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张祖林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市管理中心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统一管理和运作,督促检查本市区域内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规范归集和使用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并依法履行《条例》赋予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
市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分中心、管理部)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等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接受市财政局的财政监督和市审计局的审计监督。
劳动保障、民政、人事、工商、税务、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注册的各类企业(公司)、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和省(市)及其外地驻昆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和上述单位的在职职工,均按照本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1、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包括利率调整、受理、审批、担保、签约、贷款发放、还款、贷款转列、合同变更、贷款风险等级分类、贷款催收、结清、贷款计息和异地贷款等功能。
2、利率调整应根据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确定执行利率,重新计算分期还款额。
3、受理、审批应根据政策规定,确定贷款资格、额度、期限、利率、共同借款人信息等。
4、担保应先建立抵押物信息、质押物信息和保证信息,再根据不同的担保类型将贷款分别关联抵押物信息、质押物信息和保证信息。
5、签约应根据审批和担保结果,确定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信息和担保合同信息。
6、贷款发放应包括资金结算、账务处理、生成凭证和数据平衡检查环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资金结算环节,应根据贷款金额进行实时结算,记录银行结算流水信息;(2)账务处理环节,应根据结算金额建立个人住房贷款账户信息,登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明细信息;(3)生成凭证环节,应根据结算金额生成记账凭证号和会计(4)数据平衡检查环节,会计分录的发生金额应与实际发放金额一致。
7、还款应包括归还贷款本息、资金结算、账务处理、生成凭证和数据平衡检查环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归还贷款本息环节,应根据当前实际发生额进行罚息、利息、本金按期拆分,还款总金额等于实际发生额;(2)资金结算环节,应根据实际发生额进行实时结算,记录银行结算流水信息;(3)账务处理环节,应根据实际发生额、贷款业务明细类型,登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明细信息;(4)生成凭证环节,应根据结算金额生成记账凭证号和会计分录;(5)数据平衡检查环节,会计分录的发生金额应与实际发生额一致。
8、贷款转列应包括贷款转逾期、计算罚息、账务处理、生成凭证环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贷款转逾期环节,应根据还款情况、合同约定记录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登记信息,信息系统中应设计可配置化的节假日管理模块,支持逾期计算按节假日顺延与不顺延两种模式;(2)计算罚息环节,系统应分别计算本金和利息的罚息。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操作流程1、借款人到直属局申请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所需资料一次性告知。
2、借款人向直属局提交资料。
3、直属局审批。
4、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担保合同。
5、办理抵(质)押手续。
6、由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7、贷后管理。
贷款条件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购买自住住房(商品房、单位集资建房及二手房)的,须出具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出具县级以上土地、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有房屋质量鉴定资质的部门出具的鉴定书。
4、购买商品房和单位集资建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首付款;购买二手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40%以上的首付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建造、大修住房所需费用50%。
5、同意按照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6、借款人没有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受理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到直属局服务窗口登记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2份;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2份;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2份;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原件2份。
4、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所购商品房或单位集资建房全部价款20%的首期付款发票复印件2份;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所购二手房全部价款40%的首期付款银行凭条复印件2份;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全部价款50%的资金证明复印件2份。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来源:发布时间:2004—05—25 浏览次数:2499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5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让本息的连带责任.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无住房补帖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帖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三章贷款程序第七条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
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
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关于印发《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管理行为,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建房〔2005〕5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和呈贡新城行政辖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央有关部委以及省发改委、省建设厅下达我市辖区内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国有困难企业经济适用房建设指标,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纳入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当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总量调控”的原则。
第四条昆明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及销售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纳入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第六条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市规划局提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昆明市公积金贷款流程
昆明市公积金贷款流程昆明市公积金贷款流程贷款流程买一手房贷款流程:购房人与楼盘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受理后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发放贷款,贷款资金转到楼盘开发商收款账户。
