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入固定资产兼用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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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规定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规定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规定根据我国税收政策,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是指企业在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可以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税额抵减其应纳税额的一项政策。

以下是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规定的内容:1. 适用范围及条件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适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纳税人,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增值税,并且具备稳定的生产经营用途。

2. 抵扣方式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方式一般采用分次抵扣方法。

即纳税人每个纳税期限按照其实际购建固定资产的发票进行税额抵扣,抵扣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纳税期限。

纳税人可以选择在购建固定资产后第一个纳税期限抵扣全部税额,也可以选择分期抵扣。

3. 抵扣税率和抵扣基数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税率一般按照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进行抵扣。

抵扣基数为固定资产购进款(含税)减去已入账的进项税额。

对于以租赁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抵扣基数为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服务费(含税)减去已入账的进项税额。

4. 抵扣条件和限制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条件包括:(1)固定资产必须属于纳税人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资产;(2)购进的固定资产必须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范围内的销售者;(3)购进的固定资产必须具备明确的购置凭证,如发票、合同等;(4)纳税人必须在购建固定资产的纳税期限内进行抵扣申报;(5)抵扣金额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应纳税额。

除了上述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规定,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特别注意:(1)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行税前扣除后,又进行了进项抵扣,对于同一项目的抵扣金额应当进行调整;(2)纳税人退、遣返和新购资产时,抵扣税额应当进行变更申报。

总之,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是一项可以减轻纳税人负担的税收政策。

企业在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需要按照规定准确申报抵扣税额,并且符合相关的抵扣条件和限制。

只有合理运用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政策,企业才能减少增值税的负担,提升其竞争力,并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有关规定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有关规定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是指企业在购置、自建、修理保养、扩建、改造固定资产时,可以将所交增值税按规定进行抵扣,实现减税的政策措施。

以下是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有关规定。

一、抵扣条件1.购置固定资产的增值税额超过当期销项税额的,可以全额抵扣。

其中,生产性企业和经营性企业的固定资产购置结转抵扣范围分别为15%和10%,其他购置固定资产自产自用部分为10%。

2.固定资产的增值税额应当与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出租、承包和转让不动产取得的销售收入等项目相适应的销售额取得时间一致,抵扣时不得应税项目。

二、抵扣方法1.全额抵扣方法:纳税人购置固定资产后,将符合条件的增值税额全额抵扣与当期能够扣税的销售额中。

2.分期抵扣方法:纳税人将符合条件的增值税额分成若干期进行抵扣,每期抵扣的增值税额不超过销售商实际支付增值税所需查验核定的车辆价款或代办手续费等。

三、抵扣期限1.一般情况下,由于增值税月度申报所发生的抵扣,应当按月进行。

具体申报期限为当期纳税申报期限内提供相应材料进行申报。

四、抵扣限制1.在购置城市维护建设税额异常增多的情况下,其本年度购置城市维护建设税额异常增多一般是指购置城市维护建设税额与购置资产价格之比,超过控制线审批报关单上的比例,并且超出国家、省或设区市税务局允许超比例的幅度即为异常增多。

2.不得抵扣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道路桥梁通行费、购置压力容器监测鉴定费、印花税、消费税和增值税销售额。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政策的出台,为企业购置、自建、修理保养、扩建、改造固定资产提供了经济支持和优惠待遇。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财务状况,选择合适的抵扣方式,合理规划固定资产的购置和运营。

同时,政府通过减少企业的增值税负担,促进了投资和消费的增长,对于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固定资产修理的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修理的账务处理

