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治必定高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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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和法治

人治和法治

人治和法治法家关于人治和法治孰优孰劣的讨论,意义尤其重大。

前期法家尹文子说:“故圣人之治,独治者也,圣法之治,则无不治矣。

” 圣人之治是人治,是个人行为,也是一种偶然行为。

圣法之治是法治,是天下必然之治。

韩非子更具体地进行概率分析:“且夫尧舜桀纣,千世而一出……中者上不及尧舜,而下者亦不为桀纣。

报法则治,背法则乱。

背法而待尧舜,尧舜至乃治,是千世乱而一治也。

报法而待桀纣,桀纣至乃乱。

是千世治而一乱也。

”(《难势》)这个政治统计学有一定道理。

尧舜这样的圣君,桀纣这样的暴君都非常少,一般情况下的君王既不像尧舜那样贤明,也不像桀纣那样昏暴,都是平常人。

在他们的统治下,遵循法律就天下大治,违背法律就天下大乱。

那么整个看来,实行法治才能天下太平,实行人治就要天下大乱。

为什么呢?如果你不实行法治,等待尧舜这样的圣君出来治理,那么你在一千代的混乱中才能盼来一个治世。

实行法治了,不幸又出现一个像桀纣这样的暴君,虽然要天下大乱,但那是一千代的治世中才出现一个乱世。

人治必然导致“人存政举人亡政息”,决非长治久安之道。

法治才是稳定的可持续的长治久安之道。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韩非讲“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今天看来仍然有道理。

法家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司马迁《史记?自序》)也就是不论关系亲近还是疏远,地位尊贵还是低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今天看来也十分正确。

前期法家慎到说:“官不私亲,法不遗爱。

上下无事,唯法所在。

”(《慎子?君臣》)也是这个意思。

有人说,道家受法家影响,出现道法家的说法。

法家这些思想,对我们今天依法治国,依法治企,都有启示。

但是话说回来,法家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是现代意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现代意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张法律之上无权力,法家意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之上有权力,那就是至高无上的君主。

现代意义的法治主张立法应该依据公民意志,法家的法制依据的是最高统治者的意志,法律不过是君主统治的一种手段,是专门对付老百姓的,所谓“坐制礼法,束缚下民”,制定礼呀法呀,都是用来收拾老百姓的,而君主当然是超越于这个法律的。

法治与人治

法治与人治

法治与人治人治与法治谁优谁劣,向来存在争论。

主张人治的人说,人与人不同,有一部分人因为得到了上天的授权,或者因为本身的杰出素质而取得管理另一部分人的权力;主张法治的人说,世上从来就没有什么大彻大悟者能永远不犯错误地引领人们永远沿着正确的方向行走。

在人治者眼里,法律是智者调度别人的工具,是统治者手持的利器;而法治论者则告诉人们,法律本身就是政治,它自己就代表着公平、正义、平等和自由,它要求一切人都平等地臣服于自己。

从表面上看,法治似乎博得了人民的普遍认同,但人治却从来就没有消失过。

在抗击非典的斗争中,这两种治理模式都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人治通过动员社会、任免官吏、立军令状、隔离观察等方式控制疫情,法治则通过对现有法规作出及时的修改、补充、解释消除隐患。

人治与法治好比两个势均力敌的拳击手,谁也没办法轻易打倒对方。

它们之间的斗争并没有结束。

新千年,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作重要讲话,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新主张,这一主张被写入党的十六大报告。

在理论界,法治论的统治地位受到置疑,德治、人治、法治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开始困扰着人们的心灵。

本文试图从法治取代人治的历史进程入手,以自己不成熟的见解,澄清一些理论上的悬案,回答以上问题。

在介绍若干人治论和法治论方面的专家学说和社会实践的同时,笔者也想指出人治与法治两种模式各自存在的利与弊,让读者看清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的确立是来之不易的长期以来,人们总觉得法治是最好的治理方式,而将人治、德治避而不提。

最近,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新主张,从而使人治、法治、德治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本文试图从人治与法治之争着手,在理清了二者的关系之后,再讨论德治,以期获取解决这一问题的一条捷径。

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由抗击非典斗争引出对法治优越论的置疑,并联系江泽民的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新主张,提出法治存有不足,人治法治各有所长,应从历史角度加以审视;第二至四部分是正文,分别探讨中西方古代、中世纪及近代、现代这三个不同的历史时期人治法治的理论与实践,主要介绍了古希腊和中国先秦时期、罗马帝国和中国封建社会、中世纪及近代西方、近代中国、前苏联和新中国这几大块的人治、法治之争。