买二手房贷款流程:1、贷款申请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受理审批通过的,待办理完成不动产抵押登记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发放贷款,贷款资金划转到卖房人提供的银行收款账户。
2、选择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中心发放贷款,贷款资金转到卖房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贷款对象:贷款对象是指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按时、足额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房,但在省内其他州(市)按时、足额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查看详细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情形的条件:买一手房贷款条件买二手房贷款条件贷款材料买一手房贷款所需材料:1、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含军官证等其余有效证件);2、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户籍证明均可);3、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婚姻状况资料(单身提供未婚声明;离异提供离婚证、民事判决书、未再婚申明、离婚协议。
丧偶提供结婚证、配偶死亡证明、未再婚声明);4、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缴存状况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由单位提供单位、个人账号,经中心查询认定公积金贷款资格);5、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收入状况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全额公积金贷款无需提供,组合贷款需提供收入证明原件,并附近半年工资收入明细);6、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7、商品房购销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原件备案表需加盖开发商印章);8、借款人还款账号原件及复印件(需提交贷款银行的还款卡号,复印时需将身份证正面与卡正面一同复印);9、不动产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云南昆明住房公积金贷款再调整!想买二手房的必看
缴存职工在购买二手房时,土地性质为非出让的,将不可申请公 积金贷款或进行商转公业务申请。
此次调整从 12 月 06 日开始正式执行。
6 日上午,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处处长李娟、提 取管理处处长陈元文和主城区管理部副主任李敏一行做客春城热线。
3 位就市民关心的实行不动产登记后,购买二手房如何申请住房 公积金贷款、2016 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等问 题逐一展开说明,并一一答复。
在省外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昆买房咋办在访谈间,市民打进热线 询问公积金异地贷款的问题。
对此李娟表示,当前,对在云南省内其他州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 房公积金、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可以办理不动产权的自住住房、 符合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其他条件的异地缴存职工,可 以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
10 月 25 日晚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放宽住房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理条件的公告,自 10 月 26 日起,在云南省其 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昆明市行政辖 区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 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按原规定执行。
而按云南省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现行政策,在省外缴存公积金的 职工在昆明市购房,暂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购买二手房如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自 2016 年 6 月 30 日起,昆明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为保证缴存职工所购住房符合不动产抵押 登记的条件,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了二手房贷款的申请条 件。
李娟详尽地解读了该政策,她表示购买二手房的贷款申请人自取 得不动产权证书 45 天之内以证书记载时间为准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 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同时,她提醒市民注意为了解决部分缴存职工不能满足贷款申请 条件的问题,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期调整了相应的贷款受理 条件,缴存职工购买二手房,交易完成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不动 产权证书上完整记录土地信息的,可向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 请贷款;不动产权证书上无土地信息的,需提交昆明市个人已购住房 土地登记查询结果登记表,表上土地登记申报内容中,有宗地号或分 宗号,且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可向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 贷款;表上土地登记申报内容中无宗地号或分宗号,使用权类型为非 出让的,不受理贷款申请。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最新版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最新版该法规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定的。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最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内容!最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个人类贷款可分为两大类: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商业贷款。
个人商业贷款大致可分为六个品种:(1)个人购置住房贷款(包括期房和现房);(2)个人二手住房贷款;(3)个人住房装修贷款;(4)个人家居消费贷款;(5)个人商用房贷款;(6)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时向资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在职职工,在本市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包括二手住房)时,以其拥有的产权住房为抵押物,并由有担保能力的法人提供保证而向资金管理中心申请的贷款。
该贷款可由资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发放。
(一)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和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30年(其中购买二手住房贷款期限为1—20xx年),并不得长于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临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在考虑其贷款偿还能力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贷款年限1—3年。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期间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则贷款利率做相应调整。
已发放的贷款,当年内不作调整,调整时间为下年度的元月一日。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一年),贷款利率不作调整。
(二)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购买一级市场住房和自建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购、建住房总价的70%;购买二手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8万元,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评估价值的50%。