(3)具体会计处理,发生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借:长期待摊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 如需要分期抵扣进项税额,将当期抵扣进项税额的40%,转 入待抵扣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待抵扣进项税额40%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分期摊销计入损益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 贷:长期待摊费用
2.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1)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长期待摊处理,按照租期或 不低于三年摊销期限,其中“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指同时符合 下列条件的支出: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对于“固定资产的大修理 支出”实务中就是一个硬性条件“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 税基础50%以上”。 (2)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 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 中抵扣,其他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一次性抵扣。 对于兼用免税项目等不可抵扣和一般计税方法项目的固定资产的 大修理支出,可全.日常修理费用 (1)固定资产(包括租入的固定资产)正常使用的日常修理费用, 一次性进损益在税前扣除,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一次性抵扣。 (2)对于兼用免税项目等不可抵扣和一般计税方法项目的固定资 产日常修理费用产生的进项税额,可全额进项税额抵扣。 (3)具体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

兼用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后转为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兼用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后转为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兼用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后转为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单位租赁小汽车用于领导或业务员办公使用,但平时上下班也可以使用该车,那么该车的租赁费及日后的维修费、汽油费等是否可以抵扣呢?以后如果专用于接送领导上下班,是否要转出呢?又如何转出呢?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第三十条规定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三十一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上述第二十九条的公式是对不能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划分计算的方法,按照销售额比例法进行换算是税收管理中常用的方法。

第三十条是对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劳务、服务,发生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非正常损失的情况(不包括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情况)采取本条规定的将原进项税额转出或依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进项税额的方法。

第三十一条是对外购固定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改变用途后按净值转出不得抵扣进项税的处理办法。

对于兼用的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后转为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因不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净值法转出肯定是不合适的,也不适用比例划分法,鉴于这些服务费用的发生有期间性的特点,按实际成本法转出更为合适,即按转出的期间对应的租金、其他后续服务费用来做进项税转出。

【热门】必看-兼用于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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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兼用于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导读:兼用于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案例案例概况南方如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公司”)是一在我国深交所上市的上市公司,2016年3月,如意公司自行研发了一项新生产技术,研发总支出1000万元,其中进项税额100万元,9月份如意公司将该项技术转让给境内居民企业北方吉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取得技术转让收入1800万元。

另外,如意公司也运用该技术生产产品用于销售,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问该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税务分析一、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实务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根据以上规定不难理解:一般情况下,对纳税人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是,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情况,对属于兼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和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发生上述兼用情况的较多,且比例难以准确区分。

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为例:纳税人购进一台发电设备,既可以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可以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二者共用,且比例并不固定,难以准确区分。

财税实务关于租赁费、水电费、物业费是否可以全额抵扣的问题

财税实务关于租赁费、水电费、物业费是否可以全额抵扣的问题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关于租赁费、水电费、物业费是否可以全额
抵扣的问题
提问:
根据个别地方税务局通知,租赁费、水电费、物业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不用做进项税额转出。

请问是否可以这样操作?我们是保险行业,是有免税跟非免税险种收入之分的,也是不用按比例分摊结转、可以全额抵扣吗?
专家回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
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根据以上规定不难理解:
一般情况下,对纳税人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是,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情况,对属于兼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和上述不允许。

北京点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9月7日中级经济法考试真题答案

北京点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9月7日中级经济法考试真题答案

北京点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9月7日中级经济法考试真题答案判断题:1、银行本票的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可以随时向出票人请求付款。

√2、租入固定资产既用于可抵扣进项目又用于不可抵扣进项项目,租入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

3、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4、仲裁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5、普通合伙人对退伙后以其认缴出资额承担责任。

×6、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股本,转增后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7、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8、应收账款出质,向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中心办理出质登记时质权设立。

9、非居民企业技术转让500万以为减半征收所得税。

×简答题:1、2019年1月,甲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公司董事赵某未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监事孙某持有甲公司10万股股份,公司总经理李某持有甲公司5万股股份,《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未作将别规定。

2019年5月,为了增加员工对公司的信心,赵某买入甲公司10万股股份,赵某认为只有转让股份才需要向公司报告,买入股份不需要报告,故未向甲公司报告其买入股份的行为。

2019年8月,孙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两万股股份,2019年12月,公司总经理李某辞职,因担心公司股份下跌,李某于2020年3月将其持有的甲公司5万股股份全部转让。

