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计结算业务量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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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会计结算业务量考核办法

为充分调动全行会计结算人员工作积极性,提高操作技能和工作效率,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建立公平、公正、合理的业务考核及利益分配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考核对象:各分支行一至三级柜员。

第二条考核业务量的范围:

柜员经办的个人业务、对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人民币结算业务、资金汇划与清算业务、公共业务等。

第三条考核方法

按照综合系统中现金、转账两类业务的原始数据进行折算统计,业务量的折算系数标准按不同的交易种类设定。具体业务笔数折算如下:

(一)现金业务量考核:以交易代码所产生的主流水号为考核依据。以现金收付量为考核内容,按业务性质不同分为:

1、现金收款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折算业务量1笔;

2、现金收款5万元—30万元(含30万元)的,折算业务量3笔;

3、现金收款30万元以上的,折算业务量5笔;

4、现金付款无论金额大小,每笔业务折算业务量1笔;

5、残币业务量考核,依据支行每季度上缴的残币把数券别

折算业务量系数。券别为:100、50、20元,每把系数为2.5;10元(含)以下的,每把系数为3;

6、支行建立柜员收缴残币情况明细台账,依据总行每季度提供的各支行上缴残币总量,细分到柜员;

7、现金收付量计算不包括内部现金调拨业务。

(二)转账业务量考核:以交易代码所产生的主流水号为考核依据。

(三)反洗钱业务量考核:依据反洗钱监测数据报送系统中统计的支行每季度上报大额、可疑交易的笔数考核,系数为0.5。

(四)中间业务业务量考核:批扣业务按照每300笔业务形成一个数据包,每个数据包的系数为0.4。

(五)代理业务业务量考核:按照交易日代发次数考核,系数为2。

第四条考核标准

每季季末系统按照柜员所做交易乘以折算系数自动生成柜员业务量统计表。

具体交易折算系数详见附件。

第五条其它

(一)严格业务量统计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化整为零,虚增业务量。一经发现或举报查实,除扣减虚增业务量外,按我行有关规定做严肃处理。

(二)每季度末,依据事后监督中心提供的差错数据,支行对柜员办理业务的差错情况进行相应处罚。

(三)每季度末总行会计结算部提供各柜员的业务量统计数据,分支行可将此数据作为柜员业务量考核的主要参考依据。

(四)各支行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在内控制度规定范围内进行岗位轮换等多种方式,解决因前台柜员分工不同形成的业务量不均衡问题。

(五)主城区以外的支行,因业务需要有清算业务的,支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岗位人员业务量酌情自行调整解决。

(六)因业务拓展新形成的业务品种,总行会计结算部将及时添加相关业务品种系数。

(七)根据业务发展状况,总行会计结算部将适时对整体业务量系数做出评估、调整。

第六条本办法由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银行柜员业务量折算系数表

附件:

银行柜员业务量折算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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