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法治与人治的关系法治和人治都有局限性和优势,应该辩证的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法治的学理基础是法学,强调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人治的学理基础是管理学,强调科学有效的管理技巧,法学和管理学都有其存在的价值,不能单独的强调以法学为理论基础的法律制度而否定管理学的合理性,也不能单独强调以管理学为基础的管理技巧而否定法学的合理性。

现代的科学管理强调科学有效的管理技巧,也重视制度的作用,两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

现代的法学理论强调良法善治,管理学和法学的理论目标是相通的,不能割裂的看待两者的问题。

首先,要了解法治、人治的概念。

法治:一种治国方略,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

知乎用户:法律与政治的关系?20 赞同·0 评论回答在不同的时代,人们赋予法治不同的社会内涵和意义。

在各种不同的表达方式中,法治包含着多种内涵和意义:(1)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2)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或能动的社会范畴,其基本的意义是依法办事;(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4)法治代表某种包含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法治不是单纯的法律秩序,而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

人治:与法治对立的治国方略。

这种对立在古代和近代史上,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是不尽相同的。

在古代中国,法治论者强调把社会关系纳人法律的轨道,用带有权威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或严刑峻法治理社会,这种法治论与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论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实际上属于法制的范畴。

人治论者则认为“为政在人”(出自《论语·为政》),强调重视人的作用。

在古希腊,法治强调法律的理性及其一般的指引作用,人治则强调圣贤的智慧及其解决具体问题的个别指引作用。

其次,要理解法治、人治的区别。

人治好还是法治好材料题

人治好还是法治好材料题

人治好还是法治好材料题
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作。

(60分)
摘要:追溯古代,中国从奴隶时代到封建统治,统治者都是以人治的思想来统治了数千年。

如今,现代的中国提倡法治思想去治理国家。

法治与人治争辩不休,人治好还是法治好,追求自由与平等的思想潮流让我们都喜欢法治,这是实现自由平等的必然需要。

法治与人治各有优缺点,都不能绝对的排斥另一方。

本文将对人治与法治的联系与差异展开论述,辩证的看待人治与法治。

关键词:人治,法治,民主,法律至上
近现代以来,自由平等的思想在世界盛行,封建的人治思想逐渐被打下历史的舞台。

因此,法治是历史的必然要求,并且常与人权、自由、平等、民主相联系;而人治在传统观念中通常与专制、等级、特权等相联系,这就与自由思潮相冲突了。

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法治的权力立足点在法,即法律支配权力,法律至上原则;而人治的权力归结点在人,即权力支配法律,主要依赖统治者自身的品德。

法治是由人治逐步演变而来,无论中西都有着相同的历史演进历程,我们可以说这是由低级走向高级的过程,也可以说是逐步扬弃的过程,不管是对人治还是法治情有独钟,我们都必须看到法治与人治都不是尽善尽美的。

以上材料引发深入思考。

请你结合自己的学习和生活经验,写一篇文章。

要求:选准角度,确定立意,明确文体,自拟标题;不要套作,不得抄袭;不得泄露个人信息;不少于800字。

管人要用制度说话,“人治”不如“法制”

管人要用制度说话,“人治”不如“法制”

管人要用制度说话,“人治”不如“法制”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常常是“人治”重于“法治”,往往是重人不重制度,大小事情都由领导说了算,没有太多的规章可以遵循。

人治一般都是根据人的主观意志做出的抉择,存在导致主观随意性的风险,因此,在公司的管理方法上,不应该采取“人治”,以防止出现管理问题上的漏洞。

一个公司能够获得长久发展的关键,在于有完善的纪律和制度作为保障。

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企业,都离不开制度的约束。

企业内的员工都必须遵守既定的规章制度,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制度的权利。

实行“法治”,可以让企业的工作运转有序,让员工的行为有度,也可以为管理者提供有章可循的管理方式。

同时,制度就是规矩,国内外著名的企业都高度重视“法治”,都有健全合理的规章制度和执法机制。

公司内部的管理者,在维护制度面前,从来不会讲究“人情”,无论任何人因为任何原因违反了制度规定,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有的人说东芝公司的规定有些不近人情,但是,也正是因为有这么严格的要求,其电子产品的造型和外观十分完美,令人爱不释手,公司才能在行业内占有自己的一席之地。

企业和社会一样,是一种关于人的组织。

因为人的复杂性、多样性,所以要求企业要有一套用于约束、规范、整合人的制度,而不能单纯只依靠人来管人。

现代的企业,要想求发展,必须创造出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因此绝对不能再把传统的“人情”放在第一位。

管理者需要长期不懈地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只有遵守制度,按制度办事才能得到利益,如有违反,便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这样做,是要不断地落实制度的执行力,让其发挥效力,实现公司与员工利益的双赢。

