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纠纷发生原因及处理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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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书纠纷处理

项目书纠纷处理

项目书纠纷处理在项目的执行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问题和纠纷。

为了平稳推进项目进展,确保项目顺利完成,必须妥善处理项目书纠纷。

本文将探讨项目书纠纷的处理方法和策略。

一、了解项目书纠纷的性质和原因项目书纠纷通常是由于项目参与方在项目的目标、任务、资源、责任、分工等方面存在理解、沟通或执行上的偏差所引起的。

该纠纷可能会导致项目延期、预算超支、质量下降等问题,进而影响整个项目的顺利推进。

二、妥善处理项目书纠纷的原则在处理项目书纠纷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沟通与协商:及时与纠纷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了解各方的意见和诉求,通过平等、公正的协商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2. 事实为依据:依据项目相关文档和资料,例如合同、协议、工作计划等,明确双方的权责,基于客观事实进行处理。

3. 公正与公平:在处理项目书纠纷时,应坚持公正、公平原则,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保护。

4. 风险管理:及时识别和评估可能出现的纠纷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降低或规避,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三、处理项目书纠纷的具体步骤1. 纠纷识别和问题分析:及时识别纠纷的存在,并进行详细的问题分析,明确问题的性质、原因、影响范围和解决的关键点。

2. 沟通与协商:与相关方进行沟通和协商,了解各方的意见和诉求,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

3. 调解与仲裁:如果沟通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请专业的调解机构或仲裁机构介入,寻求第三方的公正意见和裁决。

4. 合同解除与索赔:如果纠纷无法通过谈判、调解或仲裁解决,双方可以根据合同条款解除合同,并考虑进行索赔。

5. 学习总结与经验积累:处理完项目书纠纷后,及时进行总结与反思,找出问题的原因和解决纠纷的不足之处,以便在后续项目中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四、预防项目书纠纷的措施为了避免项目书纠纷的发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明确目标和约定:在项目书中明确项目的目标、任务分工、时间计划、资源需求等内容,确保各方对项目的理解一致。

法律途径解决投资合同纠纷研究

法律途径解决投资合同纠纷研究

法律途径解决投资合同纠纷研究投资合同纠纷是经常发生的一种现象。

当一方违反了投资合同的内容,另一方就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那么,如何解决投资合同纠纷呢?在法律方面,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损害赔偿当一方违反了投资合同的内容,另一方可以依法向违约方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违约方拒绝赔偿或者双方对于赔偿数额有争议,那么被侵权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法院将会审理双方的证据,包括合同和其他相关的文件,然后据此做出判决,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赔偿数额等问题。

但是,要注意的是,即使法院做出了判决,违约方仍然可能拖延支付或采取其他方式逃避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被侵权方可以通过申请执行、拍卖等方式来强制执行判决,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撤销或修改合同如果投资合同存在缺陷或者违法情况,双方应该及时修改或者撤销合同。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比如,当一方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导致另一方签署不利于自己的合同条款时,被侵权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合同的诉讼。

法院将根据证据判断合同是否因为欺诈、胁迫等原因无效,如果判断无效,则可以将合同撤销。

如果合同存在争议条款,双方可以通过修改合同来消除纠纷。

在修改合同时,双方应该根据附加协议或者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来达成一致。

三、仲裁除了在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投资合同违约纠纷之外,双方也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纠纷。

仲裁是指双方达成协议,将争议交由仲裁员进行裁决。

相比较于法院诉讼,仲裁程序快捷、灵活,其仲裁裁决也具有拘束力。

为了进行仲裁,双方需要先签署仲裁协议。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将处理证据、听取双方意见,并最终做出有拘束力的裁决。

这个过程一般可以在几个月内结束。

总结在处理投资合同违约纠纷时,我们可以从损害赔偿、撤销或修改合同、仲裁等多个方面进行探讨。

无论选择哪种方式,我们都需要遵守法律规定,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也要尽可能地避免和解决投资合同违约纠纷,因为合同违约纠纷不仅会导致经济损失,也可能影响企业的信誉度和发展前景。

试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试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试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面临国际金融危机,我国采取了积极的财政政策,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倾注了大量财力,实施浩大的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空前。

通过扩大内需,必将克服金融危机,拉动和繁荣经济社会大发展。

在此背景下,作为经济社会运行免疫系统的国家审计面临一次严峻挑战,管好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是我们审计机关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管理体制缺陷。

目前,我国政府投资主要实行“代建制”和“自建自用(政府投资公司)”两种体制。

一是“代建制”,现行政府投资的较好办法,但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

二是“自建自用(政府投资公司)”,实质是传统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即政府组建的“指挥部”、“领导组”或政府投资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主体,这种管理呈现出临时性和自营性的基本特征,带有明显的官办色彩,缺乏竞争机制、不符合国家“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分离和互相制约的原则。

(二)重形象轻效益。

政府或部门为追求政绩,把争取上级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党委和政府目标考核范围,政府投资项目变成“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重形象轻效益,重项目轻管理”。

往往伴随决策不民主、不科学,举债建设,增加政府负担,造成财政风险,项目效益差。

(三)管理程序不合规。

一是程序不合规。

政府投资项目往往属于特事特办,形成“建、管、用”合一。

二是“三边”(边设计、边修改、边施工)突出。

三是超概(预)算投资较为普遍。

建设单位为争取项目立项,采取“钓鱼”手段,少报投资额,增加的概算投资,又没有报原审批部门予以批准。

四是擅自改变计划。

没有按照程序进行审批调整,随意修改投资项目。

(四)招投标管理薄弱。

一是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将项目化分为若干个小项目,以逃避招标,从而采取邀请招标的形式,或直接发包。

二是部分建设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先进场施工后招标投标。

三是施工单位资质虚假。

施工单位出钱“借牌子投标”普遍,建设单位对投标施工企业资质审查把关不严。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常见问题及处理建议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常见问题及处理建议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常见问题及处理建议V V 周志立根据近年来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经验,发现建设工程易在以下方面出现问题,现梳理出来供大家在审计时参考。