1、贷款额度的确定,按照不得高于借款人(含配偶)还款能力的系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个月×35%×贷款年限(如借款人配偶未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其公式中的工资月收入不包括配偶方)。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实施细则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7.25•【字号】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08.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告(第2号)《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实施细则》,已经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8年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5日起施行。
同时,《昆明市职工个人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昆房公积金委〔2003〕4号)废止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的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管理部按各自管辖范围设服务窗口受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
第三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一)职工本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三)离休、退休的;(四)工作调动、辞职、解聘的(住房公积金需作转移的,按第七条办理);(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六)出境定居的;(七)应征入伍的;(八)房租超出家庭收入25%的;(九)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
第四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以下要求和规定办理:(一)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及有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办理,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提取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1、由配偶代为办理的,除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外,还须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有效身份证;2、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外,还须提供本人的授权委托书(签名加手印)、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
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三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和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住房消费情形和提取额度第五条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二)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三)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四)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五)其他住房消费。
第六条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
发生本规定第五条第(一)、(四)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以相关收据、发票和税票等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开具时间计算。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本规定第五条第(二)、(三)、(五)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应当发生在职工按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后。
第七条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昆明限购令新十条
昆明限购令新十条首次分享者:□myoo○已被分享1次评论(0) 复制链接分享转载举报“昆十条”细则1多渠道增加城乡住房供应,满足人民多样化居住要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遏制投机性购房,确保2011年全市新建商品住房年度价格涨幅低于全市年度GDP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水平,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范围内,并保证控制目标的完成。
3构建以公租房为主体,廉租房、经适房、各类棚区改造和租赁住房补贴等形式为补充的基本住房保障体系。
2011年,全市计划完成保障性住房114000套(户)。
4对已有一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一年以上(含一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新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含1年)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昆明市主城四区及呈贡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含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内向其销售住房。
5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6对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7在全市范围内推广采取以“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8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房地产市场预警、监测机制建设。
9要将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纳入区县政府年度考核,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计划目标未完成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10全面、客观认识昆明市房地产市场趋势,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房地产市场虚假信息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听证会2号公告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行《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住房置业担保业务规程》听证会的公告(第二号)根据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关于举行《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臵业担保业务规程》听证会的第一号公告要求,现将听证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会议时间:2011年8月15日(星期一)下午2:30至17:00举行听证。
会议地点:护国路38号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二楼会议室(昆明市房产交易中心斜对面)。
联系人:程涛、陈璨、褚云山联系电话:3120775 3128899 3181100二、听证会有关参会人员名单(一)听证会主持人李志华公积金中心副主任(二)听证委员李志华公积金中心副主任李雁曦公积金中心贷款管理处处长郎照群公积金中心法规处处长满黎琴公积金中心监察审计处处长郭丽公积金中心计划财务处副处长(三)决策发言人李雁曦公积金中心贷款管理处处长沈柏新云南商厦住房臵业担保公司总经理(四)听证监察人李秀琴昆明市人民政府目督办肖孟辉第五纪工委监察分局杨鸿羽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五)听证记录人丁以花(亚伟速记公司速录师)刘冰清(亚伟速记公司速录师)(六)听证代表代俊峰昆明市伊斯兰教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市人大代表);张雪梅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市政协代表);李瑞华昆明市总工会生活保障部副调研员(工会代表);昂扬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建业支行行长(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邓劲松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玲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副主任经济师(单位代表);吴启飞云南大学(单位代表);刘春华云南省劳动力中心市场(单位代表);陈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职工代表);魏伟中石化西南石油局石油燃气销售总公司(职工代表);张玉荣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人力资源部副经理(职工代表);唐明玉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处长(职工代表);马晓冬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副处长(职工代表);刘胡芬昆明市儿童医院会计(职工代表);李鸿雁云南官房土地房屋开发经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
