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贷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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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股票质押贷款

15.1概述

15.1.1定义

股票质押贷款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15.1.2对象

股票质押贷款对象是指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批准可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指法人总部)。

15.1.3用途

贷款用途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用于弥补证券公司流淌资金的不足。

15.1.4贷款的期限和利率

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为一年。

贷款利率及计结息方式:应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制定的有关利率政策确定,并在借款合同和贷转存凭证中载明。

15.1.5质物和质押率

质物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证券公司自营的人民币一般股票(A股)、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以下统称股票)。

股票质押率的计算公式:

质押率=(贷款本金/质押股票市值)×100%

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

15.1.6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质物的法定登记结算机构。目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

15.1.7警戒线和平仓线

警戒线比例=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135%)

平仓线比例=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120%)

15.2操作程序

股票质押贷款操作可分为受理、调查评价、审批、发放、贷后治理五个环节。具体操作除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差不多操作流程》2.1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注意以下方面。

15.2.1受理

15.2.1.1客户申请

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实行集中经营,分行开展此项业务需要得到总行批准和授权,并报当地银监会备案。信贷人员应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差不多操作流程》2.1.1.1的要求受理客户提出的贷款申请。

15.2.1.2资格审查

客户除符合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差不多操作流程》2.1.1.2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客户必须为证券公司的法人总部;

2.资产具有充足的流淌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

3.其自营业务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风险操纵比率:按照成本价计算的权益性证券不超过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80%,持有一种权益性证券不超过其净资产的20%,持有任何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

4.已按中国证监会规定提取足额的交易风险预备金:每月提取自营业务利润的5%作为交易风险预备金,并达到证券公司净资产的5%;

5.已按中国证监会规定定期披露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等信息;

6.最近一年经营中未出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或特不风险事项,现任高级治理人员和要紧业务人员无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重大不良记录;

7.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已实现有效独立存管,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8.建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15.2.1.3客户提交材料

客户除了提交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差不多操作流程》2.1.1.3规定的客户差不多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质物的权利证明文件;

2.用作质物的股票上市公司的差不多情况;

3.建设银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15.2.1.4初步审查

信贷人员除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差不多操作流程》2.1.1.4规定的审查外,还应对用作质物的股票的差不多

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15.2.2调查评价

15.2.2.1客户信用评级

客户信用评级参照本手册第三篇第一章《客户信用评级》相关规定办理。

15.2.2.2《客户信用评级报告》的撰写和审核

参照本手册第三篇第一章《客户信用评级》和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差不多操作流程》2.1.2的相关规定办理。

15.2.3审批

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差不多操作流程》2.1.3规定办理。

15.2.4发放

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发放在办理过程中除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差不多操作流程》2.1.4和本手册第二篇第二章《循环额度贷款》2.2.4相关规定办理外,还应注意以下方面:

15.2.4.1落实贷前条件

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业务,信贷人员要依照审批同意的内容,积极与客户协商落实贷款条件。在借款合同签订前,客户需在我行开立保证金账户,用以存放贷款转存资金、还本付息资金、质押证券分红派息资金、配股及市值配售保证金、质押证券价值缺口补充资金等。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需经我行同意,客户才能支取。

15.2.4.2签订额度合同

落实贷前条件后,及时与借款人签订《证券质押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依照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特点,我行股票质押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一般采纳额度合同方式,在额度有效期内,客户对借款额度能够循环使用。只要客户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借款额度,客户能够连续申请借款,不论借款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客户所申请的借款金额与客户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信贷人员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合同中需要谈判落实的一些条款(如贷款利率的确定、手续费率的收取标准等)。

15.2.4.3额度的支用

借款合同签订后,客户在循环额度内支用每笔贷款按以下程序操作。

1.客户向我行提交股票质押贷款《额度借款支用申请书》(见附件2-15-1)和《质押证券清单》(见附件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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