一、建设工程易出现的问题(一)项目建设前期存在问题1.有些工程存在未批先建现象。

有些项目存在未进行用地预审、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办规划许可证就开工,或未进行招投标或者先施工再补办手续,个别项目在项目决算时手续还没有补办完。

2.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不严格。

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内容过于简单,条款不全、内容不详细,文字表述不准确,合同重要条款签订不完善。

3.勘探不准确、设计不合理。

一是有些项目设计未进行地质勘探,地基开挖后与设计完全不符,需要进行重新设计,有的甚至需要改变原基础形式或是另外选择建设地点,浪费大量人力物力,且留下工程质量隐患。

二是设计没有根据现场实际,或没有充分勘察现场,造成设计变更较多,涉及资金量较大,甚至超概算。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问题1.工程管理缺位。

业主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缺乏专业技术知识和施工管理经验,监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常出现签证内容不完整,无法计量、签证不及时、无现场签证,事后补签、签证不实等问题。

2.部分隐蔽工程支撑资料留存较少。

如道路工程项目,垃圾清运、地基处理、土方换填、顶管等项目施工过程中未留取可供计量的支撑资料。

3.概算控制不严,存在超概算现象。

4.变更签证、材料设备认质认价、运距认证手续没有随发生即时办理,存在后期补办现象,造成审计周期过长。

(三)项目结(决)算阶段存在问题1.建设工程报送审计前建设单位没有履行审核、监督职责,造成工程量误差较大,审减率较高。

2.部分建设工程因报送审计滞后、拆除重建等原因审计时已没有现场。

3.绿化工程报审时死苗较多,审减率高,施工单位要求进行补植,因受季节性影响,使审计周期变长。

4.安置区群众入住后,对部分装修工程进行拆除重建,造成环境污染及资金损失浪费。

二、处理建议1.加强对项目施工前两个关键环节的管理,一是建设单位要和设计单位充分沟通,及时发现和解决设计中的错误,避免后期施工时出现变更,从而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二是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合同的管理,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约定的内容签订施工合同,对质量标准、工期进度、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必须约定明确,减少因约定不明确引起的纠纷。

投资项目纠纷

投资项目纠纷

投资项目纠纷在投资领域,投资项目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纠纷类型。

投资项目纠纷涉及到双方在投资过程中的权益和责任,可能涉及到合同履行、股权争议、违约行为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投资项目纠纷展开讨论,探究解决纠纷的方法和策略。

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投资活动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逐渐增加。

投资项目的纠纷也因此而增加,包括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等。

投资项目纠纷的背后往往存在于投资方和被投资方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二、解决投资项目纠纷的方法1.协商解决协商是解决投资项目纠纷的常见方法。

双方可以通过面对面的沟通,共同商讨解决方案,达成妥协。

协商解决具有弹性、效率高等特点,可以保护双方的利益,减少纠纷的进一步升级。

2.仲裁仲裁是一种较为正式的解决方法,可以由双方约定或通过法院指定。

仲裁机构有专业的仲裁员对纠纷进行调解和裁决。

仲裁的优势在于程序简单、公正、迅速,能够减少纠纷的时间和成本。

3.诉讼如果协商和仲裁都无法解决投资项目纠纷,当事方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寻求司法裁决。

诉讼是一种正式的解决方法,采用法庭审理的程序。

诉讼中,当事方需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判决。

三、预防投资项目纠纷的策略1.谨慎选择投资项目在决定投资项目时,应该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潜在风险。

选择具备良好信誉和经营状况的项目,降低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2.合同条款明确在签订投资合同时,应该明确约定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制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利益分配等条款。

合同的约定应该具有明确性和可执行性,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3.保留证据在投资过程中,当事方应该保留相关文件、书面证据和交流记录,以备将来纠纷调解和解决时使用。

这些证据可以为双方提供有力的支持,加强自身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结论投资项目纠纷是投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但通过合适的解决方法和预防策略,可以减少纠纷的发生,并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权益。

对于投资者来说,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要有充分的了解和评估,选择合适的投资项目,同时在签订合同时要谨慎明确各项条款。

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纠纷发生原因及处理模式研究

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纠纷发生原因及处理模式研究

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纠纷发生原因及处理模式研究项目合同按其工作内容,可分为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咨询合同、施工合同及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

施工合同是项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业主方合同管理的重点,因为施工合同具有金额高、实施周期长、不可预见因素多等特点,合同双方风险较大。

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具有生命周期长、参与单位众多,建设成果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等复杂特点,固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纠纷事件也就日益增多。

若一旦纠纷发生,且处理不当,往往造成资源浪费、费用增加、工期延长等,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

如何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当纠纷将要发生或处理过程中如何进行有效控制,使损失控制到最小程度,扩大项目建设效益,是我们当前乃至相当长一段时间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本文正从上述出发点,以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纠纷发生原因及处理方式为突破口,进行分析。

政府投资项目常见合同纠纷目前我国工程较常发生的纠纷,主要是以业主与施工承商间的施工合同的纠纷最为常见,与施工单位之间的纠纷包括合同文件的纠纷、工程计价的纠纷、工期纠纷、合同变更的纠纷、工程质量的纠纷、工程验收的纠纷等。

各种纠纷的发生原因复杂,相互交叉、相互影响,现将常见的纠纷关键因素罗列出来,如图1最右框中所示。

合同文件的纠纷主要原因是合同未能够严格执行、工程合同规定不公平及不明确等;工程计价的纠纷主要有合同外追加工作时,其追加价款的规定不明确、工程质量缺陷的扣款办法不明确等;工期纠纷主要有工期顺延的理由和条件未明确等;合同变更的纠纷主要有设计错误造成的问题权责不明、设计变更频繁等;工程质量的纠纷包括同等品的认定标准不一致、工程质量合格与否的判定基准不明等;工程验收的纠纷主要是分段分部分验收不认可、验收瑕疵的改正问题等。

