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平贷无忧财产一切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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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险条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营业中断保险条款

太平财险条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营业中断保险条款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 致 使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 原 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的除外;
本保险合同所称毛利润是指按照下述公式计算的金额:
毛利润=营业利润+约定的维持费用

毛利润=约定的维持费用-营业亏损×约定的维持费用/全部的维持费用
本保险合同所称维持费用是指被保险人为维持正常的营业活动而发生的、不随被保险人营业收入的减少而成正比例减少的成本或费用。约 定的维持费用由投保人自行确定,经保险人确认后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 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 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 该认真付诸实施。
除另有约定外,上述公式所用的会计措辞的含义与被保险人会计账表中的含义一致。
第四条 发生第三条约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账表、账表审计结果或其他证据所付给被保险 人聘请的注册会计师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以下简称“审计费用”),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家居财物保险条款.pdf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家居财物保险条款.pdf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家居财物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书、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受本保单保障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属须遵守保单条款。

本保单并非保养合约,并且并非对被保险人或其家属的每项损失均能提供保障,如:不保障只因磨损、破损及折旧而起的损毁。

第三条保单明细表、续保确认书及任何批单条文均构成本保单的一部分,须一并细阅,以免造成误解。

被保险人于投保书所作出的声明均构成合约的部分。

若声明资料于保险期间出现任何变更,须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本保单将被视为失效。

保险标的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一)家居财物:1.基本保障:家居财物及个人财物(包括但不仅限于住户或租户的固定家居装置,被保险人或其家人所拥有、使用或穿着的财物)。

2.附加保障:(1)临时住所(2)门锁或窗户损毁(3)冷藏食品(4)护照(5)家庭保姆的个人财产(6)来访者的个人财物(7)家居搬迁(二)家庭保姆(三)个人责任(四)个人财物全球保障(只在保单明细表内显示被保险人已选择此保障情况下适用) (五)自行车第五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艇、汽车、有篷的卡车、拖车、船只、飞机或轮船及其零件或配件;(二)室外电视或无线电天线,天线设备;卫星接收碟、杆及台;(三)花园中的生物、植物、树木及灌木;(四)金钱、钱币、银行卡及邮票;(五)证券、证书(储蓄存单及文件除外);(六)用于业务或专业工作的财物(包括金钱);(七)眼镜、镜片及镜头;(八)于本保单或其他保单特别投保的财物;(九)建筑的任何结构部分;(十)产品推销优惠券、飞行里程优惠券、其他优惠券;(十一)家居搬迁过程中的1.金钱;2.贵重财物;3.玻璃、陶瓷及其他易碎的物品;(十二)摩托车、助动车、自行车的轮胎或零件损失或损毁(除摩托车、助动车、自行车本身同时损坏外);(十三)爬山、洞穴探索、滑雪、跳伞、风帆、冲浪及运动所用的设备、汽车、拖车、有篷卡车、艇、船只、飞机或轮船以及其部分或零件;(十四)比赛时使用的摩托车、助动车、自行车;(十五)进行运动时用的球拍,曲棍球板或高尔夫球棍的损失或损毁,露营设备的损失或损毁。

太平财险条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个人房屋综合保险条款

太平财险条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个人房屋综合保险条款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范围在投保时年龄满18 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您(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哪些保障利益第三条您的房屋本保险合同所称“您的房屋”是指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详细地址的、是您合法拥有的、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房屋,并包含房屋内不可移动的装修及室内附属设施,但不包括室内外财物及附属建筑物。

您的房屋若存在以下情况将不受本保险合同保障:(一)不属于钢结构4,或钢、钢筋混凝土结构5,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如:混合结构7、砖木结构8、竹结构、纯木结构、砖拱结构、窑洞等);(二)属于违章建筑,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三)投保时已经处于危险状态、或已经出现整体或局部倒塌、出现整体倾斜或不均匀沉降程度超过设计规范的允许值、产生了影响承重结构部位及悬挑构件安全的裂缝、破损或断裂、出现主体结构及其构件变形程度(挠度)超过设计规范的允许值;(四)用于生产、商业经营用途;(五)座落于蓄洪区、行洪区、泄洪区、低洼地区内,或座落于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地区。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事故直接造成您的房屋的毁损,我们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破坏性地震(国家地震部门公布的震级M5 级且烈度达到Ⅵ度以上的地震)及其次生自然灾害(指地震引起的堰塞湖、埋没、地陷、地裂、泥石流、滑坡、海啸、火山爆发。