论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论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论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人治的区别:①两者基础不同。

人治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基础上,而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

②两者特点不同。

人治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而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③二者体现的原则不同。

人治体现不平等的原则,而法治体现平等的原则。

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对立在于,法治认为一个国家能否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因素,是整个法律与制度的好坏,而不是少数几个国家领导人是否贤明。

人治的理论则恰好与此相反。

作为一种治国的原则与方法,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要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与制度;并且特别强调,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包括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在内,都要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

这同那种认为法律可有可无,有法可以不依,凡事由少数领导个人说了算的人治是有原则区别的。

法治与人治相比较,两者的差别是巨大的,一般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1)人治论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法治论强调依法治理;(2)人治论主张因人而异,对人的行为作具体指引,法治强调对事不对人,提供一般性规则;(3)人治论推崇个人权威,维护专制体制;法治论弘扬民主,保障共和国体制。

法治与人治相比较,法治的优越性十分明显,一般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第一,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讲的,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即人治),……就是说,依法律决策优于一人的决策,法律不受人的感情因素的影响而能作出公正的裁决。

第二,法治有监督体系,能有力地防止个人专断和腐败。

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已成为一条公理。

第三,法治能客观地反映和作用于市场经济。

因为市场经济要求主体平等、交换自由与主权明确,要求合法权利得到可靠保障,……而这些只有通过实现法治才能全面达到。

第四,法治是民主政治的基石,没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民主就没有保障,也不能发展。

人治与法治辨析

人治与法治辨析

人治与法治辨析人治与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政治文明类型,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从历史发展和现实实践看,二者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

从二者的含义来看,人治与法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前者指以人治人,后者指以法治人;从二者的基本特征来看,人治与法治都是对政治权力的制约,都强调权力的独断性和权威性,但人治强调权力的独断性和权威性,法治强调权力的合法性和统一性。

本文将从人治与法治的概念、区别、意义、中国传统历史文化中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以及法治建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这几方面进行分析。

人治与法治的概念人治与法治的概念源自于西方,二者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然而在当代中国语境中,二者经常被混为一谈。

实际上,法治与人治是一对既相区别又相互联系的范畴。

从历史和现实角度看,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着丰富的人治思想,它不仅为法治的确立提供了文化渊源和思想基础,而且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和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法治是一种从历史和现实来看都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的治国方式。

但是,必须坚持人治与法治相统一的原则。

坚持人治与法治相统一的原则就是既要反对人治,又要反对法治。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人治与法治是人治与政治与法律的关系;法治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人治与法治都要求民主、自由、平等、正义等价值理念;人治与法治都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多样性。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它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以法律来治理国家,从而保障人权和限制权力。

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角度看,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基本方式和最高阶段。

从历史上看,人治与法治是不同性质、不同形态的概念。

中国古代的人治与中国现代法治都是一个历史过程。

从世界范围来看,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治与法治都不可能在完全意义上等同。

实现中国现代法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是一个既有理论层面也有实践层面的问题,它在我国既不可能简单地从正面回答也不可能从反面回答,只能采取辩证分析的态度。

人治大于法治的例子

人治大于法治的例子

人治大于法治的例子
人治大于法治通常指的是在一些情况下,个别领导人或权力集团的个人意志和权谋对法律和法治原则的影响更大,法治的实施和效果受到较大的局限。

这种情况可能导致法律的执行不公正、滥用权力和腐败。

以下是一些人治大于法治的例子:
1.政治专制和权威主义:在一些国家,领导人或政治权力集团可
能通过强化自己的权力,减弱司法独立性,从而在法治面前拥
有更大的影响力。

这可能导致法院无法有效制衡政治权力,使
法治受到威胁。

2.司法腐败:当司法系统受到腐败的影响时,法治就容易受到侵
害。

有些国家可能存在收买法官、检察官,或通过政治压力操
纵司法决策的情况,从而使法治机构失去独立性,成为个别人
或政府的工具。

3.法律不平等:在一些情况下,法律可能被用来服务特定的政治
或社会利益,而不是公正地为所有人提供保护。

这可能表现为
对特定群体的歧视,或者在司法判决中显示出政治动机的存在。

4.个人威权:领导人或权力集团可能通过强化个人威权、违反宪
法和法律规定来行使权力。

这可能包括滥用紧急状态、镇压政
治异议等手段,使法治受到侵害。

5.不公正的法律执行:在一些情况下,法律可能被不公正地执行,
特别是对于有特殊背景或特殊关系的人。

这可能导致对法律的
信任下降,同时增加了人治的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人治大于法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其具体表现可能因国家、地区和时期而异。

