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社会保障费费率的通知1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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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劳社保发[2008]237号

京劳社保发[2008]237号

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社会保险缴费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保发[2008]237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按照国家及市政府有关规定,经批准,现就调整本市部分社保保险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费率由1.5%调整为1%;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费率由0.5%调整为0.2%。

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按新的浮动档次和缴费费率执行(具体浮动档次和缴费费率附后)。

三、用人单位按2%的缴费费率按月为农民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由2%调整为1%,其中0.9%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0.1%划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

四、以上缴费费率的调整均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五、2009年缴费年度(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过渡比例暂不调整,具体标准仍为上一年度(2008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六、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周期调整,具体缴费办法和调整时间另行规定。

附件:《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方案》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方案一、一类行业1、现行业费率为0.2%、0.3%的用人单位不调整。

2、现行业费率为0.5%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率下调为0.3;有费用支出,但支出/收入小于0.8(含0.8)的,费率下调为0.4%。

3、现行业费率为0.4%的用人单位,费率下调为0.3%。

二、二类行业1、现行业费率为0.8%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率下调为0.5%。

2、现行业费率为1.0%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率下调为0.8%。

3、现行业费率为1.2%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率下调为1.0%。

4、现行业费率为1.5%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率下调为1.2%。

山东省工程造价各专业定额及工程计算规范和相关文件查询(一)

山东省工程造价各专业定额及工程计算规范和相关文件查询(一)

山东省工程造价各专业定额及工程计算规范和相关文件查询(一)鲁标定字〔2016〕33号关于调整社会保障费费率的通知鲁标定字〔2016〕24号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标定字〔2016〕13号关于做好“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软件调整工作的通知青建管字〔2013〕42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外墙螺栓孔部位防水等计价依据(试行)的通知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青岛市预制装配式检查井等补充定额的通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仿古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9-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201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鲁建发〔2011〕3号)《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青建管字〔2011〕43号)《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11〕19号)《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05〕3号)《山东省仿古建筑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08〕9号)《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土建专业)--(鲁建标字〔2012〕31号)《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轨道、安装专业)--(鲁建标字〔2013〕33号)《山东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鲁建标字〔2009〕32号)《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鲁建标字〔2003〕3号)《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鲁建标字〔2006〕18号)《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二)》--(鲁建标字〔2008〕32号)《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解释》--(鲁建标字〔2004〕13号)《山东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综合解释》--(鲁建标字〔2006〕18号)《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05〕3号)《山东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综合解释》--(鲁建标字〔2008〕32号)《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鲁建标字〔2003〕3号)《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鲁建标字〔2006〕18号)《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二)》--(鲁建标字〔2008〕32号)《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解释》--(鲁建标字〔2004〕13号)《山东省安装工程计价依据综合解释》--(鲁建标字〔2006〕18号)《山东省安装工程计价依据综合解释(二)》--(鲁建标字〔2008〕28号)《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鲁建标字〔2008〕5号)《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鲁建标字〔2002〕11号)《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鲁建标字〔2006〕18号)《山东省市政工程计价依据综合解释》--(鲁建标字〔2006〕18号)《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鲁建标字〔2008〕33号)《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鲁建标字〔2005〕7号)《山东省园林绿化消耗量定额补充册》--(鲁建标字〔2008〕33号)《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定额》--(鲁建标字〔2005〕3号)《山东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鲁建标字〔2008〕8号)。

内蒙古呼和浩特社保缴费基数

内蒙古呼和浩特社保缴费基数

内蒙古呼和浩特社保缴费基数内蒙古呼和浩特社保缴费基数据了解,根据《做好20xx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和待遇计发等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的通知》(内社险发〔20xx〕18号)公布,我市20xx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依据为内蒙古自治区20xx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823元。

此外,根据市统计局《关于20xx年呼和浩特市城镇非私营法人单位劳动工资年报反馈数据的报告》(呼统发〔20xx〕23号),我市20xx年度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依据为我市20xx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474.8元。

缴费基数如何计算?据介绍,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以本人发放的工资总额或薪金总额计算,可参照本人上年度发放的工资或薪金总额(包括各项补贴、奖金等)的月平均工资(年度发放的工资总额&pide;12)来确定。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低于4474.8元的60%的参保职工,按4474.8元的60%核定缴费基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低于4474.8元的80%的参保职工,按4474.8元的80%核定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4474.8元的60%,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4474.8元的80%,但低于4474.8元的300%的,据实核定缴费基数。

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4474.8元的300%的,按300%计算缴费基数。

失业保险以参保职工本人工资(职工本人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据实核定。

对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xx〕6号)规定,从20xx年1月起,参保单位缴费基数依据本单位工资总额、参保人数和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核定;参保单位当月缴费基数=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当月参保职工人数和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pide;本单位上年度参保职工平均人数&pide;12,按以上办法计算的'参保单位当月缴费基数低于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的,按照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基数。