);(二)火灾、爆炸;(三)暴雨、洪水、8 级以上大风、台风、龙卷风、雷击;(四)雪灾、雹灾、冰凌;(五)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您为防止或者减少您的房屋的毁损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我们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二)核爆炸、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即使是否因地震引发);(三)行政执法行为或司法行为;(四)投保人、您或您的配偶、子女、其他直系亲属、寄宿人员、租借人员、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五)您的房屋原有建筑质量缺陷、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含抗震设防标准);(六)内涝、房屋屋顶或外墙渗漏。

太平保险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太平保险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太平保险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财产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如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等。

为了给财产提供保障,太平保险推出了财产保险综合险。

下面,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太平保险财产保险综合险的条款。

一、保险责任太平保险财产保险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较为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火灾、爆炸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爆炸则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2、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这些自然灾害往往具有不可预测性和强大的破坏力,可能会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例如飞机失事、陨石坠落等情况导致的被保险财产损失。

4、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5、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6、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二、责任免除然而,并非所有的情况都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以下是一些责任免除的情形: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恐怖活动。

这些通常属于不可抗力和社会政治因素导致的风险,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如果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故意造成或者明知可能发生而放任不管导致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这类风险具有特殊性和高度的不确定性。

4、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由于地震的复杂性和难以预测性,通常被列为责任免除范围,但有些地区或特殊情况下可能会有额外的地震附加险可供选择。

5、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例如因火灾导致工厂停工造成的利润损失等。

6、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

太平财险条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个人房屋综合保险条款

太平财险条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个人房屋综合保险条款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范围在投保时年龄满18 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您(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哪些保障利益第三条您的房屋本保险合同所称“您的房屋”是指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详细地址的、是您合法拥有的、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房屋,并包含房屋内不可移动的装修及室内附属设施,但不包括室内外财物及附属建筑物。

您的房屋若存在以下情况将不受本保险合同保障:(一)不属于钢结构4,或钢、钢筋混凝土结构5,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如:混合结构7、砖木结构8、竹结构、纯木结构、砖拱结构、窑洞等);(二)属于违章建筑,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三)投保时已经处于危险状态、或已经出现整体或局部倒塌、出现整体倾斜或不均匀沉降程度超过设计规范的允许值、产生了影响承重结构部位及悬挑构件安全的裂缝、破损或断裂、出现主体结构及其构件变形程度(挠度)超过设计规范的允许值;(四)用于生产、商业经营用途;(五)座落于蓄洪区、行洪区、泄洪区、低洼地区内,或座落于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地区。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事故直接造成您的房屋的毁损,我们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破坏性地震(国家地震部门公布的震级M5 级且烈度达到Ⅵ度以上的地震)及其次生自然灾害(指地震引起的堰塞湖、埋没、地陷、地裂、泥石流、滑坡、海啸、火山爆发。

);(二)火灾、爆炸;(三)暴雨、洪水、8 级以上大风、台风、龙卷风、雷击;(四)雪灾、雹灾、冰凌;(五)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您为防止或者减少您的房屋的毁损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我们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二)核爆炸、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即使是否因地震引发);(三)行政执法行为或司法行为;(四)投保人、您或您的配偶、子女、其他直系亲属、寄宿人员、租借人员、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五)您的房屋原有建筑质量缺陷、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含抗震设防标准);(六)内涝、房屋屋顶或外墙渗漏。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个人财产综合保险附加家庭财产盗窃、...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个人财产综合保险附加家庭财产盗窃、...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个人财产综合保险附加家庭财产盗窃、抢劫条款兹经双方约定,本公司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保险居所内的衣物、被褥、家具、家用电器、电脑、文体用品等家居用品由于遭受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所致的损失。