要求:根据上述盗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不向甲公司报告其买入甲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孙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两万股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李某全部转让其持有的甩公司5万股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赵某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固定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解析

固定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解析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一条规定 :“条例第十条 抵扣。因此 ,对于租赁固定资产和不动产的租赁费进项税额 第 (一 )项 所 称 购进 货 物 ,不包 括 既用 于 增值 税 应 税 项 目(不 抵 扣 问题 ,各 个 省 的 国税 局 执 行 口径 都 不 尽相 同 ,有 的 省份 含 免 征 增值 税 项 目)也 用 于 非增 值 税 应 税项 目、免 征 增值 税 认 为租 赁 固定 资产 和 不动 产 的租 赁费 属 于租 赁服 务 ,不能 比 (以下简称 免税 )项 目、集 体福 利或 者个 人消 费的 固定 资产 。” 照 固定 资 产和 不动 产 的全 额抵 扣 政策 ;而有 的省 份 则认 为租
设 厂房 ,成 交价 格 为 2500万 元 ,当地 规 定 的契 税适 用 税 率 为 契税税 额 的计 算方 法 为 :
4% ,该企 业应 纳契 税税 额 的计算 方法 为 :
应 纳税额 =1 00000x3%=3000(元 )
应纳 税额=2500x4%=100(万元 )
归纳 提 示 :应 纳税 额 以人 民币计 算 。转 移 土地 、房 屋 权
产 和 不动 产 。其 中涉及 的 固定 资产 、无形 资 产 、不 动产 ,仅 指 买 与 租赁 的税 收 政 策 ,从有 利 于 纳税 人 的 角 度 出发 ,也 为解
专 用 于上述项 目的 固定资 产 、无形 资产 (不包 括其 他权 益性 无 决租赁 固定资产 、不动产税收政策的空 白,减少税收争议 ,降
2.营改增 试 点办 法规 定 。《营业 税 改征 增值 税试 点实 施 办 赁 固定 资 产和 不动 产 的租 赁 费 ,其实 质 上都 是 跟 固定 资产 和
法》(财税[2016136号附件 1)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 目的进 不动产相关的,允许 比照固定资产和不动产的全额抵扣政策

租入的不动产兼用涉及的进项税抵扣税法问题

租入的不动产兼用涉及的进项税抵扣税法问题

二、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范围 财税 2017 90 号: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 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 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 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财税 2016 47 号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
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 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 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 值税。 三、租入的不动产是否分期抵扣问题 财税〔2016〕36 号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 的规定》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
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
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 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 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可见,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固定资产是包括不动产的,但增 值税的范围略窄,仅指“使用期限超过 12 个月的机器、机械、 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 产。” 当然,这里固定资产的核算,是租入方的会计核算标准,而非 出租方的会计核算标准。 2、不动产的范围 财税〔2016〕36 号附件 1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无 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 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财税〔2016〕36 号附件 1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 释》明确: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 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财税〔2017〕90号

财税〔2017〕90号

财税〔2017〕90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行程单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是指根据《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认可办法》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租入固定资产兼用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额抵扣-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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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下发后,曾经就纳税人提出的对于租入的不动产进行装修改造发生费用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是否可以比照租入的不动产
政策执行?作过解答(见2017年12月28日公众号《【新政实务】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认为对于租入的不动产进行装修改造发生费用的进项税额可以比照租入不动产抵扣政策执行,对于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如此解答主要基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抵扣原则与其它允许抵扣的项目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

按照财税〔2016〕36号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企业为购入的不动产进行装修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装修后的不动产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和一般计税方法项目混用的,其装修费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部抵扣。

财税【2017】90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

租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在2018年起的新规定

租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在2018年起的新规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的文件精神,以下两种进项税额的抵扣在2018年有了新的规定,目前2018年年度过半,各纳税人是否正确抵扣进项呢?
一、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抵扣新规
根据通知的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但是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是仅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必须要全额进项税额转出。