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存在问题及对策思考

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存在问题及对策思考

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存在问题及对策思考一、引言长期以来,政府投资项目是由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依靠其特有的行政权利和职能来管理和运作。

政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对政府投资项目从投资决策、资金调拨、落实施工企业到建成交付使用全过程实施直接管理的模式。

这种管理模式的特征是行政力量在经济运行与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它追求投资规模,忽视投资效益;注重进度,轻视质量;着重投资总量,忽略投资结构。

20年来,我国政府投资建设的决策者和学者们在经济发展改革中,不断寻求更好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和更好的运作方法来改善政府在政府投资建设领域的行为和提高政府投资的效率,早期要求按基本建设程序来管理政府投资建设,后来又到推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项目业主制、项目资本金制等一系列项目管理制度。

尽管改革不断深化,但政府投资建设的低效率问题一直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在实践中人们发现,我们在政府投资建设领域中未能有效进行项目政府管理模式的改革或者说是忽略了这方面的改革,致使我国政府投资建设管理领域的诸多改革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由于在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责、权、利划分不清楚,有关的监管体系也没有能够完善起来,造成政府投资工程的业主单位缺乏有效的监管,再加上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实施单位又不用承担任何风险,形成了业主行为的不规范现象严重,并且已成为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一个重要根源。

因此,要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必须深入研究适合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这是迫在眉睫的重大问题。

二、我国现行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现状1.传统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弊端突出且占据主导地位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过去均是由拨付资金的使用单位自行筹组指挥部/筹建处/基建办来实施项目工程管理,这些基建班子一般属临时筹组,存在人员专业水平偏低、工作不够规范等问题、基本上只有一次性教训形不成二次经验而造成社会资源反复浪费,但在计划经济时期因不存在成熟的工程咨询业,无法求得社会化/市场化的管理服务,建设单位自搭班子来做项目管理往往也是无奈的选择。

当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当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当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近年来,各地十分重视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的建设,投入大量的资金、人力、物力等资源,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和投资环境的改善,提高了城市的综合实力,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

但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决策和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应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一、问题1、项目组织管理存在很多缺陷一是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从建设项目酝酿决定到开工建设以前进行的各项工作,是项目建设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主要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编制工程概预算、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等。

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政府投资项目没有做深入细致的前期准备工作,有的项目决策论证不充分,存在着盲目上马的问题,难免出现“政绩工程”和“面子工程”。

二是项目施工管理不科学、不严谨。

一些建设单位急于开工,对投资额度、建设标准、设计要求、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的科学与合理性缺乏论证和思考,施工过程中又不严格把关,有的项目边设计、边施工、边更改,甚至一改再改,结果导致项目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又超预算。

对更改工程项目造成的损失也没有相应的责任。

三是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投资、建设与管理混为一体,行政行为直接融入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常见到政府直接组织项目建设,行政权力过度集中,在工程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招投标等关键环节上缺乏应有的监督制约机制,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结果导致项目投资工期较长,工程质量难于保证,容易滋生腐败现象。

2、建设单位财务管理较薄弱,资金管理混乱由于大多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人员为临时抽调组合而成,也有部分项目临时委托相关单位代管,相关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应有的专业知识和处理具体问题的能力,加上存在短期行为意识,致使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工作不规范,资金管理难免出现混乱局面。

我们在审计中发现,有的项目资金存在多头管理现象,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都有该项目的资金,但该项目到底应花多少钱、已用了多少钱、实际付给了施工方多少钱,谁也说不清楚,且项目一旦完工,连一套完整的资料都无法搜集。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政 府 投 资项 目施 工 合 同管理 存 在 问题 及 对 策
任 丽 琴
摘 要: 就政 府投资建设项 目的施工合 同管理 现状 和存 在问题, 施工合 同管理过 程 中应注意的 问题和 内容 , 强施工合 加
同管理 的措施等方面 , 出了施工合 同管理实施过程中的相应针对 性措施 , 提 为建设项 目管理者在项 目监管重要环节中如
整个城市共享。
作思路 , 使高校基本建设工作不断 向前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
3 4 在 高校 基建 大型 项 目试 点推行 “ 建制” . 代
相对难 以跟上社会发展的要求 , 加之 高校项 目实施 中阶段性强的
1 开方与聚合——现代 高校校 园规划分析与展 望[ N/ 高校基建 的专项 资金 大多是国家拨款 , 基建部门的业务能力 [ ] 赵 中宇. OL . 目管理 网 ,0 60 —6 ]项 2 0 —82 . 高校还债可采用土地置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和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 , 当依法对建 应 府投 资的社会效益 , 以及政府形象 。针 对施工合 同中建设 单位与 设工程施工合 同进行 管理。《 同法》 合 第一百 二十七条 规定 :工 “
承包商之 间发生 的各种纷繁复杂 的纠纷 , 如何依法管 理实施好施 商行政管理部 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在各 自的职权 范围 内, 工合 同已成 为政府投资建设项 目管理 中的重要工作。 依 照 法 律 、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利 用 合 同危 害 国家 利 益 、 会 公 共 行 社
何依 法管理 实施施工合 同提供实践指导。 关键词 : 政府 投资建设项 目, 施工合 同管理, 问题 , 措施
中 图分 类 号 : U7 3 1 T 2 . 文献 标 识 码 : A

政府建设项目投资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政府建设项目投资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政府建设项目投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一,决算超预算现象比较突出。

政府建设项目投资应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三控制原则,但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决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的“三超”现象普遍存在。

造成决算超预算现象的主要原因:一是投资决策时间仓促,准备工作不充分。

投资决策是影响工程造价的最关键一环。

有些建设单位在投资决策阶段没有足够重视可行性研究,时间仓促,投入技术力量不足,前期的调研深度不够,没有把许多应列入的费用预计进去,以致造成投资估算不准确,与实际情况相差较大。

