二节精算第三节信息系统第九章稽核监督第一节稽核内容第二节稽核程序与处理第三节内部监督第十章权益记录与服务第一节记录与查询第二节业务档案第十一章附则附: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用表具体内容请到公共邮箱****************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关于工伤赔偿的通知书

关于工伤赔偿的通知书

关于工伤赔偿的通知书尊敬的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公司员工工伤赔偿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伤赔偿的范围和标准1. 工伤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亡家属抚恤金等。

具体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 工伤医疗期间,公司将按照规定支付员工的工资,并代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3. 对于因工伤造成的残疾,公司将按照国家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 对于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员工,公司将支付工亡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并按照规定代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二、工伤认定和申报流程1. 员工在工作中受伤或患病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尽快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2. 公司将协助员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3. 员工在医疗期间应积极配合治疗,并保存好相关的医疗费用票据和报销凭证。

4. 公司将协助员工向社会保险部门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确保员工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

三、员工权利和义务1. 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2. 员工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并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3. 员工应及时报告工伤事故,并积极配合公司和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和处理工作。

四、公司责任和义务1. 公司应当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

2.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3. 公司应当依法购买工伤保险,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并全面履行工伤赔偿的义务。

五、其他事项1. 员工在工作中如遇工伤或职业病,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按照规定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2. 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工伤赔偿的义务,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 公司将继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工伤申报的通知书

工伤申报的通知书

工伤申报的通知书
你(或单位)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向本局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已收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工
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符合工
伤认定管辖范围和受理条件,现决定予以受理,并从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
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请你(或单位)在本局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后20
日内,直接到社会保险科(地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___)领取工伤认定结论书。

若事先已告知详细地址,本局将
邮寄送达。

如果对本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认定结论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____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__________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
签收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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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工伤有关事项的通知
司属各单位:
为了切实维护单位及职工的利益,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各单位应及时报人力资源部,在申报工伤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有关事项:
一、工伤事故的主要类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

5、因工外出时,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9、职工原在部队服役,因公、因战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军人证,到单位旧伤复发。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各经营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办理的手续
1、及时将受伤职工送往医院救治,情况紧急的可就近急救,脱离
危险后及时转入工伤定点医院治疗。

2、在工伤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各单位将工伤事故电话通知总公
司人力资源部,然后再由人力资源部将情况报告市劳动和社会
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和市企业社会保险工作局工伤保险科。

3、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报告书送达人力资源部,再由人力资源部将
报告书送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和市企业社会保险
工作局工伤保险科。

(送达报告书至人力资源部须在3个工作日
内)
4、30日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书。

5、接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因工死亡认定结论)30日内到实企
业社会保险工作局工伤保险科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三、各经营单位因未及时申报工伤应承担的责任
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工伤及提供相关资料的,其各项工伤有关费用由各经营单位支付。

四、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供的资料。

1、因工受伤的
考勤表,三位旁证,自述,报告,处理意见,身份证复印件,3张相片,病历本及复印件、发票及复印件,疾病诊断书,交通事故结案书及赔偿调解书原件复印件,汽车、摩托车驾驶执照,其他有关证件。

2、因工死亡的
(1)工伤事故备案表(事故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
(2)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
(3)工伤伤残等级证原件、复印件(留存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死亡证、火化证
(6)疾病诊断书(原件)
(7)病历本原件、复印件(留存复印件)
(8)医疗费发票(原件)和住院医疗费用详细清单(出院时由医院打印)
(9)交通事故结案书及赔偿调解书原件、复印件(留存复印件)(10)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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