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电子报批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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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电子报批技术规定

为了加快城市建设的步伐,提高规划审批部门办案的规性、科学性、严密性、高效性,城建规划局决定在本市推行规划方案电子审批系统(简称电子报批系统)。为配合电子方案校核工作的顺利推行,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一、报审图的定义及其上报的文件格式采用AutoCAD 2004-2006的DWG文件,并处于模型空间,汉字一律采用“宋体”。

二、图形文件中的世界坐标系应采用珠区坐标系标准。

三、报审方案应采用简单实体绘图,如:多义线、单线、圆、弧等,不应采用复杂实体,如:椭圆、样条曲线、组、无名块等;不得出现重复线、零长线、带高度线和带厚度线等;图形中不得留下绘图垃圾,把无关的实体清除干净;图形的文件的容量不宜大于8M。

四、报审方案图必须以按米为单位绘制,标识文字高度3个绘图单位,尺寸类标注一律采用AutoCAD中的DIM样式,标注坐标应采用本软件提供的“坐标标注”功能,小数点后保留位数须满足表二规定。

五、方案设计须参照市规划局核准的地形图以及提供的用地红线、建筑红线图,并满足红线的相关技术规定和要求。

六、报审方案制图的各专项实体图层标准必须严格执行表一,不得将无关实体绘制在专项图层,市规划局将在必要时对该表所对应的层名颜色等进行调整并通过等途径对外公布。

七、同一方案中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图的所有设计容都应在一电子图上集中表现,所有规划要素均必须定义。规划要素分用地和构件两类,用地定义参见表三,构件定义参见表四,其中的属性定义参见表五至表九。对于不含属性的要素定义,用户可以采用AutoCAD的基本功能绘制实现。

每栋建筑都必须定义属性并进行面积分解,以便把建筑的各层面积和功能表现清楚,面积分解图的平面位置必须与其表示的原建筑平面完全吻合,属性数据附加和面积分解须采用本系统提供的“定义建筑”和“面积分解”功能实现。

八、停车位分室和室外两类,其中室停车位(包含地上和地下)通过建筑功能体系或“地

下停车库”独立功能绘制定义实现;室外停车位通过“室外车场”功能绘制定义实现。

九、户均人口、停车位等参数见表二。

十、上报方案必须采用软件提供的功能绘制规定的指标表,居住区设计方案需绘制用地平衡表、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公共服务设施一览表和建筑统计表(参见附件:电子报批主要技术指标表),其他用地方案需绘制用地平衡表和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在一报审图中不得出现两个表述容和意义完全相同的表。

十一、对软件所生成的实体不得做下述改变:修改层、修改颜色、修改线型、编辑属性、炸碎、成组等。

说明:条款中所述“软件”指本局主持开发的“EPLAN城建规划局电子方案报批系统”。

表一、图层规定

表二、相关参数表

说明:经济型户型数量为小户型和中户型之和。表三、总平面中需要定义的用地要素

表四、总平面中需要定义的构件要素

表五、建筑(住宅、公建)定义属性

表六、建筑楼层(面积分解)属性

七、室停车库属性

八、室外停车场属性

表九、屋顶绿地属性

附件:电子报批主要技术指标表

附表1:居住区用地平衡表

附表2: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

附表3:公共服务设施一览表

注:部分名称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的容对照说明:

①小区管理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居委会。

②污水处理设施:没有对应,追加定义。

③变电站:没有对应,追加定义。

附表4:建筑物一览表面积单位:平方米

相关指标计算说明:

(1)规划用地=用地红线所包含的面积(m²)。

(2)住宅用地=[住宅建筑总面积/(住宅+公建)建筑总面积]*住宅公建用地(m²)。

(3)公建用地=[公建建筑总面积/(住宅+公建)建筑总面积]*住宅公建用地(m²)。

(注:如有多块住宅公建用地,每块住宅公建用地的住宅或公建用地单独算,然后相加。)(4)居住户数=小区所有各类住宅套数之和(户)。

(5)居住人数=小区所有各类套型总数*相应户均人口,计算总和(人)。

(6)人口毛密度=居住人数/规划用地(人/hm²)。

(7)计容建筑面积=小区所有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之和(m²)。

(8)不计容建筑面积=小区所有不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m²)。

(9)容积率=计容建筑总面积/规划用地(没有单位)。

(10)总建筑密度=(建筑物基底总面积/规划用地)*100%(%)。

(11)塔楼建筑密度=(塔楼基底总面积/规划用地)*100%(%)。

(12)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其他绿地面积)/规划用地]*100%(%)。

(13)停车率=(居住区停车位数/居住区户数)*100%(%)。

(14)停车位数=小区所有各类车场用地面积/相应车均用地面积,计算总和(个)。

(1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小区全部公共绿地面积/居住区总人数(m²/人)。

(16)经济户型面积比例=(经济户型的建筑面积/全部户型建筑面积)*100%(%)。

市城建规划局

200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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