建立强大而独立的司法体系、强调法治原则以及推动透明度和反腐败措施都是减轻人治大于法治问题的重要途径。

人治大于法治的例子(一)

人治大于法治的例子(一)

1. 家庭教育
- 家庭教育中,父母的权威往往超过了法律的规定。

例如,有些家庭可能会
采取体罚的方式来教育孩子,而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受到限制的。

但是由于父母在家庭中拥有绝对的权威,孩子往往无法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2. 公司管理
- 在一些公司中,领导的权威往往高于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

例如,有些领
导可能会以个人喜好或偏见来决定员工的晋升或加薪,而不是根据公司的评定标准。

这种情况下,员工往往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职业权益。

3. 社会治安
- 在一些社会治安不够完善的地区,人治大于法治的情况尤为突出。

例如,
一些地方可能存在私人执法团体,他们通过私人关系或暴力手段来解决纠纷,而忽视了法律的规定。

这种情况下,法律无法有效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4. 学校教育
- 在一些学校中,校长或老师的权威往往高于学校规章制度。

例如,有些老
师可能会以个人偏见来对待学生,而不是根据学校的教育方针。

这种情况下,学生往往无法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受教育权益。

5. 社会关系
- 在一些社会关系复杂的地区,人治大于法治的情况比较普遍。

例如,一些人可能通过人际关系来获得非法利益,而逃避法律的制裁。

这种情况下,法律无法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法治与人治的主要区别

法治与人治的主要区别

法治与人治的主要区别[大师]法治与人治的区别:①两者基础不同。

人治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基础上,而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

②两者特点不同。

人治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而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③二者体现的原则不同。

人治体现不平等的原则,而法治体现平等的原则。

历史上对法治与人治的三次争论与三种不同理解(一)三次争论1. 儒法之争:这是第一次争论,儒家主张人治(或德治、礼治),而法家则主张依靠法治,提倡“法、术、势”;2. 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争:这是第二次争论,其中柏拉图提倡“哲学王”治国,即提倡人治,而亚里士多德则主张法治。

3. 17~18世纪资产阶级与封建地主阶级之争:这是第三次争论,其中资产阶级主张民主和法治,而封建地主阶级则主张人治与专制。

(二)三种理解1. 第一次争论引起第一种理解,即“治理国家主要依靠什么,是法律还是道德?”(1)总观点:人治论认为国家由具有高尚道德的明君贤臣通过道德感化来治理;法治论认为国家由主权者通过法律来治理。

(2)在中国古代,儒家(人治论者)将天、道德、权力溶为一体,强调以德取天下,以德治理天下;而法家则主张主要应由掌权者通过强制性法律来治理,提出“务法不务德”。

(3)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主张贤人政治,而亚里士多德则认为“法治优于人治”、“多数人之治优于一人之治”,并且在自己的《法律篇》中第一次提出并解释了“法治”一词。

2. 第二次争论引起第二种理解,即“对人的行为应采取一般性指引还是采取具体性指引”(1)总观点:人治论认为应对每个人采取个别的、特殊的指引;而法治论认为应对所有人采取一般的、共同的指引。

(2)在中国古代,法家尽管也提到了法的规范性,但是总体上来说中国古代儒法两家并未就此问题展开论述。

(3)古希腊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在这一问题上的观点:柏拉图认为法律是硬性条文,不可能对社会事务的处理做到面面俱到,法律不可能规定出适合于每一个人的特殊情况的法律条文,所以必须依靠“哲学王”利用技术来管理社会。

人治必定高于法治

人治必定高于法治

人治必然高于法治在现代管理学中,以“规章制度”为代表的“法治”的地位明重要高于以彰显个人能力为中心的“人治”的地位。

这从思想上致使了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在碰到新问题时第一想到的就是从前规章制度是怎样规定的?从前的规章制度里面能不可以找到答案?朋友的企业有位领导,因为企业“法治”进度迟缓,他便常常“绕过”企业的规章制度去试图解决那些从前没有规定的新问题。

这类行为看上去仿佛与现代管理学精神相违反,别人也被同行扣以“人治”的帽子。

下边,我们来深入剖析一下这个问题的实质:一、现代管理学是理想状态下的管理科学。

现代管理学中“法治”的思想是成立在一个相对理想化的基础之上的,往常以为人或事物都是依据他们自然的状态在思想行动或许发展变化,相互之间互相作用较为单调,是可权衡的。