昆明市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
昆明市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发布日期:2013-03-16 作者:任文佳律师昆明市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切实防范贷款风险,满足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的需求,根据《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及信用良好的公积金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提前归还其现有的商业住房贷款。
第二章操作规程第三条借款人申请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应按要求填写《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调查人员需收集以下资料:(一)借款人及配偶、共有产权人的身份证件(验证原件,留存复印件);(二)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共有人参与还款的,须提供共有人婚姻状况证明(验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借款人及配偶收入证明,共有人参与还款的须提供共有人收入证明(附件一)(留存原件)。
(四)借款人及配偶、共有产权人户籍证明(验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购房首付款收据(验证原件, 留存复印件)。
(六)真实、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验证原件, 留存复印件)。
(七)贷款所购房屋的权利证书,原商业住房贷款必须是已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房屋他项权证(验证原件,留存复印件);由担保公司承担阶段性担保的,提交《贷款担保承诺函》(留存原件)。
(八)原商业住房借款合同(验证原件, 留存复印件)。
(九)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出具的证明(附贷款银行签章后的当月借款对账单或还贷清单),须注明当前贷款余额、原商业住房贷款当前还款账号、同意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贷款银行业务联系电话、联系人(留存原件)(附件二)。
(十)借款人及配偶、共有产权人《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授权书》(附件三)(留存原件)。
昆明市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流程指南
昆明市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流程指南昆明市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流程指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委托经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优惠贷款。
贷款种类分为四种:1.购买商品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3.购买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4.商业性住房贷款申请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用贷款购买商品房且房地产开发商未与管理中心签定《商品房按揭款合作协议》的,借款人可提供自有的、第三人的现有房产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需进行评估),或提供有价证券设定质押担保(抵押率为70%,质押率为80%)。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获得批准后由管理中心、受托银行、担保公司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办理用款手续。
商转公担保贷款业务统一在公积金服务大厅贷款业务专区受理(1)先行条件借款人原银行商业性贷款抵(质)押物必须完成抵(质)押物登记手续。
(2)贷款申请受理及初审① 借款人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贷款业务专区提交个人申请所需资料,公积金中心贷款前台柜员受理、审查并与借款人面谈,审查通过后指导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并由借款人签字确认。
② 公积金中心贷款前台柜员对《贷款申请表》进行初审,向借款人做出准予或不予贷款的确认。
准予贷款的,与借款人预签《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借款人在相应的贷款银行开立还款储蓄账户。
③ 贷款申请资料转到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对其进行审查(含原商业银行贷款真实性审核),审查合格的,办理担保手续,并向中心出具《贷款担保承诺函》。
④ 借款人到公证处窗口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预公证手续。
⑤ 担保公司将借款人贷款资料、预签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担保承诺函》报公积金中心贷款复审柜员,由贷款复审柜员进行复审,审批同意贷款的,报贷款终审柜员审核。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
用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04.07
•【字号】云政办函〔2020〕35号
•【施行日期】2020.04.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的通知
云政办函〔2020〕3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等规定,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实现住有所居、改善居住条件的积极作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凡是与国家规定和本通知相抵触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不再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7日。
2023年昆明市个人住房首套房认定标准
2023年昆明市个人住房首套房认定标准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住房问题成为了现代城市的一个重要议题。
为了解决住房问题,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其中包括个人住房首套房认定标准。
本文将就2023年昆明市个人住房首套房认定标准进行深入探讨。
一、背景介绍作为云南省省会,昆明市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丰富资源的城市。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昆明人口规模和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住房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解决住房问题,昆明市政府不断调整完善住房政策,其中包括对个人住房首套房认定标准的规定。
2023年是新的起点,昆明市将继续完善住房政策,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好的居住条件。
二、2023年昆明市个人住房首套房认定标准的主要内容1. 房龄要求根据昆明市政府规定,2023年购房者所购房产的建筑年限需满足一定要求,即房龄不超过5年。
2. 房屋类型要求购房者所购房产必须是普通住宅,不包括商业类、办公楼、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性质房屋。
3. 购房者资格要求购房者必须是在昆明市工作和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合法居民,且在昆明市无住房记录。
4. 购房方式要求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可以选择全款购房或者贷款购房,但贷款购房不得超过首付款的70。
5. 购房数量限制每个家庭只能购物一套首套房,不得转让或出租,否则将取消首套房购房资格。
三、2023年昆明市个人住房首套房认定标准的意义和影响1. 有利于解决住房问题通过设立个人住房首套房认定标准,可以更好地限制投机炒房行为,保障真正的刚需购房者,有利于解决住房问题。
2. 有利于提高住房供给首套房认定标准的出台可以刺激开发商开发建设符合标准的住房,有利于提高住房供给,满足市民的居住需求。
