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态调味料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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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态调味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态调味料的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

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天然香辛料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牛骨粉、羊骨粉、食盐、味精、酵母抽提物、麦芽糊精等,经分选、干燥、粉碎(或不粉碎)、调配(或不调配)、内包装、外包装而成的非即食类的固态调味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5461 食用盐

GB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品卫生标准

GB/T 12729.2 香辛料和调味料取样方法

GB/T 12729.6 香辛料和调味料水分含量的测定蒸馏法

GB/T 12729.7 香辛料和调味料总灰分的测定

GB/T 12729.9 香辛料和调味料酸不溶性灰分的测定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Q/DHZ 0003S-2015

2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T 23530 酵母抽提物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分类

3.1固态调味料分为单一型和复合型。

3.2单一型调味料包括白胡椒粉、黑胡椒粉、花椒粉、辣椒粉、孜然粉、姜粉、胡椒粉、桂皮、孜然、小茴香、蒜片、丁香、香叶、白胡椒、黑胡椒、草果、白芷、肉豆蔻、姜片、姜块、高良姜、砂仁、陈皮、芥末、葱叶、八角、花椒、红辣椒、芥末粉。

3.3复合型调味料包括复合胡椒面、五香粉、蒸包饺子馅料、炒菜香料、饺子馅料、炖牛羊肉料、调馅料、炖肉料、炖鸡料、炖鱼料、炖排骨调料、酱肉调料、五香茶蛋料、焖鱼料、煮茶蛋料、咖喱料、清汤炖羊排料、椒盐、烧烤料、五香粉、十香粉、十三香、羊汤粉、烧烤粉、白汤火锅粉。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

4.1.1 天然香辛料

应干燥、无虫蛀、无霉变、无异味、无污染、无杂质、具有该原料应有的色泽,天然芳香味或辛辣味,并应符合GB 2762、GB 2763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4.1.2 牛骨粉、羊骨粉

应无异味、无污染、无杂质、具有该原料应有的色泽、芳香味,并应符合GB 2762、GB 2763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4.1.3 食盐

应符合GB5461的规定。

4.1.4 味精

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

4.1.5 酵母抽提物

应符合GB/T23530的规定。

4.1.6 麦芽糊精

应符合GB/T 20884的规定。

4.2 生产工艺

原料→分选→干燥→粉碎(或不粉碎)→调配(或不调配)→内包装→外包装→成品→检验→入库。

4.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4.4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

4.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规定。

4.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规定要求。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随机抽取样品10g,平铺于清洁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后,闻其香味,并取少许放于舌尖,涂布满口,仔细品尝其滋味。

6.2 理化检验

6.2.1 食盐

按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 谷氨酸钠

按GB/T 8967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 总氮

按SB/T 10371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 水分

3

Q/DHZ 0003S-2015

4 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6.2.5 总灰分

按GB/T 12729.7规定的方法测定。

6.2.6 酸不溶性灰分

按GB/T 12729.9规定的方法测定。

6.2.7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2.8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微生物检验

6.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

6.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6.3.3 霉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6.3.4 致病菌

按GB 4789.4、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

6.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与抽样

以同一天生产,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抽样按GB/T 12729.2的规定执行。

7.2 试剂

本试验所用水系指蒸馏水,所用试剂除特别注明外,均为分析纯。

7.3 出厂检验

7.3.1 产品应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食盐、谷氨酸钠、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7.4 型式检验

7.4.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7.4.2型式检验每半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试制和老产品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原料变化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5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可从该批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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