提示员工社保缴纳调整通告

提示员工社保缴纳调整通告

提示员工社保缴纳调整通告尊敬的员工们:大家好!首先感谢各位员工一直以来对公司的支持与配合。

在此,我们向大家发布一则关于社保缴纳调整的通告,希望大家能够仔细阅读并按照要求进行操作。

背景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整和经济形势的变化,为了更好地保障员工的权益,公司决定对社保缴纳进行相应调整,以更好地满足员工的需求。

调整内容根据最新的政策规定,公司将对员工的社保缴纳比例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如下: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将由原来的X%提高至Y%。

医疗保险:医疗保险缴纳比例将由原来的X%提高至Y%。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缴纳比例将由原来的X%提高至Y%。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缴纳比例将由原来的X%提高至Y%。

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缴纳比例将由原来的X%提高至Y%。

以上调整将于XX年XX月XX日起正式执行,请各位员工务必按照新的比例进行社保缴纳。

缴纳方式为了方便员工缴纳社保,公司已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制定了以下缴纳方式:个人缴费:请各位员工在每月工资发放时,按照新的比例自行扣除并缴纳社保费用。

公司代缴:公司将按照新的比例代扣代缴部分社保费用,具体扣除方式将在工资条中体现。

注意事项为了确保社保缴纳工作顺利进行,特别提醒各位员工注意以下事项:请务必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逾期未缴将影响个人权益。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请及时与人力资源部门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

请妥善保管个人社保相关信息,避免信息泄露或丢失。

希望各位员工能够理解并配合公司此次社保缴纳调整工作。

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谢谢大家!祝好!此致公司人力资源部敬上。

长春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及领取期限

长春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及领取期限

长春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及领取期限一、长春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最新消息:社保费率首降失业保险费率降至2%按照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金标准的通知》,从2023年10月1日起长春市本级(不含四县市)失业金标准将由原来的574元/月上调到755元/月,增幅达31.53%。

1、失业保险费率降低,由3%降低至2%。

2、单位和个人缴费具体比例由各地在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3、失业保险费率降低不会影响个人福利待遇,还可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二、长春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的期限,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2、累计缴费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

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

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1、失业人员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失业人员在办理完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后,在每月30日后持失业保险金发放卡到银行营业网点领取。

2、失业人员保险金如何转移?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自治区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凭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失业保险关系接收*划转其剩余失业保险金及其他费用,并为失业人员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马鞍山 关于调整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通知

马鞍山 关于调整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通知

马人社秘〔2011〕163号关于调整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各参保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有关文件规定,我市将从2011年7月1日起统一调整职工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缴费基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工个人2011缴费年度(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月缴费工资基数以职工本人2010年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确定(按四舍五入精确到十元位)。

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2010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862元)60%的,按60%即1720元申报;高于全省2010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即8590元申报。

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口径确定,包括工资、奖金、津补贴等各项收入。

企业(单位)以应参保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企业(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单位应于申报个人缴费基数前,填写《个人缴费基数申报单》,经由职工本人签名确认后由单位保管备查。

(一)关于退养、协保人员1、养老保险。

财政缴费的退养人员工资基数按全省2010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1720元申报,财政缴费的协保人员工资基数按全省2010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862元申报。

已改制企业退养、协保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暂维持当前标准不变。

2、医疗保险。

财政缴费的退养、协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按其养老保险基数标准调整。

已改制企业的退养、协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暂维持上年度实际缴费基数不变。

3、失业保险。

财政缴费的退养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按其养老保险基数标准调整。

已改制企业的退养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暂维持上年度实际缴费基数不变。

(二)关于灵活就业人员1、养老保险。

缴费工资基数按全省2010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862元申报;对暂时确有困难的,可选择按全省2010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1720元、70%即2000元或80%即2290元申报,养老保险缴费率为20%。

劳动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的通知-劳部发[1997]108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的通知-劳部发[1997]108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的通知(劳部发〔1997〕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自1984年在部分地区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点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险事业有了很大发展,从最初的在国有企业固定职工中实行养老保险,发展到目前在城镇各类企业、各类职工中普遍实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迫切需要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规范化的业务程序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进行管理,以增强内部制约机制,提高工作效率,进而在全社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为此,我部拟定了《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的实际,提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的具体意见与要求,并报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

贯彻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映。

附件:1.社会保险业务管理流程图(略)2.表式目录(略)一九九七年四月八日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为规范全国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业务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内部制约机制,并为统一社会保险业务的计算机管理程序奠定良好基础,同时在全社会树立社会保险的良好形象,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本管理程序适用于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所承办的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业务管理。