3. 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合理规范购房行为可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扶持首次购房者,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四、2023年昆明市个人住房首套房认定标准的前景展望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昆明市的住房问题将继续是一个长期的热点,个人住房首套房认定标准的完善将成为未来的重要工作之一。
昆明商转公积金贷款流程
昆明商转公积金贷款流程公积金贷款是一种便捷且低利率的贷款方式,很多人希望能够利用公积金贷款来满足个人的资金需求。
对于在昆明工作的人来说,昆明商转公积金贷款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那么,昆明商转公积金贷款的流程是怎样的呢?下面将详细介绍昆明商转公积金贷款的流程。
第一步:了解贷款条件在申请昆明商转公积金贷款之前,首先需要了解贷款的条件和要求。
一般来说,申请人必须是已经连续缴纳公积金一年以上的职工,且具有稳定的工作收入。
此外,根据昆明的政策规定,商转公积金贷款有一定的限额,具体的限额根据个人缴存的公积金金额和贷款用途等因素而定。
第二步:选择贷款银行在昆明申请商转公积金贷款时,需要选择一家合适的贷款银行。
昆明的银行机构众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偏好选择一家信誉良好、服务优质的银行进行申请。
第三步:准备申请材料在申请昆明商转公积金贷款时,需要准备一系列的申请材料。
一般来说,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工作证明、银行流水等材料。
此外,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贷款用途及还款能力证明。
第四步:申请贷款准备好所有的申请材料后,可以前往选择的银行进行贷款申请。
在申请过程中,需要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并提交所有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个人信息,确保申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步:审批和放款银行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
根据银行的内部流程和政策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批。
一般来说,审批的时间不会太长,通常在一周左右。
如果申请通过,银行会将贷款金额直接划入申请人的指定账户中。
第六步:还款在贷款到手后,申请人需要按照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按时还款。
一般来说,昆明商转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有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昆明商转公积金贷款的流程可能会因为银行政策和个人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因此,在具体操作时,申请人需要根据自己所选择的银行和个人情况,了解该银行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并按照要求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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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我市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提高城镇居民的购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委托人)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优惠贷款。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昆明市及铁路、石油系统和省直机关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第四条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和个人组合贷款业务,由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银行办理。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按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六条借款人向委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的贷款必须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集资合作建房;(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有效居留期限);(三)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借款人的单位按规定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 个月以上;(五)借款人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六)借款人同意用本市自己已有的房产作抵押并办理保险,借款人用所购买的期房作抵押的,要有符合规定条件并具备担保资格的单位提供阶段性担保或有第三人用房产提供担保;(七)借款人办理质押的,应用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八)借款人购房的首付款占购房总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20 %;(九)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程序第七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填写《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一)借款人合法的身份证复印件(验证原件);(二)借款人稳定经济收入证明或偿债能力证明;(三)借款人的购房合同(购房协议)及预付款发票复印件(验证原件);(四)借款人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提供土地、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或证明;(五)借款人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六)借款人用旧房抵押的要提供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抵押物的估价报告书;(七)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八)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九)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八条委托人审核同意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质押、保证合同及办理抵(质)押登记、抵押物保险和公证手续。
借款人可按抵押物总值或贷款本息合计数购买保险。
第九条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用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或售房者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上。
用于自建、大修、翻建自住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由贷款人将贷款划转到借款人开立的存款帐户。
第十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等额归还贷款本息,即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实行按月等额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选择柜面现金还款方式或选择委托贷款人扣还贷款方式。
实行由委托贷款人扣还贷款方式的,须与贷款人签订委托扣还贷款协议,在贷款人处开立储蓄存款专户,存储每月还贷本息存款,并保证每月储蓄存款专户余额足以支付贷款本息,贷款人按月从该帐户上扣收贷款本息。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须经委托人同意,并只能选择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由贷款人根据合同约定期限的利率和贷款余额,按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已计收的利息不作调整。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第十二条贷款额度的计算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家庭成员月工资收入之和×0.4 (还款能力系数)×12 个月×贷款年限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20 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根据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能力和有效工作年限确定合理的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五章组合贷款第十四条组合贷款是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的价款时,申请人既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又向贷款人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两部分贷款一起构成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委托人审批;贷款人的自营性贷款由贷款人审批。