这个道理有点近似于物理学,在“绝对圆滑”、“绝对零度”等物理理想状态条件下,能够忽视掉其余没关紧急的影响要素,进而得出正确的物理结论。

可是,关于管理之中各样复杂的影响要素而言,理论上能够忽视的,实质上却不可以被忽视。

二、新问题没有规定怎样解决。

关于新问题,假如规章制度不完美,找不到现成答案是完整可能的。

而假如这些规章制度制定得过细或许没有指导原则,没有明确地指出碰到新问题的解决方法或许解决方向,这就一定要绕过从前的规章制度,运用新方法在新方向上去追求解决思路。

不然,这个新问题也向来会是个新问题,一直解决不了。

三、人治和法治互相促使,可是动力倒是人治。

规章制度其实是古人对管理实践各方面的归纳和总结,成文后供大家恪守履行。

在履行过程中,又会不停地出现新问题。

在从前规章制度没法解决的前提下,必然会用新方法来解决新问题,而后再经过改正或许增补,行成新的规章制度,再履行下去,这样循环往复地循环。

我们从中能够得出:法治是履行的重点,人治倒是法治行进的动力。

综上所述:在理想状态下,法治是健全、完美的,不会出现新问题也不需要改正或许增补,人人都恪守纪治。

而在实质状况里,法治倒是不完美的,人治作为法治的行进动力,决定着法治的方向、广度和深度。

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法治与人治的关系所谓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

要使道德高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力的不制衡为前提。

常见于我国的封建社会.用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去进行国家的统治,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法治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

法治与人治则是相对立的两种法律文化,前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后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

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民主法治与专制人治的区别第一:民主法治不以某一宗教信仰或政党的政治理论观念为治国理念,宪法不突出某一宗教信仰或某一政党的思想观念,使各种宗教信仰和政党的思想观念处于政治平等的地位;专制人治以某一宗教信仰或政党的思想理论观念为治国理念,使这一宗教信仰或政党的思想观念高于其它的宗教信仰和思想观念,从而使政治平等成为空话。

第二:民主法治实行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分权政体;专制人治实行政治与某一宗教合二为一的政体或政治与某一政党的理论观念合二为一的政体。

第三:民主法治的国家领导人和政府官员由公民在政治平等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专制人治的国家领导人由某一宗教团体或政党团体内部决定产生,虽然专制人治往往也实行选举,但这种选举由于不实行差额和竞选,选举人没有选择的余地和不了解被选举人,因此这种选举实质上是虚假的选举。

第四:民主法治的国家最高领导人受制于宪法并无权无法改变宪法,宪法具有持久稳定性;专制人治的宪法常常因最高领导人的意志变化或因最高领导人的更换而改变。

第五:民主法治政体下的公民能通过媒体畅所欲言地对国家政体提出见解和国家最高领导人提出批评;专制人治政体下禁止公民对政体见解和国家最高领导人提出批评,政府将这类敢于提出见解和批评的人视为敌人。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从古到今,人治与法治都是人们讨论的热点话题之一,而且我相信以后还会继续被人们探讨下去,那什么是人治?什么是法治?我们的社会是采取人治好还是采取法治好呢?人治与法治的区别又是什么呢?不同的人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在这里我将发表一下我粗浅的认识。

所谓法治,就是国家以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

要使法制变成法治,就要以人们的权利平等、权力制衡、司法、立法和执法相互独立作为前提。

不然法治就难以产生社会秩序。

法治的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依赖于法律制度与法治的本身的成本与优劣之外,主要就是要看人们的道德水准。

不管多么完善的法律制度与法治,对野兽是没有效果的,除非将其杀死。

道德水准极低的人们,其行为,其性质接近野兽,其法治成本其高无比。

而人治则是,所谓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

要使道德制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力的不制衡为前提。

人治成本的高低以及效果的好坏除了依赖于人们的道德水准外,主要要看国家治理者的道德水准。

从上面可以大致看出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人治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人,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主要在于统治者对国家管理采取什么样的手段,统治者是暴力还是仁爱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的管理效果,同样的把国家小化成一个企业或者组织,管理者对于下属是采取人性化的管理还是制度化的强硬管理。

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时期,用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去进行国家的统治,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一切的好坏基本上都是君主的一句话,所以只有贤德完善的人作国君,才有上梁正而下梁不歪的效果。

社会秩序才会产生。

若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道德水准极低,形同野兽,弱肉强食,其人治成本就会极高,其人治也就无效。

一个没有贤君的国家,人治是无效的。

如果一个国家采取法治的方式管理国家,就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法制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所以法律制度要涵盖社会的各个方面,从社会生活到社会经济,从教育文化到社会生产等等,如果法律制度不完善,一些人就会钻了法律的空子而从事不好的行为,却不会得到处罚,这样就会危害到社会甚至危害到他人安全。