二是勘测设计质量深度不够,设计变更多。

有些工程从投资决策立项到委托勘测设计阶段,时间较短,加上前期可行性研究工作深度不够,勘测设计单位急于赶任务,来不及对现场作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匆忙完成设计图,造成许多漏项。

施工中由此而发生许多设计变更或增加工程内容,增加了额外投资。

三是招投标方法不当,管理不到位。

有的施工单位采用所谓不平衡报价法,先低价中标,然后设法通过中途变更实现其利润,增加工程造价,导致决算超预算。

四是部分项目因急于在某个重大节日或应对一些重要的检查等而形成一些赶工工程,由于受时间限制,正常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用无法执行,再加上反复修改导致工程造价偏离正常水平。

五是政策层面对建设单位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

现行政府投资体制下重大公共项目的投资者往往是政府,责任主体不明确、绩效评估体系不健全,导致花政府的钱大手大脚,责任心不强。

第二,施工单位高估冒算现象较普遍。

其主要表现为:(1)虚增工程量。

工程量是计算直接费的基础,从根本上决定着建筑工程造价。

目前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重复计列、计算错误、变更减少部分未扣除、有意虚大等。

(2)高套预算定额。

预算定额是各地区或各行业确定完成单位合格建筑安装产品所需的人财物的数量标准。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高套定额和换算错误等。

(3)虚高材料价格。

如在装饰工程中,由于材料品种繁多,规格及产地复杂,往往施工单位容易在材料单价上做文章、弄虚作假,或以次充好,高估冒算。

政府工程项目争议处理方案

政府工程项目争议处理方案

政府工程项目争议处理方案摘要政府工程项目在进行过程中,常常会面临各种争议,如合同履行问题、工程质量问题、交付时间延误等。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政府需要建立有效的争议处理机制,以保证项目能够按时、按质完成。

本文将分析政府工程项目争议的特点和产生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包括建立合同履行监督机制、加强工程质量管理、规范争议处理程序等。

一、政府工程项目争议的特点和原因1.1政府工程项目争议的特点政府工程项目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履行问题。

由于合同文本存在模糊性或者双方解释不一致,导致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分歧。

(2)工程质量问题。

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技术不达标、原材料不合格、监理不到位等问题,导致工程质量无法保证。

(3)交付时间延误。

由于种种原因,如设计变更、施工进度缓慢等,导致项目交付时间无法按期完成。

(4)支付款项纠纷。

施工单位要求逾期支付款项、政府部门要求扣除款项等问题,导致纠纷产生。

(5)其他各类纠纷。

如变更设计、工期索赔、工程款支付等。

1.2政府工程项目争议产生的原因政府工程项目争议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缺乏规范的合同管理。

政府在项目立项和合同签订过程中,合同文本的编制和审查不够严谨,导致合同中存在模糊性和不一致性,从而给争议的产生埋下了隐患。

(2)监管不到位。

政府在工程项目的监理和验收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监管疏漏,施工单位往往在质量管理上得不到充分的监督,导致工程质量问题频发。

(3)信息不对称。

政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施工单位的信息获取不够充分,导致在后期的争议处理上,政府方面面临信息不对称的困境。

(4)施工单位信誉缺失。

一些施工单位为谋取暂时的利益,可能采用低价招标和粗制滥造的方式,导致后期工程质量难以保证。

(5)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政府在进行工程项目管理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对争议处理程序和方式缺乏规范。

二、政府工程项目争议处理的原则和方法2.1政府工程项目争议处理的原则政府工程项目争议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

投资争议纠纷

投资争议纠纷

投资争议纠纷投资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之一,然而,在投资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争议和纠纷的产生。

投资争议纠纷的解决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以及促进投资环境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投资争议纠纷的特点、解决方式以及应对策略。

一、投资争议纠纷的特点1. 多元化的争议类型投资争议纠纷可以涉及合同履行、股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市场竞争纠纷等多个方面。

由于投资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争议类型也呈现多元化的特点。

2. 多方参与的复杂性投资争议纠纷通常涉及到多个当事人,包括投资人、投资企业、政府部门、第三方利益相关者等。

多方参与的复杂性会增加解决争议的难度。

3. 国际化的纠纷解决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推进,投资争议纠纷往往具有跨国特点,当事人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

因此,国际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至关重要。

二、投资争议纠纷的解决方式1. 谈判和协商谈判和协商是解决投资争议的首选方式。

各方通过平等、诚信的谈判,以实现争议双方的共赢为目标。

谈判和协商解决争议的优势在于能够快速、灵活地达成协议,减少成本和时间的消耗。

2. 仲裁仲裁是一种通过独立第三方裁决来解决争议的方式。

仲裁具有相对公正、有效、保密等优势。

国际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等提供了专业的仲裁服务。

3. 司法诉讼当谈判和仲裁无法解决争议时,司法诉讼是最后的解决途径。

通过法院审理,当事人可以获得公正、法律保护的结果。

然而,司法诉讼的过程通常较为冗长,成本较高。

三、应对投资争议纠纷的策略1. 事前风险防范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活动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评估潜在的风险,并与相关当事人明确约定权利义务。

此外,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合理的合同设计、金融工具等方式来规避和分散风险。

2. 强化争议解决机制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争议解决机制的建设和推广,提供便捷、高效、公正的纠纷解决服务。

同时,要倡导当事人以谈判和协商为首选方式解决争议,推动仲裁和司法诉讼的有效运行。

项目合作合同的合同纠纷和争议解决途径

项目合作合同的合同纠纷和争议解决途径

项目合作合同的合同纠纷和争议解决途径一、引言项目合作合同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纠纷和争议。