本公司对以下损失不负责赔偿:(1)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盗窃所造成的损失;(2)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雇佣人员、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唆使他人盗抢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3)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连续30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抢损失;(4)在房门及三楼以下的窗未关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的损失;(5)保险财产遗失。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单其它承保条件不变。

个人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现金、金银珠宝盗窃损失条款兹经双方约定,本公司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现金和在保险单中列明的金银珠宝在保险居所内遭受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造成的损失。

本附加保险中现金的累计赔偿限额为2,000元。

本附加保险中金银珠宝的累计赔偿限额为5,000元。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不一致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单其它承保条件不变。

个人财产综合保险附加水、暖管爆裂条款兹经双方约定,本公司对安装在被保险人的保险居所内的水、暖管、空调因意外、突然爆裂致使保险财产遭受水淹、浸湿的损失负责赔偿。

但对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1)水、暖管年久失修;(2)水、暖管腐蚀变质并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3)水、暖管、空调安装、检修、试水、试压。

本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为20,000元。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单其它承保条件不变。

个人财产综合保险附加佣人责任条款兹经双方约定,如被保险人雇佣的佣人在雇佣工作范围内从事雇佣工作时因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害,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负责赔偿。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险综合险附加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险综合险附加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险综合险附加条款001. 水管爆裂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水管爆裂造成的水淹损失。

002.商业盗窃险条款一、本保险为现行财产保险的附加险,凡投保财产保险的商业(非工厂)单位,可附加本保险。

二、保险责任:保险人对加保本保险的财产,在保险期限内由于发生外来人员橇、砸门窗、翻墙掘壁、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造成存放于保险地址屋内(指有屋顶,有墙,有门窗的房屋建筑)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三、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2.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3.保险标的存放处所无人值班,没有安全防盗设施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4. 在发生火灾、爆炸时保险标的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标的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派员进行现场查勘时应给予便利。

五、本附加条款未规定的其他事宜均以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指导性费率:0.1%—0.3%003. 机器设备损坏综合保险条款一、本条款为现行财产保险的附加险,凡属企业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在投保财产保险的基础上可以附加本保险。

二、保险责任(一)保险机器设备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坏,需要修理或重置,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1.设计,制造或安装过程中不能预见的潜在错误:2.经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的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3.离心力引起的断裂;4.加水、加料系统,测量设施、报警设备的故障或失灵导致锅炉缺水、过烧以及压力容器超温、超压、充装过量;5.电器短路和供电、供水、供气的突然中止;6.暴风雨、严寒;7.自身物理性爆裂;8.其他不可预料的偶发的意外事故。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造成机器设备损坏事故致使操作人员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以规定的给付金额为限)。

太平无忧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太平附加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太平无忧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太平附加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太平无忧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2012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特别提示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在本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八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三条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并关注注释内容目录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3)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3)第二条投保范围 (3)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第四条保险期间 (3)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第五条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及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3)第六条保险责任 (3)第七条红利分配 (4)第八条责任免除 (5)第三部分如何交纳保险费 (5)第九条保险费的交纳 (5)第十条宽限期 (5)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6)第十一条受益人 (6)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 (6)第十三条诉讼时效 (6)第十四条保险金申请 (6)第十五条保险金给付 (7)第十六条司法鉴定 (7)第十七条失踪处理 (7)第五部分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7)第十八条保单贷款 (7)第十九条年金转换权 (8)第二十条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8)第二十一条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8)第二十二条犹豫期 (8)第二十三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第六部分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8)第二十四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第二十五条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第二十六条吸烟与非吸烟的特别告知 (9)第二十七条年龄错误 (9)第二十八条性别错误 (9)第二十九条未还款项 (10)第三十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10)第三十一条联系方式的变更 (10)第三十二条争议处理 (10)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本产品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保。本产品由本公司面向

本产品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保。本产品由本公司面向

本产品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保。

本产品由本公司面向全国销售,限于向中国居民(包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居民)销售,或非中国居民为其入境后的大陆境内购买本保险产品。

【基本信息】本产品条款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版)》,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保。

