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七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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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在农村地区由集体所有和管理的土地,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自愿按照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需要进行发展和利用的土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体制、用地政策以及土地出让等方面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背景、管理体制、利用方式以及存在问题进行简要介绍。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背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的快速发展改变了农民的生活方式和经济结构。

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农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提高。

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适应农村发展的需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问题成为关注的焦点。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体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体制主要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管理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三个主体。

国家和地方政府通过颁布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并负责土地出让和承包等事项的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

农民则是土地的实际使用者和管理者,他们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收益权。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利用方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利用方式主要包括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农耕用地以及其他类型的用地。

工业用地用于发展农村工业,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

商业用地用于发展农村商业,改善农民的消费环境和生活品质。

农耕用地主要用于农民种植、养殖等农业生产活动。

其他类型的用地包括文化教育用地、休闲娱乐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等,为农村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和功能。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存在的问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土地规划不合理、土地出让不透明、农民权益保护不力等。

一些地方存在土地规划不合理的情况,导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低下。

土地出让过程中,存在不少不透明的问题,不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等原则。

农民的权益保护不力,导致一些农民在土地出让和利益分配过程中受到了不公平待遇。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类型有哪些?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类型有哪些?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类型有哪些?我国土地是公有制性质的,是归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所有的,而在集体所有制经济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便是其中之一。

当然,在这些建设用地中,也是有具体的归类划分的,那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类型有哪些?入市流转规定有哪些?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类型有哪些?(1)乡(镇)企业用地。

包括乡(镇)办、村办、农民联户办及农民个体办企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与本集体之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使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包括乡村道路、乡村行政办公、农技推广、供水排水、电力、通讯、公安、邮电、文化科研、生产服务等公共设施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卫生所)、敬老院等公益事业设施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建住宅使用的土地,也包括回乡、返乡等户口已迁入农村或其中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建住宅占用的土地。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规定有哪些?▲1、出让使用权须经村民同意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2、集体土地不得开发商品房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

下列建设项目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一是兴办各类工商企业;二是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三是兴建农村村民住宅。

土地使用者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改变该幅土地的建设用途。

▲3、土地收益50%用于社保集体土地所有权出让、出租所取得的收益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

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出租、转让和抵押的法律依据

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出租、转让和抵押的法律依据

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出租、转让和抵押的法律依据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根据我国传统土地管理制度,集体建设用地,只能允许本集体组织或者成员取得使用权,此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如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均应先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再由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

但是,这样的土地制度限制了集体土地所有者行使权力,不利于集体组织搞活经济,存在许多弊病。

随着改革开发的不断深入,集体土地的放开,早已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

虽然《土地管理法》禁止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流转用于非农业建设。

但在经济发达地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自发流转的现象大量存在,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市场。

因为,没有政策、法律规范,使得农村土地隐形市场越发混乱无序。

鉴于此,近年来,经国务院批准,安徽、湖北、广东、湖北、河北等省,别出台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地方性法规,在各自的区域内突破了集体土地不能上市流转的法律限制,使得集体建设用地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现本人对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的地方法规的主要规定归纳如下:一、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以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所有土地。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三、集体土地流转应当具备的条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一)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二)土地权属没有争议;(三)土地权利的行使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四)共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所有共有人书面同意。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和抵押的程序: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出租和抵押村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集体建设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由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过国家批准后将其用于各种建设项目。

集体建设用地的出现,标志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现代化进程的推进。

本文将从集体建设用地的定义、发展历程、政策支持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集体建设用地的定义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土地资源,用于农村各类建设项目的需要。

这些项目包括农田水利、农业产业化、农村基础设施等。

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不能转让、出租和抵押。

二、集体建设用地的发展历程集体建设用地的发展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初。

当时,国家提出了以县为单位实行集体承包经营的农村经济改革措施。

此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完善,集体建设用地逐渐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集体建设用地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农村基础设施得到了极大改善,农业生产水平不断提高,农民的收入也有了很大的提升。

同时,集体建设用地也为农村地区的城镇化进程提供了重要的支撑。

三、集体建设用地政策支持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支持。

其中包括: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为了保护农民集体的土地权益,国家推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通过确权登记,农民集体可以明确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2.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分配改革:为了解决农民集体收益分配不均的问题,国家推行了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分配改革。

改革后,农民集体可以按照土地使用权的不同情况,将土地流转收益进行合理的分配,保证了农民集体的利益最大化。

3.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建立:为了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国家加大了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支持力度。