本文将详细介绍项目合作合同中可能出现的合同纠纷,并探讨解决这些纠纷的途径。

二、合同纠纷的可能性1. 双方权益分配问题:在项目合作过程中,双方可能发生分配权益不公平的争议,包括利润分配、资源分配等问题。

2. 履约义务问题: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履约义务,导致项目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3. 合同解释和理解问题:双方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存在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三、争议解决途径合同纠纷发生后,双方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争议:1. 协商解决在合同纠纷初期,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争议。

双方应当充分沟通,协商出解决争议的最佳方案,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化,以免日后发生异议。

2. 仲裁如果协商无果或协商结果无法执行,双方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合同纠纷。

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法,双方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3. 诉讼如果仲裁无效或一方不同意仲裁裁决,双方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诉讼解决争议。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需要通过律师代理,按照法院的规定进行诉讼。

四、争议解决途径的选择在选择解决争议的途径时,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选择:1. 效率问题:协商通常是最快捷的解决方式,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

仲裁相对而言时间较长,而诉讼可能更加耗时。

2. 专业问题:仲裁机构通常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更好地评估和解决争议。

而法院可能缺乏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

3. 强制执行问题:仲裁裁决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具有强制执行力,而法院的判决更容易被强制执行。

5. 补充条款的重要性为了更好地处理合同纠纷,双方在签订项目合作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途径,并加入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条款。

这样可以避免争议解决途径的选择和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六、合同纠纷预防措施为了尽可能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项目合作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预防措施:1. 严格约定合同条款,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领域利益冲突及防范对策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领域利益冲突及防范对策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领域利益冲突及防范对策引言在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多个利益相关者。

由于各方利益的不同,可能会导致利益冲突的出现。

为了保证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必须及时发现和解决利益冲突,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本文将针对政府投资项目决策领域利益冲突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供一些防范对策。

利益冲突的原因1.权力分配不合理: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涉及到政府机构、企业、民众等多个利益相关者。

如果权力分配不合理,可能会导致某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从而引发利益冲突。

2.不透明的决策过程:如果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过程不透明,没有公开、公正的程序,可能会导致利益相关者对决策结果产生疑虑,引发利益冲突。

3.信息不对称: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需要充分的信息支持。

如果信息不对称,某些利益相关者可能无法获取到完整、准确的信息,从而导致利益冲突的产生。

4.利益分配不公平: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涉及到资源分配和利益分配。

如果利益分配不公平,某些利益相关者可能无法获得应有的利益,引发利益冲突。

防范对策为了避免利益冲突对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影响,可以采取以下一些防范对策:1.加强透明度:政府应该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全过程中加强透明度,确保决策过程的公开、公正、透明。

政府可以通过发布决策相关信息、公开听证会等方式,向利益相关者提供足够的信息,避免信息不对称。

2.引入第三方评估:政府在决策过程中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评估项目的风险和效益,并提供客观、公正的意见。

这可以减少权力分配不合理和利益分配不公平的可能性。

3.加强沟通与协商:政府应该与各利益相关者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了解各方的意见和需求。

通过多方参与决策,可以减少利益冲突的发生。

4.建立监督机制:政府应该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过程的监督。

监督机制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利益冲突,保证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5.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政府应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法律法规建设和执行,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投资合作协议中的常见争议解决机制

投资合作协议中的常见争议解决机制

投资合作协议中的常见争议解决机制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投资合作在商业领域中变得越来越普遍。

然而,由于各方的利益和观点的不同,合作过程中常常会发生争议。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投资合作协议通常会包含一些争议解决机制。

本文将讨论投资合作协议中常见的争议解决机制,并探讨它们的优势和局限性。

一、谈判与调解首先,在投资合作协议中常见的争议解决机制是谈判和调解。

谈判可以作为第一步进行,各方可以通过沟通和协商寻找共识,并在争议解决的过程中保持合作关系的稳定。

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帮助协调争议,促使各方达成共同的解决方案。

谈判和调解的优势在于高效、灵活,可以节约时间和金钱成本,同时有利于保持良好的商业关系。

然而,谈判和调解的局限性在于并非所有的争议都能够通过这两种方式解决,特别是当各方立场坚决或互不信任时。

二、仲裁其次,在投资合作协议中普遍采用的争议解决机制是仲裁。

仲裁是指由独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或仲裁人通过争议解决程序进行裁决。

仲裁的优势在于其裁决具有强制力,并且相对于诉讼程序来说,仲裁通常更加快速和简便。

此外,仲裁的程序和结果通常更为机密,有助于保护各方商业机密。

然而,仲裁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如费用较高、仲裁结果难以上诉等。

三、诉讼诉讼是指将争议提交给法院解决的争议解决机制。

虽然在投资合作协议中相对较少采用,但在某些情况下,诉讼仍然被视为一种必要的手段。

诉讼的优势在于具备法律程序的权威性,法院可以作出有约束力的判决,并且各方在法庭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然而,诉讼的时间周期通常较长,费用较高,并且会对商业关系产生损害。

因此,当争议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时,诉讼才应被考虑。

四、混合解决机制除了以上讨论的主要争议解决机制外,还可以采用混合解决机制。

这种方法结合了谈判、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方式,以期在不同情况下达成最佳解决方案。

混合解决机制的优势在于综合运用多种方法,有助于最大限度地满足各方的需求。

然而,混合解决机制的具体设计和实施可能较为复杂,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和实际情况。

浅谈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问题的成因及对策

浅谈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问题的成因及对策

浅谈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问题的成因及对策发布时间:2021-04-16T03:20:59.211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6期作者:高梅玲[导读] 现阶段,各地区不断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服务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等的投入,投入大量的资金,支持各项建设工作的开展与落实。

金湖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摘要:针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问题,采取经验总结分析的方法,展开具体的论述,总结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强化投资项目管理的策略,共享给相关人员参考借鉴。

