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七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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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七种情形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以下七种情形,经批
准可以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体所有建设用地:
1.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如乡镇村养老院、图书室、
道路等建设,经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2.符合“一户一宅”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建设农民住宅,经批准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3.乡镇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
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可以使用本集
体建设用地;
4.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
价出资入股、联营与其他企业共同或合作开发建设公租房、乡村
休闲旅游、养老等产业项目以及农村三产融合发展项目,经批准
可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
5.在33个三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县,符合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用于商品住宅以外
的经营性建设项目;
6.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
7.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以通过租赁农民房屋,或与拥有合法宅基地、农房的当地农户合作改建自住房,解决返乡下乡创业人员住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