法治、法制和人治的区别与联系

法治、法制和人治的区别与联系

法治、法制和人治的区别与联系一、法制是法的制定、执行、司法、司法、法律监督的总称,它包括静态的法律规则、制度系统和动态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活动及过程。

社会主义法制是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基本要求是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法制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

二、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要素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实质是依法办事。

三、法制与法治的区别:法制侧重于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法治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权利保障的内涵。

法治讲究良法之治,法律公正、稳定、普遍、公开、平等,而法制不具这些内涵,只要求严格依法办事。

法治与人治截然对立,其基础是民主政治,是民主和宪政的表现,而法制和人治并不对立。

“法治”与“法制”的联系和区别1.联系: “法治”和“法制”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二者也有一定的联系。

一方面,要实行“法治”,必须以完备的“法制”为基础;另一方面,在“法治”国家中,“法制”的运行要以“法治”原则为指导。

此外,两者都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都为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服务,都与民主相联系。

正确区分这两个概念,正确认识二者的关系,对于我国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

2.区别:(1)“法治”与“法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从本身的含义来说,“法治”是指严格遵法、守法、依法办事的原则,这一原则有两方面要求:一是有良法,良法的含义是:1法律完备;2法律正确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3法律体系协调、统一,无矛盾和抵触;④法律的表述准确、简洁,易于理解。

二是遵法、守法、严格依法办事,这一点又包含四层含义:1法律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严格依法办事;④有效的法律监督。

企业管理:人治比法治有效

企业管理:人治比法治有效

企业管理:人治比法治有效?企业管理:人治比法治有效?孙玉良10月29日,应邀主持了对优秀企业管理者王宏国的在线访谈,王宏国:1964年生于安徽省旌德县,1986年毕业于安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系,1986-1997,先后在安徽农业大学、黄山学院,从事编辑工作,1998-2008,在深圳南方中集公司(上市公司中集集团的核心企业)从事人力资源、项目管理工作。

2005,结业于“中集集团干部培训班”(即:中山大学MBA课程班),乃业余兼职管理咨询讲师是也!王宏国的管理理论,颇有点中国特色,他最有名的一句话,竟是“人治比法治更有效”!下面是访谈全文,请大家欣赏:文不舍与:企业管理最重要的是什么?钱财、还是人力?王宏国:人、财、物、信息、技术、人脉……都是企业的资源。

谁最重要,各人因理念不同而看法不一。

我认为,人永远是第一位的资源,因为公司业绩是人做出来的。

sayasaya2003:王老师如何看待金融危机对企业的影响王宏国:国内的外向型企业,受影响最大。

我所在的企业就停产了。

金融危机直接降低了购买力,是最伤国家元气的坏事。

孙玉良:你所在的企业停产了,主要是因为什么原因?销售渠道不畅,还是资金问题?还是别的?王宏国:我所在我企业,是绩优上市公司。

受金融危机直接影响,今年的订单淡季提前到来了。

孙玉良:你所在企业是以出国为主吗?给讲讲什么叫"绩优上市公司"好吗?王宏国:我所在的公司,产品100%出口。

每股收益自上市以来,一直在所有股票的平均值以上,达到或超过绩优股的标准。

孙玉良:以出口为主的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最大.你所在的公司100%出口,不停产也难.董事会有什么打算吗?是等,还是寻找新的出路?王宏国:们公司的主业有三个梯队,现在只不过是第一个主业受到了很大冲击。

董事会授权管理班子应对此事,不会惊慌。

白云飞:王老师对企业的管理有何独到的见解?企业管理起来是不是很难啊?王宏国:现实中的企业管理,是七分骗,三分哄。

人治优于法治一辩稿2

人治优于法治一辩稿2

人治优于法治一辩稿谢谢主席,大家好!古往今来,人们对于国家治理方略的研究从未止步,人治与法治一直是人们讨论的焦点。

今天我们探讨两者的优劣,首先应该将双方置于相同的价值位阶之上,如果将法治赋以民主的光环,而将人治涂以专制的污迹,那今天的讨论就是没有意义的。

其实,法治就是法律在社会调整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从而实现对社会关系基本领域的全面控制和调整。

而人治则是依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来控制和调节社会。

我们判断何者更加优良,就是看何者更有利于社会的良性运行。

基于此,我方坚持认为,人治优于法治。

第一,从人治和法治的关系来看,法治只是人治的一个方面。

法治是以法律为最高准绳的治理手段,而法律其本质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体来说,即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统治关系。