经管理实践检验,坚持高质高效的思路,积极引入现代化项目管理理念,围绕投资决策和项目运营全过程,做好精细化控制,对保障投资效益管理目标的实现,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具有参考借鉴的价值。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主要问题;精细化现阶段,各地区不断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服务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等的投入,投入大量的资金,支持各项建设工作的开展与落实。

深圳市2020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提出,2020年计划投入657亿元,用于推进各项项目。

其中,城市基础设施领域计划安排377.2亿元。

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额很大,思考如何合理统筹利用和管理资金,具有现实意义。

1 政府投资项目的特点概述从概念层面分析,政府投资指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使用各类预算资金,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例如新建和改扩建以及技术改造等。

对于政府投资资金的使用,应该投向市场无法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农业农村等领域,即各类非经营性项目。

一般来说,投资项目具有以下特点:1)投资额大;2)投资领域广泛。

政府投资需要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财政收支情况,不可以违法违规举借债务来进行投资。

从项目推进的角度来说,要做好项目造价管理,把关工程的安全与质量,促使投资项目目标得以实现。

2 政府投资项目常见的问题分析2.1 造价管理问题项目立项环节。

由于缺少全面的评估论证,使得可研估算结果准确性不强。

除此之外,项目设计环节多存在边进行设计边完善拟建内容的情况,极易引发设计概算超出项目科研批复的问题。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发布时间:2021-05-07T04:28:12.557Z 来源:《防护工程》2021年2期作者:谢冬生[导读]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集中在医疗、教育、公共交通等具有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的关键领域。

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西桂林市 541199摘要:政府投资项目主要集中在医疗、教育、公共交通等具有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的关键领域。

此类项目在管理过程中存在投资决策机制不健全、论证不严谨、审批程序繁琐以及信息公开不全面等问题。

本文对以上问题的成因和应对措施进行了全面的分析。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项目管理;问题;对策引言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利用财政资金、国债以及其他类型的国家资本来建设一些大型公共基础设施。

但是此类工程项目在立项、建设以及后期运营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主要是投资决策缺乏民主性和科学性、缺乏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审批效率低下等等。

应对此类问题的措施是通过法律和行政等多方面手段来规范管理、提高透明度和科学性。

一、政府投资项目概述(一)概念界定中央政府或者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利用财政预算内的资金、国债、土地开发基金以及通过国家名义从国外金融机构获得的融资等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而这些项目通常集中在国防、水利、电力、道路交通等关系到国家安全、经济发展以及民生等关键领域[1]。

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是非经营性的,也可以是经营性的。

(二)项目特点第一,公益性。

人民群众安全乐业的需求、安全的需求、出行的需求、用水的需求、用电的需求等都是政府部门密切关注的焦点问题,一个优秀的政府必须致力于持续地解决本国存在的各类重大民生问题。

国内的南水北调工程、三峡工程、高铁项目、高速公路项目等都是典型的政府投资类项目,而这些项目的特点是投资成本非常巨大、建设周期非常长、短期投资收益不明确,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社会经济组织不会在这些风险大且投资回报不明确的项目上花费精力和资金[2]。

但是这些固定资产项目却对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以及国家的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促进作用,因而由政府部门对这类项目进行投资具有非常显著的公益性。

投资法与投资合同纠纷解决项目投资合同纠纷与解决策略

投资法与投资合同纠纷解决项目投资合同纠纷与解决策略
经验
在处理投资合同纠纷的过程中, 我们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对 投资法领域的法律问题和争议解 决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促进了行业交流与
合作
通过本次项目,我们与多家投资 机构、律师事务所和行业协会建 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为未来的 合作和交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展望未来发展趋势和挑战
投资法领域的立法完善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投资法领域的立法将不断完善,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全面、有 效的法律保障。
05
预防措施建议,降低项目 投资合同风险
加强尽职调查,充分了解项目情况
全面了解项目背景
01
在签订投资合同前,投资者应对项目进行全面、深入的尽职调
查,包括了解项目所属行业、市场前景、竞争状况等。
评估项目可行性
02
对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法律可行性等进行综合评
估,确保项目具备投资价值和可持续性。
国外投资法体系
国外投资法体系因国家而异,但普遍重视保护投资者权益、规范投资行为、促进投资自由 化和便利化。例如,美国有《证券法》、《证券交易法》等,德国有《股份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法》等。
比较分析
国内外投资法体系在保护投资者权益、规范投资行为等方面具有共性,但在具体制度设计 、监管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我国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经验,进一步完善投资法律制度。
THANK YOU
感谢观看
纠纷提供解决依据。
03
细化双方权利义务
对双方在项目中的权利、义务、责任等进行详细约定,确保双方权益得
到充分保障。
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及时解决潜在问题
01
02
03
定期沟通项目进度
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 了解项目进度、存在的问 题和困难,共同协商解决 方案。

政府与投资商签订的“项目投资合同”的性质及相关问题研究

政府与投资商签订的“项目投资合同”的性质及相关问题研究

政府与投资商签订的“项目投资合同”的性质及相关问题研究政府与投资商签订的“项目投资合同”的性质及相关问题研究---------兼论行政合同的性质归属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桂林内容提要本文着眼于社会现实纠纷,从两起案例的阅读出发,提出当前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对政府与投资商签订的“项目投资合同”这一行政合同的性质归属及纠纷处理机制这一命题。

接着,作者从法学探讨的角度层层分析了行政合同的法律属性。

有国外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及作者对我国行政合同所做的分类以及有关行政合同纠纷的分类。

最后得出“项目投资合同”应属于具有民事性质的行政合同这一观点。

同时,作者重点阐述了该类行政合同产生纠纷应援用民事法律规范,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法理依据和现实依据。