【产品介绍】、投保人为年满周岁且对被保险人有可保利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被保险人为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班机的旅客,每一被保险人有效保险期间限购一份,多投无效。

、保险期限:本产品保险期限为天以内单次航班,保单起保时间由您自由选择,但最早为投保当天的次日零时生效。

、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身故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其他保险责任的受益人为本人;、特别约定:)针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出险状况可同时适用不同状况,则以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为有效,被保险人不可同时获得多种状况的保险金。

)无论被保险人持有几份本保险,同一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其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以壹份为限,超过部分无效。

)本产品适用条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版)》。

、责任免除: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殴斗;(四)各类疾病,以及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猝死;(五)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六)被保险人未遵守民用航空管理法规或规定的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八)恐怖袭击。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三)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为准)期间;(四)被保险人从事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五)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呈阳性)期间。

太平无忧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太平无忧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太平无忧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2012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特别提示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在本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八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三条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并关注注释内容目 录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3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3 第二条投保范围...................................................................................................................................................................3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3 第四条 保险期间. (3)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第五条 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及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3)第六条 保险责任 (3)第七条 红利分配...................................................................................................................................................................455556666677778888第二十三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89999910101010第八条 责任免除...................................................................................................................................................................第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第九条 保险费的交纳...........................................................................................................................................................第十条 宽限期.......................................................................................................................................................................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第十一条 受益人.......................................................................................................................................................................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十三条 诉讼时效...................................................................................................................................................................第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第十五条 保险金给付...............................................................................................................................................................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第十七条失踪处理................................................................................................................................................................... 第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7)第十八条 保单贷款................................................................................................................................................................... 第十九条 年金转换权............................................................................................................................................................... 第二十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第二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第二十二条 犹豫期....................................................................................................................................................................... 第六部分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第二十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二十五条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吸烟与非吸烟的特别告知....................................................................................................................................... 第二十七条 年龄错误................................................................................................................................................................... 第二十八条 性别错误................................................................................................................................................................... 第二十九条 未还款项................................................................................................................................................................. 第三十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第三十一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第三十二条 争议处理.................................................................................................................................................................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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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旅行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保险(2011版)条款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期间,因任何第三方盗窃、抢劫、企图盗窃行为,承运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责任而遗失或意外损坏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个人行李、行李中的个人物品及随身携带的物品,并于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的二十四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保险人在扣除本附加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有关修理费用或其实际价值。

(一)对于被保险人个人行李、物品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采用下列方式赔偿:1、货币赔偿:根据受损标的的实际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2、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保险标的。

3、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受损保险标的。

(二)对受损保险标的在替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不合理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若被保险人遗失或损坏的个人行李或随身物品购买已超过一年的,保险人可根据其磨损及折旧程度自行做出适当赔偿或进行修复。

(四)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已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酒店、旅行社、其它途径或其他保险公司获得付赔偿的,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内仅承担被保险人除前述赔偿额之外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贷款人无恙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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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贷款人无恙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或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并签订借款合同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三)订立保险合同时,若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也可指定向被保险人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或公积金中心为意外身故、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第一顺序受益人。

其受益金额为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贷款本息余额,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太平百万行无忧两全保险条款

太平百万行无忧两全保险条款

太平百万行无忧两全保险条款特别提示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投保人 :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在本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我们仅扣除工本费.............................................................第二十条⏹ 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七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一条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太平人寿[2016]两全保险038号目录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3)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3)第二条投保范围 (3)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第四条保险期间 (3)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 (3)第六条保险责任 (3)第七条责任免除 (4)第三部分如何支付保险费 (5)第八条保险费的支付 (5)第九条宽限期 (5)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5)第十条受益人 (5)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 (5)第十二条诉讼时效 (6)第十三条保险金申请 (6)第十四条保险金给付 (6)第十五条司法鉴定 (6)第十六条失踪处理 (6)第五部分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7)第十七条保单贷款 (7)第十八条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7)第十九条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7)第二十条犹豫期 (7)第二十一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第六部分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 (8)第二十二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第二十三条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第二十四条年龄错误 (8)第二十五条未还款项 (8)第二十六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9)第二十七条联系方式的变更 (9)第二十八条争议处理 (9)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悠悠旅行不测损害保险条目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目、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均应采取书面情势。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75周岁以下、身材健康、参加观光社所组织的观光团的天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平易近事行动才能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好处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含:(一)身故或尸体遣返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工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工资数人时,应确信其受益次序和受益份额;未确信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拍照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赞成。