再者,要实现法律,必然需要专业的立法者制定正当可行的法律,称职的执法者严格执行,有认同、尊重、关心法律的民众遵守才行。

一切法律都是人来制定、执行、遵守的,“徒法不足以自行”,即证明人高于法律。

可见,法治的出发点与落脚点都是归结于人。

而人治的实质正是通过道德、法律等一系列规范来制约人,从而实现对社会的控制与调节,由此看来,法治是人治的一个方面。

第二,从社会运行的实质来看,人治更有助于社会的良性运行。

诚然,法治具有很大的作用,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忽视其局限性。

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与狭隘性使得法律的调节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千变万化。

而人治,相对于法治来讲,就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能针对当时具体情况对社会进行调解,一个好领导也必然胜于一部好法律,法律规定了那么多的权利,我们要实现个人权利除了血泪抗争外,统治阶级的一声号令岂不更有效。

所以,就社会的整体良性运行来说,人治是其最佳实现手段。

第三,从社会运行的目的来看,人治更契合社会运行追求的目的。

社会运行是为了在保证统治阶级利益的基础上,实现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协调发展。

法治由于其调节的局限性,涉及范围有限,并不能实现社会的全面协调。

人治必定高于法治

人治必定高于法治

人治必定高于法治在现代管理学中,以“规章制度”为代表的“法治”的地位明显要高于以彰显个人能力为核心的“人治”的地位。

这从思想上导致了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在遇到新问题时首先想到的就是以前规章制度是如何规定的?以前的规章制度里面能不能找到答案?朋友的公司有位领导,由于公司“法治”进程缓慢,他便经常“绕过”公司的规章制度去试图解决那些以前没有规定的新问题。

这种行为看上去似乎与现代管理学精神相违背,他人也被同行扣以“人治”的帽子。

下面,我们来深入分析一下这个问题的本质:一、现代管理学是理想状态下的管理科学。

现代管理学中“法治”的思想是建立在一个相对理想化的基础之上的,通常认为人或事物都是按照他们自然的状态在思想行动或者发展变化,彼此之间相互作用较为单一,是可衡量的。

这个道理有点类似于物理学,在“绝对光滑”、“绝对零度”等物理理想状态条件下,可以忽略掉其它无关紧要的影响因素,从而得出准确的物理结论。

但是,对于管理之中各种复杂的影响因素而言,理论上可以忽略的,实际上却不能被忽略。

二、新问题没有规定如何解决。

对于新问题,如果规章制度不完善,找不到现成答案是完全可能的。

而如果这些规章制度制订得过细或者没有指导原则,没有明确地指出遇到新问题的解决办法或者解决方向,这就必须要绕过以前的规章制度,运用新办法在新方向上去寻求解决思路。

否则,这个新问题也一直会是个新问题,始终解决不了。

三、人治和法治相互促进,但是动力却是人治。

规章制度实际上是前人对管理实践各方面的概括和总结,成文后供大家遵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又会不断地出现新问题。

在以前规章制度无法解决的前提下,必然会用新办法来解决新问题,然后再通过修改或者补充,行成新的规章制度,再执行下去,这样周而复始地循环。

我们从中可以得出:法治是执行的关键,人治却是法治前进的动力。

综上所述:在理想状态下,法治是健全、完善的,不会出现新问题也不需要修改或者补充,人人都遵守法治。

而在实际情况里,法治却是不完善的,人治作为法治的前进动力,决定着法治的方向、广度和深度。

人治与法治的认识

人治与法治的认识

谈谈对法治与人治的认识——法治必然取代人治[摘要]:在研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问题时,人们会进一步问,为什么一定要实行“法治”?“法治”有什么优越性?一般地说,“法治”的优越性是指它优于“人治”。

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讲到,“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这些必要性是我国近20年来历史经验的总结,正说明法治本身的优越性和价值,即法治代表理性、效率、文明、民主和秩序。

[关键词]:法治、优越、人治、必然、取代法治无论是作为一种政治理念,一种治国方略,还是作为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都可以说源远流长,内涵丰富。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内容。

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把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提升为政治文明的范畴。

这对于全国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深远的意义。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前所未有的伟大创举,是举世瞩目的超级工程,涉及一系列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既包括宏观的,也包含微观的。

一、法治与人治的渊源。

法治思想,源远流长。

但源头究竟在何处,很难考证。

作为一个封建统治历史悠久的国家,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

有些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惟命是从,甚至形成了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

这种家长制作风,除了使个人高度集权外,还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

家长制就是历史非常悠久的一种陈旧社会现象,是人治的表现形式之一。

所谓人治,最基本的特征是当权者的个人意志超乎社会之上,处理事务和管理社会生活,完全以个人的意志、愿望、能力、政治素养、知识水平、道德品质为转移。

实现这样的统治,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很强的专横性。

为什么历史上高明的管理者都采用了人治,而不是法治?