二、道路、桥、闸通行费抵扣新规
另外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二)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租入的不动产兼用涉及的进项税抵扣税法问题

租入的不动产兼用涉及的进项税抵扣税法问题

《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该政策是对原《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的补充,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兼用于不同计税方法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的,只限于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根据新规定,兼用的固定资产、不动产,无论是购入还是租入,进项税都可全额抵扣。

以上政策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尚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明晰。

一、固定资产、不动产的范围问题1、固定资产的范围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这里要注意区分增值税政策、企业所得税政策以及会计制度中的固定资产的不同概念。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两个特征的有形资产: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㈡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可见,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固定资产是包括不动产的,但增值税的范围略窄,仅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租入固定资产业务进项税额抵扣的处理方法

租入固定资产业务进项税额抵扣的处理方法

税方法 处理 ,让纳 税人 实实在 在享 受 国家政策 红利 。
类 型 主 要包 括经 营 租赁 服务 和 融资 租赁 服 务 。进一 步 来看 ,
一 、 对租 入 固定资产 业务 进项 税额 抵扣政 策 的解读
按照 标 的物 的不 同 ,经 营 租赁 服 务可 分 为有形 动 产经 营 租 赁
体福 利或 者 个 人消 费 的 .其进 项 税额 准予 从 销项 税额 中 全额 扣政 策 的 目标 来看 ,90号文应 是对 财 [2016j36号 文有火 固定
抵 扣 。该 政 策 不仅 填补 了《关 于 全面 推 开营业 税 改征 增 值税 资产 业务 进项 额 抵扣 政 策的 补充 ,财税 [2016]36号义 对 兼用
租 入
对 于 租 人 同定 资 产 用 于一 般 计 税 方法 计 税 项 目和其 他 施细 则》、财 税 [2016136号 文 等法 规将 固定 资产 定 义为 “使 用
项 目 ,关 于进 项 税 额可 一 次 性 全额 抵 扣 进项 税 额 的 问题 ,财 期 限超 过 12个 月的 机 器 、机 械 、运 输 T 具 以及 其他 与 生产 经
产 与租入 固定 资产 在进 项税 额抵 扣 政 策上 的 同权 ,体 现 了增 纳税 人 不论 通过 购 买还 是租 入方 式 取得 固定资 产 .兼 崩 于上
值税税 收 中性 原则
述 不 同 用 途 项 目时 ,其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均 可 一 次 性 全额 抵
90号 文的 {“台 ,从增 值 税 进项 税 额 抵扣 效 应 角 度来 看 , 扣 ,实 现 了购 入和 租 人 固定资 产业 务 在进 项税 额抵 扣 政 策上
1.固定 资产 的范 围 。90号 文规 定纳税 人 租入 固定资 产业 服务 和 不动 产经 营租赁 服 务 ,融 资租 赁服 务 可分 为有 形 动 产

租入固定资产兼用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租入固定资产兼用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租入固定资产兼用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额抵扣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固定资产的使用往往需要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

对于某些企业来说,在发展初期或某些特定情况下,购买固定资产并非最佳选择,而是通过租赁的方式获得所需设备或房屋等固定资产。

然而,租赁固定资产所带来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在我国税制中,增值税作为一种重要的税收方式,涵盖了企业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消费环节。

对于购买固定资产而产生的进项税额,企业有权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全额抵扣,从而减少其实际应缴纳的税额。

然而,与购买相比,租赁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存在一定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8条的规定,纳税人通过租赁方式使用固定资产,其租金中已含有增值税的部分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这意味着企业只能根据合同中所载明的租金数额,抵扣其中已含增值税的部分作为进项税额,而不能全额抵扣。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租赁固定资产兼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较为常见。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所支付的租金往往包含两个成分:一部分用于固定资产的租赁,另一部分用于该固定资产的非生产经营用途,如物业管理费、保险费等。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希望能够全额抵扣所支付租金中固定资产租赁部分所含的增值税。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全额抵扣有一定限制,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权运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对于符合条件的租赁固定资产兼用情况可以考虑全额抵扣。

