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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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扶持职工购、建、大修自住住房,加快住房商品化进程,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在我市的商业银行(以下称贷款银行)向职工(以下称借款人)发放个人自住住房的贷款。
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能满足需要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组合贷款由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贷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组成。
第四条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对贷款银行发放贷款、对借款人使用贷款进行监督。
贷款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回收及使用监督。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
(四)有不少于20%的购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必须以所购自住住房、自有住房或第三人住房作抵押;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由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保证担保。
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一般不得超过20万元,超过20万由中心审贷委员会确定。
组合贷款金额由中心和贷款银行确定。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的最长期限为20年。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法定利率执行。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
(三)身份证明;
(四)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
(五)购、建、大修自住住房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
(六)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中心在收到借款申请书后,应当对借款人是否具备贷款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借款人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办理抵押、担保及相关手续,签订借款合同,经中心审批
后,通知贷款银行发放贷款。
第五章贷款偿还
第十二条借款人应当根据借款合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贷款银行应当按照实际贷款时间计算贷款利息。
第十四条借款人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的,计收复利、违约金;逾期或挪用贷款计收罚息。
第十五条借款人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并经贷款银行催收仍没有偿还的,贷款银行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处分抵押(质押)财产;由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担保的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