最后,作者又分析了“项目投资合同”的相关前置程序问题和规范“项目投资合同”的签订问题。

本文既有理论探讨内容,又有解决现实问题的目的,理论探讨是为了解决现实问题。

关键词:项目投资合同行政合同法律属性民事性质引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各地方人民政府吸引外来投资热潮的兴起,政府的行政命令、行政指导、行政计划的管理模式向部分行政合同管理模式的转变,政府以优惠政策为诱饵为吸引外资而与投资商签订“项目投资合同”亦日趋平凡,由其是欠发达地区的政府更是乐此不彼。

然而,政府行为的官本位思想不可能在短时间消除殆尽,依法行政也不可能完全落到实处,同时,投资商唯利是图的本性与依法诚实经营市场经济的要求在现阶段的不调和,以及我国法律关于行政程序、行政合同、立法的不健全,使得政府与投资商签订的“项目投资合同”的内容五花八门,性质难以认定,纠纷也是层出不穷。

本文试图对签订“项目投资合同”这一现象予以考察、分析,辨别“项目投资合同”的本质属性,以期找出履行“项目投资合同”容易产生纠纷的现实原因,进而提出如何规范“项目投资合同”的签订和产生纠纷后的处理机制。

另外本文从研究实际问题着手,也对我国行政合同的法律定性及纠纷处理机制做了法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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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纠纷发生原因及处理模式研究施工合同是项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业主方合同管理的重点,因为施工合同具有金额高、实施周期长、不可预见因素多等特点,合同双方风险较大。

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具有生命周期长、参与单位众多,建设成果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等复杂特点,固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纠纷事件也就日益增多。

若一旦纠纷发生,且处理不当,往往造成资源浪费、费用增加、工期延长等,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

如何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当纠纷将要发生或处理过程中如何进行有效控制,使损失控制到最小程度,扩大项目建设效益,是我们当前乃至相当长一段时间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本文正从上述出发点,以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纠纷发生原因及处理方式为突破口,进行分析。

一、政府投资项目常见合同纠纷目前我国工程较常发生的纠纷,主要是以业主与施工承商间的施工合同的纠纷最为常见,与施工单位之间的纠纷包括合同文件的纠纷、工程计价的纠纷、工期纠纷、合同变更的纠纷、工程质量的纠纷、工程验收的纠纷等。

各种纠纷的发生原因复杂,相互交叉、相互影响,现将常见的纠纷关键因素罗列出来,如图1最右框中所示。

在工程管理方面,相对于工程质量、工期等纠纷而言,最常见又最难解决的又是计价纠纷。

因为很多问题,归根结底还是要落实到工程计价上来,只要计价公平合理,双方都能够接受,纠纷自然迎刃而解。

实践中,许多计价纠纷常常旷日持久,久拖不决,结果是双方均受到较大的伤害。

合同文件的纠纷也是较为常见。

因政府投资项目自全过程各阶段、各环节都须配合适当,才能使工程顺利进行,而在合同本身的问题,最易导致日后履约纠纷的发生,其主要原因是在于工程合同规定不公平及不明确、实际工程量与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工程量不符等。

在工程计价纠纷中,合同外的工作,其追加款的规定不明确,将导致在计价的金额上发生纠纷,因此纠纷事项,大多以外在因素发生居多,然而,在当初所签订的合同上并没有明列该事项及其计算方式。

在工程工期纠纷中,工期顺延的由和条件未明确是在工期的纠纷最主要的因素。

因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额较大,若承包商最后找不到有效理由来顺延工期,而面临逾期罚款的压力。

另外,因工期不能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势必影响后续项目的获取和经营,承包商会认为工期延误,虽是事实,但并非完全出自乙方因素所造成,甲方因行政程序冗长,效能不彰的影响,可能把所有的责任丢给乙方承担,于是双方关系弄僵,纠纷不断。

在合同变更纠纷方面,因牵涉合同变更的原因种类繁多,我们认为工程的规划设计疏失造成的问题权责不明引起的纠纷较多。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变更时,一般先理清相关责任,且处于工期和造价的考虑,业主对于变更设计的办理过程和手续繁琐,而施工时也通常只下达口头指令,对于价款问题确只字不提,事后不认帐的事情时有发生,直接影响工程进度,给施工方进驻的设备和人员造成相当程度的影响。

工程质量的纠纷中,同等品的认定标准不一致是比较突出的问题,此类问题在政府投资项目纠纷属具有专业技术的纷争,如何衡量投标价格当中的材料与实际使用材料之间的差距,在材质上如何认定等,没有相应的评判标准。

在验收纠纷中,未验收先行使用问题是最主要的的因素。

因为公共项目启用的计划提前,先行使用而造成的赶工费增加,质量缺陷的处理等,在处理这些问题上,施工方往往处在被动的地位。

二、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纠纷发生原因的探讨(一)建设法规的不健全我国目前规范建设领域的法律主要有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行政规章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等,还有部门规章和地方性办法。

规范质量、安全和建设管理程序的法律较为完善,但对于投资控制方面较为欠缺,对如何约束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参与方如建设业主、设计人、咨询公司等的执业行为等缺乏相关的制度安排,在工程保险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建设管理者和中介机构的执业风险没有进行合理的分担。

比如决策不当、组织不当、立场不公正等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虽然国家也有审计法、重大项目稽查办法等,但综合考量和约束力较低,且大部分只停留在行政问责层面,没有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和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

一旦出现问题往往通过行政裁定或审批方式,施工方与建设方不能站在平等的建设主体地位上,合同双方法律地位甚不平等。

(二)规划设计的错误一般而言,工程纠纷常常发生于工程履约施工的期间内,但事实上,也有许多纠纷是因为工程的规划设计原因造成的,例如,因规划、设计的错误,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时未发现,到实际施工时才发现,因而办理变更设计,并衍生变更设计的纠纷。

(三)工程接口太多,且管理不善我国的工程市场环境特殊,因此政府投资项目发包时,在标段的划分上每每过多以及过细,致相关联的各标段工程接口甚多,对于各标段工程的界面关系,虽有部份业主的工程合同内已明确约定,例如总承包单位负责整体协调配合,收取分包商或关联承包商一定的配合费等形式,但实际上因关联承包商的因素或因工程接口所引起的纠纷,仍层出不穷。