通过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市场,农民集体可以将自己的集体建设用地出租或转让给有需要的单位或个人,进一步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集体建设用地存在的问题与挑战虽然集体建设用地取得了很多成就,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民法典的集体所有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集体所有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集体所有⼟地作为建设⽤地的法律适⽤有什么规定集体所有的⼟地⼀般只能⽤于农业⽣活的,任何⼈不得擅⾃变更集体⼟地的⽤途,如果集体⼟地要改为建设⽤地的,就需要审批,那么民法典的集体所有⼟地作为建设⽤地的法律适⽤有哪些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集体所有⼟地作为建设⽤地的法律适⽤有什么规定民法典规定,集体所有的⼟地作为建设⽤地的,应当依照⼟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条【集体所有⼟地作为建设⽤地的法律适⽤】集体所有的⼟地作为建设⽤地的,应当依照⼟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四⼗四条建设占⽤⼟地,涉及农⽤地转为建设⽤地的,应当办理农⽤地转⽤审批⼿续。

永久基本农⽥转为建设⽤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将永久基本农⽥以外的农⽤地转为建设⽤地的,按⼟地利⽤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地利⽤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地转⽤范围内,具体建设项⽬⽤地可以由市、县⼈民政府批准。

在⼟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以外的农⽤地转为建设⽤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

第四⼗六条征收下列⼟地的,由国务院批准:(⼀)永久基本农⽥;(⼆)永久基本农⽥以外的耕地超过三⼗五公顷的;(三)其他⼟地超过七⼗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地的,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四条的规定先⾏办理农⽤地转⽤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地转⽤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续,不再另⾏办理征地审批;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地转⽤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续,不再另⾏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款的规定另⾏办理征地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下发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的政策文件,有力地促进了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宏观调控政策。

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违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批准建设用地等问题,并且有蔓延上升之势。

为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利用涉及全民族的根本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管理。

我国人多地少,为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

但是,一些地方在土地利用中没有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依法经过批准改变土地用途都是违法行为。

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既要加强土地征收或征用管理,更要重点加强土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当前一些地方在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过程中,擅自扩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范围,违法提供建设用地的问题比较严重。

农业建设用地法律规定(3篇)

农业建设用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农业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农村居民点建设以及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用地的土地。

农业建设用地法律规定是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

以下是对我国农业建设用地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一、农业建设用地概述1. 定义农业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农村居民点建设以及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用地的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业建设用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2. 分类农业建设用地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

- 建设用地:包括农村居民点用地、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 未利用地:包括荒山、荒地、滩涂等。

二、农业建设用地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1. 土地公有制原则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即土地归国家所有,但国家可以依法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给单位和个人。

2. 土地用途管制原则国家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即土地必须按照规划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3.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原则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防止土地浪费。

4. 农民权益保护原则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等方面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农业建设用地审批程序1. 申请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2. 审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申请进行审查,包括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是否符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要求等。

3. 批准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4. 登记经批准的用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四、农业建设用地补偿安置1. 补偿标准农业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2. 补偿方式补偿方式可以采取货币补偿、实物补偿、置换补偿等。

3. 安置方式安置方式可以采取重新安置、就业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等。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意义、管理与规划,并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首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于农村经济发展意义重大。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用于发展现代农业、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特色产业,这有助于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还可以用于发展农村旅游业和乡村旅游,这为农村地区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此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还可以用于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如农村道路、供水和供电等,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与规划是确保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农村经济发展需求进行科学规划。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划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避免过度开发和污染。

同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应加强,保障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防止土地乱占乱用和非法转让。

然而,当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畅,农民对土地流转存在疑虑和顾虑;其次是农村地区存在土地闲置和利用不充分的现象,造成资源浪费和农民收入减少;另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划和管理中往往缺乏科学性和专业性,导致一些地区发展不平衡和不可持续。

为解决上述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加强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土地流转机制,鼓励农民自愿有偿流转土地,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

其次,加强农村土地规划和管理的科学性和专业性,强化政府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划和管理的指导和监管力度。

同时,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防止土地资源浪费。

在实施这些措施的过程中,还需要关注农民的合法权益。

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权益的保护,在土地流转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权益和义务,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中不受损失。

同时,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农民对土地流转和管理的认识,增强他们对土地流转的信心和意愿。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合法使用指引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合法使用指引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合法使用途径操作指引(2018)齐精智律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一个历史形成的概念。

1998年修订实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4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第63条)。

齐精智律师提示在这两款的限制下,农村集体土地除了可用于审批宅基地建房和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兴办乡镇企业之外,不能用于其他建设活动。

1990年代中后期,我国农村乡镇企业普遍进行向私人所有改制,之后很少出现新办的乡镇企业。

这就意味着,农村集体土地基本不能用于经营性建设开发。

农民申请宅基地,主要是满足其生产生活基本需求的“自用”性质,不具备经营性质。

这就是农村宅基地及其上房屋,不能向外集体之外买卖,或者买卖之后,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原因。

本文不惴浅陋,就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方式分析如下: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

1、《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齐精智律师提示陕西省高陵县是试点地区。

2、《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九、分阶段依法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村庄建设用地分类标准