为什么历史上高明的管理者都采用了人治,而不是法治?

为什么历史上高明的管理者都采用了人治,而不是法治?深受西方民主法治理念影响的我们,在被问到“是法治好还是人治好”的时候,总会毫不犹豫地说是法治。

但我们似乎从来都没有问过为什么。

为什么法治就一定优于人治?为什么我们一提到人治,所回想起来的似乎就只有缺点?人治难道没有什么优点吗?如果人治真的“一无是处”的话,为什么我们的历史上有那么多的盛世、治世?选人治,还是选法治?如今,我们认为法治是人类社会进入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

我们现在觉得,不管是国家政治还是个人言行,都应该在一个基本框架中运行,这个框架当然就是法治,这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法治社会”。

在法治社会的理想状态中,社会上有多元、平等的利益集团或政治权力,他们相互制约、相互控制,在社会上形成了一张无形的“网”,以一种多元化的方式控制着社会权力。

而与法治相对的,就是人治,这又叫做“贤人政治”,它与法治最大的区别,便是它更依赖于执政者个人的品德、能力来治理国家。

当然,这也是我国历史上最多采用的治理方式。

尽管先秦时期的法家强调法律制度在国家治理中的权威地位,商鞅也曾推行严刑峻法建立了一个强大的秦国。

打开看点快报,查看高清大图商鞅但自从暴秦二世而亡、自从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我国长期以来提倡的就是人治,儒家的人治学说也是我国历史上封建统治者长期以来奉为正统的思想。

这种人治的特征,就是权力一元化,整个社会等级层次严格而分明,缺乏横向的权力制约。

在人治社会中,社会的治理水平几乎完全依靠执政者的才干、道德等自身能力。

假如统治者自身的能力非常强,又具有很高的道德水平,那自然就能一手缔造出盛世,此时社会治理水平甚至有可能优于法治社会的。

而且,人治还具有一些法治不具有的优势,例如因人而异的管理方式及更高的效率。

打开看点快报,查看高清大图司马光资治通鉴中的人治理念在我们漫长的历史中,我们一直坚持实践着人治的理念,当然也从中总结出了许多关于人治的要点和优势,回看历史,也许我们就能从中获得一些启发,重新思考法治和人治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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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必定高于法治
在现代管理学中,以“规章制度”为代表的“法治”的地位明显要高于以彰显个人能力为核心的“人治”的地位。

这从思想上导致了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在遇到新问题时首先想到的就是以前规章制度是如何规定的?以前的规章制度里面能不能找到答案?
朋友的公司有位领导,由于公司“法治”进程缓慢,他便经常“绕过”公司的规章制度去试图解决那些以前没有规定的新问题。

这种行为看上去似乎与现代管理学精神相违背,他人也被同行扣以“人治”的帽子。

下面,我们来深入分析一下这个问题的本质:
一、现代管理学是理想状态下的管理科学。

现代管理学中“法治”的思想是建立在一个相对理想化的基础之上的,通常认为人或事物都是按照他们自然的状态在思想行动或者发展变化,彼此之间相互作用较为单一,是可衡量的。

这个道理有点类似于物理学,在“绝对光滑”、“绝对零度”等物理理想状态条件下,可以忽略掉其它无关紧要的影响因素,从而得出准确的物理结论。

但是,对于管理之中各种复杂的影响因素而言,理论上可以忽略的,实际上却不能被忽略。

二、新问题没有规定如何解决。

对于新问题,如果规章制度不完善,找不到现成答案是完全可能的。

而如果这些规章制度制订得过细或者没有指导原则,没有明确地指出遇到新问题的解决办法或者解决方向,这就必须要绕过以前的规章制度,运用新办法在新方向上去寻求解决思路。

否则,这个新问题也一直会是个新问题,始终解决不了。

三、人治和法治相互促进,但是动力却是人治。

规章制度实际上是前人对管理实践各方面的概括和总结,成文后供大家遵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又会不断地出现新问题。

在以前规章制度无法解决的前提下,必然会用新办法来解决新问题,然后再通过修改或者补充,行成新的规章制度,再执行下去,这样周而复始地循环。

我们从中可以得出:法治是执行的关键,人治却是法治前进的动力。

综上所述:在理想状态下,法治是健全、完善的,不会出现新问题也不需要修改或者补充,人人都遵守法治。

而在实际情况里,法治却是不完善的,人治作为法治的
前进动力,决定着法治的方向、广度和深度。

但是,社会常识告诉我们,没有法治是健全、完善的,总会有这样或者那样的新问题出现,而解决新问题的关键在于人,正所谓“人定胜天”。

所以,人治必定高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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