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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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管理办法》所适用的效力范围,自2010年6月1日起,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以及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简称社保费)实行统一管理,市建筑企业管理站(简称市建管站)具体负责社保费的管理工作。
社保费的计取标准为建设工程总造价的3.07%。
第四条招投标代理机构在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告知社保费收取的标准、程序、方式和地点等有关事宜,并填写《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缴费告知单》(附件1),分送给建设单位和招投标管理机构。
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前,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保费。
对建设单位不缴纳社保费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社保费按如下方式进行缴纳:
(一)建设单位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和已开标的中标通知书或发包承包书,到市建管站办理缴纳社保费手续;
(二)市建管站按该项目的建设工程总造价(中标价或发包价)计算社保费的预收数额并收取社保费。收费地点:沈阳市和平区总站路115号(沈阳建筑大厦东侧四
楼);
(三)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社保费后,市建管站为缴费单位开具市财政统一印制的社保费专用收款收据;
(四)社保费收取后按相关程序,存入市财政专户。
第七条市建管站要认真执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缴费标准,建立健全严格的审核制度,填报《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办理通知单》(附件2)确保社保费足额收缴。
第八条凡发生欠缴社保费的工程项目,市建管站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协议书》(简称《缴费协议书》附件3),确定分期缴纳的日期、金额和相关责任,并到公证机关办理协议公证书。
第九条市建管站对已办理社保费缴纳手续的工程项目,应出据《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办理通知单》(简称《社保费办理通知单》附件4),由建设单位分送相关的管理机关,做为已办理完缴纳社保费的证明。
第十条对一次性缴纳全部社保费的工程项目,市建管站在收到社保费后,即可为缴费单位出据《社保费办理通知单》;
对分期缴纳社保费的工程项目,市建管站在收到建设单位首次缴纳社保费和签订《缴费协议书》后,才可为缴费单位出据《社保费办理通知单》。
第十一条市建管站根据收取社保费的日期、金额、建设单位名称、建筑施工企业类别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归类建账,以备查询。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未按《缴费协议书》规定的期限缴纳社保费的,市建管站除按规定收取2‰滞纳金外,还将向其下达《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催缴通知单》(以下简称《催缴通知单》附件5),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催缴通知单10日内到市建管站缴纳社保费。对收到《催缴通知单》仍未缴纳社保费的建设单位,市建管站按照协议书中的规定,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到市建管站办理社保费结清手续,
填报《竣工工程项目社保费结算单》(附件6)),补交或退领社保费。市建管站对已办理社保费结清手续的工程项目,应出据《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结清通知单》(简称《社保费结清通知单》附件7)。
第十四条对未结清社保费,未取得市建管站核发的《社保费结算通知单》的建设单位,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第十五条对进入市财政专户的社保费,由市建管站具体负责,按相关审批程序,统一向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拨付,每季度拨付一次。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省住建厅、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到市造价站办理《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简称《规费计取标准》)。地点: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41号(沈阳市自来水总公司北侧)。
已执行《规费计取标准》的外市建筑施工企业,也必须到市造价站办理相应的规费计取标准。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携带《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规费计取标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及在指定银行设立社保费专用账户账号等相关资料,到市建管站办理企业登记手续,填报《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登记表》(附件8),外埠建筑施工企业须携带入沈备案手续。对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建筑施工企业不予拨付社保费。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社保费(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拨付计算公式和方式:(一)季度拨付额=预收社保费总额×企业规费计取标准÷3.07×季度实际完成产值÷总产值
(二)季度拨付额不能超过限额,即:实际收费额×企业规费计取标准÷3.07。季度拨付额超过限额的部分作为结存,待实际收费额增加时再拨付。
第十九条社保费按如下方法向建筑施工企业拨付:
(一)社保费拨付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填报《季度施工产值完成情况明细表》(简
称《季度产值报表》,附件9),该表须经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三家共同确认,再由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汇总后,填报《季度施工产值完成情况汇总表》(附件10),一起报市建管站,做为计算季度拨付社保费的凭据;
(二)市建管站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已收取社保费工程项目和《季度产值报表》,按照“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计算社保费拨付额,制作《建筑施工企业社保费季度拨付明细表》(简称:《季度拨付明细表》,附件11);
(三)市建管站将建筑施工企业《季度拨付明细表》进行汇总后,报市建委进行审批,送市财政局有关部门备案、拨款。
(四)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市建管站计算的社保费季度拨付额提供收款收据,由市建管站将社保费直接拨付到建筑施工企业在指定银行的设立的专用账户。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将社保费单独建账并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市建管站应定期检查建筑施工企业有关账目和在指定银行设立社保费专用账户,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管理办法》规定使用社保费的,要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不予拨付社保费。
第二十二条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5日前,填报《月份建设工程开、竣工情况报表》(附件12),将本行政区域内,上月份建设工程招投标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及开竣工等情况,报市建管站。
第二十三条对市建管站等有关部门人员违反《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社保费缴纳手续、《中标通知书》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建筑施工许可证》的,由监察部门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