村庄建设用地分类标准

村庄建设用地分类标准为了规范村庄建设用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村庄建设用地的分类和管理。

一、居住用地居住用地是指供农村居民居住的房屋用地,包括住宅、公共建筑、服务设施等。

居住用地应以满足农村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合理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公共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是指供农村公共服务设施使用的土地,包括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娱乐等设施。

公共设施用地应按照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进行布局,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三、道路广场用地道路广场用地是指供村庄内部道路、广场等交通设施使用的土地。

道路广场用地应按照村庄交通需求进行规划,提高交通效率,保障农村居民出行安全。

四、工业用地工业用地是指供农村工业生产使用的土地,包括农产品加工、手工艺品制作等产业。

工业用地应按照产业特点进行布局,满足农村产业发展的需求。

五、仓储用地仓储用地是指供农村储存物资使用的土地,包括农业物资、工业产品等。

仓储用地应按照实际需求进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农村经济发展。

六、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是指供农村市政公用设施使用的土地,包括水、电、气、通信等设施。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应按照实际需求进行布局,提高服务效率,保障农村居民生活需求。

七、绿地绿地是指供农村居民休闲、游憩的公共绿地,包括公园、广场、街道绿地等。

绿地应按照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进行布局,提高环境质量,满足农村居民休闲游憩需求。

八、特殊用地特殊用地是指具有特殊用途的土地,包括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军事用地等。

特殊用地应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管理,保障生态安全和国防安全。

九、农村居民点内部其他用地农村居民点内部其他用地是指除上述八类用地以外的其他用地,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等。

农村居民点内部其他用地应按照实际需求进行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关于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走的8个报批程序

关于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走的8个报批程序

关于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走的8个报批程序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消息,经过各层媒体的解说,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儿了。

对于可以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各乡村产业的业态也都出现利好的局面。

这是“大棚房”之后,重新为乡村新业态,提供了落脚的地方。

我们再来结合《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来看,文件指出要适应农村人口老龄化加剧形势,加快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农村养老服务体系。

“鼓励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

进一步盘活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允许集体经济组织灵活利用现有生产服务设施用地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主体,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1-3%治理面积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

”大家都知道可以用村集体建设用地,但具体的村集体建设用地是什么?村里哪些土地才是?怎么审批?大多数都不是很了解。

下面我们就来具体看看: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审批。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又叫乡(镇)村建设用地或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为宅基地、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共设施和公益性建设用地三类。

1、宅基地——是指集体内农民住房及周边附属设施,一般为非经营性用地。

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组织按照一定标准无偿分配给本集体成员的,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三种类型。

2、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具有生产性、经营性、服务性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村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城乡规划条例》、《海南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经批准使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有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可以依法确认为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的取得、使用、流转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安置留用地按照国家和我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林业、农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集体建设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乡(镇)村建设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建设用地。

确需占用家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家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管理第六条乡(镇)村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以及村镇规划确定相应用途范围内予以安排。

第七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并审核同意后,报市、县、自治县政府批准,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结合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根据农村人口数量和增长趋势、现状和使用标准等情况,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鼓励农村居民点相对集中选址,统筹农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生态和生产生活用地需求。

村镇规划应当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相街接,村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集体建设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用于集体经济建设或为集体成员提供生产、生活的土地。

集体建设用地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和重要保障,对于农村产业结构升级、农村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集体建设用地的概念与性质、集体建设用地的重要作用、我国集体建设用地政策的演变以及集体建设用地问题与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集体建设用地的概念与性质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包括农村村民委员会、农民合作社、农村专业合作社等。

集体建设用地的性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集体所有制性质:集体建设用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对土地进行合理规划和配置。

2.农民集体自治性质:农民可以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决策,对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配置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3.社会公益性质:集体建设用地主要用于农村经济建设和集体成员的生产生活,具有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功能。

4.保障农民权益性质:集体建设用地确保了农民在土地利益分配中的权益,避免了土地私有化过程中出现的大规模流失和资源过度开发问题。

二、集体建设用地的重要作用集体建设用地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农业生产:集体建设用地为农民提供了广阔的土地资源,保障了农业的生产基础,推进了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

2.推动农村产业升级: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用于发展农业综合经营、农村旅游、生态农业等新产业,推动农村产业结构升级和农民就业。

3.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农村公路、农田水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等,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水平。

4.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用于农村产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建设、农村环境治理等,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三、我国集体建设用地政策的演变我国的集体建设用地政策经历了不断的演变和改革。

1.初期阶段(1953年-1982年):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农村实行了土地改革,农民通过集体所有制的方式获得了土地使用权,并承包经营土地。

什么是集体建设用地

什么是集体建设用地

什么是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土地使用权分为两种,一种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种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为国有土地需要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征地工作包括以下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农村宅基地转国有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在不予办理。

