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新进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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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新进人员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集团公司改革发展需要,推进实施人才强企战略,规新进人员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所属各单位新进人员管理,新进人员指招聘录用应往届毕业生,招聘引进成熟型人才,从优秀劳务派遣用工中录用人员,以及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第三条新进人员应遵循的原则:

(一)战略导向,按需引进;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统一考试,分层实施;

(四)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

第二章毕业生招聘录用

第四条毕业生招聘录用计划由各单位分年度制订,报集团公司审核。毕业生招聘采用统一考试方式,集团公司原则上每年牵头组织一次统一招聘考试,特殊情况可再另行安排。

第五条招聘录用毕业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二)原则上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录用到生产企业车间班组、盐连锁县级分公司的,可放宽到大专学历,所学专业符合岗位工作要求;

(三)本科学历人员年龄在30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身体健康,符合岗位工作对身体条件要求;

(五)具备任职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毕业生招聘录用工作程序:

(一)发布招聘信息;

(二)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三)考试、考核;

(四)身体检查;

(五)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员工(同等条件下职工子女、综合表现较好的劳务派遣用工优先录用);

(六)办理报批手续;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成熟型人才引进

第七条各单位负责制订年度成熟型人才引进计划,报集团公司审核。成熟型人才引进实行考试与组织考察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

第八条引进成熟型人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技师及以上技能资格;

(三)具有5年以上相应岗位工作经验,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紧缺的可适当放宽;

(四)身体健康;

(五)具备任职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因工作需要,可给予优惠条件引进高层次人才。引进高层次人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大中型企业领导人员任职经历,业务工作能力突出,在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取得突出工作业绩的专业技术人才或高级管理人才;

(三)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紧缺的可放宽。

第十条成熟型人才(含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程序:

(一)发布招聘引进信息,对高层次人才要通过各种渠道物色合适人选;

(二)受理应聘或意向人员的申请,对其资格条件进行

审查;

(三)考试、考核;

(四)组织考察,对高层次人才还要深度沟通洽谈;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考察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办理报批手续;

(八)公示招聘结果;

(九)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章新进总部人员

第十一条招录到集团公司总部的工作人员,主要从基层单位优秀骨干员工中选调,同时招聘部分成熟型人才、优秀毕业生作为补充。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总部新进人员除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操守和身体条件外,应具有以下条件之一:(一)从基层选调人员中层以下人员年龄原则上在40岁以下,具有较丰富的企业管理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基层单位工作业绩突出,表现优秀。

(二)社会招聘成熟型人才应具有211院校全日制本科学历,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扎实的相关领域理论知识、较强的业务管理和综合协调能力;

(三)毕业生应具有211院校全日制本科学历,或硕士

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拟从事的岗位工作相适应,到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任职学习锻炼2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第五章优秀劳务派遣人员录用

第十三条各单位录用优秀劳务派遣人员,由各单位提出计划报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实施,采用统一考试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录用优秀劳务派遣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二)在劳务派遣岗位上连续工作3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生产企业车间班组、盐连锁县级分公司的,可放宽到大学专科学历;

(四)工作表现良好、业绩突出,近3年年度考核格次在合格及以上,其中至少有一年考核格次为优秀;

(五)年龄4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录用工作程序:

(一)发布录用信息;

(二)受理申请,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三)考试、考核;

(四)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员工;

(五)办理报批手续;

(六)公示招聘结果;

(七)办理聘用手续。

第六章政策性安置

第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等人员政策性安置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军转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应在省有关部门下达的计划进行。对具体安置任务,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优先实行有偿转移、货币化安置方式进行安置,其次再进行接收安置。

第七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新进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当事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九条新进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应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同时确定合同试用期,试用期间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对招聘的成熟型人才(含高层次人才),劳动合同同时应载明实行岗位试用期制度,并将试用期间考核不合格作为解除劳动合同或岗位调整的情形之一。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除包括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可协商约定培训服务期、保守商业秘密等事项。

第八章入职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新进人员应接受单位组织的入职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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