人社部发〔2015〕72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5〕72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2015-07-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以下简称《通知》),此次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总的原则是: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适时适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重要性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建立健全与行业工伤风险基本对应、风险档次适度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有利于落实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筹资原则,优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地应充分认识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重要性,加强对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在基金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实现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的目标。

二、准确确定用人单位适用的行业分类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行业类别划分,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三、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依据调整后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根据本地区各行业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拟订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0•【字号】攀办发[2010]91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的通知(攀办发〔2010〕9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参保单位:为适应当前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险合一、统一征缴”模式的工作需要,减轻参保单位工作负担,提高社保经办机构工作效率,根据目前五项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意见(试行)》(川劳社办〔2003〕9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调整我市部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由原参照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进行核定调整为统一按四川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核定。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在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300%范围内核定,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在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核定。

二、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调整自2011年起,我市将停止执行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和降低企业单位缴纳的部分社会保险费费率政策。

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恢复为原缴费费率。

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恢复为7.5%,失业保险恢复为2%,生育保险恢复为0.6%;工伤保险执行差别费率,分别恢复为:攀钢集团有限公司1.2%,其他三类企业4%,现执行0.8%的单位为1%。

2010年认定的困难企业不再缓缴社会保险费;对2009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再延长缓缴期限。

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如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社会保险补贴基数及比例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社会保险补贴基数及比例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社会保险补贴基数及比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6.11•【字号】京人社就发〔2019〕93号•【施行日期】2019.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关于调整本市社会保险补贴基数及比例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9〕93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按照《关于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9〕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件”)要求,本市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2019年7月起,调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为进一步做好政策衔接,现就调整本市鼓励用人单位招用的社会保险补贴和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基数及比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符合《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6〕264号)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按照67号文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最高补贴基数调整为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值的60%,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比例由19%降至16%,失业保险补贴比例继续为0.8%。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补贴基数按照本市核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确定,补贴比例不变。

二、符合《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服发〔2006〕45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160号)、《关于失业人员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90号)等文件规定的人员,在按照 67号文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补贴基数调整为相应险种最低缴费基数,基本医疗保险的补贴基数调整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述各险种补贴比例不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7.22•【文号】人社部发〔2015〕71号•【施行日期】2015.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二、关于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

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权威解读来了!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权威解读来了!

政策解读近日,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四部门有关负责人就《方案》相关问题详细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方案》提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可降至16%,这项措施会有什么效果?答:目前,各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缴费比例不统一,高的省份20%,多数省份阶段性降至19%,还有个别省份14%左右。

单位缴费比例总体较高,有一定下调空间;地区之间差异大,不同地区企业缴费负担不同,竞争不公平,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长远发展。

根据《方案》,各省单位缴费比例可降至16%,一是单位缴费比例最多可降低4个百分点,不设条件,也不是阶段性政策,而是长期性制度安排,政策力度大,普惠性强,减负效果明显,彰显了中央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二是各地降费率后,全国费率差异缩小,有利于均衡企业缴费负担,促进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有利于全国费率逐步统一,促进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三是降低费率后,参保缴费“门槛”下降,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积极性,将更多的职工纳入到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来,形成企业发展与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

问:各省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情况不一,有的省份基金支大于收,如何降低养老保险费率?答:根据《方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省份,都可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到16%。

具体降低比例由各省提出,与目前省级政府承担确保养老金发放的主体责任是一致的。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分布的确存在着一定的结构性问题。

受制度抚养比不同等因素影响,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存在地区差异,各省份降费率面临的压力不同。

一般来说,抚养比高的地区,基金结余情况较为乐观,降费率面临的困难较小;而抚养比低的地区,基金收支平衡压力较大,降费率面临着一定的现实困难,对此,中央将通过继续加大财政补助力度、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等措施给予支持,帮助这些地区降费率后能够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创造条件,促进企业发展与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良性循环。

关于调整社会保障费费率的通知鲁标定字

关于调整社会保障费费率的通知鲁标定字

鲁标定字〔2016〕33号
关于调整社会保障费费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17 15:13
各市标准定额站(造价处、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鲁政发〔2016〕10号)和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关于落实鲁政发〔2016〕1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办字〔2016〕21号)文件的精神,降低企业社会保障性支出,减轻建筑企业用工缴费负担,经研究测算,决定调整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社会保障费的费率标准,现予以发布。

一、调整后的社会保障费的费率标准见附件。

二、2016年5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项目执行本费率标准。

附件:社会保障费费率调整表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2016年8月17日
附件:
计税方法原费率调整后的费率
增值税一般计税法 3.09% 1.52%
增值税简易计税法 2.6% 1.3%
省标准定额站。