什么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利用土地营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非农业建设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和个人进行非农业生产建设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法律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一般只能由本集体及其所属成员拥有使用权。

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必须经过征用,使之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取得使用权,即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般不允许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拥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分别不同种类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规定。

集体建设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土地上将其集体资产转化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作为一个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环节,集体建设用地的合理利用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较大的影响。

传统意义上,集体建设用地主要用于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如学校、医院、道路、给排水设施等,是为了满足集体成员日常生活的需求,提升农村基础设施水平所必须的。

与此同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经济发展的差距越来越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开始借助于集体建设用地来开发新兴产业,如旅游、养殖、种植等。

这些新兴产业的发展,不仅能够增加农村居民的收入、创造就业机会,还能够促进农村的现代化进程。

但是集体建设用地的利用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部分集体经济组织在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过程中存在着规划不合理、环保意识淡薄等问题,影响了农村环境的质量。

其次,由于缺少能胜任规划、招标等工作的专业机构,部分集体经济组织在建设过程中会存在招投标不公、施工质量不过关等现象,存在一定的风险。

最后,由于缺乏规范的管理机制,部分集体经济组织会将集体建设用地用于个人私人用途,侵占了集体资产,损害了集体的利益。

针对这些问题,应该设立严格的管理规定和监管机制,确保集体建设用地的合理利用。

首先,应该有一个统一的规划审批机制,确保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可以更好地与当地发展需求相结合,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应该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招投标和施工质量监管机制,确保相关工作程序的公正和科学,避免因为招投标不规范而导致的施工风险和财务风险的发生。

最后,应该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实行定期的实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避免因为使用不规范而导致的损害集体资产的现象发生。

总之,集体建设用地的利用,既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又是一件充满风险的事情。

如果能够在规划、招投标、施工和使用等方面制定更加规范的管理规定和执行机制,就可以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实现农村和城市的协调发展,进而推动整个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这些改革精神在安徽版的《指导意见》中都得到了贯彻,当地还从政策层面做了更细致的安排:选择20个县 (区),从农业经营主体、农村土地市场建设、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公共基础设施建管、信息和金融服务等6 个方面开展改革试点。而在20个即将展开改革的区县中,最引人的应该是大名鼎鼎的凤阳县。从2001年开始,小 岗村展开了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流转改变,已经持续了近12年。
第四十五条一九八二年二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中用的宅基地,超过当 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 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六条一九八二年二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一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 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一九八六年三月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 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若干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关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内容:
第四十三条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闲置部分不予确定使用权,并退还农民集体,另行安排 使用。
第四十四条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农民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给联营或股份企业。
安徽的突破在于,《指导意见》中对于探索农村土地流转新机制的表述,这也被外界解读为安徽此次农地改 革的最大亮点。
意见指出,将建立多元统一的农村土地市场。允许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出租等 依法进行流转,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和农民住宅小区建设等。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协议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协议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协议在中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协议是指国家依法授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个人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一种合同形式,用以规范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和管理。

在实践中,如何正确地签订和执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协议,是保障土地权益、维护农民利益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通过分析具体操作方法、循序推理论点和实践导向结论,深入探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协议的相关问题。

首先,正确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协议是关键。

在签订协议时,应明确约定土地使用目的、使用期限、使用方式、使用费用等条款,确保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明确。

例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应明确土地利用方式,保证符合土地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要求;农民个人作为土地承包经营者,应按照协议规定合理利用土地,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通过明确协议内容,可以有效防止土地使用权纠纷,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其次,合理执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协议是关键。

在执行协议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项义务,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和保障。

例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时收取土地使用费用,保障农民个人的土地使用权益;农民个人应按照协议规定合理利用土地,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通过合理执行协议,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积极参与监督和评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协议是关键。

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协议的有效执行。

例如,可以通过定期检查和评估土地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建立投诉举报机制,接受农民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和检举,确保协议的公平公正执行。

通过积极参与监督和评估,可以有效监管土地使用行为,维护土地资源的安全和稳定。

总之,正确签订、合理执行和积极参与监督和评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协议,是保障土地权益、维护农民利益的重要措施。

只有在这些措施的有效实施下,才能使土地资源得到合理利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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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七种情形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以下七种情形,经批
准可以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体所有建设用地:
1.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如乡镇村养老院、图书室、
道路等建设,经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2.符合“一户一宅”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建设农民住宅,经批准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3.乡镇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
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可以使用本集
体建设用地;
4.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
价出资入股、联营与其他企业共同或合作开发建设公租房、乡村
休闲旅游、养老等产业项目以及农村三产融合发展项目,经批准
可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
5.在33个三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县,符合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用于商品住宅以外
的经营性建设项目;
6.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
7.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以通过租赁农民房屋,或与拥有合法宅基地、农房的当地农户合作改建自住房,解决返乡下乡创业人员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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