根据税务总局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于租赁固定资产兼用情况的全额抵扣应符合以下条件:首先,租赁固定资产必须兼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用于非生产经营用途;其次,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明细必须清晰明确,可以明确区分固定资产租赁部分的租金;最后,企业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来支持其全额抵扣的依据。

上述条件的符合程度将成为税务机关决定是否全额抵扣此类进项税额的关键因素。

将购进的固定资产用于租赁经营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将购进的固定资产用于租赁经营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将购进的固定资产用于租赁经营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刘历山【摘要】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的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从2013年8月1日起,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相应提供有形动产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6(000)006【总页数】1页(P27-27)【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进项税额;租赁经营;固定资产;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应税项目;租赁服务【作者】刘历山【作者单位】利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22问:企业将购进的固定资产用于租赁经营,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对公司以前购买但未抵扣而取得的租赁收入应当如何缴纳增值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的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从2013年8月1日起,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相应提供有形动产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自2013年8月1日起购买固定资产作为租赁使用,如果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凭据。

对你公司“营改增”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收入,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即按照不含税租赁收入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你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营改增”之后购买的设备租赁,应当按照17%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允许抵扣“营改增”之后购买的固定资产进项税。

但对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提供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应统一按17%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实务租赁有形资产兼用于免税项目,进项能否抵?企业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发文明确

财税实务租赁有形资产兼用于免税项目,进项能否抵?企业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发文明确

财税实务租赁有形资产兼用于免税项目,进项能否抵?企业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发文明确租赁的有形资产用于免税项目,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在实务中,这一问题引发了业界的热烈讨论.最新案例某大型人身保险公司分公司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经营的业务中大部分是免征增值税的人寿保险,意外保险等应税收入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只有5%左右.近日,该公司从某房地产企业租赁了两层写字楼用于经营,发生的不动产租赁费用在会计上计入”业务及管理费——租赁费”科目,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租入该项房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以下统称资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据此,企业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若专门用于免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全额不得抵扣;若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应区分情况处理:属于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涉及的”资产,其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否则不能全额抵扣,应通过区分用途或计算分摊方式部分抵扣.那么,A公司租入不动产支付租赁费,是否属于”涉及的”不动产从而其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呢?在A公司内部,财务人员对”涉及的”三个字存在不同理解,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观点各异一种观点认为,租赁资产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持此种观点的人主要有两个理由.一是从字面表述看,根据36号文件规定,”涉及的”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如果将”涉及的”仅仅理解为”购入等方式取得的”,文件起草时自然会明确写出来,而不是表述为”涉及的”.二是从立法意图看,购买一项资产和租入一项资产,都能够实现同样的功能作用.比如,购买一辆汽车或者租赁一辆汽车,都可以达到运送货物的目的.实际上,长期租赁一项资产,类似于以分期付款形式购买资产,购买一项资产很大程度上相当于一次性支付租金的长期租赁.一项资产兼用于免税项目,如果采取租赁使用的方式,其进项税不能全额抵扣,直接购入则可以全额抵扣,对租赁和购入资产实行不同的抵扣规定,不符合增值税税收中性的特点,客观上起到鼓励购入和限制租赁的的作用.同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发出《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件).根据该文件规定,租入有形动产兼用于免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允许全额抵扣.考虑到税收法规的延续性和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范围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的改革初衷,应该允许租赁资产支出全额抵扣.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租赁资产进项税额不能全额抵扣.从字面理解看,106号文件下发后,因当时有形动产租赁已列入试点范围,关于进项税抵扣规则的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就明确”涉及的”固定资产中包括”有形动产租赁”.也就是说,根据106号文件,租赁有形动产兼用于免税项目,其进项税额是可以全额抵扣的.但36号文件关于进项税额抵扣规则的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有形动产租赁”这一表述已删除,也不再有任何”租赁”或类似的表述.因此,36号文件中”涉及的”应当仅指”购入等方式取得”的资产,不包括租赁的资产,故而租赁的资产兼用于免税项目,其进项税额无法全额抵扣.反过来说,如果对”涉及的”三个字做任意扩大解释,则几乎所有的服务都可以理解为”涉及的”资产的范畴.一项建筑服务自然要使用建筑机械,设计或咨询服务一般也离不了电脑等设备,一项服务只要是室内提供的往往会涉及不动产.如此一来,几乎所有的服务都要按购入资产的进项税抵扣规则处理,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对服务与资产规定不同的抵扣规则也就完全失去了意义.政策建议从上面不同观点可以看出,租入一项资产兼用于免税项目发生的进项税额如何抵扣,在政策规定上确实存在着理解分歧.在实务处理上,各地税务机关的口径也不尽一致,有的允许全额抵扣,有的则明确只能部分抵扣,不同的处理口径直接影响到进项税抵扣金额和营改增税负变动.对于营业收入中免税收入占比高的行业,这一影响更为明显.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对这一情况予以研究,并尽快发文明确,以增强税收法规适用的确定性和统一性.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租入固定资产兼用的税务处理简析