鲁标定字〔2016〕33号

鲁标定字〔2016〕33号
关于调整社会保障费费率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201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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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标定字〔2016〕33号
各市标准定额站(造价处、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鲁政发〔2016〕10号)和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关于落实鲁政发〔2016〕1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办字〔2016〕21号)文件的精神,降低企业社会保障性支出,减轻建筑企业用工缴费负担,经研究测算,决定调整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社会保障费的费率标准,现予以发布。
一、调整后的社会保障费的费率标准见附件。
二、2016年5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项目执行本费率标准。
附件:社会保障费费率调整表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2016年8月17日
附件:
社会保障费费率调整表
计பைடு நூலகம்方法
原费率
调整后的费率
增值税一般计税法
3.09%
1.52%
增值税简易计税法
2.6%
1.3%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省直企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省直企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人社发[2015]87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5.10.27【实施日期】2015.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87号)中省直参保单位:为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即“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结合我省实际,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同时依据目前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现就调整和降低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费率有关操作事宜明确如下,请认真依照执行。

一、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国家规定的基准费率基础上降低两个费率档次(一类行业除外),即中省直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基准费率的50%费率档次进行缴费,做到最大限度减轻参保单位负担。

二、降低费率后,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收支等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参保单位所属行业费率档次浮动标准。

对符合浮动条件的参保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的通知(2008)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的通知(2008)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的通知(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7.29•【字号】深劳社规[2008]21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的通知(深劳社规〔2008〕2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市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数据,统一于每年7月1日调整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

根据市统计局发布的《深圳市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本市2007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8798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3233元)。

因此,自2008年7月1日起,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中的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3233元计算。

主要调整如下:一、本市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按本市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的,调整为1940元,最高缴费基数按本市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调整为9699元,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3233元。

非本市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根据市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我市最低工资计算,特区内调整为1000元,特区外调整为900元,最高缴费基数按本市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调整为9699元,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3233元。

二、在职人员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1940元,最高缴费基数调整为9699元,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为3233元。

三、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3233元,以本人工资为标准确定的最低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1940元,最高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9699元。

梅州市社会保险费缴费率及缴费对象

梅州市社会保险费缴费率及缴费对象

社保费业务知识培训材料之一:梅州市社会保险费缴费对象、缴费标准、费率及各类型单位参保项目一、参加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对象《梅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梅市府办[2006]57号)第三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及其雇员(不包括外籍人员、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灵活就业人员都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费各险种的缴费标准规定1、养老保险a、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上下限的确定根据省政府印发的《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六条规定:缴费个人按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的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市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梅市府[2006]48号)有关规定:个人缴费以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基数,从2007年1月1日起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下限。

2007年社会保险年度(2007年7月—2008年6月)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下限,以此类推每个社会保险年度提高10%,计划用5年时间过渡,在2011年7月过渡到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下限。

依据上述规定,我市2007年社会保险年度(2007年7月—2008年6月)个人工资、薪金缴费的上限为6546元(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182元×300%),个人工资、薪金缴费的下限为921元(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316元×60%)。

缴费单位个人缴费工资达不到缴费下限的,计算机征收系统会自动按设定的下限计算征收社保费。

2016年43号文 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费率的通知

2016年43号文 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费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费率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3号各有关单位:为做好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维护外来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沪府发〔2016〕18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6)3号)要求,现对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社会保险费及社会公积金费率作如下调整:一、最高投标限价中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为基数,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

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市政养护、绿地养护以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

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规费项目中列支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包括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的社会保险费,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社会保险费取费费率固定统一。

投标人在投标时分别填报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两项合计后列入评标总价参与评标。

三、水利工程相关费率由市水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另行发布。

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原《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费用标准(2012年度)的通知》(沪建市管[2012]74号)、《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取费和缴交核付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建市管[2015]5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社会保险费费率表2.住房公积金费率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2016年4月18日附件1社会保险费费率表附件2住房公积金费率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
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劳动保障》
【年(卷),期】2016(0)10
【摘要】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15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以下简称工伤人员)。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37号)调整相关待遇时,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应将两个通知规定的调待总额进行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总页数】1页(P41-41)
【关键词】四川省财政厅;工伤人员;养老待遇;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本养老金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771
【相关文献】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J],
2.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J],
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60号) [J],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J],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虹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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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后的社会保障费的费率标准见附件。
二、2016年5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项目执行本费率标准。
附件:社会保障费费率调整表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2016年8月17日
附件:
社会保障费费率调整表
计税方法
原费率
调整后的费率
增值税一般计税法
3.09%
1.52%
增值税简易社会保障费费率的通知
鲁标定字〔2016〕33号
各市标准定额站(造价处、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鲁政发〔2016〕10号)和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关于落实鲁政发〔2016〕1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办字〔2016〕21号)文件的精神,降低企业社会保障性支出,减轻建筑企业用工缴费负担,经研究测算,决定调整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社会保障费的费率标准,现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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