贷款抵押为同一抵押物的,两种贷款的期限必须一致。
第十五条组合贷款公积金部分的最高额度为20 万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组合贷款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分享的原则由组合贷款的委托人和贷款人双方按各自贷款的比例承担风险和收回本息。
第十七条组合贷款的对象、条件、担保、还款方式等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贷款利率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建设部、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有关贷款利率调整的规定执行。
组合贷款中的银行自营性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七章贷款抵押第二十条贷款抵押是贷款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的财产作为发放贷款的抵押。
下列财产可作为抵押物:(一)借款人具有所有权的房产和其他地上建筑物;(二)借款人有权处分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限);(三)委托人和贷款人认可的其他财产。
第二十一条用于抵押的抵押物价值,须由委托人认可的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购新房的以购房价款作为抵押物价值。
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贷款抵押率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80 %。
第二十二条抵押人需办理抵押财产保险,保单由贷款人收存并造册登记。
第二十三条贷款人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取得《他项权证》。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四条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现房作抵押的,第三人的房产抵押必须办理公证。
贷款人和抵押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并交由贷款人收持。
第八章贷款质押第二十五条贷款质押是贷款人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贷款人认可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权利凭证作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质押。
可作为质押的质物包括: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个人定期储蓄存单等有价证券,其中个人储蓄存单必须是贷款人系统内的存单。
第二十六条贷款人与质押人签订质押合同后,出质人应将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
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贷款质押率不得超过质押物面值的80 %。
第二十七条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权利凭证灭失或损毁的,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在质押期间,有价证券到期需兑现,兑现后借款人可选择以下方式处理:(一)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二)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三)用委托人和贷款人认可的等额债券、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转为质押。
第二十九条质押期间,出质人对用作质押的有价证券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第九章贷款保证第三十条贷款保证是贷款人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承担连带责任作为发放贷款的保证。
借款人用贷款购买期房的,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由售房单位实行阶段性保证,保证人应在贷款人处开设保证金帐户,并根据保证人的资质和信用度,按贷款总额的10-30 %缴存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办理阶段性保证贷款,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抵押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给贷款人转为抵押后,售房单位保证责任同时解除。
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诚实守信。
法人作为保证人的应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按《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第三十三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担保为不可单方撤销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章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第三十四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有担保合同的,还需经担保人同意并签订有关变更担保合同)。
变更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监护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三十六条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时,借款人须提供新的保证人。
经委托人认可后,重新签订保证合同。
第三十七条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人应将抵押人用作抵押的抵押物权利凭证退还借款人,借款合同随即终止。
第三十八条由于不可抗力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的住房列入拆迁范围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用拆迁所获房产或其他房产作为抵押,重新签订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条借款人在借款期内出售用贷款所购住房的,需经委托人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抵押变更手续后才能出售,收回的售房款,首先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一章债权保护第四十条借款人应恪守信用,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归还到期的贷款本息。
逾期者,对逾期部份,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收罚息。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贷款人有权处分抵押物。
(一)借款人、保证人连续六个月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或者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二)借款人未征得贷款人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出售、交换、赠与和扩建的;(三)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赠人的;(四)借款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能力而继承人、受赠人、代管人、监护人、保证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五)其他原因导致借款人无法覆行偿还贷款本息责任的。
第四十一条贷款人依法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以下顺序分配:(一)支付处置抵押物发生的有关费用;(二)支付处置抵押物应缴的各种税费;(三)偿还贷款本息、罚金、赔偿金、违约金等各种款项;(四)若有余款,由贷款人退还借款人或合法继承人;(五)若处置抵押物所收价款低于上述一至三项之和,贷款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继续追偿。
第四十二条借款合同发生纠纷,借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
第四十四条与本暂行办法不符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经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