租入固定资产兼用的税务处理简析

租入固定资产兼用的税务处理简析在现代商业运营中,很多企业都会选择租赁固定资产以满足业务需求,因为这种方式相对于购买资产更加灵活,并且可以减少企业的资本投入。

然而,对于这些租入的固定资产,企业在税务处理方面需要了解适用的规则和法规,以确保遵守相关税收法律。

一、租入固定资产分类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被分为两类: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

1. 融资性租赁:这类租赁被视为“出租人租赁给承租人”而非简单的租赁,承租人有权将该资产纳入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并享受相应的税收抵扣和摊销。

2. 经营性租赁:这类租赁是指企业为了满足短期或特定业务需求而租赁固定资产,租金支付期限较短,且不具备购买该资产的意愿。

在税务处理方面,对于经营性租赁,租金支出应纳入企业的成本和费用中,作为企业利润的一部分,从而可以用于税收抵扣。

二、租入固定资产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则在租入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中,还需了解以下两个关键规则:资产管理费用摊销和租金支出的抵扣。

1. 资产管理费用摊销:在某些国家或地区,企业租用固定资产需要支付资产管理费用,即支付给出租人的与资产租赁有关的费用。

这些费用通常以月度、季度或年度的形式支付。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企业可以将这些资产管理费用摊销为成本和费用,并在相应的纳税期间内进行抵扣。

2. 租金支出的抵扣:企业在租入固定资产的过程中支付的租金属于普通的成本和费用。

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中,企业可以将这些租金支出作为成本和费用进行抵扣,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实现税务优惠。

三、租入固定资产税务处理的实际案例为了更好地理解租入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以下是一个具体案例来说明:假设一家企业为满足业务需求而租赁一台机器设备,租金为每月1,000美元,租赁期为12个月。

此外,该企业还需要支付每月100美元的资产管理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首先可以将每月100美元的资产管理费用摊销为成本和费用,并在每个纳税期间内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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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入固定资产兼用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下发后,曾经就纳税人提出的对于租入的不动产进行装修改造发生费用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是否可以比照租入的不动产政策执行?作过解答(见2017年12月28日公众号《【新政实务】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认为对于租入的不动产进行装修改造发生费用的进项税额可以比照租入不动产抵扣政策执行,对于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如此解答主要基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抵扣原则与其它允许抵扣的项目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

按照财税〔2016〕36号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企业为购入的不动产进行装修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装修后的不动产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和一般计税方法项目混用的,其装修费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部抵扣。

财税【2017】90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
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90号文件的出台解决了此前固定资产和不动产租购增值税处理不一致的情况,按照有利于纳税人的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抵扣的特殊处理原则,对纳税人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凡发生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综上,对于租入的不动产进行装修改造发生费用的进项税额可以比照租入不动产抵扣政策执行,即兼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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