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工伤保险待遇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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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工伤保险待遇告知书
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申报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报销医疗费用需提交材料:
1、门诊的:门诊病历、门诊处方(盖章、划价)、检查报告单(盖章)、发票、诊断证明;
2、住院的:《工伤职工就医登记表》、住院病历、日清单及汇总明细清单、内置手术材料的提供手术材料清单及内置材料产品合格证复印件(盖章)、发票、诊断证明;
3、涉及第三人伤害的工伤事故,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赔偿证明、执行证明等相关材料。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填写《先行支付申请》,并提供案件未破获证明;
4、康复治疗的,提供聊城市劳鉴委审批的《康复治疗申请表》;
5、转上级医院治疗的提供经社保部门批准的《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三、办理伤残待遇需提交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2、申请一次性伤残待遇的,需职工本人或近亲属提出书面申请;
3、解除合同的,提供《合同解除证明》,填报《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请表》。
四、办理因工死亡待遇需提交材料:
1、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职工档案和《供养亲属确认表》;
2、对发生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认定工伤的,还需要提供120记录、抢救病历等材料;
3、供养亲属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孤寡老人或孤儿的,需提供社区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并经民政部门核准的证明;
4、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近期五寸免冠彩照一张;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供养亲属户籍证明、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等);养子女(养父母)的提供公证书或收养证明;
5、社区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并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核准的无生活来源的证明;
6、东昌府区以外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还需提供当地社保部门开具的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情况的证明。
东昌府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