被保险人逝世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连续法》的规定实施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信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逝世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损掉受益权或者舍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宜中逝世亡,且不克不及确信逝世亡先后次序的,推定受益人逝世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能够变革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革产生的司法胶葛,保险人不承担负何义务。

投保人指定或变革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赞成。

被保险工资无平易近事行动才能人或限制平易近事行动才能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革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商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工资被保险人本人。

(三)其它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商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其它保险金的受益工资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义务第五条在保险时代内,被保险人在参加旅行活动时代因遭受不测损害变乱导致身故、残疾、烧烫伤或接收治疗的,保险人按照下列商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跨过保险金额。

太平财险条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团体疾病身故保险条款

太平财险条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团体疾病身故保险条款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 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 十 六 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 偿责任。
总则 第 一 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可以附加于本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或团体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主险下,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 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本附加保险合同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 加保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与主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未尽之处,以主合同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年龄在6个月(含6个月)至65周岁,身体健康,经保险人同意后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 三 条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其符合条件的成员必须75%以上 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 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 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 因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变 更 发 生 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个人财产综合保险条款.pdf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个人财产综合保险条款.pdf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个人财产综合保险条款总 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所指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为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并在保险居所内长期居住的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及18周岁以下子女。

第三条 本保险包括物质损失保险和个人责任保险,以及投保人选择投保的附加保险。

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险标的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一)房屋;(二)房屋装修;(三)其它建筑(包括车库、天台等);(四)衣物、被褥、家具、家用电器、电脑、文体用品等家居用品。

第五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银行卡、邮票、古玩、文件、书籍、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动物、鸟、鱼、花草、树木、烟酒食品以及其它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机动或非机动车辆及其它交通运输工具(在保险居所内的残疾人用具不在此限);(三)寄宿者或同居者的财产;(四)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五)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六)其它不属于第四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风暴、暴雨、洪水、冰雹、雪灾、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火山爆发;(三)车辆撞击、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四)民众骚乱、暴动、他人恶意破坏,但如果保险居所超过连续90天无人居住,本公司对由于他人恶意破坏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采取施救措施而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以及由施救导致的其它财产的合理的、必要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第八条 本公司对下列风险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一) 房屋及其它建筑物倒塌、裂缝,但由于本保险条款第六条所列原因直接造成的不在此限;(二) 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超负荷、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三) 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烟熏、污染、锈损、腐蚀、变质、霉烂、受潮、虫咬、鼠咬、自然磨损;(四) 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五) 管道破裂,空调漏水;(六)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损失。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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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悠悠旅行意外损害保险条款总那么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75周岁以下、躯体健康、参加旅行社所组织的旅行团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或遗体遣返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舍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能够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三〕其它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其它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参加旅行活动期间因遭受意外损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烧烫伤或同意治疗的,保险人依照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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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平“贷无忧”财产一切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抵押给银行的房屋及建筑物。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八)水箱、水管爆裂。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部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八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一条保险期间根据贷款期限确定,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不超过5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赔偿处理第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十五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七条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第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十九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保险责任第二十二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区域内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直接费用(但不包含医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上述费用每次事故承担的额度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第二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前述法律费用每次事故承担的额度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20%。

责任免除第二十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区域内从事与经营范围不符的经营活动;(二)未经有关监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三)因周围场所或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而波及保险标的,再经保险标的殃及其它场所或建筑物而导致的责任和费用。

第二十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他人恶意破坏;(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地震、火山爆发、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而引起的火灾、爆炸。

第二十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及其所处建筑物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租赁者、借用者及前述任何一方的雇员的自身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间接损失;(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

第二十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第二十九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10万元,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1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50万元。

第三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赔偿处理第三十一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三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保单约定的每次事故免赔后进行赔偿;(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三十四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三十三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第三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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