(四)工程合同规定不公平及不明确工程合同发生纠纷,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工程合同规定不公平或不够明确所致,此等因合同不公平或规定不尽明确、周延所发生的纠纷,往往涉及合同的解释,而合同的解释又常常出现业主与承包商各说各话的情形,因此,如何探求订约当时双方当事人的真意,并找出原设计或订约的精神或理念,应是解决此类纠纷首先应注意的问题。

(五)相关当事人执行合同态度的偏差在我国现有特殊建设工程的大环境下,政府一方面虽强调工程的如期如质完工,但另一方面基于工程审计和稽察的要求下,对于合同的执行,却又须在合法的情况下完成。

因此,在业主作为政府机关的情形,相关承办人对于合同的解释以及合同的执行上,为免触法,可能较为被动、消极,甚至可能较为保守,因此,可能原不致构成纠纷者,然因公务员碍于政府的监管,反而形成纠纷。

另外也有少数承包商希望通过变更等途径,以争取原低标抢标所失去的利润或所造成的损失。

对于如此的执行合同心态,如业主与承包商均不能有所规范,可以肯定的是我国的工程纠纷将很难得到控制。

三、政府投资项目履约纠纷处理模式(一)协商协商是现行政府采购及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纠纷处理方式中,最常见、最普遍的双方解决纠纷的方式,其理由主要是双方当事人均希望在纠纷在调解、仲裁或诉讼前,双方能本着善意事先协商,寻求共识以求和解而约定互相适当让步,以终止争执或防止争执发生。

故协商的基础在于双方互相让步,且意思表示相对一致,协议成立,这一方式通常为双方当事人最先实行或容易接受的处理方式,现行实务上,当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发生纠纷时,均会先行公文来往或召开“工程协调会”的方式,让双方经由各自准备完整文件充份证据进行协商,并期双方适度让步、缩小歧见,进而达成共识,化解纠纷,以最小成本达到最大效果,并使工程得以顺利进行。

若双方协商后,以会议纪要或协议表明合意事项成立生效。

(二)调解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与双方自行协商而无第三者参与有所不同,一般调解有诉讼内及诉讼外调解两种,诉讼内调解包括法院调解和仲裁调解两种方式,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

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自愿与合法的原则,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

诉讼外调解包括人民调解或民间调解,目前我国的实际,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尚没有这方面的制度安排和做法,但在国外工程中较为常见。

(三)仲裁仲裁是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合意为基础,即指当事人于工程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于工程纠纷发生后签订仲裁合同,指明双方当事人合意再合同所定的法律关系下,就所产生纠纷,不经国家法院的管辖,而依据仲裁程序,由双方当事人共选任一仲裁人,依照双方当事人所约定或法律所规定,经一定程序过程后,做成仲裁判断。

仲裁乃具有基于当事人书面的合意、当事人放弃由法院裁判的权利、仲裁人的判断具有既判力及确定力等三项本质。

工程仲裁有其优点,但不容否认的,现行工程仲裁在施行上,仍存有不少问题。

仲裁制度的优点是经济、有效、公允、迅速。

工程仲裁的缺点也不容忽视,比如仲裁人未必是工程专家,难免以“情、理、法”来判定纠纷问题,可能扭曲合同原有的效力,也破坏了法律的稳定性及可预期性,其结果不必然公平。

由于仲裁是“一审终结”,无上诉的机会,难免让当事人不放心。

(四)诉讼诉讼是指当事人双方向法院提出请求主张自己法律权利,由国家司法程序管辖,判决一经确定,即发生既判力及执行力,以解决彼此间纠纷。

这种方式是由国家公权力介入,以判决方式处理。

法院是最传统,也是最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但诉讼用于解决工程纠纷,缺点也不容忽视,主要是处理时间长、法律程序多、执行难、双方的关系将很难修复。

四、履约纠纷处理方式比较针对依处理时间、处理成本、处理程序、约束力作比较,处理时间、处理成本、处理程序以协商最好,依次为调解、仲裁及诉讼。

约束力则以诉讼最有效;仲裁判断与法院间的判决有同一效力,但须申请法院执行裁定后,方能够强制执行;调解与确定判决同一效力,协商则具有较低的法律约束力。

五、建议(一)订定公平合理且详细的合同合同纠纷的发生主要是合同不公平、条款不明确及规定不完整所引起,常见的类型以合同解释及价款计算纠纷最多,尤其大型政府投资项目施工过程中,难免遭遇很多履约纠纷事件,政府单位与承包商间,一般都有诚意解决双方纠纷,但碍于合同的不明确及公务员保守心态,致业主与承包商无法实时解决纷争,不得不向上级机关或地方人民政府反映,甚至诉诸法律,耗费人力物力,因此订定公平合理的合同相当重要。

(二)签订闭口合同在招标时,对于图纸比较详细,施工技术要求不高的工程,应当采取闭口合同的形式,对明确的工程量及单价进行包干。

而对于变更增加工程,应事先确定其价款的结算方法和材料价格的确定方法,使追加工程款的结算有依可询。

另外可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招标人部分多列明可能要发生的开口事项,以免结算时产生争议。

(三)工期顺延的要因需量化并控制进度对工期所造成的影响与损失,如果能够提出有力的经验数据或可靠的估计数值出来,加以量化,并进行成效比对,在施工过程中能够合理的应用,对于工程效益来说,意义重大。

(四)降低因设计变更疏失造成合同变更的发生降低因设计疏失的变更设计的发生,可采取的方式包括:更新或增加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加强施工前的设计交底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要涉及到结构安全性、结构功能和使用实际进行审查,减少变更,避免“三边”工程。

注:文章内的图表及公式请以pdf格式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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